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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信经营的案例范例(12篇)

栏目:报告范文

关于诚信经营的案例范文

知识与技能:

我国规范经济活动的几个重要法律法规;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过程与方法:

结合打击各种形式经济犯罪的实例,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律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青少年学生虽然还没有直接参加经济建设工作,但是它们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并参与其中的经济活动。因此,让学生从小接受和培养法治经济的知识和思想,对他们目前和今后依法参与各类经济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本框的教学重点为我国规范经济活动的几个重要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其规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国现在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使市场来已发挥作用的基础,在竞争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会使某些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抛开职业道德,甚至置法律于不顾,采取不正当的交易手段,损害其他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利益,严重扰乱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秩序,因此,让学生尽早了解规范我国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内容及其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小养成依法参与经济活动,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将这部分内容作为本框的教学重点。

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也是本课及本框的重点。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规范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保证经济活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另外,本框内容涉及的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内容基本为人们所熟知,所以,没有教学难点和疑点。

"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教法建议

在讲"我国法律规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时,教师可以通过举一些现实经济活动中人们深恶痛绝的欺骗易行为的例子,即:"反面实例"。由同学们进行讨论、分析,最后找出问题之所在的形式,由学生自己总结出规范我国经济活动的各种规则是"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例如:当前市场上的"虚假广告"、各种形式的"打折狂潮"、"降价风暴等"。但是,运用此教学方法要特别注意一点即:不要片面追求举例的数量、热闹,而是要抓住一、两个实例,和学生一起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解剖,得出相关的结论,继而再对"平等、公平、诚实信用"这三大原则的涵义进行解释。

对于这部分内容,教师还可以有多种教学设计:比如:

(1)教师可以事先准备好的典型案例材料用录像、录音、投影图片或口述的方式展示出来,由学生分小组进行讨论、分析,然后,各组进行总结汇报、补充,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归纳。

(2)课前由一些学生根据教材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所涉及的内容画成漫画,上课时由这些学生上讲台分别展示并解释这些漫画,再由教师进一步讲解教材的内容。最后,由学生和教师一起评出"最佳"、"优秀"作品。

(3)课前由一些学生根据教材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所涉及的内容排成小品或情景剧,上课时由这些学生进行演出,下面的学生一边看演出,一边就小品或情景剧内容思考老师布置的思考题。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重点、难点:

我国规范经济活动的几个重要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其规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展示两个案例(见扩展资料):

1、千亩瓜地为何无收

2、诚信卖鞋

提问:这两个案例说明了什么?你的感受如何?

学生可以思考或者与前后座的同学讨论交流(给2、3分钟)

教师归纳:

第一个案例说明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和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卖价西瓜种子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两瓜农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案例说明:沈阳商业城鞋帽公司皮鞋二商场依法经商赢得了人们的信任与称赞。

任何人做从事经济活动都要遵守法律,只有如此,买卖才能生财,赢得人们的信任与称赞,你的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由此引出新课)因此,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第二框的内容:

新课:

二、法律规范经济行为

提问:案例1中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和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卖价西瓜种子的行为是违法的,两瓜农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违反了什么法律?两瓜农又应依据什么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中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和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农经营部违反了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还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两瓜农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活动中,人们不仅要遵守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还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要遵守其他的许许多多的具体法律,但是,这几部法律是最为重要的。

(投影或PowerPoint)

提问:案例2中的"沈阳商业城鞋帽公司皮鞋二商场依法经商赢得了人们的信任与称赞"。说明了什么?(由学生回答)

教师归纳:说明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只有自觉遵守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还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诚信经商,才能取得人们的信任。

提问:经济活动中除了要坚持诚信经商的原则外,还要坚持什么原则?根据你的经验谈谈你的看法。

教师归纳:从事经济活动,要依据的原则有: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

(投影或PowerPoint)

活动:应该如何理解法律规定我国经济活动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各种规则?(要求:依据案例1、案例2或自己的耳闻目睹;前后座同学分组讨论。)

教师点评,并依据教材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

提问:(依据案例1、案例2)参加经济活动的人们可以分为哪几种?请在案例1、案例2种具体说明。

教师归纳:(略)

提问:请依据案例1、案例2或自己的经验说明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不遵守法律行不行?为什么?应该分别如何自觉依法参与经济活动呢?

教师归纳:(略)

4、法律规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详见教材)

活动:请同学们谈谈你在现实生活中亲身遇到或耳闻目睹的经济活动参与者依法规范自己行为的正反面实例,并依据今天所讲的内容谈谈你?quot;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必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感受。

小结: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只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做到法定要求,才能保证经济活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否则,就会破坏经济秩序,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特别是在我国已经正式加入了WTO的今天,建立、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用法律会规范经济行为,保护合法的经济活动,制裁违法的经济活动,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就尤为重要。

探究活动

调查探究活动1:

请同学们调查自己家人(包括亲戚等)对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了解情况。

具体要求:(1)最少要调查10人。(2)请被调查人说出自己知道的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名称。(3)请被调查人按其对经济法律的熟知情况进行排序。

A.

*

调查探究活动2:

建议学生调查我国到目前为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多少部法律?其中关于经济的法律有多少?(或到当地人大了解近年来本地区制定有关经济立法的情况)写成调查报告。

*

关于诚信经营的案例范文篇2

关键词:民商法;和谐发展;诚实守信

1诚实信用在民商法中的发展

1.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众说纷纭。总结概括包括如下三层含义,其一是不欺骗当事人,这要求民事主体需要将相应的信息充分的披露,谋求双方利益均等,避免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不公平。其二是行为如一,以诚待人,顺应市场规范,履行好相应的原则与义务。其三需要民事主体善意的约束,维护好社会各界、第三方的权益,要求民商主体谋取合法权利。为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可以运用自由的裁量权。

1.2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在民商法中履行权利、形式义务通常会出现一些利益的冲突,这能够保证外部的市场环境变化,导致一方当事人在面对外部环境的时候造成相应的权利损失。从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出发,民商法中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兼顾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民商法中的法律纠纷。诚信原则作为民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在法律事实出现的时候需要我们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更好的解释好当前的法律行为,帮助我们从复杂的法律事实中理清思路,客观的认知法律事实,为未来的知识储备打下坚实的基础。当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会造成法律事实在不断变化,因此法律的设立需要公平公正,需要很长时间的完善,我们需要从诚实信用原则着手,公平客观的看待新的法律事实。

1.3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研究成果

意大利学者认为古罗马的思想使得海洋被古罗马统治,国际贸易走进了人们生活。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贸易的日趋繁荣,法律逐渐走向了罗马人的生活。互相之间的需求与信任使得商业政治联系紧密,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使得社会生活日趋复杂,这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国自20世纪开始,国家增强了对经济的干预,民事权利的社会化削弱了自由主义,使得当前的社会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法国学者对于民商法原则的评说坚定了社会权利高于个人权利。在德国学者看来,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强化了法律中的人性色彩,使得理论界在整理判例法的时候能够及时掌握与理解,使得法律体系更加的安全。

2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以及原因

2.1法律体系中的问题以及原因

目前的社会中不少人还认为诚实信用是个人之间的事情,社会各阶层并没有高度的重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约束好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发挥好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以及意义。当前我国施行的计划经济体系使得政府权力相对集中,其中滋生了一些方面的问题。比如管理的滞后性,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对市场环境精心、严厉的整顿。对于多变的政策问题,需要结合稳定性以及灵活性,以宏观政策为例,实行三大政策,建立时展的市场情况,结合实际,出台新政策,谋求私人的权益。再者,关于徇私枉法问题,需要利用好手中的权力。其实,本来诚实信用原则在执行中的诸多问题可以借助司法进行调整,在执法领域中推行诚实信用原则,发挥民商法的作用。当前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领域实践的并不多,这不利于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此外司法也助长了非诚信的气焰。

2.2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以及原因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不少企业为降低成本渠道,提高效益,在全国各地设置分公司,这种经营模式促进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方便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当前不少公司进行的资产转移能够增加企业收入,降低企业的成本,一些大型的企业还会通过自己的子公司进行筹备资产。比如一些子公司会借助母公司的名义进行对外的交易,当子公司获利后,母公司会借助空壳公司的手段,将分公司的利润进行间接的转移,让外界误以为分公司的资金链断裂。这种不正当转移资产的行为确实获得了不少的经济收益,也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这种不正之风的滋长影响了社会金融市场秩序,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当前的企业借助市场营销以及客户管理等加强了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联系,为企业的竞争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当然也有不少企业在面对市场竞争的时候,不考虑企业的经营能力以及外部环境,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调节,这种破坏正常经营环境的行为使得市场竞争中能够获取优势。合同契约是合同双方为了保护各自的权益进行发展的依据,在经济领域中能够帮助完善市场。当前市场中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损坏打击了正常的市场交易,造成了经济的不诚信,助长了不正之风。这种不正之风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的诚信缺失,扰乱社会秩序,助长了商家的投机心理,动摇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3如何构建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体系

3.1完善立法

在欧美、日本等国家,与诚实信用相关的法规、法律日趋完善。当前的诚实信用原则已然发展了二十多年,当期的具体原则使用正待发掘与开展。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民商法的研究中经验丰富,只要不断向西方学习,在借鉴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扬长避短,才能加速推行诚实信用原则。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中,我们需要转变思路,解决好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树立好诚实信用的公信度。当前需要确立民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诚实信用的立法作为原则基础。其次,需要遏制地方保护中的歪风邪气,为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引导政府企业规范化。再者需要提升法官的司法地位,提升社会对司法的认同感。

3.2加强执法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民法原则设立以来,我国的民商法逐步完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颁布以来,我国的民商法不断发展,这需要及时调整我国经济与社会中的纠纷,为发展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制度于我国的法律而言意义深远。当前我国的民商法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这需要强化诚实信用的执行原则,在充分理解信用原则的基础上量化诚实原则,从一定程度上杜绝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

3.3完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指的是法官审案的过程中遇到的明确法律事件,这需要法官从自身素质着手,处理好案件的审理环节。当前不少公民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着一定的认知偏差,他们认为法官断案就是要在事实的基础上,他们并不认可法院主观中的裁决。实际上,社会所忧心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让自由裁量权单独存在的,权利被滥用的原因是因为权利缺乏限制。当前需要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当前应有的功能。其实,法律本身就有着相应的滞后性,为保证法律条款能够按时执行,这需要法官制定好新的法律条款。当前诚实信用原则的建立不允许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这种剥夺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会造成司法的不公平,不利于民商法的发展。当前社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打击了司法公信度,忽视了自由裁量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概念模糊,法院可按照自身需要对诚实原则进行解释,若是本地企业存在失信情况的时候,法院会认为诚实信用与当前案件无关。若是外地企业有失信时候,法院会重新利用诚实信用原则。当前的司法体系改革制约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法官在诉讼中需要依靠自身素养,采取合法手段限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前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并没使用的必要,这需要法律明确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保证在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利用好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些最新的法律事实,需要进行案件的审理,在案件审理的基础上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做到公平公正。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尽量不要掺杂个人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在基础阶段保证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3.4加强法律实践管理

在严重失信的情况下,构建好社会诚信体系需要集中注意主体诚信。当前的市场主体中的企业法人与个人两部分需要依靠法规来构建诚实体系,因为法规的完善制定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此外,法律法规需要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市场主体的不诚信行为会将市场主体剔除市场。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之外进行诚信体系的构建能够合理改善当前的失信问题,为民商法中的诚实原则提供最新资料,保证当前市场的诚信。当前的市场主体的诚信体系构架中需要建立好完善的非营利性组织,当前的行业组织之间的联合加强了市场与政府交流,我国应强化民间非盈利组织的建立,加强行业内部市场利益调节,及时处理行业主题中的不诚信。再者,需要完善好市场组织。当前需要构建好市场个体组织,定期向社会消费者披露信息,抑制已然失信的市场主体。在实践角度构建好信用档案最初需要构架企业法人的信用档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最后,构建好公民的个人档案,敦促公民培养良好的诚信意识。

综上所述,诚信信用制度能够保障当前的社会法治,在参考了国外的相关经验以及案例之后,完善了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将诚实信用赋予法律序位,强化信用原则,制约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构建市场为主的信用体系,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档案。当前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有着很深刻的探究意义,本文探讨的研究成果旨在让更多人重视诚实信用原则,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邵文娟.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3,(12):13-14.

关于诚信经营的案例范文1篇3

为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环境,提高旅游产业综合水平和能力,整体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行业监管水平,提升游客满意度,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精神,结合我市旅游工作实际,市旅游局决定,在全市旅行社行业和旅游星级饭店行业中开展“旅游质量年”活动。为使活动扎实有效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际效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围绕“旅游质量年”活动的工作部署,组织旅游企业、从业人员

以标准化建设为基础;以狠抓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强化职业培训、加强从业人员教育为突破口;以诚信建设为重点;以社会监督为动力;以游客满意为目标。通过开展服务创优活动,全面提高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水平、业务技能、服务质量、管理能力,全力营造优良的旅游环境,树立新形象,推动我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1、旅行社。以学习贯彻执行国务院新的《旅行社条例》和国家旅游局新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为重点,以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提高企业和员工的素质为抓手,以游客满意为目标,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细微化服务,打造诚信服务品牌,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1)认真组织员工学习新条例、新细则,要求全体员工熟悉、掌握、理解并接受其对旅行社经营、管理、服务所做出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奠定思想认识基础。依据新条例、新细则等,制定、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制度及岗位工作规范。目前的重点是将新条例、新细则就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的相关规定、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2)对照新条例、新细则检查、分析自身在企业管理、经营服务、团队运作等各方面的状况,主动纠正、改变存在的不相符、不合理、不科学的制度和行为,特别是在业务机构设置、劳动用工、业务操作模式方面的做法及其指导方针、思想观念等问题,立足于从思想根源到具体行为等各层次、各方面,规范管理、科学经营、细微服务、诚实守信。

(3)狠抓安全责任制落实,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规范签订租用旅游团队业务用车合同,做到不使用无营运资质、证牌照不全、保险手续不全、车况不佳的车辆,确保游客出行安全;增强游客安全意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4)加强导游人员管理,突出抓好导游服务这个关键,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推广人性化、细微化、亲情化服务。以热情服务、规范讲解、遵纪守法为重点开展活动,擦亮*旅游窗口。

(5)建立公开合理的薪酬、执业等保障和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以基本工资加导游服务费为主体的旅行社专职导游薪酬制度,同时,积极探索社会导游管理新模式,稳定导游队伍,提高服务质量。

(6)实行旅游合同价格“透明制”,建立旅游报价体系管理制度,规范签订和严格履行合同。要向社会和游客公开包价旅游的各种自费项目并写入合同、行程表中,保证自费项目行为合法、内容公开、价格合理、选择自主,让旅游消费者享受“阳光价格,透明服务,一次收费,全程旅游”。

(7)组织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旅行社总经理培训班,提高旅行社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8)继续开展诚信旅游、平安旅游、文明旅游创建和放心消费活动,年终实行旅游质量年活动达标考核和服务优胜排行榜制度。

2、旅游星级饭店。以《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和《星级饭店访查规范》行业标准为依据,以旅游星级饭店内审复核为手段,以企业遵守服务标准和强化服务规范为基础,以提高员工素质为中心,以提升饭店产品的舒适度和游客的满意度,满足不同消费层次和不同类别客人需求为目标,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使饭店在规范服务基础上,凸现个性化、细微化、亲情化服务特色,打造饭店服务品牌。

(1)认真组织学习“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对照标准开展严格细致的自查。对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等进行增置和改造时要强调星级饭店的整体性。要强化员工的星级意识,加大软件建设,完善服务与管理评价制度,注重服务质量的提高。

(2)立足岗位,强化培训。制定长期和短期员工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工作投入,继续抓好一线员工的英语达标工作,大力推广普通话。要强化员工业务知识、服务技能的培训,提高星级饭店服务技能。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争先创优等活动。

(3)充分发挥饭店星级检查员作用,建立健全星级饭店复核的内审、互检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明查暗访,服务质量评价符合访查规范。重点抓好服务质量、人员培训、规范经营和饭店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工作。

(4)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大对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安全监控制度,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全年力争做到“无食物中毒、无安全隐患、无人员伤害”。

(5)增强社会责任,认真开展创建节约型企业和争创“绿色饭店”活动,积极推进节能、节水、节材、减排和能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保护、利用好各类资源不受侵害和浪费。

(6)按照餐饮服务标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质量达标活动,使餐饮服务质量有一个明显改观。做到餐饮经营有特色、餐饮供应品种多,菜品创新有成效,就餐环境氛围好。

(7)组织参加国家、省、市旅游饭店技能比赛和美食节活动。

(8)继续开展诚信旅游、平安旅游、文明旅游创建和放心消费活动,年终实行旅游质量年活动达标考核和服务优胜排行榜制度。

三、工作步骤

旅游质量年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5月至6月,为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下发实施意见,对开展旅游质量年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各市(县)旅游局要根据旅游质量年活动实施意见,针对本地旅游市场上存在的服务质量主要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请将实施方案于6月15日前报市旅游局。各旅游企业在认真组织传达、宣贯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照新条例、新细则、国家(行业)标准、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和诚信服务规范等,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方案、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7月至9月底前,为调查摸底,明查暗访,集中清理整顿、查处阶段。各旅游企业要通过自查整改,在规范企业经营和员工行为及行业自律的基础上,依据新条例、新细则、国家(行业)标准等,制定、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制度及岗位工作规范,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我局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旅游企业开展旅游质量年活动工作的落实情况及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并实施明查暗访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推进旅游质量年活动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围绕新条例、新细则及国家(行业)标准的宣贯落实,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点与面相结合的方式,联合市整规办、公安、工商、物价、交通、税务、城管、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违法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查处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通过行业内部通报、网上公示和新闻媒体曝光,营造声势,以案释法,教育公众。

第三阶段:10月至12月为交流、总结、提高阶段。通过旅游质量年活动,各旅游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以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优质服务为核心内容的服务质量评价和保障机制及长效管理机制。我局年终将根据旅行社和旅游星级饭店旅游质量年活动达标考核和服务优胜排行榜情况,召开行业交流总结大会,表彰优胜单位。11月底,请各市(县)旅游局将旅游质量年工作总结上报我局。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是关系到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生存的大事,更是直接关系到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是我市巩固和发展旅游产业地位和优秀旅游城市成果的客观要求,是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前提,是搞好大型旅游活动的重要保证,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各市(县)、区旅游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责任制,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旅游行业实施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的宣贯工作,扩大影响,努力形成行业监管抓质量、企业经营重质量、消费者选择看质量、社会监督评质量的良好氛围,有序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

2、树立诚信意识,加快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今年我市旅游行业将继续开展“*市诚信旅游示范单位”的达标活动,并参加创建省级放心消费行业试点和诚信品质线路的推广工作,各市(县)、区旅游局要引导、指导所辖的各旅游企业按考评标准积极参与创建达标。要积极推进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和导游人员“诚信信息库”建设,引导诚信旅游企业和诚信旅游示范标兵个人成为“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主导力量,在“文明与旅游同行”的道德实践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有效引导旅游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对失信违规经营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肃查处。

3、实施行业标准化,自觉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这是规范旅游企业服务行为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必须字节遵照执行。今年为配合旅游质量年活动,我们还将出台《旅行社散客接待规范》(省级标准)、《旅行社业务广告制作、规范》和《外地旅游企业办事处管理办法》等。旅游企业通过贯彻执行行业标准,自觉守法经营,才能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竞争,促进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各旅游企业要建立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确保企业守法经营,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4、加强行业培训,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和服务技能。我局将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组织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学好国家和省市相关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将企业开展培训的情况,纳入行业管理和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各旅游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员工培训计划,把培训列入企业发展的重要日程,切实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岗位技能,适时组织不同专业的服务技能比赛,培养一批服务能手。

关于诚信经营的案例范文篇4

一、宝钢企业廉洁文化的内涵

从渊源上讲,廉洁文化是廉政文化在企业的延伸。在企业中,廉洁文化又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宝钢在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明确了宝钢企业廉洁文化的基本内涵: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奋高效。其中,“依法经营”强调的是每个企业领导人和经营管理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廉洁自律”强调的是每个企业领导人和经营管理者必须承担的纪律责任;“诚实守信”强调的是每个企业领导人和经营管理者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勤奋高效”强调的是每个企业领导人和经营管理者必须承担的企业经济发展责任。

在开展廉洁文化建设中,宝钢以诚信体系建设为抓手,要求企业员工特别是领导人员必须把“诚实守信”作为最基本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诚信体系建设是宝钢开展廉洁文化建设的核心。

二、探索与实践

宝钢在以诚信体系建设为核心的廉洁文化建设中,紧紧抓住了教育、制度、监督三个环节,具体有:

(一)以教育引导为基础培育廉洁从业理念。宝钢在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中,首先从廉洁教育抓起,通过加大廉洁文化的宣传和引导力度,消除陈旧观念,突破陈规陋习,用健康向上、廉洁诚信的文化占领思想“阵地”。

首先,廉洁教育从“四结合”入手。即与普法教育相结合、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与企业文化教育相结合、与纪律教育相结合。通过“四结合”,廉洁教育找准了切入点,增强了员工“崇廉”的意识,树立了“企业诚信无价也有价”、“诚信不吃亏”的理念,使廉洁从业成为自觉行为。

其次,廉洁教育以教育企业领导人和经营管理者为重点。管理者的诚信,是树立诚信企业的关键,反腐倡廉,管理者是关键。一个合格的管理者,应该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应该对企业尽心尽职、忠贞不渝;应该洁身自好、严于律己。因此,在推进诚信体系、培育廉洁理念过程中,将企业领导人和经营管理者作为教育的重点,明确指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中高级管理者,不仅是廉洁文化的倡导者、培育者,更应该成为廉洁文化的实践者和探索者。为使廉洁理念入耳、入脑、入心,宝钢分公司紧紧围绕企业廉洁诚信这一主题,专门组织各级管理者,进行为期一天的脱产培训。为增强针对性,他们还委托GE中国培训中心,对公司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取得了预期效果。

第三,廉洁教育采取了多样化的手段。宣传文化阵地是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平台和载体,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宝钢在教育手段上除了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案例研讨等方法外,还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优势,初步形成了教育网络,扩大宣传,营造氛围。例如:利用《宝钢日报》开设廉洁教育专栏,组织员工开展“诚信大讨论”,组织开展“最佳诚信案例”、“最佳诚信征文”、“最佳诚信格言”评选等;集团公司纪委还与宝钢电视台以及上海电视台合作,联合拍摄制作了具有宝钢企业特色的廉洁教育片,通过影视形象直观、生动的特点,增强教育效果;宝钢还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快速、便捷的优势,在企业内部网站中开设了“纪检监察”站点,设立了“纪检监察政策信息”、“纪检监察工作动态”、“案件工作动态”、“效能建设推进”等栏目,使党风廉政教育突破了时空、地域限制,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步入了“快车道”。

通过廉洁从业理念教育,宝钢人已经形成了“只有具备优秀的人品才能生产出优秀的产品”的共识,诚信廉洁已成为宝钢人做人的第一品格。

(二)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提高廉洁从业实效。廉洁文化建设,制度是保障。早在2004年,宝钢就明确了将“两大建设”(即诚信体系建设和效能建设)和“两大机制”(即预警机制和国有资产规范运行和有效监督的长效机制)的构建,作为建立健全宝钢惩防体系的基本内容,构建起了企业惩防体系的基本框架。在“围绕经济抓党建、进入管理起作用”的党建工作思路指导下,宝钢始终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到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建章立制,立足于用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为廉洁文化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具体做法有:一是完善廉洁自律制度。要求员工严格执行制度,前提是制度正确。要求一个忠诚的员工去执行不合理的制度,是与企业诚信相背离的。宝钢对公司级的廉洁自律制度进行了一次梳理,对有些制度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修订和完善。二是开展效能建设。坚持以人为本,运用自主管理的方法,以自我诊断、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为手段进行效能建设,使员工忠实执行制度成为自觉。三是廉洁制度实行闭环管理。按照制度的制定、教育、执行、检查和考核一体化操作的同源原则,实现了廉洁制度的闭环管理,堵塞了管理漏洞,提高了管理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在诚信体系建设中,宝钢分公司建立了企业诚信系统,出台了《诚信准则》和《诚信管理体系》两个管理文件。《诚信准则》是宝钢分公司对全体员工进行诚信评价的依据。诚信准则评价的是员工从业过程中行为的诚信,不论岗位工作质量的高低、能力的大小,重点评价员工遵章守纪行为和管理者的执行力。《诚信准则》共36条,包含了对外交往、职业操守、内部关系、公司利益、社会责任等五个方面,其诚信行为的规定,涵盖并渗透到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概括来讲,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上:产品和服务上,企业必须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道德上,企业应当对投资人进行客观、严谨的财务信息交流,对员工要珍惜和爱护,对产业保持平等、正当的竞争行为;社会责任上,企业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诚信管理体系》由诚信管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组织体制、诚信准则的管理、开展诚信管理的基本程序、诚信管理的工作流程等几方面构成。《诚信管理体系》的贯彻实施,形成了“授(受)信(诚信承诺)――征信(诚信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及结果使用)”的诚信管理闭环。

目前,宝钢的诚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当中。可以预期的是,随着这些制度的建立,随着企业实践的不断深入,宝钢的廉洁文化建设将向纵深发展。

(三)以有效监督为武器创新方式方法。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监督是关键。宝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特点,创新方式方法,通过各种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初步建立起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纪受追究”的自我约束机制。

在企业内部监督上,宝钢分公司将厂务公开纳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使厂务公开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轨道。他们还通过职工代表参与重大问题讨论、领导干部每月与一线职工“零距离”对话、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公示、职代会党风廉政情况报告和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等途径,强化职工民主监督的力度,从制度上保障了职工对企业敏感事物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企业外部监督上,宝钢通过推进廉洁诚信共建活动,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宝钢分公司的廉政共建联席会议制度就是其中之一。这项制度最初在宝钢分公司的技改工程中实行。具体做法是: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把参加建设的所有设计、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召集在一起,共同交流、研究廉政共建事项,并邀请司法机关的领导进行案例剖析和党风廉政教育。联席会期间,宝钢相关方面的领导亲自参加并主持会议,他不仅要倾听参建单位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还要对技改工程中的廉洁自律问题提出具体要求,最后,参加各方在共识的基础上,签订廉政协议。这种联席会议制最大的好处,在于防患于未然,能在事前做到警钟长鸣。目前,宝钢廉政共建和廉政双签已经覆盖到设计、施工、采购和销售的各个领域。

为使廉洁监督落到实处,宝钢开发总公司的领导人员实行了定期“廉政体检”制度。具体做法是:把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作风、民主意识、遵章守纪和权力运行等作为“廉政体检”的主要内容,通过自我检查、内部测评、外部测评、综合诊断和反馈存档等方式,做到“三及时”,即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和及时处理,这是从源头上根治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毛病”的一种探索。

此外,为加强企业廉洁自律的领导和协调,宝钢对企业内部的监督资源进行了整合,明确了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业务分工、权责范围,为有效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取得的成效

(一)广大员工对宝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满意度逐年提高。随着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推进,宝钢每两年一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问卷调查显示:广大员工对宝钢党风廉政建设总体评价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比例大幅提高;职工群众对宝钢各级领导人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评价为“好的和比较好的”比例也呈上升状态。

(二)讲诚信、守廉洁的自觉性明显提高。通过大力开展廉洁文化建设,广大员工对守住廉洁、讲求诚信、遵守法纪的自觉性明显提高,重视廉洁知识学习,支持廉洁文化活动。例如,“反腐倡廉歌曲大家唱”活动吸引了三万多名员工踊跃参加。又如,在两个《纲要》和《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知识问答测试活动中,有五千多人参与,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领导人员带头,掀起了学习的高潮。

(三)廉洁诚信共建氛围已初步形成。通过签订《廉政诚信共建协议》,把诚信体系建设和廉洁要求向工程承接单位和供应商延伸,做到了廉洁诚信的“双赢”。目前,宝钢正在探索把《廉政诚信共建协议》作为合同副本,写入经济合同当中,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实现与经济合同同时制订、同时实施、同时验收、同时考核,增强监督力度。

(四)廉洁诚信承诺已成风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对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向全体员工作了集体承诺,各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也通过各种形式对员工作了集体承诺。《员工诚信承诺书》已纳入员工个人诚信档案。目前,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员工践行诚信,已成为自觉的行为,宝钢廉洁诚信的氛围已经形成。

(五)公司诚信形象得到社会充分肯定。2004年国家海关总署公布的诚信守法企业“红名单”上,宝钢股份榜上有名。在2005年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受尊敬企业”的排行榜上,宝钢也被列入其中,并且位居世界钢铁业第三。社会对宝钢诚信形象的肯定,为宝钢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对进一步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思考

通过廉洁文化建设的探索和实践,我们体会到:

(一)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必须和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相一致。2003年宝钢提出了新一轮发展战略,把“倍受社会尊重”作为宝钢的发展理念,这就要求宝钢必须将诚信体系建设放在“至尊”的地位,必须加强宝钢的廉洁文化建设,廉洁文化成为企业文化的应有之义。把企业文化与廉洁文化有机地结合,找准了切入点,这是廉洁文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的主要原因。

(二)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必须以健全机制、整合资源作保证。廉洁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正确处理好教育、制度和监督的关系,形成健全的机制尤为重要。同时,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也很重要,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大氛围,形成“大合唱”,汇成大合力,从而避免唱“独角戏”、单兵作战的现象,使廉洁文化在基层迸发出鲜活的生命力。

(三)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必须处理好整体、分层、全面的关系。廉洁文化建设在部署上要统筹兼顾,整体部署;在教育上要注意区分不同对象,因材施教;在展开中要注重全面性,让廉洁文化进班子、进厂区、进岗位、进家庭,营造人人关心、人人重视、人人参与的廉洁文化建设浓厚氛围。

(四)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必须主题鲜明,循序渐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必须明确目的、一步步推进。初创阶段,人们对廉洁文化存在模糊认识时,用廉洁理念来引导;廉洁从业的理念建立后,用强化制度来规范;为调动各方力量积极投身到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当中,创新监督方式。在国有企业建立“不想不廉洁”、“不能不廉洁”、“不敢不廉洁”的防腐倡廉新机制,为建成最具竞争力的钢铁企业服务。

(五)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要立足实际、不断创新。廉洁文化的活力和生命在于贴近企业、贴近员工、贴近实际,这是廉洁文化增强吸引力、渗透力和感召力的源泉。同时,开展廉洁文化建设还要有精品意识,要与企业文化相联系,要充分利用企业中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资源,注重文化的提升,打造出精品。

关于诚信经营的案例范文篇5

【关键词】创业实践教学;教学改革;校园诚信自助超市

一、前言

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浙江省委提出要打造“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两创”发展战略。可以看到从中央到地方对创业人才培养的高度重视。大多数经验主义研究表明,通过创业教育,企业家精神是可以习得的,或者至少是可以被鼓励的。因此高校开展创业教育的目的便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能力。一般而言,创业教育分为理论和实践教育,通过开设《创业管理》等课程可以实现创业理论普及性教育,同时在实践教育上一般是以大学生创业园的形式进行,但是其弊端是受经营面积所限,一般只能接受若干支团队入驻,不能做到跟理论教育相适应的普及性。因此如何实现创业实践教学的普及性是创业教育教学中需要思考的一大问题。

同时,作为精神育人的主阵地,高校不仅要锻炼学生的创业技能,更要注重创业精神的培养和践行,而诚信无疑是最重要的创业精神之一。所谓诚信,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众所周知,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内容。作为华夏民族最崇尚的品质之一,至今已传承数千年,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诚信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从营商角度来看,“诚信”主要有以诚待客、货真价实、公平买卖、信守合同、偿还借贷、不做假帐等。有一位外国专家曾讲过一句话:“诚实是最好的公共关系政策。”商家只有以诚待客,方能赢得顾客盈门。可见诚信在生活中是多么的重要,尤其对于即将踏入社会的大学生而言,诚信意识必不可缺,古语云,学做事必先学会做人,做人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诚实守信!因此如何将诚信精神融入创业型人才的培育过程中便是我们需要思考的第二个问题。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的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素有宁波商帮摇篮之称,以“传承宁波商帮精神,培育现代商帮人才”为办学特色,而诚信正是宁波商帮成为中国著名商帮的最重要的法宝之一。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提出构建校园诚信自助超市,改革创业实践教学,培养诚信经营理念,有利于实现创业实践教学的普及性,同时有利于传承宁波商帮诚信精神,从而培养出诚信经营的创业型人才。

二、校园诚信自助超市的功能定位

1.迷你创业园:每个格子铺即一个创业团队,供5人左右运作,负责格子铺商品采购、理货、销售、财务、营销等工作。每期可供两三百人同时参与创业实践教学,风险小、投入少,范围广是这种创业教育模式最大的特点。

2.项目教学实训基地:有效结合《创业计划书编写实践》、《宁波商帮经营案例分析》、《团队管理》等创业类专业课程教育,本项目与课程实训教学融与一体,有效解决了管理类课程实训环境仿真难的问题。

3.诚信自助平台:采取自助销售形式,即不设营业员,顾客凭诚信自主购买商品,采取现金付款和赊账等形式,旨在锻炼广大学生诚信经营和诚信做人的优良品质。

4.宁波商帮精神宣传阵地:通过各种形式的辅助宣传,宣扬宁波商帮诚信经营、慈善助人的光荣事迹,并开设留言板,让广大学生将其感受感悟留下。

三、校园诚信自助超市的实施方案

1.搭建校园诚信自助超市平台。在学校教学楼一楼公共大厅里搭建一个诚信自助超市,布置六十个左右的格子,可实现三百人左右的创业教学实践规模。

2.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将诚信自助超市打造成诚信文化宣传的阵地,利用学校科技文化节等契机,开展海报设计大赛、诚信案例征集活动等项目,进行创业诚信文化的教育和宣传。

3.开展创业实践能力培育工作。以校园诚信自助超市为载体,开展创业计划书竞赛、商品促销大赛等项目,极大锻炼学生的创业实践能力。

四、结束语

重视和加强创业教育是一种世界性趋势,也是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所面临的重要任务。作为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实践教学改革探索的步伐从未停止。希望本文提出的构建校园诚信自助超市能为这种探索提供些许思路!

基金项目: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编号JG201314),浙江省教育厅2013年高等教育课堂教学改革项目(编号KG2013712)

关于诚信经营的案例范文篇6

关键词:大学生;诚信危机;诚信教育

中图分类号:G4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07)02-0087-02

一、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一)弄虚作假严重。一是考试作弊行为屡禁不止。如2005年的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某大学考场查出40多名“”,不少地方还出现了以赚钱、营利为目的,有组织、有中介的“职业”队伍;二是学术成果抄袭现象司空见惯。抄袭实验作业、论文移花接木、假想实验数据等。三是简历注水花样百出。在某地的一次招聘会上,一家用人单位从同一所学校的毕业生简历中竟然发现有六位校学生会主席;四是投机取巧、追逐名利。在评奖评优上;在入党、竞选干部、保送研究生等问题上,一些大学生不是靠实力去争取,而是想方设法请客送礼,投机取巧拉关系。

(二)信用意识缺乏。一是骗贷逃贷。据调查,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坏账比例高达10%,远远高于普通人1%的比例。由于坏帐率过高,2005年4月,全国已有100多所高校被银行列入暂停发放助学贷款的“黑名单”。2000年开始发放贫困生助学贷款的海南省2006年遭遇了一个极低的还贷率(仅37%)。也就是说,还有63%的学生没有如期还贷,这个违约率远远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50%)。更有甚者,少数学生隐瞒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贫困证明骗取助学贷款。二是拖欠学费。全国高校学生托欠学费的金额每年都在增加。三是随意违约。部分大学毕业生任意变更、撕毁就业合同,让招聘单位措手不及,防不胜防。据报载,目前大学生就业遭遇诚信危机,违约罚金已高达3万元。

(三)人际关系淡漠。据报载,北京某大学在对420名学生的调查中发现,在“对他人的态度上”,有近一半的受访者缺乏对他人的足够信任感和安全感。在对“与陌生人打交道时要小心”回答中,表示完全赞同的高达45.8%,而完全反对这一说法的只有0.5%。完全同意“在这个竞争的年代里,如果不保持警惕,别人就可能占你便宜”的占32.7%,部分同意的占38,6%,完全不同意的只占2.6%。由于缺乏真诚与信任,于是沉迷于网络虚拟世界,而不愿意在生活中与人交往。

二、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俗语说:入鲍鱼之室,久闻而不知其臭。社会的不良现象、不文明之事,久而久之自然会影响某些人,也被有些大学生所接受。在经济生活中,虚假广告让人眼花缭乱,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还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经营者之间的拖欠、赖帐,一些经营者的偷税漏税,走私骗汇;在法制方面,没有信用评估体系、失信的惩罚机制;立法、司法、执法没有很好统一;在政治领域,诚信的缺失既表现在领导的决策及实施过程,也体现在党政机关及公务员思想和作风上:如工作中摆花架子、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诚信虽然在观念上得到尊重,但是在现实中却没有明显的约束力。这些都给大学生价值观的教育造成了混乱和误导。使得他们判断是非、善恶,美丑、好坏、荣辱的标准发生嬗变,道德价值观出现严重倾斜。

(二)家庭教育的原因

有的家长教孩子要勤奋学习,不要贪玩,自己却夜夜扑在麻将桌上玩;有的家长教孩子要文明,不要吵架、斗殴,而他们夫妻之间却吵骂不断;有的家长教孩子要诚实,自己却假话连篇,使子女“日渐染而不知今”。

(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

当代大学生的社会生活经历基本上是从学校到学校。他们缺乏理性思维和分析、选择能力,容易使他们将观察了解的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当作社会本质,从而误导他们失去诚信观念。在行为上往往表现为以自我为中心,极少考虑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

(四)用人机制上的原因

用人单位在接收应聘毕业生时,往往要求太高,片面追求人才的高规格。实际情况是:真正优秀的学生毕竟是少数的,多数学生还是一般或较好的。为了谋得一个好职位、好工作,一些学生和家长不得不造假制假,既欺骗用人单位也欺骗了学校。

三、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对策

切实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需要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和通力合作。

(一)建设好社会大环境是诚信重建的前提

教育是在社会大环境下进行的,没有与教育的目标相一致的环境,任何教育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营造一个政府讲诚信、公众讲诚信、人人讲诚信的社会大环境非常重要。党政领导干部要转变作风,依法行政,在抓好自身讲诚信的基础上,带动各行各业开展诚信活动,使诚信理念渗透到社会各领域,推动社会成员整体诚信意识的提高。

(二)加强教育是诚信重建的重点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缺一不可。从家庭教育来看:首先,父母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诚信的表率。其次,学校要把德育放在首要的位置来抓。第一,要高度重视诚信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应有地位。要改变重智轻德的现象,把诚信教育纳入学校德育体系,贯彻落实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第二,是把诚信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把诚信教育渗透到各个专业课程之中。如河北经贸大学在会计学中进行“不作假账”教育;在营销学中进行“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做保证”教育等。

(三)高校要建立健全诚信保障体系

诚信教育不能光靠舆论、道德来约束。必须在高校建立诚信教育机制。2003年9月,上海大学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立全国首份“大学生信用档案”合作备忘录,大学生诚信征集系统正式启动。河南中医学院、天津师大也相继推出学生诚信评价体系。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一是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诚信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品行说明、学习成绩、信用记录、奖惩等情况;实行电子化管理,在学生毕业时,信用档案跟随学生人事档案一并交给用人单位,从而将学生的信用纪录延伸到社会。二是建立诚信评估机制。对大学生的诚信状况进行定量记载和定性评价,根据评估情况,适时开展各种教育活动,使诚信教育措施的实施在时间和空间上更具有针对性,更趋于合理。三是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将诚信的状况与评奖评优、入党等相结合,对有失信行为的学生采取限制评优、贷款等措施。切实引导学生从自身实际出发,认真打造个人诚信品牌。使每个人的“信用”成为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第二张身份证”。

(四)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的形势,还应特别注意把传统道德与时代精神结合起来,使诚信教育体现时代特色

运用国内外有关诚信的事例,教育学生明白,诚实守信是现代社会的通行证,是国际化人才的特征之一。只有诚信于人、诚信于社会,才是一个全面发展的人,才能得到他人和社会的认可。诚实守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所必需的商业伦理。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成员,必须树立诚信意识,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公民。

参考文献: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心新局面[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程秀波.信用缺失与权利义务的失衡,[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

关于诚信经营的案例范文篇7

互联网作为行业经济,其信用必然具备经济信用的特质。信用的经济学定义主要是借贷和延期支付,符合这个定义的可能是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和支付、网络借贷。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是预付款和货到付款,将来可能会实现延期支付。电子商务的信用是互联网信用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网购、团购、网络促成交易都必须遵守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务部最近《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毋庸置疑,随着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互联网行业日趋成熟,整个社会经济文化甚至是网民素质的大幅攀升,互联网的信用肯定会健康快速发展。

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互联网企业也都在主动寻求诚信和安全的举措和方案,比如网站备案、网站经营许可证、各种准入许可资质、实名制等,同时一些相关第三方认证应运而生。信用认证和评价可以提高网站经营主体的信用意识,督促网站诚信经营,也有助于行业监管部门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引导市场优胜劣汰。互联网信用管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还需要不断强化诚信职业道德、提高自身权威性和公信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信用涉及道德层面。网站服务提供者兑现服务承诺,诚信经营;网络用户诚信守法,对自己言论负责。信用可以被记录,并且和时间有关系。比如某网上商城退换货很方便,质量有保证,买过的人会更加信任,同时也会推荐给朋友,形成信用的口碑。互联网信用档案是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信用档案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体系构建原理、技术及标准等系列问题也有专门的学者在研究。

互联网信用从法律角度来看,所有的网站与用户都存在契约关系,所以都受法律和契约的约束。网络侵权行为包括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可以是自然人即广大网民,也可以是法人,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则一般为各类网站的经营主体。人肉搜索,实质上就是通过各种网络途径收集和公布某个人的隐私信息的行为,是一个网络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

关于诚信经营的案例范文篇8

药品从业人员经过自已的劳动为社会供应优质价廉高效的药品,供社会群众治病救人。摆脱痛若,其职业是崇高的,也获得了人们的尊崇。

曾几何时,人民群众非常信任药品出产企业出产的药品。置信药质量量是最好的,置信药品运营单元发卖的药品性价是最优的。价钱是合理的。群众虽没有直接看到药品出产企业是若何按规则的流程出产药品,但他们置信出产企业。群众固然对药质量量和价钱不甚调查,但他们置信药品从业人员的口头引荐。之所以有此景象存在,是由于群众置信出产企业。运营人员是诚信的、是有品德的。

然则,我们痛心肠看到,比来几年因为一些企业的“无德”行为形成了严峻的社会结果,群众对“齐二药”、“欣弗”药品事情谈论纷繁,不少消费者疑惧重重。虽经有关部分闻风而动深查缘由,追查责任。但因为这些事情的发作与影响,既重创了有关出产企业。还也重创了社会的诚信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品德经济。一个以报酬本的现代社会,毫不能听任唯利是图的行为,毫不答应根本品德的掉守。“齐二药”和“欣弗”事情提示我们在开展经济的进程中,品德建立的主要性。企业在追求利润的还,必需据守住本人的品德底线,承当起应该有的社会责任,以牺牲品德和消费者好处换取利润,最终必定支付繁重的价值。

关于诚信经营的案例范文篇9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为民管药、安全有效”的工作理念,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为促进辖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和创建健康城市、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思路

具体工作思路为:强化一个意识: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强化公务员队伍依法行政意识。开展一个教育: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员素质。抓住两个重点:继续大力推进辖区药品“三网”建设,扎实做好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完善二个体系:逐步构建和完善药品监管体系,加强涉药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二个能力:提高分局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自动化办公能力。

三、年主要工作任务

(一)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文件精神,以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为重点,以转变机关作风为突破口,以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行政为目的。结合分局的实际,进行党的信念、宗旨、观念的教育,认真查摆问题,解决问题,最终达到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标。

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努力加强分局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

(二)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全局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1、继续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特别要加强分局内部制约机制,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办法》,严格办事程序及时限,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不越位、不缺位,要到位。

2、加强分局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法律素质。通过组织案例分析会、建立培训档案、聘请专家学者讲座、人员执法案例实绩考核等多种形式,有效提高分局全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

(三)继续推进辖区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是农村零售药房GSP认证工作,确保达到认证标准的企业全部通过GSP认证。加强对已通过GSP认证企业的复检,使之保持GSP认证时的水平,提高其经营水平。

(四)大力推进辖区药品“三网”建设工作。

1、药品供应网络:在总结以往的工作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通过调研,重新确定药品供应商名单;完善药品供应商的档案管理;继续加强对涉药单位进货渠道的检查,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直销商的经营行为,合理引导涉药单位从合法药品配送企业进货。

2、药品监督网络:建立健全监督网络运行机制和信息反馈制度,有效发挥三级监督员的作用;加大“一法两条例”等药品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普法到基层,送法到社区。

3、药品信息网络:提高分局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加快分局电子政务的进程;进一步完善分局药监网站,最大限度发挥其信息平台作用;继续推进涉药单位的微机化进程,提高微机“三率”。

(五)继续加大打击药械市场的违法行为,规范辖区药械市场,将药品放心工程引向深入。实行计划性区域市场检查,检查覆盖率达100%,并严格做好检查记录。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制售假劣药械等行为,坚持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整治的协作机制,积极参与全区社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从重打击六类药品违法经营行为,坚持“五个不放过”。

(六)继续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加强对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管理,同时在社会上加大对合理使用处方药的宣传,使经营者及使用者对处方药的认识得到提高。

(七)药品诚信体系建设:在辖区内涉药单位中加强诚信宣传教育,举办一次“诚信药房”评比活动,建立辖区涉药单位诚信档案,使行政相对人能够严格履行药械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信守承诺,努力创建诚信的药品经营及使用队伍。

关于诚信经营的案例范文

关键词:信贷担保风险管理法律经营环境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人们把目光纷纷投向信贷担保风险,因为它正是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信贷担保的风险控制中,经营及法律环境举足轻重。信贷担保的风险控制环境,从管理学角度看是经营环境,从法学角度看是法律环境。良好的经营及法律环境可以有效地减少担保风险,反之会增加担保风险。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深化,信贷担保的经营及法律环境已经大大改善。但是,与迅速发展社会经济形式相比,信贷担保及法律环境显然相对滞后,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一、来自经营及法律环境缺陷的风险源

(一)信息不对称——导致超资格、超实力担保

信息不对称有两层含义:一层是空间上的不对称。是指信贷担保关系中的三方,银行方的信息相对社会化、公开化,借贷方和担保方的信息相对私有化、隐蔽化。在通常情况下,银行的信用政策、信用资格、信用信誉、信用实力、信用程序等相关情况,几乎完全向社会公开,几乎完全透明:借贷人和担保人的信用资格、信用实力等情况,则几乎形同“个人隐私”,不易被外界真正了解。另一层含义是时间上的不对称。正是由于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借贷方和担保方几乎可以随时掌握银行相关政策和相关程序的各种变化,而银行方对另两方资格及实力的变化,往往需要通过上一个经营期的报表加以判断,从而在获取信息上形成了明显的时滞。

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担保人比较容易或有意或无意地产生超资格、超实力的担保,银行不易进行有效地及时控制。“超资格”担保主要有四种状况:1,出保时保证人不完全具备保证资格(包括保证资格有争议);2,出保时保证人失去了保证资格;3,出保时押品不完全符合抵押、质押条件;4,出保后押品失去了抵押、质押的部分条件。“超实力”担保业主要有四种状况:1,出保时保证人提供了超过承受能力的保证:2_出保后保证人的经济能力下降:3,出保时高估押品价值:4,出保后押品价值缩水。

如果排除有明显的恶意骗贷因素,比较容易出现“两超”状况且最易加剧风险的担保形式主要有四种:1,上下互保。多发生在母公司子公司之间,而且往往是分别向不同的银行申请贷款:2,平行互保。多发生在有关联的企业之间,通常也是分别向不同的银行申请贷款:3,一户多保,也可称花保,即1家企业为多家不同的企业出保,被保企业分别向不同银行申请贷款;4,结伙叉保,即甲为乙保,乙为丙保,丙为甲保,形成三角交叉保。多发生在大型集团的下属企业之间。5,结伙串保,即a为b保、b为c保、c为d保……形成一长串的担保链条,多发生在大型集团的下属企业之间和其他关联企业之间。互保、叉保、串保中的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导致较大的贷款风险。尤其是花保、叉保、串保往往会埋下巨大风险的隐患。例如,

在信贷担保领域,行政传导强于法律传导的问题往往集中在“借”与“还”两个节点上。首先,“借”的环节——放松担保条件和担保审查,往往以不规范的担保取得贷款。有相当一些地方政府依然没有从庞杂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一直在直接干预工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久而久之。比较容易形成一种怪现象——即企业的信贷需求和对策可以上升为地方政府的信贷需求和对策。地方政府乐于为工商企业取得银行贷款去“说话”,于是企业往往可在放松担保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贷款。其次,“还”的环节——干扰贷款如约回流、干扰权利实现。在这个环节上有a、b两个点比较容易出现行政干扰。a点:企业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违约债务——助逃。例如,对企业的逃债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出面“说话”。b点:对企业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债务“指导”司法审理过程,等等。前面所列举的种种债务悬空,有相当一部分与行政干扰有关。据中南某银行披露。前些年一些企业借改制的时机,采取母子分离、金蝉脱壳、先分立后破产等方式,使约20亿元的信贷资金形成债务悬空,其中,约有近10亿元与行政干预有关,占悬空债务的50%左右。

行政传导与法律传导不对称的根源有两个:一个是管理惯性。几十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经济,从而容易形成行政干预。另一个是利益约束强于法律约束,从而一些企业把利益追逐凌驾在法律约束之上。这也是导致信贷担保的最根本风险源之一。

二、通过完善法律环境控制风险源

银行信贷担保风险的有效控制,离不开良好的经营及法律环境。针对法律环境对信贷担保风险的成因及其影响现状,改善信贷担保的经营及法律环境,就需要努力推动信息对称、诚信对称、传导对称。

(一)建立相应体系,推动信息对称

应建立和完善三个体系:一是信息记录体系。企业对自身的担保情况应有真实记录,并有专门统计信息系统。银监会或各法人银行对各客户的担保情况也有完整的记录和相应的统计信息系统。二是信息披露体系。建立企业定期披露担保信息的制度。定期向有贷款银行和银监会披露本企业的担保信息。上市企业在公开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同期的担保信息。三是信息共享体系。向各法人银行开放银监会的担保统计信息系统。在银监会建成该系统前,各法人银行可交叉使用担保统计信息系统,逐步扩大信息共享。

解决信息不对称,约束诚信不对称,可有两种搭配方案。第一种方案:全国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信贷担保登记凭证与信贷担保登记查询平台(系统)搭配。担保登记凭证和登记查询平台由银监会或指定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企业担保前填列统一的担保登记凭证,报专门机构审核、登记,银行凭审核后的登记凭证,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担保成立时凭此计入担保登记查询平台(系统)。查询登记系统面向境内所有法人银行开放。第二种方案:信贷担保登记凭证与信贷担保记录册搭配。记录册由担保企业保管。凭证填列方法与前方案相同。专门机构据以登录记录册。担保企业只有同时持已经签好的凭证和记录册,才能向银行申请担保。

第一种方案安全性高、可靠性强,平台建设成本巨大;后一种方案相对简便,建设成本低,更易推行。如可行,一需尽快建立制度推行;二需通过立法修法,确定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

(二)加大教惩力度,推动诚信对称

推动诚信对称,就是要不断提高全体工商企业的诚信水平。针对导致信贷担保风险的诚信致因,当前推动诚信对称的主要途径有三条:

1活化诚信教育。就是教育要生动,诚信教育全员化。把诚信建设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导企业及其成员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要采取各种生动、活泼、可爱的形式让诚信文化在全体员工中得到推广和认同。在企业上上下下形成守法、诚信的文化氛围。例如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娱乐活动大力宣扬诚信。培养员工的诚信理念和诚信素养;通过各种激励形式,表彰和鼓励员工诚信,让员工在诚信贡献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诚信守法本职化。作为企业,要把诚信当做是自身的社会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许多企业都把团结、优质、奋进、创新、进取等作为企业的宗旨,这很好。我觉得还应该加上诚信。与同“顾客是上帝”的宗旨一般。把诚信融入企业的经营活动。既然诚信是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企业就应当将诚信记录列入社会责任报告,定期向社会报告。诚信还是员工肩负更多重任的基石,是受用一生的无形资产,需把诚信当做本人的岗位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从事经济管理的员工,更应自觉爱护好这块基石,爱护好将伴随自己一生的无形资产。

2加大打击力度。法律约束的威慑力不够,助长了信贷担保风险。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法律缺位(如缺少惩处规定)和法律错位(如刑责民事化):在管理上一般表现为对不讲诚信的违规行为打击不力。对此,要从根本上尽快解决法律缺位和法律错位的问题,为加大打击力度提供法律保障及支持。加大打击力度,一要敢于出重拳。对利用担保恶意套贷逃债的严重犯罪行为,对多次犯有套贷逃债行为的责任人,务必从严从重惩处,不再姑息。二要善于勤出拳。对于恶意套贷逃债以及信贷担保活动中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发现、及时速查、及时严处,用案例敲山震虎,让警钟长鸣。

3制度防微杜渐。诚信与打击,都须通过相应的管理制度去体现、去落实。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使诚信责任和诚信教育形象化、具体化,把诚信贯穿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中去。比如,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诚信管理制度和诚信奖惩制度,奉行并且落实守信有奖、违约受罚的制度原则。

(三)不断加强法制,推动传导对称

经济管理的三大手段(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形成了法律传导、行政传导、利益传导等三大传导系统。有效的管理总是依赖于三大传导间相对平衡——对称。一旦出现较长时间的明显失衡——不对称,就需要及时调整、校正。针对法律传导的不对称对信贷担保风险的影响现状,当前应通过增强法律传导的敏感程度来推动传导对称,力求实现行政传导法制化,利益驱动法制化。

1行政传导法制化。是指企业的行政、银行的行政、政府的行政都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各种行政信号都在符合法制规范的轨道上依法传导:所有行政信号的接收者都能在符合法制规范的轨道上依法接收和处理信号:这离不开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各级政府要努力。政府和政府领导人发出的所有的行政信号都合法,没有明显的违法信号和违反规则的信号。要防止出现两类矛盾:一类是发违法信号。用行政信号干扰甚至取代法律信号,通常表现为干扰司法。另一类是发违规信号。用过多的直接的行政信号干扰甚至取代企业日常的经济信号,通常表现为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要通过立法以及严格执法,严厉限制和严肃查处干扰司法:通过立法和制度,严格限制政府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例如,对于因行政干预而导致的套贷逃债犯罪案,要追究干扰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等等。其次,法院、银行和工商企业要努力。对于试图干扰甚至取代法律传导的行政信号,法院、银行、企业都要研究如何拦截的方法和技巧,并且能够收到好的效果。

2利益驱动法制化。是指企业、银行、政府的价值活动都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价值活动中的各种利益驱动信号都在符合法制规范的轨道上依法传导。对于企业来说,利益驱动本无错,没有利益驱动难以实现经营目标,难以发展壮大,追求收益天经地义。问题在于是循规守法、诚实守信的逐利还是违规违法、不实失信的逐利。如果是前者,利益驱动信号往往都在符合法制规范的轨道上传导:如果是后者,利益驱动信号往往脱离了法制规范的轨道。利益驱动法制化就是要杜绝“脱轨”,起码是把“脱轨”现象控制到最少。控制“脱轨”最好最有效的一招——大大加大“脱轨”成本。“脱轨”成本大到不可承受的程度,就会大大减少“脱轨”。因为。利益驱动的过程也是利益得失权衡的过程。。我们知道企业的不诚信往往与不守法、不循规连为一体。在利益面前,企业总会做诚信与失信、循规与违规的利益权衡。如果诚信、循规的收益大于失信、违规的成本,就不会去选择“脱轨”;如果诚信、循规的收益低于失信、违规的成本,就有可能选择“脱轨”。

对于政府干预也可按照这个逻辑去改造。因为有相当一些政府干预的根源在于利益驱动。如果行政干预的责任人要承担巨大(大到几乎不可承受)的干预成本。利益驱动的行政干预也会相应减少。企业、银行和政府的利益驱动,如果全部运行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轨道上,则说明法律传导灵敏了、对称了。经营及法律环境层面的信贷担保风险控制必定大有成效!

参考文献:

[1]黄良友,担保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8.

[2]曹士兵等,金融审判与银行债权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关于诚信经营的案例范文篇11

在该案件中,原告优酷网为终端用户提供在线网络视频点播服务,并向行业广告客户提供在线网络视频的广告制作和服务。被告金山公司开发的一款猎豹浏览器具有屏蔽广告功能。它主要针对强制用户观看的片头广告,但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来决定开启或关闭该功能。猎豹浏览器屏蔽了优酷视频加载的广告,优酷网因而金山公司,请求判定金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被告金山公司主要从否认与原告构成竞争关系、浏览器具备过滤网络广告的功能属于国内外浏览器的行业惯例、屏蔽功能默认关闭是基于用户选择权和技术中立等方面进行抗辩。法院经审理判决金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损失及开支共计30万元。该案虽已作出初审判决,但其所反映的有关法律问题仍需进一步厘清。从判决书内容来看,法院已经充分注意到所涉及的若干基本问题。例如,“虽然本院认定本案中合一公司的商业模式具有正当性,但不意味着确认该商业模式已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充分考量。”其中涉及的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最终用户)利益等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第一,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具体为,互联网行业内的竞争关系该如何认定?在商业模式并不为法律所明确保护并且消费者没有观看广告义务的前提下,如何界定视频网站经营者的损害?网站提供免费观看视频并附加用户不能跳过的广告的运作模式,即“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是否为行业惯例,是否能构成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第二,在认定互联网平台上的不正当竞争时,如何认定技术中立与价值中立。即如何评判一项技术的价值中立性,进而认定技术开发者的主观过错。

第三,如何平衡促进技术创新、维护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关系。细言之,对于浏览器屏蔽广告行为而言,如何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去构建新型互联网竞争秩序。

下文将从本案出发对以上问题逐一探讨,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浏览器拦截广告行为的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保护他人的独创性成果、知识、技术或者劳动,发挥反不正当竞争原则的弹力性,该法还设定了一般条款以对为制定法规范所可能穷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做法,与《巴黎公约》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相吻合。然而,针对一般条款能否直接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的问题,尚存在“一般条款说”、“法定主义说”和“有限的一般条款说”等三种观点。学理探究纵然有百家争鸣的自由,但司法实践倾向于“有限的一般条款说”。在“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下称“海带配额”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清晰地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规定对那些不属于该法第二章列举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予以调整,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这充分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层出不穷新问题的功能,该理念对解决网络平台上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换言之,一般条款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

(一)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针对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带配额”案解释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2)使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3)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何谓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亦有所表述。即,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意义上,前者更多地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形式体现出来,商业道德应以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评判,它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即使在同一商业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当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和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

将一般条款适用于软件屏蔽网页广告行为,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软件提供者与网站经营者间存在法律所要求的竞争关系;第二,软件提供者的行为使网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第三,软件提供者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下文将对这些要件逐一进行分析。

(二)竞争关系的认定

1、竞争关系认识的演变

竞争关系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竞争关系,是指具有商品替代关系(相同或近似的商品)的经营者之间相互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广义的竞争关系,是指竞争关系的认定并不局限于商品的替代性和竞争者的市场划分,而以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判断标准,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可认定具有竞争关系。《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和WIPO国际局起草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都采用广义的竞争关系。我国的司法实践已从狭义竞争关系转向了广义竞争关系,法院通过目的解释来理解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回应目前司法界普遍充斥的望文生义的观点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指出,“所谓竞争关系一般是指经营者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

2、网络平台属于广义竞争关系

中国互联网市场通行的商业模式吻合司法实践对广义竞争关系的解释。目前,网络环境下互联网公司往往以优势业务为基点,不断开发各种增值业务。如腾讯公司以即时聊天软件QQ为基础,借助用户群体优势,开展音乐、游戏、影音、安全软件等各种服务;百度公司以搜索引擎打开市场,然后凭借市场优势开展知道、贴吧、地图、音乐等全方位服务;奇虎360也在免费杀毒软件打开市场后,围绕用户群体推广浏览器、手机助手、网络游戏、云存储等服务。在这种商业模式下,细分市场的划分已不足以涵盖互联网公司的业务范围,同业经营的界限不断被模糊,传统狭义的“同业间的直接竞争”关系类型已无法应对互联网平台的竞争行为,将其解释为广义竞争关系更为适宜。

须注意的是,在适用广义竞争关系时,客户群体和商业交易机会等竞争利益应纳入考虑范围。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电视精灵”案中,法院指出,“双方当事人针对相同的最终用户群(皆为观看电视节目的观众)经营相同产品或服务,且一方的竞争行为影响另一方(如妨碍或干扰销售)时,即存在具体竞争关系”。

3、浏览器与网站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

视频网站经营者面向的受众是访问网站观看视频的用户,屏蔽广告软件虽并非针对特定网站,但访问视频网站的用户在使用屏蔽广告软件时,二者的受众就具备高度一致性,从而实质上围绕同一用户主体展开了竞争。从竞争利益角度观察,软件提供者因重合群体使用其软件扩张市场从而获益,网站经营者因广告被访问者注意而获取广告利益,二者基于相同群体产生竞争利益。在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一案中,法院就认为,“被告提供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猎豹浏览器,影响合一公司的交易机会和广告收益,使两个原本可以在各自领域并行不悖发展的企业存在现实的竞争利益”。

(三)损害事实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规制给经营者利益带来损害的事实,而规制基于不正当竞争获益的行为,因为任何竞争的存在均会影响相关经营者的利益,正当竞争亦会带来利益受损。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重点不在于是否存在利益受损,而在于是否违反诚信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存在违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在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上诉案(下称“3Q大战”)中指出:认定上诉人的前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并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司法实践来看,不正当竞争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而民事侵权中的损害是用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事实基础,特定行为被否定性评价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

要认定网站经营者利益受损的事实,须先清晰地认识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一般而言,大访问量的网站,基于互联网“注意力经济”的特点,能够获取更多的潜在商机。广告投放商会选择在这类网站投放广告,以获取更多的“注意力”。屏蔽广告软件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利益格局,用户使用该软件过滤了网页广告,广告投放商的广告利益兑现严重受损,网页经营者的利益受损成为不争的事实。

(四)是否违反诚信原则与公认商业道德

1、是否违反公认商业道德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公认的商业道德往往体现在互联网市场的商业惯例,互联网市场内违反商业惯例的行为与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对应关系。在屏蔽广告软件与网站经营者的诉讼中,商业惯例的确立有以下三种主张:第一,网站“免费+广告”的经营模式是互联网市场的行业惯例,破坏该经营模式即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第二,浏览器具备过滤网络广告的功能属于国内外浏览器的行业惯例,因此并不具有可诉性;第三,行业协会内部的自律公约内容可作为认定商业惯例的事实依据。

(1)“免费+广告”的经营模式

在我国,无论是包括竞争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还是其他民事法律,均没有保护经营模式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已有“免费+广告”经营模式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的观点,但尚无判决明确认定该经营方式属于商业惯例。基于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该经营模式属于合法获取财产性利益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3Q大战”中就认定,被上诉人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应受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干扰方式损害其正当权益。

当今我国互联网市场并不只存在“免费+广告”的经营方式,“授权后使用”或“特定+收费”的经营模式亦大量存在,并在市场内有不俗的份额。如盛大文学就更多地采用“授权后使用”;也有视频网站在免费提供部分视频的基础上,对其他特定视频采用付费后观看的经营模式。因而,商业模式的侵害并不构成对商业惯例的违反,更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过滤广告功能

屏蔽广告软件的运作模式,中国与美国存在差异。在美国,大多数程序员出于公众利益考量,将自己设计的屏蔽广告软件免费提供给公众。例如,Ad-blockPlus本身是一款开源软件,允许所有人去修改设计,以达到更好功能。国内广告屏蔽软件并没有设置代表用户利益的白名单,屏蔽广告软件的功能内置于浏览器,由用户选择是否开启,且面向所有网站。针对有特殊技术措施的网站,屏蔽软件应在进行针对性分析后,才能破坏该技术措施从而过滤掉广告。美国的Adblock基于开源性,遵循开源许可协议,没有对该软件进行商业化运用,这与国内浏览器在打开市场后开展增值服务与广告收费的运作模式有所不同。在我国,浏览器内置的广告拦截软件属于免费软件,但者可以从提供软件下载的网站获得广告收入、在用户浏览器上增加固定链接和让用户使用受赞助的搜索引擎等间接方式获利。

(3)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

对于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在“3Q大战”判决书中指出,相关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制定的自律公约等形式的从业规范,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发现和认定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认商业道德的重要渊源之一。法院可根据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相关内容在事实层面上认定构成商业惯例与否。

除工信部的规定外,中国互联网协会还自发制定了《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终端软件在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过程中,不应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合法终端软件的正常使用;第十九条规定除恶意广告外,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合法信息内容及页面。该《自律公约》将恶意广告界定为:包括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广告类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广告、弹窗广告、视窗广告等。从前述定义来看,视频网站的前置视频视窗广告不可关闭或跳过、只能在时间结束后自动关闭,这一特点貌似吻合自律公约对恶意广告的界定。然而,需澄清的是,视频网站在视频内提供的广告,时间结束只是关闭方式之一。换言之,该条针对的是打开网页时始终在用户界面上出现的广告,无法关闭亦无法因时间结束自动退出的广告等是否包括在内,并没有清晰界定。此外,垃圾网页弹出的恶意广告与视频网站的时间广告亦存在是否为用户提供实质内容的差异,前一种广告可能遮挡页面使用户无法观看实际内容,而视频网站的广告在时间结束后会为用户播放视频。基于以上分析,自律公约难以认定为中国互联网协会制定的“行业惯例”。

2、诚实信用原则的度量

基于以上论述,在“免费+广告”难以构成商业惯例、“网络浏览器具备拦截功能”难以认定为国内外行业惯例、自律公约难以认定为行业惯例等多重前提下,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网络浏览器软件屏蔽广告的行为,须严格把握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任何竞争都会产生损害,然而,诚实信用原则能在多大程度上限制损害范围,是困扰学界、司法实务界以及互联网行业的难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Fernsehfee(下称“电视精灵”)案值得借鉴。

(1)德国“电视精灵”案

在该案中,原告是一家完全依靠商业广告收入运营的电视台,其广告投放涵盖整个电视节目,尤其是在正在播放的节目中插入广告。被告生产和销售一种被称为“电视精灵”的控制装置,可以安装在电视或录像机上,具有广告屏蔽功能。被告的装置可以由用户设置,把正在播放的节目中插播的广告自动淡出。为了实现屏蔽广告的目的,被告通过该控制装置在选定的节目广告播放时间内向电视机或录像机发出指令信号,直接转到不插播广告的节目,并在广告时间结束时转回原频道。原告认为,从阻碍和利用他人在先成果和干扰市场的角度来看,被告推广和经营具有屏蔽广告功能的控制装置、发射相关指令信号和推广该服务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的妨害竞争的行为。原告提出两项诉请:第一,请求判定被告停止提供、经营和/或获取用于电视机的控制装置;第二,停止向上述控制装置发射指令信号,或通过他人发射指令信号,使连接了控制装置的电视接收装置在原告RTL节目播放时转至无插播广告的频道;并/或停止推广这一服务。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分属不同行业,双方之间不具备竞争关系,而属于相互补充的经营关系。此外,由于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观看广告,因此并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妨碍,而且通过随时设置上述控制装置在播放广告时转换到其他频道并不足以说明该行为应予禁止。

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首先肯定了二者存在竞争关系,即双方当事人针对相同的最终用户群(皆为观看电视节目的观众)经营相同产品或服务,且一方的竞争行为影响另一方(如妨碍或干扰销售)时,即存在具体竞争关系。在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法院作出了经典阐述,“由于任何竞争都会对其他竞争者产生影响,要认定某个单独的竞争行为应予禁止,必须考虑多方面因素,并对个案进行综合考量,权衡竞争者、消费者、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基于对上述利益的综合考量,被告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因为被告的广告屏蔽装置的销售虽然加重了原告的经营负担,但并未威胁其生存。然而,被告企业如果被禁止生产和销售广告屏蔽装置,会遭受危及生存的损害,广告屏蔽本身是其商业创意创新和具有商业效果的核心。”基于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的竞争妨碍行为。

(2)诚实信用原则的度量功能

德国法院的这一判决体现出在认定技术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即被告的行为只有在对原告的经营活动达到威胁生存的程度时,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通过赋予原告对被告竞争行为较大的容忍性,可以鼓励原告通过与广告经营者一起努力激发并维持观众对广告节目的兴趣,或者主动采取技术革新来解决广告屏蔽的问题。这样造成的结果是,通过提高广告质量进而对消费者更有益,或者促进了技术的发展与革新,为新技术的市场尝试保留空间和机会。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弹力性。在对待新技术、新经营上更要注重弹力的尺度,以求在有序竞争与为技术发展保留空间和机会之间实现平衡。在这点上,“比例原则”的理念与其高度一致。因此,在判断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应当借鉴的是,只有被告行为达到威胁原告的生存程度时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该程度须结合个案具体事实情况予以认定。

技术中立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检视

技术中立原则,最早见诸电子商务签名法,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其法律意义在于法律所控制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法律效果,而与实现法律效果的技术手段无关,否则会限制技术的发展,损害相关产业利益,违背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促进技术创新、保护有序竞争的立法初衷。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技术中立常成为被告的抗辩理由,这在“优酷网诉金山”案中亦有体现。应然上的技术应具有价值中立性,然而实际上任何技术在开发过程中均带有开发者的主观意图,而主观目的存在多种。美国最高法院在“索尼案”中提出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判断标准。

(一)Sony诉UniversalCityStudios案

在该案中,上诉人是日本索尼公司,于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销售名为Betamax的录像机,由于该录像机可以连接电视机对正在播放的电视节目予以录像,也能通过自带的接收器在观众观看一个频道时录制另一个频道的节目,也可通过定时器预定一个事件对特定频道的节目予以录制。该录像机还提供暂停和快进功能,供用户在观看录像时通过快进按钮跳过广告。被上诉人是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制片公司,二者认为消费者未经许可就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享有版权的电影,构成了直接侵权,与之相应的,提供录像机的索尼公司唯一目的就是引诱消费者录制电视节目,因此应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加州联邦中区法院和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相继做出索尼公司构成间接侵权的判决,索尼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产品可能被广泛用于合法的、不受争议的用途,即具备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即使制造商和销售商知道其设备可以能被用作侵权,也不能推定其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并构成帮助侵权。判断本案中Betamax录像机的提供商是否成立间接侵权时,只须考虑该产品是否具有相当数量的非侵权用途。由于本案中Betamax录像机所具有的一种潜在用途就是供用户非商业性地在家中改变观看时间,用户构成合理使用,索尼公司因此并不构成帮助侵权。

由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很宽泛,甚至导致帮助侵权制度形同虚设,美国最高法院在2005年审理的Metro-Goldwyn-MayerStudios诉Grokster案限制了这一标准。最高法院强调:如果存在能够证明销售者主观意图的其他证据,索尼案所确立的规则并未要求法院忽略这些证据。当证据能证明销售者有促成他人侵权的言论或行为时,索尼案所确立的规则不能阻止责任的产生。这样一来,“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内容就变为:即使产品提供者知道有人可能会使用该产品去侵权,只要该产品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标准,也不能以用户确实侵权为由推定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间接侵权。但是,如果销售者帮助他人侵权的意图已被证明,那么“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不再适用。

(二)“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与软件屏蔽广告行为

在“优酷诉金山”案中,法院在对待技术中立原则时指出:认定某项技术是否符合价值中立性要求时,需要考察技术提供者不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过错。在判断主观过错时,由索尼案所确立、在Grokster案中得以发展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思路。猎豹浏览器在屏蔽网页广告外,更多的是具有供用户浏览网页的浏览器功能,换言之,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但是Grokster案所确立的限制却将猎豹浏览器置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因为猎豹浏览器曾对其“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功能”进行图文宣传,用以吸引用户下载使用,这可能吻合Grokster案的确立的标准,即“在有证据能证明销售者有促成他人侵权的言论或行为时,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并不适用”。

构造与出路:着眼于消费者利益的白名单制度

(一)各国竞争法之消费者主导现状

在竞争法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当前竞争法语境下的消费者,正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主导性力量。欧盟于2005年5月15日签署的《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指令的目的在于防止商业行为“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寻求发挥国内市场应有的功能并使消费者获得高水平的保护。除立法外,欧洲法院近几年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一种崭新的消费者主导形象,即在判断一项竞争行为正当与否时,“信息灵通的、专心的、理智的普通消费者”观点起着决定性作用。欧盟层面的立法与司法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修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修订后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首次规定了其立法目的,“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免受不正当竞争,同时保护公众在未扭曲的竞争中的利益。”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该法第二条第2款对消费者进行了界定,即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条。这体现了德国法坚定不移地贯彻保护消费者的目标,为消费者提供来自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基于互联网“注意力经济”的特点,只有用户体验好的软件才能占领市场,并因用户的“注意力”而营利。在乱象丛生、法律失位的互联网市场,要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需要让消费者真正参与进来,在动机效应的激励下发挥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

(二)美国AdblockPlus组织的白名单实践

如上文所述,美国主流的屏蔽广告软件是内置于浏览器内部的AdblockPlus插件。它是一种开源软件,遵循GPL开源许可协议,允许用户根据许可协议的内容修改该软件,但禁止商业化利用。根据AdblockPlus工作原理,需定期更新广告网站名单,承担AdblockPlus名单更新任务的是一个致力于奉献的民间小组,他们会去完成名单的搜索和记录。其他屏蔽广告软件的收入来源于捐赠或者广告替代产品。更为重要的是,Eyeo公司作为负责AdblockPlus组织背后运营的非盈利性公司,为保护用户的隐私、防止用户体验因垃圾广告而降低服务质量,作为中立第三方设定了允许AdblockPlus插件显示网页广告的名单,只有达到该组织对网页广告要求的“可接受广告”,网页广告才能显示,即该域名进入了“白名单”。

1、AdblockPlus组织对“可接受广告”的标准

目前,Adblockplus组织只接受以下类型的广告:

(1)纯粹静止广告(无动画、声音或其他类似物)。

(2)纯文本更佳,没有抓取注意力的影像。

(3)广告的放置:①禁止广告掩盖网页内容(例如,在浏览网页前,需要用户点击按钮去关闭广告);②对于以文本为主要特征的广告,不应放置于干扰阅读连贯性的网页中间。然而,这类广告可以放置于文本内容的上方、下方或边框中。该条规则同样适用于搜索的结果页面,即付费的搜索结果不能与自然搜索结果混在一起;③当广告放置于主页内容的上方时,广告不能要求用户向下拖动滚动条。可获得的垂直空间至少为700像素,广告不应占据超过以上高度的1/3。搜索页面上的付费搜索结果可以占据更多空间,但是数量不应多于自然结果;④当广告放置于边框时,广告必须为主页内容余留充足的空间。可用水平空间要求至少是1000像素,而且广告不能占据超过1/3的宽度。

(4)广告必须用“广告”或其他类似词语清晰地标记,而且应当与页面内容区分。例如,通过划清二者边界,和/或使用不同的背景颜色。

(5)广告标记与放置的要求并不适用于嵌入网页内容里的超链接。该超链接是带有附属机构推荐人的标识部分(affiliatereferrerIDs),此类广告另作要求如下:①不能通过改变来源于超链接的网页路径,来显示除目标网页外的网页;②为获利而制作超链接的词句不能超过文本内容2%;③超链接不能用于设计网页布局,或者与其他链接有不同之处;④在内容或放置位置上,超链接不能误导用户。

当然,AdblockPlus组织也承认,这些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该组织一直在致力于改善标准。特别是,该组织要求用户的隐私必须得到尊重。

2、网站进入白名单的方式

AdblockPlus组织与一些网站和广告商有约定,只有网页广告与以上标准匹配时,AdblockPlus用户访问这些特定网站,广告才能展示出来。

网站若想进入白名单,通常需要遵循以下程序,该程序往往花费10天左右:(1)如果网站符合“可接受广告”的标准,则先须填写申请表;(2)递交申请表后,Eyeo(在背后负责AdblockPlus组织运营的公司)的工作人员会联系申请人,并检查和认定该网页是否符合“可接受广告”的标准;(3)在作出适当调整后,双方签订合同;(4)Eyeo将网站纳入白名单的提议放置于AdblockPlus论坛。该社区有大约一周时间宣布相关人员就候选网站是否符合条件征求异议;(5)如果没有实质性反对,Eyeo将会把候选网站列入白名单。经过这些程序,广告才会在AdblockPlus用户的默认设置中显示出来。

(三)基于消费者理性的白名单实践对我国的借鉴

在缺乏公益组织实践的情况下,我国可以成立一个由技术专家组成的中立机构来承担项审核工作。通过设定网页广告标准,构建用户对特定网站体验的投票平台,将某网站广告应否被屏蔽交给以中立机构主导的、执行用户投票机制的“白名单”制度去把关,才能让真正关心消费者利益的用户以主人翁身份介入互联网市场。在动机效应的刺激下,白名单会更为中肯和理性。这种做法,可以将软件之间的竞争导向良性循环。不断完善和丰富软件操作的特性和外观界面,以提高用户体验形成广阔的用户群,才能最终走向以用户利益为导向的新型互联网市场。从长远目标来看,网页经营者的利益也会逐步走向良性竞争。因为,即便仍有用户利用软件屏蔽网页广告,只要有用户因欣赏网页的实质内容,并通过自身媒介转发扩散,便会在自己社交圈内形成影响。基于对圈内朋友的信任,用户点击链接来了解推荐,网页广告内容就为更多人所熟悉,从而进入白名单。广告投放商也会在白名单制度激励下,通过合同约定给网页经营者施加保证网页内容质量的义务,实现在市场经济下整个互联网更为繁荣和有序的竞争。

关于诚信经营的案例范文1篇12

引言

破除垄断,鼓励竞争,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

家的利益,通信行政相对方必须予以配合,这是法律赋予通信行政相对方的法定义务。

二、电信网间互联中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信管理相对人如果不执行有关互联互通的法律义务,或者作出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必须承担这种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这种违法行为已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状态,有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对人为制造网间互联障碍的当事人必须依法给予严惩,否则不足以震慑破坏网间互联的责任人。按照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不同,互联互通中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关于网间互联中的行政责任

网间互联中的行政责任,是指实施了网间互联法律、法规或规章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现行的有关网间互联的法规和规章,互联互通中的行政责任主要有: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电信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2)拒不执行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互联互通决定的;

(3)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互联互通中行政相对方的行政责任的法律后果,只有行为罚和财产罚,没有设置人身罚和申诫罚。而且,财产罚中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太轻,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不够;行为罚中的“责令停业整顿”,即:通信行政主管机关责令违反网间互联的当事方停止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处罚,实质上是一种虚设,实践中不可能实施。笔者建议在《电信法》中应加大对违反网间互联的当事方财产罚的力度;在行为罚方面应以限制违反网间互联的当事方的业务或停止其新业务经营的处罚为主。当然《电信法》在人身罚方面必须有所作为。

(二)网间互联中的民事责任

互联互通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互联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在违反了民事义务(主要是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实施违法行为必须引起的法律后果,也是民事法律对违法者的一种制裁。应该指出:我国《电信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仅限于行政法律关系,也调整电信服务过程中当事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互联互通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财产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此,违反民事义务,侵犯民事权利的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例如,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间通信质量低于其网络内部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给其他的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经济赔偿。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2、违反网间互联一方的当事人不仅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同时侵犯了电信用户的利益。例如,制造互联互通中“通而不畅”的一方当事人,不仅侵犯了另一电信经营者的权益,更主要的是损害了另一电信经营者用户的权益。因此,制造“通而不畅”的当事方不但要向另一受损害的电信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向该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承担民事责任。

3、网间互通中的民事责任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决定。民事责任有法律直接规定的,也有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在双方签订的互联协议中,当事方在明确了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与互联有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以及网间结算等实体和程序性内容之后,必须明确约定违反互联协议的责任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互联协议中的当事方来讲,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互联协议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合同法规定,互联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互联协议所应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互联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协议不同,违约一方对互联协议的继续履行是依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其继续履行互联协议的义务是强制的。违反互联协议的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主要有:

a、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使用信息的;

b、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非主导的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道、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时,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配合提供使用,或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的;

c、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无故拖延互联时间的;

d、电信业务的经营者违反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相关网间互联要求规范和技术规定的;

e、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不按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无故拖延向对方结算费用的;

f、主导的电信经营者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变更互联点的;

g、当网间通信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电信经营者对网间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的调整不予配合的;

h、当互联一方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通知对方协助处理通信障碍,对方不予配合的。

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的规定,有以上情形给其他的电信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应予以经济赔偿。笔者认为,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当互联一方不履行互联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应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实践中,互联双方在签订互联协议时,都回避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是极不正常的。事实上,违约责任制度是作为保障互联协议全面履行的一种重要措施,在互联协议中应居于一个十分

重要的地位,互联当事方一定要给予高度的重视。③

(三)网间互联中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严格的行为人个人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纵观近几年发生的互联互通中的恶性事件,有些事件已经不是行政法律或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了,例如有些地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拦截过网呼叫、擅自封闭局向等手段人为地中断电信网间通信,有些地区的电信经营者竟然用刀或锯,截断对方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光)缆。这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为了严厉打击人为中断电信网间互联的恶,对于已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具体操作时,可依照《刑法》124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对互联互通恶性事件的处理作出司法解释。

当然,确定人为中断电信网间通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首先考虑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同时应认真研究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应具备的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例

如,依照刑法第124条及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破坏电信设施罪应具备以

下条件:(1)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客观上破坏或损坏了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如用刀割断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给社会和不特定的人的生活带来危害,甚至产生严重后果;(3)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且造成通信阻断,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能构成破坏电信设施罪;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公用电信设施受到损坏,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则构成了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4)破坏通信设施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以上几个条件综合在一起,就构成了破坏电信设施罪。目前,

1)关于公证文书

当发生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时,由通信主管部门直接取得证据是很困难的。往往是当非主导的电信经营者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时,人为的网间通信不畅问题马上得以“解决”。为了即时取得“联而不通”和“通而不畅”的证据,大多数的非主导的电信经营者采用了直接申请公证机关对应答试呼此进行现场公证的方式来取得证据。然而,有些电信主管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对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网间通信不畅的公证文书不予采信。笔者认为,这有悖于我国有关的程序法律。事实上,公证证明与其他证明相比较,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的专门证明机关,公证机关经审查出具的证明文书,应当具有可靠的证明效力,电信主管部门必须重视公证证明的效力,相信公证证明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凡是经过法定程序由公证机关证明的网间通信质量的客观事实,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是我国证据立法对公证文书给予的特惠政策。

(2)关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就是那些有声音能听到,有图象能看到,有资料能查到的那些资料。如录音、录相磁带,都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已在我国各类诉讼中广泛采用。就视听资料的性质而言,既不是书证,也不是物证,它兼有书证和物证的特征。当我们利用视听资料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它反映了书证的特征,当我们利用视听资料的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时候,它又反映了物证的特征。在多数情况下,这两方面特征是结合在一起的。所以,它证明争议的事实是十分有力的。但是如何收集这类证据,一直是许多学者研究的课题。有些学者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和录相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这样就将录音或录像取得的证据资料的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同意”上。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从实践中看,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制其谈话或者拍录其图像或行为的情形是极为少见的,尤其是录制或拍录对自己不利的资料。如果按照上述的观点,即使该视听材料经审查是真实的,只要未经对方同意,就无法采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证据规则,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之内。因此可见,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都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一点一定要引起电信监管部门的重视。如果将视听资料证明的事实或行为,再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加以确认,其证明效力就更可靠。

(3)关于证人证言

就行为主体而言,基础电信业务基本上是一对一的服务。如固定、移动中的话音服务,其提供的方式是为特定的两个电信服务的消费者提供中介服务。在这一过程中,一般有三个行为主体,即基础电信业务的提供方和两个互为信息的消费方。因此,网间互联中的通信质量问题,用户最有发言权。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是指网间接通率(应答试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户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可见,网间通信严重不畅的确定有两项指标,一是网间接通率低于20%,二是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那么第二项指标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只能通过用户的申诉以及其所作的陈述而实现。这种通过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用户,就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向电信主管部门证明通信严重不畅这一事实存在的人就是证人。电信主管部门在处理因网间通信质量引起的争议时,用户作为证人所作的陈述或申诉,也是证明争议事实的主要依据。

对于互联的当事人来讲,及时解决争议是对其权利的维护;而收集证据是当事人为电信管理部门查明案件真相,作出裁决提供必要的判断资料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他们权利。

四、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裁决的价值目标

电信网间只有实现互联才能实现规模效益。没有电信网间的互联,就不能形成竞争的电信市场,没有竞争的电信市场,就没有

变性和复杂性;(3)处理争议的程序应当建立在科学公平的基础之上,应为当事人所接受。

3、效益。电信主管部门在裁决互联争议时,还应考虑当事人因网间互联出现的障碍而减少的权益和其用户所受到的损失。事实上,当事人在发生互联争议时,受害一方都期望通过电信主管部门的裁决对其合法权益和用户权益的保护,以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因此,电信主管部门对网间互联争议的裁决本身,就体现着对争议解决的效益价值目标的追求。如果电信主管部门在裁决网间互联争议时,不注重效益的价值,即使是较为公正地解决了争议,也必须带来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损失。例如,因网间通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非主导的电信经营者要求主导的电信经营者对网间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或软件版本予以调整时,而主导的电信经营者拒绝予以配合,经协商未果。为此,非主导的电信经营者要求电信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未果,电信主管部门就应及时作出裁决。那么,电信主管部门在裁决时,不仅要考虑主导的电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要考虑主导的电信经营者因违反网间互联的相关规定给非主导的电信经营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电信网间互联中的诚信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的网间互联法规和规章,电信网间互联实行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和相互配合的原则。技术可行主要解决互联点的设置和可行的互联技术方案;经济合理主要是互联费标准的确定;公平公正应落实在两个方面:一是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本网的用户和其他电信经营者的用户,以及公平公正地对待任何一个电信经营者;二是电信管理机构要公平公正地处理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互联争议;相互配合应重点落实在互联协议的全面履行上。

互联互通中最为突出也最为引人关注的焦点,是“通而不畅”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已不是技术问题,也不完全是利益冲突问题。关键是人的观念问题,说到底是一个诚信问题。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互联协议由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上机构之间按照《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关键的原则,被称为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和“帝王规则”。主导的电信经营者与其他电信经营者在签订互联协议后,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地履行互联协议,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任何恶意和欺诈行为,并以此为标准,维护互联另一方及其用户的利益。然而,主导的电信经营者在履行互联协议中,多数不能履行互联协议约定的通信质量指标,网间接通率远远底于双方在互联协议中的约定。既然主导的电信经营者在互联协议中进行了明确的承诺,而且完全有能力履行其承诺,那么,为什么不去实践呢?下面我借助一个著名的mooran式问题加以说明。该问题设问:“根据我所订的协议,我有义务做a,但是我是否真的有义务去做a吗?”。我们都会认为,提出这样问题的人精神上肯定有问题,或者象这样的问题是不会有人提出的。道理很简单,根据我和他人签订的协议,我有义务做a,那么我就应该去做a,这一点是再清楚不过了。但是,mooran的问题是:“我真的有义务去做a吗?”。请大家试想,这种想法为什么可以成立?举一个例子,一主导的电信经营者(甲)与一新的电信经营者(乙)签订了互联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甲保证提供优质的互联网间传输质量,网间通信质量不低于本网内同类业务的质量,其中乙方网间ip电话接入甲方平台的接通率达应到70%以上。结果在协议履行期间,乙用户的ip电话接入甲方平台的接通率竟然低于20%;甲本网内的同类ip电话网间接通率达100%。于是乙就质问甲,为什么不按照协议履行其承诺。出于乙的意料,甲竟然反问乙:“为什么我要保证你与我同样的接通率?”。这时,乙听了以后大怒:“我们双方在互联协议中有约定,保证乙方网间接通率不低于甲方本网内同类业的质量,是你的义务,你必须按照协议实践这一义务。”甲听了乙的话,大笑。他不动声色地说:“即使我在协议中承诺过,但这并不对我构成义务。”在这例子中,我们都会认为甲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当作一个哲学问题提出的时候,我们会感到甲发现了一个真正的问题,当进一步追问这个问题时,似乎很少有人能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协议签订后,如果一方不去实践协议的承诺,这份协议就是废纸一张;问题是为什么一个人必须去遵守他的承诺呢?”。笔者认为,这不是协议本身可以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跳出协议本身去寻找一个协议可以成立的依据,那就是诚信。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遵守承诺不是合同义务,而是一种道德义务;诚信就是将道德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一般抽象。⑦mooran式问题告诉我们,如果不建立诚信的互联互通法律环境,互联互通中的通而不畅问题是不能得到彻底解决的。那么,互联协议履行中诚信原则的确立,究竟有何功能?笔者认为其功能起码有三项:

1、确定行为规则。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就是确定以善意的

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

2、平衡利益冲突。首先是平衡互联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

诚信原则在当事方发生利益冲突时,能协调当事人的利益,作出平衡的选择;其次是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用户利益之间的冲突,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互联互通活动时,要充分尊重用户和社会的利益,不得损害用户和社会的利益。

3、解释法律、法规和协议。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法规

和协议的功能。他要求在法律、法规和协议缺乏规定或者规

定不明确时,执法者应根据诚信原则,准确地解释法律、法规和协议。

对于任何一个网间互联中的主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来讲,诚信就是你向另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极其用户信守承诺的责任感;诚信就是对自己提供的互联网络质量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事实上,无论是主导的电信经营者还是非主导的电信经营者,要生存,要发展,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诚实守信,信用是

于故意制造网间互联中的通而不畅的电信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在媒体上公开通报。

4、建立高效、科学的互联管制体系。目前我国网间通话费结算标准基本上是依托用户资费制定的,而国外已经从“资费法”发展到了“全分摊成本法”、“长期增量成本法”。国家应尽快建立起一个公平合理的网间结算体系,以使电信企业之间在合作的基础上展开竞争,同时还要配以有力的监管,保障制度的真正贯彻落实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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