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网络暴力案件很多是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比如最近几年一些著名的“肉搜”事件:从最早引起大规模关注从而提出“人肉搜索”这个概念的“虐猫”事件,到“一同须门”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以及最有影响的“周老虎”事件等等。如今,“人肉搜索”似乎已经成为网民曝光不公正待遇、维护正义的主要手段人肉搜索”像一张“网络通缉令”任何违背网民意愿的事件和人物都有可能成为网友的合力追缉对象,直至被搜索者的姓名、照片、手机、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配偶和子女、甚至车牌号等等相关信息逐一曝光。然而,“人肉搜索”尽管在一些问题上能起到澄清事实真相的作用,但它的弊明显大于利,特别是其严重侵犯当事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甚至出现网民的一些过激行为伤害到被搜者的身心健康,由此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网络暴力”。2008年8月底,即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通过已经启动的刑法第七修正案的程序,将“人肉搜索”列入刑事犯罪范畴,引起巨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于:在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如何选择,这是由“网络暴力”引发的价值取向问题。
网络暴力的产生当然与网络传播这种新媒介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但是,网络暴力和侵权的最深层次原因还在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缺乏,特别是现代公民责任意识的缺失已成为引发网络暴力升级的关键问题。所以,要认清网络暴力和侵权的本质并有效预防和治理网络暴力和侵权问题,必须厘清网络暴力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关系,并进而关注网民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植,由此净化网络环境,构建和谐的网络社会。
一、网络社会、公民社会与公民法律意识
1994年4月20日,中国正式接入互联网,截至今日,互联网在中国走过了15个年头,近1/6的中国人成为“网民”,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超级“网民”大国。2009年7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网民规模已突破3亿。网民规模、宽带网民数、国家顶级域名注册量(1296万)三项指标仍然稳居世界第1,互联网普及率稳步提升®。可见一种多元的社会生活方式一“网络社会”正在向我们走来。网络社会和网民孕育着中国实现公民社会的理想和契机。网络社会具有多元化、群体性和公开性等特点,但也存在产生上述网络暴力的风险。网络暴力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网络信息传播的全球性和快速性使网络暴力和网络侵权的影响范围甚广。因此,网络暴力对公民社会的形成存在极大的威胁。现实需要我们重视对产生网络暴力的关键因素的研究,即对公民法律意识与网络暴力之间关系的研究。
在我国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和谐公民社会和公民文化的培育以及良好公民意识的形成,被认为是法治秩序建立的基础,也因此成为学者讨论的热点话题。笔者认为,在公民社会、公民文化和公民意识的研究中,最为基本的当属公民法律意识的培植问题,也可以说是公民意识中的最核心内涵。而且,当下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网络社会的形成对公民法律意识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公民社会理论是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思潮,它来源于20世纪在全球复兴的市民社会传统。近年来这一理论日益受到国内学界的重视。“公民社会”②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对civil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很多学者认为“公民社会”的定义更有利于阐释中国的现实。就civil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而言,本来侧重的就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公民社会确实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2。英国学者戈登怀特(GordonWhite)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发展做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他指出:“从公民社会这一术语的大多数用法来看,其主要思想是,公民社会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它独立于国家,享有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它由众多旨在保护和促进自身利益或价值的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3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公民社会被认为是法治社会的基础,而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培育、公民文化的弘扬和公民意识的塑造。
因此,公民意识是形成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心理基础和思想前提。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近代的法不同于其它各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它尤其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一定的意识性、精神性的因素;没有这个条件,日本的民主化这一历史性课题就不可能完成”4。也就是说,公民意识的培育是建立现代法制的基础。一般认为,公民意识主要体现为:公民作为主体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中进行活动时所应具备的心理修养和素质,它是现代社会公民对自己角色和价值的自觉认识。公民意识主要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责任意识)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公民意识的法治价值主要体现为:公民意识是法治国家制度的思想基础和心理基础,培养公民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③。
由此可见,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一个主要方面。建设中国的公民社会离不开公民意识的积淀,而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则不仅依赖于法制的完备,更要以公民进步的、与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为基础。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公民文化思想培育的指向,它有助于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化,有助于公民理性地、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不仅需要公民具有积极主张自身法定权利的意识,更需要在具备公民权利意识的前提下,恪守法律义务并勇于承担责任。公民的法律意识主要包括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民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应以“合法”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向,遵守义务性和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只有如此整个社会才有达到和谐有序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强调公民应具有责任意识。公民责任意识是与公民权利意识相辅相成的。从法学意义上而言,公民责任意识是公民出于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平等和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的意识。
在现代社会,当我们大力宣扬权利话语和自由话语的时候,而“责任”这个话题却被很多人忽略。无法否认的是:社会的发展既需要宏扬权利意识,也需要公民有主动承担自身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意识。正如有学者所言:“对于任何社会来说,维持社会的健康、稳定和发展,只依赖政治制度的作用是不够的,必须要考虑人的主观性因素,社会成员若缺乏良好的公民德行和责任意识,任何制度都可能遭受扭曲与破坏。”5公民的责任意识包括公民责任感、法律规则意识、理性意识和道德责任意识等四个要素,并具有主体性、公共性、民主性和权责统一性等特点6。在社会转型时期,公民责任意识对当下法治秩序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功能和意义。
二、网络暴力的产生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关系
如前所述,网络暴力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同时也恶化了网络空间环境=“人肉搜索”在网络暴力案件中起着私刑的作用,似乎成为公共暴力的代名词。王菲案可能成为网络暴力案件的一个界碑,对网民起到1种警示作用。如何使“人肉搜索”这一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网络行为走向规范是很多法律人士不断思考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法律缺位是滋生网络暴力的根源”7等论点。因此,很多人将加强立法和执法作为治理网络暴力的首要考虑因素,但是,作为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和基层管理者一网民和网站一是否更应该对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承担责任昵?即使立法很完善、法律监管也很有力,如果网民普遍缺乏相应的现代法律意识,无法理性地进行网络行为,那么这些立法和执法的效果也难以保证。因此,笔者认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植是遏制网络暴力的最关键因素,而网民法律意识的缺乏是造成网络暴力的心理基础和最深层次的原因。
我国要建立法治社会,单纯依靠法律移植和法制建构是很难带来现代法治的。因为法治的主体因素至关重要。只有在法治进程中塑造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确立公民的现代主体精神,才能使法律制度不再成为“一纸空文”,从而有效地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和行为要求。也只有这样,在网络社会的新形势下,良好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才能克服社会失范现象,最终实现法治社会。因此,建立在公民文化基础上的公民意识,是公民社会得以形成的思想前提,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和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的公民意识并未在全社会普遍建立,公民的法律意识未普遍形成,这是导致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公众法治观念淡薄以及社会失范的主要原因之1。为了培养公民意识,我国已经开始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比如国家推出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就成为我国塑造公民主体精神和公民意识的一个重要举措。
在现代公民社会,公民需要具有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包括责任意识)以及较高的道德水平。亚里士多德将公民定义为:公民是有资格担任政治公职的人,公民是那些永久性地参与施行正义和公事办理的人8。杰诺维兹指出,这个定义中的“永久性”1词使亚里士多德的公民定义成为“民主国家公民”的定义。他将这个定义修改为“公民是那些在某一时段中曾参与评判和讨论公众事务的人”这一修改将非民主国家中的公民也包括进来,使“一切民族国家,即使最具压制性、最极权的国家,也能具有公民性的因素”9。从上述公民的定义来看,公民应自觉成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就当下的网民而言,大多数网民并不缺乏主动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热情。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民众自由表达意愿、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是十分重要的话语平台。比如2009年的两会报道中,各家网络媒体都在力促网民互动,中央重点新闻网站人民网“两会有我”、新华网的“民意直达”、网易“我和总理唠家常”等等,都为网民的意见表达提供了平台。网络成为提高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以及逐渐培养人们自由思考与发言的习惯的一个重要途径。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热情都在张扬一种“权利意识”即知情权和监督权等的诉求和表达。然而,作为公民的社会成员在知晓和主张自身权利的前提下,也应该具有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也就是要强调网民的行为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致性。特别是在网络暴力案件中,网民以“正义的代言人”身份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批评,这些非理性的、过激的言行只能形成表面上的正义。由于网民未考虑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性,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公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因此,从网络暴力的实质来看,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网民法律意识的缺乏。网民并未将自身的权责统一起来,在相对自由的网络空间中恣意宣泄着表达的激情和窥探他人隐私的快意,使得自身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处于失衡状态。所以,当下的网民还未具备现代的公民法律意识,这种维护网络空间和谐秩序的心理基础和法律精神的欠缺成为网络暴力产生的最主要根源。
三、治理网络暴力需要培植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
民主和法治的社会是建立在公民的开化性(civility)之上的,而公民必须在社会中通过公众事务参与来获得这种开化性。对于公民意识的形成来说,社会的参与更重要。公民意识的培植与发展民主法治是一致的。马赛尔曾指出公民性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政治和道德目标。公民权利的理念和价值观对克服社会不平等、不公正是必不可少的:“公民是一种赋于群体每个正式成员的身份,一切具有这一身份的人在它包含的权利和义务面前都是平等的。”10当下,社会公共性话题和事件总会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这些网络言论甚至会影响现实。近年来,无论是华南虎造假事件、杭州飆车案、还是邓玉娇事件、高考民族身份造假事件,凡是涉及政府公信力、社会道德、社会公平等重大公共事务的,都会成为网民的关注焦点。而这种网络舆论一般是以追求自由公正、民主法治为目标的,同时也反映了公民素质的水平之高下。但是,由于网络舆论通常缺乏实地调查基础以及理性引导,大多数网民都是在缺乏调查研究、事实真相不明的情况下参与这些公共事务的讨论,这种参与的热情往往走向极端,最终非但不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反而会催生一大群“网络暴民”最终形成网络暴力。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网络暴力和网络暴民,最主要的根源就在于网民在参与网络讨论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网络为网民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的言论表达空间,但这种相对的自由是以守法为前提条件、并以责任承担为保证的。公民社会中的公民身份,最重要的就是与公民身份相对应的权益与责任的认定。相关的权益与责任的意识的形成是实现这种认定的基础。权益和责任的意识仅靠法律制度的完善是难以在网民心中生根的。只有通过现实社会生活的实践,使网民在参与权利和责任实践的过程中真正形成公民的意识和品格。网络恰好为一般民众提供了参与社会生活实践的机会和手段,这就为我国民众实现现代的公民意识创造了条件。所以,网民在参与网络社会行为的过程中,既需要自由、平等和权利意识的张扬,也更需要与权利、自由相对应的责任承担意识的培养。只有这样网民才能成为真正的公民,实现权责统一并净化网络空间环境。
公民责任意识是公民法律意识中的重要内容。责任是宪政的生命。责任意识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和任务的自觉程度,它要求个人除对自己所作的各种行为负责外,还必须
对社会负责。这是法治社会和谐有序运行的前提条件。法治要求政府退出私权领域,给予民众主张权利的空间。法治社会虽然以保证公民的权利为根本,但也要求公民知晓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对一切合法的权利运行给予尊重。也就是说,公民在追求自身权利的同时,应该具有现代的社会责任意识。近年来,我国民众的权益维护意识正在不断加强,这是我国在迈向现代化过程中的重大进步。但是,种种迹象表明:当下我国的公民意识往往表现为权利意识有余,而责任意识不够。网络暴力案件的产生恰恰反映了这种与责任意识相悖的现象,由于权利意识的夸大,形成了认知上的偏差,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民众之间的矛盾。
通过网络参与的实践,网民的权利意识觉醒,在未得到有效规范和限制的情况下,法律意识的缺乏会造成网民之间权利的互相侵害。“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种根深蒂固的社会现象,权利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利益冲突,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M网络舆论暴力实际涉及的就是关于公民之间权利的博弈,如何在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其他权利的保护之间寻找平衡是值得探讨的。引发网络暴力的案件主要是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等领域,特别是“弱势群体”遭到公权和特权侵害的事件为主。因此,网络这样一个公共空间也需要一种罗尔斯阐述的社会正义,从而建构一套合理公正的公民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体制,最终实现一种比较正义的社会秩序。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暴力问题,单靠加强网络立法、严格执法,提高网络技术等措施是难以奏效的,必须下大力气培植网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网络环境下的道德规范建设。由于网络是个相对自由的虚拟空间,现实社会的法律规范很难起到约束作用,这就需要靠网民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而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的培植以及道德规范建设都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有效治理网络暴力的1个重要环节就是培养网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培养正当行使权利的意识
公民意识不仅要求公民具备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同时还要求公民行使权利时应以正当性为限度,即公民要按照一定程序在法律范围内维护权利,不能滥用权利。否则,如果不以正当性为权利行使的基础,而是破坏程序和规则,甚至不择手段,势必会造成过度维权、滥用权利,从而损害国家的、社会的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归纳了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索取的利益、不顾权利存在目的、违反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等权利滥用方面的六种标准12。由此,权利行使必须有一定的界限。就网络行为而言,网民有言论自由、知情权等自由和权利,但网民在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坚守一定的限度,如不违反公共利益、不滥用权利(如随意散布他人隐私等)、遵循诚信原则等等。如果网民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中不能正当地行使权利,超出了法律的界限,就会造成恶劣后果。网络暴力案件中的大多数网民一般都是出于“惩恶扬善”的初衷,手持正义的道德宝剑,试图对一些有违社会公德和社会公正的事件和当事人进行一种道德审判,但由于采取的手段和方式不当,对受害人的名誉或隐私形成了伤害,这样就超出了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度,违反了正当性要求。所以,网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必须具有正当行使权利的意识,在心理和行为上构筑一道法律防线。
(二)培养自觉守法意识
法治是良法之治,法治更表现为法律被普遍遵守和服从,它要求主体能自觉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因此,自觉守法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只有自觉守法,人们才能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利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一个秩序良好的公民社会需要社会成员自主自律精神的支撑。这种守法意识主要表现在尊重和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等意识,它成为守法的前提和关键因素。建设法治国家,不能单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法律,更重要的是要靠公民的自觉守法来实现。网络空间环境的净化也要靠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在发表网络言论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三)培养公民责任感
公民责任感是公民保护权利、主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的心理保障。公民的责任意识与权利意识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责任意识的权利意识必将导致权利的过度张扬,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公民的责任感要求每个公民能清醒认识自己的公民角色,并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和主动履行义务,具有承担责任的意识。只有行使了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的公民,才是真正的公民。在目前人们的价值观多元化、社会道德水平有所下滑的情势下,我国也“需要通过对公民责任和公民品德的积极实施一包括经济自立、政治参与甚至公民礼仪来补充(或代替)对公民权利的消极接受”13。网络暴力之所以产生,其深层次的原因正是网民的责任意识欠缺,对他人的权利保护缺乏责任感。因此,网络暴力所反映的恰恰是网民对权利的滥用,他们并未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角色,缺乏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尊重。这说明广大网民还不具备法治条件下的公民意识,更不具备实践公民身份和行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而负责任的公民才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石,所以,公民责任感的培植是造就公民社会重要的因素。
除了以上几点外,公民的理性意识、规则意识和道德责任意识的培植同样也很重要,鉴于篇幅所限,在此不论述。
【关键词】网络暴力;道德绑架;屌丝文化;事件娱乐化
一、我国网络文化特性概述
互联网的影响已经渗透到当下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购物、理财、教育、旅行、社交等诸多领域都离不开网络应用,而在网络影响下人们的生活除了外在形态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生成了一种独特的网络文化,而这种文化更加直观地展现出了当下的社会心态,这里既有异彩纷呈的网络用语和表情包,又有层出不穷的网络热门话题和事件,还有剑拔弩张式的网络论战,所有这些现象共同在这个虚拟的网络世界构建起了其特有的文化。
(一)网络暴力与怀疑批判并存
互联网的虚拟环境成为了一个公共领域,在这里人们可以与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分离而充当另外一种角色,在这种情境下,人们既可以隐藏自己,也可以更加真实地展露自我,可是在网络狂欢的表象下,人们很难分辨出那些喧嚣背后的真实意图,那些犀利而出格的言论是客观的批判,还仅仅是公众一种负面情绪的宣泄。网络暴力在当下互联网文化中早已不再是新鲜事物,很多网民披着批判的外衣却进行着对他人的人身攻击,当然,也并不排除一些真正想要表达自己真实意愿和观点的民众。可是,在这样的虚拟环境下,可谓是泥沙俱下,网络舆论的影响力甚至是杀伤力确实不可小觑,已经成为了一种文化形态。如何区分网络暴力和真正的批判言论呢?可以通过一些现实中的事例来区别。比如,2016年12月18日,济南女大学生坠亡事件[1]中,在新闻媒体报道学生跳楼坠亡的新闻后,网络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将死者坠亡的原因归结为校园暴力,并开始在各大新闻报道的评论区和微博谩骂去世女大学生的三位室友,并呼吁人肉三位同学,同时认为学校在息事宁人,对其“不作为”给予了极大的批判。直到12月23日,坠亡女学生的三本日记的部分内容被公布,网民们才了解到死因并非校园暴力,而是由于女生自己家庭的问题和学习压力,舆论才开始由最初的剑拔弩张趋向了缓和,部分网友因之前对死者三位室友的出格言论在新闻和微博评论里纷纷表示歉意。而网友们之所以会有这样强烈的反应与新闻媒体在2016年这一年时间里对校园暴力的报道有直接关系,因为在该事件发生前,北京中关村二小就出现了小学生被同学将卫生间垃圾桶扣在头部的新闻[2],而这些新闻报道已经在公众心里埋下了对于校园暴力的防范意识和强烈的不满,所以,在时隔不到两周的时间里再次爆出校园学生事故的新闻时,公众就直接将其定性为校园暴力,并对死者的三位室友进行了极其剧烈的言论攻击,甚至要进行人肉搜索,这种在不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直接对事件报道中的人物进行言论抨击的行为就属于网络暴力。与之相对应的是意见领袖和网民对于违背常规道德规范和构成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伤害的行为的批判与斥责。比如,某男星在家中去世,新闻媒体报道此消息后,社会舆论出现了很多负面的揣测,而随着一些意见领袖信息①和新闻媒体对于其死因的进一步报道,舆论出现了反转,公众的态度从对死者死因的恶意揣测和讽刺转向了对于死者隐私的尊重和对于抑郁症的探讨。互联网为人们表达观点提供了非常便捷的途径,但它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公众既可以化身正义的使者对不良社会行为和现象口诛笔伐,但也有可能走向极端,负面的言论会成为一把把匕首,给无辜的人们带来巨大的伤害。如何才能避免无辜的人们被网络暴力所裹挟成为受害者,但又能保证正义的声音能够自由传达?这有赖于网络监管的提升和完善,特别是互联网法律的健全,而在技术层面的控制也会起到很好的作用,比如手机号实名制和微博的实名认证,比如各大互联网企业对于其新闻平台和视频播放平台的内容审核。但更重要的一部分是网络公众自身媒介素养的提升,媒介使用习惯的养成和素养的提升需要时间的积累,在经历过一些重大的新闻事件,特别是看到舆论发展变动的过程后,公众的媒介使用意识会得到改变,比如,在中关村二小校园暴力事件中,有很多网友在新闻评论里表示暂时不作任何评论,要等待更进一步的调查,甚至是舆论的反转,而在济南女大学生坠亡事件中,当新闻报道进一步深入并揭示出其死因并非校园暴力而是家庭问题和学习压力时,新闻报道下面的评论就出现了很多关于表示歉意,以及今后在新闻事件中要保持理性的言论,由此可见,公众的媒介素养需要在经历很多新闻事件的过程中一点点得到提升的,而这将会对于网络暴力的遏制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道德绑架与正义使者的双重角色
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公共领域,人们可以在这里自由地发表评论,特别是针对社会的不良现象,网络总是能爆发出惊人的力量,但许多时候,很多人会在言论的大潮中以正义使者的身份来进行道德绑架,比如当国家面临地震、爆炸等灾害时,人们对于捐款数额的评判就明显地带有主观色彩,而不是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个人的经济实力出发。其次是针对一些公众人物私人生活的道德审判,很多网络中的评论并没有尊重他人对于自己生活的选择,而是网民直接用自己的价值观来衡量、批判别人的生活,很多人总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来评判他人的生活和选择,但实际上,有些观点本身并不合理,比如,2016年7月,南海仲裁案成为了举国上下关注的重大新闻事件,不论是在网络的虚拟世界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在通过各种方式表达爱国精神,微博和微信这两大社交平台都能看到网络用户在用文字传达对于国家领土的维护,但在面对外企和外国消费品这一层面出现了分歧,部分网民在强烈呼吁抵制外国产品,从餐饮到电子产品再到汽车等都被列入抵制的行列,但另外一部分网友则认为应该理国,爱国应该是一种融入到生活细节的行为,最本质的是提升自我而不是盲目排外。而在这期间,那些消费外国产品的人们就被道德绑架,划入了不爱国的行列,也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微博大V站出来抵制道德绑架,呼吁理国,让爱国主义的精神以更加理性的方式来影响大众。网络文化中的道德绑架比比皆是,而这背后隐藏的则是人们想要通过这种评判来彰显自己人格的“高贵”,可以毫不费力地通过一个事件不花费任何成本地来提升自己的道德优越感,所以,每当有负面新闻出现,人们便纷纷口诛笔伐,来表现自己的正义感,真实客观的评论是合情合理的,可是,当一些人以一些扭曲的价值观或者不合理的观点来指责他人时,其实就是一种道德绑架,比如拍摄叙利亚小难民被冲上沙滩的照片的女记者就遭受了一些民众的质疑和谴责,而之前拍摄非洲因饥饿濒临死亡的小孩的记者,因为不堪外界的舆论压力而最终选择自杀,这些评论不仅仅误导了公众的判断,还给当事人带来了难以磨灭的精神创伤,原本这些记者只是出于职业本能拍下了这些照片,甚至因为他们的报道,才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让一些问题被提上日程,但是,这些尽职尽责的新闻工作者却遭受了无情的道德绑架,并且因此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和伤害。道德绑架、负面的人身攻击并非无法被遏制或消除,这更多依赖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转变,以及意见领袖的引导,而不是主要诉诸法律的监管,良好的网络言论环境,既依赖于每一个网民自身素质的提高,也依赖于有思想见地的意见领袖的思想言论引导。
(三)屌丝文化的盛行
“屌丝”一词最初带有贬义,“是中国网络文化兴盛后产生的讽刺用语,开始通常用作称呼‘矮矬穷’(与‘高富帅’或‘白富美’相对)的人。其中‘屌丝’最显著的特征是穷,房子、车子对于屌丝来说是遥不可及的梦。”[3]但在传播和流行的过程中却被赋予新的身份内涵,成为了当下年轻人自嘲幽默的用语,甚至是追赶潮流的表现,全然没有自我贬低的含义,网络用户都争相使用这个词,使之成为了一种流行文化。网络中的屌丝文化现象非常明显和普遍,去中心化、瓦解崇高、恶搞自黑等都是其直观的特征,人们不再愿意伪装自己,而是想要展现一个真实而独特的自我,所以,在网络世界里,很多人并没有故意想要把自己表现得符合主流价值观,而是更愿意自嘲,甚至表现出一些玩世不恭,而被这些人所喜爱的并不是阳春白雪的高雅艺术,反而是像《五环之歌》《大王叫我来巡山》《小苹果》《PPAP》这样的音乐,很有趣味,即便歌词曲调简单而重复,但却不影响它们流行、受欢迎。随着新媒体,特别是微博、微信的流行和普遍使用,各种表情包也成为了聊天中必不可少交流工具,但是这些表情中极其流行的并不是那些看着乖巧可人的小图标,而是那些看着有些丑陋甚至粗糙鄙俗的图片,这迎合了屌丝文化中的简单、粗暴和直白,它们甚至比一般的表情还要有表现力,因为极度的夸张、丑陋和扭曲,反而更加能渲染人们内心的情绪。而微博里的一些搞笑视频博主和段子手大V,比如Papi酱、LOW君、谷阿莫、追风少年刘全有等,以及大行其道的各种表情包,比如金馆长、暴走漫画、兔斯基等,更是将恶搞与无厘头发挥到了极致,甚至以审丑作为了一种乐趣,这些作品看似不美观甚至缺乏内涵,但是正是这种极度夸张甚至有些丑的形象,反而拉近了与网络用户的心理距离,缓解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压力,所以备受青睐。而在屌丝文化中,网络流行语成为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它没有任何刻意雕琢的痕迹,完全是网络交流中自然而然的产物。这些用语通俗易懂、形象贴切、使用便捷,而且非常符合网络用户的喜好,更重要的是,去除精英式的规范典雅,演化为具象通俗,让语言的美感被消解,变成了娱乐消遣或者是彰显个性的工具,比如“洪荒之力”因我国游泳运动员傅园慧在里约奥运会参加完比赛接受采访时用到,却意外在网络流行起来,很多人喜欢用这种夸张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精疲力尽、全力以赴。这些表达不一定都符合用语规范,但是却彰显着当下网络用户的活力与自嘲、游戏的乐趣,是一种个性的释放。屌丝文化中的偶像崇拜不再是曾经主流文化中那些形象高大上的实力派,变得更加个性与叛逆,比如吴莫愁、邓紫棋,她们并不符合传统女性的温柔细腻,而是火辣有爆发力,而对于男性的审美也并不局限于充满阳刚之气的男明星,反而很多人喜欢比较温和精致的吴亦凡、鹿晗,还有清新秀气、活力四射的TFBOYS,这些无不反映出当下网络文化中的多元、个性与非主流,打破了从前精英式的典雅与崇高,可以说是更接地气了。在微博大V里很多形象气质并不符合传统审美的名人却备受粉丝欢迎,比如艾克里里、软软其实不太硬,他们并不走寻常偶像的唯美路线,却能将搞笑、个性的自我发挥到极致,也正是因为当下网络文化的多元,才使得各种个性得到张扬。网络文化越来越趋于扁平,而不是过去精英式的金字塔结构,当下的网络文化充斥着解构的狂欢,人们并不喜欢英雄式的完美,而是迷恋屌丝的真实与平凡,所以,凤姐的自恋、王思聪的犀利毒舌会有市场,人们热衷于恶搞式的狂欢,其实并没有刻意去追求深刻的意义。屌丝文化不同于以往精英文化的特点在于,它直面现实人生,而不是故意美化和粉饰生活,他们宁愿暴露生活中的惨淡与落寞,并且给予狂欢式的乐观积极态度,而不是像小清新一般的顾影自怜,所以,人们就会看到很多这种文化的粗糙与直白,但同时也能感受到这种文化中自信向上的力量。综上所述,网络文化中的屌丝文化就是主流文化之外的一种符合当下年轻人社会心理的亚文化,它并不如同字面含义般消极,反而带有一种乐观与自嘲,体现在审美方面则是简单、直白甚至夸张、扭曲与粗糙,但却含有丰富而真挚的感情与活力。
(四)网络事件的娱乐化倾向
互联网将整个世界相连,所以,信息的传递和扩散会更加迅速便捷,这就为热门事件的产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也同时会存在带来负面的影响可能。一些事件之所以能够成为网络热门事件,不仅仅因为它新颖独特,还会因为它与当下的文化发生了碰撞,才会触及到人们敏感的神经,进而被广泛关注和传播。在当下的网络文化中,娱乐自嘲成为了一种趋势,不论是国家大事还是个人私事都能被网络用户用来娱乐和消遣。比如,在美国2016年的总统大选中,候选人DonaldTrump因其名字的中文译名为“川普”,就被网友分解为四川普通话,而在大选期间,我国网友在微博里分享川普客串小鬼当家的内容,因其经常频繁使用推特发表重要言论,网友称其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推特治国的总统”,网友甚至构想出了在川普就职美国总统以后我国新闻报道的内容也将会改变为“美国总统川普在推特里发表声明”,可见,在我国当下的网络文化中娱乐化的倾向非常明显。而类似的娱乐化事件还有“小目标”这个2016年新生的网络流行语,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在《鲁豫有约大咖一日行》中谈到“很多年轻人想当首富”的话题时表示:“想做世界首富,这个奋斗的方向是对的,但是最好先定一个能达到的小目标,比如我先挣它1个亿。”[4]原本这是一段非常励志的话,但是网络用户却将它衍生出各种搞笑版本,这些目标往往都是难以企及、无法实现但同时非常有趣的想法,比如先瘦一百斤。被娱乐恶搞的新闻事件并不局限于国内外重大新闻,日常的生活事件也会被网络用户挖掘出笑点,比如“蓝瘦香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个词语来源于网上流行的一个视频,主人公原本因失恋郁闷在表达难受想哭的情绪,但因其方言发音的独特被网友转化为带有搞笑色彩的“蓝瘦香菇”,进而成为了流行用语,所以,网络事件的娱乐化倾向在大大小小的事件中均有体现,是当下网络文化流行的一种趋势。网络事件的娱乐化是网络文化本身带有娱乐性的一个体现,它非常符合当下年轻网络用户的社会心理,是当下年轻人追求个性和趣味、以及热衷恶搞的显性特征,它的存在让人们上网增添了很多乐趣,但对于过度恶搞,甚至陷入低俗、低级趣味的行为应该加以监督和管理,这样才能保证网络文化既有活力又不至于被恶俗信息所污染。
二、网络文化的特性是媒介属性所致?
互联网便捷的信息传递与互动交流为网络文化产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但是网络文化异彩纷呈的特性是否与互联网的媒介属性直接相关呢?这个问题要回到技术发展对文化的影响上来。众所周知,人类每一次大的技术革命都会对人类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衣食住行到文化意识形态无所不包,但技术发展并不是直接作用于人类的意识形态,而是通过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来间接地影响人的思想观念的。如果互联网的发展对网络文化的形成有影响和作用,那应该先从它对人类社会生活入手分析,因为互联网的诞生给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带来了影响,在当下,人们的信息获取、网上购物、在线教育、休闲娱乐等都离不开网络,在当下的信息时代,“互联网+”也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那么,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介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直接促进了言论传播和思想交流,这是媒介技术对互联网文化形成最直接的影响,但是,更多的影响则是间接产生的,因为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底层的物质基础发生了转变从而导致上层的意识形态发生了变化,最终互联网这一媒介对网络文化的影响就通过对于人类生活物质基础的改变而产生了,所以,互联网媒介对网络文化的产生有直接和间接的作用,但它并不是全部的影响因素,因为,在互联网进入我国二十年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并不完全是由于互联网技术所致,还与国家政治制度、经济政策、文化发展策略等有关,网络技术只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网络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也必然与国家对于网络平台的监管和相关法律的制定有关,并不是媒介自身所能决定的。
三、结语
关键词:网络传播;舆论暴力;成因;对策
现如今,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以一种迅猛的趋势发展,网络已然从过去的一种纯粹性的技术发展为现在的新兴媒体,成为人们交流的第二种途径。以中国庞大的人口数量为基础,网络应用的广泛性决定了中国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12月,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相较于以往的街谈巷议与报刊的表达与评论,网络的便捷性和公开性决定其成为反映社会风气和民众心理的最重要载体,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福祸相依,网络舆论的不断发展在给社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效应。如今越来越多的公民聚集在网站论坛、微博等舆论平台,密切关注社会时事,并发表个人看法,但由于观点的不正确表达,评论往往演变成恶言恶语,逐步引发成网络舆论暴力事件。
一、网络舆论暴力的定义及“暴力”的特征
网络舆论暴力是指一些网民在非理性情绪的控制下严重损害热点事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其物质或精神上带来伤害并严重损害网络环境的行为。网络热点事件一旦出现,”蝴蝶效应”会迅速显现,引发无数网民的转发或评论。其中不乏有那些利用此次事件满足私欲,发表过激言论之人,或是被不理智的感情冲昏了头脑之人,他们会罔顾事实,捏造出一些缺少相应事实基础的言论,这些言论一经传播,会被任意曲解,从而引发舆论风暴。
网络舆论暴力由网络舆论和舆论暴力组成,“暴力”一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以武力解决问题的行为,其大致分为三种,一是部分网民对热点事件发表一些具有煽动性和攻击性的言论,误导事件调查走向,严重阻碍事件的进一步解决;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语言暴力,即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围攻诽谤,暴露私人信息等恶劣行为,从而导致网络舆论往往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触犯道德底线,以一种暴力的形式出现,并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精神;三是现实中的暴力,即一些网民以正义者自居,对事件当事人的家人朋友进行骚扰、围堵,行径十分恶劣,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日常生活。
二、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因分析
网络舆论发展伴随着人肉搜索、网络水军、网络推手、谣言等名词的出现,已如洪水猛兽,让很多人谈起舆论则如避蛇蝎。例如早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南京虐童案或是近期的乔任梁抑郁自杀、临沂女大学生坠楼身亡等事件,都在网上造成极差的反响。下面我将从主客观方面来分析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因,分析现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从主观上进行分析
1.网民言论自由不受约束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所保障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相比于传统的言论表达方式,网络言论极大的拓宽了人们的言论表达空间,人人都享有发表意见的自由,但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让网民摆脱了现实社应遵循的约束力,他们的言论逐渐变得肆无忌惮。以去年最令人惋惜的乔任梁自杀事件为例,因几句不当之词,其微博下骂声一片,乔任梁不堪忍受,终患抑郁症而自杀,在其好友和圈内人士纷纷哀悼的声音中,几位好友因没有发出悼念声明被网友冠上了“道德绑架”的帽子,遭受了网络舆论暴力。无独有偶,类似事件时有发生,凸显了如今网络的混乱无序、网民的素养低下、情绪易变等特征,其部分原因在于网民对其言论的零责任。
2.网民情绪的过分宣泄,网络参与素养不高
现实社会主流的价值判断和道德审判是当今人们判断是非的标杆,事件发生时,网友热衷于对事件的道德方面进行审判,但受到认知能力局限和个人主观意愿波动的影响,他们以道义为名,在没有事实根据的基础上对事件恶意评判,这些偏激的评论会迅速流传并占据上风,一旦谣言四起,其他网民受到过激言论的感染,也会为发泄情绪而发表更具攻击性的言论,诸如“某某某去死”、“人肉他”“滚出……”等恶意话语让当事人的精神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使得正常的舆论变成非正常的网络舆论暴力,也深刻反映出网民网络素养的低下。
例如成都女司机被打案件,从开始的女子被暴打到男子蒙冤,整个事件的反转令人们措手不及,网民在调转矛头的同时,为何不反思自己是否是令男子蒙冤的推动者,反思自己言语对于女子的伤害是否难以挽回,事实上,当事件发生时,我们应当做的是在了解事实后进行理性的分析而非群体性的言语“施暴”,言语的暴力不仅不益于整个事件的发展,还会污染整个网络环境。事件成就的不仅是这一男一女间的闹剧,更是全网民的闹剧。
3.利益的推波助澜──以网络推手为例
网络推手受雇于为满足自生利益的公关公司或个人,通过话题炒作制造虚假信息,或为错误言论造势,或为吸引大众眼球,让网民不知不觉中充当了帮凶,严重误导网民的价值观,愚弄利用广大网民的同情心和正义感。
(二)从客观方面进行分析
1.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暴力的形成提供基础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信息传播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也为网络舆论暴力的发生带来更大的可能。宽带技术的发展让实用信息的获取变得便利化,言论的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微博以势不可挡的趋势迅速普及,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媒体。在微博中,每个人既可以自主信息,转发并评论他人的信息,人与人之间的自由互动性在短时间内能产生巨大的话题讨论圈。热点事件发生后,通过无限的“转发”、“评论”和“点赞”引发爆炸式的效应,将事件推向高潮。
2.社会矛盾日渐突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阶级更加多样化,贫富差距拉大,各阶级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网络舆论主体的广泛性特征决定社会各界都能参与到社会热点事件的讨论中来,其中中下层阶级为主体,他们因较大的利益需求,用粗暴偏激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态度及诉求,在舆论中心形成某种主流意见,使事件的原本发展方向产生了偏差。
3.传统媒体及相关事件处理部门的失职
网络媒体虽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但传统媒体仍在信息传播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在热点事件逐渐偏离应有轨道时,传统媒体本应依据事实发表声明,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减少舆论对事件当事人的伤害。然而在现实中,传统媒体或采取中立的态度,或罔顾事实转发相关信息,并未起到舆论“领头人”的作用。同时相关事件处理部门例如公安局、法庭等,因未及时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从侧面进一步助长了网络舆论暴力的事态。
以“手术室自拍”风波引争鸣事件为例,广播电视台在未对当事医院和医生进行采访核实的情况下,只根据网友爆料对此事进行报道,导致该事件迅速成为微博热门话题以及各大新闻网站的头条。众多网友对当事医生手术室自拍的行为进行了狂轰滥炸,其中不乏人身攻击。事实最终浮出水面,但对当事人的害已无法弥补。从这起由媒体推波助澜酿成的舆论风波的反思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传统媒体失职所带来的后果。
4.网络舆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普及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数十部有关网络传播的法律性文件,这些文件虽对网络媒体的运行及传播条件等设立了限制,但在就“网民对国家网络舆论监管的法律法规了解程度”问题的调查研究中发现有57.22%的人并不了解我国网络舆论监管的法律政策法规,调查对象中近有一半以上的人对国家网络舆论监管法律法规几乎陌生,以小见大,可见当自身遭受舆论暴力事件时,人们并不了解应如何寻求法律帮助,只能默默承受,引发网友更猛烈的攻击。
三、网络舆论监督对策研究
网络舆论与舆论暴力只有一步之遥,稍有不慎,一石激起千层浪,就会引发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因此如何找到一个制衡点,让网络舆论发挥积极影响而减少舆论暴力事件的发生,正确发挥网络媒体的作用,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就成因分析提出几点建议。
(一)正确引导社会心理
综合主观方面的成因分析,网民表现的冲动、偏执和易变等心理现象,是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舆情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们渴望公平、民主、良好风气等社会心理,因此社会管理者要重视并正确对待网民的意见,积极妥善地处理好网络舆论热点事件,同时政府可利用网络与网民进行交流互动,深入了解社会民众意见,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缓和社会不良情绪,促进公平,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的威望,就能在事件发生时减少有害言论的传播,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限制网络言论自由
习惯在虚拟网络生活的人们,言论也变得没有约束,在就“是否应限制网络舆论自由”问题的调查研究发现,有76.39%的人认为应当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其中有52.78%的人认为应当适当地限制,由此看出管理者实施网络实名制已是民心所向,将沉迷于网络虚假信息的网民拉出虚拟网络,提高个人信息的准确度,发表更有责任意义的言论,避免恶意中伤他人的言论,那么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流将变得更加安全可靠。
(三)加强网民素养教育,提高网民的法律道德意识
网民作为网络舆论的主体,是网络舆论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正确积极的道德观和良好的素养有利于更好地参与网络。因此,为减少网络舆论事件的发生,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民道德素养的教育,教导网民文明上网,提高网民识别网络信息的真假的辨识力,同时管理者对恶意宣传不当言论的网民进行惩罚,发挥警醒的作用。
(四)完善相关法律并普及民众
在当代法治社会,法治观念早已深入人心,我国虽颁布了有关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大部分民众对于颁布的法律并不了解,不会合理运用,因此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对网络舆论进行有效监管,同时普及法律,加大网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网民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让网民知法用法,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让网民对各种事件规范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显得尤为必要。
四、结语
纵观现如今发生的各例网络舆论暴力事件,当事人含冤而被迫道歉的声音仍在我们耳边挥之不去,每个人都是网络舆论的主体,我们任何带有情绪化的言语都可能给无辜的人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推己及人,如果我们是热点事件当事人,也许就能体会受害人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因此加强网民素养教育,理性对待事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政府也要加强监督,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立法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网络舆论暴力事件的发生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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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蔚华,波.网络舆情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3]王腾晓.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及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19).
网游暴力:我把它看成一个中性词
“网络游戏中的暴力问题是众多网络游戏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在日前举办的第二届网络游戏评论文化沙龙上作出上述强调。日前,有媒体组织专家抽测了目前流行的117款网游,评定结果显示,有79款游戏不适宜未成年人,约占全部测评游戏比例68%。专家指出,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网游含有暴力元素。
暴力当然不好,那能否在游戏中被完全禁止呢?“不可能。”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佐斌指出,只要现实生活中存在暴力,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就无法避免。
如莎士比亚所说,演员是一切人的化身。那么,游戏则可以看做是一切生活现象的浓缩,既然暴力在生活中客观存在,在游戏中自然也有其存在的理由。佐斌称:“人们在网络游戏中参与,或者是适度参与暴力活动,并且从事以暴力为奖赏的游戏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可以安全地发泄不满情绪。”
既然符合玩家的内在需求,游戏厂商自然会在游戏中或多或少地融入暴力元素。而对“暴力”这个词,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邵德海表示:“我实际把它看成一个中性词。至于什么游戏适合未成年人,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指标,而‘暴力度’只是其中之一。”
恶意PK:无序的暴力
网游的暴力不同于影视、动画的暴力,它存在交互性,即有主体与客体的差别。玩家在游戏中承担主体,包括环境、角色、NPC(非玩家控制角色)在内的元素则经常充当暴力客体。由此,便可将暴力分类。
首先是非游戏玩家实施的暴力,这种暴力有两种:一是非玩家对非玩家的,多为交代游戏情节、背景;二是非玩家对玩家角色的暴力,这种暴力是玩家为了继续赢得游戏必须作出反映,是推进游戏发展的一部分。
其次便是游戏玩家主动行使的暴力,这也可分成两类:一类是玩家对非玩家角色的,俗称打怪,在RPG(角色扮演游戏)、SLG(策略类游戏)中最常见。还有一类是玩家对玩家的,包括PK在内的暴力。
可以看出,前者多为游戏的组成部分,玩家是被动行使暴力的。相比之下,后者则是主动行使暴力,而玩家的这份主动性使得游戏内有太多不必要的暴力产生,尤其是PK系统,将“暴力”推到了风口浪尖。
PK系统是网络游戏中最吸引玩家眼球、最容易制造仇恨,以及最能让商家获利的设置。各大游戏厂商均将其融入到游戏开发当中,玩家可以对NPC和其他玩家进行攻击,是否实施暴利则要靠玩家自身的道德准绳来衡量。显而易见,这种暴力,是无序的。
此外,网游厂商还将竞技PK演变为恶意PK。它们既担心背上宣扬暴力的骂名,又不想错失赚钱良机,于是自己先对恶意PK进行限制,对恶意PK者会施以关监狱、掉装备等处罚。但同时,它们又推出五花八门的特权道具出售给玩家。例如《霸王2》中的“赦免令”、《哆啦大冒险》中的“特赦令”、《武林传奇2》中的“豁免金牌”、《梦想岛》里的“赎罪馒头”等,玩家使用该类道具后,均可快速摆脱恶人的名号,或者可以再次作恶。各种特权道具为那些崇尚暴力的玩家大开绿灯,让玩家在游戏中肆意扩大无序的暴力。有些玩家甚至将这种无序的暴力投射到现实生活中,忘却了特赦道具在现实中其实并不存在。对此,《文化月刊》杂志社执行编辑丁志奇指出,无序的暴力危害是最大的,它能使矛盾激化,会对控制力较差的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整顿治理:需多方合力
既然网游暴力有其必然存在的理由,而游戏中产生出来的暴力又会对玩家和社会产生危害,那么就需要多方合力来进行治理。
首先在政策方面,佐斌提出一条建议,即在制定网络游戏办法的时候规定,游戏厂商若宣称其产品是暴力的、的话,就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保证能将未成年人阻挡在游戏门外。
游戏厂商需要思考的是,虽然网游中有暴力元素,但并非所有的暴力都会对玩家带来消极影响。就像战争电影给人们带来了震撼的画面,也让人们重新对战争进行反思一样,游戏厂商应重点思考,如何让玩家在感受暴力元素带来的同时,还能重新认识暴力。至少,厂商要做到不美化暴力,特别是不要把非正义的暴力,反人类的暴力在游戏中强化。
一.一钻研违景及意义
在网络愈来愈普及的今天,信息传布的效力愈来愈高,人们足不出户便能随时患上知外界即时产生的首要事件,网络的优势愈来愈显明。为了知足人民的需求,适应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期,提高办公效力,迅速处理政务事务,各政府已经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电子政务系统。各电子政务系统通过网络进行连接,构成了庞大的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网络的建成,有益于建立政府的威信,对于社会的繁华以及经济发展都拥有重大意义。电子政务网络是各党政机关办公、传递文件、处理事件的网络,是社会最症结的机构的首要工具,因其特殊性所以极容易受到不法份子的袭击。电子政务系统遭到袭击,不管是作用规模仍是严重程度上都会遭遇极大的影响。例如武汉市电子政务内网遭病毒沾染,整个网络瘫痪二四小时,对于社会造成为了严重影响。又例如英美等国家的情报人员通过截获网络数据的方式获取政府下达的首要决策及施行方案,对于国家安全造成为了严重的要挟。以上种种,都表明了对于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性的保证,是电子政务建设的重中之重。电子政务网络的结构必需加以完美,这样才能保证系统运行的高效性以及持久性;数据传输进程必需釆用安全高效的加密方式,才能在传输速度不受显明影响的情况下,即便网络数据包被非法获取,有效信息也不会暴露。不仅要对于现有的网络进行改良,在不断发展以及建设的新型网络结构中,也要树立相应的安全规范,只有依照公道的规范进行网络建设,方能在方方面面从根本上保证电子政务网络的安全。
一.二国内外钻研现状
目前,国内外都组建了比较成型的电子政务网络,其中每一个子网络包含电子办公系统、数据存储系统、门户网站等等系统,各个子网络均拥有必定的安全措施,总体的政务网络也有相应的安全标准。自从一九九三年-1美国首先提出电子政务的概念,一九九六年美国率先开始建设电子政务系统以来,欧洲的英国、法国,美洲的加拿大、巴西,亚洲的日本、新加坡等经济发达国家接踵启动了建设电子政务网络的规划。电子政务网络的树立赐与上的1些国家不管从经济上仍是事务管理上都带来了优势,我国也对于电子政务网络也逐步注重起来。于是,在一九九九年一月,由中国电信与多家党政机关、部委进行联合,共同协商,开始建设电子政务网络,早期目标是实现各级政府在网络长进行互联,实现公然信息、官民互动、网上报税、远程服务等项目。仅仅1年时间,在全国规模内的各级党政机关、部委申请的域名就到达二四00多个,办公效力大大晋升,可见电子政务网络对于提高政务处理能力、实现管理水平现代化都拥有重大意义。对于屯子政务网络采用的安全措施是其高效持久运转的根本保证。每一个独立的系统,都拥有完全的安全部系;电子政务网络的总体,也拥有相应的安全技术。其中安全部系包含物理环境安全、网络环境安全、操作系统安全、利用系统安全以及系统的安全管理等。物理环境安全是指承载电子政务系统的装备所在物理环境的安全情况,包含路线铺设、机房防火情况等。网络环境安全是指系统所处的网络种别的安全性,分为单独布网以及共用同1网络等。操作系统安全是指承载装备所运行的操作系统的安全机能。利用系统安全是电子政务系统安全性的核心,它的安全性抉择了电子政务系统总体的安全机能。安全管理包含人员管理、数据管理、操作规范管理和相应法律法规的束缚等。安全技术包含身份认证、防火墙、入侵防护、网络隔离等。身份认证能够对于用户公道分类,不同级别的用户拥有不同的权限,保证走访安全。防火墙能够过滤病毒以及木马等拥有损坏性的歹意程序。入侵防护能够分析用户行动,对于正常操作进行维护而过滤掉歹意行动,如网络渗入、歹意重复走访等。网络隔离可以将不同安全级别的网络环境进行物理或者逻辑上的隔离,使安全级别较高的数据患上到更为严密的维护。
第2章电子政务内网网络结构分析
二.一电子政务网络整体框架分析
网络袭击手腕包含网络窃听、入侵窃密以及木马“摆渡”等法子。网络窃听是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侦听或者栏截网络通讯传输信道或者服务器、路由器等网络装备中转发的通讯信息,用于窃听的嗅探器安装于主要网络节点上。入侵窃密是应用系统的漏洞或者安全防护的薄弱环节,应用木马以及口令破解等手腕进入内部网络,栏截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袭击目标计算机或者盗取其中存储的信息。木马“摆渡”是1种比较隐蔽的非法获守信息手腕。将木马暗藏并植入挪动存储装备,在与计算机进行数据交流时沾染目标,然后在计算机中也会隐秘行迹,扫描系统症结文件并传送至挪动存储装备中或者通过网络发送到袭击人的地址。计算机硬件风险包含终端硬件风险以及网络互联装备风险。终端硬件风险是计算机在制造以及使用进程中,因为技术或者人为缘由,存在必定安全漏洞。软件病毒应用计算机硬件的漏洞可以直接损坏计算机硬件系统,比如1度娼獗的CIH病毒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CIH应用主板设计时留下的漏洞,通过向BIOS写入垃圾信息,致使某个型号主板完整破坏,造成为了硬件的损坏。网络连装备风险有播送风暴现象危及网络安全、安全保密度不高、网络互连装备的转发策略引发数据丢失、动态路由风险、IP冒用风险、远程保护漏洞。
躲猫猫的含义可以分为2种:一种是常见含义,一种是网络含义。
躲猫猫常见含义:是一种儿童游戏,亦称摸瞎子、捉迷藏。两千年前即流行于希腊,蒙住一人双眼,把他转得不辨方向,然后大家向他呼喊取乐,蒙眼者追捕,众人躲闪,这种游戏在中世纪为成人游戏。可以选定一个范围,一个人先蒙上眼睛数到一百,其他人在这段时间找到一个地方躲藏,时间到后那个人去找其他人,最先找到的人为下一轮找的人,娱乐性很强。
躲猫猫网络含义:指在特定场所发生的暴力行为,负责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托词。特定场所一般是指监狱、看守所、劳教所、警察的刑讯室等公众场所,同时负责人一般也是特定的。躲猫猫具有搪塞理由之功效。源自于2009年2月12日云南省普宁县警方的用语。
(来源:文章屋网)
【关键词】网络舆论暴力;群体感染;意见领袖;议程设置
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
随着网络的出现,网络舆论也逐步出现。网络舆论曾经作为一种建设性力量,对社会起着积极的作用,诸如网络的舆论监督。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开始,人们对于网络舆论抱着莫大的期望。然而,一些热点事件经过网民的激烈讨论后,网络舆论往往偏离了正常的轨道,以一种偏激的、暴力的形式出现。对于具体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也没有统一权威的概念被普遍认可。本文试分析网络舆论暴力的内涵、特性来让读者了解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
网络舆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得以实现。其一,网民可以通过自己设置议题来引发网络舆论的形成。网民通过向网络上传消息,或者是发起议题来进行议程设置,其他网民则通过对该消息的回复、评论,或者对于议题的态度表态,形成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一种对于该事件的大体一致的意见逐步占领上风并形成主流意见,也就形成了网络舆论。而网络舆论暴力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舆论,具有以下特点:
言语上的暴力性,态度偏激。网络舆论暴力,通常言语上具有暴力性。网络舆论暴力的实施在于网民对于事件的看法往往以道德为批判的准绳,持一种黑白分明的态度,而不是基于理性的分析与探讨。同时在意见的表达中,往往爆出粗口、脏话,表现出言辞激烈、过于偏激的特点。
对敌对意见的肆意攻击。网络舆论除了意见的偏激与言辞的激烈外,也表现出对于持敌对意见的网民语言上的肆意攻击与谩骂。网络作为一个意见交换的平台,理应具有公平性。在舆论暴力的实施中,网民则表现出对于敌对意见的打压,群起而攻之,以谩骂等方式对敌对意见方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而不得不变为“沉默”或者是转移阵地。
对于当事人的言语侵犯甚至行为侵犯。网络舆论暴力,最核心的特点是对于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言语上的攻击、威胁,甚至通过公布其隐私或者私人信息等,引发一些网民对当事人进行骚扰等行为上的侵犯,给当事人造成生活工作上的不便。也会对其本人以及相关亲朋好友造成一定的压力,甚至引发悲剧。
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因素
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机制是复杂的,促成因素也是多样化的。本文从传播学的视角,对导致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各类因素进行探讨,分析这些因素是如何导致网络舆论走向暴力之路的。
(一)网络媒介的特性与言语上的暴力性
网络媒介的特性是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物质基础。网络的虚拟性和网民的匿名性,使得网民感觉到前所未有的自由,可以毫无顾忌地发表意见。在表达意见的同时,无须顾忌自己的身份、地位、名声等,可以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辞激烈的言论,也无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正是网络的这些特性使得网络舆论更易出现暴力倾向,这是网络所独有的现象。人们把这种现象叫做“去抑制行为”,在互联网中,抑制行为可概括为与现实生活的对应行为相比更少受抑制的行为,它包含以对自我呈现和他人评价的担心“明显”减弱为特征的任何行为。互联网上存在两种典型的去抑制行为,其中之一就是纷争,表现为攻击与谩骂。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时,人们可以因为一个小小的不同意见而立刻恶语相向,不惜偏离所讨论的问题而用各种言语攻击对方。一些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循规蹈矩的老实人,进入网络后也可能会变得粗暴和富于攻击性。正是这种“去个性化”,让网络言论的过激与偏执变为可能。
(二)社会信任危机与偏激意见的表达
由于对于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的存在,网民对官方的信息和观点,往往持不信任的态度和抵触心理。“官二代”、“富二代”等某些相关的词语极易引起网民的热点关注和批判。对于某些不明朗、未公开的事件等也极其敏感。一旦消息触及网民的敏感点,就容易引起网民狂热参与其中。由于社会信任危机的普遍存在,网民对处于舆论风暴中的事件的考量往往依据伦理道德,依据一时感情冲动来进行判断,失去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偏激的意见由此产生。而偏激的意见则确定了网络舆论的暴力性走向。
(三)网络环境中的群体感染与网民的群体模仿
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型,与网民的盲目跟风、非理性的判断息息相关。正是网民的非理性判断与非理性的意见表达,使得网络舆论朝着暴力的方向发展,而不是本着理流的原则进行。网络讨论一般以跟帖、回复、评论的形式进行,意见按发表的先后时间顺序的原则,或者热度等原则进行排列。当网络舆论逐渐形成后,往往绝大部分的最新版面已经被一方的意见所占领。随后加入讨论的网民,同集合行为中的人群一样,容易受到群体感染。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提到,感染类似于一种催眠作用,所有的情感和行动在群体中,都具有感染性。在现实环境中,现场亢奋的氛围使得群体成员失去理智的自控能力,某种观念情绪或行为在暗示机制的作用下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并迅速引发整个人群的激烈行动。在网络环境中,群体感染则是由文字促成的,一致的意见在通过文字表达后形成了对于网民的一种群体暗示。网民在狂轰滥炸的一致化言论中容易先入为主,失去理性的自我判断,人云亦云,不由自主地加入暴力批判的队伍之中。
(四)主流媒体的失职与谣言的扩散
在网络舆论暴力中,恶意的谣言往往刺激了网民的神经,加剧了网络舆论的暴力化程度。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网民,则通过散布谣言来刺激网民,借以引爆舆论这条导火索。谣言的遏制在于权威信息的及时公开,而由于多方的原因,主流媒体却总是姗姗来迟或是缺席。由此,谣言四起,网络舆论也烽火连天,难以控制,从而走向暴力。
(五)意见领袖的误导与网民的盲目跟风
在网络舆论暴力形成过程中,意见领袖起着关键的作用。虽然具体什么人充当意见领袖并不明朗,一般来说是获得网民信任的人,诸如网络的斑竹,或是某领域的专业人士,或是网民喜爱的某公众人物,不得而知。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网络舆论中,存在着这样的意见领袖,他们对于网民意见的态度存在巨大影响力。意见领袖的误导,则使得网民在追随中,逐步偏离理性的轨道。
(六)议程设置的任意性与网站的炒作
网络舆论暴力由以上许多客观因素造成,而不受控制地走向暴力,当然也不排除存在某些个人或者某些网站的恶意炒作。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的议程更多的是由网民自由设置。有些别有用心的网民,热衷于对某些事件的炒作。而作为把关人的网站,却因为利益的考虑,往往选择不作为,甚至是煽风点火,这无疑又催化了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
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解决之道探讨
对于网络媒介所出现的舆论暴力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控制和防范。
(一)网络媒介相关立法的完善与实施
法律具备权威性和强大性,是控制网络舆论暴力的一种有效手段。网络舆论暴力往往是以侵犯当事人的隐私,甚至是骚扰当事人的生活为主要特点。无论是言语上的暴力,还是行为上的对于个人人身和隐私的侵害,都已经构成违法,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个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特别是要有针对网络媒介的立法,让网民意识到即使是在虚拟网络中的言行,只要侵害了个人隐私与生活,同样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受到相应的惩罚。“人肉搜索”第一案最后的宣判结果可以说给了网民一些警醒。此案中的原告,被网民人肉搜索和骚扰的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至法院,索赔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及公证费用2050元,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最后两家网站被判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
此宣判结果一方面可以反映官方的态度,同时也是对于盲目参与道德讨伐的网民的一种警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底线。在进行道德批判的时候,网民应随时注意,否则一不小心就越界了。
(二)实施实名制或固定IP地址
许多网民认为在网络中是匿名的,没有人知道自己是谁。正是这种匿名心理使得“暴民”们肆无忌惮地对受害者进行辱骂和言语上的攻击。而事实上,这种“匿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匿名。这是人们对于网络技术特性不太了解的情况下的一种误解。从技术角度看,网民是可以根据IP地址被追踪的,只是成本较高,在网民活动没有引起太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并不会采取追踪行动。
基于这样一种误以为“匿名”的心理,网民的自我控制能力减弱。因此,让网民有可被“看到”、可被追踪的意识,是抑制网民放任言行的有效渠道。有两种方式,一是实施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谈及新闻改革时所提出的,他建议人大应该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发表东西。他认为网络也应该严格受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网上写东西要负法律责任”。网络实名制能有效遏制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的一系列网络犯罪,并使网友看到更有责任的言论,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提高个人信息的准确度,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将更方便安全。第二种方式是固定IP地址。由于每一个上网者都拥有一个IP地址,对于网络管理者来说,他们可以通过IP地址来追踪某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另一种缓解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技术方式,就是如果每个人在网上都有静态的IP地址,那么个人与IP地址之间固定的对应关系,让网络受众体会到,IP地址的固定让他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再是匿名的,这会促使他们加强对自己言行的约束。
总之,这两种方式都能让每位网民意识到自己在网络中并不是隐形的,而是可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网民的肆意宣泄,从而抑制网络舆论暴力的产生。
(三)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与个人自律
如果说完善相关立法和实名制的实施是一种抑制网络舆论暴力的被动方式,那么提高网络受众的媒介素养无疑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防范方式。网络的监管不仅要依靠外部力量的监管,同时也要寄希望于网络受众的个人自律,让网络成为意见公平公开交流的“市场”,净化网风。由此看来,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势在必行。网络的媒介素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方面是网民作为受众,应能够正确理解分析媒介信息,提出批判意见,提高对负面信息的免疫能力;另一方面,网民作为传者,要具备制作和信息的能力,并且认识到信息后的社会影响,要自觉接受媒介素养教育,强化自身的传媒职业精神。
作为网络受众,网民在接收到信息时,要具备抵御能力、甄别信息真伪的能力和意识。信息甄别依赖于自身的知识背景和一些与计算机相关的操作技术。诸如,对于图片是否经过计算机合成处理,网民需要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来进行辨别,或者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可靠,这需要网民进行相关的多方面的搜索来求证。具备这样的甄别能力固然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网民要认识到鉴别信息意义的重要性,许多网民往往就是被一些片面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以及极端的观点所煽动,不是因为他们不具备鉴别的能力,而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信息筛选鉴别的意义以及必要性,无论真假都一味接受。所以增强网民进行信息鉴别的意识是有必要的。
同时,网民作为传播者,在信息和观点的时候,要具备职业道德。不因一己之私,甚至只是为了发泄,而不负责任的信息,或者发表极端的观点。
网友“渔翁”于2011年3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在自家电脑上敲下一段不到50个字的消息:“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近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超乎他想象的是,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这条消息不胫而走,直至演化为两天后全国范围内的辐射恐慌和抢盐风波。
作为一个传播者,他并没有核实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就贸然进行,并且没有考虑到该信息在非常时期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他违背了作为一个媒介传播者的职业道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说:“人人都可以参与新闻的传播,而不可能人人都具有职业道德,也难以保证每个人都受到过新闻专业的严格训练,通过他们所传播的信息,很难说是真正的新闻,或是无知之见。”喻国明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网民素养亟待提高,再提高。传者媒介素养的提高,能够使网民了解传播的实质和意义,知道话语权的重要性,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格传播者。
(四)网站加强把关,注重信息的全面性
网站作为网络媒介的主要把关人之一,担负着对信息进行把关的职责。而许多网站往往有意无意地忽视对于新闻来源的筛选。
信息既要注重真实性,同时也要注重全面性。全面性是指媒介要提供各方面的事实、情况、意见,不片面报道和隐匿事实。而往往网站或因为私利(为提高点击率,吸引眼球)或因为疏忽,没有担当好把关人的角色,忽视了信息的全面性。很多新闻往往只是一方的观点和信息,而没有提供空间让另外一方有说话的“余地”。正是这种一面之词,容易误导网民,让他们易于激动而导致偏激的言语和观点。因此网站把好关,无疑可为舆论暴力的产生设置一道有力的屏障。
结语
网络舆论暴力,无论是舆论事件的当事人,还是参与舆论暴力的网民,抑或是整个社会,其实都是受害者。当事人要承受来自外界的压力甚至是侵犯,而参与舆论暴力的网民则要花费时间与精力,卷入本该远离生活的无关事件,参与一场不耻的批判与对他人的侵犯。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思考,去努力遏制这样的网络舆论暴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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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议题设置;网络;语言暴力;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G2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2)12-0050-02
网络社会,信息的迅捷传播使新闻和公众议题设置呈现多路竞出的态势,一方面,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依然可以职业化地设置议题;另一方面,公众人物和社会各界人物网路自媒体(如韩寒博客等)及网络新闻媒体(如第一视频新闻网)正日益显示出设置公众议题的动员、影响力,在这种情境下出现的语言暴力(如新闻评议中的蓄意诋毁、人身攻击等)成为显著的负面传播镜像,也给全媒体时代业界社会责任的践行提出了新课题。
一、网络语言暴力损害新闻和公众议题
语言暴力,就是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属精神伤害的范畴。[1]语言暴力是出现于社会日常生活中或个人网路行为中,还是出现于网络新闻和公众议题中,完全是两码事。如果说前者是难以避免和控制的,那么后者正是要加以警视、避免和控制的,因为出现在于网络新闻和公众议题中的语言暴力,借助新媒体的传播被放大,进入了公众视听,成为社会的显像,是一种典型的负面社会传播。
网路语言暴力不乏例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和四川电视台记者在微博互骂和“约架”事件有一定代表性:2012年7月,吴法天在个人微博上了一则有关什邡事件的言论,认为钼铜项目不会污染环境,并请方舟子出面就此进行科普和辟谣。此论一出引来网民一顿斥骂。在声讨吴法天的网民言论中,四川电视台记者周燕的言论格外引人注目,由此激起俩人在网上的互骂,进而把一次就公共事件的争论导向了网上“约架”,以至发展到后来的公园殴打和网民的谩骂升级,恶性循环[2]。此外,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在第一视频新闻网谩骂香港人也很典型。第一视频新闻网一直就时事热点评论,2012年1月19日,“内地儿童在香港地铁进食引发争议”视频上网后,身为北京大学教授的孔庆东一段七分钟网络视频评论,其中,孔庆东连续对香港人爆粗口。上述两例中网络暴力语言带来明显的消极传播效果。
我们知道,新兴的微博和网络视频新闻媒体在公众议题设置方面开了新言路,多了自由讨论路径和平民声音,并且借助网络迅捷传播,在突破地理空间限制和其他技术、成本限制方面比传统媒体有优势,在社会新闻告知和公众议题设置上的重要性正日益彰显,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正因为博客和视频新闻等是新兴媒体,新问题也随之而来,语言暴力在其中出现,说明网路媒体在践行社会责任时有明显缺陷。20世纪上半叶,美国思想家约翰?杜威看到当时日益壮大的报纸、期刊等新闻与大众传媒,欢欣鼓舞。在他看来,新闻和大众传媒可以构建公众理性议事的平台,是社会各界对话的最有利场所,是减小政治压迫和社会暴力冲突的缓释剂。在公众的自由讨论和协商中,可以超越暴力集团的压迫,于是“就有了一种信息的存在,它是共同生活的方法报偿,于是也有了一个值得人们热爱、赞扬和忠诚的社会。[4]”这就是杜威先生设想的新闻和大众传媒作为“社会公器”的效用之一。但时至今日,我们看到的现实情形是:不仅为杜威先生所看好的传统新闻媒体在践行社会责任时水准有待提高,而且新兴的网路媒体在公众议事过程中还时有出位行为,在公众议题讨论中超越侮辱性诋毁、超越语言暴力、达成理性对话的目标,还远未实现。
二、网络语言暴力折射业界践行社会责任不平衡
在议题设置情境下,把语言暴力当成可以自由的言论,这种现象更易出现在网络新闻媒体中,折射出业界在践行社会责任时是不平衡的——传统新闻媒体和新兴网络新闻媒体之间的不平衡。对于传统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而言,新闻和大众传播媒介是“社会公器”,已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自20世纪40年代美国的罗伯特?哈钦斯委员会正式倡导新闻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以来,不同体制、不同意识形态的各国新闻媒体(尽管对社会责任概念有不同理解和诠释),纷纷制定自律规约,在力求自律的同时,辅之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和政府)的评议监督,以期在理性框架内为社会提供新闻服务,设置议题和引导舆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像报纸和电台、电视台这样的传统新闻媒体已经有一个以自律为核心的相对完整的社会责任框架,在此框架中,反低俗、反语言暴力通常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传统新闻机构长期的职业操守,使得职业新闻评论人通常不会在公开播出的电视节目中像网络新闻评论“嘉宾”孙庆东那样肆意谩骂,语言暴力出现在传统新闻媒体中的可能性比起出现在新兴网络新闻媒体中的可能性要小,因为传统新闻媒体要保证公信力,通常会注意恪守新闻职业伦理底线(越界者如默多克旗下的《世界新闻报》关门大吉也从反面证明了这点)。对于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个人微博在设置和介入公共议题时有此功能)而言,其传播平台提供者和从业人员是在不同的环境下践行社会责任的。
首先,新兴的网路新闻媒体可能有“社会公器”的意识,但是其商业运行模式却是以最大可能地吸引公众注意力为运作指向,而理性地发挥“社会公器”的职能有时却会和最大可能地吸引公众注意力的运作指向不一致,换句话说,如果像第一视频新闻网这样的网站要提高网民点击率和网页“逗留率”,语言暴力这种出位行为有时可能凑效。而在个人微博,语言暴力如影随形,在此领域,甚至还没有一个明确媒体社会责任概念。其次,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在行业外部和内部都缺乏社会责任框架和伦理约束机制。从行业外部讲,国内外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措施约束新兴网络新闻媒体践行社会责任。在一向讲求“自由表达”的西方,一边播报新闻一边进行脱衣秀的视频新闻女主持人就在这种“自由表达”理念下大行其道。在美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有一个,就是1992年订立的“通讯礼节法”,主旨在于禁止通过网路向未满18岁的青少年人传输不雅或明显违法的资讯;在英国,相关的措施也就是推动成立了非政府组织互联网监管基金会,旨在消除通过互联网传播含有儿童色情和种族仇恨等内容的资讯。在国内,由于种种原因,新闻立法还未完成,对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比较明显的管理措施有两项,一是鼓励网络行业协会发挥作用,一是政府相关部门对诸如网络色情和网络暴力进行专项整治。我们看到,在相对粗放的社会管理背景下,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要守住伦理底线、践行社会责任更多靠自律。相对于传统媒体比较成熟的自律规约体系而言,网络新闻媒体在这方面刚起步,所以在践行社会责任的机制安排和观念约束方面较之传统媒体显得松弛。再次,新兴的网路新闻媒体内容产出与传统的新闻媒体不同,后者的从业人员都经过一定的职业训练,新闻的内容产出有着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程序,对新闻内容的把关审核比较严谨;而像第一视频新闻网这样的新媒体,新闻出镜人员的入行门槛相对较低,新闻评论员的个性化(有时伴随情绪化)特征明显,易致出位言行。
三、网络语言暴力给业界带来的警策
网络新闻媒体从诞生之日起,就享有言论自由的在操作上的便利,而网络媒体在伦理规约和自律方面的弱化境地,有时可能使得这种言论自由被滥用。有事关公众议题设置的情境下,以为言者无过,可以在网络媒体上率性而言、不受拘束,言说在我、听之由人,实为认知误区。
这个认知误区源于不理解网络新闻媒体的公众议事平台功能(正如杜威所说的那样)和议题放大功能(把议题提交社会和公众加以注意和评议)。网路媒体既是公众议事平台,就要有一定的规则:言论自由和理性讨论应相伴而行。言论自由和理性讨论,应始终是一对不离不弃的概念。公众把设置议题的责任托付给新闻媒体(不论是传统还是网络媒体),也希望媒体征集和各方意见,以让公众“兼听则明”,但是,言路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拘束,换句话说,讨论是有边界的——在公众议事的过程中,如有诽谤、构陷、谩骂以及恶意煽动暴力和攻击行为的言论或示意,都是社会伦理(有时是国家或地区法律)所坚决制止(有时是惩戒)的,语言暴力当然属于被制止之列。网路媒体既有议题放大功能,就应保证进入公众视听的议题有讨论和评议的价值。在议题设置情境下出现的语言暴力的谬误在于:对本该进行建设性讨论的公共议题施放噪音,把讨论变成诋毁和攻击,把社会舆论引向消极面。这个认知误区还源于不理解媒体的文化表达功能。媒体在当下议事、导引舆论的同时,还有一种隐形的、长远的文化影响力,正如传播学名家丹尼斯·麦奎尔所说:“在文化的层面上,大众媒介:成为社会现实的定义者与形象构成的主要来源,以及社会认同的主要表征;与其他任何单一的机构相比,大众媒介是人们暇余生活中最大的聚合场所,它为绝大多数人提供共享的文化‘环境’。[4]”我们认为:如果一个新闻评论员在这种共享的文化环境中不加节制地信口谩骂,就是对公众视听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看,语言暴力是附着了重度情绪化色彩的个人无理诉求和对他人(个体和群体)的无理贬斥、诋毁,无形中增加的是进入公众视野的文化垃圾、牺牲的是理性对话场域和达成社会谅解的文化建构,其社会价值和文化导向,也是消极的和负面的。
我们认为,在全媒体时代,要避免和消除议题设置情境下的语言暴力,首先要从大处着眼,即改变传统新闻媒体和新兴网络新闻媒体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不平衡态势,构建适于全媒体时代的新版社会责任规约框架;其次,对于新兴网络媒体而言,在顾及自身商业运营模式和言路自由价值取向的同时,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应在网站上开辟评议通道,以获取来自广大网民的及时的媒介批评意见,同时,提高新闻出镜人员的媒介素养,强化新闻内容产出的把关程序,以理性、建设性的态度和话语,为建构社会公众理性议事平台而努力;第三,在社会责任的践行方面,传统媒体因有先发和相对成熟的优势,似应义不容辞地在业界“以身作则”,并在新兴网络新闻媒体和公众人物自媒体有诸如语言暴力的出位言行时,及时给予公开评议、形成来自业内的有力监督。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语言暴力[OL].http:///view/455600.htm.
[2]微博“约架”[N].中国青年报,2012-07-23.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隐私
最近看了《搜索》,陈凯歌的电影。女主角叶蓝秋,因被诊断出癌症晚期,郁结于心,在公交车上拒绝给一位老人家让座,这么“屁大点的事”恰好被报社实习生拍到,一时间“不让座的墨镜姐”在新闻、报刊、网络上被众人口诛笔伐。“人肉搜索”将她的秘书身份曝光于众,接着,小三、破坏家庭、博客被黑、道歉被截、蓄意报复,各种夸大的假相最后害得她跳楼惨死。七天时间,几个人的命运被卷入其中。这一场巨大的网络风暴,像是开启的潘多拉魔盒,根本无法停止。
我国大量出现“人肉搜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使得很多人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人肉搜索”中出现大量侵权行为的原因如下。首先,网民出于正义感,或者同情心,以及愤慨,是进行人肉搜索的出发点。但由于在这一样的情况下,网民大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是在进行正当的网络舆论监督,是在对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或丑恶的个人行为进行批判,是在网络世界中进行“惩恶扬善”,往往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理性约束,个别人走出了法律约束的范围,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构成了侵权责任。其次,网络没有实名制也是一个原因。网络上通行的一句话是“在网络上人们不知道你是一条狗”,在网络上活动得使人的虚拟身份,并不是真实身份,因此,一般人就会以为没有人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不用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因而放任自己的行为,形成过激行为。再次,有人认为,法律并没有关于“人肉搜索”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明文规定,因而不在意对自己行为的法律约束。最后,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较晚,加之人们天生的好奇心和探索欲,隐私权往往被很多人忽视。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于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审查信息内容是否属于“谣言、、、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是否属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上述内容最难辨别的是谣言和诽谤的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在此承担了过重的审查义务,也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实践中怎么样平衡其权利义务,殊值研究。我认为,网上谩骂、侮辱等侵权行为比较明显,网站应该承担此类审查义务,出现这种侵权行为网站应该和侵权者负连带责任。关于诽谤和侵犯隐私权,因为审查难于实施,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的界定也不明确,从有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角度考虑,不宜赋予网络信息服务商过重的审查义务。
在网络的影响下,如果有人组织一些网友到被人肉搜索人住所地或者单位堵人、谩骂,在房屋墙壁或窗户上帖大字报、打电话谩骂或者争吵等,则侵犯了别人的人身权,如果在其所在地宣扬其的隐私,则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侵权主体是组织及参加上述侵权行为的人。此时似乎不宜将网络信息服务商作为共同侵权主体,因为即使有人在网上发帖召集和组织集会,可能一开始并不是就意图侵权,而是在聚集起来以后逐渐发展为出现上述侵权行为的。
我认为,在面对网络暴力的时候,主要应当保护的是人们在社交网络中真实的个人信息。当人肉搜索将这些信息肆意在网上传播,受侵害者频频接到恐吓电话,威胁短信,甚至不敢出门时,受侵害者有权要求社交网站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及被窃取,还是网站技术上的缺陷,致使个人信息曝光于众,无处不在的网络暴力,都会严重地威胁到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宗教极主义
一、涉及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相关法律文件
以上列表中所显示的是我国有关反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全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协定。在连续签署了四份与反恐相关的法律文件之后,我国终于将反恐规定进了《刑法》之内。之后与中亚五国相继签署了相关的区域反恐条约。接着,在对《刑法》进行修改的时候,对恐怖主义的相关规定也做出了一些变动,主要是扩大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惩罚范围,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不久,就出台了《反恐怖主义法》。这就是我国反恐立法活动的过程。
这些相关法律文件的制定,让我们逐渐意识到反恐的重要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在经济水平和信息技术提高的同时,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实施手段也开始变得多样化。
二、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概念界定
(一)恐怖主义的概念界定
恐怖主义这个词是从《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才在《刑法》条文中出现的名词。但相关的概念却并没有规定在《刑法》条文中,而是将其规定在了相继出台的《反恐怖主义法》中。在《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1.恐怖主义概念的基本特征
对上述提出的概念进行分析,通过分解其行为方式与造成的严重后果,可以总结出恐怖主义所具备的特征有:
第一,恐怖主义的目的具备一定的特定性。这种特定性有两方面的含义,分别是政治目的以及特定的目的。前者是为了实现自己一定的政治或是意识形态的目的,后者则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的侵犯。另外,虽然恐怖主义在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政治概念,具备政治性,但是恐怖主义除了政治性外也有其他特性。理论界的观点如下:观点一,恐怖主义就是出于特定的政治性目的;观点二,出于政治或是宗教目的;观点三,出于政治目的或是其他目的。笔者赞同观点三。因为恐怖主义本身可能确实带有很强的政治性倾向,但是并不是一味地追求政治目的,就目前来看,恐怖活动的行为方式包括洗钱、走私、毒品、军火犯罪等。这些犯罪都不是单纯出于政治性的目的或是宗教目的,而是出于经济等其他利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人对于恐怖主义的理解不同,认为恐怖主义的目的也是多样化的,所以,不应当局限在政治性这唯一的目的中。笔者认为,将其理解为观点三是较为合理的。
第二,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具有特定性。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以危害社会安全为目的的暴力行为,包括暴力、恐吓以及破坏等多种手段,这种手段具备直接性,通过直接的暴力行为实现自己反社会、反人类的目的,目标明确;其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而对国家机关与国际组织进行胁迫,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具备政治性,在一定的政治诉求之下的一种恐怖手段。
第三,恐怖主义实施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比如新疆地区发生的自爆事件,这种利用自己爆体的方式达到伤害他人的目的,也是恐怖主义的一種,所以个人同样可以实施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但是就这一问题产生了观点的分歧,第一种是认为应当将个人包含在内,因为不管主体是不是个人,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来讲都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那么这时候,实施主体数量的多少并不是主要因素;第二种则是将恐怖主义犯罪归结到了有组织的犯罪中,并且将恐怖组织作为恐怖主义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恐怖主义的实施主体还是应当将个人排除在外。笔者支持前一观点。只要符合“主义”的内涵,那么主体是个人还是组织,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第四,恐怖主义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无辜的第三人,虽然国家机关与国际组织也是恐怖主义针对的对象,但是实际上也是对机构与组织中的人实施恐怖行为。
2.恐怖主义跟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1)恐怖主义与恐怖活动的辨析。恐怖主义中的“主义”是具备一定含义的,“主义”代表着一定的核心的价值观和信仰。只有这样组织的才能被称之为恐怖主义。否则,只是个人基于报复实施的手段恐怖的行为,是不能被称之为恐怖主义的行为。
(2)恐怖主义与恐怖组织的辨析。恐怖主义的主体包括个人与组织,所以对于个人恐怖主义,当然不能称之为恐怖组织,只能是那种依托于组织的恐怖主义才能称之为恐怖组织,其实施的犯罪才能称之为有组织犯罪。
(3)恐怖主义与恐怖主义犯罪的辨析。以网络暴恐行为为例,在网络高速发展之前,人们对于恐怖主义的分类就是在现实这一平面空间中,但是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以及信息网络提供给我们的自由发挥的平台,甚至到现在的自媒体时代。人们开始将网络作为另一个平行空间,开始实施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当然也包括恐怖主义行为,但是在信息网络的犯罪工具与犯罪空间的性质被承认之前,国家在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尚未转移到信息网络之前,恐怖分子通过网络实施的一些犯罪行为,即使符合恐怖主义的特征,如传播血腥、自杀视频等,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因为法不溯及既往。
3.恐怖主义的分类
(1)恐怖主义按照行为主体的不同,分为个人和组织恐怖主义。个人恐怖主义指的是以个人作为行为主体的恐怖主义。在恐怖活动多发区,经常会发生个人恐怖袭击事件,造成的危害性并不会小于组织恐怖主义,其特点如下:第一,具备政治性目的。对于个人恐怖主义来讲,如果不具备政治目的,那么出于个人私怨报复或是其他的非政治性理由而实施的恐怖行为,往往只能按照普通刑事案件来进行处罚。因为这里所谓的“恐怖主义”,并没有体现出“主义”的实质内涵来。只有具备一定的政治性目的,才能体现出行为个人本身所具备的一种意识形态,也就是所谓的“主义”。第二,行为主体是个人。第三,社会危害性大。在进行衡量的时候,不能根据恐怖主义犯罪实施主体人数的多少来进行判断,而应该根据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与主观恶性来进行判断。那么对于个人恐怖主义来说,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具备组织恐怖主义不具备的特点,就是可预防性低,那么其对公众心理造成的压力和恐慌相较于组织恐怖主义往往是加倍的。组织恐怖主义特点如下:第一,行为目的的多样化,可以以政治性或是经济性或是宗教性目的为其特点的目的进行犯罪。第二,行为手段多样化。因为犯罪的组织化,人手分配的多元化,导致可实施的犯罪类型就会多样化,那么就不一定会局限于政治性犯罪与暴力性犯罪,还可以实施技术型与经济型犯罪,例如走私、毒品、军火犯罪等。第三,严密的组织结构。一般意义上的组织恐怖主义在组织结构上相对于极端主义来讲,具有相对的严密性。
(2)根据恐怖主义目的的不同,分为民族主义和技术型恐怖主义。当然,这里的分类是基于组织恐怖主义而言的,因为个人的恐怖主义是不要分类的。例如,恐怖组织中的黑客,采取网络攻击的手段实施恐怖主义或是实现自己的政治诉求与主张。
(二)极端主义的概念界定
对于极端主义的定义,最早是在我国签订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中。但是在相继出台的《反恐怖主义法》中却并没有采取《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中对极端主义的定义,而只是在《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第二款中进行了规定。虽然,《反恐怖主义法》中规定的并非极端主义的定义,但是根据这句话,我们仍旧可以看到极端主义政治意味的变化,已经不再局限于政治领域而是转向宗教与其他。
1.极端主义概念变化的原因
在2001年,关于极端主义的定义充满了政治性,这是由当时的大环境所造成的,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国经济的发展,人们需要的增多,价值观的变化,导致各种极端势力的出现,其目的也就不再局限于政治这一个方向,开始慢慢的基于宗教或是生态等方面。极端主义的基本特征如下:
(1)价值理念极端,具备非常强的排他性。这里的价值理念极端,是与正常的价值观念相比,换言之,极端主义的价值理念有悖于一般人的价值理念,并且排斥任何与其相冲突的价值理念。比如,宗教极端主义。强烈的排他性就是极端主义的表现,想法走上了极端。
(2)行为目的的多样性。生态极端势力的目的在于生态,宗教极端势力的目的在于对曲解的宗教教义的维护,还有民族极端势力在于对民族政治权利的极端主张。这些都是极端主义的目的,具备多样化。
(3)行为方式的多样化。极端主义犯罪的行为方式也是多样化的,因为极端主义范围的广泛,只要是观念极端并实施一定危害行为的,都可以称之为极端主义。需注意的是,极端主义概念的变化,使得极端主义不再局限于暴力这一种行为方式,也包括非暴力的形式。比如宣传邪教思想,宣传血腥的自杀式的理念等。
(4)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或是组织。极端主义的行为主体也可以是个人或组织。个人具备极端的思想意识,并且做出相应的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比如,个人通过自杀来宣传教义,通过自焚等方式寻求来生等。这样的行为毫无疑问就是极端主义,应当予以遏制。
2.极端主义的分类
(1)根据极端主义的行为方式不同,极端主义可以分为暴力的和非暴力的极端主义。暴力的极端主义就是采取暴力手段实施极端主义犯罪行为,比如为了维护自己坚持的极端的价值理念,发动武装暴乱等。而非暴力的极端主义指的是相对于暴力极端主义的暴力方式,会采取一种较为平和的方式进行宣传。例如,现在的网络极端主义行为。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人们获得了更多表达自己思想的空间和平台,所以,极端主义分子因为其的反社会性,往往会采取网络这样的隐蔽手段来宣传自己的极端思想。例如,通过网络直播自杀或是自焚的过程,或是宣传那些自虐和自残的视频。这些都是非暴力性的极端主义。
(2)根据极端主义的目的来源不同,有民族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生态极端主义等。民族极端主义诉求指的是将单一民族理论作为其极端理念,排斥一切非本民族的人或物。宗教极端主义坚信自己价值观念的唯一性,排斥一切非本教的价值思想。生态极端主义指的是以某一种行为作为其对生态的价值理念,任何不符合其价值理念的行为都坚决予以排除。
三、从概念分析看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关系
通过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基本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二者的异同点。
(一)相同点
1.二者的目的都具备多样性,即都不是以政治性目的作为必备的要求。对于恐怖主义来讲,从《反恐怖主义法》对其确定的定义可以看出来,恐怖主义也可以是其他的目的,例如为了获取财物或是其他,而采取抢劫或抢夺的方式等,或是从事走私犯罪,不一定所有的活动都是具备一定政治指向的。极端主义也是这样,可能是出于其他非政治性的极端主义思想和价值观念而进行的犯罪活动。
2.二者的行为主体都可以是个人或是组织。两者的实施主体均可以是个人或组织。但是当行为人是个人时,可能不容易区分出行为是恐怖主義还是极端主义。例如,一个人将炸弹抱在怀里,走到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之后,自己引爆,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这时候的行为人因该如何定性呢,应当是作为恐怖主义来进行定罪,因为这个人虽然是一个人,并且采用的是一种很极端的方式,并且是以自己为代价而完成的犯罪活动,但是行为人做出的损害自己的行为是为了伤害别人,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应当认定为恐怖主义。反过来,若是行为人将自己在荒郊野外的自爆视频放在了网上进行宣传,那么这时候的行为人就是极端主义,因为行为人这时候采取的方式是用自杀的方式来宣传那些血腥的极端的理念。
3.行为方式都具备多样性。二者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对于二者的相关法律规定也都使用了“暴力”等相关词语,但是二者同样可以采取非暴力的行为方式来进行活动。例如,科技在进步,信息网络技术可以说是最普遍、最具渗透力的一种方式,可以将自己想要传达的东西通过网络传达到世界各个角落,这和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无国界特性是相吻合的。那么行为人通过采取网络攻击的手段,窃取相关国家或组织的内部信息或是国家机密,其造成的危害将是不可估量的。这样的手段也是恐怖的,而极端主义分子同样也可以通过网络以非暴力的手段进行宣传和传播自己的极端主义思想,对社会秩序进行破坏。
(二)不同点
二者的差异性表现在:
1.二者的政治指向性的程度不同。虽然笔者认为恐怖主义并非完全的政治指向性的行为,但是这与目的的层次性有关,也就是说虽然恐怖主义可能会进行以经济或是以宗教为名义的一些恐怖活动,但是这可能是恐怖组织的直接目的或是暂时的目的,而非最终目的,恐怖主义的最终目的还是不可避免地要具备一定的政治倾向。而极端主义则不是这样,它可以是完全的非政治性的活动。
2.二者指向的目标对象并非完全一致。对于恐怖主义来讲,行为主体指向的一般都是无辜的第三人,或是国家机关与国际组织。但是极端主义则不是这样,极端主义很有可能会通过伤害自己来达到自己极端思想所要达到的目的。
3.两种行为的侧重点不同。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在行为方式上有很多重合的地方,比如进行武装暴乱等,扰乱社会秩序等,但是恐怖主义更加注重的是行为的恐怖性,可以是武装袭击,或是网络攻击,但对行为的恐怖性都有一个程度的限制。而极端主义则不同,极端主义的行为方式虽包括暴力与非暴力,但是极端主义主要侧重于强调思想观念的极端性与行为手段的极端性,所以,相对来说恐怖主义对于手段行为的恐怖性与目标的明确性更加重要,而极端主义则是为了自己的价值观念,在极端的排他性的情况下进行极端的行为,或是宣传自己极端的思想。
四、结语
通过分析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各自的定义与特征以及相关的分类,得出了二者之间的异同点。这些异同点让我们看到,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之间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的。这也是为什么法条在规定时将二者并列规定在一起。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在《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第二款中有相关的规定⑩能看出立法时的本意就是说,对于恐怖主义来讲,它的思想基础就是极端主义。
[论文摘要]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深刻影响,不良网络文化使部分青少年迷失了方向甚至走向了犯罪道路。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表现在思想、道德、犯罪甚至身体各个方面,全社会应当积极配合,维护网络世界的良好环境。
互联网快速发展对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在已经步入信息化的今天,“上网”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而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中,青少年占了很大的比例,并且在逐步增多。在给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及身心健康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不良文化在互联网上流行的现象日趋严重,色情、暴力、迷信和邪教信息在网上泛滥成灾,网上道德逐渐沦丧,这些现象已经成为威胁文化安全的世界新公害。网络青少年群体在享受高科技带来欢乐、恩泽的同时,其身心也在承受着网络文化负面影响的煎熬。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教育、生活以及价值观念等造成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直接影响着下一代的综合素质。
一、网络文化的含义和特征
(一)网络文化的含义
互联网是人类借助数字通信、信息技术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进行模拟综合,构建起的一个与人类精神世界紧密结合的虚拟空间,在这个空间中,网络群体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社会心理、价值取向以及较恒定的行为模式,它们可以被称为“网络文化”。网络文化是网络时代的人类文化,它是人类传统文化、传统道德的延伸和多样化的展现。
(二)网络文化的特征
网络文化是一种新的文化形态,具有集声音、图像、文字于一体的优势和高效新奇的特点。
第一,开放和虚拟。互联网形成了一个没有中心的、开放的网络世界,无人控制,也没有单一的权力机构对它负责。这样就使得网上交往完全是在开放的状态下进行的,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由于网络的无限开放性,导致网络文化的不真实性与虚拟性。大多数网民都不愿意用真实的姓名,由此提供的交流信息真伪难辨。
第二,自由与个性化。与传统文化相比较,网络传播是开放的,任何网民的地位是平等、自主而自由。在这里,网民可以自由交流,畅所欲言。由于网络文化的开放、自由性,也为个性化提供了平台,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学习的内容、进程,选择交流的伙伴。互联网如广阔的海洋,任你在信息海洋中自由游泳、大胆冲浪、展现自我。
第三,交互性与跨文化性。网络互联带来了信息传播、人际交流的互动性,使传播与交流不受时间、地域、身份的限制,受众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这种传播交流是双向的,改变了传统信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传播方式,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真正达到了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网络文化突破了空间、地域、国别的限制,能实现跨文化的交流、对话和互动。
第四,弱规范性和价值多元性。互联网在世界各国都程度不一地呈现出弱规范性的特征。这一特征在我国也是网络引发多种社会法律问题的基本原因之一。网络的公开性与弱规范性使得网络中的各种信息的价值取向呈现出多元甚至混乱的特征。互联网中符合社会主流要求的信息固然大量存在,但是不良信息与网络垃圾也四处泛滥,色情、错误价值观念、恶意政治观点、反科学伪科学信息随处可见。网上的内容可谓是良莠不齐,鱼目混珠,各种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并存,其价值取向也相当多样化。
二、网络文化对青少年成长的促进
(一)网络文化推进了社会经济、文化的转型与跃升
网络文化正以一种全新的界面出现在人们面前,对传统文化规范则是一场脱胎换骨式的转变。网络文化的信息化和开放化使青少年的视野空前开阔,头脑异常活跃,它使青少年传统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认知模式都发生了巨大变革。
(二)网络文化为青少年充分施展聪明才智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网络把人与人以及社会与社会连接在一起,这里每天都有大量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概念诞生,网络已经成为青少年创造力最大限度膨胀与滋生的一片沃野,为青少年施展聪明才智提供了平台。
(三)网络文化为人类创造了新的文化载体
由于网络文化双向互动性和双向交往性,给人类多国别、多民族、多领域、多形态的文化交往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使人类交往水平得以跃升,促进全球文化交流,使人类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把社会编织于平行扩张的网络之中。
三、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
(一)弱化青少年的民族意识
据统计当前网上的信息来自美国的占50%,来自中国大陆的仅占0.01%。这表明,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占据互联网这一文化传播的制高点,一方面控制国家舆论,另一方面源源不断地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扒阆”其价值观和精神文化产品。这必将对我国青少年的人生观和意识形态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的民族意识、民族认同感弱化民族身份逐渐消解。
(二)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增多
网络技术使人们的身份可以变成电脑上的一串字符,任何人都可以随便用不同的名字、性别、年龄与人交流而不会被人察觉。据统计,日前,计算机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这1%中,只有4%会被指控。网络的隐蔽性特征以及网上黄色流毒、黑色信息、暴力文化的泛滥使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侵犯知识产权、恶意制造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等案件逐年增多。
(三)造成青少年人格缺陷
网上交往是一种以网络为媒介,以文字符号为载体的间接交往。交往的虚拟性,使人们不必遵守现实生活中的交往规则,也不必承担违反交往规则而承担的责任,人们可以畅所欲言,甚至可为所欲为,极易导致青少年对人际交往的道德标准的模糊,易产生对现实中的人的不信任,从而淡漠现实生活中与亲属、邻居、同学之间的感情关系。
(四)影响青少年学业和身体健康
互联网使许多青少年沉溺于网络虚拟世界,占用了青少年大量读书、学习的时间,对青少年的学业有很大的影响。长时间上网,致使青少年由于睡眠不足而导致生物钟紊乱,免疫功能降低,容易引发紧张性头疼、焦虑、忧郁等,同时,由于玩游戏时全神贯注,身体始终处于一种姿态,眼睛长时间注视显示器,会导致视力下降,眼睛
疼痛、怕光、暗适应能力降低,脖子酸痛、头晕眼花等等。
四、不良网络文化引发青少年犯罪的表现
随着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日益深刻,因网络而引起的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剧。2003年3月安徽合肥16岁的胡某在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因技艺不佳被同伴嘲笑,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将同伴刺死。2004年5月某中专学生许某和严某上网成瘾,因无钱上网而抢劫出租车司机,致使出租车司机死亡。2008年4月云南警校学员王建军锤杀两名室友,致一死一伤,然后自杀。据分析,该学员沉迷上网,爱玩网络杀人游戏。以上几个案例充分显示了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产生的危害,使一些青少年因种种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网络文化影响青少年犯罪的表现。
(一)因沉迷于网络游戏而导致的暴力犯罪
网络文化是种虚拟的文化。网络游戏多以扮演角色和互追杀等游戏为主,由于青少年自控能力差,往往会沉迷其中,不能自拔,甚至分不清现实与虚拟,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受网上暴力文化的误导而实施的暴力犯罪
暴力文化,是指坚持有助于暴力行为发生的行为规范的亚文化。在暴力亚文化中,人们的行为规范受武力或者暴力手段来解决日常生活中问题的价值观念的指导,认为它是种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在这种社会氛围中,暴力已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渗透到青少年的品质之中,甚至形成种崇尚暴力的观念。这种暴力文化对于身心正处于成长阶段的青少年来说影响尤为深刻,因为他们对世界充满好奇,善于模仿,可塑性强。
(三)因上网缺钱而导致的财产型犯罪
据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副所长介绍,在2005年新收的三成未成年犯中,有相当多的孩子都有相同的犯罪规律,先是上网成瘾,然后为筹集上网所需钱则去偷、去抢,之后再若无其事地去上网吧。
(四)因受网上色情毒害而导致的性犯罪
据统计,网上的非学术信息有47%与黄色、淫秽、色情有关,70%以上的性犯罪是受网上黄色信息的影响,因长期沉迷黄色、色情网络而导致犯罪。因为网络中传播的色情图片和信息对正处于性意识萌芽和成熟期的青少年带来的关于性的冲动和引发的性冲动是强烈而难以抑制的。青少年过早涉足性领域,网友间的强奸、诱奸事件时有发生。
五、针对不良网络文化影响的对策
(一)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网络立法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我国相继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营业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的实施对网络行为已经发挥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仍然程度不同的存在着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从而有待更加完善和易操作的法律出台,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相关立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使原有的管理制度合理化与效率化,真正明确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以及电信部门等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我国青少年成长的网络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政府应当加大网络市场监管力度
第一要加强对网站和网吧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净化青少年的上网环境。针对目前网吧作为我国青少年上网的主要社会场所的现状,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制定对策与措施,网络监管人员应当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对网吧进行检查监管。要求网吧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营业,严格限制未成年人上网。
第二要加大对网络的技术监控,严防各种不良信息的与传播。互联网是信息技术的产物。由技术带来的社会问题用技术本身来解决可能是最直接和有效的方法。但是,我国目前对青少年安全上网采取的已有措施中,技术措施最显乏力。具体方法比如网站分级,国外已有成功先例,同时大量建立适合青少年成长的公益性网站,对有效防范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有着积极意义。另外,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开发一些技术先进、实用的网络过滤软件,尽量阻止各种有害信息对青少年的侵扰。
(三)学校要承担起教育青少年的重任
第一学校要更新信息时代的教育观念,改变传统教育方法,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积极引导,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第二提高教师的网络知识水平和技能,只有教师的能力提高了,才能有效地引导、监督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同时增加网络相关课程,把学生的兴趣转移到对网络上有益知识的学习上,使网络成为学生学习的好帮手。
(四)家长要培养孩子良好的上网习惯
第一家长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坚决不上不良网站,不从事网上非道德和非法活动。积极引导孩子良好的上网习惯,从网络中汲取各种有益的知识,真正把网络当作孩子学习的平台和助手。
第二家长要关心孩子,积极配合学校和社会严把上网关,使孩子远离不良网络文化,杜绝不良网络对孩子的危害。
网络及网络文化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积极的一面,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在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给青少年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帮助他们健康快速成长。
参考文献:
[1]刘雪、胡敏洁,网络传播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及对策[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
如果说人对历史的记忆因为痛苦而难免显现出令人遗憾的模糊,那么,放眼令人不安的现实,暴力的持续刺激并不允许人们对它进行遗忘。
我们的社会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使个体越来越变得如此具有攻击性,而且是恶性攻击?本文将对2009年的暴力进行一次盘点,重点分析报复性暴力、心理一精神疾病暴力、青少年暴力的发生机制,它们已经从边缘进入中心,越来越不可忽略。
人并不天生就有暴力的癖好。施虐不是人的本能。就精神分析的视野而言。心理事件只是社会事件的心理层面,而社会事件不过是心理事件的社会层面:暴力只是社会刺激经过心理中介的行为结果。
暴力表现为这样的一个特征:人被畸变成一种对外界(或自身)进行恶性攻击的“刺激一反应”心理机器。它的背后是社会结构的系统性紊乱。暴力行为之所以得以发生,就在于一个人在某种特定的社会情境中,在心理上(而不是在理性上,必须强调这一点)已经没有什么可以让他选择暴力以外的手段来维护自己心理上的生存。
这是一种“神经症”似的系统性紊乱。精神分析大师弗洛姆认为,人有自由生长,发挥其生命潜能的内在需要,如果这种需要遭到扼杀,它就会转化为破坏性,即:攻击性是生命受阻的结果。
社会结构性暴力及遭到的报复
2009年3月12日,广州番禺区大罗塘银平路金信工业大厦一珠宝公司发生一起命案,一名年轻男子刺伤两名女高管后,从大厦8楼跳下当场死亡。女高管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这不过是弱者在遭到制度性权力和资本权力侵害时进行报复的一起“普通事件”,尽管它在解读上具有标本性的意义。
根据媒体和警方披露的事实:杀人并自杀者原系该珠宝公司工人,刚结婚不久。金融危机时被辞退,但厂方给予经济补偿时对其故意刁难。他多次与厂方管理人员交涉,不仅没有效果,还被掌掴。绝望愤恨之时,报复性暴力由此发生。而两名女高管作为了他的抽象体系的可以被确认的“代表”而成了牺牲品。
在一个由资本逻辑所建构的企业权力网络中,打工仔处于被企业管理方支配的地位,这个过程伴随着科层制合法化施加的精神甚至肉体压力。而对于诸多其利润更依赖于对员工血汗的榨取的“血汗工厂”来说,工人并不具作为权利主体的尊严,而只是廉价的生产工具,这一生产工具可以最大限度地消耗,一旦其存在失去价值,丢弃时最好能够不支付消耗的补偿性成本。因此,厂方在辞退这个打工仔时不给予应有的经济补偿额,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并不奇怪。
发生在东莞的另一起血案强化了这一点。2009年6月15日。一个叫刘汉黄的打工仔,因工伤赔偿纠纷,用仅存的左手,刀捅东莞大朗镇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3名台湾籍高管,致2死1重伤。事件的逻辑轨迹和以上事件惊人相似:都是企业在消耗了打工仔这一生产工具,在其已无价值或成为残废品丢弃时拒绝支付相应的补偿成本。
在2009年11月2日对此案的宣判中,刘汉黄在法庭上情绪异常激动地呐喊:“我已经两次低头,为什么还要苦苦相逼啊。”
这话当然不构成对于报复性暴力的辩护,但是,它对导致报复性暴力发生的既定现实进行了控诉:在所谓的“经济发展”中,地方政府无论是否与企业具有个人层面的利益输送关系,在GDP层面都存在着利益关联,即使权力和资本没有勾结,它们也共同构成了一个瓦解劳动者权利、置其于绝望境地而只能进行暴力抗争的“神圣同盟”。后者就只有两种选择:或者默认这一弱者被强者侵害的丛林法则,或者以自己的身体为武器进行报复。
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边缘游走的“社会结构性暴力”一词有两个含义:
第一,它表现为整个社会组织架构安排的权力支配网络,这既包括统治者对被统治者,也包括各种组织中管理者对被管理者。在作为角色嵌入权力秩序的情况下,不仅人与人之间在报酬上的不平等得以合法化。而且一个人可以对另一个人进行合法的施虐。
第二,它表现为整个社会不平等的制度安排和阶层在资源获取机会上的巨大差异,并常常恶化为制度性暴力、巨大的贫富悬殊和社会阶层结构的固化。掌握稀缺资源的阶层常常倾向于建立一个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利益秩序的联盟,而弱势群体像“被废弃的生命”一样被抛离到制度和资源分配的边缘。本来作为一个“共同体”的社会由此成为强势阶层表演的舞台――而且是他们对弱势阶层进行羞辱的舞台。
如果说第一种含义上的社会结构性暴力更多的只是产生个体层面上的暴力反应,那么,第二种含义上的社会结构性暴力则会催生普遍的暴力反抗。
任何一个社会的制度安排和结构建构都首先必须通过人们心理上的合理性的检验。如果它们本身就具有不义和暴力性质,对于人的心理一精神结构将产生如下影响:第一,既得利益者在无意识深处也知道这是不义的,因此基于心理上的生存必须认为这一制度安排和结构建构是合理的,这驱使他们在恐惧中走向歇斯底里;第二,利益受损者在被压榨和羞辱中心理生存遭受威胁,心理防御机制开始运作,被迫通过暴力来肯定自身的存在,并向否定了自己存在的抽象体系进行报复。
心理-精神疾病对“社会”的报复
笔者没有看到2009年有关中国有多少心理一人格障碍者、心理变态者(日常生活意义上和临床上)、神经症患者、精神病患者的统计数字。但是,根据前几年的一份统计,在中国成年人中,患有各种精神病的人至少已达到1600万。2009年的数字只会增加。精神病是所有心理一精神疾病的极端状态,没有达到此极端程度的心理一精神疾病患者恐怕是一个天文数字。而仅仅在广州,根据今年披露的一份由市卫生局所委托的调查,广州市平均每100人中有15.76人患各类精神疾病,比之20多年前精神疾病1.27%的患病率,增长了12倍。
心理和精神疾病在会导致暴力吗?这看起来是一个幼稚的问题。第一,心理和精神疾病是一个人的被破坏,他倾向于对破坏了他的外界进行报复;第二,心理和精神疾病意味着一个人在社会互动中,其行为的背后乃是焦虑、恐惧和仇恨,行为容易失去理性控制而演变为暴力。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社会的诸多暴力,都与个体的心理和精神疾病有关。在心理上和精神上有“问题”的人,已然变成一颗颗不知何时引爆的“心理炸弹”。没有临床症状的马加爵、邱兴华已经充分地展示了它破坏性的巨大威力。而2009年中国因心理一精神疾病而杀人的一个最具悲剧性的个案,是一起患有精神病的男子杀子事件。
大量的心理和精神疾病患者当然不是从地底下呼唤出来的。当今中国的贫富悬殊、制度层面的非正义、道德的沦丧、个人被还原成面对“他者”的社会原子、人与人之间--的异化、对未来的迷茫、竞争的激烈、压力的强化等,都使这个社会成为一个“致病情境”。
精神分析指出:心理和精神疾病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类在本性上无法适应他们所创造出来的社会结构(人类生存环境)的结果。人似乎可以适应任何环境,但如果这种环境违反他的本性,适应本身往往需要他付出在心理和精神上得病的代价。
这有两个不能混同的类别:
一是某些人心理和精神上的疾病具有临床上的症状。二是某些人在心理一精神上已经畸形(大多数人都是如此),但由于对社会有很强的“适应性”,并没有在临床上表现出来,看起来是“正常人”。但这些人实际上有很强的攻击性,只不过攻击性不一定表现为裸的暴力行为,而是隐藏在日常生活的角色扮演面具背后。比如,背后说一个人的坏话,就是一种心理一精神结构畸形后对暴力的变相发泄。
无论是否把一个人变成临床意义上的神经症、心理变态和精神病患者,只要一个社会破坏人的心理一精神结构,对于这个人的生命潜能来说即是一种阻遏。人的生命受挫,暴力的潘多拉魔盒也就打开。
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为它所建构出来的制度、秩序和结构支付成本。如果一个社会对人的心理和精神结构产生破坏,在把一个人变成畸形人和“心理炸弹”时,它就启动了对自身进行报复的程序。换句话说,心理和精神疾病代表了一个社会的“自我报复”。报复的对象,既可能是心理精神疾病患者自己,也可能是他人或抽象的“社会”。
青少年暴力的发生逻辑
2009年10月,网络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内容说明写道:该视频拍摄于广东中山市三角镇。视频长达9分钟,内容很黄很暴力,几个女孩围殴一个穿校服的女生,并将其按倒在地脱其衣裤,而旁边则是一些男子的围观。这个事件即“脱裤门”。施暴者都是十六七岁的女孩。
不用说,这只是2009年所发生的无数青少年暴力事件的一起。令人震惊的并不是青少年的暴力倾向,而是十六七岁的女孩居然也热衷于暴力,并且似乎在心理上没有引发任何不安。这颠覆了这个社会对女孩子的传统想象。很有可能,70后以上,甚至包括80后所倚赖的那一套对青少年的解释系统已经无效。
“90后”一度被妖魔化,这可能有些冤枉。但是,他们的确有和比他们年长的人不同的地方。粗略地看,他们的心理一精神结构受到如下两种既定社会情境的强烈影响:
一是和上一辈共同置身于一个道德沦丧,礼崩乐坏的时代。这个时代在对正义的驱逐中确立了“力”的法则,权力和资本的声音成为一个社会主宰性的口号。“理想”成为笑柄,而道德更像是一个幼稚的童话。消费主义席卷整个社会,感官欲望遮蔽了每个人内心的痛苦挣扎。在这样的社会情境中,空虚、焦虑和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瓦解了一个人的精神中枢,人与人之间的心理竞争放大到极限,人对人是狼。
上一辈和“90后”不同的是,当初决定了他们一生的精神定向的现实还未如此残酷和荒谬,他们的理想总可以投射到未来而得到寄托,因此他们对自我和个性的解释并不一定以“身体行为”(它可以表现为各种夸张性的装扮和暴力行为)的空间表演来进行。但是,“90后”成长在价值失序、理想跌落的社会情境中,自身的弱小无法通过对现实的把握和对未来的确定性想象而得到补偿。他们只能通过“身体行为”来建构自我认同的系统,以确证自身的存在。
二是上一辈更多的是通过书籍等来建构自己的精神世界,但“90后”则是被电子图像编码对世界的认知方式的一代,这决定了他们对自身和外界的反应方式。
书籍可以让一个人和外界拉开距离,在他面前,世界有序而可以进行分析识别;但是。电子图像的世界是一个混沌而闪烁的世界,它对人的理性构成了一种吞没。这个虚拟的世界在编码一个人的认知方式时,所崇奉的法则将构成对“90后”行为的驱动力,并遮蔽他们在现实世界的感受,换言之,他们在虚拟世界中的感受已经取代了现实的感受。
正如很多人所看到的:一个士兵用冷兵器杀人,或用冲锋枪杀人,他会看到他的暴力行为的后果,这个时候,很有可能良知会谴责他。他的暴行在破坏他人时也会破坏自身的人性,使自己在心理上和精神上出现问题。
但如果他是开着战机扔炸弹,或按一下按钮就可以发射导弹,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他同样是在杀人,但他已经看不见,而只看见电子屏幕,这一切就像电子游戏一样,无法对士兵构成心理上的冲击。
这种对暴力的无动于衷采用的是“游戏化”的策略,即对现实进行虚拟化。
还有一种策略可以让人对暴力无动于衷和习以为常,就是虚拟现实化。这主要发生在被电子图像吞没的青少年身上。它构成了当下中国社会青少年暴力的发生逻辑。
正如上面所分析的,在这个价值失序的时代,焦虑而无所适从的青少年在成人世界里无法获得对自我的肯定,他们只能通过模仿电子图像的夸张性表达来证明自身的存在。电子图像,特别是网络游戏给他们对自我的肯定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游戏的情境对于他们来说既是一种对现实的逃避,同时也是对现实的颠覆。
有必要澄清这一点:网络游戏只是对暴力的“刺激源”,在逻辑上并不必然导致青少年暴力的产生,因为它必须经过青少年心理上的中介。所以不同的刺激源对于每个人的行为驱动并不一样,并不是所有玩过甚至沉迷过网络游戏的青少年都会本能地以暴力对这个世界作出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