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学生工学结合权利保护的现实考察,分析了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时完善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权利保护作了初步的探讨。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工学结合是实施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创新教育培养模式,积极推行工学结合,学生权利保障是关键。学生是工学结合中最重要的主体。他既是受教育者,也是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同时更是生产第一线最直接的体验与风险承受者。这种复杂身份与学习场地和方式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使学生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凸显出来。从法律视角研究和探讨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权利保障,对规范和完善工学结合保障制度,促进工学结合健康、快速发展,全而提升教育品质,意义重大
一、当前工学结合学生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考察
(一)从学生法律地位来看,工学结合中的学生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所指称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于工学结合中的学生而言,其所有的档案户籍关系都在学校,其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学习,其在校期间的工学结合行为无论是经由学校介绍还是通过自己寻找,都只是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与教育大纲的要求而实施的旨在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加深学生对书本知识理解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他只是教学方法、教学场地等方面的改变,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自然延伸。工学结合本身是基于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其实践内容仍属于学校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其工学结合时间也归属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学制年限。工学结合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更好的掌握在校所学知识和技能,为更好的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做积累。所以工学结合期间学生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
(二)从法律关系来看,工学结合中学生与企业不是法定的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人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劳动关系是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有平等的相互协商的权利;但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学生付出的劳动支付对价的意思。尽管有的单位会也会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虽然得服从企业的实习管理,但是对企业并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
(三)从权利救济途径来看,工学结合中学生因工伤害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因工学结合中的学生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企业的关系也不是法定的或事实L的劳动关系,加之国家对工学结合中学生因工伤害的责任承担及承担形式又缺乏特别法的规定,尽管有教育部制定并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对此问题的处理,《办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故工学结合下的学生因工伤害既不适用《劳动法》,也不适用《工伤管理条例》,而是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二、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司法资源缺失,学生权利保护难有法依。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还是《职业教育法》,对工学结合只有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都只是些倡议性规定和指导性规定,缺少义务性或强制性规定,加之相配套法律法规与规章还没有构建,在实践中,这些本就不完善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作用甚微。更重要的是,这些司法资源对工学结合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工学结合中权利损害与责任承担及相应的归责原则都无规定。同时,国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工学结合期间的合法权益,学生工学结合权利保护属于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造成大学生实习生活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
(二)学生权利救济方式单一。根据劳动法、工伤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其基本的权利救济方式有多种:可由工会出面协商调解,也可由劳动监察部门介人调查,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出现因工伤害,可申请工伤事故认定。尽管1996年A月1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另外作出规定。而现行工学结合中学生法律地位的尴尬,使得学生权利救济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因工伤害也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工学结合合作协议中学生权利保护缺位。因为法律规范的缺失,工学结合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宏观政策倡导和学校与企业的实践层面。尽管在相关教育法规如《职业教育法》中对工学结合有所涉及,但都只是些指导性而非强制性规定。学校、企业、学生在工学结合中的权利义务界定,是通过学校与企业的工学结合合作协议来约定的。而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因无法定要求,其随意性较大。学校与企业基于各自的利益关系考虑,往往在协议中对学生权利保护及责任承担要么避而不谈,不作任何约定,使学生权利保护轮空;有的只做概括性规定,导致一旦出出问题,校企双方相互扯皮;有的干脆约定由学生自身承担,违法设定第三方的义务,加重学生责任。这样一来,学生权利保护被人为的忽视,如果一旦受损,就只能依靠学校与企业的人道与良知了。
(四)工学结合本身的制度性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权利保护的难度。工学结合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政府、学校、企业与学生个人。工学结合的实施,尤其离不开企业的支撑。但从现有制度性规定来看,尽管学校应该积极开展工学结合一这既是政策要求,也是义务,同是也是教学的根本需要,但企业没有接收学生进行工学结合的义务飞实践中的工学结合,基本上是依靠校企之间友好的历史关系来进行的。而且,对业来说,工学结合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给企业生产与管理带来诸多问题,增加企业绝对成本,这势必增加了学校寻求工学结合单位的难度。学校如果再在学生权利保护上大做文章,与企业讨价还价,企业也就会因此敬而远之,工学结合就无从开展了。这样,工学结合本身的制度性缺失,也给学生权利保护增加了难度。
三、完善工学结合中学生权利保护的基本构想
(一)加强教育立法,完善工学结合的法律保障体系。学生在工学结合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不仅涉及受伤学生、涉及学校,还涉及提供工学结合场所的企业和单位。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学生、学校的权益得不到正当维护,还会影响学校与企业的长期合作,影响到整个工学结合环节的顺利实施。所以,修订《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积极制定与工学结合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工学结合中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各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而在具体的义务设定中,又必须强化企业在促进职业教育中的义务承担,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工学结合,并制定相应的奖惩规章或办法,从而与现有教育法律及其它相关法律一起,形成相对完善而健全的的工学结合教育法律保障体系,真正使工学结合的制度性保障能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二)完善劳动法规,拓展学生权利救济途径。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救济的权利才是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成其为权利。学生的特性注定他在工学结合中更容易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应该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因此,必须把工学结合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纳人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的保护范围,把学生在工学结合中发生的事故,纳人工伤保险体制,同时强化工学结合中的社会保险意识。这样既维护了学生的权益,也为学校和实习单位分担了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有利于消除企业的顾虑,调动他们接受工学结合学生的积极性,为深人进行的教育改革和培养模式转换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为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政工工作;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技能比武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对于矿业企业安全生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劳动保护工作应和企业政工工作相结合,以思想政治工作的强化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进步。凡口矿在矿党政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下,工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为落脚点,充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群防群治、群众监督的组织优势,扎实做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从政工视角出发探讨如何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劳动保护
凡口矿工会每年以第一号文件下发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通知,要求矿属各单位工会按通知要求做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内容主要是要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监督检查员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配合矿安委全年四个阶段安全大检查,做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坚持每月不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穿戴等进行监督检查。为了推动全体职工在思想上加强劳动保护意识,我矿连续十四年参加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根据“安康杯”活动主题,结合矿山实际,由矿工会、安全部、党委工作部联合开展十项活动。此外,开展观看安全生产教育录像片。每年定期播放安全教育片,特别在6月至9月的事故高发月,各基层单位组织员工观看,把它定为每周安全学习的内容,并在日常工作、安全学习中相互交流,使员工安全、劳动保护意识得到提高。还在凡口有线电视台连续播放,由家家户户收看。同时,加强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报纸、电视、宣传栏、标语等各种媒体和宣传文化阵地广泛宣传员工安全、健康权益保障;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控制;职业卫生监测以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危险化学品知识等,不断强化全员劳动保护与安全意识。
二、制度上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主要有两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二是加强劳保用品监督检查。凡口矿在这两方面工作中都取得了喜人的成绩。
首先,矿直属工会成立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明确了责职,要坚持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班组,围绕本单位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安全合理化建议、安全检查等内容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要求设立本单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记录本”,提高群众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其次,矿工会要求各直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单位重点职业危害作业区域的环境卫生、风源净化、洒水降尘、员工劳保用品正确穿戴及员工行为规范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情况和隐患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治理整改,不断改善作业条件,持续推进现场标准化管理。
再次,每月矿工会相关工作人员会同安全部组织一至二次或不定期到生产一线岗位员工中进行劳动保护用品穿戴监督检查,主要检查自救器、安全帽、手电筒、口罩、水鞋、工作服等,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以纠正、说服、教育为主,通过与员工沟通的方式,了解员工对劳保用品使用有何建议和意见,将员工的建议和意见以书面形式呈送矿安全部门,并将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反馈回受检单位,以便劳保用品采购部门和使用单位及时掌握到第一首资料。
最后,积极参与季度、节后安全大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治理,重点监督检查安全设施落实情况,员工的生产、生活环境的情况,安全标准化及班组、岗位达标情况,推动安全隐患的治理和整改,防止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矿工会群众生产部每月每星期也不定期下到基层单位检查。通过检查,了解基层单位劳保发放和员工穿戴情况,并与员工交谈,了解员工对劳保及危险化学品知识的掌握情况,讲解劳保用品的知识,督促员工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三、以政工工作推动劳动保护的经验总结
从凡口矿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安全生产不是一句空话,而是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安全运作,安全生产不能敷衍了事,而是应和企业政工工作相结合,以政工工作的加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凡口矿的在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上取得的成绩,我们可以将其经验总结为如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一是做好思想动员工作。我们首先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将企业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工会应利用其有利地位,和企业其他部门联合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使全体职工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做到常抓不懈、时时紧绷,一丝不苟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做好技能比武工作。除了思想上重视外,还应开展诸如“安康杯”竞赛那样的技能比武工作,而不能空谈安全生产。技能比武能够使职工以实际的行动落实安全生产原则,并在竞争性、激励性的安全生产技能比武中更好地掌握安全生产规范,有助于巩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化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工会等部门应在此类技能比武中积极作为,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技能比武。
饭店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以促进沟通交流,使中外员工之间、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更融洽,增强中外双方员工的凝聚力。喜来登饭店每年春节前夕都举办员工春节联欢晚会,在重大节日组织趣味独到的游艺活动,使员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放松心情、陶冶情操,以饱满的姿态投入到工作之中。此外,员工还成立了多种爱好协会,并根据协会的特点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这些活动激发了员工奋力拼搏精神,培养了团队合作意识,使企业文化进一步得到传播。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中外合资饭店管理战略发展的启示
首先,规范的劳动制度是饭店品牌发展的必然要求。一个饭店品牌成功的塑造,不能仅仅依靠市场和资金,其内部必须建立一系列规范的规章制度。制度化是当今企业管理成功的重要手段。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之一,饭店员工流动频繁,工作时间不固定,经常需要加班,而薪资水平相对来说不高,属于劳资矛盾比较集中的行业,劳动关系的规范化管理就是解决矛盾的关键所在。因此,规范的劳动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必须依法贯彻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健全落实劳工标准、完善规范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桂林喜来登饭店在制度建设方面大胆创新,贯彻落实法制要求,把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第一时间反映在管理层面,并依靠制度解决矛盾,通过建立“两个协商会议”制度,减少了饭店发生劳动争议的隐患,保证了员工与饭店之间沟通渠道的畅通,化解了中外方和员工与管理方之间的矛盾,形成了工作环境和谐的局面。其次,稳定的劳动关系是饭店经营战略实施的保障。为满足员工不同层次的需要,企业必须建立有效开发机制,突破传统的绩效管理方式,树立动态发展的员工观,实施员工发展导向管理,实现和谐绩效管理。桂林喜来登饭店重视员工发展诉求,用和谐发展理念作为企业行为导向,建立和谐薪酬体系,使薪酬管理透明化,形成合理分享机制。这样通过建立完善的员工沟通机制和合理分享利益机制,一方面凸现以人为本,重视员工的生存和发展,让员工的行为更符合企业的目标;另一方面,饭店内部营造的公平竞争的管理氛围为员工的行为提供了方向,两方面的统一使得饭店内部达到了和谐。最后,完善的劳动保护是饭店发展战略的有效手段。劳动保护是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员工身心健康、调动工作积极性的重要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法调解处理劳动争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落实防范措施,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救助机制,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等一系列劳动保护措施都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桂林喜来登饭店把利润目标和承担责任统一起来作为企业发展价值取向,尊重职工,把促进企业发展与保障职工权益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以促进企业发展带动职工权益保障,以保障职工权益推动企业发展。
二、中外合资饭店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途径
(一)创新观念,减少管理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不同等原因,在中外合资饭店里,外方的管理方式与中国管理方式有着较大差异,中方的员工对外方过于严肃的管理方式常常感到不适应。针对员工对引进的管理方式的模糊认识,工会等组织应以提高认识为目的,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讨论,使员工尽快适应外籍工作人员的管理方式,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时帮助外方管理人员了解中国国情,全面了解中国的法律和政策,树立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观念,增强依法用工意识,自觉落实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工会要积极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邀请劳动法专家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共同加深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要重视外方与员工沟通渠道的畅通,这有利于维护员工利益,减少矛盾。
(二)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寻找中外方共同利益的结合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撑,更需要企业文化的支撑。从某种程度上说,劳动关系是否和谐是企业文化的具体表现,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培育民主管理的先进企业文化,尊重员工价值,建立员工民主参与和共享企业成绩的氛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努力营造凝聚人心、奋发向上的企业文化,不断丰富员工文化生活,用文化的感召力把员工与企业凝聚在一起,形成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良好人际关系,促使中外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工会要充分利用共同利益这条纽带,使得无论是中方还是外方都为企业的发展努力工作。把企业发展作为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追求目标,实现员工价值升华与企业蓬勃发展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中小型铸造业劳动争议解决措施
1.劳动争议的界定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其中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2.我国中小型铸造企业存在的劳动争议及具体表现
2.1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契约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形式,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目前,中小型铸造企业劳动合同不够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这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签订合同违法或不公平现象较多、劳动合同履行较差等方面。
2.2劳动报酬问题
在一些中小型铸造企业中,由于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不够规范,或因经济效益较差,使职工在工资收入方面不仅水平较低,而且不够稳定,不能按时领取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故意拖欠或克扣工资,使不少职工劳而无获,其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近年来,因此而发生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大量增多。
2.3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目前,中小型铸造企业为职工投保情况较差,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的进展远不如大中型企业,不论是投保的人数比率,还是投保的险种范围,相当一部分中小型铸造企业都显得比较落后。
2.4劳动保护与工时问题
2.4.1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由于一些中小铸造企业给职工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较差,职工因工伤亡事故频繁发生,各种职业病危害问题十分严重,此外,许多中小铸造企业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不力,一些企业连基本的劳动保护用品也不发给职工。有些企业在职工的工作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造成污染,同时又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有的企业在防火安全方面措施不力,甚至将车间、仓库和宿舍合为一体,以致埋下事故隐患。
2.4.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问题
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在中小型铸造企业中,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企业竟然辞退正处在怀孕、生育或哺乳期的女职工。有的即使给女职工休产假,也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和工资待遇,迫使女职工在身体尚未恢复的情况下就不得不提前上班,并从事超负荷的劳动,以致不少女职工患上妇科病。
2.4.3超时加班问题
一些中小铸造企业不遵守国家的有关工时的规定,职工超时加班问题比较严重。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一些中小企业不遵守国家有关工时方面的规定,迫使职工过度加班加点,不仅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职工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产生严重危害。
2.5劳动关系协调问题
目前,不少中小铸造企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处于失衡状态,在企业内部尚未建立或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使职工与企业之间缺乏平等沟通与协调的正常渠道,在双方产生矛盾并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难以在企业内部协调解决。
3.我国中小型铸造企业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措施
3.1加快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目前,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很多,但存在相互间规定不一致的现象,规章、复函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造成了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员之间、劳动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对规章、复函的适用和理解往往差距很大,我们应充分行使立法建议的权利,保证施行的法律能有效的规范劳动关系。
3.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加强对中小型铸造企业执行劳动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企业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纠正和查处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可能引发的行为。
3.3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劳动者甚至中小型铸造企业大多法律知识欠缺,因此劳动部门、司法部门要做好普法教育,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要搞好公开审判,明法析理工作。引导当事人在正确理解法律涵义的基础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辩主张,避免因请求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耐心向当事人宣讲和解释法律,为顺利解决纠纷打下了思想基础。
3.4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
3.5加大调解力度,切实维护稳定。
现阶段,在中小型铸造企业发展如此之快的关键时期,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长是必然现象,这也是社会进步不可避免的现象。这类案件造成的连锁反应,甚至于一个最坏的调解都有可能好过一个判决。在具体工作中做到“注重调解,案结事了”方针。我们要搞好调解工作、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诉讼调解四个调解主体的紧密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化解劳动争议。
3.6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小型铸造企业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并设立工伤保险基金,以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同时也可以使劳动者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能够全身心的对待案件本身,使劳动者能有足够的精力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利益上既有对立性又有相互依赖的一面。论文以中小型铸造企业为例,以解决劳动争议等现象为目的,始终站在劳动者的一边,将中小型铸造业工人的不公正对待问题予以重视,通过实际调查和对大量二手资料的分析,着重剖析了中小型铸造企业工人不公正对待问题的原因,充分重视和提升劳动者的权利,最终得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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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贯彻《劳动法》主要工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认识欢迎光临517878秘书网统一,加强领导;劳动保障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推进;企业党、政、工齐抓共管,全面推进《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总的来看,我区在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中,做到了领导重视,机构落实,制度健全,人员到位,工作扎实,效果明显。《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狠抓《劳动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
劳动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区委、区政府始终把贯彻实施《劳动法》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常议常抓。
1、为贯彻实施好《劳动法》,区上成立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区政府主管区长担任主任,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和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抓具体工作落实。为依法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设立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数企业还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等,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三个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了劳动关系矛盾的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变被动处理为主动预防。同时,针对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特点,我们狠抓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一是从提高仲裁员、监察员素质入手,制定了《仲裁员职责任务》、《劳动保障监察员守则》、《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处理程序》、《监察员仲裁员岗位责任》等工作制度,并与每一位仲裁员、监察员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纳入年终考核指标。二是强化对仲裁员、监察员的定期考核和培训,从机构成立以来,多次派遣仲裁员、监察员参加了省上举办的劳动仲裁员资格培训班和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参加人员全部通过考核并取得了上岗资格,逐步建立起了一支熟悉劳动法规政策、群众威信高的劳动争议、劳动监察队伍。目前,我区共有专职仲裁员5名,兼职2名,专职监察员4名。三是抓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热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排忧解难,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下大力气狠抓《劳动法》的宣传教育培训。我区把对《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通过组织全区性的大型宣传活动、开展知识竞赛、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劳动法》。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共发放各种宣传材料3.6万份。与此同时,还注重抓好培训工作,抓住“三五”、“四五”普法的有利时机,把《劳动法》培训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集合起来,把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结合起来,把知识讲授与经验交流结合起来,仅“四五”普法期间,全区共开办《劳动法》、《未成年工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培训班38期,培训人员近6000多人(次)。
(二)认真做好《劳动法》监察和监督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以建立和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为重点,不断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特别是对有关约定事项进行认真检查,对违反《劳动法》有关条款的,坚决予以纠正。特别是今年以来,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通过排查本辖区内建设等行业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用工情况及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狠抓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目前,辖区内共有各类用人单位2700户,职工20746人,其中:国营企业1户,职工116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100﹪;股份制企业209户,职工4360人,签订劳动合同3248人,签订率达到了69﹪;私营企业512户,职工6380人,签订劳动合同2834人,签订率为45﹪;个体工商户1978户,职工8890人,签订劳动合同2567人,签订率为30﹪。
2、以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为重点,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近年来,我区切实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优势,进一步明确任务,以查处非法职业中介、非法使用童工、拖欠社会保险费及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等行为为重点,积极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案件专查和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初步形成了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用工机制。特别是2005年以来,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先后开展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创建平安家园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多次专项检查活动,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800多家,涉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5600多人次。同时,以建设领域为重点,认真做好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工作,通过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随意延长工时、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疏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向农民工发放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卡,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同时,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抓紧对历史陈欠资金的清理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截止目前,累计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364.71万元。
3、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能力建设为重点,落实和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方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的情况,我区从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能力建设入手,不断改进办案方式,规范仲裁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做到“受理一起,处理一起”,使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保持在100%。同时,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特别是对一些有可能引发为的争议案件密切关注,加强重点监控,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仅2000年以来,就累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83起,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100多人次,为劳动者讨回工资和各类待遇130多万元。另一方面,为了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我区从1996年开始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按照《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我区最低工资执行一类地区标准,1996年到1999年为180元/月,2000年至2003年为280元/月,2004年起为340元/月。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我区抓住《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有利时机,及时开展最低工资制度宣传活动,每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都利用报刊、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特别是2004年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后,会同工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最低工资规定》的宣传周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最低工资政策,使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了解最低工资政策及标准,增强了依法维权意识。
(三)巩固“两个确保”,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融入劳动保障各项改革工作之中。
1、以“保生活、促就业”为重点的再就业工作扎实有效,维护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一是抓责任落实。从1998年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区委、区政府始终把再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了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上主要领导任组长,亲自抓再就业工作。为使工作落到实处,政府每年与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部门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层层进行分解,一级抓一级,确保了再就业工作任务的落实。二是抓政策落实。通过开展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等活动积极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主辅分离、就业服务、财政投入、社会保障、企业裁员、社区平台等十大再就业扶持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到目前为止,各有关部门累计减免各项税费1761.09万元,为30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55万元,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156名下岗失业职工兑现社保补贴13万元,为174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职工兑现暖气费补贴2.61万元。三是抓就业培训。针对全区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单一、再就业困难的状况,我区坚持以“围绕就业抓培训、抓好培训促就业”为指导,构建了“纵向到社区、横向到基地”的就业培训网络,先后确定了13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作为承担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开设培训专业10多个,形成了微机、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家政服务、服装裁剪、电气焊等有影响的培训项目,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3万余人。四是抓岗位开发。区委、区政府始终坚持把加快发展作为拉动就业增长的火车头,按照省委“改革抓企业、发展抓项目”的要求,扶优扶强冶金、建材、化工和农产品加工等支柱产业,使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华德林冶金有限公司、田升草业、张氏集团种猪厂等一批龙头企业快速崛起,积极引导齐林纸业、泰桓木业、金乐乐生物科技、源达食品等中小企业优化升级,这些企业提供了大量新的就业岗位,累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300多人。以招商引资为切入点,引资创办了英成实业公司系列加工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280人。加快推进高岸子商贸一条街、北京路延伸段等环城经济带开发,吸纳下岗失业人员500多人。同时,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重点发展社区物业管理、饮食、家政、保健和文化娱乐服务,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家庭护理、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以及保洁、保绿、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就业岗位,新建服务网点200多个,解决了600多人的就业问题,有效缓减了就业压力。
2、以养老、失业、医疗等险种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基本建立。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经过改革与探索,我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逐步建立起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救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原则的社会保险体系,并正在向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社会保障制度化、管理服务规范化方向迈进。
——基本养老保险。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1989年正式启动,1996年实现了省级统筹,建立并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统筹范围已经覆盖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目前,全区共有参保单位64户,参保职工950人,退休人员178人。退休人员养老金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达100%。
——失业保险。我区失业保险制度自1992年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统筹范围已扩大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目前,全区共有参保单位66户,参保职工1776人。失业保险基金不但确保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还确保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基本医疗保险。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2000年12月1日正式启动以来,按照“宣传、启动、巩固、扩面”的步骤,克服情况复杂、任务繁重等困难,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呈现出启动平稳、运行正常、逐步完善、规范管理的良好态势。到目前为止,全区共有参保单位84家,参保职工2504人。全区共有定点医疗机构13家,定点零售药店8家,实现了公费医疗向社会保险的平稳过渡。
回顾过去所做的工作,我们认为要切实贯彻好《劳动法》,必须突出以下四个重点:
一是认识要有高度。制定《劳动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新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制度的重要举措。我区对《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十分重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不断深化认识,并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革命事业心认真抓好落实。我们认为在《劳动法》贯彻实施中,认识到位是关键,只有认识达到足够的高度,工作才有目标,努力才有方向。
二是政策要有强度。《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之所以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多,就是因为涉及到千千万万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搞好这项工作,我们在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在出台各项改革措施时,要坚持群众路线,将是否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重要标准,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本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通过制定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对症下药。1995年以来,我区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贯彻落实《劳动法》的政策措施,由于政策到位,有强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良好。
三是宣传要有深度。我们在贯彻实施《劳动法》过程中,十分注重宣传方式和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劳动者的法律法规意识逐步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大大提高。
四是工作要有力度。贯彻落实《劳动法》,一方面要大胆探索,开拓创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另一方面,在当前部分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下,必须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强有力的执法手段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年来,我区在贯彻实施《劳动法》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的工作依然繁重艰巨,还需要我们继续做出不懈的努力。
(一)有些部门和企业对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有的企业在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过程中,没有妥善安置好职工,使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受损;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依法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随意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有的企业任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职工劳动时间,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的企业职业危害严重,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等等,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甚至发生。
(二)劳动保障监察秘书网网址:、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覆盖面不够广。我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服务对象过于分散,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制意识不强,形成劳动保障执法的死角和盲区。同时,由于相关配套法规不完善,造成执法过程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上工作人员缺乏可操作性。
(三)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形势。当前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主要面临着四大困难:一是流动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加重了城镇就业负担;二是区级财政困难,再就业资金投入相对不足,劳动力市场建设离“三化”标准还有较大差距;三是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和再就业人员择业观念滞后,自主创业意识不强,自身素质不高,难以适应就业形势的需要;四是经济总量不大,经济发展对就业和再就业拉动力不强,等等。
(四)相关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默契。《劳动法》的内容涉及到多个领域,《劳动法》的实施需要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特别是在有些专项执法监察活动中,需要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地税、工会等部门联手行动,但由于配合协调不够,效果有时不尽如人意。
(五)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力量不足、人员少、装备差,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贯彻执行《劳动法》是一项长期而繁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劳动法》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利益,关系重大,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一步深入学习和宣传《劳动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使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工作措施是: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劳动保障年检、各种检查、抽查;各种劳动保障业务培训,政策咨询,全方位大力宣传《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使各项政策法规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使广大职工群众学会知法、守法,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应享有的权益。
(二)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灵活就业,注重提高就业质量。要进一步健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考核督查,制定和完善各项保障措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目标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劳动输转工作加快劳务经济发展的意见》,重点抓好农村劳动力输转前的培训、输转中的管理服务和输转后的权益保障工作,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方针,切实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输转工作力度。
(二)继续巩固两个确保。把两个确保摆在突出位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发生新的拖欠。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放率巩固在100%。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积极探索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办法和途径。以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继续做好养老、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及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坚持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我区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同时,要注意加强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协调发展,要在巩固养老、失业保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加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力争今年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5%,其中社区管理比例达到65%。
(四)推进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力争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5%,个体工商户签订率超过30%。不断深化企业工资分配收入制度改革。围绕加快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指导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收入能高能低,按劳分配与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五)加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抓紧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工作,努力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六)大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以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培训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为出发点,全面带动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引导各类培训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层次。
———经济技术创新不断拓展了劳动竞赛新路子。市总工会始终把履行工会的建设职能摆在重要位置,把它作为做好两个维护的前提。市工会九大结束不久,市总工会即召开了全市劳动竞赛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总结交流几年来全市各单位开展劳动竞赛的经验,表彰了先进,并根据全国总工会十三届二次执委会提出的在全国亿万职工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关于在全市职工中实施“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的意见》,将它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劳动竞赛工作的发展方向,以进一步开拓工会工作新领域,深化和创新劳动竞赛工作新路子。全市各级工会按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的要求,把增强企业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抗御风险能力作为竞赛主攻方向,把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难点问题和促进扭亏增盈作为竞赛重点。在工业企业中,围绕产品、质量、成本、效益开展竞赛、实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创新;在重点工程建设中,围绕比进度、比管理、比思想、比效益、比贡献开展竞赛,实现质量、安全、作风、节约、协作的创新;在商业、服务性企业中,围绕质量、效益开展竞赛,实现服务规范、服务知识、服务项目、服务功能的创新,推动了企业进步和发展。五年来,全市有40多万职工参加各类劳动竞赛活动,创造经济效益近4亿元。我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连续5年被评为“省组织劳动竞赛”先进单位,有13篇论文获省劳动竞赛论文一等奖。
————合理化建议充分展示了职工的聪明才智。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是工会践行“三个代表”,认真贯彻人才强国发展战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市总工会在《关于在全市职工中实施“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的意见》中,要求各企业把每年五月作为合理化建议月,每个职工要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一条合理化建议。我市大多数企业都成立了合理化建议领导机构,制定了合理化建议实施细则,围绕企业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精心安排、精心组织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各单位除开展好每年的五月合理化建议月活动外,还将征集职工合理化建议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随时征集、评审、采纳,实施,让职工的聪明才智得到充分的挖掘和发挥,变职工的金点子为现实生产力。我市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成绩菲然,近五年,全市共征集合理化建议16489条,采纳实施5795条,创经济效益近2亿元,其中,年创效益20万元以上的项目就达99项,创经济效益近1.5亿元。在20__年全省重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表彰会上,全省共表彰101项成果,我市37项,占受表彰成果的37,我市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得到省总的充分肯定。
————技术比武成功铺就了职工岗位成才的平台。针对近几年在职工中形成的重文凭,轻技术和企业技能型职工严重缺乏的现状,全市各级工会协助行政大力培训技能型紧缺人才,加强和重视职工技能培训和技术比武活动,搭建职工岗位成才的平台,并建立各种优惠条件,激励职工学知识、学业务、钻技术、比贡献。要求各企业每年开展技术比武活动不少于1项,系统组织技术比武不少于15项,使技术比武活动不断推向深入,让技能型职工脱颖而出。几年来,市总工会先后举办了三届职工计算机技术比武。市领导张三、李四、王二等亲临比赛现场,为获奖选手颁奖,体现了市领导对职工技术比武活动的高度重视。市总工会还选择部分企业开展了驾驶员技能比赛。全市各单位以职工计算机比武为契机,广泛开展了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为重点的各类知识培训和技术比武活动。一些企业还对在技术比武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聘为技师、享受津贴。为了给企业在建设高技能人才队伍工作中起到推波助澜作用,20__年,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举办__市“移动杯”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工种为“电工”、“钳工”、“计算机操作员”。通过不断开展职工技术比武活动,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学知识、比技能、岗位成才,努力打造一支学习型企业,知识型职工队伍,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劳动保护有效地保障了职工的健康安全,五年来市总工会坚持把劳动保护作为履行维护职能重要工作之一,全面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依托“安康杯”竞赛这个平台,积极推进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方面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1999年全国总工会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请记住我站域名/秘书长为组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11月5日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5号),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认真抓好《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组织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存在的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等方面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一)严格工时审批制度,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对严重违反工时规定的用人单位,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确保工时规定的落实。
(二)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执行。经批准后,可延长半年执行;半年后无论何种原因,均要执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把关,并在暂缓执行期到期时督促企业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以及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而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行为,要加强经常性监察,及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对非国有企业贯彻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
(四)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举报专查和常规巡查工作。对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案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结案,结案率要保持在95%以上。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不同类型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常规巡视检查,把有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坚持企业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对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生活费、养老金、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行业系统及时进行通报。加大惩处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抓好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坚持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内容的原则,并创造条件把年检扩大到各类非国有企业。
(五)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能作用,加大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力度,仲裁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要将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无序的集体上访、突发事件等人民内部矛盾,纳入有序的解决渠道。对当事人超过申诉时效的请求,凡有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确实不能受理的,要提供法律救助,以裁决的方式予以驳回,为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条件。对企业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后逃匿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引导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指导职业介绍机构认真贯彻《劳动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杜绝虚假信息,自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要进一步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控制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将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实行综合考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有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要做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切实搞好“三级安全教育”。对建筑、矿山等行业、企业使用的农民工要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生产易燃易爆、剧毒产品的企业和以这些物质为原料的企业,要进行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凡在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要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的监察工作,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和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在加强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同时,要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企业要切实落实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工作;要不断改善生产作业条件,减少和杜绝职业危害;对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严格执行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有关法规,加强“三同时”审查工作,确保企业新、改、扩、迁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准出现新的职业危害和不安全隐患。
(八)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企业工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情况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和帮助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九)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强迫劳动及体罚、殴打、拘禁劳动者等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对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殴打、侮辱劳动者以及阻挠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做抵押。
三、开展“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综合监察活动,促进《劳动法》的贯彻落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监察活动的重点内容和要求是:
(一)检查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招用职工不签劳动合同、合同不完备或显失公平的,要责令其限期签订或重新修订;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或违反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要督促其履行。
(二)纠正和处理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行为。对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发放工资,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对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其限期发放;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两个确保”的监察执法工作力度。重点查处缴费单位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企业不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歧视下岗职工和不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直接责任人要处以罚款;对迟缴社会保险费的要加收滞纳金;对由于未缴或迟缴社会保险费致使职工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治理、监控。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地区是城八区以及与庆典活动相关的场所、群众购物、娱乐场所和其他与群众生命、生活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场所;检查的重点行业是矿山、建筑、化工、石油、交通等行业以及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检查的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场所的电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监控情况、建筑工地的安全防护以及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即处理,限期解决;对重大问题、隐患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迅速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制定预案,加强监控,确保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发现问题突出、隐患严重、责任制不落实、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严重的单位,依法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整顿的要整顿,该停产的要停产。
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劳动法律监督作用。要加快在非国有企业组建工会的步伐,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国有企业要尽快建立。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要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必须建立并完善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指导,指导企业工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了解和掌握企业劳动关系动态,并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情况。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监督作用,以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厂“大计共商、目标同识;责任共负、风险同担;效益共创、利益同享”的利益共同体建设,发展和巩固经营者与生产者相互依靠、密切合作的新型关系,激发职工全员参与管理、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实现我厂“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结构优化,狠抓电炉工程建设,攀登百万特钢高峰”的方针目标,特由厂工会代表全厂职工与厂长代表企业行政签订_________年利益共同体集体协议。
第二章双方目标
第二条_________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达到:
1.产量:钢:_________吨;商品材_________吨;
2.产值:_________元;
3.销售额:_________元;
4.利税:_________元;
5.利润:_________元。
第三条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1._________年内完成大电炉、LF炉、VD炉和连铸机施工设计图,提出标准设备清单,开始设备订购工作。非标准设备选择制作单位,并落实订购合同。开挖大电炉、连轧机氧化铁皮沉淀池。
2._________年内完成转炉厂3#连铸机移地改造和一轧厂成品料场改造。
3.带钢厂引进小四辊冷轧机电气系统更新项目一季度基本完成。
第四条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确保全年安全目标实现,即全年无因工死亡事故;年千人重伤率≤0.25;月千人负伤率≤0.75;粉尘合格率≥60%。并完成以下劳动保护措施项目:
1.新上机动处化铁炉除尘设备。
2.耐材厂250m3石灰窑除尘及CO2回收项目上马。
3.厂职工医院增设高压氧仓。
4.完善一炼厂11#炉除尘设备。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四有”职工队伍建设,实施“三文明”工程,办好职工运动会,力争文明“七连冠”称号。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根据《企业法》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厂长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对全厂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七条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企业中处于主人翁地位。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党政联系群众的纽带。工会依照《工会法》代表和组织职工参政议政,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厂长的管理权威,并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第八条根据工厂《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企业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职工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上岗前应签订《上岗合同》。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九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厂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条企业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并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实行经厂职代会审查通过的《厂劳动作息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及工龄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规定的专项津贴。企业执行《_________》。企业工资、奖金等分配制度由企业职代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深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练兵等群众性生产活动,实现94年企业质量创优、结构优化、降低成本等重点生产经营目标:
1.确保电炉钢全年完成_________吨。其中,一炼厂_________吨;二炼厂_________吨。精炼钢不少于_________吨。
2.力争带钢热送比达到_________%以上。
3.一炼、二炼厂粗炼吨钢电耗比_________年下降_________%(一炼厂为_________kwh/t;二炼厂为_________kwh/t)。动力厂锅炉用煤比_________年节约_________吨。煤气厂煤耗要降到_________kg/km。
4.工厂质量体系接受第三方权威机构认证。
第十三条继续开展和深化班组升级活动,推进班组民主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厂班组的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积极落实建房资金,全年新建住房_________平米,力争_________平米;分房_________平米(_________户)力争_________平米。
第十五条关心职工生活,年内完成下列生活福利设施:
1.冷库扩建一季度竣工,高温前投入使用。
2.老托儿所改造_________月份竣工。
3._________年底完成带钢厂食堂、浴室的基础结构部分。
4._________年底完成_________门新建综合楼的_________%工作量。
5._________年底完成职工医院病房楼扩建工程的_________%工作量。
第十六条企业执行《_________》,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并根据相关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逐步建立补充保险制度。企业为每位职工集体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第十七条企业每年安排有毒有害、高温作业工程的职工体检一次。在逐步完善医疗保健条件下,接受体检人数逐步增加。
第十八条企业年内安排_________人次职工疗休养。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职工因工负伤或受职业病伤害产生后果时,按《工厂关于适当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保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发现违章指挥,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向企业行政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行政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行政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二条企业组织和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二十三条企业行政支持工会丰富职工文化娱乐生活,陶冶职工情操,不断提高企业的凝聚力。
第四章协议履行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履行情况每半年向厂职代会二次,接受职工代表的审议咨询。为加强协议中途管理检查协议履行情况,协调履行中遇到的困难,特建立共商制度予以保证:
1.共商会制度。厂工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厂党政领导、工会和职工代表,以及生产一线工人参加的共同利益协商会,对协议履行中的难点进行共商。共研、共决,相互沟通。
2.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厂工会每半年一次组织职工代表和有关人员,就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把查出的问题和难点提供共商会研究解决。平时针对临时出现的问题开展动态检查。
3.工厂管理委员会会议。厂长可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召开工厂管理委员会会议,就协议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4.工会与行政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厂工会与厂行政每季度举行一次联系会议,就协议履行情况,互通信息,交换看法。
5.双方临时约见协商制度。遇协议履行中发生突发性情况,行政和工会任何一方可提出临时约见协商,及时解决难题。
第二十五条因各种不可抗拒力(包括自然因素或国家政策变化等)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终止协议。变更或终止情况应报告职代会和双方各自主管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解释权归签约双方。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厂长、工会主席签字之日起至_________年底。
通过下基层、进班组、广泛深入到一线与企业领导和职工交谈、座谈、查阅有关原始档案资料、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形成了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一、全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现状
近年来,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省总工会的有力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为落脚点,充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群防群治、群众监督的组织优势,扎实做好新时期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安全生产这个党政最关切、职工最关心、社会最关注的工作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为保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加快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先后被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予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优秀组织奖、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优秀组织单位等荣誉称号。
1、工会劳动保护机构健全,为职工健康、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了组织保证
经过对收回的200份调查问卷、183份问卷回答及有关档案资料的分析,说明我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是健全的,不仅县区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健全,就是在企业厂级、车间、班组工会劳动保护三级监督检查网络也比较健全。各县区、企业都高度重视职工健康、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充分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能够做到充分发挥、调动一线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民主监督管理,查隐患堵漏洞已经成为各科室、各班组每天的必修课,对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将各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起到重要作用。
2、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保护活动,为职工健康、企业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基础
各县区、企业高度重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纷纷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劳动保护活动,为职工健康、企业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基础。海尔电子强抓安全“十个一”工作,通过网络、宣传板报、培训卡片、在岗教育、会议沟通、会议讲评、月度表彰、案例警示、专项培训、责任承诺等手段,不断推进海尔电子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各班组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不仅实现了全员管理,有效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还带动和促进了各部门安全生产的基础创建工作,已连续多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保证了公司正常、持续的生产经营。海毅公司工会深入开展“十个一”活动,即学习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一条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查一次事故隐患或纠正一次违章行为,写一点安全生产体会,做一件预防事故的实事,看一次安全生产录像,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记一次事故教训,当一天安全检查员,搞一次安全签名。每年的6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相关人员突击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好超前预控,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位,班组安全管理效果显著。同时,在海毅公司二期厂房建设施工期间,公司工会积极参与监督相关安全设施的设计、安装情况,并参与二期厂房的验收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佳通公司以六月“安全生产月”为契机,悬挂横幅标语进行安全宣传,组织车间开辟安全板报专栏,由工会、厂办、安全环保处对安全板报进行评比,对优秀的安全板报给予奖励;积极参加“安康杯”竞赛、“滨湖杯”竞赛、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竞赛、“十个一”等活动,公司工会积极参与了安全项目的“三同时验收”。
3、定期发放劳保用品,为安全生产提供了物质保障
大多数企业都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发放、按生产规程使用劳保用品,保障了职工的生命健康。佳通公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在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环境中作业的员工发放防尘口罩、耳麦等,夏季对高温岗位员工发放绿豆汤、冰红茶、矿泉水、十滴水、人丹、清凉油、风油精等,在作业现场放置冰块降温。制定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安全环保处拟定,总务部实施发放,根据岗位不同发放的劳保用品和数量也有所区别,如对电气作业人员发放绝缘鞋,对模具更换人员发放防砸的铁头劳保鞋,对露天作业人员发放雨衣、为防止缠绞事故,对所有一线女工发放女工安全帽等。为改善作业环境,投资数百万元在全钢四辊机台、半硫化罐上方安装抽排烟气装置;在斜交硫化、半钢硫化、全钢硫化车间的南北方向加装气楼,以改善通风状况。海尔电子、海毅公司工会能够有效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充分发挥工会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海尔电子的防热手套,根据工作要求,随时更换破损的防热手套,确保职工安全。
二、存在问题
1、超时加班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在重点调研的4家
企业中,或多或少的存在加班现象。其中尤以佳通公司、海毅公司较为严重。从2012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国家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造成轮胎需求量增加;加之2012年6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从9月份开始对从中国进口的低成本轮胎征收最高55%的惩罚性关税,促使美国经销商在此法案实施前抢购中国轮胎,从而使佳通公司外销订单突然增加,佳通公司从今年4月份开始到6月底,部分工序实行连续的三班三运转,没有休息天,在换班的当天,工作时间长达16个小时,只有8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实际睡眠时间只有4个小时左右,大大超出了职工的身体极限,职工意见较大。虽然从7月份开始,公司为确保员工正常休息、维护员工身心健康,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对上夜班的员工换班可以休息24小时;离公司较远的员工由员工自愿申请,公司为员工安排公司宿舍,以保障其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对于不愿意上三班三运转或身体状况不适应上三班的员工,可由本人提出,公司尽量安排其上四班三运转;员工如有合理的理由要求请假部门主管应准许请假,如有不准假的现象员工可直接拨打高管手机,高管负责协调处理等。但以上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实行,员工对此意见仍然很大:因为这种规定实际上只有在夜班换班时可以休息一天,也就是17天才能休息一天;对不愿上三班三运转的员工,公司为其调整岗位,实际上难以做到;如要请假一天,从工资中扣60元,扣款太多,等于有一天的工作是白干。最主要的是员工的身体无法承受如此连续高强度的工作任务,因此员工强烈要求实行四班三运转。海毅公司长年坚持两班制,即每天工作12小时,一周休息一天。企业却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为理由,员工多劳多得,工作时间长。金工轴承实行的也是计件工资制,基本上可以做到八小时工作制、每周休息2天,但有时也有加班现象,加班没有加班费。
2、多种劳动用工并存。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使单一的劳动用工制度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一些原来由企业正式职工承担的工作,或采取区域承包的外协作业模式,或采取岗位插入的协力作业模式交由外来务工人员承担。虽然外来务工人员与正式职工同在一个单位甚至同在一个岗位工作,但由于身份的不同,加上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安全意识、劳动保护条件和技能与正式职工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隐患。如海尔电子有四分之三的员工是与企业直接签订合同,有四分之一的员工就是劳务公司派来的员工。
3、部分企业劳保用品发放不规范,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隐患。金工轴承作为一家金属加工企业,职工每天与钢筋打交道,但企业的劳保用品发放存在较多问题。如劳保鞋,有的员工反映,从2005年发过一双后到现在一直没发过,穿坏后只好穿布鞋;手套一季度发12双,员工普遍反映不够用,只好将破损的手套一而再、再而三的缝补后接着用。据企业领导反映,劳保用品是交给各二级单位发放,规定是2年一双劳保鞋,手套一季度12双。从这可以看出,企业并不是按照职工工作需要来发放劳保用品,而是按照企业的生产成本来规定劳保用品的数量。
4、企业工会劳动保护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企业工会劳动保护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与当前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工会干部普遍“身兼数职”,投入劳动保护工作的精力受到影响。有文化、高素质工会劳动保护干部较少,影响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长远发展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有效发挥。
三、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困惑
1、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手段。工会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担负着“群众监督”的责任。但是,工会要切实履行职责,掌握现场基础资料,缺乏有效的必要手段,影响工会劳动保护职责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
2、非公有制的企业工会作用难以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工作者基本上都是兼职,并且大多数是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老板的雇员。他们端着老板的“饭碗”,在工作中不能不顾忌老板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有效保护。
3、安全设施“三同时”实现难度较大。《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但是,除国有企业在改建或扩建项目时能做到这一条以外,其他企业在改建或扩建项目时做到这一点很难。项目竣工验收不需要工会参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可能在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隐患。
四、对策及建议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针对加班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作为企业,要根据企业的规模、员工多少、生产能力等接受订单,不能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要求员工加班加点,损害职工的身体健康。作为企业工会,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要求企业行政按法律办事,执行8小时工作制,确需加班也要遵守每天不超过2小时,每月不能超过34小时的规定,确保员工的身心健康,维护职工的生命健康权。作为员工,对企业的超时加班现象,要注意收集加班的证据,为政府部门查处提供真实的依据,并及时向政府部门举报或反映。作为政府的有关部门,接到职工的举报或反映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或限令企业及时整改。
2、增强职工的归属感。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缺乏对企业安全生产文化“认同感”、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工会组织要将他们视为“自家人”,增强他们的归属感,让他们真切感受到家的温暖,自觉地接受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遵守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从而减少违章违纪和事故的发生。
3、切实负起监督责任。针对劳保用品发放不规范的问题,企业工会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监督企业不能以货币的形式代替劳保用品,对二级机构的劳保用品发放情况做到定期检查和随时检查相结合,确保劳保用品及时发放到位,员工穿戴、使用到位。要形成员工向企业行政、工会及时反映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企业行政认真听取员工的意见,工会及时把员工的建议转达给企业行政的机制,让劳保用品真正发挥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作用。
〔关键词〕劳动关系,公平正义,利益协调,工会,社会保障体系,政府
〔中图分类号〕C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5-0082-04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而且关系到党的阶级基础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总体形势是稳定的、协调的,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还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如何开阔视野,拓展范围,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一、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价值理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基本完成了市场化,企业与劳动者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成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其利益分化、利益差别不断扩大。只有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提高公平正义的意识,使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都得到合理实现和满足,利益关系达到相对平衡,劳动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和谐。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要基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订立合理、公正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正式实施,但一些企业无视法律规定,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不与职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格式却很不规范,合同内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者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在劳动合同中强行列入一些“霸王条款”等。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各个社会阶层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只是分工和职业不同〔1〕;企业所有者(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不一样,但都有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政治地位和权益。劳动双方是自愿、互惠的劳动合作与利益共享关系,劳动合同首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仅如此,劳动合同还要体现劳动双方,特别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公德。由于劳动者的素质、能力和企业的劳动条件千差万别,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法律一般只是确定最低水平,企业和劳动者应根据用工环境、企业经营管理、劳动力素质等因素平等协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现实利益。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双方利益失衡,又要承认他们之间正当的利益差别,防止把利益平衡褪变为简单的利益平均,使劳动关系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
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企业和劳动者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把合同明确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当然,劳动合同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因素都纳入文本中,也不可能预料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企业和劳动者不但要按照合同规定正确执行,还要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自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法定义务,如劳动双方将自己履行义务的状况及时、快捷地通知对方,企业要提供合理的劳动设施和必备的生活条件,劳动者应遵守劳动道德,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在正式劳动合同背后,还存在着劳动双方的心理契约。心理契约源于企业与员工的心理交往,是基于主观判断和直觉感知所形成的对方应做什么、自己应得到什么的一种心理约定,其核心内容是劳动双方不成文的、内隐的相互责任,需要企业与劳动者共同自觉遵守。如果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劳动双方要以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的态度共同商讨,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修改、撤销或重新签订合同。当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保证劳动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使他们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劳动争议处理要做到标准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从根本上矫正劳动关系中的不公平现象,提高劳动双方的满意度和公正感。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及时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如清理双方的债务关系,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和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等,使劳动关系在保证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平稳终结。
二、经济利益协调与非经济利益协调相结合
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矛盾,既有经济性的,也有非经济的。经济利益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非经济利益矛盾则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行为方式、意识观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对立和排斥〔2〕。由于经济利益冲突比较直观和明显,并且在我国企业改革进程中首先暴露出来,劳动关系各方对此一直十分重视;与此相反,相对隐蔽、不易观察的非经济利益矛盾则往往被遮掩。虽然非经济利益矛盾一般并不激烈,有时只是无形的、潜在的观念意识冲突,不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产生严重后果,但是,如果它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不断累加、恶化,带来职工对企业管理层领导能力的不认可,对企业认同感下降,进而出现劳动积极性降低、违反规章制度、不负责任、消极怠工等现象,甚至引发破坏生产设备、群体冲突等恶性事件。在现实中,非经济利益矛盾常常与经济利益冲突纠结、叠加在一起,互为因果,严重威胁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在这方面,吉林“通钢事件”、富士康“连续跳楼事件”、“群殴事件”等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协调,首先是经济利益的协调。经济利益协调就是企业与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双方的经济利益追求都得到较好实现。它对于消减、缓解劳动冲突,缩小贫富差距,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来说,利益协调是保持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企业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岗位技术要求、职工劳动贡献等,结合社会生活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工资标准,并使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提高而提高。企业要杜绝强制、非法加班,当职工正常加班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劳动报酬,毕竟加班工资不是额外的劳动成本,它是企业提高生产效益的正常支出。健全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地位,在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等方面同等对待,以岗定薪,同工同酬。树立安全生产、安全发展观念,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生产环境,加强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健全企业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等,全面保护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身安全。这既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也是有效减少企业劳动纠纷、化解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非经济利益协调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利益协调有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企业不但要拒绝残酷的“血汗工厂”,还要反对冷冰冰的见物不见人的“铁血工厂”;在岗位设置、人员安排、激励约束等方面,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实现企业管理的人性化,将情感体贴、人性关怀贯穿到劳动过程中,形成团结友爱、和谐互助的人际关系和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突出和谐理念和人的全面发展,将职工的个人理想追求整合到企业发展中,在注重企业理念共识的同时,重视劳动者的个性发挥;采取劳动协作、业余文化活动、知识竞赛等方式,陶冶职工的情操和境界,增强职工对企业价值观的认同。鼓励职工向企业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并及时进行反馈和答复。关心全体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劳动者的心理卫生健康,注重其心理疏导,设立企业心理辅导服务机构,缓解职工的心理压力,提高其自信心和耐挫能力。结合工作岗位要求和形势发展需要,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理论知识、思想意识、法律法规等全方位培训,促进职工全面发展,使他们对未来充满信心,不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三、充分发挥工会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作用
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未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或劳动协议已超过有效期限、没有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的企业、区域、行业等,基层工会应及时代表职工一方启动集体协商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或企业代表发出协商意向书;选择合适的集体协商代表,如了解劳动力市场状况,熟悉各项劳动法规政策,懂得基本财务知识,掌握企业运营情况等,以便有效地代表职工就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进行谈判。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各项劳动法规政策,坚决制止企业随意加班加点,降低工资标准,故意克扣、拖欠甚至逃避职工报酬,拒绝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和缴纳相关费用,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设备等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密切与职工的联系,进一步畅通职工利益表达渠道,主动向政府部门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诉求;全面收集和掌握职工的劳动、生活状况和思想观念变化,及早发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各种矛盾,并认真分析矛盾的内在原因,正确评估其对企业经营、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着力搭建沟通平台,如企业与职工代表交流办公室、基层职工座谈会和企业形势报告会、企业信息网络等,增进企业与职工的相互了解。推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工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等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重大问题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向全体职工公开。同时,丰富职工民主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如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企业管理和决策中派出工会代表等,保障劳动者的知情、参与和监督等民利。工会要坚持“预防为主、注重调解、立足基层”的原则,加大调节处理劳动争议的力度,主动参与企业劳动争议协商,主持企业与职工的调解,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当劳动争议进入司法程序时职工诉讼;健全工会法律援助和服务机制,通过职工维权热线、工会部门等使劳动争议得到公平处理。关心职工的生活,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机构,采取生活救助、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形式,帮助失业、伤残、疾病等困难职工;设立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为困难职工家庭及时提供有效帮助。
工会要承担协调劳动双方利益的重要职责,必须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加强企业工会建设。作为基层组织,企业工会对劳动矛盾和冲突的形式、症结、产生原因、解决途径等比较了解,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当前,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和运作规范化。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型非公有制企业集中地区,积极创新企业工会的组织形式,依据区域、行业组建联合基层工会、工会联合会等;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探索劳务输出地入会、劳动力市场入会等灵活、便捷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劳动者纳入到工会组织中。推行企业工会直接选举制度,强化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密切工会与会员的内在联系;推进工会干部的专职化或职业化,其工资待遇可由工会经费负担,“经济命脉”摆脱企业的控制,从而增强工会维权的力量;设立“工会专用资金”或“工会主席保障基金”,支持和帮助因企业经营不善而出现困难或因维护职工权益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基层工会干部。从长远看,要着眼和着手培养长期甚至终身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使他们成为以维护职工群众权益为己任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协调劳动关系专家〔3〕。
四、完善劳动者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在和谐劳动关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它能够保证劳动者年老、患病、失业、工伤时的基本收入和基本医疗,帮助他们抵御和消除各种市场风险,免除后顾之忧;同时也能避免劳动者利益损失后直接与企业交涉,从而减少劳动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健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逐步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建立企业年金,形成相互补充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低的缺陷,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按照“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基本思路,改革和优化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常态化的养老金调整机制等。医疗保险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强制性参保,扩大基本医疗覆盖面;同步推进医保、医疗、医药三项改革,改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环境;发展社区卫生事业,构建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失业保险方面,把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制定失业津贴的支付期限,促使失业者回到劳动力市场,实现重新就业;有效衔接失业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等,确保失业者获得合理的社会帮助,维持基本生活。工伤保险方面,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的“三位一体”体制,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对安全生产的关注程度;针对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强制企业为其从业职工加入工伤保险。
建立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信用体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尽快做实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由于计划经济时期没有为职工留下专门的养老积累,现在个人账户的资金与计账额存在较大差距,处于空账“运转”。为了应对社会老龄化的高峰,必须严格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的分账征收,独立运营,互不占用,统筹基金用于当期养老金发放,个人账户基金储存累积,实现个人账户基金由空到实的根本转变。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社会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与控制,规范业务流程,化解隐形债务。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严禁社会保险积累基金违规投资运营,有效控制基金管理的风险。
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将所有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内,确保他们的基本生存与发展。城市化必然带来农村劳动力的流动,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清晰、收入偏低、社会保险参保面窄等,现在把农民工完全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既不现实,也难以实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覆盖广、易参保、低缴费、易转移接续,又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首先是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确定合理的保险待遇水平。鉴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往往具有较大风险,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与城市职工相同;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可适当降低缴费标准,因为农民工的工资不高,过高的保险缴费将加重农民工负担。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以确保农民工获得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当然,这些措施只是过渡性的,随着农民工不断消化与转移,他们最终将会全面纳入统一的城市社会保险体系。
五、政府要在劳动利益协调中发挥主导作用
由于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资金比较缺乏而劳动力过剩,劳动关系双方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存在明显差别,劳动者对企业的客观依附性日益增加,加上近几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强资本、弱劳动”的现象尤为突出。因此,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政府不但要加强劳动法制建设,严格劳动执法和检查监督,还要正视企业与劳动者不平等的现实,着重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主要是通过劳动政策法规来调整,劳动双方的行为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现有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上,政府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和就业形势、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坚持“劳权本位”原则,把劳动者权益作为劳动法律的基本范畴和劳动立法的起点〔4〕;推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修订,以及劳动行政、劳动监督等重要法律关系专项立法;在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劳动保护方面出台更详细的配套行政法规,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从长远来看,劳动立法应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因为国际劳工标准是绝大多数国家政府、雇主和工人共同达成协议的劳工标准,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条件,促进劳动关系规范化。〔5〕劳动部门要及时制定和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等,为企业与工会组织开展集体谈判提供客观依据;扩大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领域和范围,通过建立不良企业档案、工资支付担保等办法,保证集体合同得到真正履行和实施。政府的劳动执法和检查监督是解决劳动矛盾、保护弱势群体的根本保证。从实践来看,一些地方在执行劳动法规过程中走样、变形,如集体协商制度出现“有‘协商’但无‘博弈’、有合同但合同‘法条化’、‘重’合同签订但‘轻’合同履行”〔6〕;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经济增长和提高财政收入,更多的是关心企业发展,忽视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甚至是与企业站在一起,共同压制和反对能力偏低又缺乏组织性的劳动者。为此,应加快劳动监察部门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体系,经济发达、企业集中的地区可向乡镇、街道和社区延伸,健全劳动保障的监督检查网络。扩大劳动监察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严惩各种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增强劳动执法检查的力度和效力。强化对劳动执法的监督和制约,如加强劳动监察组织内部监督、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监督等,保证劳动执法权力的正确行使。
政府要努力扮演劳动关系秩序引导者的角色,促进企业与劳动者的沟通与合作。首先,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坚持政府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中的主动性、能动性,对其组织结构、人员组成、基本规则、运行程序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建立专业化的内设机构;负责三方协商的议题提出,督促最终协商结果的形成和执行实施;面对基层小企业比较多、企业方代表产生较困难的问题,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代表暂时代表企业方,或者由劳动部门定期征集辖区内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和想法,提交给三方协商会议等。其次,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成本较高,周期较长,容易产生对立情绪、激化矛盾,并不是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最佳选择。政府要坚持调解与仲裁结合,扩大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引导劳动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体谅,通过平等协商、调解来解决劳动争议,为以后继续合作创造条件。针对集体争议涉及范围广、解决难度大的特点,设立专门的集体争议调解部门,形成有效的集体争议处理机制。
参考文献:
〔1〕青连斌.劳动合作和利益共享是我国现阶段阶层关系的主流〔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6).
〔2〕王俊杰.劳动关系中非经济利益矛盾分析〔J〕.理论探索,2011,(3).
〔3〕冯同庆.公正性期待与工会的改革——基于职工群众社会身份向公民转化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8,(1).
〔4〕常凯.劳权本位: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基点和核心——兼论劳动法律体系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J〕.工会理论与实践(中国工运学院学报),2001,(6).
为加强企业工会主动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区企业工会主动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聘请劳动安全卫生顾问及时指导参与企业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区总工会。
二、指导思想
贯彻*总书记关于*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全国工会维权机制建设会议以及省工会维权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依法组织企业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探索建立参与——协商——监督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机制,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为支持引导企业和谐健康发展,建设“平安*”作贡献。
三、基本目标
四、主要内容
企业工会主动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主要内容是:平等协商、签订合同、查找隐患、跟踪落实、持续改进。
平等协商:成立由职工(工会)、企业行政(业主)双方组成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委员会),经双方授权,就需要由企业整改的,或需要通过技术改造、建章立制等办法解决的劳动安全卫生重大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取得一致,对有关整改等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签订合同:在联合委员会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修订完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条款,同时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查找隐患:由企业工会组织广大职工通过使用安全检查提示卡等手段排查事故隐患,发动职工提出劳动安全卫生的合理化建议等。发现的隐患属于岗位、班组、车间所整改的,由岗位、班组、车间整改,或由企业工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组织)发出《劳动安全卫生隐患整改意见书》督促整改。
跟踪落实:联合委员会对整改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持续改进:经过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合同、跟踪落实等四个环节,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
五、主要工作环节
(一)建立职业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或联合小组)
职业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简称“联合委员会”)是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协商机制和咨询机制,是企业和职工双方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平等协商的平台,是企业工会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维护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的载体。
联合委员会按照对等原则建立。由代表企业方的委员(简称“行政委员”)和代表工人的委员(简称“工人委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半应为工人委员。行政委员由企业主或行政选派;工人委员由工会选派或工人直接推选,工人委员应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及一线生产工人的代表。
联合委员会成员中代表企业和工人的双方都至少有1名首席委员,前者由企业主授权指定他(他们)的权利与责任,后者由工人方或工会授权指定。首席委员要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在委员会中起关键性作用,工人方首席委员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担任。
对于不同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联合委员会的成员数有所不同,一般按以下数量组成:职工人数在25至100人之间的,联合委员会成员至少由2名委员组成;在100至200人之间的,至少由4名委员组成;在200至300人之间的,至少由6名委员组成;在300人以上的,视企业具体人数而定,但不少于8名;若人数在25人以下,则由工人推选的1名安全代表行使安全检查监督职能,安全代表的权责类同于委员会。
联合委员会的职权:一是就企业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进行平等协商;二是提出消除危险的书面建议,并在企业行政认可后跟踪建议的履行,验收整改情况;三是在协商基础上,提出协议草案;四是职工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与职业病、职工拒绝工作等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五是协商与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有关的其它问题,向企业和工人提出改进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的建议。
联合委员会在运行过程中坚持平等原则。委员会可由两位首席委员轮流主持。委员会至少每2个月开一次会,若企业存在隐患,会议次数可随时根据需要增加。每次会议议程应当在开会1周前拟定下发,委员会必须保持有会议记录。委员会成员工作报酬应由企业支付。企业主应向委员会提供工作条件。
联合委员会要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工作会议制度、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及职业危害调查制度、隐患整改验收制度、拒绝工作事件调查制度、委员会会务公开制度等。除明确的相应制度外,联合委员会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结合企业原有规章制度,自行安排具体工作细节内容。
(二)应用“一卡一书”,查找隐患,提出意见
“一卡”是指根据安全生产的基础理论,参照国家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不同岗位的生产实际特点而编制的“安全检查提示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在企业生产现场安全检查过程中查什么、怎么查的问题。“一书”是指针对发出的隐患问题而由企业工会提出整改意见的“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整改意见书”。
“安全检查提示卡”的应用。一是现场检查。职工对照提示卡的提示内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可在卡中较直观地反映记录下来;二是现场警示教育。将安全提示内容公布在相应工作场所醒目之处,对员工进行安全警示,便于职工进行自我安全教育。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在岗位、班组、车间中改进的,就地改进,也可由企业工会组织下发“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对难以改进的,可通过工人委员提交联合委员会协商。
(三)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
联合委员会就职工查找出来的重大隐患,或企业职业安全卫生重大问题,或职工关心的劳动保护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对于协商一致的事项,能改进的就实施改进。不能马上改进的,需要形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既可形成备忘录或纪要备查,也可修改集体合同条款或签订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修改集体合同条款或签订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由联合委员会提出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主和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条款中的内容要尽可能地细化和量化。书面协议形成后,联合委员会应定期检查协议内容的执行落实情况,确保条款履行和兑现。
六、工作要求
企业工会组织主动参与安全卫生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深化和发展,要将“主动参与”作为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企业健康发展的大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努力形成党政重视、工会运作、部门配合、企业实施、职工参与的推进格局和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的推进机制。为此,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脚点,是企业与职工利益的共同结合点。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企业发展,形成安全生产联合管理的责任体系,齐抓共管,共同推动企业建立和健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抓紧建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并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农民工的重大问题,从农民工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维权培训、公共服务、安全卫生工作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推动制定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定期向省农民工办汇报农民工工作情况,向各地、各部门通报全市农民工工作情况。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含国资办)、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含扶贫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共29个单位组成。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组成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于宝中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1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1名科员担任。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和单位,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农民工的氛围。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总召集人和召集人沟通联系,做好上传下达,及时综合农民工工作情况和信息,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落实。
市发改委: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工信委:负责协调全市二、三产业和中小企业工作;落实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鼓励支持企业安置农民工进城就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农民工就业政策措施,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有组织地开展农民工转移就业和劳务输出;积极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险业务,扩大参保覆盖面,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劳动合同签定鉴证和解除备案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优先审理、简化程序,快速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市教育局:负责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使其享受城镇子女教育的同等待遇;查处违规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等费用的行为。
市科技局:加强农民工科普教育,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开展科技知识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民工科技文化素质。
市公安局: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安全的非法犯罪活动。
市监察局: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
市民政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向农民工开放社区公共文化设施,丰富农民工精神生活。
市司法局: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市财政局(含国资办):负责落实开展农民工工作所需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城乡建设局:督促建设行业部门制定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农民工工资制度保障的管理工作。要在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市农委(含扶贫办):继续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实施力度,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维护和完善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政策,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农民转移就业容量。
市商务局:加快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商品流通、餐饮和家庭服务业等各类服务行业,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
市文化局: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方针政策,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农民工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
市卫生局:依法维护农民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权益,加强监督检查;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适龄儿童免疫等工作。
市人口计生委:加强对农民工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协调相关商业银行履行职责,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预留户制度,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市地税局:加大支持力度,继续落实对农民工的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市统计局: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利用网络整合农民工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输入地和输出地要加强协作,做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市工商局:加强对农民工的扶持和引导,落实农民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为农民工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创造宽松环境。
市安监局:依法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权益,加强对作业场所农民工职业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指导监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制定关于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规章,认真办理农民工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市政府研究室:负责研究农民工进城就业政策,深入调查,提出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审判有关农民工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加大对农民工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和法律素质。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企业建立和加强工会组织,指导各级工会广泛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参与建立三方协调机制。
团市委:负责引导农村青年转变观念,动员他们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协助组织农村青年和青年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切实维护青年农民工的权益,协助做好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共青团组织,鼓励青年农民工加入;依托青少年维权服务平台为青年农民工维权。
市妇联:宣传、教育和引导农村妇女转变思想观念,动员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配合组织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切实维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依托妇女维权服务网络为女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
四、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定期向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民工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主要汇报农民工工作政策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报告工作由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主要内容: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全体会议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省农民工办和市委、市政府。
(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同时,各成员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农民工工作开展。
(四)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农民工办,同时编发《工作简报》,报送省农民工办和市委、市政府,并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五)对农民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上报省农民工办和市政府。工作中遇有不同意见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的,报市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