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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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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范文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每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加快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可让更多的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不断加大政策宣传、业务督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寻求新的归集增长点,全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逐年提高,已发展成重要的住房金融力量,既为市政府筹集了长期、稳定的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又为参缴干部职工提供了坚实、可靠的住房保障。

城镇居民对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日益增长,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建设对经济发展的拉动力不断增强,这对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加强公积金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准确把握形势,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优势,结合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二、突出重点。

抓好扩面、归集、放贷等环节,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聚集、周转功能,有效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扩大个人住房消费需求。

一要扩大覆盖面。市非公有制单位在制度建立上还比较滞后。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和谐发展。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形象、报上有文章、网站有点击,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宣传网络,引导树立企业建立制度的法规意识和员工的维权意识,真正使这项惠民利民政策走进千家万户,贴近百姓生活,实现广覆盖。工商、税务、财政、工会、劳动保障、银行等相关部门携手互动,共同研究新形势下非公有制单位建制问题,制定落实措施,推动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公积金中心加强与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搞好调查摸底,培训企业业务人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努力做到应缴尽缴。

二要加大归集力度。归集是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住房公积金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住房公积金事业就不会有充盈的底蕴。坚持以宣传促缴、以使用促缴、以服务促缴、以行政执法促缴的原则,研究有利于归集管理的工作机制、办法措施和工作重点,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尤其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尽可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各县区想方设法挤出资金提高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保资金归集的正常化、规范化,进一步增加广大职工住房资金的积累,增强住房购买力。

三要强化贷款消费。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研究住房公积金个贷限额、贷款年限、担保机制等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互助作用,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仅具有利率优势,而且具有市场优势。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方式,降低使用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重点支持、优先办理职工个人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使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新思路、新办法,做好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工作,消化沉淀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率,实现较好增值收益。

三、深入实践。

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代表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益的机构进行。同时,住房公积金数以亿计,随着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每位职工。资金还将会大幅度增加,能否管好用好这一大笔资金,关键还在于决策是否正确,制度办法是否科学可行,管理工作是否监督到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要履职尽责,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要加强调查研究。去年。城镇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旺盛,经管委会决策,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延长了贷款最长期限,统一了贷款担保比例和方式。从近一年的运行情况看,政策调整的绩效显现,得到职工群众的普遍欢迎。各位委员要深入一线,深入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解职工群众的心声,掌握第一手翔实资料,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改进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住房公积金支持棚户区改造的对策和措施,推进公积金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二要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金融、财政、审计部门的委员,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维护资金安全。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上级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

三要注重学习。搭建委员沟通交流平台。提高委员政策水平。委员们要主动学习掌握有关理论、政策和业务知识,解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做到懂政策、会决策。

四、规范管理。

把服务体现在管理中,管理与服务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要将管理寓于服务中。以管理抓服务,抓好服务促管理。

一是管好资金。确保不出问题。公积金中心管理着数以亿计的金融资产,担子重、责任大、风险高。要严格执行公积金贷款审批制度,完善贷前调查、贷时审批、贷后跟踪调查和预警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营安全。加强贷款后期管理,注重研究贷款风险的类别、程度、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针对不同风险状况制定预警方案,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财务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财务审核,强化内部监督,严格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避免违规操作。结合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变通处理,杜绝人情贷款,防止资金风险。

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范文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运行能力与机制制约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发展规模

首先,财务主体调剂资金能力受限。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资金来源与运用出现了不平衡,有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发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资金不足,有的却出现大量闲置。资金不足与闲置并存阻碍了业务发展。

其次,财务主体行业成本加大。由于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业务发展规模不断增大,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政府、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要求不断增加,为适应业务新形势需要,必须通过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已经成为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共识。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信息化建设从硬件配制到软件开发,需要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资金投入,加上后续的维护则成本更大。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分别重复性投入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浪费,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业成本。

再次,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管理目标缺乏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和考评机制。自2002年起先后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由于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同、公积金财务主体自身努力程度不同,不同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管理水平差距加大,加之考评激励机制缺乏,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社会效益差距不断扩大,呈现出强者恒强、弱者相对更弱的现象。这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最后,职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繁杂、流程复杂,成本费用较高。随着经济发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职工不同城市间工作调转与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将逐年增加并呈现常态化趋势。这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创新带来新的课题。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不同的矛盾

根据《条例》,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在这一制度框架下,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在实践中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的关系区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大体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中心监管与审批模式,可以简称为委托办理模式。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下的原生模式,是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与管理的主流方式,在重庆等多数城市应用。第二种是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为主,银行予以协助,可以简称为自主办理模式。这是近年来公积金业务运作与管理的新兴方式,在大连等少数城市应用。目前我省各地的模式则介于两者之间。

住房公积金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重复劳动现象。采取“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确认”的方式,银行网点专柜人员需同时将相同信息录入中心系统和自身系统,致使专柜人员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二是中心系统和银行系统积数核对难度较大。由于两套系统都记账至个人明细账,并同时计算计息积数和职工利息,如果到账日期或调账日期有差异,就会引起两套系统积数不一致,最终导致两套系统结息不等。三是难以实现跨行转移。在多家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情况下,当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业务时,因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带积数转移,只能采取全额提取方式,从而使转移业务等同于补缴及支取业务处理,背离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实质。

(三)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内部审计严重缺失

目前,全国共有340多家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然依据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尚无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规范。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缺乏统一的规定,存在着重资金筹集,轻资金管理的现象。

有的地方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财务管理措施无法落到实处。财会核算较乱,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差。有的中心为了追求高额收益.哪家银行承诺利率高就转存到哪家,在指定的受托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大笔资金任意转出,部分已沦为腐败者囊中的“唐僧肉”。前几年,由于制度不完善,内控制度严重缺失,有空子、有漏洞,住房公积金涉案数字之大,令人瞠目结舌,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至今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尚无统一的账务管理软件,软件使用五花八门,中心尚未建立与银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有自己开发的,有买软件公司研发的,模式,标准不统一,计算方法,方式不统一,与银行衔接困难,在实际操作中很不方便,缺少严肃性,有的中心违反规定放弃职工个人明细账的核算,导致无法对委托银行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实时地监督。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创新探索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经营管理。在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但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收益分配等具体工作,还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经营风险,是一个独立完整的经济、责任实体。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整合财务主体,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为进一步凸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满足政府、企业、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需要,加快推进广大职工的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步伐,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通过吸收、新创等方式将某一区域内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进行优化整合。促进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制度协同发展,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提升区域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抗风险能力和管理水平,方便区域内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设立直属省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省级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省内各市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并入省级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制度。

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财务集中运营体系。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会计处理过程是财务主体的业务办理过程。会计工作全面、实时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并监督控制业务风险,是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建立以”业务数据集中处理”为核心的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相应的运营管理体系。设立账务核算和业务管理中心,统一会计核算和人员管理。

设立计算机信息开发中心,统一业务系统的开发管理、运营维护管理。统一会计制度和账务组织。全省实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做到会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优化整合后,全省是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省内各城市通过系统这个网络平台在同一系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使各城市办理业务已经实现同城化,极大地方便了不同城市间职工公积金账户转移和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抵押贷款。在资金调剂方面,由于全省一个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住房公积金可在省内各城市间调剂,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缩小不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差距方面,由于全省统一管理,带动和促进了原管理落后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在较短时间内缩小了不同城市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差距。在抗风险方面,由于优化整合后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的规模以几何倍数扩大,将大大增强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抗风险能力。

(二)积极探索运营模式,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创造条件

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实行的委托办理模式,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结息对账等业务全部委托银行办理,所有的数据资料、账务信息都由银行掌握,管理中心仅对业务进行审批和依据银行传递的单据记录总账,有的地方管理中心每天向银行收取票据自行录入,并定期与银行对账。在这种模式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第一手资料由银行掌握,管理中心时常受到牵制,造成管理工作较为被动。而自主办理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体工作,即自己设立中心机房,不设或根据具体情况自设少量的网点,操作前台与后台工作均由中心人员承担完成,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其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大连市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益。

应当尽快完善并广泛推广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为主,银行予以协助的自主办理模式。只有实行了自主办理的运行模式,才能够真正实现财务主体的管理自主,切实履行《条例》的职责。

(三)健全内控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夯实基础

内部控制是一个单位内部,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管理中心必须建立和坚持内控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营造环境。

建立货币资金控制,防止住房公积金被挪用、贪污。管理中心应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对大额资金的转存与调拨应建立管理中心审批制度。

严把支取“三关”。防止采取非正常手段,使用假合同、假批文强取、套取、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一要把支取条件范围关,用途是否合乎《条例》规定,必须对号入座,符合者办理,不符合者拒绝;二要严把支取手续关,支取手续要合乎规定,要有法律效力,对那些弄虚作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已过时的手续,不予办理支取;三要严把支取程序关,住房公积金必须经过受理—审查—批准三个阶段,其审查阶段必须严把支取证明材料的真伪关,核对余额现在状态、是否是封存、是否为他人提供了质押担保,只有当审查合乎支取规定,才能批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控制,防范贷款风险。为降低贷款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贷款风险,中心应对贷款的对象、条件、期限、金额、担保、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程序等做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并且要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谁审批、谁负责”。在委托贷款发放过程中,首先严把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关,其次是申请人的资信及担保手续关,最后严把借款内容审查关。审查要真正做到项项留心,处处把关,才能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四)建立审计制度,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构建新机制

内部审计是管理机构内部的一种独立评价活动,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提示管理中心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查找内部管理风险点,完善、整合内控制度,定期评价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纷纷制定了众多的内控制度,但内控制度不够系统化和统一化。为此应结合风险点查找,完善和整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内控制度。同时还应对内控制度进行定期的评价,分析和监督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在工作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内控制度,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有规可循、有规必循”。大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较少,有很多职工身兼多岗,县级管理部等分支机构有的只有3-5名职工,而这几个职工却管理着几千万的公积金。所以,对于内部会计控制的审计尤为重要。住房公积金内部会计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风险控制是否存在、授权批准制度是否发挥作用、信息系统控制是否可靠等。

重点开展资金运作审计,提高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央行利率政策调整后,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资金运作。加强资金运作必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的重点就是资金运作的审计。这种审计不仅仅是事后审计,更多的是事前和事中的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转存定期存款、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国债投资等资金运作中,应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全过程地参与重大资金运作的制度建立、计划编制、方案制定、决策实施、测算分析等工作。

完善内部审计长效监督机制,提高监管质量。制定严密的审计计划,细化审计过程。对审计报告严格把关,提高审计报告质量。采取后续审计,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和整改。对发现带普遍性的问题要对系统内的机构发出情况通报,要求各部门举一反三,引用借鉴;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提醒主管部门重视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规范;同时对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要求主管部门修改完善。

准确定位,突出重点,引起相关领导重视,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高素质的审计队伍。首先,将业务素质强、品质优秀的业务骨干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中。其次,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再次,强化内部审计激励考核机制,增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积极性。树立正确的目标定位,提升审计层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内部审计应立足于高层次、综合性经营监督的本质属性。树立和落实“围绕工作目标,服务于管理,突出重点,控制风险,审计为民”的理念,拓展审计职能,为确保公积金保值增值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五)完善法规规定,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还是财政部1999年制定的,十多年过去了,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增加数倍,业务范围大大拓宽,资金规模更是增加了数十倍乃至上百倍,原有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满足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相关部门为修改《条例》进行较大规模的调研,为此,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组织财务管理人员,认真查找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依法办事的薄弱环节,建言献策,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寻求法律支撑。

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的财政部,应当正视全国住房公积金迅猛发展的现实,着手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提升各项业务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可行性,确保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可信性。

作为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尽快争取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发挥各地管理机构和基层工作人员的聪明才智,集合各地财务管理之精粹,制定全国统一的财务操作规程,规范财务运行,努力让这部分资金增值,使之服务于民、造福于民。

(六)开发设计科学规范的信息系统,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提供技术支持

住房公积金业务量大,工作繁杂,势必需要功能强大的、设计完善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目前,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正处于大面积更新、升级阶段,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建设部,应当汲取各地运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开发、推广使用适应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统一、规范、科学并经专家评审认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在新系统的开发设计中充分融入内部审计的管理思想,加强计算机控制和内部审计信息建设,全方位实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手段信息化。

参考文献

[1]苑泽明,石敏.住房公积金财务运作模式创新研究[J].当代财经,2007(3).

[2]董建斌.浅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目标的选择[J].中国房地产,2008(2).

[3]高东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运作模式浅析[J].中国电子商务,2010(6).

[4]孙开颜.如何加强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工作[J].审计文摘,2007(3).

办理住房公积金方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以及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5〕77号)已经成立的,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同,并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贷款户和增值收益户。

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自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由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或者清算组织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转移、封存和支付等情况。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月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

单位为职工缴存连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

第十五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文秘站:)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数。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取,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职工被重新录用时,录用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自动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

(五)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三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执行国家政策性贷款利率,为职工提供贷款由各级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按缴存公积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实行限额控制。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可以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在确保正常支付和贷款需要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批准可以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业务收支预决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预决算及相应的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审制度,督促单位按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职工有权督促所在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对其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且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约定的有关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各地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应当按季向当地人民政府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并逐级抄报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将上一结算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三十八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查询费,磁卡工本费除外。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限期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逾期拒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未给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

(四)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受委托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受委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虚假情况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限期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三),,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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