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内部控制制度
近年来,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据统计,2012年,经工商注册的全国中小企业数量达5000万家,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其中99%以上是民营企业,民营经济逐渐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支生力军,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其健康发展对提升民营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处于经济转型的大环境下,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最有可能按照经济的比较优势来组织生产,也最有可能短期内获得良好效益。与上市公司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存在的利益动机不同,民营中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经营者自身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营中小企业在追求自身效益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民营中小企业有能力进入的行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或服务行业,这些行业更多的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诸如食品安全问题、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资源不合理利用、商业信用差等问题的存在,是企业对消费者、对员工、对环境、对债权人等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缺失造成的后果。
中小企业在其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不能为获得高额利润而以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环境为代价。履行社会责任是提升企业发展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履行社会责任不仅需要企业负责人有足够的责任意识,更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借鉴国内外企业内部控制的成熟经验,认真总结中小企业的特点,立足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实施有效的管理控制活动,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良好的控制环境,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监督体系,不仅会提高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和实效性,而且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小企业发展中社会责任与内部控制的制度背景
2008年6月28日,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并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且在2010年4月26日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这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尽管这套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和大中型国有企业率先执行,但其内容及操作程序是中小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制度依据。《配套指引》中包括了18项应用指引,应用指引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是配套指引的主体。《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对企业为什么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面临的主要风险,企业应当履行哪些社会责任和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范,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形象受损,甚至破产;环境保护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竭,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停业;促进就业和员工权益保护不够,可能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挫,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促进就业、保护员工合法权益、重视产学研用相结合、支持慈善事业等就成为了企业应该履行的主要社会责任。《配套指引》还认为:履行社会责任关键在领导、在企业负责人;然后是体制和机制;最后是建立报告制度。
中小企业数量大、覆盖面广,经营范围几乎涉及国民经济所有行业和领域,但一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落后、产品质量不高、技术创新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因此,通过内部控制手段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从制度上约束和控制中小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既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社会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说是一件双赢的事情。
二、中小企业发展中社会责任与内部控制的互动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与内部控制一直是理论的热点问题,然而,理论与实务的视角基本定位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民营中小企业在该领域的被关注度还远远不够。在中小企业的发展历程中,社会责任与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步进行,既可以优化内部控制建设环境,又可以解决中小企业不重视履行社会责任的局面。
(一)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内控制度建设的目标一致
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应该是诚信经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源和减少碳排放、支持慈善事业等。对企业内部而言,可以达到保护职工权益、节约资源、降低成本并提高效率的目的;从企业外部看,可以实现保护消费者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避免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带来的风险。
中小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的目标与企业发展的目标是相辅相成的,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从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看,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5个方面。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需要政策支持,也需要投入足够的人、财、物,企业为加强内控而降低经营效果和效率是不可取的。为此,在建立适合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应该把实现效率和效果作为首要目标,并作为构建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
(二)履行社会责任为中小企业内控制度建设提供环境支持
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内控环境主要涉及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人力资源政策、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企业文化等,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基础。内控环境是内控其他要素的基础,内控环境的好坏不仅影响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实施效果,而且直接影响企业各项管理职能的正常发挥。
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在其管理活动中,要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通过加强管理、注重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从而得到企业员工和消费者的认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果,也会吸引更多的投资,促进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并保持健康持续发展。所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带来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社会美誉度,企业的良性发展也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
(三)内控制度建设是保证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手段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经济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循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内部控制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管理者,是对管理者的权力约束,也是对管理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可见,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其目标已相当明确,其作用也远不止防弊纠错。有效和规范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可以确保企业管理者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交给制度”。因此,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因、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措施进行明确规定,不仅会促使企业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把履行社会责任制度化,而且可以确保企业把履行其应尽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习惯,一种行为常态。
三、中小企业发展中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与控制策略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普及,公众对企业形象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值在不断攀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已经发展成为社会对企业的基本评价标准。但是,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大部分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或成长阶段,由于企业自身能力不足、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差,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依然严峻。
(一)中小企业发展中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淡漠。一个企业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决策者或管理者的意识和行为。民营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多数中小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公司董事会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内部管理者手中,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大多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管理者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和家族利益,忽视了应尽的社会责任,在实现家族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忽略了企业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2.中小企业对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差。国家颁布实施的许多相关法规制度,大多是强制上市公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率先执行,民营中小企业对这些法规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力差。如,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面临的主要风险,企业应当履行哪些社会责任和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都进行了具体的规范,指引中已经具体化,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民营中小企业也应该把指引作为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准则。
3.中小企业内部缺乏相关制度支持。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保证企业各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的重要举措。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民营中小企业生存压力增大,中小企业的管理者把重心放在了业务的开拓上,忽视了企业内部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许多民营中小企业主对承担社会责任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认识不足,更多的是短期行为。长期以来,在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在其经营活动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和经营管理,产生了大量的虚假信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其结果不但不能保证履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且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削弱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控制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策略
1.提高中小企业负责人的重视程度。强化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首先需要企业主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中小企业主应该认识到企业盈利不是唯一目标,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实现双赢。中小企业主应不断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管理水平,增强社会责任感,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政府应在民营中小企业主关注员工安全保障、工作条件改善、产品质量提高、环境保护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措施保障。企业主的经营意识、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是确保民营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关键。
2.建立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中小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作为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的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信息,确保社会责任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
建立一个有效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需要充分和全面的相关信息资源,这些信息应当可靠、及时、可获得,并能以前后一致的形式规范地提供使用。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使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能够清楚地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知道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并及时取得和交换他们在管理和执行企业规定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过程中所需的信息。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使企业外部相关信息使用者获得其所需要的信息,从而建立一个广泛而有效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信息与交流系统。
3.做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风险评估。由于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和环境不同,企业有关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风险点不同,这就要求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中通过目标设定、风险识别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生产流程各环节设定有关履行社会责任的风险点,为风险评估提供依据,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安全生产隐患造成的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的巨额赔偿、环境保护投入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不热心公益造成的企业形象损害、缺乏商业诚信造成的信用危机等方面,通过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企业经营活动中与履行社会责任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4.完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控制活动。中小企业在社会责任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点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
中小企业通过企业治理结构的规范化,改进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可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和管理能力,进而在人才引进、技术更新、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方面规范化和科学化,防止和控制由于履行社会责任不足带来的风险。
5.加强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监督评价。中小企业为了保证能够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还要做好内部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监督评价是指企业应对社会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社会责任有关内部控制活动的有效性,发现控制的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这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
民营中小企业在内部要设立内部监事会、内部审计委员会,保证内部监督的有效实施,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对履行社会责任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同时要对外披露年度自我审计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归根结底,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和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进行链接和互动,在内部控制目标中,将企业社会责任目标嵌入其中,把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等体现在内控目标的设定上,是民营中小企业管理者应该追求的一种境界,更是防止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一种控制策略。
【参考文献】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李秀莲,王志永.中小企业治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J].财会研究,2007(3):56-57.
[3]刘义龙,万娅兰,李松.民营中小企业内部控制问题及对策[J].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6):49-50.
短短半天会议,社会责任成为全面推进认证认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放宽认证市场准入限制,加强对认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中,社会责任报告成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会议要求各认证机构要坚持“责任、诚信、担当、创新”,努力提高认证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打造认证认可高技术服务业贡献力量。
连续发力持续推进
作为以“传递信任,服务发展”为行业宗旨的认证认可业,履行社会责任是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2012年,国家认监委制定了《认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以称《指导意见》),旨在指导认证认可从业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努力把认证认可建设成为社会上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行业。《指导意见》对认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树立责任意识、建立履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公开制度等。国家认监委鼓励认证机构从2012年起社会责任报告。从2014年起,要求所有认证机构每年都社会责任报告。
《指导意见》之后,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主办的“认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研讨会”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方圆标志认证集团3家认证机构共同发起《中国认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联合倡议》。国家认监委副主任程方在讲话中指出,认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不能离开主业,要构建责任认证、诚信认证的行风,要处理好做市场与保证质量的关系、做好服务与坚持标准和规范的关系、大处着眼与小处着手的关系。要秉承“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宗旨,坚守公正、客观和对社会负责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认证机构履责工作迈上更高台阶。
2013年,国家认监委编发《条文解读及案例选编》;2014年,从全部174家认证机构提交的社会责任报告中选取了14份优秀报告结集成册,供认证认可行业学习借鉴。
2014年,国家认监委还将举办一系列认证机构社会责任和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培训,指导认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
应有之义传递信任
近年来,我国认证机构对国民经济发展贡献持续增长。自2009年开始以来,国家认监委已连续6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认证认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率的调查和测算,用科学证明、用数据说话,提升了认证认可工作在当前国家五位一体建设和深化改革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认证认可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由2005年的0.671%提高到0.912%,认证认可创造的增加值从2005年的1229.39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4733.65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1.24%。
然而,我国认证机构在发展过程也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部分认证机构过度看重经济利益,漠视认证机构所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出现了认证造假等问题,给认证认可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认证活动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承担着“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社会职能,认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是认证活动的应有之义,履行社会责任是推动我国认证事业可持续发展之源。国家认监委在《指导意见》中提出,履行社会责任是认证活动的本质要求。认证是向社会提品、管理体系或服务满足标准和技术法规等特定要求的信用证明,其核心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坚持规范运作、诚实守信是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也是认证事业存在和发展之基础。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履行社会责任是认证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是认证机构的重要义务,是认证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
建立认证机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也是一项全新的事关构建认证认可诚信体系的重要任务,既需要积极探索,更需要认证机构的广泛参与实践。
来自认证机构的经验表明,社会责任建设有助于提升认证机构综合价值,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制定了履行社会责任2012-2022年十年总体规划,确立方圆“责任阶梯”,以建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为起点,制定社会责任工作指南,将社会责任理念全面融入集团战略、企业文化和全员行动,有效管理企业运营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实现集团全面社会责任管理。鉴衡认证从社会责任出发,提出认证创新要围绕行业本质、创造客户价值两大原则进行,支持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
深化改革责任为先
在国家认监委召开2014年全国认证机构管理工作会议上,深化认证认可行业改革成为会议主旋律。质检总局副局长、认监委主任孙大伟在讲话中强调,要深化认证审批监管制度改革,完善认证认可行业治理体系,通过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新活力,着力打造认证认可高技术服务业。
一、附随义务的历史演变
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了附随义务的雏形。在罗马法中,合同领域的诚信是课加于合同主体的具有明显道德内容的义务,该诚信虽然要求使用客观的标准评价当事人的行人,但并不排除对主体故意或者过失等主观因素的考虑。罗马法中的诚信(bonafides)[1]契约要求债务人除了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外,还要履行诚实、善良的契约外义务。与之对应的诉讼称为诚信诉讼,审判员可以而且应该根据善意(exfidebona)去探究当事人达成的是什么东西[2],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得到法律全面的保护。在诚信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审判员提出任何涉及诚信的请求,而不必采用抗辩等方式[3].承审员可斟酌案情,根据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应该诚实信用,按公平正义的精神为适当的判决,不必严守法规。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在法律关系中依诚信应为的标准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而且承审员还根据正义、衡平的原则对契约的内容进行干预,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衡平。在这种契约及诉讼中,基于诚信而要求当事人承担的义务用现代法的眼光来看,即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进入到立法的规定中最早是在《法国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第1135条规定:“订约人不仅要履行他明确承诺的义务,而且要履行根据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赋予的义务。”也就是说罗马法在司法实践中衍生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立法的规定。在法国法中,公平、习惯和法律是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的法源基础。如法国法中医生的义务就包括“告知对方以必要信息”义务,尤其是外科医生,应向接受手术的病人说明手术的危险性。[4]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从罗马法的司法义务到《法国民法典》的法定义务,应当是一个重大进步,然而法国法院并没有在审判活动中明确适用它,而是在对合同义务进行分类来扩张合同义务,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当时法国处于启蒙运动时期,理性的光辉照耀一切,意思自治原则主宰一切。因此法官在审判中,更多的是依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处理案件。附随义务因此与法国司法实践失之交臂。
《德国民法典》中关于附随义务(Nebenpflicht)的第242条被称为现代契约法的一般条款。它再次阐述了《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善意、诚实补充义务的规定。该条款的内容是:“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用这一条确定和补充契约当事人的义务,甚至是契约履行后的义务,是立法者制定该条款的目的所在[5].与《法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国的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运用了这一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创设了注意义务、合作义务、告知义务等,大大丰富了附随义务的内涵。1902年第二届德国法学家大会上律师H.Stanb发表了名为《论积极侵害契约及其法律效果》的论文,1904年再度刊行时,改称为《积极侵害契约》,该文列举了瑕疵履行的情况,即为积极侵害契约。当时的德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不足以进行救济,因此提出积极侵害契约理论来保护瑕疵履行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充此法律漏洞[6].德国法院通过判例建立了积极侵害债权制度,从而弥补了原有法律的不足,使得附随义务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在对契约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随着概念法学的衰落,利益法学的兴起,受社会本位思潮的影响,人们逐渐开始在对主给付义务之外的其他的附随义务进行研究,以此作为扩大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所以说“附随义务的理论发源于德国,并为各国判例及学说接受。”[7]
从司法上的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到成文化的法定义务的曲折过程,附随义务走了一段漫长的过程。罗马法为适应经济生活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承审员”的自由裁量权,发展出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但19世纪契约自由原则霸占着契约法理论以及实务,附随义务被掩埋在契约自由的呼声中。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现了“法律的社会化”。现代关系契约主张根据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的不同地位要求他们承担不同的义务,而所有这些义务可归纳为一个原则,即诚实信用和公平法则。诚信原则的崛起使古典契约向着关系契约发生位移。可见,垄断是附随义务出现的经济情势,判例应用是附随义务出现的技术前提,法学学说是附随义务出现的理论基础,社会本位思潮的兴起是附随义务出现的思想基础,附随义务独特的社会利益平衡功能则为其发展提供了余地。[8]
二、附随义务的涵义及其理论基础
(一)附随义务的涵义
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9].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为使债权能圆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其它法益,债务人除给付义务之外,还应负的义务[10].还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11].从众多对附随义务涵义的表述来看,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势力范围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者排除了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理由在于这三者在义务功能、违反义务的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笔者倾向于采用前者,即广义的附随义务涵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实践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种共同性。因此应将其统一在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合同法义务群。
在合同义务群中,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核心。在学理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前者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在学理上可分为三点: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3.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12]
关于如何区别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应以能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能够独立以诉请求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够以诉请求的为附随义务(德国通说)[13].换言之,从给付义务是可以请求履行的,与此不同,对于附随义务通常仅发生请求损害赔偿之问题。[14]
附随义务种类很多,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为两类:第一,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的出卖人应妥为包装,使买受人能够安全携回;牛肉面店的出租人不得于隔壁再行开店,从事营业竞争等等。第二,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保护功能),例如雇主应注意其所提供的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受雇人因此而受损害;又如油漆工人应注意不要污损定作人的地毯。须注意的是,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者,亦属有之。如锅炉的出卖人应告知其使用上应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给付上的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亦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15].
(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
通说认为,附随义务的形成,其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债法的基本原则,为法官解释及补充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前提。在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超级调整规范”之称。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的公平正义精神,当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明确时,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周全保护。诚信原则偏重于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弥补了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乃至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等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达到衡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的目的,它是道德价值在法律上的具体化。诚信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附随义务是诚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合同当事人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强制性,从而为确认与履行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从给付义务扩张到以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甚至还扩张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照顾、保护义务,从而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照顾及保护等附随义务为内容之法定债之关系[16].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相继确立,使附随义务有了完整的理论基础。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扩延合同义务产生的源泉,也是确认和[判断扩延合同义务的依据[17].
三、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附随义务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下面将分别阐述这三种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地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人应及时向被人报告被事务的情况;瑕疵告之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之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之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承担协力义务;在履约中,当事人应当顾及另一方及其标的物的状况,最大限度地运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以利于合同的适当履行。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如《合同法》第240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259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合同法》第43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密义务在技术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4.其他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列举并未穷尽全部的附随义务,故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随义务,这也反映出,附随义务的类型及内涵尚在发展中[18].下面将阐述其中的几种。
(1)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职业、判断能力及债务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当事人应作一个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务那样做到尽职尽责,以尽保护对方合法权益的义务。
(2)保护义务保护义务是指在由于合同接触(准备交涉、履行、受领等)而有发生侵害对方生命、身体、财产的可能性的场合,对于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义务[19].附随义务中的保护义务,论其性质,实相当于侵权行为法上的社会安全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关系较远[20].就此类义务的定位,涉及民事责任制度的变革及发展,学者间素有争论。德国学者认为在债之关系上保护义务是一种应当与给付义务相对置的概括性的义务。从这种立场出发,将以保护给付以外法益(对方的财产、人身)免受损害的一系列附随义务(照顾、保护、指示、说明等义务)为内容的总括的义务,统称为保护义务[21].应该看到,保护义务与给付义务确实有着相当的独立性,比如保护义务在合同缔结阶段就可能既已发生,其违反可能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而在合同存续和履行阶段,保护义务依然存在,且与合同缔结阶段的保护义务可以认定为具有连续性。其所要保护的法益,不是给付利益,而是相对人的维持利益或者固有利益[22].我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并且在审判实务中,也肯定了保护义务作为一种附随义务的存在。
四、附随义务的责任形态
违反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该民事责任的性质如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民法通则》第六章规定两种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有人认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它所要解决的也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而对于合同有效成立之前以及合同履行之后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却不能适用。由此可见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民法通则》中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应理解为广义的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上的民事责任或者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它既包括违约责任,又包括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过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民事责任和后契约责任等[23].因此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当事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考虑其主观有无过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责任仍要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产生的法定义务,诚实信用是隐含于内部的价值标准,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必然包含着某种可归责性,义务人如无过错违反附随义务不能认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之追究责任,而应视为正常的风险负担[24].
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怎样的合同责任,应根据合同关系发展的进程来分析。
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然而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足以涵盖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之际有过失,而并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这一阶段。因此应独立构建一种民事责任来界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先合同责任。不论最终合同是否订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于订立过程中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均应承担先合同责任[25].
2.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即债务人虽然履行了义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合同义务人未履行附随义务而使权利人未实现履行利益或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的损失时称为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得以义务不履行为由就产生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但这种责任又不完全同于违约责任。首先,它不同于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实行的而是过错责任。其次,从责任形式来看,主要是赔偿损失,一般不发生强制实际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时,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而只能就所受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这也是附随义务的一个显著特点。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对这个问题,学界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违反后合同义务是对债务的不完全履行或对其他义务的违反,它是一种结果损害,应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的性质不同于违约责任,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前者为附随义务,后者为给付义务。因此不应混用。对于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性质,可以参照先合同责任理论独立构建,与其相对应称为后合同责任。后合同责任承担与否的关键在义务人是否违反了后合同义务。合同终止后,若当事人之间仍存在合理的信赖利益,那么法律仍有维持这种信赖利益的必要,要求当事人一方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果一方违反了该义务就要承担后合同责任。当然后合同义务并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应根据合同类型,终止于合同履行利益完全实现,且当事人之间没有再维持某种特殊信赖利益时。承担后合同责任的方式应不限于赔偿损失,如果权利人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某些附随义务,义务人应当继续履行。
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的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履行利益是合同当事人依合同履行本可实现的利益。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违反给付义务的损害赔偿因其对给付利益造成损失固然以履行利益为限,对于违反附随义务也应该如此。因为附随义务的不履行使当事人依合同可实现的某些利益(如防止自身秘密泄露、履行的协助、某些事项的通知)落空,造成损害,相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与义务人义务的不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有些附随义务可以用强制履行来救济,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仍然无法弥补。所以,受害人可以以履行利益为限,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因未履行附随义务造成的损失。
附随义务从罗马法到现在,其理论已比较完善,各国司法实践中也有丰富的关于附随义务的判例。但我国立法对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法律效力、责任形式、归责原则等缺乏详尽的规范,司法实践中对附随义务的认定也各不相同,附随义务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附随义务的作用,应从以下几方面对附随义务从制度上加以完善:第一,进一步明确附随义务的各种形态。由于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附随义务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立法只做原则性的规定,虽然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义务内容,但也容易导致对附随义务内容的任意解释,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立法上应当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具体规定。第二,提高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附随义务虽然在合同的义务群中处于附随的地位,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有时甚至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附随义务在立法上的规定很少,与合同的给付义务相比,其法律效力极低,有时甚至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充分认识附随义务的重要作用和其不可或缺的法律地位,提高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全面实现。第三,明确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形式及归责原则。我国立法对违反附随义务后应承担何种责任、归责原则如何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了责任承担的不确定。因此应从立法上对何种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何种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予以明确。综上所述,合同的附随义务作为契约自由原则走向衰落,诚实信用原则兴起的产物,逐渐成为合同义务群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完善了法律和合同配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结构和机制。但是,由于人们对其认识不够,再加上其制度上的缺陷,附随义务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附随义务将会越发显现其重要性,因而应从立法上对其进行完善[26]
五、结语
附随义务从罗马法时期出现影踪,到德国法对之成文化,再到今天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它的规范和运用,可以看出附随义务的法律效用不断得到重视,它作为合同义务群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注释:
[1]拉丁文中“bonafides”有时也译为“善意”。
[2]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9页。
[3]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
[4]尹田:《法国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5]罗伯特。霍恩:《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150页[6]刘孔中:《积极侵害债权之研究》《法学从刊》第120期[7]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37页[8]梁三利陆军:《合同附随义务理论发展演变及思考》《学海》2005年第1期。
[9]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页。
[10]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7页。
[11]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5页。
[1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
[13]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1页。
[14]椿寿夫、右近健男:《德国债权总论》日本评论社1988年版,第6页。
[15]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1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17]田红梅:《试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年第5期。
[18]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7页。
[19]奥田昌道:《契约法与不法行为法的接点》,载于保不二雄先生还历纪念《民法学的基础课题》(中),有斐阁1974年版,第211页[20]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2页。
[21]椿寿夫、右近健男:《德国债权法总论》日本评论社1988年版,第15、16页。
[2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0页。
[23]同[17].[24]刘拂洋:《对附随义务的再思考》《山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市场,民事主体进行交往最重要的形式是合同,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中有相当比例的是合同纠纷。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来约定权利义务,同时,当事人的约定也是法官裁判合同纠纷所依据的最重要的事实。对于合同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直接决定案理处理的正确性。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因此,违约行为及其救济,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违约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新《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趋势。第三,对预期违约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制度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本文以我国《合同法》为例,从违约责任概念入手,通过对违约责任的特点、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违约责任的几种损失情况、违约责任构成及归责原则等有关的,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归责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活跃,合同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多。《合同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范围涵盖了所有社会主体所有的平等交易关系,从合同的有效性来讲,双方的合意是合同有效的根本要件,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能力又是合意的要件。在我国新《合同法》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中许多新的规定对于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中,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这种自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一旦违约,依法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说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核心,是保证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违约责任的内涵、性质、表现形式、构成及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几种损失情况等几个方面对违约责任的有关问题作粗略的分析。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及性质
违约责任就是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民事责任。其主要特征为:(1)违约责任的性质是一种民事责任,不是行政责任,更不是刑事责任。(2)违约责任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签订合同之前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是基于合同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4)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5)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不能对违约人的人身进行伤害。(6)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的性质,学术界、司法界素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说法。一种说法认为,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责任,违约方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之和,只能相当于受害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我国《合同法》草案第115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第二种说法认为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违约方所支付的违约金,可以高于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强制违约方付出较大的代价,以和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第三种说法认为,违约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有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违约责任是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一般是可以预见和的,但也不排除尚有不能确定的利益损失,包括可能得到的利益损失,这部分不确定的利益损失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带有惩罚性。我国《合同法》第11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从而确认了违约责任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兼有惩罚性。这样的规定是的,也是可行的。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惩罚与补偿兼顾,还是比较人性化的。
二、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08条规定,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传统合同法认为,违约分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两者均为实际违约的情形。这两种形态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原《经济合同法》第2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均有相同的规定,关于第三种形态是多年来争论较大,实践中屡有发生,而一直未被承认的违约形态,这次《合同法》借鉴了英美合同立法的经验,确认了预期违约制度,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不履行金钱债务和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也可以默示方式,即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10条规定,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是采取实际履行的原则。所谓实际履行原则,“是指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以外,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约定的标的;一方违约时,也不能用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约,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实际履行原则同时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必须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禁止单方变更,但是一方违约时,只有守约一方才享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二)、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原则为适当履行原则。它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由合格的主体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又称不完全履行合同。合同法针对实践中质量纠纷较多的情况,在合同法第111条中专门对质量不符约定的补救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二是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即订立合同的本意,或者按交易习惯确定;三是上述措施仍不能解决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三)、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
【关键词】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制度设计
一、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原则和分类
(一)企业社会责任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有两类定义,一是广义社会责任,例如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ArchieB.Carroll(1979,1991)提出,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公司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另一种是狭义社会责任,1948年,惠普公司创始人之一的戴维・普卡德提出“企业不仅要赢利,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是赢利之外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
本制度设计采用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认为本制度涉及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经济责任、人力资源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安全责任和创新责任。
(二)社会责任会计
社会责任会计(SocialResponsibilityAccounting)术语是美国戴利教授在1972年的学位论文中首创的,他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一般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从社会角度,利用会计核算形式衡量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有关社会性质的经济活动,从而揭示和测定这些活动对社会的影响,在于指导经济资源的最佳分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提高社会的总体资产。
根据社会责任划分为广义和狭义,可以将社会责任会计也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社会责任会计是以企业完成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人力资源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安全责任和创新责任的成本和效益为对象所进行的会计处理。狭义的社会责任会计是以企业所承担的、除经济责任(赢利责任)之外的人力资源责任、环境责任、社区责任、安全责任和创新责任的成本和效益为对象所进行的会计处理。本制度设计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是广义的社会责任会计,是从社会的角度衡量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果,其对象是企业,属于微观会计。
(三)构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评价指标的原则
1.构建中国特色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意义
构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引导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我国企业树立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将追求经济效益与履行社会责任有机统一,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对于我国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赢得“话语权”,也是至关重要的。
2.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1)系统性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社会责任的诸多方面,具有层次性和整体性的特征,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层次性是指评价指标体系要形成阶层性的功能群,每项上层指标都要有相应的下层指标与其相适应;整体性是指不仅要注意指标体系整体内部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还要注意整体的功能和目标。
(2)科学性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结构的拟定、指标的选取、公式的推导、数据的采集等都要有科学的依据。只有坚持科学性的原则,才能有效保证获取信息的可靠性和客观性,评价的结果才具有可信性和决策有用性。
(3)目标一致性原则
选取评价指标时要考虑行为目标的一致性,即企业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要与企业发展的目标相一致。
(4)时效性原则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具有阶段性的特征,因此评价指标体系要随时跟踪实际情况的变化,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患未然,同时随着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否则,可能会因不合时宜而导致决策失误或非优。
(5)可操作性原则
评价指标的设计应做到概念明确、定义清楚,能够方便地采集整理数据和收集情况,而且,指标的内容不应太繁太细,过于庞杂和冗长,否则会给评价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可比性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中同一层次的指标,应满足可比性原则,即具有相同的计量范围、口径和方法,同时指标值应经过归一化处理。这样使得指标既能反映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实际情况,又便于比较优劣,发现问题。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当满足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还应进行量化处理。只有通过量化,才能较为准确地揭示实际情况,尤其对于一些缺乏统计数据的定性指标,可采用科学方法使其量化。
3.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2007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08]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四大部分,系统阐述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主要措施。虽然《意见》主要针对央企提出,但其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科学分类,以及细化各种责任指标,最终构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评价指标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意见》第三部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另外充分吸收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报告探索构建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本制度将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分为目标层、标准层和指标层三个层次。目标层是指标体系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标准层是为了达到指标体系的目标,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所作的基本分类;指标层是对企业社会责任基本分类的细化和具体分类。
二、各类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一)企业经济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企业经济责任定义
企业经济责任最早仅仅被界定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渐变化,企业经济责任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将企业经济责任定位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构成部分是近年来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上的一种新观念。本报告采用国际经济伦理学会主席、美国圣母大学多萨商学院国际商务伦理学教授乔治・恩德勒的观点,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1)赢利或利润的最大化:短期的和长期的;(2)生产率的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生产过程的质量、产品和服务质量;(3)所有者与投资人的财富的保值和增值;(4)尊重供应商;(5)公平对待竞争者;(6)保护雇员利益,包括保留和增加工作岗位、公平支付工资和社会福利、对雇员进行再教育并向雇员授权;(7)服务消费者。
企业的经济责任是以使投资者满意并维持企业运行的价格,按社会需求高效率地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
2.经济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企业经济责任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中经济、法律、道德伦理方面义务的成本和效益。经济责任报告与传统的财务报告在内容方面有着重叠之处,但在原有通过披露企业财务数据来反映经营绩效的基础上,经济责任报告还应侧重于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资源配置、产业优化、管控能力、风险防范、客户服务、核心竞争力等信息的披露,从而达到全面、系统、及时反映、评价和预测企业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合理决策的目的。
3.经济责任的指标分解
根据上述分析,本报告将经济责任分为以下6类:经营理念类指标、经营目标类指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类指标、强化经营管理类指标、完善客户服务类指标和经营绩效指标。
(二)企业人力资源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人力资源责任定义
社会责任会计中人力资源的责任是企业对其人力资源所负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责任。人力资源是企业一项不可或缺的发展资源,员工是企业的核心,是企业发展的引擎,是企业培养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具体说,人力资源责任包括:维护劳资雇佣关系,保护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员工素质进行培训,人才的晋升,关爱弱势员工和家庭。企业有责任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发挥员工在企业中的利益攸关者地位,维护好劳资、雇佣关系;企业有责任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落实员工的保险保障权益,给员工提供归属感;充分发展员工的潜力,提供再培训再晋升通道;企业有责任关爱贫困员工及其家庭。
2.人力资源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社会责任会计中报告企业对人力资源责任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企业对其人力资源所负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伦理方面义务的成本和效益。其中通过支付员工工资、激励机制等完成其承担的依法支付现金或股权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通过员工培训、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完成企业对员工的道德伦理责任。
3.人力资源责任的指标分解
社会责任会计中人力资源责任的指标可以划分为:工会与业主的劳资关系、个人与企业的雇佣关系、职工保障、工伤率、职工素质、培训、人才晋升通道、贫困救助等8项。
(三)企业社区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社区责任定义
社区责任指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企业自身盈利目的的过程中,对其所在社区应尽的义务,或企业对所在社区整体繁荣发展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企业带动所在地区的发展,为所在地区政府贡献财税收入,为当地居民谋福祉,促进当地经济整体均衡良性发展等。
2.社区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社区责任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对所在社区所负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伦理责任的成本和效益情况。企业发展源于社会,回报社会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企业应该把促进社会创造繁荣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承诺,以自身发展影响和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对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和地区,作为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上承担的一种责任,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以期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3.社区责任的指标分解
考核企业社区责任完成情况的指标包括:贡献地方发展和公益事业捐款两个方面。
(四)企业环境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环境责任定义
企业的环境责任是指在追求股东最大利益和谋求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兼顾环境保护的社会需要,使公司的行为最大可能地符合环境道德和法律的要求,并自觉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是公司的一种社会责任,其产生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性、企业目的实现的客观性、公司权利的社会性及股东利益的相对性。
2.环境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环境责任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企业对社会环境所负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伦理方面义务的成本和效益。通过建立环境保护理念和目标,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通过环境保护设备、环境保护技术、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企业三废的治理等,努力减少对企业周边生态环境、百姓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履行企业的环境责任,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大环保投资力度,完善环保管理及监督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使环保设施与主机同步高效运行。同时,积极探索企业与周边环境友好发展、和谐共赢的有效途径,力争实现和谐共赢、共享共生的发展模式。
报告公司环境责任的情况是为了更好地反映企业在环境责任方面所做的成绩以及不足之处,有利于各方监督企业的环境责任实施现状,通过报告能更好地实现自我监督,有利于达到企业环境责任目标,实现环境、社会和企业三者的共同可持续发展。
3.环境责任的指标分解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环境责任指标可以分解为:环境保护理念、环境治理目标、环保设备投入、环保技术投入、“三废”治理情况、厂区环保投入等。企业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设定特殊指标。
(五)企业安全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安全责任定义
安全责任是企业对其安全生产所负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方面的责任,包括应做好分内之事的安全义务和职责,以及未做好分内之事应受到的惩罚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某个岗位上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时,根据个人社会角色的不同而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和职责,不同岗位的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即职责;另一方面是对未能按照安全规范作出相应行为的安全主体给予相应的批评、惩罚。安全职责包括:(1)安全职位和安全职责,即一定岗位上的人员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义务;(2)职业道德定位,即安全生产责任的存在可以避免利用职务之便的徇私行为;(3)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2.安全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安全责任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社会披露企业在经济、法律、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安全责任的成本和效益。通过落实安全责任的理念,制定安全生产总目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通过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安全监查体系,安全奖惩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落实责任,检查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3.安全责任的指标分解
安全责任会计报告的指标可以分解为:安全理念、年度安全生产总目标、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监察体系、安全奖惩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监控体系、安全文化、安全绩效等。
(六)企业创新责任的定义、报告目的及指标分解
1.创新责任定义
企业的创新责任是承担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生产创新、经营创新、管理创新等责任。企业的生产创新可以通过进行研究开发投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等实现;企业的经营创新可以通过采用新的运营模式,实现产业升级,取得结构优化等;企业的管理创新可以通过建立新的管理理念、创造新的管理流程、管理系统、管理方法等实现。
企业的创新责任,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产品技术上和应用技术上的创新,例如产品的设计、在组合功能方面的创新等;另一面创新就是企业的经营体制、管理体制、业务流程的创新,这个创新也是集中在如何提高效率、提高速度、提高竞争力方面。
2.创新责任会计报告目的
创新责任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社会公布企业在创新方面的成本和效益。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以资金、技术密集型为主导的阶段。随着国内外产业差距的逐步缩小,技术引进难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中国企业通过引进技术实现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小。通过自主创新,缩短与竞争对手,尤其是国外竞争对手在技术水平、技术积累和技术开发能力方面的差距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重中之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因此,更加详细和系统地披露企业创新责任履行情况,将达到帮助信息使用者正确评价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行业地位及行业发展潜力,最终完成科学决策的目的。
3.创新责任的指标分解
创新责任会计报告的指标可以分解为:技术创新、设备创新、项目创新、财务创新、管理创新等。
三、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会计报告设想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要求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至少应包括:企业对投资者、债权人的责任,对职工的责任,对政府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对周围社会的责任,对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也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披露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财务会计报告格式设想
本制度将社会责任会计报表分为六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责任。具体应当披露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目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情况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营绩效等。这是传统财务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基本内容,经济责任是一种基础责任,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既是企业追求的首要经济目标,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目标。
2.人力资源责任。披露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使用情况的信息,如劳资关系、企业职工结构、技术培训、劳动小时、薪酬水平、福利待遇、人才晋升通道等。
3.社区责任。披露企业对地方发展的贡献、对公益事业投入以及企业的公益捐赠等。
4.环境责任。主要披露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影响,如空气污染、饮用水污染、沙漠化等,以及企业为优化环境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减少稀有资源的耗用等活动。
5.安全责任,主要披露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安全培训体系、安全监察体系、安全奖惩体系、安全监控体系和安全绩效。
6.创新责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推动企业自身发展和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根本出路,也是改善我国贸易条件,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措施。
(二)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
1.以财务数据为基础,多渠道采集数据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实际付出代价,可以采用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社会责任相关指标的投入金额、成本费用以及实际收益可以从企业财务部门所掌握的财务数据中进行分离整理,因此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数据来源主要是财务数据;而对于一些难以用货币计量的指标数据,也可以采用实物量或者相对数指标进行披露;同时,财务部也不是社会责任会计的唯一信息来源,一些财务部门难以掌握的指标数据,可以从企业的其他相关部门获得。例如,人力资源责任方面的数据可以由企业人事部门提供,创新责任方面的数据可以由企业技术部门提供等等。
2.兼用数据分析、文字说明等方法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主要由数据指标构成,但对于无法用数据计量的信息,可以采用文字说明的方式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性说明。例如,环保责任指标中,某企业“环保先行,绿色生产”的环保理念,以及多年来将水土保持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共完成绿化面积87.33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良好,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并获得了“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等,需要在社会责任报告中以文字的方式进行说明。
3.特殊指标的计算公式说明
本文所提出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中,除了要求企业披露各项指标的上年数据和本年数据外,还单独设立了“贡献率”这个报表项目,用来考察企业社会责任各项指标的投入产出关系,其计算公式为:
此外,由于企业组织形式和所处行业等方面的差异,还会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增加专业性较强的指标,对于这些指标的计算公式与数据来源,应在报告中予以独立说明。
(1)履行经济责任的指标
1)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上缴利税等经济责任指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资产总额、净资产及总资产报酬率经济责任指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3)主要产品产量、生产动力、工作效率、计划完成度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4)产品销量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5)企业履行经济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2)履行人力资源责任的指标
1)技术人员比例对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总资产报酬率的影响。
2)人均培训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3)累计培训人数与违章作业的次数的影响。
4)高级工的人数对环保技术投入和废气废水减排的影响。
5)企业履行人力资源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3)履行环境责任的指标
1)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资源节约对企业生产能力、产品产量、销量的影响。
3)环保技术投入和废水废气的减排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
4)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4)履行社区责任的指标
1)企业履行社区责任指标对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企业修建城乡公路对当地区的社会贡献。
3)为当地建设消防站、防疫站、希望小学等公益事业投入对地区的贡献。
4)企业履行社区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5)履行安全责任的指标
1)企业安全检查机制和安全事故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安检次数对企业的年生产能力的影响。
3)违章作业的次数对企业收益的影响。
4)专职安全管理队的规模对企业收益的影响。
5)工伤率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影响。
6)企业履行安全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6)履行创新责任的指标
1)创新责任指标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2)创新项目开发成本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3)创新项目开发收益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4)企业履行安全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三)北京市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制度设计
1.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制度
为了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企业必须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必要的科目收集汇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会计数据。这些账户可以在企业财务会计账外单独设账户进行会计信息的归集。
根据以上企业社会责任财务会计报表的结构,分别设计:
(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本总账账户。例如: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成本、企业履行人力资源责任成本、企业履行社区责任成本、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成本、企业履行安全责任成本、企业履行创新责任成本。
(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总账账户。例如:企业履行经济责任贡献、企业履行人力资源责任贡献、企业履行社区责任贡献、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贡献、企业履行安全责任贡献、企业履行创新责任贡献。
账户格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本和贡献账户可以采用棋盘式格式。在账簿中,根据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项目的详略情况分类设置栏目,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管理的特点设置项目,分别累计企业的各种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
计量基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本账户的数据可以采用历史成本进行会计计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账户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或贴现值进行会计计量。
企业定期随财务报告对外公布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及时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同时,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财务部门应随时更新和完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具体指标项目,使报告可以同企业实际发展情况保持同步。
2.非财务类指标数据与本企业其他部门数据的披露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指标数据不仅来源于财务部门,与企业其他各职能部门的生产经营和产出成果也息息相关。因此,财务部门在进行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编制时,应注意各种非财务数据的日常积累,并且与其他数据来源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合作,做到数据共享,从而保证所披露的数据可以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计的各方面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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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aly,H.E..TowardaStationaryStateEconomy.PatientEarth.J.HarteandR.H.Socolow,Holt,RinehartandWinston,1971.
然而,尽管言必称社会责任的企业众多,但怎样履行社会责任才能使其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笔者认为,只有在“上下”、“左右”四大方面切实下工夫,方才是一家真正意义上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
社会责任在一般的观念里大都是企业高层的事情,尤其对跨国公司而言,社会责任履行与否、如何履行甚至仅仅是由总部来做出决策。笔者的观点是,社会责任需要由上至下的连贯、系统与统一。
首先,企业的总部、各公司的高级管理层需要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有充足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在此基础上,更应该形成一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常态化机制,并将这一机制纳入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之中,与之融为一体,成为企业整合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在这个基础上,企业应该通过培训等方式使其各分公司、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普通员工都具有相当的社会责任感,并在一个个具体的工作岗位上形成一种常态化的社会责任意识。比如,像沃尔玛这样的零售企业,衡量其社会责任不应该仅仅流于企业总部或管理层,更应该从其门店一线员工的社会责任意识来加以衡量。要知道,只有当企业上上下下的管理者、员工无不具备了足够的社会责任感之时,企业方才具备了将社会责任发展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可能。
再次,社会责任感绝非纸上谈兵的考核和条条框框的文字标准,而应该通过让管理者和员工参与到一些具体的、定期的社会责任行动中,甚至通过日常的工作、对客户的服务来加以体现和提升。
要真正履行社会责任,还需要企业“左手产品质量、右手社会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为大前提,在此基础上,注重公益慈善、环保、劳动用工等多方面社会责任的履行,齐头并进。
这两年,因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各种“门”事件、食品安全事件屡见不鲜、接踵而至,令消费者防不胜防,甚至引发消费恐慌。造成这些事件的企业,在问题暴露之前,其社会形象都还不错。有些企业,产品质量一般甚至常因质量问题屡遭投诉。但奇怪的是,这些质量一直未有改进的企业,却常常热衷于各种所谓的公益的、能体现社会责任的活动参与。这就不能不说明当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一种严重失衡现象:即,轻视产品质量层面的直接社会责任,过于追求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所带来的“面子”上的社会责任“表现”。
这种失衡现象,又恰恰说明了这些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曲解和误读。在他们看来,履行社会责任是一种极具投资回报比的“软性广告宣传”和“高级公关方式”,更是当企业产品质量等各种问题出现时的“护身符”。
事实上,这是一种大错特错,但又见怪不怪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尤其是在当前,不少所谓的公益组织、慈善机构也充分迎合部分企业这种病态心理的情况下,让这些企业有了偌大的舞台来施展他们所谓的社会责任“心肠”、来加厚他们的这件叫做“护身符”的外衣。
然而,不管在任何行业、任何市场中,产品质量始终是企业的生命。提升产品质量、确保产品品质和售后服务是任何一家企业对社会和消费者应尽的基本责任。万万不能无视产品质量、售后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而仅以为捐点钱就是履行了社会责任。否则,这就是一种病态的社会责任观,对企业和社会发展均无益处。
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直接相关,消费者本身就是社会的一份子,因此,连消费者利益都无法保障的企业,也就无任何社会责任可言。
关键词:社会责任;企业发展;社会责任成本问题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29日
一、社会责任发展起源与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英国学者谢尔顿在《管理哲学》一文中提出,他认为企业经营者应该具有满足企业内外各类人需要的责任,并认为这些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社会责任概念于20世纪90年代传入中国,最早专门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是1990年袁家方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其将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争取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承担的义务”。上述两个概念用到了“应该”和“必须”两个词语,从中可以看出,履行社会责任是任何一个企业的“义务”,这里的“义务”不仅仅指法律层面,还含有道德层面。
社会责任从提出到今天已经有90多年的时间,经历了从笼统到具体,从最初的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到今天的企业应当承担哪方面的社会责任,这些责任具体都是些什么,其理论研究已经相当成熟。当今我们普遍接受的一个社会责任的概念是:“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其中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另外企业还应当积极履行社会公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关心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支持慈善事业。”这一概念把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化,给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做出了指导,如企业应当关注产品的质量,生产质量过关的产品,并在产品生产的过程中注意环境的保护不能因为利益而忽视对环境的危害,同时也应关注企业员工的权益,关注员工的日常生产安全、培训等受教育的机会。此外,企业还应当履行社会公益方面的责任,应当做到回报国家、回报社会。
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社会责任同企业的关系
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发展一般会经历四个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落期或者持续发展期,因为持续发展这种状况并不普遍,所以我们暂不讨论这种情况。企业在生命周期的每一个阶段都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且在每一阶段社会责任的履行同企业发展的关系也不尽相同。
在创业初期,资本主要来源于创业者和风险投资机构,企业规模一般都比较小,生产能力较弱,偿债能力较差,资产抵押能力有限,缺乏信用和担保支持,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流动资金和市场份额均较少,盈利能力不强;组织结构和流程不正规,集权问题不可避免;资金流转不顺,经常出现财务困难,投资项目风险较高,同时还面临着产品的研发等问题。在此阶段,企业不会关注社会责任的履行,因为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成本大于其给企业带来的收益,而且企业也没有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缺乏资金,社会责任同企业的发展呈反向关系。虽然此时经济效益为负,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放弃社会责任的履行,因为企业还应该着眼于长远的发展,不能只关注眼前。在创业初期企业可以只履行那些法律层面上的责任,比如保证产品质量、保障员工工资按时发放、不污染环境等等。
在成长期,企业业务快速发展,组织结构和流程相对正规,管理体质比较完善,由单一产品转向多产品的生产,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产品系列,产品市场份额相对稳定,竞争能力逐渐增强,业绩增长速度加快,生产线等固定资产投资增多,盈利能力较强,企业在经营之外开始关注社会责任的履行,因为其有能力和欲望来通过社会责任的履行提升企业的知名度,达到扩大销售额的目标。此时,履行社会责任同企业发展是同向的,增加履行社会的成本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企业可以在法律层面之外履行一些社会公益方面的责任,如通过慈善机构进行捐款、给学校和贫困地区捐赠产品和服务等等。
在成熟期,企业资金雄厚、技术先进、人才资源丰富,组织结构和管理能力都是最完善的。但产品市场份额趋于稳定,原有产品的市场已经饱和,生产能力出现过剩,成本上升,企业效益开始下降,企业的创新和创业精神渐渐淡薄,企业热衷于通过兼并和扩张来增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如通过前向一体化和后向一体化,取得原材料和销售的控制权,形成比较完整的产业链。在成熟期的后期,大部分企业由此走向衰落,也有极少数企业经过剧烈的业务变革,进入持续发展期,实现永续经营的追求。此阶段中,履行社会责任同企业的发展是同向关系,因为对外履行社会责任会给社会一种企业经营仍处于一种较好状态的印象,从而增加销售。如果企业此时放弃原来在成长期履行的除法律层面以外社会责任,市场就会做出反应,这种负面影响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如品牌受到市场的漠视,销售额大幅度的下降,如果放弃社会责任的履行会严重的得不偿失,但企业可以适当地缩减一些履行责任的成本。
在衰退期,企业处于“老龄”阶段,产品市场份额逐渐缩减,盈利能力严重下降,新产品没有及时研发出来或者是没有完全被市场所接受,面临被竞争对手接管、兼并的可能性增大,企业的生存受到威胁。如果企业还坚持履行社会责任,成本支出增多,会导致企业面临更快的破产的威胁。并且在这一阶段,企业即将消逝,履行额外的社会责任也不会对企业有很大的帮助,所以此时履行额外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呈反向关系。
三、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履行社会责任成本解决方案
以上的每个阶段履行社会责任同企业的发展存在着不同的影响,有同向的也有反向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每个阶段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是否能得到补偿的问题。一般来讲,社会责任成本的承担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主要由企业承担;二是企业承担为主、政府承担为辅;三是政府承担为主、企业承担为辅。这三种形式的成本补偿主要区别在于履行社会责任成本补偿的主体不同。第一种形式是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政府不会提供任何的补助,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企业的初创阶段,企业给社会创造的利润是微薄的;第二种形式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之外,向政府申请补助,这种形式适用于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两个阶段,此时企业给社会创造了一定的财富,有物质基础足以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对于那些履行社会责任成本较大的社会公益性捐赠等可以向政府申请补助或者是税收的优惠;第三种形式是企业在衰退阶段,陷入财务困境,对履行社会责任是可望而不可及,此时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应主要由政府承担,企业承担较少的部分。
在创业初期,企业还都处于萌芽阶段,生产和销售等一切经营活动都没有步入正轨,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对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企业根本就没有能力来负担这种责任,但此时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主要由企业来承担,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企业可以不履行除法律层面以外的社会责任,如果履行社会责任不可避免时,可以尝试发动企业内部领导和员工,由领导带动下属进行捐赠,这样不仅解决了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也能起到改善管理层与员工关系作用。
在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有能力来履行社会责任,并且在这一阶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效益大于其付出的成本,所以企业乐于履行社会责任。这一阶段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可以由税后利润进行弥补,甚至如果是比较好的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补贴或者是税收优惠以弥补成本支出,所以应采取企业承担为主、政府承担为辅的方式。
在衰退期,企业“被迫”承担着原来成长期承担的社会责任,此时已经没有能力再承担额外的社会责任成本,但政府可能为了地方的业绩问题而支持这种处于衰退期的企业,目的是希望帮助其渡过难关,重塑辉煌,帮助政府提升业绩。此时政府愿意为企业承担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成本,其余很少部分由企业承担。
四、结语
社会责任之所以会被提出来是因为履行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社会财富。虽然企业生命周期中的每一阶段履行社会责任给其发展带来的影响不尽相同,但就企业整体来说,履行社会责任会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进而提升企业的销售额,增加企业的盈利。所以,从长远看,履行社会责任能够促进企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邓玉华.基于社会责任的企业竞争力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3.
在当时的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课题。提出企业责任竞争力的初衷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有利于全面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其核心思想是企业社会责任不是外加的,而是体现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的。因为企业无论大小,都是具有一定专业优势的集合体,一个企业实现了其专业优势与解决社会问题的结合,就是在履行社会责任,如果同时还能获得经济效益或保持竞争力,这种责任的履行就具有持续性,成为履行社会责任最好的模式。
第二,澄清一些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误区。这些认识误区包括一些在当时颇有代表性的看法,如“企业办社会论”、“企业捐赠论”、“出口企业论”、“SA8000论”、“贸易壁垒论”、“企业负担论”等。
第三,解决履行社会责任讳言经济利益的问题。很多企业认为履行社会责任就是单纯地要对社会作出贡献,不能有利益的追求,否则就存在动机不纯的问题,无形中就将道德动机、责任履行和企业利益混为一谈。
第四,提供一个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衡量尺度。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是否可持续,责任竞争力将成为一个很重要的衡量标准。
现在来看,这些初衷即便是时至今日仍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只是,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演变,已经衍生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需要我们对企业责任竞争力作进一步的思考。企业可持续发展要求企业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统筹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的目标,兼顾包括股东在内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方可能实现企业的长期可持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责任竞争力的内涵也应进一步得到深化和发展。
关键词:社会责任;企业;政府
一、引言
经过改革开放30余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进步。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社会财富的分配和贫富差距问题日益突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议题下,整个社会对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也有了新的期望和呼声。接连不断的自然灾害及灾后的种种善行义举,使中国的企业也逐渐开始热心公益事业,践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至今学术界还没有明确界定。本文基于目前学界比较认可的Carroll的“四责任”概念框架和利益相关者框架,采用企业社会责任的狭义定义,强调经济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特指企业的公益慈善责任。根据中华慈善总会每年的统计,中国年度受赠额度为一百亿人民币,美国是两千多亿美元。也就是说,中国所有慈善组织一年从企业募集的善款总额还比不上美国的一个福特基金会。企业在慈善活动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不断曝光,慈善业的潜规则陆续被揭露,让人们逐渐对于这个新兴的产业开始“另眼相看”。探究我国目前政府主导下的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合理有效发挥政府的“推手作用”,对于企业规范、高效地履行社会责任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政府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慈善与公益并不属于企业必须履行的基本责任范畴之内,因而企业的积极性并不高,或者有心无策,因此更需要社会各方加以推动。其中最重要就是政府能够转换职能,承担“推手”作用。这里主要从企业和政府两方面论证政府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一)企业方面
第一,内部驱动问题。意识指导行动。企业内部意识薄弱,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屡出状况的根本原因。多数企业高层没能充分意识到履行社会责任能为企业带来的多方潜在利益:一是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形象,进而增加潜在客户,并且增强原有客户的偏好。二是发达国家政府,特别是欧美政府,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当重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无疑会在中外合作中占有优势。三是塑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等等。相反,短视现时受益,忽略社会责任的履行,必然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
第二,外在动力不足的问题。外在动力主要来源于政府、舆论和社会氛围等。舆论能够起到左右社会对企业看法的强大作用;良好的社会氛围能够从正面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正强化。无论是舆论还是社会氛围,都能够通过政府的有效推动实现――得到政府认可的企业往往在媒体宣传中占优势地位;政府对企业的整体推动,有利于形成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第三,技术层面的问题。目前在我国,企业参与慈善的主流方法是资金注入,而在资金投入之后很少过问项目的实行情况,或是对合作方没有详细了解。造成的结果是大量投入的资金没有得到充分使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也难以进行。比如多家大型企业与NGO合作的“母亲水窖”变成了“豆腐渣工程”,说明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方法上确实有待改进。政府对我国总体情况把握比较清楚,更加明确需要资金流入的基础建设或救济项目,能够为企业寻找合适的合作对象,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以指导,促进企业内部建立一个健全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
(二)政府方面
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在赈灾扶贫等方面的大量支出,势必会相应减少其他方面的社会支出,对我国科教文卫等的发展产生影响。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确保社会保障及科教文卫等领域的足够资金投入,有利于公共事业的全面均衡,从而促进国家发展。
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一是有利于促进政府与企业和谐关系的形成。政府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且对其进行指导,增加企业收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辅助政府工作,分担财政压力,形成政府和企业间的良性互动。二是有利于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据统计,我国个人所得税收缴额中65%来自普通工薪阶层,而最高收入群体收缴额只占总额的5%;国内登记在册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而有过捐赠纪录的企业不超过10万家,企业捐赠率只有1%。注入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直接的方式,鼓励企业投入资金、技术来帮助弱势群体、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弥补收入分配不足的问题,从而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通过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使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响应可持续发展战略。
综上所述,政府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三、政府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现存问题分析
(一)政府现行管理体制限制了慈善组织发展
慈善机构是企业进行捐赠、履行其社会责任的主要媒介。中国的慈善组织依附政府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干预和垄断。中华慈善总会作为中国承担慈善募捐工作的最高公共慈善机构,隶属于民政部,行政指令性、强制性色彩浓厚。除公共慈善机构之外,虽然也开始鼓励建立私人基金会,但设立门槛高,须挂靠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实行双重管理等要求,严重阻碍了慈善机构的建立。数量稀少的慈善组织使企业缺少了履行其社会责任的渠道,远远不能满足慈善救助所需。
(二)政府对慈善捐赠监管不力
缺乏健全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缺乏自律,造成管理混乱、资金监管不力、善款用途不透明,使得中国慈善组织发展滞后。善款被挪用等腐败现象的频频曝光,慈善组织的公信度降低,严重影响了企业捐助的热情和信心。在5・12大地震中,中国工商银行绵阳涪城支行用“抗震救灾特别费”为本行职工购买名牌运动鞋;四川茂县卫生局以会费名义将2万元善款挪作个人及集体奖金;甘肃团省委将86万元捐赠资金下拨至基层用于工作经费等等,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例子比比皆是。
(三)捐赠优惠政策存在不足
中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完善成为慈善事业向前迈进的瓶颈。中国目前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以免除。这项税收优惠规定对企业而言,只有在向得到国家批准的中华慈善总会等12家特定慈善组织捐款时,才能享受。而且,税收减免程度不大,还要对限额外的捐赠支付相应的税费,这大大影响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四)政府法制建设滞后
专门的慈善法的缺位,使得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成为中国慈善业发展的又一瓶颈。企业疑虑重重,不能充分了解善款的用途,因而参与慈善业的积极性大打折扣。目前,中国涉及慈善捐赠的法律法规有六部,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由于涉及慈善捐赠方面的条例分散,无论是在立法宗旨、政策定位、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尚未达成共识,无法有效整合各部门的利益、责任、权力,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难以落实。
四、政府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系统方法
(一)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志愿性的,缺乏评价、监督体系往往导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参考绩效管理的平衡积分卡(BSC)和关键绩效指标(KPI)等方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评估体系,将企业组织管理的方法运用到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去,并将评估结果纳入企业名牌考评及企业综合排名,将改善这一问题。
(二)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
宣传与普及社会责任意识。现代企业已不仅仅是私人赚钱的工具,而是作为一个社会公共机构存在,承载着企业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政府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的一切激励政策必须通过唤醒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这一内因起作用。首先,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普及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与规则,树立典型。其次,设立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与宣传并进,力求政府与企业的共赢点。例如,无锡市政府出台的《无锡市企业行为规范》,与江苏无锡102家企业则联合发表的《履行社会责任行动宣言》,明确了企业“致力发展,遵纪守法,保护环境,诚信经营,善待员工,回报社会”的6项承诺,达到双赢。再次,通过会议、论坛等,提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高度。
法律与政策激励。一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有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二是给予政府投资优先权。三是设立慈善公益奖项,树立典型。可以通过年度评比,表彰在社会公益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如民政部门设立的“中华慈善奖”。
(三)建立全面的指导机制
第一,政府要建立慈善信息平台。公益慈善信息服务平台是一个服务于公益慈善组织、捐赠者、需求资助者和志愿者的综合信息交汇平台。政府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整合慈善业的各方资源,帮助捐赠者;企业与受捐者通过这个平系起来,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渠道,使慈善得到切实的实现。强调政府对平台内各项公益活动的监督与评价,注重面向社会的成果报告,执行过程中强调数据透明,资金投入直接,结果公开。例如,近期民政部倡导并准备建立全国慈善联合应急救助信息平台。
第二,政府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参与慈善公益的经验,往往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捉襟见肘。钱怎么用,怎么才能用的好,成为影响企业积极性及社会评价度的关键。面向高科技领域、研究领域的社会捐赠,扶贫救灾类捐赠,公共设施建设投入等,企业均缺乏相应经验技术,政府应给予充分指导。
第三,政府要促进NGO的发展,推动NGO与企业的合作。NGO作为非政府、非盈利性组织,有开展慈善活动的强烈意愿和专业能力,但在硬件设施方面存在很大限制。因此,NGO需要通过政府拨款、企业投资、社会融资等方式来筹集其活动的资金以及硬件设备;相反的,很多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办公设备、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上却效果不佳、屡屡受挫。如果政府能够推动NGO与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进行合作,定能达到优势互补、效用最大的效果。
五、结论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能为企业自身带来多种潜在利益,利于经济增长,对于政府工作也是有力的辅助,利于减轻财政负担和构建和谐社会。所以,作为社会责任主体的政府应积极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建立完善评价体系,能够加强政府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了解;通过建立有效激励机制,能够鼓励更多企业投身公益;通过建立正确指导方法,能够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质量和效果。通过建立完善的系统方法,能够加强政府的工作力度,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逐步呈现良好态势,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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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状况是企业、政府与社会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实现机制是企业、政府、与社会三方利益互动机制。基于政府、社会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博弈分析,探析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的政府治理策略和措施、中间组织建设和社会责任投资意识培养以及企业自身履行社会责任行为。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
governance,socialresponsibilityinvestmentand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gameandrealizationmechanismwuxuzhong(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anhuinormaluniversity,wuhuanhui241003,china)keywords:governance;socialresponsibilityinvestment;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bstract:implementationconditionofcsristheresultofthegameamongthecorporation,governmentandsociety.actually,therealizationmechanismofcsrisinteractivemechanismofinterestamongthethree.basedonthegameofthethree,analyzegovernmentmanagementstrategiesandmeasuresincorporaterealizationmechanism,middleorganizationconstruction,socialresponsibilityinvestmentawarenessand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behaviorofcsr.
近年来,台湾“塑化剂”、河南双汇“瘦肉精”、上海“毒馒头”事件等,牵动国人对食品安全乃至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生产者欺骗消费者和管制部门,甚或与管制部门合谋欺骗社会大众,不当得利。在大陆,类似事件之前就出现过“苏丹红”、“三聚氰氨”等事件,为什么打而不止呢?这就促使我们对建立一个长效的企业社会责任治理或实现机制进行思考。从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来看,政府与社会的推动,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一个外在的力量,政府与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规范与认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既是压力也是动力。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企业渐次退出“办社会”行列,似乎引起了责任问题泛滥之嫌。本文不局限于食品或医药安全类的这类涉及法律和道德责任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试图建立一个企业、社会、政府三方利益行为博弈模型,从此出发,探讨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说明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是企业、社会、政府三方利益互动机制的结果,是政府治理、社会责任投资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三方行为互动的结果。
政府、社会与企业:企业社会责任三方利益行为的博弈分析
假设存在一个中央政府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有地方政府、社会、企业三方参与的社会责任行为博弈模型。地方政府是追求gdp或税收收入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在中国,尤其是地方政府大多如此,是公司主义的政府),社会结构是“强政府、弱社会”,企业是“四自”主体(推行政企、社企分开后企业存在状态)。模型假设企业首先行动,企业可以选择履行社会责任或不履行社会责任。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则地方政府与社会选择行动——认同或不认同。若企业选择不履行,政府将采取相应的行动——对企业严厉监管或不管;社会也将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选择行动——强烈的反应或者不反应。
假设企业本期利润为π。企业若履行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为c;地方政府与社会若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予以认同,则带来的企业收益分别是r1、r2,都是大于0的正数;无论地方政府或社会认同不认同企业社会责任,它们的收益都是客观存在的,地方政府收益为λr(r是政府与社会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的总收益,λ为政府收益分额),则社会收益为(1-λ)r;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地方政府或社会的监管成本为0,或仅存在一个初始的固定监管成本(本文不考虑)。
企业若不履行社会责任,并用应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c用于下一期投资,增加收益为γc(γ为其投资收益率),但地方政府与社会可能实施一种惩罚,分别为r1和r2(实际上就是企业减少的收益)。地方政府无论管制还是不管制,假定税收是一定的,为t。若地方政府管制、社会强反应,政府管制成本为c1,即政府收益因监管而减少c1,社会监督成本为c2,即社会收益减少c2;若地方政府管制、社会弱反应,则政府的监管成本为c3(c3>c1);若社会强反应、地方政府不管制,增加社会监管成本为c3,即社
会收益为﹣c3;若地方政府不管、社会不约束,则政府、社会监管成本为0,政府收益确定为t,但社会损失为c4,即社会收益为﹣c4。又因为地方政府的利益主要表现为税收和gdp增长,其收益和其管制成本成反比,政府有放松管制的利益冲动;另外,只要社会选择强反应,政府就尽可能地减少监管成本,增加收益。所以,一般而言,c4>c3>c2>c1。
企业、地方政府与社会三方社会责任行为选择的扩展博弈,如图1所示。
图1企业、地方政府与社会扩展博弈图收益中,第1列表示企业收益,第2列表示地政府收益,第3列表示社会利益。
图1中a1、a2分别表示企业履行和不履行社会责任;b1、b2表示分别表示地方政府与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同和不认同;c1、c2分别表示地方政府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行为采取的行动或策略:管制和不管制;d1、d2分别表示社会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行为所采取的行动或策略:监督或不监督。
先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社会和政府的收益无论对企业社会责任认同与否都是客观存在的,图1中表示为λr和(1-λ)r。均衡路径就是a1b1b1,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政府与社会认同,则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同时企业收益最大。由此可见,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投资与社会、政府对企业的投资有很强的相关性,培养社会责任投资意识,是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水平或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重要措施。“投桃报李”将会使社会总收益最大。
再看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对企业而言,只要政府与社会选择不监督,则其必然选择不履行社会责任。对政府而言,由于追求gdp和税收收入,企业选择不履行社会责任,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管制”,此时企业和政府收益最大,而社会收益最小。根据前面的假设,中国是“强政府,弱社会”,于是社会只能选择“不监督”。在一个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中,由于已知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必然选择不管制(c2),社会只能选择不监督(d2),企业必然选择不履行(a2)。该博弈的均衡结果就是(a2,c2,d2),企业、政府、社会的收益为(π+γc,t,﹣c4),且较其他路径收益最大,所以这是该博弈的唯一均衡。但此时社会的收益为﹣c4,损失最大。
们考虑存在一个代表全社会利益的中央政府,它有可能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和地方政府的监管缺位现象进行处罚。为避免处罚,地方政府可能会采用混合策略,以某种概率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行为进行监管。同样,企业也可能会根据地方政府的行为以某种概率选择履行或不履行社会责任,从而形成混合策略动态博弈。[1]
如果中央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处罚力度,企业的期望收益将减少甚至为负值,企业将停止其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于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增大,地方政府的管理随之放松,不管制的概率将会提高,从而达到新的均衡。此时企业的期望收益又由负变为零,并将重新选择其混合策略。所以,从长期来看,中央政府直接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只能在短期内降低企业不履责的概率,其最终可能带来地方政府更多管理上的懈怠。
如果中央政府加重对地方政府社会责任监管缺位的处罚力度,地方政府的期望收益将减少甚至为负(包括官员可能付出的政治代价),于是,地方政府将加强监管,企业由之减少其机会主义倾向,降低其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此时地方政府又恢复其混合策略,可能放松管制以追求公司主义政府的收益最大化,因为地方政府的收益是企业收益的增函数,企业社会责任投入越少,企业再投资就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追求的税收和gdp总量就会增加,达到新的混合策略均衡。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加重对地方政府监管缺位的处罚,尽管并不能在长期中使地方政府更尽职责,但其最终作用却降低了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概率。
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政府治理行为分析
模型告诉我们,最佳均衡路径是a1b1b1,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政府与社会认同,则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同时企业收益最大。若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政府必须发挥政治人作用,以社会利益最大化,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政府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伦理规范或价值观的变革在立法之先,但是,法律责任反映的社会的“条文化伦理”是由社会和立法者根据已经成熟的
为大众所认可的伦理和信念,将之制定为法律条文。这是一项基本规则,企业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动,一旦违反,将受到处罚。如没有受到处罚,那将转变为政府或执法部门的责任。为了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需要政府(或立法机构)制定健全的法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规法律的规范作用,使企业在法律的规范下承担社会责任。在我国,应修订《公司法》,强化职工参与决策的立法。同时,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指望仅依靠《公司法》就可以达到这一目标,《公司法》必须同其他法律资源配合,共同将企业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应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担保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在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作用。
比如,在美国,半数的州受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影响已经修改了公司法,授权公司的经营者在决策时“可以”或者“必须”考虑公司员工的利益。此外,美国的法律还通过确立“经营判断法则”和“股东提案制度”等来保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2]。政府应将经济政策与环境资源保护政策结合起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推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应将经济政策与社区服务、职工利益结合起来,认识到以劳动力低成本优势为主要内容的发展策略是有时效性的,以防形成路径依赖,维护劳动者权益;政府还应将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的社会责任联系起来,寻求一种途径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比如运用税收抵免或减免政策,降低慈善捐赠成本,诱导企业实行“善举”。另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还可能成为一种游说的工具,以使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成为行业的标准,从而使外部政治生态符合企业永续经营的需要,极佳的政企关系和引领行业的标准将有助于企业获得或强化市场垄断地位,因而政府要主动迎合这一趋势,诱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除了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责任外,在宽泛意义上说是一种伦理道德责任。伦理道德(比如慈善捐款)是对企业行为更高要求的社会规范,当企业行为违反伦理道德意义上的责任时,企业并不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道德或慈善责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因此,我们只能通过舆论的作用来积极倡导企业承担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舆论监督被称作是除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当企业的行为符合了人们所期望的、国家所倡导的道德时,政府就应给予奖励和舆论上的支持如设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金蜜蜂奖”,这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最高奖,其单项奖设置有:关爱员工奖、客户至上奖、生态文明奖、永读发展奖、责任导购奖和和谐贡献奖。,当公司违反这种道德时就应受到舆论的谴责。这样,使公司感受到因承担社会责任而带来的好处,从而自觉自愿地去承担此责任。而且,媒体公开报道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有助于提高社会大众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而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产品的需求。“与正式教育紧密联系的是公众觉悟水平越来越高。虽然报纸、杂志仍是一部分人口要看到的,但一个更有影响力的媒体——电视——实际上已经进入了整个社会里。经由电视,民众能得到有助于企业批评风气建树的信息。”[3]8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这种传媒的力量可能使企业更加“害怕”,大众传媒的报道将改变消费者的偏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目标的实现。
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中间组织与社会责任投资意识建设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愿与社会对企业的监督以及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同是相关的,因而社会责任投资尤为必要。但就中国现实来看,社会组织不健全,社会监督弱化,社会责任投资意识薄弱。因而,从社会建设角度来看,主要是培育企业内“强社会”,加强中间组织建设;从社会监督角度来看,主要是社会审计与社会稽查;从社会认同角度来看,主要是进行社会责任投资。
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高境界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在我国就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丁元竹(2003)认为,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而言,包括机会、责任和社会组织。企业社会责任,除了政府推动和企业组织自我作为以外,必须加强社会中间组织建设,尤其是工会、职代会和监事会等企业内组织建设。
员工是与企业关系最密切的利益相关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员工还是利益共同者[4]),也
是企业生产经营成败的利害关系人。因而要大力加强工会建设,工会不应只建立在企业中,私有制度下工人不是企业的“主人”,应该建立在行业或部门之中。工会不能只是发发福利、搞搞联欢的机构,而是代表广大劳工利益、主张劳工诉求的“职工之家”。就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的一举一动不仅涉及股东的利益,也涉及到职工的利益。因此,公司的运营不能仅仅考虑股东的利益和要求(当然还要注意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获得的区别,实践上大股东经常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还必须恰当地考虑职工的利益和要求。职工是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的,他们对公司有长期的人力投入,并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应该有自己的代表参与公司的决策或监督公司对决策的执行。在欧洲,公司的社会责任主要是通过职工参与公司决策机制来实现的。虽然我国《公司法》中对职工参与公司决策机制做出了规定,但却存在明显的缺陷(如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规定存在漏洞;职工通过参与监事会意义不大;《公司法》中仅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职工董事,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则未规定职工董事制度[5]),不利于公司对职工履行其社会责任。
了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需要大力推进职工代表参与制度,推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发挥职代会以及工会在企业中的作用。
20世纪70年代,美国掀起了所谓的社会意识或社会伦理投资运动,近年来则已发展成为社会投资主流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责任投资使用多种策略来过滤那些在环境和社会实践问题方面表现不佳的企业,迫使企业在对其赢利能力“合理”关注以外,同时也重视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6]。但在我国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消费者收入水平的影响,社会责任投资意识和投资者严重不足。
社会责任投资,或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投入的认同,要取决于社会稽查。社会责任投资的核心概念就是“社会稽查”,寻求把资金投资到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的投资者,希望把他们认为对社会不负责的企业撇开,而对他们看准是对社会负责的企业积极投资。因为有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将对方组织的社会表现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这样做下来的结果对自己并非有什么不利;良好的社会表现事实上易引来大量的拥有特定资源的机构投资者。”[2]39一般来说,社会对企业进行的是负面稽查因为进行正面稽查,一般来说非常困难。这是因为这种稽查要求某位潜在投资者要做出如下判断:什么样的企业社会表现水平应作为可接受或好的投资标准。另外,在我国还存在对企业社会责任投入的“合法性”审查问题,比如中石油对汶川尽管捐赠力度很大,但仍然不被社会所认可。,诸如该企业是否提供公平就业机会、是否注意员工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是否重视环境保护、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是否对社会紧急事件进行慈善捐款等。也就说一般社会责任投资者进行的是一种“惩罚性选择”。比如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伊利、蒙牛、光明乳业(或多或少都被检出掺杂有三聚氰氨)股票价格一路下挫(而三元股份,没有检出三聚氰氨,股票则连续9天封涨停);双汇集团由于“瘦肉精”事件,从浮盈百亿到浮亏20亿。当然,也有“肯定性选择”,如汶川震灾,王老吉捐款1亿元,网友发出帖子,“买空王老吉,货架上有多少买多少”。这实际上就是社会意识投资或社会责任投资。
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从企业自身角度的分析
企业选择行动——履行或不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或社会的收益是正相关的。企业作出的行为选择,取决于企业如何看待责、权、利的关系。产权经济学告诉我们,责任是基于权利而言的,权利包括权能(权力、职能或作用)和利益。
1.正确处理权力和责任的关系,树立企业社会责任形象
企业权力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其利用了某种资源(主导资源)而形成的。格罗斯曼、哈特和穆尔(1986,1990)认为物质资产所有者拥有的“排他性权利”可以间接地导致对人力资产的控制,因而对物质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权力的来源。马克思则明确地指出,资本(一种资源)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资本家拥有这种权力并不是由于他的个人的或人的特性……他的权力就是他的资本的那种不可抗拒的购买的权力。”[7]资本对社会的统治范围不仅仅是经济领域,还向其他社会领域扩张,
资本逐渐异化为现代的“社会权力”。
权力观是指企业在保障自身能力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行社会责任活动,不管企业所执行的是哪种社会责任活动以及程度如何,都会得到消费者积极的评价(brownanddacin,1997)。义务观是指企业必须进行某种社会责任活动,或必须将社会责任活动进行到某种程度,否则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8]当“权力/责任>1”时,经过较长的时期,会出现外力削弱权力,使得“权力/责任=1”。在中国,由于体制改革形成的产权多样化,由此形成不同所有制企业权力和社会地位、实力的差别。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而言,财产属于部分或全体劳动者所有,企业的权力来源于社会。另外尽管国有企业单位数量不多根据2005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全国企业法人单位中,按照登记注册类型分组,国有企业数量只占单位总数的5.5%。,但无论利润还是税收都占大头,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比民营企业还是高出不少以央企为例,2007年一年的利润是1万亿元,根据当时的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的说法,央企增速相当于一年诞生一个中石油。,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因而企业要正确对待权力观,确实履行社会责任。从这一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及其地位决定了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对中国民营企业而言,在转轨时期,民营企业的财产形成有一定的“社会性”,原始财富的获取和财富的分配不一定绝对公正,甚至不一定绝对合法,所以在公众眼里,企业的私有性也不是纯粹的。[9]因为社会大众认为,民营企业的原始积累是不干净的,比如“挖国有企业的墙脚”、将私人成本转嫁给社会等。也就是说对于民营企业,社会可以不“原罪”,但企业必须“赎罪”。从这个角度来看,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具有必要性。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其权利,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也是其义务。
2.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经营战略,提升企业的责任竞争力
责任竞争力是英文responsiblecompetitiveness的直译,国内还没有这个词与概念,因此对其理解难免见仁见智。“责任竞争力”概念国内在“2005中欧企业社会责任(北京)国际论坛”上第一次高频率使用。“2006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国际展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上海)国际论坛”上,政府高官和国内外大型企业的领导者不约而同提出这一概念。但企业社会责任与其竞争力是一个紧密的整体,两者相辅相成,共生共存,而责任竞争力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竞争力是企业运用各种资源或手段在市场竞争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市场力量,是与对手竞争而赢得市场、获得社会认同、获取利润所表现出来的力量或者综合能力。就企业社会责任而言,这种“能力”的产生与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而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是多维的,例如人力资源方面(吸引贤能),企业形象方面(广告效应),企业关系网络方面(稳定客户,降低交易成本)等,最终形成企业独特的“能力”——责任竞争力。当然,企业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履行社会责任也受到关系、资源、能力与企业文化的影响。假定这些因素是已知的或确定的,只讨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这些因素的影响,则可建立如下责任竞争力模型:
ca=4i=1θif(xi(csr))(1)
ca表示责任竞争力,xi表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的关系、资源、能力、企业文化;csr表示企业社会责任;θi表示企业社会责任影响企业竞争力四个要素的相对重要性。这一模型中,csr并不直接引入责任竞争力函数,而只是通过xi引入。
笔者主要是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竞争力的关系,因而把责任竞争力作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一个独立因素,则有:
企业竞争力模型:cb=f(xi,ca)(2)
其中:cb表示企业竞争力。
综合(1)和(2)式,企业竞争力模型可以用以下函数表示:
cb=f(xi,4i=1θif(xi(csr)))
从模型中可以看出,企业要想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获得责任竞争力,就必须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的经营战略,将责任成本内生化,从而最终提升企业竞争力。
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一个强有力的、能够真正信息透明化的信息披露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监管体系的重要特征,它可以成为影响企业行为和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有效的工具。当然,信息披露机制也可以有利于公众对企业结构和行为
对关于环境和道德标准的企业政策,以及企业与相关利益者的关系等方面的解读,可以督促企业的管理阶层切实履行其勤勉、注意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告知与企业有关投资决策等相关的信息。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内涵就是指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直接相关的信息。葛家澍、林志军(2001)认为,企业除了应提供正常经营报告之外,外界利益集团、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都需要会计人员提供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更多信息,诸如企业与环境保护、就业、雇员培训、反种族歧视、医疗劳保、与社区之间的联系或所做贡献的信息资料。[10]目前,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来说,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财务状况。但是随着人们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视,财务指标已经不是衡量企业状况和未来的唯一指标。例如,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规定,企业社会责任包括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五个大类。为了加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应该引入社会信息公开机制。如企业的债务情况、企业内部员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商品质量及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环境污染状况、社区关系情况、社会捐赠情况等定期向社会公开,形成全社会监督进而引领社会责任投资的局面,可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几点结论
第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动机不仅是回馈利益相关者(政府、社会),而且希望得到它们的认同,获得回报。没有社会和政府的认同与回报,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社会责任是不可持续的。所以政府应对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实现税收减免或其他政策支持;社会要加强社会稽查,提高社会责任投资意识与水平等。
第二,地方政府以gdp和税收收入最大化为目标,其结果就是对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行为“不管制”,由于中国社会组织不健全,社会功能较政府功能弱,因而社会只能选择“不监督”,于是企业必然选择“不履行”,其最终结果是社会损失达到最大。所以加强工会、职代会、股东代表大会、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协会等社会中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建设,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尤为必要。
第三,由于存在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中央政府必须代表社会对企业“不履行”和地方政府“不管制”行为进行惩罚,以弥补社会损失。对中央政府而言,加大对地方政府的处罚和激励;同时,要防止地方政府或社区公众与企业出现合谋行为。对于企业所在社区居民而言,政府机构是与他们社区无关的局外人。根据社区逻辑,为了社区成员的利益而利用局外人的财产并不是什么羞耻的事情[11];我们还要防止出现地方监管部门出现斯宾格勒的所谓“管制俘虏”现象,即管制机关被管制对象俘虏并受其控制。
第四,企业管理者要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要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经营战略,同时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企业应该像公民那样,成为对社会福利与发展负有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的社会团体公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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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践行作用;现状;改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8月4日
一、前言
我国企业能深刻认识并自觉践行自身的社会责任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出口大国,对外贸易经济在经济总量中占有较大比例,与众多欧美跨国公司的贸易联系日益密切。倘若我国企业不执行社会责任标准,就可能被迫与欧美跨国公司终止合作关系。这将直接破坏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并间接影响本土经济的发展,如因不能或不易引进外国先进技术而减缓国内技术更新进步,阻碍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在当今企业社会责任备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时期,企业能自觉践行社会责任,为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贡献一份力量,显得越来越重要。如果企业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并自觉履行,那么企业对内有利于凝聚员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对外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获得社会认可,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许多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履行状况也不够理想。本文认为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的责任意识较低,政府监管机制不健全和非营利组织建设不完善三个原因,并针对上述原因提出了可行性的解决方法,希望对相关组织和群体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以助于改善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推动企业持续快速地发展。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由欧利文・谢尔顿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概念不断被注入新的含义,许多学者表述了自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看法。美国学者斯蒂芬・P・罗宾斯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追求有利于社会的长远的一种义务,它超越了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韩国学者李哲松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宗旨是企业主动将积累的财富返还给社会,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我国大陆学者刘俊海认为企业不能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赚钱作为自己唯一的存在目的,应当同时努力增加社会利益,包括员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合作者利益、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相关者的利益。
针对以上三种观点,笔者最倾向于认同刘俊海教授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简言之就是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要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努力增加社会整体利益。股东和员工是企业的内部利益相关者,除股东、员工以外的所有相关者为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包括其对内部利益相关者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企业只有同时履行好对其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才能促进自身取得长远的发展。
三、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一)凝聚员工。当今企业间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可以说谁拥有了一批优秀人才谁就能获得很大的竞争优势,这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一个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会善待员工,在法律要求范围内的最低限度以上保证员工的权益。这样往往会获得员工的支持,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企业的凝聚力,激励员工努力工作。这样还能使员工对企业获得很大程度的满意,促使他们形成强烈的归属感和荣誉感,激励他们更加认真、勤恳的工作,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二)降低经营风险。一个积极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企业能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避免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抵制,维护企业经营的持续性。
1、规避政府处罚。政府组织制定了公司法、税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等法律,是企业最强有力的外部公众。企业必须服从政府领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如果企业不能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则政府有权对企业做出罚款、停业整顿的处罚,必要时甚至会取消企业的存在资格。面对如此强有力的政府,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只有履行好自己对政府应尽的责任,企业才能有效规避政府的处罚,否则会面临来自政府的威胁,轻则罚款、停业整顿,重则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取缔。
2、避免消费者抵制。消费者是企业最重要的外部公众之一,是企业创造利润的源泉,企业必须对消费者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绝不能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欺诈、蒙骗消费者。如果企业做不到这一点,就会引起消费者的抵制,遭到他们的抛弃。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员,其生存发展与人一样同其他事物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经营企业不可能闭门造车,独自能完成生产产品过程中的所有工序,还必须要有其他部门的配合,如其原料供应商、产品零售商等合作者。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充分认清自己对以上相关者应尽的责任,并努力完成,争取实现多赢,以避免这些相关者的抵制,因为他们也是事关企业发展灭亡的一股巨大力量,处理得当能有力地推动企业发展。
(三)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一个对社会负责的企业有利于自身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获得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四)与国际接轨,开拓经营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势不可挡,我国企业与欧美跨国公司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可以预见,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范围将越来越广,社会各界对企业应尽的责任期望值也会越来越高。为与国际接轨,减少双方的贸易摩擦,开拓更宽广的经营市场。我国企业应严格要求自己,不仅要做到SA8000标准规定的内容事项,还要做到高于SA8000标准规定的事项,如热心慈善捐助、社会公益事业等。只有如此,我国企业才能更好地与欧美跨国公司开展合作,从容迎接挑战,顺利地走向世界,获得长远的发展。
四、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一)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偏低。根据由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调查编制、《WTO经济导刊》的《2009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准报告》,我国企业现阶段在履行社会责任中主要有以下特点:
(1)从企业类型来看,不同类型的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不尽相同。其澳台企业明显比内地企业更重视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他们往往把企业的发展战略与其利益相关者结合起来,注重兼顾多方的利益。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明显优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典型实践方面相对前些年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但仍有待提高。
(2)从企业规模来看,领袖型(大型)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要明显好于成长型(中小型)企业。
(3)企业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也有较大差别。许多企业普遍比较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管理,能够比较全面地履行对客户、员工、政府、企业同行等相关者的责任。
企业是否能尽好对自己履行社会责任压力较小的相关者的责任,才能判断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是否较好?遗憾的是,我国企业对社区、弱势群体等相关者的利益还是照顾不周,如忽视支持社区建设,尤其是缺乏对慈善捐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参与热情。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2009年我国慈善捐赠占GDP的比例仅为0.01%,而美国的比例为2.2%,在中国、美国、巴西、印度四个国家中,我国捐赠占GDP比例是最低的。随着近几年政府大力倡导“节能减排,保护环境”,许多企业在履行对自然环境的责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从以上信息可看出,我国企业在履行自身社会责任方面虽较前些年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有待大幅度的提高,尤其是履行对自觉性要求较高的高级外部责任(如慈善捐助),这反映出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偏低,仍有待提高,这是从整体上改善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2、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缺乏信任。根据2010年中国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所示,我国仅有25%的慈善组织信息透明度较高,其中组织机构的基本信息公开透明度较高,而较敏感的财务信息透明度最低。这种情况若长此以往,会导致企业和公众对以公益慈善机构为代表的非营利组织产生不信任感,逐渐降低乃至丧失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据报道,我国有部分企业的捐赠行为不是通过慈善机构等非营利组织,而是直接捐向某些慈善项目或者干脆建立自己的基金。原因主要是企业不愿意将钱交给一个不透明的组织去运行,怀疑自己的捐款是否用于慈善公益事业。
(二)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不佳的主要原因
1、企业责任意识还不够高。根据《2009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准报告》,我国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参差不齐,即使是同一企业针对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其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状况也大有差别。主要表现为对与企业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责任履行较好,而对于高度自觉性的高级外部责任则做得不足。许多知名企业即使对内部社会责任和基本外部责任完成得很好,然而对于高级外部责任的履行仍然不够理想。部分企业的慈善捐助甚至还是在政府政策、制度约束下或公众舆论的压迫下才勉强为之,仅限于一次或短期行为,而缺乏长期、持续的行动,没有培养一种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的习惯。导致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仍然淡薄,没有全面充分认清自身的社会责任。
2、非营利组织建设不完善。按照国际惯例,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情况应是透明的,但在我国似乎成了高级机密,部分非营利组织对此讳莫如深。据《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我国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情况堪忧,令90%的受调查公众不满。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整个慈善行业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公共信息披露平台及有效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这些原因充分反映了我国以慈善机构为代表的非营利组织建设的不完善,这会直接影响企业和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感,降低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不便于企业履行自身的高级外部责任,非常不利于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持续全面发展。
五、促进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议
(一)企业自身建设。企业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自觉提高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加强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方便自身履行社会责任。
1、提高企业责任意识。企业责任意识淡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性较低是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不佳的根本原因。要想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发生质的变化,企业必须树立牢固的责任意识,认识到自身对股东、员工、政府、合作者、社区、环境资源、社会公益事业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不断强化这种责任意识,把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体系,作为一项长期发展战略。然后,在企业经营中量力而行地践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由内部责任、基本外部责任到高级外部责任,循序渐进,最终全面地尽好自身的社会责任。
2、加强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某些社会责任不便于企业单独完成,或者说企业独自完成所获效果不显著,这时需要其他组织的配合,目前最普遍的做法是企业与非营利组织进行合作共同完成。如某企业立志要呼吁广大群众联合起来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则他可以通过与环境保护协会和动物保护协会等非营利组织积极合作来实现。由企业出资,结合非营利组织的专业知识和宣传网络,这样势必会取得事半功倍的公益效果。此外,这还有利于企业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企业运作,为企业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动力。所以,企业应加强与有良好公信力的非营利组的合作,帮助自己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增加社会整体利益。
(二)政府提高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为促进企业更加积极地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应努力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的监督,规范企业的行为,杜绝因制度缺失而纵容的不合理行为的发生。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只有制定严厉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的违犯成本,才能对企业形成巨大的威慑力,有效地规范企业行为。为此,政府需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企业的一些不法行为扼杀在摇篮里,杜绝因法律制度的缺失而纵容的不合理行为的发生,让企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加强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还不能保证企业就能履行好社会责任。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可与各级工会组织、环保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非营利组织合作,充分了解所辖地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状况,对那些违反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企业做出严厉的批评和惩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当然,对那些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要及时公开表彰,充分肯定其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其他企业或许能见贤思齐,从而引导企业转变观念,更加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
(三)非营利组织建设。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建设尚不完善,导致许多非营利组织缺乏较好的公信力。为此,非营利组织要加强内部治理,完善自身建设,提高组织的业务能力,帮助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1、加强内部治理,提高公信力。我国部分民众对以慈善组织为代表的非营利组织缺乏信任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治理和业务运作不完善。突出表现为,对组织敏感的财务信息不能向公众进行真实的披露,这会直接影响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为此非营利组织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这一局面:(1)遵纪守法、开展业务活动,并积极主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和公众舆论的审查监督;(2)对组织成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3)着手打造公共信息平台,完善组织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并与公众加强沟通和联系,使相关者及时了解组织的工作动态,消除他们的疑惑,争取他们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获得企业的信任,使企业乐意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来履行其社会责任。
2、有效开展对企业的游说工作。我国非营利组织游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太过单一,效果不理想,尤其是对游说企业履行高级外部责任。许多慈善机构募集捐款还往往是通过组织成员的人脉关系得到的,而没有摸索出一套更有效的营销方法。对此笔者认为,我国非营利组织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发达国家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经常报道企业的公益行为,这有利于支持公益事业的企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无疑能大大提高企业支持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同时为其他企业树立良好的榜样,引导更多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随着大众媒体的多样化、普及化,信息在公众中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群众的声音越来越响亮,所形成的舆论力量是巨大的。平常仔细留意一下新闻,你会发现当媒体报道某一丑闻,引发许多后,相关部门会立刻着手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尽快平息舆论。如此强有力量的社会舆论可以用于监督企业,促进他们承担社会责任。如汶川大地震后,房地产巨头万科最初仅捐款200万元,引发了许多网友的炮轰,一阵批评谴责后,万科不得不追加捐款并承诺为灾区无偿捐建房产。
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拥有强大力量的社会舆论可作为一个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力武器。当某一企业未能及时尽好自身的社会责任,经相关权威部门证明属实后,公众可团结起来,用舆论的武器去刺痛那些不负责任的企业,迫使他们尽快行动起来,积极地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
六、结论
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偏低和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缺乏信任。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责任意识还不够高,政府监管机制不健全和非营利组织建设不完善三个原因。为了改善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使之更加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第一,企业要加强自身的建设,提高责任意识,并积极与非营利组织开展合作,以方便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第二,政府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约束限制企业那些不负责任的行为,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第三,要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建设,提高其公信力和成员的工作能力,有效开展业务活动。第四,还要社会舆论配合监督企业的行为。笔者坚信综合以上四个方面的努力,定能促使我国企业更加积极地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从而反过来推动企业持续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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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
目录: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样态
四、免责事由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六、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七、结语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forbreachof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3]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样态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5]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条对此有所体现。
六、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使该行为人有可能承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现象。《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第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第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第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第五,赔偿范围不同。
至于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从我国《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坚持了合同的相当性。
七、结语
以上笔者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限于篇幅,笔者对诸如违约责任与其他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笔者今后的不懈努力。
作者:郑坤山
[1]张莉,方传安:《浅析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若干问题》,载《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1年9月,第19卷第5期。
[2]徐杰,赵景文主编:《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47页。
[3]赵明:《违约责任的研究》,载《辽宁金融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4]参见梁彗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载《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5]参见彭学龙:《预期违约及相关制度比较研究》,载《商法研究》(第四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6]对“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可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中的相关内容。
[7]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56页。
[8]参见孙春伟:《评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载《学术交流》,2000年,第2期,第77—78页。
[9]关于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可参见王小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载《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第10—11页。
[10]同[3]。
参考书目:
《合同法教程》徐杰、赵景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商法研究》(第四辑)徐学鹿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