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多层次;体系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6.24.126
[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4-0-02
0引言
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在近些年不断增长,并且依旧延续着上升的趋势,使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压力越来越大。同时,我国人口年龄结构不断变化,也能够侧面证实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日益提高。保险作为我国金融三大支柱之一,能够有效提高养老质量,解决老年人后顾之忧。如今的养老保险主要分为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二者的功能有一定的重叠,但更多的是差异,二者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养老问题也是层出不穷,这些因素急切需求保险行业的发展,来弥补养老保险如今的不足,让养老保险能够朝向多层次方向发展。
1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
1.1商业养老保险的含义与特点
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要求,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如果被保人在保险生效之后出现合同内规定的赔偿条款,则可根据合同要求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金额。随着我国商业保险不断发展,多元化的商业保险品种也不断推出,在一般情况下,商业养老保险中不仅仅包含着养老内容,同时也包括疾病、死亡、伤残,以及到达一定年龄的资金补给等。商业养老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例如: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阳光保险等,商业养老保险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内容体现的,保险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即有形和无形。商业保险的最终目标是使盈利最大化,并且根据实力盈利情况,给予被保险人最大程度上的经济保障,其中非常典型的就是分红险。
1.2社会养老保险的含义及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通过人民实际劳动情况与人民体质,规定一定的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国家所规定的界限,或者劳动者出现伤、病、残之后,解除劳动义务,有国家出资提供一些养老保障资金,减少下岗人员后顾之忧的养老体系。社会养老保险是国际中非常普遍的一种保险制度,一般情况下都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人口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种强制保险措施。客观来说是需要单位及个人都参加的一种保险制度。待到保险人符合养老条件即可向有关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定期领取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机制与商业养老保险大有不同,商业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而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是一种社会互济的保险缴纳形式。
2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而社会养老保险却不具备此性质,但二者都是在被保险人出现一定损害的时候给予经济补偿,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日常基本生活,从而保障社会能够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两种保险都需要建立起保险基金,需要在一定的技术与原则下进行运作,保障保险基金不被贬值。无论是商业养老保险还是社会养老保险,被保险者想要实现经济赔偿必须要受到纯粹的风险,包括不可预知风险、不期望风险等,即偶然风险。
随着近些年我国保险制度有单一保险逐渐转化为多层次保险,这要求社会保险体制中必须涉及商业保险功能,只有实现多选择性、多样化的保险体系才能够实现多层次保险制度,从而保障人们能够灵活地运用资金来选择保险。所以,必须将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社会养老保险要多多学习商业养老保险的管理模式,从而有效降低我国财政压力。由于商业养老保险更多倾向于资金充裕的用户,在商业保险发展这些年中,未来必将会逐步降低准入门槛,逐步开拓低收入的社会群体中,使商业保险更加贴合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3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意义与作用
3.1有效缓解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
隐性债务是由于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及现收现付筹资模式给国家财务带来的一种巨大的压力。现收现付的内在实质其实是一种劳动人口收入的代际转移。但是,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非劳务人口与劳动人口之间的比例逐渐失调,使劳动人口所需供养的退休人口越来越多,导致经济负担不断加重,使现收现付体制无法保持平衡,即使采取了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部分积累体制,但也无法弥补隐性债务所带来的资金缺口。我国财政隐性债务未来会严重制约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与革新。
相比之下,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却发展得顺风顺水,有关调查显示,商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与赔偿的保险金之间的比例为3.12∶1,每年净收保费高达千亿元。所以,社会养老保险所带来的隐形债务可以通过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进行填充。在商业保险实际运作中,通过利润较高的险种来弥补利润亏损的险种的情况也非常罕见,同时也需要那些亏损的险种来带动盈利较多的险种,从而让商业保险在亏损的险种中通过另一个险种进行盈利,最终实现整体盈利。
3.2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
现如今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程度相对国外要低很多,并且在治理的过程中过于分散。这一系列因素严重制约了劳动力的共济功能与流动功能。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很大差异,导致不同地区之间的保险金额统筹负担与统筹能力之间失去平衡,一些贫困的地区养老金发放比较困难;然而经济发达地区的养老金在大批量发放之后还有较多的保险金结余。另一方面,针对省级以下的统筹层次会由于流动人口问题出现统筹层次转移,这也是养老保险金统筹的一大障碍,使很多流动人口在保险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所以,必须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从而缓解这一系列问题。
第一,商业养老保险通过统一的保险合同来实现保险作用,该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加大省级保险金统筹力度。第二,由于商业保险的信息技术相对比较发达,并且该信息体制发展至今也比较完善,各省的保险资金、结余情况能够明确地掌握,从而快速地进行资金调配。第三,商业养老保险不与被保险人的户籍挂钩,同时保险合同跨省转移流程也比较简单,能够以最大程度保障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
3.3促进商业保险全面发展
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全力支持社会养老保险,必然会一改群众以往对商业保险的负面形象,从而大大提高商业保险的市场竞争力,甚至能够避免商业保险之间的价格竞争现象。除此之外,将社会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由商业保险进行,那么会大大增加商业保险公司的潜在客户,这样不仅能够给商业保险在业务上提供极大的便利,同时也能够节约一部分经营成本,从而快速地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与实际收入。最为重要的是商业保险在人们心中的形象不佳,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办理社会保险的机会,大力宣传商业保险公司的实际理念,纠正人们对商业保险的错误认识与片面认识,并且逐渐提高人们保险意识,能够让我国商业保险成为人人都认可的养老手段。
4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养老体系
现如今,为了能够适应社会老龄化的要求,必须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步伐。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从以下几点出发。
4.1规范市场经营,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
竞争是市场经济下的一大特点,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体制能够保障我国保险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纵观现如今保险市场的运营情况,最为重要的问题依旧是行政干预。一方面领导干部通过给商业保险公司做大量的思想工作,拉近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关系;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在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保险,并且时而采用行政手段变相强制保险,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自愿投保原则,而且又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个体养老需求,使我国保险市场逐步丧失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除此之外,行政部门过多涉及商业养老保险,这种制定策略同时又执行策略的情况,很大可能会脱离国家监管轨道。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保险赔偿金大于偿付能力,政府会承担极大的资金压力。如果在商业保险中承办部门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虽然在社会保险经营会更加灵活、自主,但商业保险会逐渐纳入到国家监管体系。使商业保险在外部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标准,维护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对内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在保障基金准备充足的同时,每年也要进行准备资金的预算工作,从而保障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
因此,必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坚持政企分离的合作原则,行政部门不能够过多地干预商业保险实际运营,在商、社保险合作中,必须明确职能部门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分工,并出台一定的鼓励政策与补助政策,充分发挥商业保险自身的优势与价值,并将其优势与价值应用于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之中,提高商业保险在解决老龄化人口问题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能够平稳、健康发展。并根据商、社养老保险结合情况,适当转变保险政策,降低商业保险的收入标准。同时,社会养老保险在与商业保险合作中,应借鉴商业保险的管理模式、转变保险转移方式、引入新型险种,从而实现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给予社会人群更多的选择空间。
4.2强化社会管理与服务
商业养老保险能够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其业务要求高、辐射面广,这要求商业保险必须强化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第一,必须要有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确保能够满足不同社会人群的养老需求。并且要根据市场情况、人们生活情况,不断设计、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这也是保障多层次社会保险的重要条件之一。第二,随着商业保险的不断发展,要充分考虑养老金的社会化兑付问题,保障社会人民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取到所得养老金。第三,要建立一支能够与市场发展相吻合的高素质营销队伍,尽最大的努力来开拓城乡养老给保险业务。由于商业养老保险主要是通过个人缴费,与社会养老保险不同。统筹养老保险可以通过同城委托收款和相应的行政手段,从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而商业保险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在面对每一位客户时都要进行推销,这样才能够将分散的资金聚合起来,建立保险基金。所以,想要实现商业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逐渐开拓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建立一支业务强大的营销人员,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够受更多群众的爱戴与拥护。同时,想要实现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加快商业养老保险的推进速度,这些因素离不开政府给予的支持,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并未成熟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5结语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愈加严重,如今的养老问题亟待解决。国家必须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事业,从而建立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让不同阶层的人民能够根据自身所需来选择适合自身的养老保险,从而减轻我国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压力,让老龄化人口能够获得应有的生活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文军.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事业建立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J].浙江金融,1997(7).
[2]于林樾.浅析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J].经营管理者,2010(18).
首先商业保险能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减轻财政的压力。现代商业保险,尤其是人身保险如新型人寿保险和各种健康保险,可以实现社会保障功能,社会成员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政府的社会保障压力,通过其实现社会保障职能比政府财政行为更具有经济优势,并且使政府受益。其次商业保险能满足各种社会保障需要。一方面,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以及医疗费用的逐年上涨更是激发了社会公众对保险的强烈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保险险种少,可供选择的余地小,无法满足人们对未来经济保障不同需求,商业保险的特点是保险险种多,保障范围广,能满足各类人群对保险的特殊需求。最后商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对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较好作用,有助于全体社会成员规避社会风险,获得生活保障。
二、湖湘地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问题的制度管理
我省对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也制定了很多相关的规定和办法。如,为确保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而制定的《医疗费用结算暂行规定》、《门诊大病医疗管理暂行规定》、《参保缴费暂行规定》等规定。但是在不扣除价格指数的情况下,2008~2013年的5年中,湖南省人均居民消费支出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全国31个省市中排位也较为落后。因此,需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所以结合我省现状,探讨我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情况下的制度安排与治理对策尤为重要。
(一)社会保险方面的制度管理
首先,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的宏观要求,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要尽快完善对企业年金的扶持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国际上发达国家企业年金发展非常迅速,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府给予很大的税收政策优惠与支持。就企业年金而言,在企业年金的缴费阶段,国外发达国家一般规定15%左右的保险缴费享受税收优惠,而我国仅为4%,湖南作为中部地区,结合近几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加快的实际,有必要提高此优惠比例,以加快统一全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步伐。其次,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目前的新医保制度与传统医保相比,确实改革的力度加大了,但是仍存在个人比例负担还是过高、医患矛盾突出、监管与运营模糊等问题。今后的医保改革方向应做到医药分离、监管与运营分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商业保险方面的制度管理
应加大商业保险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力度。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都面临一些政策性的困难,在部分地区还存在与社会保障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在保障类别上有一定冲突,商业保险需要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的合作与沟通,各司其职,共同发挥作用。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尽可能地将商业保险的市场机制引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降低社会保险的营运成本与相关费用,提高社会保险的经办效率,从而使投保人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三、湖湘地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问题的体系建设
西方推行社会保险的共同特点是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保险体系。以此为参照系,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考湛江模式,可将商业保险引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保险公司提供大额补充养老和医疗等保险险种,让群众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保障。首先,商业保险企业应做好社会保险缺陷的弥补工作,搞好险种开发和服务。根据我省地区区域、不同层次、不同人群对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产品的需求情况,设计出科学合理的保险险种,弥补社会保险的险种不足和金额不足之处,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各类保障型的产品能够被市场所接受,实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双赢”。其次,参考湛江模式,实现二者保险在技术上和方法上的互相渗透。2009年湛江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运行,为了进一步改善“并轨”后医保报销手续烦琐、医疗资源配置不均、政府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等状况,湛江市决定引入商业手段,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供一体化管理和服务。保险公司向全市居民提供包括基本医疗、补充医疗、健康管理、商业健康保险等政策咨询服务。“湛江模式”在转变政府职能、借助第三方的专业优势、效率优势、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等方面起到了示范作用,无疑将引导我省更加注重从制度、机制层面研究保险业在服务新医改中的积极作用,为推广“湛江模式”争取更大的政策支持。在我省,社会保险应该借鉴运用商业保险的某些原理和技术手段来改变目前局面。如在养老保险方面,商业保险拥有经验丰富的精算师,可准确厘定缴费标准和给付水平,根据精算原理保证养老金的稳健运用和给付安全,这些都可供社会保险借鉴。最后,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的建设。一是整合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现有分散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进行整合,凡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人都应享有基础养老保险金。二是做好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对有固定职业的人群,其部分资金可用作家庭中小孩的参保费用;对城乡没有职业的群体家庭,采取政府补助为主、个人适当缴费的办法;对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的,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支持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向健康保障制度方向转化。三是鼓励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保险。采取措施引导企业建立补充社会保险;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建立“养老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个人储蓄”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以及“医疗社会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四是加强社会保障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尽快出台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行管理办法,理顺资本市场机制。开发全省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信息服务软件,加快建设项目齐全、功能完备、全省联网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遵循风险共担的目标,会更加重视风险控制,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的管理水平,同时加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减少财政支付的风险。
四、构建湖湘地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具体运行模式
(一)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生存保险、分红保险的互动模式
由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缺乏保值、增值的机制,而商业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日益完善,可以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投资运营,因为商业保险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管理法定养老基金,与基金公司一同管理养老保险金。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增加,随着退休队伍的逐渐庞大和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商业生存保险和分红保险为退休金提供了除社会保险以外的重要资金来源。另外,社会养老保险费分担机制不合理,主要表现是用人单位缴纳比例过高,如果大力发展商业生存保险和分红保险,既会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也会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因为商业养老保险补充优势在于:在养老保险的层面上,商业保险的生存保险和分红保险完全可以实现养老金的保障功能,在一定经济能力前提下,个人投保分红保险,除了定期收益外,还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分红收益,具有增值保值功能,在年老后按合同约定每月领取养老金。商业保险在缴纳与领取上比社会保险灵活很多,不受地域限制。作为年老有详细规划的人而言,社会养老保险只是一种基本保障,而商业保险则可以提供全面的保障。但是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高,不是每人都能承受的,所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者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是完全有必要的。
(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互动模式
由于社会公共医疗费用高涨导致看病难、看病贵,需要商业保险开发并推广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以补偿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消费者更加注重日常的健康护理,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成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另外,农民工异地医疗报销难,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推广出适合这一群体的保险品种。目前湖南新农合虽然参保人数众多,但是人均筹资标准还是比较低,不能满足广大群众所有医疗费用报销的要求,特别是对高收入阶层和特别需要保障的人员来说,可能杯水车薪。因此,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是他们明智的选择,可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不足的缺陷。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大力推广短期健康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社会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的互动模式
摘要:本文在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下,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现状特征以及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内在联系,探讨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与途径,包括商业保险与农村保障问题,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运作效率和创新等优势。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农村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保障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商业保险日益引起人们的兴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在大力发展社会保险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发挥其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本文主要是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的现状,分析创新发展商业保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联系、相互结合的可行性,并进一步就促进两者相结合的发展条件及其途径,共同发挥社会发展的“减震器”作用等问题做相应的探讨。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特征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庞大的社会政策和立法体系。社会保障,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它是指一个社会通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为国民提供的安全保障。在正式的制度中涉及国家的作用,而在非正式的制度中则较少或不涉及国家的作用。从较次广泛的意义上讲,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以再分配为手段,而达到社会安定目标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及社会福利制度。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主要制度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中,社会保险又分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主要险种,它们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多元结构的特征;首先是城乡的二元保障结构,而在城镇又存在明显的国有和集体不同保障的二元结构。这种现状是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的状况密切相关的。从经济结构上看,我国的经济结构是一个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市发展水平大大高于农村;从所有制结构来看,城镇又存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者的生产力水平也是相去甚远。与这一经济特点相适应,在社会保险方面,城镇居民有较高的和较全面的社会保险体制的保护,而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上是空白的,生老病死等风险引起的损失基本由家庭承担。当前农村家庭仍是一个基本的生产和消费单位,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而导致家庭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生存环境异常脆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较为普遍。在社会福利方面,早熟与缺位并存,包括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福利”和“企业福利”大大高于经济发展水平,具有明显的早熟特征,而城镇集体企业和广大农村,福利制度基本上是缺位的,不发达的,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商业保险的内在联系现在让我们回顾一下建国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历程。社会保险是在商业人身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分析我国的社会保障的发展实践可以有助于我们理解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发展的内在联系。1949年解放后,我国的保险机构经历了一个公私合营到私营保险机构逐步退出,再到最后完全消失的历程。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国家在保险行业进行产权改造是伴随着其他行业产权改造同时进行的。同时,由于政府明确提出计划经济过程要通过统一的国家保险为社会建立经济补偿制度,因此增加了财政的后备力量,保险业务也由自愿转向强制实施。这样就加快了私营保险业的萎缩。在1956年,当时仅在上海就有私营保险公司60多家,但随着全保险行业公私合营的完成,至1957年底,私营保险公司完全退出国内市场。究其原因,商业保险公司之所以退出历史的舞台,存在其内在的必然性。当企业产权实现国有化,农村实现公社化以后,国家承担了所有损失,企业职工的生老病死完全由企业,实际上由国家负责,企业财产也最终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保险机构为企业与个人消除风险的任务与国家财政机构任务重复。实际上当时社会保险具有企业化的特点,由企业和单位具体实施,费用由企业开支,其管理也由企业经办。社会保险是一种隐性的制度安排。而商业保险潜在的市场需求下降,并丧失了生存环境。一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恢复办理人身保险业务,自此以后,随着国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城乡工、农、商多种经济责任制的建立与完善,各方面对保险的需求愈来愈迫切,保险业务迅速发展。究其原因,由于国家财政收入比例下降,无法承担以前的全民膨胀性的福利支出,外在的压力要求有其他保险机构来承担此任务,分担国有福利保障的不足;其次,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并存,使居民储蓄结构发生迅速的改变,各种经济成分发展迅速,为商业保险提供了一个潜在的市场;最后,改革的深化,使得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面临的风险增大,为商业保险的成长提供了一个好的环境。从90年代初到现在,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的高速发展,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到2003年底,共有37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67个营业机构。由于保险市场的需求急剧扩张,国家提供的保险能力相对地不能满足需要,与此对应,其他性质保险机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快速扩展。综上所述,在功能作用上,要处理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使其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同一的经济保障作用,但从长远看,它们之间的合作、相互补充和共同发展是有一定界限的。即商业保险的发展以社会保险只能保障人们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条件。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可能也不允许越过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同样,社会保险的发展也只能以商业保险仅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倘若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超出人们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或者商业保险没有投保条件的限制,那么,只要任何一方越位,都会给对方造成压力,乃至影响和牵制对方的发展。商业保险发展与社会保险相互补充、此消彼长,使我们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日益重视商业保险的作用,综合考虑商业保险的因素,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作出更加合理的分工、协作和配合。商业保险的不断开拓和健康发展将直接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三,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在讨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内在的联系后,下面将针对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特点,及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合作的可行性和途径作进一步的说明。在现在的保障体系下,讨论假定以不涉及制度性改革为限,在现行的制度中运行,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现为:一,弥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承担起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二,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运作,产品创新等效率优势,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1).商业保险与农村保障问题在我国农村,现阶段养老的主要形式有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社区养老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因城镇,村集体经济基础较好,有能力提供一定的退休金或建有老人居住的敬老院。但从全国水平来看,社区养老事业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展非常有限。家庭养老仍是农村最主要的形式。从人口结构来看,我国拥有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农村。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战略的实施,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向城市和非农业生产部门流动,加快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同时,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与“四二一”型家庭结构的大量涌现,将更难满足老年人的供养需求。农村原有的养老保险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为商业保险进入农村市场提供内在的动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改革开放20年来,农村面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农业发展正在逐步好转,农民收入稳步提高。2002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2090元增加到2476元,平均每年实际增长3.8%。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由4.6万亿元增加到8.7万亿元。农村贫困人口由4960万人减少到2820万人。200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4.3%。党中央和各级政府为走强国之路,实施小康社会,千方百计为“三农”出台科技兴农,减轻农民负担,减少税收,推进城镇化进程,劳动力转换等一系列政策,对农民走富裕之路起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农村的保险意识也在提高。随着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市场开发力度加强,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也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在农村扩张,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的购买力在逐步加强。那么如何使潜在的需求转化为有效的现实需求?农村在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其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商业保险机构可以此为契机,结合实际情况开拓新的业务,努力配合政府改革举措,寻求政府的支持,争取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减少经营风险,积极参与实施配套的养老、医疗体系建立,发挥稳定地方的作用。养老方面可探索储蓄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可加强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合作与补充,形成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并存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为农民提供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障。2.)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运作效率优势在现有的社保资金运用的模式中,社保资金主要是现收现付和部分积累相结合。而社保基金的收支不平衡随着老龄化的到来而愈发严重,如果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不解决,社保体系将面临严重的支付危机,因此这个问题也成为解决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的社保基金的运用是一个外有压力,内无动力的局面,资金运用效率较低,运用渠道窄,注重资金的名义安全却忽视资金的实际安全。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个体,同样面临保险基金的保值增殖问题,但自负盈亏的特点,使保值增殖成为其发展的内在冲动。从国际社保基金的发展趋势来看,社保资金的运用上朝着私营化、证券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这也是由于保值增殖的内在压力。如何使社保资金保值增值,可以以商业保险公司为出发点,进行相关的尝试。在此,让我们看一下哈萨克斯坦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哈萨克斯坦改革是在现收现付体系难以为继的情况下进行的。哈成立的15家养老基金和7家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由中央集中监管,养老基金负责管理其成员的个人帐户而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把积累的基金投资于各种证券,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殖。在15家养老基金中有一家是国营养老基金,其余14家为私营养老基金。职工可以在15家养老基金中任意选择一家加入,还可以在选择以后在各家基金之间转换,促进养老金市场的竞争。通过建立严格分离的资产托管监控制度,养老基金内积累的资产由托管行托管,各养老基金不能直接处置资产。同时对养老基金投资收益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负责养老金投资实务的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其投资收益不得低于下面两个指标中较低的一个:1)所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平均收益的50%。2)所有资产管理公司平均实际收益减去2%,如果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达到最低的要求,缺口将由附属资本盈余,核心资本盈余及其公司股本逐级补足。从1998年新的养老金制度实施以来,不仅养老金运行的局面改变,而且还带动了哈萨克斯坦其他领域的改革,尤其是金融部门与资本市场发展。目前,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可以有条件地在资本市场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个托管人市场,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关系。保险公司相对其他的投资主体在投资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上更注重之间的协调平衡。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为契机,促进资本市场的完善,培育一批优良的机构投资者。商业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部门,担当社保资金保值增值的重任,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劳动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托、证券、基金、保险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众多企业等方方面面都为之欢心鼓舞。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规范化运行方式已经迈进了一大步,它为商业保险全面介入提供了政策指导和保证,商业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部门,将来大有可为。3.)商业保险的创新创新,首先要有竞争意识,而在目前的经营环境下则要强调内部挖潜。必须强化商保与社保两种保险人的竞争意识,转外在压力为内在动力,促使两种保险完善旧险种,开辟新险种。扩大经营领域,更好满足被保人的重要保障;促使两种保险加强经营管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经营质量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1.)开拓保险公司投资领域,推广保单质押贷款。寿险公司有得天独后的条件,以被保人的人寿保单为质押物,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人寿保单缴费期间长,方式多样,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可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被保人发放贷款,贷款利率以银行利率为准,也可以有一定的浮动。贷款期限可长可短,保单质押贷款不仅无任何风险可言,而且可以调活资金,增加收益,也可以满足客户的一般融资要求,是寿险公司的一种理想的投资模式。2.)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保险功能,细分保险市场,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发合适的险种,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建设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市场,丰富企业年金种类,提高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二是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把目前仅提供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转变为提供全面健康管理和专业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健康保障需求。开发新的险种,如无免赔额医疗险的开发,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同时可缓解社保医疗的压力,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三是积极发展农村养老,医疗保险。改变广大农村无保障的状况,满足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根据农民、农村的特点,开发广覆盖、低费率、低保障的农村养老和医疗产品,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4.)商业保险与社保合作的实现新途径。智利的养老基金的使用,很大一部分购买商业年金,由商业保险来负责民众的养老服务。智利依照法律规定,男满65岁,女满60岁,缴费期为20年,可任意选择三种给付方式中的任一种支取养老金,1.计划提款,缴费者可将个人帐户储存的养老金仍保留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由公司为其制定一个支取计划,可按月领取,帐户余额继续按实际的共同回报率计算利息,并相应地调整待遇。如退休者死亡,帐户仍有余额,可以继承,如退休者支取完帐户资金仍然存活,由政府给付法定最低养老金。2.终身年金,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将个人帐户储存的养老金负责转入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养老金的给付由人寿保险公司每月定额支付,直到退休退休者死亡。但此养老金不能继承。3.临时支取加终身年金,退休者可将个人帐户中的养老金储存额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可保留一部分,然后将余额转入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再由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终身年金。在社保资金的保值增殖完成后,借助保险资源的整和,包括保险客户资源,社会管理资源,经济和文化资源等,实现保险服务的社会化。保险公司改变仅仅提供经济社会补偿的方式,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提供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服务,以适应外部环境和竞争的需要。社保可寻求各个保险资源主体的优势并有机组合,顺势利用外部有利的因素,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社区服务化网络,逐渐减少不利经营因素,开辟新的保险业务,构造“多家共赢”的局面,以此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可借鉴国外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运营和管理的经验,在社会保障问题上政府需要转变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精力解决主要问题,同时让商业保险公司承担更大的责任,也可增强公众的保险意识。如工伤保险,美国工伤保险基金1/3的理赔,1/3的管理费用,1/3的利润,政府主要负责预防,职业康复,加强安全生产。医疗保险的改革,政府的职能主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而把费用的控制则借助体制改革,三方负担。养老保险,政府职能主要提供完善的社会化服务,提高人们生活品质。通过舆论宣传,制度规范,政策支持,构建社会化的服务网络,达到社会保险的宣传普及,最大限度使社会保障实现社会化的运作。政府可采取税收优惠等政策,对个人购买长期养老险的所得税给予优惠政策,对经营健康险免征营业税,对强制性和政策性保险免税;鼓励发展保险事业。四,总结综上所述,商业保险与社保的结合是长远发展的需要,在适合的条件,适合的范围内可相互促进发展,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以社会保险的普及来推动商业保险的发展,相得益彰。参考文献1.2003年,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2《社会保险》邓大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123《比较》第三辑吴敬琏中信出版社2002.114.《社会保障理论》李珍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125《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穆怀中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126《现代保险企业管理》董昭江人民出版社2003.7
[论文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信用风险已成为参与电子商务企业所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行为和信用危机现象,应通过制定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管控措施,建设一个高效、规范的企业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构筑全方位、全过程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监测、转移、防范和信用违法行为惩戒记录机制。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从事商务活动的新模式。与传统商品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的优势明显。但由于网络信息本身具有虚拟性和不稳定性,电子商务信息易被修改、毁坏与丢失,加之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诚信问题及网络技术发展的局限,使得电子商务信息的真卖性与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品交易方式相比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要求更高。如何取得并维持顾客的信任是电子商务成功的关键所在,欲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先加强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一、信用机制建设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当务之急
2010年一季度,中国互联网网民新增2000万人,网民总数达到4.04亿人。伴随网络用户数量的持续增加,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活动逐渐被我国公众所接受,电子商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这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电子商务机遇。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有关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企业的市场行为随机性大,不少企业的诚信度还不高;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诚信缺失行为盛行,“三角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等信用危机现象随处可见。这些诚信缺失行为和信用危机现象无疑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并且也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绊脚石。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仅在少数行业开始建立,不少企业尚未建设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大多企业根本就没有设置信用管理部门。人们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重视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与评估,时常错误地选择交易对象,从而导致违约或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发生。因此,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当务之急是加快建设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二、企业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
信用风险是指商品交易主体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潜在可能性。信用风险会使商品交易主体因未能获得预期的商品交易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因此,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通过采取将信用风险限制在可以接受范围内的措施而获得最高的风险调整收益。目前,信用风险的定量化工具、技术及模型等理论研究都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基于此,对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1、建立健全企业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
借助贯彻执行国资委颁发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强大东风。优化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管控措施,构建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高效、规范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预防并降低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应该包括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决策体系、评价体系等内容,其中尤其是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建立高效并目相互监督的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是提高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效率的关键。
加强电子商务客户档案管理,根据客户信用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品种与规模,建立合理的应收账款回收机制。为了防止坏账,当账款逾期在3个月以内,由企业内部的信用部门进行追收;对于超过3个月的应收账款,应寻求外部专业机构的力量协助追收;对于超过半年的应收账款就必须作为坏账处理,应采取法律行动追讨逾期账款。对于前任领导经营中产生的逾期账款不能继续作为应收账款保留在账上,而应将这部分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
在企业内部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倡导和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全方位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实行事前预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行为。通过建立这一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文化,使员工以诚实守信、审慎务实的态度来对待每一次电子商务业务,建立一支作风严谨、技术精湛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队伍。
2、建设具有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监测、转移和防范功能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
加快电子商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一套具有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预警、监测、转移和防范功能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各相关电子商务的网站都应发挥自身掌握的信息技术优势,建立起功能强大的电子商务信息数据库和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信用风险的定量化工具、技术及模型等研究。采用适当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实行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的量化分析与控制,从而降低电子商务参与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成本,提高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在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做好重点电子商务客户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建立电子商务客户的信用风险识别管理系统。
3、借鉴国际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开发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模型
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量化分析方法主要有信用风险因素评估的“6c”法和信用评级法等。“6c”法是指根据商品交易主体的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nater-a1)、经营环境(condition)和经营连续性(continuity)等六个因素评定其信用程度(履行商品交易责任的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信用评级法主要采用z值模型对体现参与商品交易企业的赢利、营运等能力的财务指标(销售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营业资产周转率等)进行加权计算进行信用风险等级评分。
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已成为国际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针对电子商务特点研发信用风险度量模型,通过信用风险度量模型计算电子商务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识别和量化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为防范电子商务信用风险提供了强大武器。在构筑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度量模型时,应采用通用信用语言,注意电子商务过程中的信用许可范围。
三、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信用风险的发生通常具有突发性、不可逆性和传递性等特点。因为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当前对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基本要素及其损失的度量研究尚不成熟,运用信用风险度量模型难以准确识别和计量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目前,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和网站普遍缺乏—套完善的电子商务客户信用风险等级评分标准与量化评级方法。况且,信用风险受国家经济状况改变、社会政治因素变动以及自然灾害等企业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影响很大。因此,仅依靠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和网站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控制电子商务信用风险是不够的。
电子商务政府主管部门应在相关电子商务网站和电子商务参与企业积极配合下,借用中国人民银行等其他政府部门的社会信用体系资源,尽快建立包含实名制信用信息共享、电子商务合同履约备案和信用违法行为惩戒记录等内容的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1、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
不诚信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共享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针对这种情况就应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构建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建立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让个人和企业的电子商务诚信已录成为共享的信息。信息的共享可以将交易或交往变成无限连续的博弈,从而增加电子商务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在构建电子商务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中应做到:规范信息采集程序、信用资源共享、完善信息管理。同时,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必须在法律规范下,界定信用信息的合法公开与合理使用范围,注意解决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保密之间的矛盾,为公众共享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保障。
2、积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
由信用关系的当事人分别对与信用管理相关授信人的信息进行收集、鉴别、分析、评级等活动交易成本往往太高,而由社会化的机构,如以征信公司为例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来为信用当事人服务则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这类信用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包括资信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以及商账追收等,它构成了社会化的信用管理支持体系,成为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中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信用管理服务,必将大大提高电子商务的执行效率,促进其长远发展。
3、失信严惩机制
追求功利最大化是诚信缺失的经济根源,而要扼制失信者的不诚信就要强制性建设有效的制度,进行外在约束。在社会信用保障体系中,核心是加大不诚信的机会成本,让失信者为其不诚信付出应有的代价。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守信用者应进行褒奖,对失信者进行惩罚,是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对失信者进行行政或司法处罚,并将受到行政或司法处罚的企业和个人披露于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从而对其生存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通过打击社会经济生活中失信违法现象来提高社会整体信用等级,这样企业和公民的信用意识才会不断提高,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才将不断完善。
四、结束语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无论人们从事何种经济活动都要围绕着依据相关法律签订协议和按照信用管理制度履行协议而进行,并受到相关法律保障与信用机制约束。所以,经济行为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不仅可以圆满实现经济行为的目的,而且会促进经济行为的科学化,提高行为的效率与效果,极大地创造社会价值。因此,制度化、规范化地开展电子商务是所有参与者必须遵循的行动指南。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信用机制的保障。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形成“诚信为本、以德经商”的商务环境,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提升经济竞争力,以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勇、陈富扬: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与信用管理[j]科学管理研究,2006(4)
[2]彭柳:b2c中电子商务中的企业信用管理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5
[3]车纯:基于b2b模式的电子商务信用问题研究[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05
[4]黄潇:浅析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建设[j]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报,2006(9)
[5]马俊缸:试论如何构建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j]中国成人教育,2008(12)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实施意见》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2014〕50号)要求的基础上,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发展实际,对发展目标、丰富产品服务、参与医保建设、提升自身能力、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北京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新政出台正当其时
谈到《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北京市保监局副局长罗青表示,《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促进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的战略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市民生活方式的改变及健康认识的提高等使得社会对健康需求日益突出。保险业与养老、医疗、健康等各个大产业相连接,是经济新常态下社保体系的新支柱,是完善社会风险管理体制的有效机制。在此背景下《实施意见》出台,提出了更好地运用商业保险化解社会风险,形成政府、社会以及个人共担健康医疗风险的格局,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助推首都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扩大产品供给、提升服务水平,不仅可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之上更高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更能有效带动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上下游产业链协调发展,引导实现健康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产业竞争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是经济新常态下,助推首都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之一。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与基本医保形成合力,进一步夯实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有机衔接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同时,商业保险机构将充分发挥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在医疗费用管控、降低医疗成本、提升服务效率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举措力挺商业健康险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未来五年商业健康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即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服务方式多元、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全市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比2014年底翻两番,人均保费达到2500元。商业健康险赔付支出占本市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明显提高,成为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罗青表示,制定这一目标,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商业健康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北京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全行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7%;而在欧美成熟市场,这一比例通常为30%。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健康意识的普遍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具有巨大空间。
二是商业健康保险的功能作用能够充分发挥。2005年至2015年,北京市健康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速接近25%,近三年的增速更是高达32%、41.2%和63.1%,2022年北京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将达到600亿元。按照北京市人口控制目标,届时人均保费将超过2500元,商业健康保险在国民经济、医疗卫生领域的作用将得到有效发挥。
在产品链条上,《实施意见》提出发展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积极开发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的健康保险产品;完善医疗执业保险制度,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手术意外保险、麻醉意外保险等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支持健康产业科技创新。
在服务社会上,《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实施意见》对各类医保经办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总结完善本市试点经验,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加大政府购买力度,稳步推进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居民新农合经办服务,积极推广包括“共保联办”等多种合作模式,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规范医疗行为、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方面的作用,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成为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定点医疗机构专属的健康保险产品。
在自身建设上,《实施意见》提出,提升商业健康保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实施意见》重视商业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特别提到了建立本市健康保险行业服务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健康保险服务标准,促进保险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经办基本医保和承办大病保险的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支持北京保险业与天津、河北保险业开展交流合作,推动形成京津冀一体化的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体系;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持续推进北京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建设,探索编制本市疾病发生率表和费用损失率表,支持北京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
业内人士评两大看点
有保险业内人士评价,《实施意见》有两大看点。
一是医疗责任险将覆盖全市三甲医院。《实施意见》提出,要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实现本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参保,提高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参保率,积极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
北京保监局产险处副处长李湛表示,从北京往年试点医责险的实践来看,医责险在化解医患纠纷,提升医务工作者的安全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正面的作用。从2005年到2015年年底,北京市保险公司累计为6163家(次)医疗机构提供了超过56亿元的风险保障。保险公司参与医疗机构处理的医患纠纷中,近七成得到了妥善解决。
一、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与挑战
我国社会保险的改革分为三个方面:单一形式转变成多层次形式的社会保障;政府垄断转变成商业保险竞争的市场经营机制;政府角色从提供者转变为管理者与监督者。
1.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
(1)改革后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空间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其中养老和医疗保险为商业保险带来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养老保险一直是我国政府最重视的一项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分为三个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由政府负责,补充养老保险是由政府指导,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支柱中,除了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直接控制负责,其他两个支柱都是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医疗保险方面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政府立法建立,政府掌控并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基础医疗费用做出保障,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职工等医疗补充互助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包括社会人员的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险的改革中,政府提倡并鼓励有资质的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险业务。这便为我国的商业保险开创了发展领地。因此,上文提出的两种保险体系中,除了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其他部分都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完成弥补,提高社会保险体系的完整性和多层次性,为商业保险带来了发展空间。
(2)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促使商业保险的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是在职工退休后政府为其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指出的各级政府需要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我国政府对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预期的替代率为58.8%,而从相关数据中来看,企业的职工替代率在明显下降,国际标准的养老替代率为70%,可见我国的养老保险对退休后的职工生活质量会有明显下降。在这种基本保险替代率低和人们追求的高品质生活中的矛盾之间,人们对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需求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业保险开创了发展道路。
(3)商业保险的潜在用户逐渐增多
社会保险的改革更多的是增强了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的保险义务,这便提高了人们的保险意识。社会保险的缴费与人们收益具有一定的联系,而人们既然需要缴费,则更愿意接受个人收入来提高生活水平。在之前的一项数据中表明,人们更愿意选择做专门的养老储蓄,对养老进行投资,由此可见,对生活追求高品质的中产阶级已经成为了商业保险的潜在客户。
2.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挑战
(1)社会保险改革为商业保险带来的“替代效应”
按照我国的保险体系的发展,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特别的医疗保险体系,社会保险将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商业保险,对商业保险进行空间压缩。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覆盖面大、参保人数多,在保障需求得到满足时,人们便减少了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对于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来讲,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的报销比例逐渐扩大,现已经提高到当地人口收入的6倍以上,因此,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越大,商业保险的发展则越小,从而替代了商业保险的作用。对于养老保险来讲,普通群众的养老保险已经能够保障生活所需,因此也就不存在商业保险的购买意识,这也替代了商业保险的作用。
(2)经济状况对商业保险有所限制
我国的社会保险所缴费用超过世界的平均水平。世界各国中,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缴费在10%以下,而我国已经超过了20%。这便影响了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的积极性。一般中小型企业注重经济效益,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或者无力缴纳,即使缴纳,也将由政府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管理,商业保险公司在此不存在任何竞争,因为企业中根本无力、无意识为员工办理商业保险。
对于个人来讲,商业保险项目的保险费用通常比社会保险费用要高,但赔付额度不一定高,赔付的项目也较少。人们的收入不高,经济条件有限,对于商业保险的参保只存在极少数,更多的人愿意将保险投资到国家政府中。
二、在社会保险改革下的商业保险发展方向
1.企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最重点的保险项目,国外的发展情况来看,大部分的养老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而在我国,企业养老保险都是有社会保险经办。在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下,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文件中,制定了相应的保险金缴纳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据有关数据统计,2010年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数高达1752万人,累计基金为3800亿元,相比2010年增长28%。因此,商业保险应该积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领域,与企业洽谈,争取合作机会,为企业提供相关的理财方案、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全方位的服务。
2.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国家鼓励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国家相关文件中规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企业和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在美国,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十分重要,2010年统计数据中显示,美国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高达45.2%,总年保险金为356亿美元。目前,我国正在研究实行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利用此次机会,以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开阔更多的保险产品和人们保障计划。
3.补充医疗保险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具有一定的保险范围,在规定起点和封顶线以外的费用需要参保人自付,对于报销药物以外的药品费用也需要个人自付。对于此,商业保险公司设计好合适的产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初期可以从大型企业中入手,大型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好,参保人数较多,利用成功的案例带动更多的企业进行参保,但是,还需要重视医疗费用和健康风险因素的控制。
4.商业健康保险
医疗保险中的商业健康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水平的需求,人们对自身的健康越来越重视,社会医疗保险并没有涉及到健康保险,加上疾病发病率逐渐增加,医疗费用不断上涨,更加增加了人们对商业保险的投保意识。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领域可以大展拳脚,应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办理多种不同的健康保险规划,以满足不同人们对医疗保险的需要。
5.农村保险
我国农村地区的保险项目应该加大,我国除开展的新农合试点以外,并没有对农村地区完善农村社会保险。而农村的人口老龄化和疾病发病率高已经越来越严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也有所增加。因此,商业保险公司能改加大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为农民提供养老、医疗、意外、农业险等多种主体的保险体系。政府为农村进行试点保险推行后,商业保险应该抓住机会,在农民保险意识逐渐提高的状态,积极开展农村保险业务。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同发展的建议
社会保险属于政府对人们的生活保证,商业保险是市场环境下的保险行为。两者的工作性质不同,但针对的群体相同。社会保险提供的保险范围有限,商业保险可以提供社会保险以外的保险需求,对社会保险进行必要的补充。作为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商业保险的认识,协调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不应该对商业保险看作是竞争对手,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另外,保证社会保险领域的政策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协调,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已有相关文件来规范商业保险发展建设,如《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在实际保险业务办理中总结经验,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机构的保险业务范围、原则、方式、管理办法等。政府机构监督管理的同时需要保证制度的公平,扩充商业保险的发展。国家加快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将养老保健进行补充保险,针对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来看,可以适当的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从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提高商业保险的优势,发挥个人的作用,政府在必要时给予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财政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能够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商业保险城镇化社会保障
城镇化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今后我国持续拉动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城镇化使农民变为市民,这一变化无疑会刺激包括保险业在内的一系列行业领域的内在需求。其中,城镇化过程中商业保险开展的相对滞后构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制约因素。
一、商业保险与城镇化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
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人们所依赖的基本社会保障形式有着本质不同:在传统乡土社会中,人们通过血缘、土地、亲族等方式形成了与农业社会相适应的传统型互助共同体,而商业保险则是与现代化、城镇化相伴而生的一种新型的保障形式。可以这样说,商业保险构成了现代城镇的基本生活方式,嵌入到城镇居民的日常生活当中,在商业保险与城镇化发展之间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
(一)城镇化进程拓展商业保险的范围与空间
(1)城镇化发展刺激了人们对商业保险的内在需求。城镇化与商业保险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城镇化的发展提高了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城镇化水平越高,城镇化质量越好,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就越强烈越迫切,所提出的要求也就越高,越详细。
(2)城镇化的发展推动了理财观念。消费习惯与风险意识的升级,随着城镇化的逐步推进,人口流动性大大提高,传统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风险保障体系开始弱化、解体。家庭风险保障逐步由商业保险所替代,
(3)商业保险代表城镇化过程中城镇质量和品质的提升。城镇化发展不仅着眼于农民身份的转变,而且还尤为关注保证城镇化的质量,不单单让农民变成市民,也要引导其融入到城镇生活方式,乃至城镇文化当中。
(二)商业保险对城镇化发展的促进与推动作用
当前,城镇社会保障领域存在诸多尴尬与难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商业保险在城镇化过程中的缺位,实际上,商业保险的发展能够有效促进和推动城镇化进程。
(1)商业保险有利于提升城镇的整体承载能力,城镇化的目的不仅仅是变农民为市民,达到城镇化率的指标,随着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城镇化的质量或品质越来越成为政府和居民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2)商业保险有利于农业现代化。城镇化的发展建设,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是相辅相成的,实现了农业现代化,才能把更多的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同时,城镇化也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近转移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城镇商业保险的主要问题及其制度完善
尽管城镇化和商业保障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国城镇商业保险刚刚起步,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功效,以达到相互促进的作用是当前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城镇化过程中商业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大部分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岗位不稳定,流动性强,社会保障滞后问题突出,养老保险尚未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第二,很多录用农民工的企业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录用的农民工提供法定的保险,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和医疗保险比例低。第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上有差距,时间长、跨度大、受益低、吸引力不大、国家补贴不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总之,目前城镇商业保险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的协调发展机制也不够健全。
(二)进一步明确城镇化过程中商业保险的优势和发展方向
首先,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优势,为城镇化建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人财物的投入,如何筹集资金成为一项关键性问题。应建立起多种资金渠道,吸引、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到城镇化建设。其中,商业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稳定性强、期限长等特点,决定了商业保险业的资金供给和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具有很高程度的契合,可以通过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养老产业等方面的投资等多种形式支持城镇化的发展,促成双赢局面,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城镇化的良性互动。
其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管理优势,提升城镇化建设发展的管理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城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地方政府并不是权力越大,管得越多越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推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广阔空间,通过大力拓展商业保险业务的种类与范围,保险业有助于实现对政府责任的分担,缓解政府管理压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城镇化管理水平。
最后,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控险优势,促进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城乡和谐。城镇化促使原有的社区和家族结构最终解体,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要创造积极条件改善民生和生存环境,提供日益多原化,个性化的保险保障,提高城乡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促进城乡和谐。可以看到,商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和社会互助机制,在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保体系,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优势巨大。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融合发展
1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的内涵及重要作用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需企业协同企业员工共同缴纳的一项基础社会保障险,目的是为劳动者能享有基本工作生活保障的一种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具有强制性,也正因为其强制性保证了社会保险的高普及度,保障了社会经济民生的稳定运行。凡受劳动法保障的劳动者及其企业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不具有盈利性质,社会保险是由各地级市社保机构强制实施,为维持社会稳定及社会劳动者基础生活保障为目的,所筹集的保险资金经合理归拢调配发予被保险人。同时社会保险拥有高普及率,经过国家的合理管控及高频高强度教育渗透,不仅明确了其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更以较底保费、大范围、高保障力度普遍让参与者所接纳认可,为每个参保的社会成员提供基础的生活保障,维持社会的稳定。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自身所需生活保障及自身经济能力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与其签订多种类的保险业务合同,双方依照合同约定,明确权利与义务,参保人定期缴纳对应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合理保存保险资金并统一调配,为参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人身保障,赔付约定的承保金额。商业保险对应社会保险的强制性,首先是参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自主自愿合作行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自由选择商业保险的保险类型。复杂多样的保险种类及形式彰显着商业保险的盈利性特点。商业保险在某种意义上可被看作一种金融活动,它以盈利行为目的,保险公司筹集投保人的保险金可自主经营,通过商业投资等渠道将资金池中的资金增值,资金的核算经过精密计算,支付部分参保人的赔付金额后,获取资金投资所剩的收益。保险公司自负盈亏,与社会保险的公益福利性质有着本质目的上的差异。在商业保险中权利和义务明确且对等,只有参保人可在合同约定情况下领取相应保费,且按照所投比例不同进行对应的保险服务,合同期满权利和义务随之失效。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要远大于社会保险涉及的保障范围,只要参保人的条件符合参保条件,且双方按照共同约定参与相应的承保方式缴纳保费即可得到对应的商业保险保障,形式多样给予参保人多重组合式选择。由此可见,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作为两个不同的风险经营体系在运营的,但它们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关联,只要找到两者的关系因素并加以研究,就能找到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当前分析两者的融合必要性,提出多种融合互补方案,对解决当下保险体系的问题及进一步研究保险活动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意义
对于社保基金的研究,已有的国内外文献大多是从政府受托责任角度进行的。公众与政府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政府受公众委托管理公共资源,并向公众报告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未参保人员的户口性质农业户口居于首位。在养老保险中未参保原因居于前三位的分别是个人未参保、失联以及参军。医疗保险中未参保原因居于前三位分别是新农合、失联以及参军。工伤保险中未参保原因居于前三位的分别是个人未参保、参军以及失联。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未参保原因居于前三位分别为个人未参保、失联、参军。部分弱势群体依靠自身无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不等于参保缴费,通过入户调查和全民参保登记信息的分析,我们发现还有大量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一些弱势群体已经完成全民参保登记,但是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影响到扩面征缴的实现。这类群体主要包括城乡贫困居民、老弱病残人员、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过程中已经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按照一档缴费标准予以补助。但是,由于数据信息的共享机制没有完全实现,扶贫办、民政局、残联等部门的社会救助信息不能实时对接和更新,参保缴费信息滞后。对于各种原因无法享受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体,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险缴费增加了他们的负担,自身无力承担。而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由于对相关政策的不熟悉、不了解,再加上经济方面的考量,影响了他们的参保缴费。重点参保人群参保率不高,表现在:第一,就业人口职工参保率偏低。主要体现在中小微企业尤其是服务行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参保率偏低。职工社会保险多是依托单位参保缴费,但是一些中小微企业反映目前的缴费率偏高、负担过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多、生产成本高、企业利润低,职工工资普遍较低,在基本相同的费率下,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重,导致参保率低。第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不高。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不稳定、收入相对较低,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缴费数额相较于其收入过高、负担较重,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快速增长,这部分人员不参保或中断参保的比例上升,参保率下降。第三,农村人口参保率不高。农村青壮年人口大多数身体健康,当前对社会保险的待遇需求不高,再加上对于社会保险政策的不了解,思想认识不够,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采取自愿方式,约束力较弱,也影响了农村人口的参保率。非正常中断参保缴费问题严重。从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非正常中断参保缴费的人数变动较大,主要体现在经济转型企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流动性较强的就业人员。经济转型企业人员由于一定时期内企业效益下降,社会保险费率偏高,出现漏缴、少缴和欠缴等问题,致使职工中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本基数进行缴费,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快速增长,一部分人负担沉重,中断缴费。流动性强的就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收入不稳定,在加上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不完善的影响,工作变动后缴费中断现象较多,基于此,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
鉴于目前我国保险行业中保险经营的复杂多样性,此时急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种模式的有力融合:其一,商业保险可充分利用借鉴社会保险的有效处理机制及大众认可接受度完成;其二,社会保险需要充分研究商业保险的经营体系。首先以当前我国国情来分析,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均可由大众自身情况和个人喜好来进行选择投买的,对于并未完全符合社会保险投买要求的人群可自行购买社会保险来进行保障,而对于已经普及到社会保险范围的人群亦可加购商业保险对自己及家人提供多重保障,两者在这一方面是互不影响且互为补充的。而商业保险始终是以盈利为目的,这就导致商业保险的众多险种无法普及到更多有保障需求但是资金不足的人群中去,显然这就需要社会保险的合理介入。
2.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有利于消除两者关系的不平衡状态
在经济新常态环境下及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下,居民对社会保障的总需求是有限的,这使得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形成了此消彼长的状态。如若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过大,势必会抑制商业保险的发展,反之,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就过大。这样不利于两者的相互作用、互为补充,所以要促进两者的高度融合,保障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互补性。社会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对工薪阶层群众的基本生活、工作提供了相当基础的保障,但是在投付金额及标准和保障对象上有很大的局限性,此时商业保险可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弥补到社会保险在范围、险种及承保对象上的限制,面对不同层次及更多风险项进行承保,两者的融合可打破此消彼长的盈利机制,可更好地促进融合发展,共同构成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对国民经济起到保障。
2.3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融合状态下,保险范围和技术层面上均存在互补性
社会保险主要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几个项目,能满足人们最基本、普遍的生活保障要求,而商业保险此时发挥了险种多、形式多的优势,能满足不同层次需求人的其他叠加项目保障,可以做到依据不同人群的个人收入、个人层级需求提供更全面的选择,所以从险种范围上来看,两者的融合存在互补性。与此同时,社会保险在保险技术和方法上越来越着重借鉴商业保险的资金归拢、收支平衡、风险保障等精算技术,商业保险公司也基于自身发展需要,为树立良好公众形象和口碑,逐渐发行性价比高,更贴合社会基层需求的保险险种,结合原有的社会保险体系,可以更好地维护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稳定,在资金上增值保值,保障被保险人的最大利益,均体现出商业保险同社会保险融合的新形势下的优势。
3经济新常态环境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新策略
3.1社会保险借鉴商业保险的资金保管运营模式,保障融合的资金安全及合理化分配
商业保险的资金流转均由相关行业及部门的监管下进行,在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下,绝大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均能保障资金的增值盈利且能较好地进行同一调配。而就我国社会保险机制而言,保险资金的运营及监管保障则是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自行负责管理,自身作为政府的行政部门,既是保险资金的保管运用者,又是保资的监督监管者,在金融业经营管理下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向,某种意义上而言无法对被保险人的资金作出合理保障。政府应极力建设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此来规范化社会保险体系的架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规则,出台相关法规来保证两者在保险体系中所占比重以及保证资金流向,借鉴商业保险运营模式,委托第三方具有保险业经营经验的专业金融企业代为运营,避免社会保险资金的违规挪用及监管不力等风险,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增值及合理调用。
3.2利用商业保险优势,逐渐将其融合进社会保险中,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可极力融合商业保险对于资金的技术统筹和精算保险基金的增值模式,从而达到降低保险费率,增加基础险种,减少基层受众群体及企业的投保资金比例,减轻缴纳保金负担,提升社会基础保险的普及率。增加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的社会互助保障能力,协调双方利益比例,将社会互助范围扩大,保证保障基金的来源及总量,从而加大整个保险体系的保障能力。应利用好社会保险险种的基础性、国家介入的强度及宣传普及度,结合商业保险的资金统筹、融资及增值能力进行两者良好的融合,使得商业保险逐步成为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建设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对社会保险资源的再分配、资金的保持利用、增值有正向引导作用;两者的融合也可将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调动起来,促使商业保险依靠自身优化的运营模式替代掉部分社会保险中的基础险种,促进共同发展的同时推动国家政策、经济新常态、社会服务能力的全方位发展,做好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娱乐需求保障。
3.3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应支持其大力发展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是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包含商业医疗健康保险,鼓励政府完善和落实配套的支持手段给予商业保险公司,在政策和税收上作出改良给予商业保险一定的鼓励支持,确立商业医疗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最大程度上将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有力结合,此举不仅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医疗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发展社会的政策、经济稳定性。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环境背景下及经济新常态环境下,给予商业保险医疗保障制度新的发展机会。在社会保险医疗体系中基础且广泛的覆盖模式下,及时补充社会基础医疗保险外的险种项目,遵循商业保险的自愿原则,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基础医疗保险外的需求。同时政府加大商业医疗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商业医疗保险的普及率,基础与升级险项结合,打造全范围覆盖网,在政策及税收上提供有力支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在惠民利民的同时监督保障保险金的合理汲取归纳,为人民群众带来切实利益保障,带头宣传确保群众了解多层次医保体系新状态、新形势,有力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体系。
3.4利用大数据及“互联网+”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
保持信息数据交换的准确、及时、畅通,以便有效获取户籍变更、人员死亡、社会救助、企业登记、就业等信息,确保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及时更新。这项工作需要政府主导,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现代化信息技术,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从顶层设计统一的数据采集、管理制度和标准,逐步将不同部门信息数据打通,实时动态管理。纵向上加强顶层设计,统一机制实时更新。就纵向而言,建议从国家层面强化顶层设计,尽快建立部、省、市三级信息资源共享长效机制。按照信息系统“省集中”的要求和“数据向上集中”的原则,市经办部门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数据集中到省级数据中心,建立省级集中大数据平台,并实现按月更新。省人社部门将参保数据汇集到国家人社部,建立部级全民参保登记大数据库,实现每年更新。这项工作不仅需要省部级数据信息系统的更新和兼容性,更需要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对调查登记数据进行分类、深度分析,为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撑,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提供决策支持。
3.5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融合的保障措施
为解决当前我国老龄化严重的现象,政府仅靠基础社会保险养老体系难以支撑庞大的保险金支出,适时有效地引入商业保险养老项目的融合,有利于解决当前保险金的筹措。首先政府应配合地方社会保障机构大力提供政策扶持,合理采用税收政策等刺激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政府适当提供补贴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策略,将有效促进融合的发展。适当在个人所得税上改变个人可收入支出比例,带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消费需求,加大组织宣传力度,增加个人参保商业养老保险积极性。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上提供相应法律解释支持,协助商业保险行业制定合理的相关保障制度,给予商业保险公司鼓励,共同建设养老保险新形势的发展。对企业和个人提供缴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参保人自愿纳入商业养老保险项目。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入将有助于政府保险机构面临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市场需求。
[关键词]健康保险发展现状原因分析经营对策
所谓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遭受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和收入损失获得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护理保险等内容。近年来,尽快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而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康保险,是转移风险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在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状况分析
1.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现状
随着医改的不断推进,作为对社会医疗保险重要补充的商业健康保险,逐渐成为保险市场上的新热点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对健康保险的发展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此推动下,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迅速。据介绍,目前已经有29家寿险公司和8家财产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提供的健康保险产品数量也已经突破了300个,中国保监会统计显示,商业健康保险年均增长速度达到46%。2008年我国健康保险市场潜力超过2000亿元,将主要体现在城镇职工群体的补充医疗保险需求、非城镇居民群体大额住院医疗保险需求和学生群体的医疗保险需求。许多业内人士也据此认为,未来几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将迎来一个高速发展时期。
二、我国健康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健康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目前保险企业都想利用医改契机,积极抢占补充医疗保险和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市场。通过健康险作为业务突破口,展开全方位的市场竞争。这种竞争的挑战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既有单纯的同业之间在产品、服务和价格上的竞争,也有在经营模式、市场策略上的激烈交锋,更有深层次的在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理念上的差异。而此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出现,不仅是健康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增加,也使竞争领域向技术、服务、理念等纵深方向发展。因此对任何经营健康保险的企业来说,必须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形势,迎接挑战。
2.利润亏损是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健康险业务持续发展的最大
障碍
目前市场上的健康险产品三分之一以上是亏损经营,而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健康险经营管理:比如风险管理的能力还很低下,风险管控的手段还很有限。健康险的效益状况直接影响公司短险利润的完成情况,直接关系着分公司分级分类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到全社会对商业健康保险的信心。
3.健康保险市场很不规范,导致现实中存在着两大矛盾,即“供求矛盾”和“市场潜力与市场风险矛盾”
一方面市场空间大得惊人,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踌躇不前;一方面社会公众需求迫切,另一方面市场供给乏力。“供需缺口”的局面便产生了现阶段,巨大的健康保险市场需求空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理应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总体上看,各公司健康保险业务规模并不大,险种单一、数量少。价格高、保障程度低是当前健康保险市场供给状况的真实写照,已远远不能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还有,所有寿险公司都看到了健康保险市场蕴含的无限商机,但出于对医疗费用失控风险的忧虑,谁也不敢在这个充满风险的市场中盲目冒进,两者遂产生了矛盾。面对如此诱人的市场前景,保险公司却似乎显得无动于衷,尽管市场上时常有新的健康保险险种推出,但销售规模未有质的突破。因此,如何理顺保险公司、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被保险人的关系,有效避免道德风险,降低医疗费用,实现健康保险参与者三方和谐“共赢”,也是健康保险企业经营绕不过去的坎儿。
三、发展我国健康保险的对策
1.营造宽松的外部经营环境
从2002年起,总理曾经连续两次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作出重要批示,指出逐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把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保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而且有利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2004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健康保险工作部成立,以及前不久多家保险业协会参与的“2005年健康保险论坛”在京召开,探讨“医疗机构信用评估、行业协会与定点医院的合作”等问题,实际上都是在为解决健康险发展的外部环境等问题积极地努力。
(1)充分认识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意义,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支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形成;有利于满足健康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拉动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可以说,没有商业健康保险的积极参与,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既然如此,政府就应该支持它的发展,给它一个与社会医疗保险平等的地位,将其作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纳入其中,并以相关法律、法规等形式确定下来,使得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共享管理成果、管理手段和管理设施。
(2)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认同感。保险公司应定期运用典型赔付案例,积极宣传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普及健康保险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保险意识,以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社会认同感与亲和力,使政府重视,政策支持,企业欢迎,百姓拥护。
2.商业健康保险需要专业化经营
由于健康保险是以发病率为依据而非以死亡率为依据,其风险控制难度大,专业技术要求高,在风险特性、保险事故特点、风险控制理念和方法、精算原理等方面均不同于人寿保险,决定了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必须遵循其经营特征和内在发展规律,独立于入寿保险业务,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专业化,首先应当是经营理念的专业化,就是要认识健康保险不同于一般寿险业务的特殊性,树立按照健康保险自身特点实施专业化经营的理念。其次是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就是要把握健康保险自身规律,建立专业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专业化的技术标准和产品开发体系、专业化的经营服务体系、专业化的核算和考评体系等。第三是经营管理人才的专业化,就是要完善健康保险的组织体系和培训体系,逐步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健康保险的专业人才。
3.积极探索补充健康保险的商业化经营模式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出来的健康保险险种不外乎两种:一种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具有较强替代性的保险产品,该种产品交费低,保障程度也低,因而缺乏较大吸引力;一种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产品,该产品相对于个人健康保险而言,承保条件较宽松,保障程度较高,保险费率较低,有利于中国低收入群体、特别是无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体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所谓商业化经营模式,主要包括:(1)完全商业化模式。即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自身财力允许和自愿的前提下,基于本单位职工对超过统筹基金“封顶线”之上的高额医疗费用风险的忧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大额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来经营和管理的一种模式。(2)社保机构管理,保险公司参与运作的商业化模式。即社保机构与保险公司就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开展合作,由社保机构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并将其经办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逐步转移给保险公司运作。而且,社保机构要与保险公司就有关医疗保险的条款、费率、理赔等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社保机构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机构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以弥补在与保险公司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总之,有效的经营模式可创造出政府、保险公司、医院、保户“全赢”的局面:政府解决了医改所带来的重大疾病无保障的难题,保险公司卸去了医疗费用无从控制的隐患,医院在医改冲击后找到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保户则获得了一份实实在在的健康保障。可以预见,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将逐步循入正轨,发挥稳定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琼:《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研究》.金融与保险.2004.11.
[2]利普•科特勒:《营销管理•分析•计划和控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05.
[3]刘愈:《保险学概论》.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P98-103
关键词:
一、相关概念
(一)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营利性的医疗保障方式。消费者按一定数额交纳保险费,遇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赔偿。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可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及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二)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时,可获得相应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劳动者患病时,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对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劳动能力和健康,尽快投入到社会再生产。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各级政府承办,政府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制实行并进行组织管理。
二、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
(一)两者属性不同。商业医疗保险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赔偿手段经营的险种之一,属于社会经济活动范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商业保险公司可从中营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以及增进劳动者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或者地方通过立法强制执行,不取决于个人意志,同时具有社会性和非营利性质。
(二)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是自然人,其作用在于当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出医疗费用时,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减轻损失。社会医疗保险主要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劳动者因患病就医而支出的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基本的保障,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有利于社会安定,其实质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方面。
(三)两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不同。商业医疗保险建立在合同关系上,每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即获得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且保险金额的多少与所缴保险费数额成正比。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其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够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他们所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与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不成正比例关系。
三、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做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
新出台的《医疗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继续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经办管理的方式"等指导性的意见。明确了商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社会医疗保险未保障部分的补充保险,即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需要个人自费部分和超过封顶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的保障。按照国务院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水平的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一般在15万元左右,且根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金额的不同,还需自付20%-30%不等的费用,这并没有解决少部分需住院治疗的大病患者及慢性非感染性重病(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患者的问题。此外,社会医疗保险对医疗保险项目范围之外的的检查、治疗、用药都有限制,如某些先进的治疗技术及药品、某些特需治疗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均需要参保人员自付。这就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满足这部分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障高层次的、特殊的需要。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各有各的优势和劣势,其自身特性决定了它们应在医疗保险市场中化解不同的风险,服务于不同的需求对象,向他们提供对不同医疗保障水平的需求,进而改善全社会的医疗风险分配状态,最终达到医疗资源配置的最优。
由于医疗保险本身具有极强的公益性,政府的积极作为应给予充分肯定。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政府对医疗保险的财政投入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方式。全民医保绝不是全民免费医疗。政府实行的这种"公共理财"方式一是可以化解当前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二是想真正解决百姓的民生问题。虽然这种想法和初衷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13亿人口,决定了推行“完全依赖政府主导的、全覆盖的”医疗保障将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长期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商业医疗保险应根据目前的医疗保险状况,搞好我国医疗市场的调研,掌握不同区域、不同层次及不同人群对医疗保险产品的需求情况,在探索补充社会医疗保险空白的同时,选择容易控制经营风险的模式,加强对商业医疗保险险种的设计、开发以及业务管理工作,将现有的综合医疗保险业务逐步细化,不断丰富医疗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对医疗保险的需求。
毫无疑问,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行,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潜在市场很大,应适时加强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这将对我国整个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与完善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
2、李政伦,李军。医疗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
3、卢祖洵。社会医疗保险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