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选择题的要点
1、1981年,在邓小平主持下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使用了“初级的阶段”这一概念。[十一届六中全会]
2、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正式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现在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3、1987年的十三大报告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
①基本含义;②历史地位;③基本特征和基本任务;④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⑤明确概括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4、1997年,第一次系统地阐明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5、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阶段。
(2)是指我国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
(3)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的不发达阶段。[初级阶段性质是社会主义]
(4)发展生产力的历史任务是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
(5)主要矛盾(基本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6、党在社会主我初级阶段基本路线[P68]
(1)是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制定的行动纲领;
(2)是总揽全局的根本指导方针;
(3)是党制定各基具体方针政策的依据;
(4)是全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的基础。
???7、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共提出基本路线五次[P68-P69]
(1)新民主义革命时期的路线;
(2)1953年提出了从新民民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3)1958年提出了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
(4)
(5)
注:(1)(2)(5)是正确的或基本正确;(3)(4)是错误的
8、四项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道路;(2)坚持人民民主;(3)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4)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9、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方针是: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P76]
10、党在初级阶段的纲领:[多选][P78]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
(2)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
二、初级阶段
1、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含义?[P62]
(1)社会初级阶段,就是社会主义不发达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包括两层含义:[P62]
①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②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
(2)这两层含义,即社会主义和初级阶段,必须统一起来认识和把握。
①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a、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b、共产党领导、实行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c、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已经确立。
d、剥削制度和剥削阶段已经消灭,我们必须珍惜这些已取得的成果,坚持社会主义,决不能倒退,决不能走回头路。
②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而决不能超越这个阶段,不能急于求成。
③我们必须全面把握社会主义和初级阶段这两方面的含义。这样才能同“右”的和“左”的两种错误倾向划清界限。
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带含义就两层:
①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②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
2、我国为什么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简答P63-P64-P65]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从根本上说,是由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前提决定的,也就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不是脱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而是脱胎于半殖民、半封建社会所决定的。具体说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原因是:
(1)要用相当长的时间发展社会生产力,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建立社会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
(2)要用相当长的时期来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我们逾越了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历史阶段,就必然要经过一个不可逾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3)当前的时代特点和国际环境,也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经历更长的时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基本上实现现代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现代化的含义在变化,各国经济技术水平在不断提高。所以,这就要要求我们以更快的发展速度,付出更大的代价,花费更长的时间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4)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必然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
3、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性的意义是什么?[P65]
(1)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
(2)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就要求我们埋头苦干。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去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项历史任务。
(3)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有助于我们树立信心。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有什么意义?[P66-P67]
(1)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最基本的国情,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确定战略目标和战略步骤的根本依据。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二十年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发,制定了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发展战略。
[摘要]组织中的心理契约是雇佣双方隐含的非正式的相互责任与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约定,它是对正式契约的一个全面补充。组织违背与员工的心理契约会付出极大的代价,直接导致员工及组织绩效的损害。组织管理者只有通过从源头抓起,实行人本管理,加强员工与组织间的沟通,并合理解释不可避免的心理契约违背行为,才能有效构建和维护良好的心理契约,取得良好绩效。【论文关键词】心理契约心理契约违背员工反应员工绩效在员工与组织的相互关系中,既有有形的经济契约规定的关系,也有无形的心理契约而理解的关系。与经济契约相比,心理契约多以模糊性和隐含性为特点,但它同样影响到员工对组织的态度与行为。一、心理契约的含义及作用1.心理契约的含义最早使用心理契约”(PsychologicalContract)这一术语的是组织心理学家阿吉里斯(Argyris),他在1960年所著的《理解组织行为》一书中,强调在员工与组织的相互关系中,除正式雇佣契约规定的内容外,还存在着隐含的、非正式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它包括个体水平的期望和组织水平的期望,及员工与组织对相互责任的期望。这是对心理契约的广义界定。狭义上讲,心理契约是指在组织与员工互动关系的情境中,员工个体对于双方隐含的非正式的相互责任与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约定。心理契约不同于经济契约,后者是指以时间、才智和体力换取工薪、休息和适当的工作条件。而心理契约界定了每个员工对社会系统投入(包括贡献和期望)的条件。心理契约具有主观性、动态性、相互性和个性化的特点。心理契约反映了组织与员工双方彼此间的主观的要求。一份成功的心理契约应该能够满足员工的需要,增进员工对组织的感情,提高员工的忠诚度;相反,则可能导致员工的离职、倦怠等消极行为。2.心理契约的作用虽然心理契约不是有形的,但是它发挥着有形契约的作用。心理契约的意义在于员工的心理状态与之相对应的行为之间的决定关系,而员工的行为质量直接决定了其工作绩效。研究表明,心理契约对工作满意、离职意向和组织政策有显著影响。雇佣双方心理契约的一致性越高,雇员对组织的满意感越大;反之,消极的员工反应明显增强(如图1)。二、违背心理契约的原因在心理契约的违背模型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Morrison与Robison(1997)的心理契约违背形成过程模型(如图2所示)。从这个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出:心理契约违背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况:有意违约、无力兑现和理解歧义。1.无力兑现一些意料之外的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如全球经济萧条、组织内部变革、组织业绩下降等,都可能使组织最终无力兑现先前的承诺,尽管他们愿意这样去做。2.有意违约对组织而言,尽管不兑现承诺意味着潜在的代价,如失去优秀员工、组织信誉受损、遭到法律投诉等,但兑现承诺也意味着付出某种代价。有时组织的高层领导人会从功利的角度权衡利弊,当他们相信违约的利益大于代价时,可能倾向于有意违约。3.理解歧义更多时候情况是这样的:大多数组织认为他们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履行了自己的责任,与此同时,又有相当众多的员工却相信组织没有完全履行责任,自己得到的是不公正的对待。由此可见:心理契约的破裂与违背有时候不是因为契约的另一方未履行责任,而是由于双方的理解差异造成彼此的误会。这是一个高度主观的和不完善的信息收集和解释过程。它受到个体信念和知觉的左右,因而可能发生偏差,而且比较解释过程也可能时常出错。同时,警惕性和显著性在心理契约破裂与违背发生中扮演重要角色。如果员工不够警觉,即便知觉到许诺未履行,也可能不会产生体验;同样如果某项权利和义务对员工意义不大,其在心
(一)法律责任概述
1.“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哈特认为,责任至少应当包括:(1)角色责任;(2)因果责任;(3)应负责任;(4)能力责任。也就是说,责任范围是很大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传统的法律责任概念只强调了责任的消极后果,使得“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等概念无法解释。经济法学者却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包括: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组织责任、道德责任。
2.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二)对现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另一种说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这部门法。那么,是否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我们是否需要在现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经济法责任、社会法责任或者环境法律责任呢?首先,违法经济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种责任是具有独立性的。目前,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主要观点分为三类,即固有与援引说,综合责任说和彻底独立性说。经济法的责任形式我认为不应该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综合,但是,仅基于此就设立一个经济法法律责任,这种观点是否妥当呢?这是令笔者感到疑惑的。
其次,我认为,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出于对违法行为或者不合法行为进行纠正时法律所代表的主体以及其法益目标两者进行衡量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立场上,其法益目标是维护公平、平等,因此大多为补偿性措施,比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道歉等等;刑事责任我认为是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在强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标是对公正、正义的追求,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惩罚性手段,比如罚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责任则是政府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目的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实现,所以一般是吊销营业执照、查封等行政行为。而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代表的经济法主体是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的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第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不是单一的,在接受刑事责任的惩罚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因此,违反经济法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性责任。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学界观点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其含义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义务后果双重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
受托代销商品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是指“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目前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列示。在1993年《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均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受托代销商品”包含在“存货”项目中,同时“代销商品款”作为“存货”的扣除,实质也是不列示。这样处理的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计算企业的有关偿债能力指标,不足之处是丢失部分会计信息,特别是对受托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将可能不充分、不完整。第二种意见是在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边同时列示。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要求“受托代销商品”列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下的“存货”项目,“代销商品款”则在流动负债下单独设一项目——“代销商品款”列示。这样处理的优缺点与第一种意见的优缺点正好相反。第三种意见是附注列示。这种观点认为,受托代销商品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理由是代销商品不在受托方资产负债表予以反映,可能导致代销商品成为一种合法的免费的表外筹资方式,这种表外筹资将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而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在受托方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受托代销商品应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是指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理由如下: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资产、负债的定义。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受托代销商品对受托方而言,不拥有所有权,但受托方实质控制,有权销售,同时受托代销商品是一种低风险的销售方式,可以为受托方带来稳定的经济利益。显然它符合资产的定义,也符合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根据2006年3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负债的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符合《基本准则》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是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是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代销商品款是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商品的货款,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并入库后,受托方就对商品负有管理和销售的责任,保管中对短缺和毁损商品负有赔偿责任,售后返还货款的责任,对未售完的商品予以退回的责任。显然代销商品款符合负债的定义,也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2)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应单独列示。受托代销商品在法律上不属于受托企业的资产,为与企业自有资产(存货)相区分,应将“受托代销商品”与“存货”并列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代销商品款”作为一单独项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中。这样处理虽然有虚增企业资产和负债之嫌,但能充分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并且更有利于计算有关偿债能力指标。
(3)受托代销业务的大小一定程度上能说明企业的信誉和融资能力。当受托代销业务成为企业日常业务,或受托代销业务金额的较大时(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收入总额的比重确定),按照重要性原则,更应该单独列示。
二、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
受托代销商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实物代销;二是收取手续费。实物代销是指受托方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制定商品实际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赚取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收取手续费的受托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指定的售价销售受托代销商品,受托方只收取委托方的手续费。对受托方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有两种意见,一是收到代销商品时的分录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应按含税价格入账。对受托代销商品,不管是在资产负债表左右单独列示,还是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内部抵扣或附注列示。笔者认为,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核算金额不含增值税为好,以便于与其他正常情况下存货(现购赊购商品)的口径保持一致,即不含进项税额。
[例]甲批发企业以实物代销方式,某月代乙企业代销A商品100件,100件A商品不含税接收价为20000元,甲企业当月按每件不含税价240元销售了75件。则甲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乙企业20000
贷:代销商品款——乙企业20000
(2)本月销售75件(增值税率为17%),向乙企业发出“代销清单”
借:银行存款2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乙企业15000
(4)收到委托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
借:代销商品款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
贷:应付账款——乙企业17550
上例中,受托代销商品期末余额均为5000元,不含进项税额,不管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都能使受托代销商品与正常情况下的存货计价一致。此外,这样处理,在受托企业有自主定价权时,利于与其他存货一起合理地确定售价;也利于与委托方的会计处理的金额相对应。
参考文献:
[1]徐晓敏:《试论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企业经济》2002年第4期。
[2]齐泽明:《关于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3年第8期。
综观马克思论述市民社会理论的著作,他主要在三重含义上使用过市民社会概念。
1、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的市民社会。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它“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我们联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这个市民社会的实质就是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它与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它的变更会导致庞大的上层建筑发生变革。作为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它自然存在于人类历史的一切阶段,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
2、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此含义的市民社会产生于与政治国家的现实分离,“私人所有摆脱了共同体”,“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开始与国家相分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把封建社会时期的市民社会称为“旧市民社会”,中世纪“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这也就是从古希腊到近代契约论思想家所使用的传统意义的市民社会,它与政治社会是同义的,它存在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高度重合的状态中。而“新市民社会”始于与政治国家的现实分离,它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它表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
我们无时无刻不在文化的意义中生存:思想观念潜移默化受到主流文化的熏陶,生活方式或多或少受广告文化、明星效应的影响,追求目标不知不觉被各种价值取向所左右。中国56个民族可以同唱一首歌,日本人无论怎样模仿欧洲人,但一看就知道还是日本人。北京人住四合院,欧洲人要尖顶的教堂……这一切我们都称之为是文化。从个人方面讲文化影响个人的生活、进步,并且构成生活意义和内容本身。从国家民族生存发展来看,文化意义更深远,任何民族都离不开文化。
在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面对各种思想文化互相交织、互相激荡的复杂局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应该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一、文化的科学含义
在当今社会,文化已经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深刻地理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我们首先需要对文化的基本含义有一个了解。
从地域和国家角度看,在对文化的理解上存在着两种主要的传统:一是英法美传统,另一是德国传统。前者把文化时常视为种种客观存在的人和创造物的总和,偏重从成果而非过程上去理解文化,他们把文化研究对象看做是各种事实或要素,如不同民族的图腾、禁忌、巫术、圣物、文化习俗等文化要素和事实。与此相反,德国文化传统则重文化的内在性、精神性、生命性、创造性和过程性的一面。他们把文化理解为有别于既成物质的精神结果的流动不息的生命创造过程。因此德国文化学家感兴趣的研究对象是文化的流动着的精神领域,如民族、宗教、艺术、神话、文学、语言、历史、道德、哲学等文化形态及其发展过程,并试图由此探寻文化流动着的内在生命。对于那些物态化的文化他们不感兴趣,认为文化的物态化、制度化、模式化意味着文化的死亡。如斯宾格勒声称:“文化(culture)是活着的文明(civilization),文明则是死了的文化”。
从文化的语义上,西方和中国的文化语义都反映出人的自我完善、自我优化的内蕴。在中国传统中,文化是指文治和教化。汉人刘向所著《说苑.指武》云:“凡武之兴不为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南齐王融在《三月三日曲水诗序》中说“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在此,他们都把文化节看作是包含着道德政治伦序的诗书礼乐来教化人、优化人,使其从蒙昧达于文明的意向及其过程。胡适曾把文化定义为“人们生活的方式”。他是从区分文化与文明的角度论述这一问题的。他指出:“第一,文明(civilization)是一个民族应付他的环境的一个总成绩。第二,文化(culture)是一种文明所形成的生活的总方式。”梁漱溟则在区分文明与文化的意义上对文化作了同样的界定。他指出:“文化并非别的,乃是人类生活的样法。”
二、先进文化的含义
在当代中国,先进文化是指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是能够顺应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揭示人类社会未来发展方向,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的文化。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团结和动员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了解了什么是先进文化、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又知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那么,我们就能分析和判断出中国共产党如何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要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必须发展先进文化,即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文化具备了这些特征,毫无疑问是先进的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眼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的长处,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其吸引力和感召力就会不断增强,就会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文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一系列重要举措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强调要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建设和谐文化,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打牢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战略地位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的整体。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的有机结合,相互协调和促进,才能构成社会发展的整体格局。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位一体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事业。
钻研新经济的特征,钻研信息经济的特征,是咱们斟酌现代经济增长特色以及方向的1个首要思路。新经济的主要特征至少有3个方面:一、经济的软化。不管是从股市的市值仍是从企业的社会影响来看,以“微软”为代表的软件制造业以及以“雅虎”为代表的网络业,是新经济中的姣姣者。与钢铁以及汽车为代表的工业经济相比,信息经济的特征是“软性”的,软件的钻研开放以及使用消费形成了信息经济的1大特征,也形成了信息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美国新经济延续增长的结果是,其经济中软性成分比重大大提高。在国际分工深化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相比,美国经济日趋“软化”,即日趋成为以出产软件、进行钻研开发以及提供高新技术专利为主的知识型经济,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则日趋“硬化”,即日趋成为以出产以钢铁、原材料以及耐用消费品为主的出产型经济。
二、经济的服务化。跟着出产性成分比重的相对于降落,在新经济中服务业的成分不断提高。美国经济日趋成为1种以服务业为主体的经济。新经济的这类服务化趋势其实不是现在开始的,美国服务业的比重早就超过了制造业的比重。然而新经济的发展使第1、2产业的比重进1步大大降落。例如电子商务的发展使贸易流通服务向新的方向发展,网络以及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大大扩大了服务领域。从需求角度看,跟着物资产品出产率的迅速提高,跟着人的闲暇时间的增添,人们对于服务业的需求不断增添。正如当年工业化的结果大大降低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减少了出产食粮所占用的劳动力1样,今天经济服务化的结果正在减少经济中物资出产的劳动力,迅速降低第1、2产业在经济中的比重。
三、经济的无形化。传统工业化经济的特色是“大”、“重”,产品结构日趋繁杂,所用材料日趋高档。工业化经济是1种看患上见的经济,有形经济。然而信息经济本色上是无形的。虽然网络上的信息、电脑的硬件以及软件盘片等都是可见的,然而它们的核心功能却是无形的。代表经济增长及其潜力的是技术、知识、软件、信息和网络等。这些东西与代表工业社会的钢铁、汽车、出产流水线相比,是看不见的,无形的。由信息以及高新技术主导的新经济本色上是无形经济。
显然,重新经济的特征看中国经济,咱们看到的是,1个已经经迅速发展起来的中国经济又处于1种新的意义上的后进。
2、传统工业化目标面临的新挑战
新经济与工业化经济的这些重大的差别表明,现代经济增长的意义已经经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增长不但不只是迄今通行的国民出产总值增添的意义,乃至是国民出产总值的增添所不能充沛完整反应的。信息产业的发展确切可以,而且到目前为止也只能通过国民出产总值的增添体现出来,然而它对于经济运行、糊口质量以及财富累积的意义却远远超越了其在国民出产总值上的表现。新经济的发展对于以传统工业化为内涵的增长提出了挑战,这主要基于下列缘由:
一、传统工业化的资源损耗型特征。传统工业化的显著特征是大量损耗资源,包含能源的损耗、原材料的损耗、自然资源的损耗和有形资本的损耗等,在某些产业中是普通劳动力的大量投入。相应地,传统工业化也以重化工业为标志,重化工业化显明被作为工业化发展的阶段目标,从而是资本密集型的产业占主导地位。与此不同,现代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信息产业则是以知识以及技术密集为特征的,它们大大减少了对于能源的依赖,微小的芯片根本上扭转了材料损耗的概念。新经济更多地取决于知识以及受过较高教育的知识型劳动者。这使在传统工业化中的资源束缚以及资本束缚现象产生了重大扭转。
二、传统工业化的增长局限。传统工业化的增长既遭到供给的束缚,也遭到需求的束缚。资源耗竭与资源供应的国际依赖束缚了可延续增长,同时从需求方面讲,工业化的终究需求是人们的物资需求,跟着社会出产力的提高物资需求的增长空间减小,从而使需求对于增长的拉动作用减弱。在进入新经济之前发达国家的增长率普遍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就在于物资产品出产已经高度丰厚,在物资损耗方面长时间找不到新的增长点。但现代信息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于增长的作用在于,它除了了患上到传统产业改造以及新产品的物资消费自身的需求拉动之外,还创造了大量非物资产品领域新的终究需求而取得新的需求拉动。新经济的延续增长正由于其创造了新的需求领域,而这1领域的需求在1个至关长的时代内仍将延续。
三、传统工业化与国家的国际分工地位。在二0世纪的最后二0年中,国际间产生了又1轮产业大转移。其特征是传统制造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尤其是资源损耗型乃至环境损耗型(污染)的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虽然这些国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增长,但在新的国际分工体系中却处于相对于不利地位。传统制造业增添价值低,而现代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信息产业却有很高的增添价值。这类国际分工使实现了工业化的发展中国家再1次处于国际分工的不利地位。
四、信息化是工业化后的新经济时期。信息化是人类经济史上又1次巨大的革命。如果说工业化的特征是机器接替了人的大部份体力劳动,那末信息化则是电脑接替了人的大部份脑力劳动,这是这场革命的本色。在信息化时期中,知识(人力资本)在经济流动与出产进程中的要素地位,超出了机器与货泉(物资资本)而占主导地位。所以,信息产业的发展决不是1般意义上呈现了1个新的产业的问题,而是带来了1个时期的变迁。信息化对于工业化的挑战是时期性的而不是结构性的。因为在新经济时期中主导要素富裕度的差异,以工业化要素为主的经济处于已经经处于相对于不利地位。
毫无疑难,中国的现代化目标重视的是工业化,而今天咱们面对于的却是信息化的挑战。
3、增长方式转变的新含意
在上分析表明,中国面临的增长方式转变的意义是两重的:1是从粗放到集约的转变,2是从工业化性质的增长向信息化性质的增长的转变。迄今为止咱们较多注意的是前1个意义上的转变,而疏忽了后1个更大意义上的转变。恰是后1个意义上的转变,拥有更大的挑战性。
从粗放到集约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从依赖增添资本投入的增长向依托技术进步的增长转变,其中包含对于某1产业的发展的技术改造,也包含由新的技术发展起新的产品。对于于正在阅历经济发展的低级阶段的中国来讲,尽快走出这第1个阶段是首要的。这不但由于咱们需要真实的高速度,而且由于我国原本就是1个资本以及资源匮乏的国家。这类转变也会解除咱们依然存在着的体制弊端在改革后新前提下的反应,各级处所政府以实现增长实绩来体现自己的发展成果,而这类增长实绩的最佳表现是国内出产总值的增长。大工业的投资直接贡献于国内出产总值的增添强化了处所政府对于传统产业投资的踊跃性。这类指标的性质以及体制的特征抉择了整个国家粗放型增长的必然性。
我国在九0年代中提出了增长方式转变的问题。转变增长方式的主要内容以及基本请求是:第1,从主要依托铺新摊子、上新项目、扩展建设范围,转变到主要立足
于现有基础,把建设的重点放到现有企业的改造、充实以及提高上;第2,从主要依托增添大量资金投入转变到主要依托提高出产要素的质量以及使用效力,提高综合要素出产率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第3,从主要依托增添能源、原材料以及劳动力的损耗,转变到主要依托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降低损耗,减少挥霍,使一样的物力、人力损耗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第4,从主要依托经济范围扩张,转变到主要依托结构优化进级、实现范围经营、公道布局出产力提高结构优化效益、范围经济效益以及区域分工效益;第5,从主要寻求产值速度以及产品数量,转变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视产品质量、机能以及品种,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附加价值以及市场占有率。这1意义上的增长方式转变无疑是必要的以及正确的,对于中国来讲也是紧急的。然而显明的是,当时这类转变依然只是就传统制造型经济意义上提出来的,是在工业化意义上增长方式的转变,它其实不触及如何从工业化逾越到信息化的道路问题。
经济信息化重新的意义上提供经济增长新的空间,也为咱们提出了重新的角度探索增长方式转变的问题。经济信息化对于经济增长的拉动包含3个方面:
第1,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在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问题上,要注意技术自身的提高,更要注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利用会大大提高传统产业的集约化程度。
第2,信息产业自身的发展以及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信息产业对于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估量已经经到达了3分之1到3分之2。这1估量显然是粗略的也是难题的,但基本上可见其首要性。由与信息相干的软硬件出产以及各种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显然是现代新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因而,咱们必需高度注重产业总体结构的大逾越,而不只是在传统产业内部的技术改造。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法律责任概述
1.“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哈特认为,责任至少应当包括:(1)角色责任;(2)因果责任;(3)应负责任;(4)能力责任。也就是说,责任范围是很大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传统的法律责任概念只强调了责任的消极后果,使得“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等概念无法解释。经济法学者却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包括: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组织责任、道德责任。
2.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二)对现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另一种说法是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这八大部门法。那么,是否每一个法律部门都应该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呢?我们是否需要在现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经济法责任、社会法责任或者环境法律责任呢?首先,违法经济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种责任是具有独立性的。目前,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主要观点分为三类,即固有与援引说,综合责任说和彻底独立性说。经济法的责任形式我认为不应该是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综合,但是,仅基于此就设立一个经济法法律责任,这种观点是否妥当呢?这是令笔者感到疑惑的。
其次,我认为,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出于对违法行为或者不合法行为进行纠正时法律所代表的主体以及其法益目标两者进行衡量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法律站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立场上,其法益目标是维护公平、平等,因此大多为补偿性措施,比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道歉等等;刑事责任我认为是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在强制力的保障下,法益目标是对公正、正义的追求,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所以大多是惩罚性手段,比如罚金、有期徒刑等等;行政责任则是政府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目的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实现,所以一般是吊销营业执照、查封等行政行为。而经济法的法益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代表的经济法主体是生产和再生产领域的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第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不是单一的,在接受刑事责任的惩罚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如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因此,违反经济法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在内的综合性责任。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必然存在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学界观点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责任的认识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其含义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义务后果双重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体验经济逐渐成为一种新兴主流经济形态,消费者已经不能满足大众化的产品,对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有越来越高的要求和期望。在体验经济时代,消费者购买的不只是产品本身,还有伴随消费而来的各种服务与体验。在这个消费者参与性越来越高的体验经济时代,如何使产品带给用户更好的体验,就在于怎样使产品的符号语意被用户更容易的理解,接受。
符号是信息的外在形式和物质载体,它承载着一定的意义和内容,是人类认识事物的媒介。构成符号的色彩、材质、线条或声响,是符号的外在形式,是我们感知符号的前提。设计师作为产品的创造者,符号的编辑者,信息的传送者,通过对线、面、材质、色彩等可以为人所感知的形式要素的运用,使得产品成为信息的载体。
产品符号学在设计中的应用
早在1950年,德国乌尔姆设计学院就提出了设计符号理论,1960年德国乌尔姆造型学院曾经深入探讨过符号学的应用。后来德国的朗诺何夫妇(HelgaJuegen,HansJuegenLannoch)、美国的克里本多夫(KlausKrippendorff)明确提出了产品符号学。
产品符号学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第一使产品和机器适应人的视觉理解和操作过程;第二电子产品的出现使“形式追随功能”的传统设计理念不再适应。以符号学为基础,让人们能够通过符号的意义来理解电子产品的功能,明白它的操作过程。体验经济时代,在用户的高标准体验要求下,产品符号学在设计中的具体应用应该注意:
1.符号的含义、符号的选择。在符号的组合上要注意符号系统的整体性,突出主体,而不是符号的简单堆叠。
2.符号传达的双向性,产品不只是单向传达的被设计物体,还承担着向使用者进行信息反馈的任务,要通过某种特定的手段使产品的符号传播成为一个双向的交流沟通的过程。只有这样,产品的信息才能够为消费者了解,从而提高产品的体验。
3.产品符号对人的心理及情感的影响。体验经济时代消费者购买的不仅是产品本身,还有伴随消费而来的体验。消费的过程是消费者享受产品提供的身临其境的体验。消费者内因的情感,感性的需要,日益成为现代生活的主题。因此设计符合现代人的生理及心理需求的产品已尤为重要。
4.现代产品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全方位意义的概念,产品符号已不仅仅局限于产品自身,还涉及产品的包装、广告、展示等设计延伸要素,这就要求人们注意品牌产品一致性的塑造。产品设计要利用符号系统的持续性来传达、强化品牌意义,从而使得消费者不断强化关于品牌的符号属性和感觉,这对消费者迅速而正确的理解品牌产品所传达的完整信息有巨大的作用。
产品符号的特性
产品设计中的符号特性应该具有以下四个特点:认知性、普遍性、约束性和独特性。产品所要表述的信息就是产品本身。因此产品应该通过符号的表达能够起到“自我说明”的作用,甚至可以表达一定的情感。通过产品的形状颜色等一系列符号,传达它的功能,状态,操作步骤,使用户能够通过产品形态马上认出来这个产品它能做什么,怎样操作,好的产品符号设计甚至能够使用户免去学习操作的过程,自然的就掌握操作方式。
在产品进行自我表达的过程中,产品符号应该提供以下五种语意表达:
1.产品符号表达应当符合人的感官对形状含义的认知。人们看到一个东西时,往往是先从它的形状来考虑其功能或者含义的。
2.产品符号表达应提供方向含义,物体之间的相互位置,相互位置的布局的含义。任何产品都具有正面、反面、侧面,正面朝向用户,需要用户操作的键钮应当安排在正面。
3.产品语义表达应当提供状态含义。电子产品具有许多状态,这些内部状态往往不能被用户发觉,设计必须提供各种反馈显示,使内部的各种状态能够被用户感知。
4.电子产品往往具有“比较判断”功能,产品符号表达必须使用户能够理解其含义。
5.产品符号必须给用户表示操作。要保证用户正确操作,必须从设计上提供操作装置、和操作顺序这两方面信息。
【摘要】50年来,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学的基石,也是政治经济学最重要的基础理论之一;在过去一个半世纪的历史长河中,由这一著名理论引起的各种纷争从未停止过。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学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大范围讨论约有五次,争论主题分别依据了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实践不断对经济理论提出的新课题和新任务而层层推进。今天,面对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新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新的意义,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实践,也是新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
一、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五次大讨论
(一)20世纪50—60年代对社会主义制度下“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次讨论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解释“价值”一词时引出的概念。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第3卷阐述“流通中的价值规律”时,马克思又从社会需求角度提出了另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须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是在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生产价格的形式上表现出来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来讲,人们讨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时关注的都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第二种含义较少过问。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很多实际情况与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最初设想还有很大差距;在这种背景下,要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即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分配消费品显然是不现实的,也不可避免地造就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迫使当时一些理论工作者不得不从马克思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着手,重新思考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究竟应当如何运作的问题。
1955年,南开大学的魏埙、谷书堂两位学者共同完成了《价值法则在资本主义发生与发展各个不同阶段上的作用》这一课题的研究,第一次涉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量,我们认为应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单位商品的生产来看,那是在一定期间生产该种商品的生产部门之平均条件下的支出;另一方面,从每一种商品总量的生产上看,那就是用在该种商品之生产的社会劳动的总支出,必须与对该种商品社会所需要的量相适合。前者依以说明同种或同一部门商品生产者的分化,后者依以说明社会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间的比例分配。”两位作者首次提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的观点,在我国经济学界引起了一定反响,并促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范围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价值规律方面的论战。归纳起来,当时讨论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我国学术界长期流行的观点,认为价值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第二种含义仅制约价值实现而不参与价值决定、即“实现论”,主要学者有宋承先、邓翰维、洛耕漠等。第二种观点,试图从新古典理论角度把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市场供求决定因素,并用于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来解释现实供求问题、即“决定论”,主要学者有何安、孙英武、王振之等。第三种观点,认为价值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即“共同决定论”,在我国理论界主要由魏埙、谷书堂、吴树青等人提出,并从各个角度作了论证。
1962年,由谷书堂、林兆木和吴宣恭三位学者共同发表的论文《试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以下简称《试论》),又一次引起了我国理论界的大讨论。三位作者指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供求的变化对商品价值量的规定只起着间接的影响作用”,“所谓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为一个部门价值的实现规定了一个界限,它并不直接决定价值的形成,而只是决定价值的实现。”显然,这一说法否定了魏、谷二人在50年代后期提出的“共同决定论”观点。《试论》发表不久,谷书堂等三人经过反复思考和讨论,认为“实现论”和“共同决定论”都有不同程度的片面性,因而又于同年7月29日在《光明日报》联名发表了《关于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问题的再认识》,提出了与《试论》不同的观点。文章认为,在社会确定的需要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尚未变化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由提供满足社会确定需要的商品量的那些生产条件按照一定的社会平均决定。所谓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按社会对某种商品确定的需要而分配在某个部门的劳动时间,就不只是为一个部门价值的实现规定一个界限,而是为该种商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定划定一个界限。正是在这个界限内,通过商品生产者的竞争,各种生产条件的个别劳动时间才能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决定该部门单位商品的价值量。
遗憾的是,“文化大革命”打断了这场学术上的争论。直到1982年谷书堂等人《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一文发表[5],才又拉开了重提价值决定问题的序幕。通过重新补充一些新的理论资料,谷书堂等人指出,决定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即是指单个商品生产上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总体上看,它就是符合某种社会需要的商品的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从而回到了“共同决定论”的观点。该文的发表,再一次引起了我国理论界的强烈反响。到目前为止,以上讨论均没有一个完全一致的意见,但这场争论却对后来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它从经济理论体系上证明了马克思经济学的价值决定理论并不排除市场供求具有的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它又从实践角度指出了过去一概按照实际生产费用计算产值、从而必然导致大量没有实现的“价值”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在理论上的反映,为下一步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20世纪80年代初期关于“生产劳动”的大讨论
1978年的改革开放给新中国的学术争论带来了活力,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也迫切需要各种理论做出回应,由此引发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关生产劳动的大讨论。争论的焦点是,形成价值的生产劳动应不应当包括非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并在我国理论界逐步形成了所谓“宽派”和“窄派”的不同观点。
争论首先由宽派代表人物、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引发。他在发表于1981年《中国经济问题》的文章中,提出只要参与物质产品生产行业的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文章具体分析了社会主义制度生产劳动包括的范围,如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生产满足社会消费需要的劳动、从事产品交换和分配的劳动、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教育的劳动、用于环保和改善环境的劳动等,认为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窄派代表人物是我国老一辈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先生。他在同年《经济学动态》上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只能是物质生产劳动。他认为一些同志之所以表示教育、科研、文艺、服务业等行业都属于生产劳动,一是想引起社会的重视,二是想为20世纪末每人1000美元的国民生产总值找一个与外国可比的口径。他认为两个用意虽好,但若因此把这些劳动视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会对我们的工作造成干扰,如混淆物质和精神、混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混淆生产和消费、混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混淆劳动力价值和劳动力创造的价值等。
这次关于生产劳动的宽派与窄派之争,实质上是如何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生产性问题;或者说,是什么劳动创造社会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价值形成的源泉而言,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三)20世纪9。年代初期关于“价值创造源泉”的讨论
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前苏联和东欧剧变、美国“新经济”的繁荣以及中国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式的并存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等现实特点,都与马克思当年生活的时代有着千壤之别。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学术界展开了新一轮对“价值创造源泉”的讨论。争论的发端,源自于谷书堂教授在1989年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以下简称《通论》)中对价值理论的新见解。对此,中央党校苏星教授在1992年发表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一文中提出不同意见与之商榷。以此为契机,引发了一场由“苏谷之争”到价值“一元论与多元论”讨论的高潮,争论的焦点在于物化劳动是否也创造价值、按要素分配是否合理等。
在《通论》中,谷书堂等人提出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几个新观点:(1)“说社会必要劳动创造价值与说劳动自身的生产力与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以及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都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2)“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都创造社会财富,都形成价值。”(3)“工资、利息、地租不过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作的贡献而给予这些要素所有者的报酬,……或简称按贡献分配”。苏星教授认为,这种按贡献分配的观点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是非劳动生产要素决定价值的多元论。他强调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只是转移价值;强调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强调只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决定价值,非劳动生产要素不能决定价值。对此,谷书堂、柳欣两位学者于1993年撰文《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以示回应。文章认为,当讨论商品经济的价值决定时,关键是说明生产者之间由劳动生产率差别导致的利益冲突,这要求必须说明使用价值的生产及其技术条件。因此,在明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具体规定和价值是社会财富的计量单位后,说这些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
厦门大学的钱伯海教授则主张“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其观点为:(1)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三从企业看的物、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2)科技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先进设备可以创造出比旧设备多得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3)由于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所以“按资分配,给以相应的报酬并不存在剥削问题”。
“新的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和“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一经提出,很多学者提出了异议。如西北大学的何炼成教授发表文章表示同意苏星教授,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是错误的。”文章指出,劳动生产率是指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以及劳动的自然条件和劳动的社会力量;如果是指劳动产品的价值,则不论是劳动产品的个别价值还是社会价值,都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中国人民大学吴易风教授也认为,谷、钱等人在研究思路上陷人了类似斯密的理论陷阱,即劳动价值论只适用于简单商品生产,而非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商品价值分解为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而漏掉了不变资本,即著名的“斯密教条”。这使得谷、钱二位学者分辨不清使用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生产、价值创造和价值占有等问题。这场争论最终并无定论,但适时拓宽劳动价值论的内涵以应对新形势的需要这一趋势,在当时无疑成为一种新的解释方法。
(四)新世纪之初在二深化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下展开的新一轮讨论
世纪之交,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再次掀起了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学习和讨论的热潮。这次讨论具有两个鲜明的时代特点:一是从深化对当代劳动的认识人手,探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新特点;二是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形成源泉问题,提出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各种新见解。
1.对深化劳动的认识第一,物化劳动是杏创造价值。厦门大学的钱伯海教授强调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否则“科技是生产力就不能成立”,“相对剩余价值包括超额剩余价值就无从得来”,“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就不能存在”;所以,“创造价值不等于增加价值”,即“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第二,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北京大学的晏智杰教授认为,除劳动之外的土地、资本、企业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知识信息等都具有生产性,都是对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形成和增加不可缺少的因素。。
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争论的简要评析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学界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50年间的五次讨论,留给人们的思考和关注是深刻隽永而又经久不息的。总的来说,争论发展的方向是一致的,即在尊崇科学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跟随时代的变化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今天,在新的历史时期更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目前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性劳动。长期以来,传统价值理论只承认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创造价值,否定非物质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这其实是对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误解,马克思生产劳动的概念应随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拓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种有用的、实现社会需要商品的劳动,都创造了社会财富、并形成社会价值,因而都应是生产劳动。
第二,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价值创造的实体是抽象劳动,劳动者的劳动是一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价值形成是回答劳动力如何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形成价值,在形成价值过程中各要素发挥什么作用。其中,劳动力创造价值的过程必须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所以,尽管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不创造新价值,其作用只是将旧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但它们是价值形成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第三,科学技术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一方面,伴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深刻变化,科学技术在使用价值生产方面不断发挥重要作用,掌握作为使用价值生产源泉的科学技术的劳动,在逻辑上也应是价值源泉,即承认掌握科学技术的劳动创造价值与承认活劳动创造价值具有一致性;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又能通过劳动者的劳动凝结到具有更高效率的生产要素中,并通过要素效率的提高改善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从而为价值形成、价值创造提供良好条件。
第四,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从马克思按劳分配本意看,按劳分配主要由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本条件决定,其实现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消除商品货币关系等条件的严格限制。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时,必然要求有另外的分配形式作为补充。所以,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还要按生产要素分配,必须明确两点:(1)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制度的根本决定因素;(2)必须把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关系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考察,承认生产要素也参与分配归根到底由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
论文摘要:《资本论》是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集大成之作,所以有必要对《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从商品这一切入点着手,从《资本论》商品的伦理意蕴、经济逻辑与伦理逻辑的统一等方面进行梳理,力求挖掘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构建原则和内在逻辑。
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中这样写道:“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无伦理’特征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虽然表面上看经济学的研究仅仅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有直接的关系,但在更深的层面上,经济学的研究“还与人们对财富以外的其他目标的追求有关,包括对更基本目标的评价和增进”。而在“经济学经常使用的一些标准方法中尤其是经济学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伦理学研究的”。由此可见,经济学与伦理学是不可分割的,而谈到马克思的经济学时,阿马蒂亚·森这样评价:“一些经济学家更重视伦理学问题;而另一些更重视工程学问题,……卡尔·马克思……更重视经济学中的伦理问题。”阿马蒂亚·森所言的马克思经济学的这种倾向最突出的体现是他的巨着《资本论》。
法国哲学家阿尔都塞在其着作《读资本论》中这样写到:“把《资本论》归结为伦理学的构想是一种儿戏。这一论断看似有道理,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确实是没有一套完整的伦理学范畴。但这并不代表《资本论》没有伦理思想,可以说《资本论》通篇都充满着这些思想,尤其是经济伦理思想。从第一卷“道德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在英国经历了三代人,却吞没了九代纺织工人”等等,以及第二卷“资本家的道德和合理市场的等等的实质”等,到第三卷的“这种草营人命的情况,绝大部分是由煤矿主的无耻贪婪造成”。……
阿尔都塞的错误之处在于只看到了《资本论》的文字表面,没能看到其深刻背后是经济逻辑与伦理逻辑的内在统一,这种统一是隐性的,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它包含历史的向度又佐以事实。在《资本论》中,这种统一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在总的成书框架上,二是体现在具体的经济理论中。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正文一开始就这样写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选用商品作为剖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突破口,直接而明确。马克思以此为起点透视资本主义的同时,其经济伦理思想也由此展开。这一起点深含经济社会学的逻辑必然,但也包含建构和谐经济伦理关系的匠心。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属性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商品的这种属性即它的使用价值。虽然它是一个外界对象,但却包含着人的主体性和人对自然的对象性活动,因为“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不同物的量只作为同一单位的表现,才能同名称,因而是可通约的。
但这种通约性一旦超过了同种品的范围“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区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了”。“使用价值在流通过程中的不可通约性,彰显了马克思对伦理主体的关怀。经济活动和人类活动得以生产和再生产决不是仅仅物(使用价值)就可以实现,需要的是一个“价值灵魂”,即人和人的劳动。
撇开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而我们继续剥离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那么,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物质消失了,其具体形式也消失了,这时商品只剩下“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这些“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的这些物,马克思指出,它们是共有的,是这个社会具体的结晶,即价值—商品价值。
商品的价值有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它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共同”的东西。这些“共同”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有可通约性,是以商品为基础构成商品经济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的基础。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分析为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和资本主义经济伦理的研究找到了内在的根本性的起点,这个起点决定和影响了整个《资本论》的行文思路和基调,也是《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的前提之一。
马克思指出,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而这种耗费的量是如何决定的呢?马克思把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当作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由此而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认为“只有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的价值量。社会劳动时间也就是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的社会形式的概念。而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却只能体现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只能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能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也才能看到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来源之一,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那么,商品的价值则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形成了作为使用价值的要素,而同质的抽象劳动形成了价值实体。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对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不同时,指出:“就使用价值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就价值量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量,不过这样劳动已经化为没有质的区别的人类劳动。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怎么劳动,什么劳动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多少劳动,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
商品好像是一个很简单很平凡的东西,但对它的分析表明,它却是一个很古怪的东西,充满着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怪诞。在马克思看来“它不仅用它的脚站在地上,而且在对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上用头倒立着,从它木脑袋里生出比它自动跳舞还奇怪得多的狂想,这种狂想就是马克思所言的商品拜物教。所谓商品拜物教就是“在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我把这叫拜物教”。马克思有时也称它为“象形文字”。
商品拜物教是同商品的生产分不开的,那么它来源于何处呢?马克思认为:“不是来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样,也不是来源价值规定的内容。”因为“第一,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肌能,而一种这样的肌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际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的耗损,这是一个生理学真理。第二,作为决定价值量的基础的东西,即这种消费的持续时间或劳动量,那么,劳动的量可以十分明显的同劳动的质区别开来”。那商品拜物教来源于什么呢?商品形式本身。因为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内容,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可见,商品拜物教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
商品拜物教把现实世界在人脑中倒立过来,那么如何破除它呢?马克思认为:“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着劳动产品的一切魔法妖术,就立即消失了。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这种神秘纱幕就可揭开了。
破除商品拜物教后,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设想,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当作一个社会劳动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在那里,劳动时间就有了双重作用,一方面,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马克思开出了药方,但也给出了这个药方治病的条件,那就是“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产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从分析商品的内在结构到商品拜物教的产生和如何破除以及“自由人联合体”的设想,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以商品为起点来建构经济伦理关系的解题方式。
商品交换虽然是简单的社会现象,但同时又是最普遍、最为丰富、最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仅萌生了人类社会的一切矛盾,而且蕴含了作为调节人的行为规范的一切伦理原则。《资本论》以商品为起点来剖析资本主义社会,以商品交换为切人点来研究资本运行过程,逐步深人地解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和一般社会伦理。由此来构建他的经济伦理原则。
论文摘要:《资本论》是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集大成之作,所以有必要对《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从商品这一切入点着手,从《资本论》商品的伦理意蕴、经济逻辑与伦理逻辑的统一等方面进行梳理,力求挖掘马克思经济伦理思想的构建原则和内在逻辑。
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中这样写道:“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无伦理’特征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虽然表面上看经济学的研究仅仅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有直接的关系,但在更深的层面上,经济学的研究“还与人们对财富以外的其他目标的追求有关,包括对更基本目标的评价和增进”。而在“经济学经常使用的一些标准方法中尤其是经济学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伦理学研究的”。由此可见,经济学与伦理学是不可分割的,而谈到马克思的经济学时,阿马蒂亚·森这样评价:“一些经济学家更重视伦理学问题;而另一些更重视工程学问题,……卡尔·马克思……更重视经济学中的伦理问题。”阿马蒂亚·森所言的马克思经济学的这种倾向最突出的体现是他的巨著《资本论》。
法国哲学家阿尔都塞在其著作《读》中这样写到:“把《资本论》归结为伦理学的构想是一种儿戏。这一论断看似有道理,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确实是没有一套完整的伦理学范畴。但这并不代表《资本论》没有伦理思想,可以说《资本论》通篇都充满着这些思想,尤其是经济伦理思想。从第一卷“道德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在英国经历了三代人,却吞没了九代纺织工人”等等,以及第二卷“资本家的道德和合理市场的等等的实质”等,到第三卷的“这种草营人命的情况,绝大部分是由煤矿主的无耻贪婪造成”。……
阿尔都塞的错误之处在于只看到了《资本论》的文字表面,没能看到其深刻背后是经济逻辑与伦理逻辑的内在统一,这种统一是隐性的,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它包含历史的向度又佐以事实。在《资本论》中,这种统一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在总的成书框架上,二是体现在具体的经济理论中。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正文一开始就这样写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选用商品作为剖析资本主义社会的突破口,直接而明确。马克思以此为起点透视资本主义的同时,其经济伦理思想也由此展开。这一起点深含经济社会学的逻辑必然,但也包含建构和谐经济伦理关系的匠心。
“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属性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商品的这种属性即它的使用价值。虽然它是一个外界对象,但却包含着人的主体性和人对自然的对象性活动,因为“每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包含一定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不同物的量只作为同一单位的表现,才能同名称,因而是可通约的。
但这种通约性一旦超过了同种品的范围“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区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了”。“使用价值在流通过程中的不可通约性,彰显了马克思对伦理主体的关怀。经济活动和人类活动得以生产和再生产决不是仅仅物(使用价值)就可以实现,需要的是一个“价值灵魂”,即人和人的劳动。
撇开商品的使用价值“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而我们继续剥离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把那些使劳动产品成为使用价值的物质组成部分和形式抽去,那么,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物质消失了,其具体形式也消失了,这时商品只剩下“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即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这些“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的这些物,马克思指出,它们是共有的,是这个社会具体的结晶,即价值—商品价值。
商品的价值有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它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共同”的东西。这些“共同”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有可通约性,是以商品为基础构成商品经济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的基础。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分析为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剖析和资本主义经济伦理的研究找到了内在的根本性的起点,这个起点决定和影响了整个《资本论》的行文思路和基调,也是《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的前提之一。
马克思指出,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而这种耗费的量是如何决定的呢?马克思把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当作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由此而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认为“只有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的价值量。社会劳动时间也就是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的社会形式的概念。而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却只能体现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只能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能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也才能看到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不可通约性,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来源之一,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那么,商品的价值则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形成了作为使用价值的要素,而同质的抽象劳动形成了价值实体。马克思在谈到劳动对于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不同时,指出:“就使用价值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就价值量说,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量,不过这样劳动已经化为没有质的区别的人类劳动。在前一种情况下,是怎么劳动,什么劳动的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多少劳动,劳动时间多长的问题。
商品好像是一个很简单很平凡的东西,但对它的分析表明,它却是一个很古怪的东西,充满着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怪诞。在马克思看来“它不仅用它的脚站在地上,而且在对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上用头倒立着,从它木脑袋里生出比它自动跳舞还奇怪得多的狂想,这种狂想就是马克思所言的商品拜物教。所谓商品拜物教就是“在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我把这叫拜物教”。马克思有时也称它为“象形文字”。
商品拜物教是同商品的生产分不开的,那么它来源于何处呢?马克思认为:“不是来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样,也不是来源价值规定的内容。”因为“第一,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肌能,而一种这样的肌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际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的耗损,这是一个生理学真理。第二,作为决定价值量的基础的东西,即这种消费的持续时间或劳动量,那么,劳动的量可以十分明显的同劳动的质区别开来”。那商品拜物教来源于什么呢?商品形式本身。因为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内容,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可见,商品拜物教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
商品拜物教把现实世界在人脑中倒立过来,那么如何破除它呢?马克思认为:“一旦我们逃到其他的生产形式中去,商品世界的全部神秘性,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笼罩着劳动产品的一切魔法妖术,就立即消失了。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这种神秘纱幕就可揭开了。
破除商品拜物教后,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设想,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当作一个社会劳动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在那里,劳动时间就有了双重作用,一方面,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马克思开出了药方,但也给出了这个药方治病的条件,那就是“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产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从分析商品的内在结构到商品拜物教的产生和如何破除以及“自由人联合体”的设想,马克思给了我们一个以商品为起点来建构经济伦理关系的解题方式。
商品交换虽然是简单的社会现象,但同时又是最普遍、最为丰富、最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不仅萌生了人类社会的一切矛盾,而且蕴含了作为调节人的行为规范的一切伦理原则。《资本论》以商品为起点来剖析资本主义社会,以商品交换为切人点来研究资本运行过程,逐步深人地解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和一般社会伦理。由此来构建他的经济伦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