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揽,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事业的跨越式发展,__县司法行政系统内,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干警、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制素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理念。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大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法治化进程,努力营造司法行政事业跨越式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__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二、任务和目标
1、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__县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全过程,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全面系统理解掌握宪法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系统人员的宪法意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结合实践活动,深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广泛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2)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制度化,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常抓不懈。引导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切实解决“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不断清理思想,不断正本清源,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3)深入学习国家重要法律法规。要继续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三贴近”的原则,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系统人员的法律素质。__县依法治理工作的实践,有重点地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4)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
5)深入学习宣传与司法行政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为司法行政事业跨越式发展服务,深入学习宣传《公证法》、《律师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以及《__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与司法行政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进一步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
6)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法治化进程。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大局,正确处理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诚信执业为重点,以提高广大司法行政本文来源:文秘站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继续联系实际,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__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和力量,实施专项治理,不断提高全系统司法行政法治化管理水平。按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程序,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7)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结合“五五”普法任务,组织开展送法下基层、进社区活动。充分发挥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的优势,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续做好“12.4”__省宪法宣传周活动,多种形式地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2、主要目标
__县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大局,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__县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警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积极学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的浓厚氛围;__县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业、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
三、实施步骤
“五五”普法规划从__年开始实施,到__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__年,制定好“五五”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和部署工作。各股、室、处、__县局“五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进行思想发动,健全组织,落实措施,认真抓好“五五”普法的启动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__年至__年,各股、室、处、所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好年度工作计划,实行分解量化,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县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股、室、处、__县局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层司法所要克服人少、面广、高度分散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五五”普法不走过场。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__年,各股、室、处、所对“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__县局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司法局组织全面总结验收,突出绩效考核,实地检查验收“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情况。具体内容主要有:人员、时间、内容的落实情况;学法用法情况;依法治理、解决单位存在突出问题的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干警、职工、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素质养成情况等。县局适时召开“五五”普法总结大会,对工作不力、完成任务差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四、措施和要求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股、室、处、所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高效运转,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明确职责范围,切实做到工作分工到人,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以保证“五五”普法工作的正常运行。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按照规划要求全面落实“五五”普法任务的基础上,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抓好重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规范依法决策和管理行为,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来统领和强化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实规范执法行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着力提高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能力,升华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业纪律,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和行业秩序,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
3、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各部门要把“五五”普法的过程作为加强各股、室、处、所自身建设、推进司法行政工作跨越式发展的过程,紧密联系实际,切实抓出成效。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筑牢反腐防腐的思想堤坝。把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联系实际,规范执法行为。把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结合起来,抓好专项治理,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法治化进程。
一、责任报告方面
1.报告的沿革
Vattenfall自2001年首份社会责任报告以来,已经了12份报告。从2003年到2011年,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指标框架为依据,按照GRI的具体指标,向各利益相关方公开披露经济、环境和社会绩效信息。2013年,Vattenfall了首份整合报告,名称为《新能源宏图――2012年报(含可持续发展报告)》,将公司财务信息与社会、环境绩效、公司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内容加以有效整合,统一披露。
南方电网公司从2007年首份报告以来,已了6份社会责任报告,参考G3、GRI电力行业补充标准、CASS和ISO26000等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报告风格和模式。
2.下属公司报告的情况
Vattenfall的二级单位都不报告,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在整体报告中披露。南方电网公司从2009年开始,五省区电网公司均省公司的社会责任实践报告,是唯一所有下属省公司都社会责任实践报告的中央企业。2012年,新成立的省级供电局深圳供电局和广州供电局也加入报告行列。
3.报告的框架
Vattenfall报告的目录按照由外到内的顺序,首先介绍了公司面临的外部市场形势与价格趋势以及公司应对形势变化的策略;然后按照公司价值链的逻辑,分别介绍了公司在每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管理与实践,最后介绍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及财务、审计信息。南方电网公司考虑公司行业特色、GRI及三重底线理论要求,报告主体为电力供应、绿色环保、经济绩效和社会和谐四大部分。
4.报告的表现形式
两家公司的报告都注重阅读体验。Vattenfall报告在“CEO访谈”部分选用了四张姿势、表情不同的总裁照片,比较轻松灵活。南方电网公司2012年报告,用问答方式展开董事长致辞,也方便利益相关方理解。
Vattenfall报告采用横排,比较特别。灵活运用图片、表格和逻辑图,直观、形象、条理分明地披露信息。南方电网公司报告将内页版面分成三大块,也比较清晰。中间正文处呈现履责行动和采取的重要措施;两侧留白,集中展示关键绩效、利益相关方评价、公司面临的挑战等利益相关方比较关注的信息;底部横栏,用于展示案例、图片、小知识等内容。
5.报告的实质性
Vattenfall报告围绕“新能源宏图”的主题,重点介绍了公司新能源发展战略构建良好的客户关系、获得新的竞争优势等实质性较高的议题。南方电网公司报告围绕四个责任领域,披露了电力供应业86%的核心指标,实质性也很好。
二、责任管理方面
1.社会责任理念
Vattenfall将完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实现财务指标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确定了环境、商业伦理等7个可持续发展的领域,识别了所有者、决策者等9个利益相关方群体。南方电网公司确立了“万家灯火南网情深”的核心价值观,涵盖了对客户的热忱服务之情、对员工的悉心关爱之情、对社会的拳拳回报之情,实质是负责任地对待政府、客户、员工等每一个利益相关方。
2.公司发展战略
Vattenfall在2010年提出了新的战略方向,确定了四个核心战略领域,即运营卓越性、保持北欧市场的强势盈利地位、采取更多措施降低公司碳排放量、持续增长可再生能源产量。2012年,Vattenfall董事会通过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提高能效”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南方电网公司制定了面向2022年的中长期发展战略,明确了成为服务好、管理好、形象好的国际先进电网企业的战略目标。
3.社会责任组织架构
Vattenfall2012年将企业社会责任部和环境部合并组成可持续发展部,总部有5名专职员工,组建了130人左右的推进网络。南方电网公司在总部战略部设置社会责任处,在省公司设立社会责任科,在基层供电局明确专兼职人员,形成了三级联动的社会责任组织体系。
4.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Vattenfall在公司在《行为准则》中的道德指导准则强调,每一名员工都有责任确保公司达到利益相关方的高度期望。南方电网公司近年相继制定了社会责任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社会责任管理提升和贯彻落实中央企业“十二五”和谐发展战略的工作方案、社会责任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等制度,推动社会责任工作深植基层。
三、相似可持续发展实践
透过社会责任报告,我们可溯源发现两家公司为推动可持续发展做出的不懈努力。
1.在环保方面
Vattenfall火电发电量占46%,201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9,400万吨。它制定了可持续发展目标,计划到2022年降至6,500万吨。2012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降到8,500万吨。Vattenfall为电能提供《环保产品声明》认证,在北欧市场是独一无二的。Vattenfall联合欧洲其它主要能源企业,共同发起“BetterCoal”倡议,致力于持续提升煤炭供应链的企业社会责任,提升煤炭清洁利用水平。
Vattenfall还采取措施减少运营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每年,都在河流和溪流中养殖大约200万尾鱼,每隔三年跟踪了解瑞典境内大型水库对河流调节的影响。Vattenfall向瑞典家庭推出“一公吨生活”活动,通过高效家居、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专家建议等方式,帮助Lindell一家每人每年的碳足迹从7.3公吨多减少到1.5公吨。三分之一的北欧家庭认为活动有趣,提升了自己的节能意识。
南方电网公司同样珍视环境,大力推进“西电东送”,促进西部清洁水电开发和利用,开展节能发电调度,提高清洁能源占比。截至2012年底,南方电网区域内非化石能源装机容量占44%,高于全国28%的平均水平,单位发电量化石能耗198克标准煤/千瓦时,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8.5%。公司专门成立综合能源服务公司,开展“绿色行动”、“百、千、万”工程、能效管理等项目帮助客户节能。2012年帮助客户节约8亿千瓦时,相当于五省区人民可多用9个小时电能。
2.在客户服务方面
Vattenfall注重与工业客户的合作,除输送电力和热能外,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南方电网公司从客户需求出发,公布客户服务承诺,建立全方位的客户服务机制,为客户提供优质、方便、规范和高效的电力服务。
3.在供应商管理方面
Vattenfall制定了对工作事故“零容忍”的目标,帮助供应商、承包商一同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与所有供应商签署《供应商行为准则》,促使供应商遵守所在国的健康、安全法律。南方电网公司开展电建承包商安全培训,发起金蜜蜂2022低碳行动倡议等,提升供应链的安全与环境管理水平。
4.在反腐败方面
Vattenfall将商业道德作为公司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融入到管理体系中。南方电网公司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创新开展廉洁从业教育,构建了大监督格局。
四、有差异的可持续发展实践
中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元,绝大部分损失最终由受害者、国家和社会来承担――这种残酷、不合理的现实或将很快成为历史。2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向新闻界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两部门将于今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
绿色保险,作为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是环保总局继2007年“绿色信贷”后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本刊曾于2007年11期发表《环境经济政策催生“绿色上市公司”》),是促进“绿色中国”进程的重要一步。对企业而言,它的环境污染风险可以得到转移;对政府而言,以往的“义务”埋单将结束;对民众而言,他们遭受企业环境污染的索赔将顺利起来。绿色保险,作为绿色中国保驾护航之险,势必会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做出巨大贡献。
环保总局的“绿色算盘”
环保总局的绿色保险政策或可谓逼上梁山。潘岳表示,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到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起。而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往往是企业污染政府埋单,受害者索赔无门,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2006年6月12日,在山西省繁峙县,一辆油罐车在运输过程中泄露,当地政府担心污染饮用水源地,不得不拿出6000万元来处理污染。2005年,仅政府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就高达118亿元。民间的环境污染诉讼更是多不胜数,而受害者因受制于缺少法律支持,索赔难度很大。
对形势有了这样一个基本了解,我们才能明白环保总局绿色保险算盘的良苦用心。潘岳介绍,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在操作层面,环境污染责任险将按照以下四个步骤实施: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
我们看到了环保总局的巨大决心,推进绿色保险,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双赢。
中国企业的“绿色尴尬”
在总体上看,中国企业还远没达到主动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程度。200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调研组赴吉林、浙江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发现:“大部分企业支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代表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一些大额污染责任的能力。对此,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董波笑称:“保险业有一句话,没有赔不起的保险,只有买不起的保险。”
用绿色保险在中国的现状来说明中国企业的尴尬可能更有说服力。据报道,国内第一家推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的外资保险公司美亚保险,至今只有外资企业前去购买过。而内资保险公司迟至2007年12月29日,才有华泰保险公司推出两款场所污染责任保险。
这很能反映出中国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比较弱,更透露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淡薄。反正有政府埋单,怕什么?顶多交上一点点罚款。像2005年的“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环境污染事件”的松花江污染事件,肇事者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仅受罚款100万(根据我国法律,环保部门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最高罚款上限为100万元),治理成本主要还是政府做了承担。
让我们来看环境污染责任险起源地美国的一个案例。据美联社2007年10月8日报道,因燃煤发电造成的酸雨侵蚀了美国东北部山区,美国电力公司同意以46亿美元了结历时多年的环保诉讼,这是美国政府迄今为环保诉讼开具的最大罚单之一。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罚之下,莽夫何处安身?
这样看来,中国的企业包括保险公司确实很需要恶补环保课。当然,他们会发现,一个愿意承担环保责任的公司会赢得尊重、得到认可,为公司吸引人才、持续发展加分。
绿色保险的“制度保险”
绿色保险是利国利企利民之举。然而,离开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一切的美好都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我国的绿色保险目前还仅仅是试行的政策,缺乏法律强制性,这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应该用法律来为绿色保险来开路。
首先,尽快为绿色保险做法律正名。按保险模式来看,绿色保险主要分为: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法国的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模式;德国的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和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在中国高速工业化,环境污染已严重到一定程度的现状下,采用较为严厉的保险模式应该更有效。相关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已不能很好地适应今天的需要。
其次,出台鼓励绿色保险的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给与相关保险公司、投保公司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等。
第三,在环境污染的监管上,改变监督形式、提高监管效率。目前中国与环保相关的部委包括环保总局、发改委、水利部、建设部等12个部委,这在一定程度上复杂了监管,影响了效果。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民建中央副主席马培华建议设置环境部,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实行环保管理体制的“有限垂直”领导,破除地方和部门分割。如能统一环保监管,对推行绿色保险而言无疑是福音。
一、强化公司对消费者社会责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首先,强化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的金钥匙。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许多企业尤其是出口型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直线下滑,企业之间的竞争程度更加激烈。因此,在国家大力鼓励扩大内需的政策背景下,许多企业和企业家把企业生存的全部希望寄托于广大消费者的援助之手。企业只有真诚善待消费者,才能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公司应当把消费者视为自己的衣食父母,而不应把消费者视为自己的对手和敌人。公司的真正对手是其市场上的竞争者,而非消费者。在许多产业陆续迎来微利时代的情况下,未来的公司竞争不再是单纯的新技术、新产品、人才的竞争,更是社会责任品牌的竞争。公司自觉承担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既是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公司占领市场份额、赚取利润的远期经营方略之一。
其次,强化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避免诚信株连负面影响的关键。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对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冲击不亚于汶川地震。其一,三鹿事件严重损害了民族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儿童消费者又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其二,导致了企业产品安全度的诚信株连,包括企业内部产品之间的诚信株连、纵向的行业株连和横向的地域株连,并导致了行业的重新洗牌。值得注意的是,消费生活中的“有罪推定”思维不同于刑法中的“无罪推定”思维,但的确深深植根于广大消费者的内心世界。其三,贬损了企业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品牌。广大消费者不禁要问,连婴幼儿的痛哭声都无法打动其良知的企业家究竟是一群什么样的人?其四,严重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致使不少消费者持币待购,制约了不少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些公司及其股东对社会公众利益麻木不仁,富而不贵。无法获得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尊重。实践证明,企业脚踏实地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比起铺天盖地的商业广告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尊重和信赖。
第三,强化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弘扬消费者文化、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消费者本位、消费者的经济。消费是市场经济之源。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催生与孕育了广袤的市场。没有消费与消费者,就没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国家,公司和民族经济的命运主宰者不是企业和企业家,而是广大消费者。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方面,生产决定消费;另一方面,消费对生产发挥着决定性反作用。消费需求领跑着生产供给的内容和水平。消费者的购买力拉动着经济增长,是经济增长的火车头与发动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消费决定生产。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就是破坏市场机制,善待消费者就是呵护市场机制。
第四、强化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向弱者倾斜原则的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源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信息占有方面的不对称、在经济实力方面的不对等。看似矛盾的一个问题是,消费者总体强大、但个体弱小。申言之,就某一特定产品或者服务市场的特定商家和广大消费者而言,广大消费者的总体经济实力之合要大于任何一个商家,否则商家也不会进入该市场:但由于集体行动中的高额成本(如高额的组织费用、维权意识和维权智慧的差异性、搭便车的心理等),决定了某一特定消费者的经济实力永远弱于某一特定商家。即使某一消费者的经济实力强于某一商家,但由于商家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占有数量和质量远远优于消费者,消费者的谈判能力仍逊于商家。为弘扬契约正义精神,实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平等,也有必要强化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第五,强调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有助于推进我国的商业文化建设,培育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全面进步。值得注意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拉动消费内需的作用并不仅限于拉动经济的平稳增长,更在于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当前的许多社会不和谐因素源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抓住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牛鼻子,抓住了主要矛盾与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从对抗走向合作、由冲突走向合作、由双输走向双赢的中庸之道。强调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不仅是在微观的市场活动中弘扬经济民主、社会和谐精神,而且是在宏观层面上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实现多方利益共赢。
二、积极鼓励公司自觉出台尊重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政策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既有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也有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为促进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改善消费环境,满足消费需求,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07年3月15日推出了《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并一直致力于促使企业真正成为诚实守信、自觉承担维护消费者权益社会责任的合法经营者。
为彰显自己善待消费者的诚意。建议各类产业的公司应当在不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基准的前提下,自觉出台并切实落实充分尊重消费者利益的、覆盖产品开发、质量控制、广告策略、定价策略、售后服务、受理投诉等各个环节的、综合性的、诚信的《消费者社会责任政策》。公司的社会责任政策的内涵丰富,外延广阔。公司应当根据自己的经营理念和经济实力自我加压,自觉贯彻。当然,每一个产业都有自身的特点,不同产业的消费者政策应当具有本行业的特色。公司应当推出一套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自己承诺的社会责任政策落到实处。公司社会责任的细节管理永无止境。
商家与消费者开展交易活动时,应自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营活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诚信的公司应当善用而不应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抛弃一次性的短命项目公司。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控制自己的投资风险,经常设立若干项目公司。一旦小区建成,项目公司就
土崩瓦解。原班人马改头换面注册另一家项目公司开发另一小区的商品房。一次性公司、“快餐”公司符合房地产开发商的营利最大化目标,但无疑加剧了消费者的交易风险:一旦业主居住的房屋在项目公司注销登记以后发现了潜在的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不仅原来的项目公司寿终正寝,项目公司的股东也往往以自己是有限责任股东为由逃避责任。
诚信的公司应当推行产品设计的个性化和安全性政策。如在产品设计及用材标准方面,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满足年龄、性别、职业、审美需求和收入状况等方面情况各异的消费需求。
诚信的公司应当自觉延长产品寿命。近年来,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但产品质量滑坡导致的产品寿命周期每况愈下。究其原因,在于商家成本最低、良心最低、营利最大的经营思维。殊不知,产品折寿,企业必然折寿。鉴于公司提供的产品保修期甚短,笔者在2006年《“ISO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工作组草案第二稿》征求意见时,曾建议“提高产品生命周期”,并“鼓励免费长期保修或者终身保修”。可以预言,由于产品寿命延长的竞争压力和规制压力。许多产品的未来营销模式将会发生变化。
诚信的公司应当推行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诚信公司应当确保消费安全,最大限度降低使用风险,逐步淘汰不利消费安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应当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诚信、自信的公司高管应当信任自己产品的安全度,放心大胆地使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开发商的高管尤其是老总应当带头居住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这样,广大消费者才敢于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当产品出现瑕疵时,诚信公司应当迅速告知消费者,并及时召回。
诚信的公司应当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完整。明折明扣,规范促销,不搞虚假促销。诚信公司应当自觉推行定价策略的公平化,自觉反对暴利政策。暴利政策只能图利于一时,而不能长命百岁。国内外有远见的公司已经开始放弃营利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改采营利合理化的经营目标。实际上,追求营利合理化的公司往往能够获得营利最大化。诚信的企业应自觉控制利润率,实现定价合理化,避免竭泽而渔。
诚信的公司应当推行真正精明的广告策略。广告策略应当恪守量力而行、适度承诺的基本方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广告并不永远只是要约邀请。稍有不慎,神乎其神的商业广告有可能就转化为对广告者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要约。可见,“吹牛”也要上“税”。
诚信的公司应当推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懂、易得的消费信息披露政策。宣传内容符合科学事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宣传内容充足、实用,有助于消费者做出理性选择。商业广告的最大问题是报喜不报忧。诚信的公司应当把对消费者有利、有害的消费信息同时提供给消费者。例如,现实生活中的“绿色家装材料”的宣传铺天盖地。但不少消费者购买“绿色家装材料”后出现了室内空气污染。如果生产商如实相告“绿色+绿色=污染”、“达标+达标=超标”的叠加污染道理,消费者当然可以在购买决策之前作出正确的决策。再如,一些生产商往往对保健品的副作用避而不谈,也误导了不少消费者。
诚信的公司应当摒弃嫌贫爱富的经营理念,对待消费者一视同仁,不因个人身份或特征厚此薄彼。公司应当自觉考虑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尤其是低收入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经济负担能力。例如,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价位和户型方面考虑到低收入阶层。有良知的开发商既要为富人盖房,也要为穷人盖房。
诚信的公司应当自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当前,许多公司都感受到了消费者持币待购的压力。而消费者持币待购的原因之一就是退货难。即使有正当退货理由也无法轻松退货。退货难现象提高了消费者的购物成本,压制了消费者的购物欲望,不利于增强公司的营销魅力和竞争力。笔者最近在美国访问研究期间的购物经验表明,几乎每家商店都允许消费者自其购物之日起3个月之内无因退货。这种无因退货的营销智慧不但没有压垮企业,反而增加了商家的人气,提高了商家的美誉度和竞争实力。因此,为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刺激消费需求,应当鼓励各类产业的公司积极推行自愿的缺陷产品召回政策、无因退货政策和先行赔付政策。
诚信的公司应当推行售后服务的人性化政策。售后服务应当方便快捷。商家既要按期交付产品,也要保证配送安装调试到位。商家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供高质量维修服务。公司应当设立24小时消费者免费咨询、投诉和维修电话,热情解答消费者咨询。消费者在购物之时能否顺畅地拨通商家的售后服务电话是衡量这家公司的售后服务承诺是否“吹牛”的试金石。
诚信的公司应当自觉告别霸王合同,实现格式合同的公平化,不滥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与消费者订立不平等条款。合同文字通俗易懂,避免产生混淆或歧义。格式明晰醒目,方便阅读和引起足够注意。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了对电信、保险、银行、汽车等领域的格式合同点评工作。不少被点评的公司,尤其是竞争程度比较充分的产业,能够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见贤思齐,自觉删除了霸王条款。但仍有一些公司尤其是垄断程度很高的公司我行我素,一意孤行。这种错误做法不利于树立公司的诚信品牌,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长远眼光的公司应当主动追求卓越,自觉告别霸王合同。
诚信的公司应当设立消费教育学校,举办具有自身特色、面向自己衣食父母的消费教育活动。建立信息咨询服务网站或网页,提供消费者消费的必备知识,帮助提高消费技能,培育成熟消费市场,传播文明消费、简朴消费、科学消费和理性消费的主流价值观。这对扭转消费者在信息占有方面的劣势地位具有积极作用。当然,消费者自身的素质教育也很重要。消费者应当努力成为文明、诚信、理性的消费者。
三、行业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人协会(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职能将愈来愈重要。但是,行业协会必须角色定位准确,而不应盲目抄袭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和工作方式。为了避免全行业的诚信株连,维护本行业的商业利益,行业协会应当随时整肃家门,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要围绕构建双赢和谐消费环境的主旋律,倡导与组织本行业的会员企业自觉服务、服从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根本要求,既要鼓励先进。也要鞭策落后;既要强调本行业的自我保护,也要加强严格自律。自律就是最好的自我保护。鼓励各个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和实施《社会责任行为守则》和自律规章,规范本行业的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损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自律规章和行业承诺的自律水准应当高于法律,至少不应低于法律;否则就失去了自律的意义。自律规则只能约束会员企业,不能约束消费者。
要警惕某些行业协会打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幌子,出台某些美其名曰“国际惯例”的行业措施,保护本行业的眼前、短期的蝇头小利,欺诈广大消费者。不少企业选择性移植国际惯例的做法也值得警惕。凡是符合自己利益的收费项目,就说是国际惯例,甚至不惜东施效颦;凡是不符合自己利益的服务标准,就说是不符合国情,而百般抵制。可见,国际惯例也要打假。
笔者认为,行业协会推出的“国际惯例”要在中国行得通,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该做法确实为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而非某一两个国家的某一行业采用的个别习惯,更非某行业中的个别商家的习惯:(2)该做法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尤其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国的消费习惯与文化传统。(3)该做法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抵触的“国际惯例”一概无效。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存款有息的强行性法律原则,某些商业银行推出的对小额存款不但不付息,还要收账户管理费的做法就明显违反这一法律规定:(4)该做法既要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也要遵守商业伦理的要求。虽然貌似合法、但违反商业伦理的行业做法,不仅会招致消费者的反感,也会招致广大诚实商家的不满,最终行之不远。
要鼓励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组织携手组织公司制定科学的公司社会责任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公司社会信用评级制度,帮助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购物选择权。要鼓励行业协会与消费者协会开展对等谈判,争取在立法和司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早日建立特定行业的技术标准、价格标准和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消费者协会在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方面大有可为
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明确规定的法定社团法人,具有两大职能:一是监督商品或者服务:二是维护消费者权利。这两项职能是统一的。监督职能的目的在于消费者维权,而消费者维权也离不开监督职能。作为法定机构,消费者组织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力、法定预算、法定编制。消费者组织享有的权力不是行政权。也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而是社会权力。社会权力乃公权力与私权的渗透的产物。
鉴于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利、拉动市场内需、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职责,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各级消费者协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加各级消费者协会的消费指导和投诉调解编制和人员,进一步增强消费者协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是全国消协组织2009年消费维权工作的重点。各地消协组织要围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把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方便群众、依法调解、协商和解作为消费维权的基本工作方法,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加强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各方面的信息交流与整合,积极发挥好消协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消费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就监督职能而言,各地消协组织要不断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完善商品服务评价体系,改善消费环境。一是继续运用格式条款点评、消费体察、消费评议等方法,督促企业行业整改、推动行政部门监管,推动对公用服务业、垄断行业的社会监督。二是促进经营者积极践行《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三是运用消费警示与提示,揭露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和行为,引导消费者避开消费陷阱。四是充分运用满意度评价体系,探讨建立消费者满意度评价体系的动态指数。为政府、行业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提供决策信息服务。
就消费指导而言,各地消协组织要引导消费者科学文明合理消费,创新消费指导模式,提升消费生活品质,为消费者用钞票投票,提供决策依据。一是继续完善比较试验合作机制,向消费者提供详实的消费信息。二是组织开展安全、优质、节能、环保消费产品的信息提供和咨询服务活动。三是依托“一会两站”,探索建立消费教育学校和课堂。四是探索建立消费教育社会援助体系,建立消费教育示范基地。鉴于事先维权具有预防消费纠纷的积极效果,消费者组织应当像重视事后维权那样,甚至比事后维权更重要的认识高度上,加大消费者教育的工作力度。
就消费投诉而言,各地消协组织要积极解决消费争议,完善调解手段和救助体系,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一是进一步加强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加强消费争议调解规范化管理。推进投诉和解机制建设,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消费纠纷。二是继续推进全国百城市消协投诉信息直报网络建设,提高对投诉数据的准确、客观、及时和全面性的统计分析。三是推进消费纠纷和解网络平台建设工作,畅通消费者与经营者自行和解的渠道。四是全面完善投诉调解救助体系,推广和规范争议和解制度。要进一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争取早立案、早调解、快结案,尽量避免调而未解、久调不解的情况。
五、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公司社会责任运动
为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鼓励公司积极践行社会责任,行政机关要遵循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综合使用“胡萝卜”与“大棒”政策,通过保护型干预、宏观调控型干预、促成型干预与给付型干预,对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提供资源,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予以谴责制裁。
就胡萝卜政策而言,政府应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提供各种财产利益与非财产利益,鼓励公司自愿、全面地践行社会责任。对于社会责任记录良好的公司,政府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提供政府采购机会。因此,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允许政府采购机构优先采购社会责任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并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细化优先采购的操作标准(包括优惠幅度)。对于社会责任记录良好的公司,政府应当降低对该公司的行政监管成本,放松行政监管要求,减免行政处罚。在这方面,美国经验值得借鉴。《美国联邦处罚指引》规定,政府机构可以对那些已经实施良好的公司居民行为、并推出有效的伦理遵守项目的公司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和罚金。美国联邦和诸州负责监管环境与工作场所的政府机构对那些积极采取措施降低环境、健康与安全损害的公司予以奖励。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公司接受的行政检查要少一些,向政府机构报送的书面文件要少一些。在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规划或者其他政府许可时,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或快车道待遇。政府还应当对于诚信公司予以必要的精神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授予光荣称号、颁发奖状等。
行政机关还要善用大棒政策,创新政府执法手段,加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管力度。大棒政策主要针对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而言。倘若一家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则应当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执法机关应及时运用法定的行政监督权限、行政调查权限和行政处罚权限,坚决制止和打击损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不法行为。实践中,不少经济主
管部门自我定位于维护和代表所在产业企业的利益,而不愿代表和维护消费者利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鉴于行政保护的效率高于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司法保护,建议尽快扭转当前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缺位的现象。
随着消费结构的优化、消费领域的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不仅应当贯穿于传统的经济领域,而且应当贯穿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新兴消费领域。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责任不仅要靠工商部门,还仰赖于铁路、民航、旅游、电力、电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房地产、银行、信托、保险等诸多市场的监管部门。这些部门要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宏观调控、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职责,为消费者提供快捷的行政保护,反对消极无为的执法态度,严厉打击消极不作为的弃权谋私行为。要积极探索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市场内部的消费纠纷开展行政调解的新机制。
汲取三鹿事件暴露出来的监管制度漏洞,尤其是相关政府部门在消费者保护职责方面存在的相互抵触、互不衔接的现象,建议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之间严格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快捷高效、360度全方位、24小时全天候的联动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切实强化政府部门无缝隙的执行力。当工商部门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启动行政调查程序时,司法机关应当借助共享信息,同时快速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从而早日将实施犯罪行为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
政府部门要积极探索行政指导的行为模式,并依法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市场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政府机构可以向公司发出《行政指导建议书》或者《行政劝谕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市场监管机构可以在总结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拟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推荐给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之间选择适用。逐渐封杀霸王合同。
六、打通消费纠纷解决通道,弘扬调解文化
我国消费纠纷解决途径尚不通畅,存在着投诉无门现象。建议建立由协商、民间调解、申诉(行政调解)、仲裁与诉讼组成的“金字塔”结构。五大途径在运用数量上应依次递减。要鼓励行业协会对其所属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开展民间调解。每个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其监管市场内部的消费纠纷开展行政调解。为维护消协的公信力。消协作为法定机构必须有法定的编制和法定的预算。建议成立小额消费仲裁机构。建议成立小额消费法庭,实行一审特别程序。为化解群体消费纠纷蕴含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建议引进集团诉讼制度。赋予消协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讼的主体资格。为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告状无门的问题,建议人民法院尽快扭转保守的思维定式,对各类消费纠纷采取开门立案、凡诉必立的服务型政策,积极受理各类消费纠纷案件尤其是法无明文或规定不明的案件。人民法院对消费纠纷要采取快立案、快开庭、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预防不法奸商通过马拉松诉讼拖垮消费者。
关键词:社会责任投资指数
一、社会责任投资指数概述
社会责任投资指数实际上是一种建立在社会责任投资基础上的成分股指。社会责任投资是一种新兴的投资理念,社会责任投资者认为企业在社会、环境和公司治理三个方面的综合表现与其未来收益和投资价值密切相关,所以在选择投资对象时,社会责任投资者不仅仅关注公司在经济方面的表现,还关注其在社会和环境方面的表现,致力于投资那些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经营与发展的公司。社会责任投资主要包括正面筛选、负面筛选、股东主张和社区投资四种投资策略。
二、编制社会责任指数的意义
(一)社会责任投资指数反映了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变动趋势
社会责任投资指数是一种股票指数,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反应成分股股价的变动趋势。该指数反应了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与投资价值的关系,如果该指数表现良好,则说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与投资价值成正相关,即社会责任绩效良好的公司同时具有良好的财务绩效表现和较高的投资价值。
(二)社会责任投资指数为社会责任投资提供参考和依据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热潮在全球范围内兴起,同时国际著名社会责任投资指数,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等表现突出,这都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关注社会责任投资。但是单独的投资者和投资机构往往不具备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能力,也就难以筛选出那些社会责任表现良好的投资对象,更无从考察社会责任绩效良好的公司是否真的具有更好的市场表现和投资价值。这就需要专业机构开发社会责任绩效评估方法,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进行评估,然后筛选绩优者,计算指数,为社会责任投资者提供指导。
(三)社会责任投资指数推动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
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富时四好指数等著名社会责任投资指数的良好表现,不仅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关注社会责任投资,同时也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社会责任投资指数的编制工作,使更多的社会责任投资者有了可供参考的投资工具,这会进一步推动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比如,南非的约翰内斯堡股票交易所为了推动本国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与富时公司合作编制了适用于本国的社会责任投资指数,为国内外的投资者在南非进行社会责任投资提供建议。社会责任投资理念在我国刚刚兴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开始了社会责任指数的编制工作,以推动社会责任投资在我国的发展。
(四)社会责任投资指数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投资者进行社会责任投资的初衷是追求投资收益,但是对于企业和社会来讲,社会责任投资指数能够通过市场传动机制把投资者的利益诉求转化为企业关注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
理想的市场传动机制:市场表现――社会责任投资指数――投资者行为――公司行为
(1)市场表现――社会责任投资指数
(2)社会责任投资指数――投资者行为
(3)投资者行为――公司行为
简言之,社会责任投资指数成为了引导投资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绩效进行评价和奖惩的机制,通过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来逆向推动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上述机制是在一个完全理想的状态下进行的。实际上,这个传动机制的成立与否和作用程度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比如社会责任绩效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社会责任投资理念是否成熟、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机制和成分股筛选方法是否合理等都会对社会责任指数的表现产生影响。
三、社会责任投资指数计算
1、社会责任评价
(1)收集社会责任方面的理论、法律法规、标准、倡议、指南等,为建立社会责任评价系统收集理论。
(2)建立打分系统。目前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打分方法。
①建立一套指标体系,包括维度、一二级指标、得分标准、权重等,然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各指标进行打分,最后运用一定的计算方法得到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总体得分,例如SAM公司可持续评估就使用了指标体系打分法。
②建立一套综合各方面因素的评分方法,比如富时公司在对公司进行ESG评估时,先对公司进行风险评级,然后再根据公司所处的风险等级和实际情况分别计算主题分数、维度分数和总分数,最后根据总分数进行ESG评级。
2、指数计算
(1)筛选成分股。一般是以每个公司的社会责任绩效得分为基础,按照一定方法筛选成分股,以保证进入股指的都是在社会责任有良好表现的公司。比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运用“best-in-class”的思想,层层递进选出得分最高绩效最好的公司进入指数,而富时四好指数,则是根据ESG评估得分,所有主题得分都在3分或者以上的公司才有资格进入股指,否则,则不能进入股指。
(2)计算股指。关于股指计算方法争议不多,一般采用传统的股指计算公式即可,比如道氏使用的是拉式股指计算方法,而富时四好使用的是派氏股指计算公式。
参考文献:
[1]张济建,张为为,浅析我国社会责任投资筛选体系的构建[J],商业会计,2011(6)
[2]王逸凡,一个金融上的省会运动的观点:社会责任投资重要[J],中国外资,2011(16)
[3]王俊,美欧日社会责任投资(SRI)的发展模式及绩效比较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01)
2月25日,“发展绿色生态农业与农药企业社会责任(山东片区)座谈会”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来自山东全省近50家农药企业的负责人围绕会议主题热烈讨论,并联合发出倡议,号召全省农药企业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农民科学合理用药、保护生态环境承担起社会责任。
山东是一个农业大省,也是一个农药大省,农药的销售、使用量均居全国第一位。山东省农业厅副巡视员刘子杰在讲话中指出,山东省近几年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和农药经营产品登记备案制度,起到了很好的效果。2012年将在全省全面推行这两项制度,基本杜绝非法农药产品流入市场,实现高毒农药经营有限制、能调控、可追溯,使农药监管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希望各农药生产企业切实履行起社会责任,不制售禁用高毒农药和假冒伪劣产品,不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成分,不降低有效成分含量,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人的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对农药产品安全全程负责,积极承担农药废弃物的处理和召回责任,减少面源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丰收。”刘子杰说。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金发忠在会上表示,农业部未来两年将在全国加快建设乡镇监管所,履行起“农产品质量安全派出所”的职能,促进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合理使用。农资的规范经营和使用将以乡镇为单元实施选型、培训、督查、巡视和技术指导,安全优质的农资将得到宽松的经营环境和强劲的使用拉动,好农药将快捷顺畅销售,假劣产品将无处藏身。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处长李文星在发言中指出,农药企业首先要做到依法生产,其次要坚持质量第一的理念,让农民用上质量可靠的放心农药。同时要提供优质的服务,不仅要培训指导农民合理用药,还要积极妥善处理好质量纠纷和药害事故,以诚信守约来赢得大市场。当企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矛盾冲突的时候,企业有的时候要顾全大局,做出必要的牺牲。
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药械处处长邵振润表示,病虫害防治离不开高效、安全的农药,现代农业发展到了更加依靠科技进步的阶段,我们要大力推广高效、低毒、环保的农药,这就需要搞好新产品的开发、搞好创新。企业不光是生产产品,更要做好培训,搞好技术指导,同时加快企业与企业的联合,尽快做大做强。
农民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唐园结总结说,好的社会形象本身就是生产力,社会责任已经引起了许多农药企业的重视并付诸实践,农民日报将积极发挥自身优势,营造舆论氛围,号召更多的农药企业参与进来。无优不强,淘劣扶优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媒体的责任。农民日报有责任扶优扶强,帮助有社会责任的农药企业做大做强,共同助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
中农联合:打造绿色环保型生产企业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许辉)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近年来投资2.2亿元,用于建设新基地、引进先进工艺设备、完善环保安检设施,实现低能耗低污染,打造绿色环保型生产企业。
公司的使命是“为人类生产绿色农药”。公司不断汲取杜邦、拜耳等国际知名化工公司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并将其融入自身的管理体系当中。近年来,中农联合不断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新产品研发以及原有产品技术改造活动,已取得初步成效。2008年,公司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系统、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国内农化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公司始终遵循环境安全的管理理念,将环保问题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自2007年以来,公司先后对泰安基地投资7000余万元,建成200T/d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40吨高浓度废水综合回收利用的三效蒸发装置与“三废”焚烧装置等环保设施设备,使日处理原水能力达到每天200吨,低浓度废水处理能力达到1500吨,废水、废气均达标排放;对潍坊基地投入4600万元建设环保项目。公司在强化环保硬件设施的同时,不断加强内部环境安全管理,推行环保规范化建设,做到清污分流、资源回收。
海利尔:社会责任认识提到战略高度
(青岛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杨波涛)
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做好产品、做好服务、做好企业;二是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回报社会。
在海利尔的企业文化中,就明确地体现了社会责任这一方面,我们的发展愿景是“引领未来,受人尊重,具有社会责任感”。海利尔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不断开发生态环保的农药新品种,赢得了广大经销商和农民朋友的信赖。不仅要做好的产品,我们每年还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对农民科学用药的指导培训及宣传推广,这已成为我们企业做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
从2009年开始,我们企业的各个生产厂,都开始推行HSE等管理体系,特别是对员工的健康关注、安全环保的设施等方面做了大量投入;由公司承担的863项目吡虫啉废水减排工艺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此外,海利尔积极参与各类慈善公益事业,多年来已累积各类捐款近千万元。去年我们还成立了“海利尔义工团”,无偿、自愿地开展送爱心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作为一家拟上市企业,从2009年开始我们就把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提到了战略高度上,今年年终我们会出具企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将实实在在影响和决定企业的发展,以产品质量为基础,重视环境保护及社会关系的和谐,企业才有可能实现良性循环和永续经营。
青岛瀚生:绿色贯穿研发、生产、营销全过程
(青岛瀚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秀臻)
一、扎实开展“两学一做”活动,提高每个干警对行风建设的认识,形成全员行动建政风行风的局面。
去年以来,我局结合开展“两学一做”教育活动,认真开展政风行风建设活动。年初就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工督察室,具体负责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通过建立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正建设和机关管理等项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制定了会议制度、文件传阅审批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车辆管理制度、机关股室业务培训制度、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制度。将各项制度打印成册,下发到各股、室、处、所,要求干警认真学习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政风行风责任层层分解,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具体承担的政风行风责任制,层层签定了责任书,形成了层层指挥若落实的工作格局。今年“三项整改‘回头看’”活动开展,我局以强有力的措施深入开展政风行风建设。一是加强廉政法规学习,增强干警抵御不正之风的自觉性。今年以来,我们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的作用,开展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廉政法规的学习,坚持每周一的学习制度,保证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每人记读书笔记1万字,全局干警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文章26篇,通过学习,使全体同志坚定党的信念,提高了争做政风行风建设模范的信心;二是加强检查督导,落实各项政风行风建设措施。不定期地对全系统工作人员就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三是全面落实“两个规定”,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局认真按照《中共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积极采取措施,深入学习分析,狠抓落实,有效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等情形,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全年没出现违纪违法现象;四是积极开展培树典型工作,营造学先进赶先进良好氛围。的以促进行风建设的开展,使干警学有榜样,干有标杆,组织职工学习先进典型示范,要求全体干警以典型为榜样,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和扩大司法行政机关的影响,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塑造良好的司法行政干警形象。
二、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深入推进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法律服务的规范,是司法行政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的一个重点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创建最优发展环境,我局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规范活动。一是强化执法培训,提升执法水平。坚持把执法培训作为一项常态化、岗位化工作常抓不懈,针对司法行政涉及法律法规面广量大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每周一学习例会,采取以会代训、专题培训与讨论交流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各类法律法规和业务学习活动。特别是今年以来,结合各项主题活动,组织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系统学习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人民调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二是强化阳光政务,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服务对象和社会舆论监督,保障公正、公开、文明、规范执法。在州司法行政网站公开行政职能,使管理对象明白执法者的执法行为是否在其管理范围之内;公开执法依据,将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依据,明确告知管理相对人;公开执法程序和时限,便于行政相对人依法监督执法行为。同时,在法律援助中心将申请法律援助条件、审批程序公示上墙;在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将各项服务制度、办案(办证)程序、收费标准、执业纪律公示上墙;在司法所将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和条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等公示上墙;三是强化执法责任,健全保障体系。坚持把建立完善执法责任体系,作为促进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执业的首要环节和重要保障,健全了覆盖全面的执法责任制,保证了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了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力。今年对公证律师管理、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执法职权和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同时,修订完善了《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将执法过错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具体机构和具体人员。推行了法律服务“一案(证)三责”责任追究制,对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具)的每件案件(公证),都要承担预防司法腐败责任、预防办案差错和瑕疵责任、预防引发涉法涉诉上访责任,提升了执法执业行为的公信力;四是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执业。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和省、州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方法和处理措施,切实把执法工作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保证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执行。加强对全体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法理念、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督导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了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强化执法办案与法律服务行业执业办案办证考核考评,重点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人民群众对执法执业办案办证工作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作为加强和改进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抓好政风行风建设,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去年以来,局党组一班人以抓行风、促工作为突破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我局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以依法治市为目标,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不断推进全民普法新进程。
一是加强基层法治创建工作。为将依法治市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州、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完成了法治创建工作的相关任务。拟推荐了8个乡镇为州级法治示范乡镇,33个单位为州级学法用法示范单位。并向州局上报了申报审批表。二是大力开展法律“七进”活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各部门认真履行普法职责,真正把法治宣传贯穿到执法办案、管理过程中,进一步形成部门分工责任制、扎实推进“法律七进”活动深入开展。全年共开展“法律七进”宣传活动351次,受教育人数达62962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8200份,解答咨询2036人次。三是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认真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充分组织各部门利用学习中央、省、州、市重要会议精神及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继续开展好“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充分利用“3·8”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各类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四是认真组织全州普法学习考试。按照州依法治州办和州司法局的要求,积极组织我市法律知识考试工作,我市应考2395人,实际参加考试2357人,参考率达98.4%,合格率达100%,并将考试情况纳入2016年普法依法治理目标考核,对考试情况在全市进行了公示。五是集中开展“清凉之夏法治电影进乡村(社区)主题活动”在全县13个贫困村共放映了13场法治电影,观看4000余人,并受到了很好的教育。
(二)以规范化建设为中心,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积极开展“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网络组织体系。指导全市建立健全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130个。进一步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全年排查矛盾纠纷878次,预防纠纷14件,调解各类纠纷73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70件,调解成功率96%。二是帮教矫正工作更加深入开展。及时研究开展申报衔接工作,在力保今年每人均不低于1400元的基础上,将社区矫正保障经费纳入了2017年财政预算,强化了工作保障。全年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精准思想集中教育学习144人次,各司法所开展走访帮扶工作24人次。及时将社区矫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177人纳入网格化管理,对所有矫正对象实行24小时手机定位管控,推进了常态管理。共开展服刑人员核查核实工作10次,建立服刑人员登记台账69人,亲情走访12次,对我市现有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加强了安置帮扶。三是继续做好司法所规范化创建工作。将康山、草登、沙尔宗等10个司法所纳入2017年度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努力做到经费、人员、办公场所、制度规范“四保障”。
(三)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积极提升全市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一是法律援助民生工作再上新台阶。去年以来我市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目标任务:提供法律援助371人;办理法律案件16件;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339件;新建乡镇街道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1个。目前,通过努力我局提供法律服务,接待各类来电、来访咨询共计292件,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2件,完成案件目标任务的131%,代书90件,司法鉴定咨询达10人次,向正本鉴定中心推荐司法鉴定2人次。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数达426人次,完成目标任务的109%,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近百万元。组织开展案件评查2次9件。在建立了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1个。
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高检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狠抓法律监督能力、司法规范化和过硬队伍建设,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二、2015年全省检察工作的总体安排
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法治为引领,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为主要任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服务大局工作。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围绕省委实施“五大规划”、加快建设十大重点产业和推进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积极参与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活动,依法加强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背后违法犯罪的查处和监督,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积极参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等老百姓痛恨的重点问题治理。建立检察官主动以案释法制度和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坚持轻刑化处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把握反腐倡廉新形势,深入推进司法活动监督。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继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集中查办发生在改革重点领域、破坏资源环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深入查办民生领域特别是“小官大贪”案件,严肃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围绕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健全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充分运用年度报告、专题报告、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的建议。依法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监督纠正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责任追究机制,消除办案安全隐患,严格规范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使用,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三)面对公平正义新期待,深入推进规范司法行为。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司法不规范“顽症”,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一案双查”制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切实解决好检察环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健全案件管理机制,强化对检察业务的过程控制、实时监管和事后评价。
(四)落实检察改革新任务,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坚持顶层设计和积极探索相结合,加快农垦、森工检察体制改革步伐。以合理分流、平稳过渡为重点设计分类管理方案,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等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争取理解支持。
关键词基层社会矛盾政府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保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以实现农村现代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理清当前农村基层工作中各种矛盾纠纷现状,追根溯源,建立起符合基层实际情况行之有效的法治化解管理机制。从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使基层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现代化建设。为此,作者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对当前如何加快法治型政府建设,处理好基层矛盾做了以下思考。
1基层矛盾的现状及产生根源分析
(1)基层矛盾的现状:随着利益多元化和价值多元化的发展,各种利益观念、是非观念相互摩擦与冲突,群众利益诉求、意见表达及社会价值判断呈现多元化特征,基层社会矛盾出现新内容如:经济合同、劳务纠纷、医疗事故、拆迁征地、安全生产、小额债务、轻微侵权、干群关系诸多方面。
(2)基层矛盾产生的根源:一是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不够。主要表现在部分基层干部的工作方式存在简单粗暴等等。二是基层干部的公信力缺失。导致部分基层干部出现行政慢作为、不作为,遇事相互推诿,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频发。三是考核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责任,使得不少基层政府迫于压力,在化解矛盾纠纷时,走“花钱买稳定”的工作模式。四是基层社会矛盾存在“多、广、杂”的特点。五是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导致部分群众在发生纠纷后动辄上访闹事或通过越级上访、聚众上访等手段来解决问题。六是司法机关判决、执行方面引发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执行标准的改变,导致同样的问题在处理、执行上前后标准不一,使得群众对司法行为产生误解,认为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
2从基层矛盾化解看基层政府法治化建设进程缓慢的原因
(1)从基层政府层面看:一是有法不依,行政不作为。一些地区和部门,在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上,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企改制、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能拖则拖,能推则推的“踢皮球”现象,遇到矛盾总是绕着走,导致矛盾愈演愈烈。二是,行政乱作为。滥用行政权问题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违法行政行为,且多集中在基层或一些执法岗位。由于监管不到位,加之又有相对的决策权,很容易、滋生腐败。
(2)从群众心理层面看:为什么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第一时间想到的是通过途径解决而不是走司法程序?一是程序相对简单,且法律约束少,门坎低;二是可以直面领导,并且能得到及时答复;三是人可以在一定程度内不计后果,可以通过纠缠领导,不断越级上访等给领导干部施加压力;四是能够到达借访敛财的目的,缠访、闹访者在经济上大都不富裕,在部分合理诉求得到支持后,滋生了借访敛财的心理。五是实践中多数人虽有违反条例的情形,甚至已有构成犯罪之嫌疑,但被访单位或惮于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迫于上级的压力,或苦于相关部门不予配合,在对一些无理缠访、闹访者的处理上失之过软,谨慎有余而打击不力。
3从基层矛盾化解探索法治化政府建设的经验
(1)规范行政权利,推进依法行政。一是要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二是要明确政府权力清单,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三是要强调权责一致。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C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
(2)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重视矛盾分类,推进联合化解。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群众正当要求做到尽量满足,对不合理要求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事导致的矛盾纠纷,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将涉法涉诉分离出来,实行诉讼与分离。
(4)提高干部素养,推进依法决策。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并把学习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5)落实监督机制,推进权利监管。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各类决策主体的责任,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6)发挥司法职能,推进司法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司法能力,以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取消法检两院维稳任务,以法院生效判决代替司法机关维稳任务,同时建立冤假错案终身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司法公开、公正,以司法手段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深化“商事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三大领域改革为重点,做优做实“不见面审批(服务)”、“一门一网一次”、“3550”、“证照分离”、“一件事”、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改革等举措,加快构建覆盖全市、上下联动、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新型政务服务体系。按照规范自愿解散退出、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明确特定领域退出规则,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牵头单位:编办、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责任单位:政府各部门)
2.提升政务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以大数据分析研判为支撑,整合网格化、“12345”、数字城管等应用平台,推进公共治理服务与网格化管理一体化、闭环式运行,提升公共治理服务效能。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以外无证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措施,加快线上服务平台和线下服务实体一体化融合进程。优化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拓展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服务项目。推动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治化。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牵头单位:编办、公共治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3.保持一流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的意见》,健全政府合同管理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履约管理,及时处置合同争议,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某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规定,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项目实施机构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4.加强社会信用监管。健全失信惩戒制度,落实惩戒措施,推广“信易+”应用场景,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实现“阳光监管”。依托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强化信用归集机制,持续提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功能,为推进信用监管做好信息化保障。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5.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向基层下移,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完善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应急响应制度。继续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落实供水安全保障,强化公共卫生管理,依法防控重大流行传染疾病疫情。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强安全教育,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指导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断激发基层民主自治活力。(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6.全面落实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实行清单化管理。严格贯彻《南通市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全覆盖。(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审计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7.围绕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制度保障。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民生保障、社会事业等领域重点和难点问题的分析研究,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改革导向,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点放在城市管理、服务发展、民生保障上。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按程序要求抓好推进落实。(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8.提高制度建设公众参与度。借助各类信息平台,让更多群众和企业参与制规全过程。涉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采取分片区、分层次、分专题座谈、听证的方式,专门征求有关群体、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政府立法建议、提案,回复率达到100%,无遗漏,不迟延。(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文件起草单位)
9.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南通市南通市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办法》(通政办发〔2019〕96号),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合法性审查率达100%,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文件起草单位)
10.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清理、后评估机制。规范性文件按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健全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制。完善规范性文件清单管理制度,实行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严控相关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开展实施后评估,选择1~2部规范性文件开展法律运行评估,后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修改、废止的重要参考,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和废止。(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民主法治化
11.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研究修订《某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为政府及部门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建言献策。(牵头单位:政府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12.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讨论决策事项,应当保证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在重大决策集体讨论会议上最后发言,并在集体讨论基础上做出决定。行政首长拟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在会上说明理由。讨论情况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牵头单位:政府办,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13.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及其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应积极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注重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工作质量。进一步推动镇(区、街道)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增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效。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和评价。(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14.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后评估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一般不少于30日。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对决策草案的可靠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应当组织决策后评估。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政府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对市场监管、野生动物保护、卫生健康、文体旅游、生态环境、农林水利、城管综合执法指导监督。公布市级机关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成立市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及时解决因机构改革或综合执法改革产生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职权争议。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评估验收。(牵头单位:编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相关执法部门)
16.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托全市统一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依据、运行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执法结果等信息。结合机构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重新梳理并公布全市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事项等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并报本级政府和本级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相关执法部门)
17.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全过程记录的方式、记录内容、书面记录与执法文书管理、执法记录装备管理及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记录装备的投入。对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全程音像记录。完善执法环节,研究执法记录装备拍摄标准,确保全程记录执法行为、全景回溯执法环节。(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相关执法部门)
18.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全市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修订行政执法文书统一示范文本,发挥法制审核作用,统一审核标准,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原则上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执法人员总数的5%。强化全市法制审核人员队伍培养和轮训,努力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法制审核人员队伍。(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相关执法部门)
19.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不少于40学时。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完善学习考试系统,实行信息化考试。完善执法人员库动态调整,实现实时更新。规范执法辅助人员资格管理,实现规范化辅助执法。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相关执法部门)
20.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工作。落实《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推行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开展案件移送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活动,规范公安统一扎口受案审查等机制。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中心工作机制,规范运行“六个平台”,强化前期介入、合力攻坚,做好公检法案件办理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专家咨询平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水平。(牵头单位:司法局、公安局,责任单位:各相关执法部门)
五、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21.加强诚信政府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确保行政权力运行合法化规范化。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承诺事项的实施、督办、报告、公开回应等机制,切实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发改委、公务员局、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22.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认真及时研究处理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意见,确保满意率达95%以上;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公益诉讼等行政案件按规定出庭应诉,出庭率达100%。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及时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100%。自觉接受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向监察机关反馈相关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100%。(牵头单位:政府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23.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牵头单位:审计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24.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整合各部门非紧急类政务热线,纳入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管理,并充分发挥作用。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并依法作出处理、反馈。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完善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加快推进政务新媒体融合发展,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并动态更新。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等制度,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事件后5个小时内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办新闻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牵头单位:12345市长热线、行政审批局、公共治理服务中心、网信办、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5.完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信访、行政裁决等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有机衔接。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和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水平。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意见》,健全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机制。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推行群众合理诉求“最多访一次”机制。全面落实“领导包案”、依法逐级走访、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责任清单等制度,压实信访处理属地责任,引导群众逐级表达诉求和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牵头单位:信访局、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26.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受案率、审结率100%。按照上级部署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优化人员配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强化行政复议诉讼纠错案件分析研判,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实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常态化。(牵头单位:司法局)。
27.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改进和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明确年度“谁执法谁普法”普法项目清单。深入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定期开展“以案释法”宣讲活动。严格执行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标准,按照“覆盖城乡、便捷民众、设置合理、功能多样”要求,强化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牵头单位:政府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28.深化政务公开。推动政务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提升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严格按照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南通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则》等要求,加大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动态调整、协调、受理、交办、答复等工作。(牵头单位:政府办,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七、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
29.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在推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开展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镇党政联席会定期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30.制定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2年)》实施以来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总结评估和群众满意度调查。根据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制定《某市法治政府建设方案(2022-2025年)》。(牵头单位:依治办,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31.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政府各部门)
一、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企业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指导原则
*市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环保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提出投保企业的范围;保险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规范;保险公司积极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投保企业自主选择已经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种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
(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先期重点选择滇池流域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和企业,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对第三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逐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相关制度。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费率测算、理赔服务等制度。
(四)互惠互利,双赢发展。环保部门、保监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履行监管职责,提高企业环保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和壮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有效化解污染事故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投保企业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抵御污染事故带来的经营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利益;保险公司提供优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促使出险企业快速恢复生产;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市场化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投保企业的范围
(一)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处置企业,以及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化工、焦化制气、制药企业应当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滇池流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处置企业,以及化工企业应当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鼓励滇池流域以外从事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电镀、焦化制气、制药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四、保险责任的界定
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而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
(二)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三)发生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尽量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者为了抢救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
(四)发生意外事故后,对于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五)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投保企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企业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
(二)投保追溯日以前就已经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已经存在的污染损害;
(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四)自然灾害;
(五)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免责损失。
五、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的义务
(一)投保企业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提供环保年检情况相关资料,并按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用。
(二)投保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损害的发生。
(三)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就保险相关的风险事项对投保企业的场所、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查勘,投保企业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四)意外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尽力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将对第三者的损害程度降至最低,同时,通报保险公司。
(五)保险公司在得知投保企业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投保企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对属于保险责任内的,在与投保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后,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六、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积极有效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明确专人主管、专人负责,扎实做好企业和保险公司的沟通服务,积极组织、督促落实辖区内企业的参保工作,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加大查处力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达标。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保险责任,严肃查处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论文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社会责任完善
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自1924年由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以来,就受到很多挑战,其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其内容还是责任对象都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丰富扩大。今天,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行为对自然界、人类社会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环境污染、环保、资源枯竭、商业道德等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再次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市场风险和企业困难面前,如何调和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使之平衡;在公司与其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存在着利益差异和冲突时,如何促使企业积极采取应对策略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与政府和社会共克时艰,转“危”为“机”,在危机之后的经济繁荣中获得更大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当务之急。
一、应进一步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
我国新《公司法》第5条虽然明确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体现了我国通过成文法的方式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努力。但是这一条款是放在总则中,带有宣示倡导性,并没有揭示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涵,没有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对方,也没有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且用语抽象、政策性色彩浓厚、表述笼统,使用了许多内涵和外延均不确定的词语,如“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也没有相应的违反公司社会责任的专门法律责任条文。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是什么,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一直以来在我国学术界就存在着争议。
其实公司社会责任本来就是一个处于发展变化中的综合多元的概念,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道德层面,也不能直接地上升为法律层面。首先作为一种义务公司社会责任具有法律属性,即强制性,法律责任为公司社会责任设定了最低标准;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的意义更在于其道德性和宣示性,道德准则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因而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应该是一种法律责任和道德准则的统一。
虽然道德准则(倡导性)在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中至关重要,对于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有效地补充,但是由于道德准则缺乏法律强制力的约束,主要依据人们的内在信念、觉悟和社会舆论起到规范约束主体行为的作用,加之目前我国的社会诚信状况,把社会责任的实现寄希望于公司良知基础上尚过于脆弱,道德规范对公司的行为仅仅只是一种软约束。再者公司社会责任本身就是一个边界模糊、内容庞杂的概念,如果没有法律的确定、强制,不仅不会实现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而且还有可能使企业的基本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现阶段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应当是法律责任(法律性),而且将公司责任由道德向法律规范转化也是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鉴于此,建议应当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内容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的规定,从细节上加以完善,使法条内容更具有现实操作性。
二、健全公司社会责任的综合治理机制
目前我国有关公司社会责任在立法上只有《公司法》第5条这一原则性规定,在其它的法律法条中并未有关于社会责任的系统性立法。而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包括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等在内的诸多领域,远非一部公司法所能囊括。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完善和具体实现也并不单单是体现在公司法中,而应该是一个层次化的、由不同法律规范的不同法律条文组成的共同构架。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推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建议立法机构应当加快相关法律体系建设,除了在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公司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外还要把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将其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纳入《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之中,如对企业经营的目标、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原则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等。最终形成以《公司法》为核心,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等相关部门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公司法的社会责任条款起统摄的作用,为其他具体法律规则提供价值指引,当社会对公司提出更高的社会责任要求,其他具体规则由于稳定性和天生的滞后性无法作出调整回应的时候,司法者即能够借助公司法社会责任条款的道德规范功能,借助法技术手段,裁判纠纷,为利益相关者提供特别保护。
与公司社会责任广泛多层次的内涵相适应,公司社会责任往往需要通过多种机制来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9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就从经营者、股东、债权人、职工、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制度建设和信息披露等八个方面指出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标准。尽管这一指引内容只有38条、还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这表明我国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已经进入了尝试阶段,不只是停留于《公司法》第5条的宣示条款阶段。
此外,践行公司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司法救济的有效性,为提高司法裁判之绩效,建议由商务部、证监会等部委出面,组织各行会或商会组织根据本行业特色,制定颁布《公司社会责任实施条例》,以利于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时妥为考量。并由最高法院公布一批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典型案例,以为下级法院提供事理逻辑支撑。设立职工参与制度在推动公司社会责任过程中从各国实践看,工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会具有特殊的地位,工会是从公司员工选出来的人员构成,它本是独立于公司之外不受政府控制的监督审核机构,其宗旨是向公司管理层反映员工的需求,监督公司实施其社会责任。尽管新《公司法》对职工参与权作了很多实体性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对雇员的劳动合同责任,第52条第2款、第118条第2款也确立了职工监事制度,第45条第2款、第109条第2款对职工董事制度做出了倡导性的不同要求,但是对作为工会成员、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劳动者”的公司法地位目前在我国仍未得以确定,且这些立法仅仅是粗线条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有利于职工行使民主监督权的作用,但受监事会自身地位的约束,这种作用仍然是有限的。
在公司立法中吸收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制度,其既是现代经济民主和公司民主的发展趋势之一,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因而我国可以吸取欧洲的成功模式,确立“劳资同权、劳资平等”观念,通过设立“劳动关系委员会”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参与公司管理、行使劳动者知情权与监督权;明确职工要求分配红利的请求权,并创造条件让职工直接持股,从而保障职工的经济权利;调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确立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衔接方式和程序;在《公司法》中增加相关保护性条款,保证职工董事、监事不因行使相关职权而遭辞退、受罚或其它不公正待遇,并赋予职工本人或工会对违反这一保护性条款拥有的诉讼权利;并明确规定公司、股东、管理人员侵害职工参与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达到从实体到程序上的对职工参与权制的完善,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有效规制。
三、建立完备的监督与激励机制
法律的实现是需要多方保障的,有效的监督机构对法律的实施不可或缺,有了对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还应有对其有力的监督实施机构,只有这种外化的强硬性机构才能对公司这个市场中的活力分子进行有效的规制,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一)加强政府的监督力度
政府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主体,是一个特殊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发挥政府的引导监督作用。对政府而言,监督公司社会责任的实施是政府机能的一个重大转变,政府有必要建立起激励和约束公司经济活动的一个长效机制,采取合法适当的干预模式,对公司进行谨慎干预,充分运用政府采购、税收优惠和宏观调控政策来引导和规范公司的行为,正确引导公司实施社会责任标准;同时政府要在尊重公司的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保护公司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的应有秩序,积极地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的环境,设立完备的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讨论和评估,对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于不履行社会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要予以严厉的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使市场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基本功用,从而调动公司的社会功用得到全面地发挥,才能推动公司社会责任逐渐在我国更好地履行,最终使我国公司的道德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在推动公司社会责任过程中,其他非政府组织、消费者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在各个环节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通过非政府组织的努力,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这也是目前国际上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发展的最主要的特征之一。社会责任活动最初起源于消费者对违反社会责任企业的抵制。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掀起的社会责任活动高潮中,消费者组织的参与和引导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所起的推动作用,就不可能有社会责任今天的规模和影响。从建立公司社会责任机制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应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监督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活动中来,这样有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再者,在信息化时代,社会评价、舆论压力也能构成对公司自律的动力,对于敦促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有着非常重要的正面意义,因此还可以通过媒体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等多元化渠道,广泛宣传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使广大公众都熟知这一概念的内涵,提升人们的思想境界,加深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全民共同监督企业的社会氛围,来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