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高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高校建筑工程的发展,既受计划经济的制约,又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但总的来说,高等学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正日趋程序化、正规化、法律化。我们必须从以往的工程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高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我国高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概况
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是大学教学、科研、产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1977年我国正式恢复高考制度以后,我国的高等学校发展重新得到各界的重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高校的基本建设投入也随之加大,特别是最近10年,我国各高校对建筑工程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投资额度占整个学校预算支出的大幅度增加,从而开创了我国高校办学历史上基本建设规模的新局面。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上世纪50年代建设的高等学校,水、电、暖等基础设施从“量”的角度看,已经严重制约着现代化大学教育的发展;从“质”的角度看,也在逐渐老化,不堪重负,有些建筑甚至成为危房;从“美”的角度看,与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也不适应,与学校环境育人的功能也极不吻合。高等学校基础设施的新建、维修、改造、装饰美化等所需列支的经费,在学校日常运行中所占费用的比例越来越大,对这些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控制应给予高度重视。基于此,在过去的这些年中,从事高校基建工作的同志们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校越来越重视发展空间的拓展并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二是高校的教学楼、实验室等办学硬性条件普遍得到明显的改善;三是高校学生的住宿和膳食条件有了令人欣喜的变化。
过去,高校工程项目根据各高校的不同机构设置与环境特点存在着不同的管理方式。高校的后勤在实施社会化改革之前,学校与后勤的关系不是甲乙方的关系,学校的基础建设项目一般由学校的基建处和后勤两个部门进行管理。这两个部门的管理方法是:一定经费额度以上的新建工程,由学校基建处经过规划立项等严格审批程序确定经费预算等,前期报审后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方,使其依法建设;对于维修改造工程,则是由学校的后勤部门来承担,所以无论是规划立项及预算、还是队伍的确定等,多少有些随意性,有时被戏称为“手指工程”,领导或部门提出要求,往往因为时间关系,就边设计边施工,计划性差,经费控制难度大,工程质量的好坏全凭施工方的“良知”和施工管理人员的责任心、管理水平,没有正式的监理队伍从事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的可靠性差。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要求,学校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需要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国家对专项资金依法管理、对专项工程实行预算管理和招投标管理,这对学校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的管理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北京理工大学,2003年,学校相继制定了《北京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北京理工大学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管理办法》;2004年,参照建设部、财政部七部委联合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制定了《北京理工大学基础设施改造与房屋修缮项目招投标及工程管理办法》;2005年.制定了《北京理工大学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及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制定了《后勤年度计划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一系列措施表明高校基础设施的改造与修缮工程也必将逐步按照正规建设工程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2我国高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目前各高校都非常重视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也积极探索加强该管理的途径与方法,但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冲击,在高校建筑工程建设领域推进改革、加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已迫在眉睫。目前在高校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方面,特别是修缮、改造过程中的审批、内控、内审、监管等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也不够规范。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就是在高校建筑工程建设项目领域贪污、受贿等犯罪现象屡见不鲜。结合多年从事工程设计与管理工作的经历,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高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键词:山体别墅工程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管理策略
引言: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公司,管理尤为重要。管理好不好直接影响效益和成果,乃至企业发展前途。据相关媒体报道,2007年11月13日,“全国房地产经纪百强企业”深圳中天置业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置业)爆发财务危机,公司法人代表、总裁蒋飞涉嫌卷款逃跑,这家拥有140家门店、2000多名员工的中介公司一夜间就崩盘。其实,不考虑蒋飞的财富观等因素,单就中天置业而言,资金链断裂是其爆发危机的主要原因。据中天员工及众多行业人士称,中天挪用客户各类资金太过火,拆东墙补西墙的经营模式遭遇两个月的惨淡楼市后,其资金链当年9月左右就已开始出现危机。或许不是巧合。2007年初,建设部与中国人民银行曾联合《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解决房地产经纪机构挪用交易资金问题,要求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于是,该《通知》与当时中天置业的困局“完美”地呼应在一起。如果中天置业的风险管理有效,在该通知之初便给予足够重视,并及时调整资金运作相关模式,通过压缩相关费用等措施来解决挪用资金的问题,很可能便不会出现如此悲剧。时间不能倒流。但中天置业的案例,至少能给公司的管理工作予以启示:关注细节,灭风险和危机于萌芽。
山体别墅工程控制管理试行办法概述:
成、败之间在于管理,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这里我要说明的是在房地产项目管理中,山体别墅项目是最难的,山体别墅工程控制管理试行办法是经过各专业现场工程管理经验十分丰富的人员总结出来的,就技术含量而言,相对比较高,因此在工程施工前以及施工中,必须加强管理人员的相关培训,全面提升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全面推进整个山体别墅项目的实施。
山体别墅工程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管理策略:做房地产的人都知道,做平地小区比做山体小区容易,做高层比做别墅容易。在同一城市不同项目工艺要求不一样,但主体及节点做法一般相差无几。山体别墅工程控制管理试行办法如下:
对上面工程控制管理试行办法我总结出有以下几点:
一、与其它项目比它更全面性。山体别墅工程控制管理试行办法涉及到的前期、勘察、设计、工程、各专业配合等细化到点。因为是山体,前期增加了珍贵树木、古墓等因素;勘测增加抗滑移;设计增加挡墙、泻洪、护坡、庭院景观;工程要细化到每个点,设备、材料要提前进场,现场穿插施工很多,横道图及网络图要注意按节点控制等。主要是图纸上因场地、时间等原因不能做到的,现场先做到后到图纸上,所以它很全面。
二、与其它项目比它更具有节点性。山体别墅工程控制管理试行办法重视节点,如程控制管理试行办法中:图纸控制是重要节点,这里图纸不象一般项目要求的建筑单体图纸,这里要求是挡墙、泻洪图纸先考虑,接着市政道路、综合管线等图纸都要提前出来。做别墅前期图纸设计工程量很大,而且要求所有图纸要全,这跟一般房产项目不一样。一般房产项目先是主体单体图纸,最后才是综合管线及小区景观图纸。节点控制如化装,增一分则太厚,减一分则太薄,要控制恰当才最好。
三、与其它项目比它更具有目的性。目的性明确主要是资料和施工工序。山体别墅工程控制管理试行办法中把资料放在主轴上正下方、绿蓝字体显示。是因为资料是影响验收及今后交房的关键线路,很多楼盘都因为资料不完整及滞后导致交不了房,造成房地产开发单位很坏影响。所以资料是房地产开发单位重中之重的。施工工序也一样,一般小区都先土建完成再景观。山体别墅不同了,先要考虑景观;一般小区先房子后设计路,山体别墅先路后房子;一般小区先建筑主体图纸,后综合管线图纸。此工程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目的性很强,重点很明确,就如上山砍材,先磨刀,并带好必要工具,有很好目的,砍材质量好、数量多,人也轻松。
四、与其它项目比它更具有复杂性。从山体别墅工程控制管理试行办法中不难看出主线很复杂,穿插的枝线更复杂。山体别墅零星工作多,各工种多,施工互相配合的多。山体别墅施工与一般项目比就如用军作战和团作战比。别墅如麻雀,麻雀虽小五脏具全。每一幢别墅就是一个师,而别墅与别墅之间就如团啊,连啊,队啊之间配合,复杂而要正规。工程控制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排出哪个工作进入,那个工作可以开始,哪个工作可以休息。指挥大战不仅设备要充足,人员要充足,供养,医疗等之间配合都不能少。大战能赢赢的是指挥,赢的是配合,赢的是控制。现在是很了然了,好好运用就可以打赢管理这场大战。
五、与其它项目比它具有历史性。山体别墅工程控制管理试行办法以线路图纸的方式明确施工各节点及该注意的问题。就如设计汽车有了汽车图纸,管理升到这个程度也是一种新技术。虽然现在只是试行,工作中要不但完善和修改。但有它指导施工,总指明工作方向和思路,不会再走弯路,也少犯错误。所以它具有历史性。
结语:我国的建筑产品的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生产建筑产品必然要求科学管理,绿色施工,不仅要在节约方面达到相关标准,而且要在科学化方面严格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推进,相信科学管理的未来一片光明。山体别墅工程控制管理试行办法确实有不少优点,也等待我们去发现并时刻更新、完善它,它将是我们管理制胜之宝。没有想不到的,只有做不到的。做到老,学到老,把新技术、新方案、新科技等做成样板,时刻去完善它,今后是一笔很可观的财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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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
(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
(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第六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七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单位已及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建筑业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无力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使用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人数、金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筑业企业限期支付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未支付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函告审批主管部门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发放给农民工。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在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审批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在30日内补足相应资金:
(一)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拖欠工程款数额为限补交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建筑业企业补足;
(二)建设单位已按期支付工程款,因建筑业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业企业补足保证金。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控,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建立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对建筑业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筑(装饰)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对承担分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负有督促责任。
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或补足工资保证金,有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等行为的,由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审批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权益,在施工现场悬挂劳动保障权益告知牌;完善施工班、队分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逐月支付,按时结算,建立台账”的制度,按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工程项目完工后对劳动者工资进行一次性结算,在财务账上有劳动者签名的工资签领表等台账内容;建立用工档案,对施工班、队人员登记造册,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工资后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处理、拖欠工资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分别记入诚信档案。劳动保障部门不予通过当年劳动年审,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套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或追索工程款,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二)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三)发生欠薪逃匿行为的。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举报。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审批主管部门通报。农民工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建筑业企业应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劳动者工资签领表等资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明显的位置,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7天。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招标或委托方式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含分包,下同)建设工程,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
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外地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到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包建设工程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省级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其中参加投标的,必须领有投标许可证,中标后再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承建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注册期满,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二)提供劳务的,持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和所在地区县以上建筑业主管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登记注册。注册期限按年度确定,每年登记注册一次。
五、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的营业范围,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根据该企业等级和曾承建的工程质量等情况核定。外地建筑企业应按企业等级和核定的营业范围经营。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施工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接受本市建筑业主管机关和公安、工商、环境卫生、劳动、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区、县建委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市和区、县建委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经批准并按规定注册登记的外地建筑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外地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缴纳管理费:
(一)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建设工程的,按工程造价总额的6‰缴纳;承包安装工程的,按人工费8%缴纳。
(二)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按每人每年24元缴纳。
(三)向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国建筑企业和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按劳务费6%缴纳。
九、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建委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如下处罚:
(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经批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或者外地建筑企业未经批准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提供劳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二)外地建筑企业以伪造、涂改、租用有关图章、证照等非法手段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提供劳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非法向外地建筑企业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工商行政、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行政、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关键词:安全;施工管理;问题
引言:建筑工程行业是传统的职业伤害事故多发行业,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安全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着我国建筑行业与国际的接轨。近年来建筑领域事故频频发生,分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对策和措施,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一、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现在建筑工程安全的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果每个要素存在的异常和危险都能得到有效地调整和严格的控制,那么建筑工程中的安全问题就会不复存在。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的安全问题主要是它的危险源。危险源一般是指一个施工项目整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设备及其位置,也是可能导致死亡、伤害、安全问题、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上述情况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状态。从整个施工的现场上看,评价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体现了系统论的基本要求,施工安全无小事,凡是涉及建筑施工人员切身安全和利益的事情,再微不足道的安全问题,也要竭尽全力的去解决。同样,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很熟悉施工现场和施工的范围,同时也应该进一步了解施工现场中哪些是施工现场的危险源。例如,通过对整个施工现场施工过程的分析,界定出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施工区域、施工环境、设备、人员等这些是否属于危险源;同时,还要很清楚的了解这些危险源的危险性质、危险程度、存在状况、危险源能量与物质转化为事故的转化过程规律、转化条件、触发因素是什么。
做为管理人员要正确的掌握和分析危险源的相关信息和内在的矛盾与联系,通过分析原因到结果的途径,揭示其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才能得出正确的分析结论,才能采取恰当的安全对策措施。此外,很多职工的私人物品常常与一些仓库和危险性很强的物品一同堆放。很多工地的临时住所居住的建筑工地人员很多,空气流通等非常不好,常常只有一个门,一旦失火,人员难以疏散,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因施工需要,部分施工现场仍然采用木制等。可燃性的脚手架和易燃材料作为安全防护物。那么就要注意这些易燃和可燃性的材料要远离居住场所,加强防护管理。
二、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与优化措施浅析
1、坚持“三级”安全培训制度,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是安全工作的基础。
“三级”培训就是业主、总包和施工单位的培训。实践证明:只有通过这三级培训才能使那些综合素质相对较低、安全意识相对淡薄的进场施工人员,了解或熟悉“入场须知”、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等,从而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防范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这“三级”培训应强制执行,否则不能进场施工作业。目前很多单位特别是个体小型承包队,很不情愿地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一怕耽误施工(作业)时间,二还要付出一定的费用,常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推托,得过且过。针对这一现象,本文强调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落实“三级”教育,企业有“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的规定,无论是企业内部还是企业外部的施工现场都应这样做,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为目的,这也是安全工作的基础。
2、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保证体系
(1)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做到安全生产组织到位、安全教育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努力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抓好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基本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三级教育制度。
(2)安全教育要注重实效,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
企业年初要制定安全教育计划,特殊工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要求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对新工人的岗前培训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对全体员工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学习《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安全方面的有关标准及常用知识。对一些专业管理人员需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法规、劳动保护与消防、中小型机具、土方作业、现场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垂直运输设备、模板工作、起重吊装、文明施工、现场急救等安全常识。
3、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及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手段,是安全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工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应由项目经理组织,定期进行。工程项目组、车间、科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如电焊、气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等应进行专业性检查。春季风大,要着重防火、防爆;夏季高温多雨雷电,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冬季着重防寒、防冻等。节假日前后要针对节假日期间容易产生麻痹思想的特点,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另外在工程或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检修中、工程或设备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必要的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4、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
(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首先,要审核安全文件。比如审查安全文件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专项方案是否附有验算结果、详图、文字说明;安全文件的内容是否全面等。其次,要检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监理部在工程开工前应检查各类施工设备、设施、机械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现场消防器材是否准备到位;施工现场生活、生产临时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首先,常规检查: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施工现场大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况。其次,重点检查。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施工中常发、多发的危险因素重点控制、重点检查。
(3)验收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的安全验收,应对工程实施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验收整改情况。二是监理的安全资料整理归档。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监理的安全资料整理归档,并移交给建设单位备案。
三、运用科研成果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通过加大科学技术投入含量,用于减少和弥补人为的错误,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改变传统落后的施工工艺,努力做建筑企业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解放生产力,变手工操作为机械作业,变高空作业为地面操作,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安全因素。掌握并运用人机工程学和安全心理学的科研成果,调整好施工操作人员的心理,生理特征和状况,避免员工在情绪低落时出现失常行为,有效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
【关键词】高职院校;新校区;建筑档案;规范管理
近几年来,不少高职院校随着高职教育的发展和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都先后开展了新校区建设。有的已全部建成投入使用,有的分期建设竣工部分已投入使用,还有的处于在建或待建设中。新校区建筑档案是整个新校区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原始资料,也是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必要材料,还是日后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扩建的依据和凭证。但在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上暴露出的问题逾来逾多,有的不仅给新校区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护与修缮带来较大困难,而且还形成一些安全隐患,甚至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现以四川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四川职院)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为例,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思考其对策,对进一步规范高职院校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院校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一)给排水系统档案严重缺失
四川职院新校区规划面积1100亩,建设工程从2004年开始逐步立项,分三期完成。第一期建设工程于2005年8月启动,至2007年上年主要完成教学大楼三座、图书信息大楼、学生宿舍八栋和第一学生食堂、(汽车、机械和建筑)三个实训中心及其基本道路网管工程。第二期建设工程相继于2008、2009年完成了教学楼两座、学生宿舍三栋和第二学生食堂、行政大楼、培训大楼、校医院大楼、风雨操场、田径运动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建筑工程。部分建筑项目投入使用后,不到三年时间,给排水系统出现多处泄漏。有关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维修需要的新校区建筑工程给排水系统图纸资料学校档案管理机构未搜集存档,从工程指挥部及相关管理者手里也没找到,从而使寻找泄漏源(管道)十分困难,不能分管道施工及时堵漏,只好待暑假师生离校后统一停供水检修。有的地方由于长时间泄漏,以致道路积水、路面湿滑,发生多起师生通行过路跌倒受伤的安全事故。在暑假学校基本没有用水的情况下,每天泄漏自来水数千吨,粗略估计供水系统泄漏给学校造成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可见,加强高职院校新校区给排水系统建筑档案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二)工程建筑档案管理不规范
第一,新校区工程建筑档案无人专门管理。1988年国家档案局和计委联合颁发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联发[1988]4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资料工作,并建立与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四川职院自2005年成立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以来,至今既未明确相关领导分管新校区建筑档案工作,也没有配备专人负责建筑档案管理,更没有委托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委派人员兼职管理新校区建筑档案。尽管近两年要求新校区建设工程资料管理员兼管建筑档案,但仅有的一个资料员,经办与管理新项目报批资料、在建项目使用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都深感力不从心,更无暇顾及建筑档案的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可见,新校区工程建筑档案始终处于无专人管理状态。
第二,新校区已竣工项目文件资料归档不及时,档案欠完整。根据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令第136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标[2002]8号)的要求,凡是与新校区建筑工程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新校区建筑工程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象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搜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综合类文件。包括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财务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相关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文件、审计报告及有关声像资料。二是土建工程及水、电、防雷、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文件。包括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交底等记录;原材料、零部件、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例的测试报告及出厂质量合格证明;隐蔽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文件、工程质量事故记录及处理文件、施工技术总结等。三是竣工验收文件。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全部竣工图纸;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及环境保护方面符合要求的验收文件等。
四川职院新校区建设一期工程全部投入使用近六年;二期工程除艺术大楼在建外,竣工建筑项目已投入使用近两年了,新校区已竣工建筑项目既没有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的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也没有及时移送学校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据走访调查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相关管理人员,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项目的文件资料上看,档案资料缺失情况也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地下管线的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图,基本上没有搜集归档。其二,在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文件资料中,相当部分工程项目没有原件,多数都是复印件,有的项目甚至连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都没有。其三,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不完整,有的建筑项目尽管已投入使用,但至今也没有竣工验收文件。其四,从已搜集起来的建筑施工文件来看,破损、残缺、污染、字迹模糊等情况也比较突出,有的已失去档案保存价值。
二、高职院校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一)建筑档案管理法规意识淡薄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国务院相关部委先后颁布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在高职院校的新校区建设过程中,一些主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管理者,片面强调建设工程的工期、进度,忽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重工程建设、轻档案管理”现象不是少数,以致建筑工程档案管理成了新校区建设中的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带来许多遗留问题。
(二)建筑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高职院校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不规范的重要原因,就是管理制度不健全。四川职院在执行国家及相关部委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法规方面,没有形成系统的符合学校实际的实施细则。新校区工程建设开始后,仅仅以“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制订了《新校区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细则》在内部试行,且内容尚不全面,如,既未明确规定新校区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配备、新校区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也没有就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如何协同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做好建筑档案管理作出相应规定,以致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长期处于“各自为阵”、“单打一”的局面。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不规范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的要求,凡新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且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为验收依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也指出,凡新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然而,四川职院新校区建筑工程有相当部分建筑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了,有的建筑项目虽然进行了竣工验收,但验收程序不规范、过程很简单,未将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列入竣工验收议程,从而导致新校区建设档案资料不能及时完整归档。
三、规范高职院校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的对策思考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依法办事
目前,在高职院校新校区建设蓬勃开展的背景下,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应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开展法纪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在新校区建设工程的主管领导及管理人员、高职院校档案工作主管领导与档案管理队伍中,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引导大家明确认识,增强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管理档案资料,是规范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奖惩逗硬
依法管好高职院校新校区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就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做到奖惩逗硬。一要根据国家相关部委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高职院校新校区建设实际,制订科学系统的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细则。从而,明确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及相互协作要求;明确建筑档案管理相关负责人、管理人的职责职权;明确建筑档案管理工作目标、操作规程及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奖惩办法。二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奖惩逗硬。高职院校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的相关负责人与管理者,应遵纪守法,严格按规程操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先进不奖励、落后没惩罚,档案管理工作就很难规范,更无法上水平。
(三)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近几年来,高职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现有的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已经远远不能适应高职院校发展的要求。如四川职院现有的档案信息科设置在学校办公室,目前有科长一人,管理员二人(其中一人将在本学期结束前退休)。他们要协调管理好涉及全校13000多学生,近800名教职工的基本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10多种类型的档案资料是十分困难的。因而,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应按照《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高校,要设置“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学校档案管理机构,结合基本建设、党政管理、学生管理、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主要档案类型的实际需要,配齐配足档案管理人员。二要切实抓好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应通过业余函授、网络教育等方式开展档案专业的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采取“短期培训”、“集中学习”或“以老带新”的形式,开展建筑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分类专项培训,使高职院校档案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主动适应新的要求和新的需要。
(四)规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重视档案验收
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搜集、验收建筑项目(工程)立项文件、监理资料、设计施工图纸等档案资料的必要环节。如前所述,有的高职院校在新校区建筑工程竣工后,仅仅“急于交付使用,不急竣工验收”甚至“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有的“讲工程质量验收,不讲建筑档案验收”。针对这些违反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情况,高职院校规范新校区建筑档案管理,首先应依法规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按法规要求、操作规程,严格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其次应高度重视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个重要内容,纳入竣工验收程序或议程,做细做好。应严格要求建设工程的有关方面及时备齐备好文件数据档案资料,缺少的档案资料,应限期补齐,不合规范的,要限定时间修改完善达到要求,否则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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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区南水北调、十白高速、东环路、三环工业园等重点项目移民安置房、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等约3000户个人建房均陆续开工,这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赶工期、资质不全、工法落后、资金短缺、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经区政府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如何加强我区个人建房的安全监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各级领导干部的社会责任和政治前途。重点项目个人建房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坚决纠正重进度轻安全、讲客观列困难的错误倾向。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把安全生产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克服畏难思想,以积极的态度做好此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合作。
(一)对拆迁安置、移民安置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1、项目主体即是安全责任主体。各乡镇街办(开发区)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自区域内的拆迁和移民安置项目安全生产负日常检查和监管责任。
2、区住建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重点项目拆迁和移民安置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各施工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负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
4、各监理公司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各项目指挥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区委、区政府明确的职责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协调责任。
(二)对施工企业有资质、具备合法报建手续的个人建房安全生产监管。
1、各乡镇街办(开发区)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辖区的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
2、区住建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检查。
3、各施工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负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
(三)对施工企业无资质、不具备合法报建手续的个人建房安全生产监管。
1、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区住建局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日常检查。
2、无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小包工头)不得承接建设工程、无法定建设手续的个人建房不得开工建设。各乡镇街办、村(居)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个人建房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并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办。严格禁止无规划、无报建、无施工资质擅自开工建房。各街办、村、社区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乡镇街办负责。
3、建筑施工企业从事违章建设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建房从事施工活动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暂扣或吊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协助乡镇街办、开发区对违法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4、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完善安置建设相关手续,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并有专人办理此事;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学习、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做到培训有计划、考核有指标;
三、对应由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并将其分解到部门、岗位和人员,层层建立责任制;
四、配备兼职的复议应诉人员,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执法监督检查和内部制约制度;
五、行政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接受上级执法机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七、对出现的错案和不当的行政行为能及时复查和纠正,能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及时依法查处执法违法人员;
八、制订本单位执法规章、规定不与上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一经发现及时纠正并消除影响;
九、贯彻国家、省、市制定的行业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市建筑业发展方针、政策,制订本市建筑业发展战略的发展规划;
十、贯彻国家和省、市技术规范、规章、标准、定额,制订本市建筑业技术发展规划、措施;
十一、按法定程序研究制定本市建筑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培育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报建、合同审查,对违反建筑市场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核或组织听证后,报委负责人决定。协调施工招标和定额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建筑工项目实施、协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颁发施工许可证;
十四、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预制构件生厂家、预制砼生产厂(站)、试验室、监理、中介咨询机构的资质审查、发证工作,关键岗位专业人员资格证管理、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入境的审查、注册登记工作、查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砼预制构件质量和建筑用材料质量监督与检测,及建筑施工项目的评优;
十六、负责全市建筑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建筑勘察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市场单位的资质审查、报批、年检、发证工作,管理监督建设项目方案竞选,审查勘察设计合同,负责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质量评优活动,查处无证设计、越级设计、非法交易等违章勘察设计行为;
十七、负责全市建筑劳务队伍的资质管理、劳务合同管理、负责建筑劳务人员技术培训、核发上岗证书、查处建筑市场劳务违章违纪,规范建筑劳务市场行为。统一管理成建制外出施工企业及驻外办事机构,引导企业开拓外地建筑市场,输出建筑劳务;
十八、负责全市电梯行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电梯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制定本市电梯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电梯安装、改装、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资质证书发放和管理,负责电梯运行事故的组织处理统计上报工作,查处违反电梯行业管理法规的行为;
十九、承办市建委委托的其他事宜。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要职责
1、受**建管局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指定的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专项抽查,并向委托部门提出检测报告及抽查工程(材料)的汇总资料;
2、接受司法、仲裁部门的委托,对指定的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仲裁检测和鉴定;
3、对建筑工程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及连接件、混凝土试块、防水材料等实行有见证取样的项目,严格按照见证送检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测;
4、接受社会委托,承担资质认可计量认证与审查认可(验收)[认证参数见附表]范围的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的检测业务。
政策法规科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省、市制定的建筑行业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市建筑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建筑发展战略、规划;
2、负责做好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工作;
3、根据各部门行政处罚意见,向上级法制机构提出审核和组织听证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罚。
4、负责全局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5、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发展等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6、负责做好全局依法行政基础性工作;
7、负责做好全局有关法律法规咨询工作及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审查工作。
劳务管理科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劳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2、负责新建劳务企业资质初审上报;负责外地进蚌劳务企业的备案工作。
3、负责建筑劳务企业行业管理;
4、组织开展建筑劳务人员培训和技能鉴定;
5、组织本市劳务企业对外输出工作。
6、查处违反有关建筑劳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有关建筑劳务用工纠纷和投诉,维护建筑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7、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日常工作。
建筑市场管理科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有关建筑市场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2、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报建、合同审查,对违反建筑市场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3、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有关建筑管理手续的联审联办工作。
4、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的前期协调和重点建筑工程的协调服务工作;
5、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项目前期手续的办理;
6、审查施工许可证发证条件,做好施工许可证发放工作;
7、及时做好相关业务的统计上报和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8、协调工程招投标和定额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监督科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落实;
2、对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3、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工程项目开工验收制度,查处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做好安全监督手续的办理工作。
4、负责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塔吊等设备的安全检测工作;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推广应用先进安全生产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5、组织关键岗位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6、组织做好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评审及省级标化工地评审申报工作;
7、参与建筑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受理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建筑工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8、协助企业做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及理赔工作;
9、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标准条文的施工行为。
资质管理科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检测试验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预审、汇总上报、年检、备案和管理工作;
2、负责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注册备案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项目经理、监理人员不良业绩的查处和记录;
3、负责外来进蚌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
4、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从业资格动态管理,查处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5、负责全市建筑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查处无证设计、越级设计、非法交易等违章勘察设计行为;
6、负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统计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站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2、负责建筑工程质量、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预拌砼质量、建筑用材料质量的监督巡查,做好全市检测试验单位质保体系及工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根据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范围受理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并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4、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工程备案受理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记载涉及工程质量的不良行为。
5、根据委托的监督范围,负责做好全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工程质量缺陷告知制和工程质量备案信息。
6、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工程质量信息,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7、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评优工作,推动建筑科技的推广应用。
8、负责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做好全市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督处理。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9、负责三县工程质监工作的指导与监管,落实企业质保体系的监控。
办公室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建管局机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2、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全局文稿审核和文字处理,起草有关文件和报告;
3、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档案、、保密、信息等工作;
4、负责全局对外联络、接待、后勤保障及车辆管理等工作;
5、负责全局宣传教育、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组织人事及日常党建、外来施工企业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管理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推动我县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方案》(昭建联发发20xx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强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和新型节能设备及新工艺、新技术在建筑节能工作中的推广和应用,构建新型建筑体系。
2、确保全县民用建筑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
3、确保县城区范围内建筑节能设计率达100%。
4、确保县城区范围内建筑节能实施率达80%,带动乡镇及农村建筑节能的实施。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建设局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唐向前
副组长:贺松林、杨建军、赵俊、唐小春、刘先明、唐策群、肖旭阳、刘会琴
成员:罗健芳、唐丽、杨锡炎、王硕、张杰力、郭立明、郭赞、李运军、朱亚新、李伟、周美丽、贺武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管站,由罗健芳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指导。
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工作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全面部署和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督查和考核建筑节能工作执行情况。
三、职责分工
我局各职能部门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建管站
(1)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组织管理、协调全县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局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指导。
(2)负责对各类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实施备案管理及推广应用工作。(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组织对建筑节能部分工程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好《××县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登记表》,经节能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4)组织管理及协调我县建筑节能调研、宣传、培训以及统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投诉等。
2、总工室
负责对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建筑节能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批,把好建筑节能技术关。
3、招标办
负责建筑节能项目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编制的监督和管理。
4、政务中心、九华分局、易俗河分局
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负责审核施工图的建筑节能设计是否图审合格,把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入口关。
5、质安站
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工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加强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节能办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节能验收。
6、检测中心
负责对建筑节能原材料进行检测及成品的质量检测。
7、房改房建办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建筑节能政策及标准的监督指导。
8、城镇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乡镇及农村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
8、执法队
负责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和工程项目,根据《节约能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进行严肃查处,依法查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工程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政策及规范标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9、建工股
在核发备案证时,负责审核该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建筑节能的专项验收,把好建筑节能的出口关。
10、档案馆
负责建筑工程节能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
四、建筑节能的实施管理和专项验收办法
1、实施建筑节能的施工单位,应在节能工程施工前先制定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质安站和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送县节能办备案。
2、实施建筑节能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中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县节能办的专项检查,包括对工程实体检查和资料的查阅。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日前,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的办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就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邱小平表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还有所反弹,少数地区甚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由此可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对于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邱小平指出,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逐步增多。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参加施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二是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极易导致欠薪。同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流动性大,使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往往缺乏证据。
三是当前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煤炭等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逐步成为新的欠薪风险源。
四是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发挥作用不到位。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与用人单位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拖欠工资数额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邱小平就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的做法介绍,一是探索实行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等制度、办法。
二是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察执法,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岁末年初,人社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排查和监控。同时,加大涉及农民工报酬争议的处理力度。
三是健全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对于《意见》针对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邱小平称,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既兼顾其他行业企业,又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从用工管理、工资发放、资金拨付、保障制度、项目管理等环节予以规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一是针对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的办法。
二是针对一些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落实问题,要求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其中,针对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往往捆绑在一起的问题,为保证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不被挪作他用,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基础上,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要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针对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等导致的欠薪问题,明确了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清偿责任。
三是针对企业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求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是针对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问题。
广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xx〕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1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xx〕13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xx〕1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从业人员,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监理企业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全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筑工程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处理农民工欠薪事件中,应将实名制采集的用工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章实名制信息内容和登记标准
第八条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内容包括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施工进度情况信息。
第九条建筑从业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和材料员、劳务员。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建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项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从业资格、培训教育、劳动合同、作业人员工资帐号、项目岗位等。
第十条作业工人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
工人考勤信息项包括工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天数。
工资支付信息项包括工人姓名、身份证号、当月工资结算数、当月工资支付数。
第十一条施工进度情况信息。包括月度工程施工进度情况信息、与月度工程施工进度对应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信息。
信息项包括当月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当月劳务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资单价,使用材料(设备)的品牌、数量、规格和单价,使用机械的型号、数量和单价。
第十二条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分别编制建筑从业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计划,并纳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从业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计划,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报监理企业审核和监理。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周期收集、汇总与建筑施工实名制有关的信息,做好信息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信息分类编制本企业的月度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汇总。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月为周期汇总登记。
第十五条月度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应分别由施工企业填表人、审核人和项目经理签字,盖施工企业项目部印章后存档,纸质档案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汇总的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应按月在公示栏进行公示。相关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公示期间出现的争议,争议事项处理情况应在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中备注。
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规定,按月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报送实名制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实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总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安排专职劳务员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劳务员应经培训并熟练掌握实名制管理操作流程后上岗。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生活区与施工区应严格分开,进入施工区的通道应设置门禁和考勤设备。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生活区应当设置信息公示栏,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结算和支付信息在在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三条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分配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账号。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向负责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并按本办法规定录入建筑施工实名制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在建筑从业人员进场施工前录入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进行动态维护。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定期上传实名制的其它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使用以智能卡以及指纹或虹膜等为信息介质的考勤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自动建立工人考勤数据库。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后及时补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将施工和监理企业关于实名制的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按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照企业综合诚信评价规则,对项目所属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实名制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的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实名制相关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制度进行扣分。
(一)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实名制信息的;
(二)施工企业报送虚假数据的;
(三)施工企业未建立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监理企业未履行对施工企业执行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的;
(五)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监理企业未要求整改,或施工企业逾期仍未整改,监理企业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工程款引发群体事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
第二条、凡是建筑工匠在村镇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一定的资格,独立或者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工程的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村镇建筑工匠的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工匠资格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匠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四级以上专业技工技术水平;
(二)独立承担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的建筑施工;
(三)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申请《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证明;
(四)承包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业主对质量的评价)。
第八条、建筑工匠申请资格认定,由建筑工匠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给《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第九条、《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和《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附后)。
第十条、建筑工匠资格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的时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遗失《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村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
第十三条、建筑工匠不得承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村镇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应当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匠承包需要多项专业工种配合完成的工程,必须要有相应专业工种工匠的组合,并确定了协作内容后,方可承建。
第十六条、建筑工匠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对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返修。
第十七条、建筑工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的规定、规程,对所承包工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十八条、建筑工匠可以在所在省内承揽村镇建筑工程,但应当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吊销资格证书,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而承揽村镇建筑工程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承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的;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质量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的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未达到资格条件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村镇个体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条、建筑工匠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侵害建筑工匠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村镇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
申请编号:
----------------------------------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
|文化程度||身体状况||
|----|---------------------------|
|本人专长||
|----|---------------------------|
|身份证号||
|----|---------------------------|
|住址||
|--------------------------------|
|从||
|事||
|建||
|筑||
|活||
|动||
|经||
|历||
|--------------------------------|
|有无伤||
|亡及质||
|量事故||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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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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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
|民政府||
|建设行||
|政主管||
|部门呈||
|报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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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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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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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
|民政府||
|建设行||
|政主管||
|部门审||
|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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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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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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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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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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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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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筑工匠|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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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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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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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同志符合《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
|格管理办法》规定,特发此证书。|
||
|有效期叁年。|
||
||
|发证机关(盖章)|
||
|年月日|
||
||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经省、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成都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建委依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筑业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区(市)县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市建筑业管理局、区(市)县建委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建筑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施工管理
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建设(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的结果应定期公布并作为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级和资质年审的考核条件之一。
第七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认证,其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筑业管理局或区(市)县建委办理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书》。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总包单位负责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建筑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
(一)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临街和居民居住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式围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保持施工现场周边安全、整洁、畅通;
(二)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置施工公告牌、工程概况牌、施工进度牌、安全纪律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三)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堆放建筑材料,保证出入口道路及场内通畅、整洁。
第十三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制品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规规定,在建筑施工现场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材料时,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作业规程。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需要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损坏道路,移动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
(三)发现地下文物的;
(四)临时停水、停气、停电、中断交通的;
(五)进行爆破作业的;
(六)迁建水文、测绘标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经批准后的(四)、(五)两项应提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筑施工现场卫生制度,落实各项卫生防病措施,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除四害及消毒工作。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现场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人员居住地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现场职工食堂的卫生必须达到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并按规定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环境管理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高空抛撤废物;
(二)将有毒有害废物作土方回填;
(三)泥浆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河道;
(四)无符合规定装置而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二条建设、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噪声和震动,防治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运输建筑材料、处置建筑渣土和各种废物。
第五章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建筑施工观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建设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制度,并按规定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二)建筑施工现场发生治安事件时,必须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第二十六条劳务输出单位应向用工单位提供务工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并协助用工单位对务工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务用工单位,应对其务工劳动者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法制教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并可处以一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文明施工责任书》或应办理而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震动污染和危害的;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
(六)违反第十二条(一)、(二)、(四)项规定之一的;
(七)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
(?)未按规定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二)施工单位观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
(三)工程建设未实行质量责任制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
(二)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造成后果的;
(三)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危害的。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
(二)未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建筑业管理局、区(市)县建委实施。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区(市)县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