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合同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变更价款;如合同未约定,合同当事人或监理应按相关条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款[2]。如双方还不能就变更工程的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①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款,即将政府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或造价信息作为确定相关工料单价和计取费率的依据。
2变更估价条款的运用
笔者在市政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处理过很多变更估价条款的案例,在案例处理过程中,均会经历从不同意到同意的过程,部分案例处理起来阻力较大。同时也深刻体会到“如不深入分析、理解合同、解释合同,对方只会按最浅层理解处理问题”。所以运用合同变更估价条款应灵活、多分析,才能获得满意的结果,现举2个案例说明变更估价条款的运用。
2.1案例1
某市高架立交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且支架、模板、地面硬化均含在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内。由于线路标高调整,现桥面比招标图纸桥面标高高2m左右,相关人员从施工过程至竣工结算编制,均未体现及说明该问题,认为箱梁混凝土是固定包干,不能调整。笔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并询问相关事项,提出箱梁混凝土的单价需要调整,应增加箱梁支架因高度变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费。考虑到原综合单价已包含报价风险,因此在原综合单价不变的情况下,单独计算支架高度变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费。自问题提出,相关人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财政审核均不认可,部分人员持肯定或反对态度,认为应按原箱梁混凝土单价执行,但笔者坚持自己的观点并提出2条反驳意见:1)该项变更是成立的,各方人员均认可,不存在争议;2)对于合同已有项目的单价是否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不能简单的从名称相同来判断,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只适用于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8m左右,设计变更抬高2m,现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10m左右,所以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综合单价不适用变更后的单价,其价格应调整。经过漫长的解释和谈判,最终竣工结算审核一致同意上述意见,获得250余万元的变更价款。
2.2案例2
某市轨道交通工程某标段为2个车站、2个盾构区间,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采用全费用模式(含规费、税金)。模板、支架、水平运输、垂直运输等措施费用含在混凝土的综合单价内。联络通道的临时钢支撑、防护门、冻结孔施工、冻结施工、积极冻结、维护冻结、停止冻结、充填注浆、解冻、融沉补偿注浆、冻结孔封孔及钢管片处理等费用含在联络通道土体加固的综合单价内。项目实施过程中,车站附属围护结构的支撑由原来的覫609×16mm钢管支撑更改为钢筋混凝土支撑,尺寸为600mm×800mm,混凝土量增加1500m3。原车站主体围护结构第1道支撑也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撑,尺寸为800mm×1000mm。联络通道土体加固采用冷冻法,原设计图纸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3m,加固体积为1447m3,工程量清单中的加固数量为1430m3。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与设计单位对原加固方案进行优化,修改后的加固方案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2m范围内进行加固,结构内部尺寸范围内不进行加固,变更后的加固体积为759m3。审计与业主代表审核意见: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直接采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的综合单价,其依据是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在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不必重新确定单价,应按合同已有的价格执行。笔者不同意该审核意见,并提出反对意见。虽然变更的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与原合同已有项目的名称相同,但所含的内容有所区别,提出应按“合同只有变更工程类似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理由及依据如下:1)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属于合同工程变更定义“a.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和“d.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的2种情况;另外,合同工程变更定义还约定“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费用都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所以上述工程变更成立,且费用增减应由主业承担。2)既然工程变更成立,就应按合同变更估价条款处理。混凝土支撑与冷冻加固只有在“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合同已有的价格,但变更的混凝土支撑、冷冻加固与合同中已有项目存在一定区别,即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不能采用合同中已有的价格。3)原混凝土支撑尺寸为800mm×1000mm,变更后的混凝土支撑尺寸为600mm×800mm,原混凝土支撑模板含量为2.8m2÷0.8m3=3.5m2/m3,变更后的混凝土支撑模板含量为2.2m2÷0.48m3=4.583m2/m3,每立方米混凝土支撑增加了1.083m2模板的工作内容,变更后混凝土支撑的综合单价应为534.50元/m3(计算公式为: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468.93元/m3+增加含量1.083m2/m3×60.54元/m2模板综合单价)。4)冷冻加固费用由可变费+固定费组成,可变费随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固定费用不随工程量增减而调整。冷冻加固的开孔、钻孔、冷却管等与冷冻加固体积基本上成正比;首次充氟费用、氯化钙费用、冷冻机械的电费(一般联络通道土体冷冻的用电量在30万kW•h左右,电费为20~30万元)、冷冻施工演练、防护门、联络通道两侧的临时钢支撑加固(设计参考数量约70t)、拆除钢管片残值等费用不随土体冷冻加固体积变化,相对常规的联络通道施工而言,这些费用属于固定费用(累计约65万元)。原设计图纸冷冻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3m,冷冻加固体积为1447m3,固定费用摊入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65万元/1447m3=449.21元/m3;设计变更后,冷冻加固范围为联络通道及泵房边界线外2m,冷冻加固体积为759m3,固定费用摊入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65万元/759m3=856.39元/m3,则变更后冷冻加固的综合单价应为1845.26元/m3(计算公式为: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1438.08元/m3+变更后摊销费856.39元/m3-变更前摊销费449.21元/m3)。综上所述,笔者从施工图变更前后的对比分析、施工工艺、综合单价的构成、合同工程变更的定义、变更估价条款解释等方面,阐述了上述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最终审计与业主代表均同意了上述意见。
3结语
乙方(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家政服务的相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家政服务内容
乙方应选派家政服务员_______人,为甲方提供下列第_______项服务。
1.一般家务;
2.孕、产妇护理;
3.婴、幼儿护理;
4.老人护理;
5.家庭护理病人;
6.医院护理病人;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家政服务员应满足的条件
性别:_____学历:______籍贯:______年龄:_____级别:______
乙方家政服务员应具备的技能或达到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服务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服务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试用期及服务费用
1.乙方家政服务员上岗试用期为_______个工作日,试用期服务费(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日。在试用期内,乙方家政服务员达不到约定技能等要求或符合其他调换条件的,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调换要求后3日内予以调换,调换后试用期重新计算;甲方应按乙方家政服务员的实际试用时间支付试用期服务费。
2.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按以下标准支付服务费:乙方家政服务员工资___________元人民币/月和家政公司管理费_______元人民币/月,共计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月。
支付期限:按月/季/半年/年向乙方支付,具体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_______。
3.签约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保证金的,合同终止后,保证金在扣除其因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金额后,余额应如数退还。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合理选定、要求调换乙方家政服务员。
(2)甲方对乙方家政服务员健康情况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体检。如体检合格,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家政服务员在服务场所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家政服务员另行约定。
(4)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调换家政服务员(第⑧、⑨除外)或解除合同:
①乙方家政服务员有违法行为的;
②乙方家政服务员患有恶性传染病的;
③乙方家政服务员未经甲方同意,以第三人代为提供服务的;
④乙方家政服务员存在刁难、虐待甲方成员等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生活行为的;
⑤乙方家政服务员给甲方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⑥乙方家政服务员工作消极懈怠或故意提供不合格服务的;
⑦乙方家政服务员主动要求离职的;
⑧试用期内调换_______名同级别的家政服务员后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
⑨空岗_______日乙方未派替换人员到岗工作的;
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告知家庭住址、居住条件(应注明是否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联系电话、对乙方家政服务员的具体要求,以及与乙方家政服务员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如家中是否有恶性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以上内容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甲方应尊重乙方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尊严和劳动,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服务环境和居住场所,不得歧视、虐待或性骚扰乙方家政服务员。如遇乙方家政服务员突发急病或受到其他伤害时,甲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
(4)甲方应保证乙方家政服务员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基本的睡眠时间,并保证其食宿。在双休日以外的国家法定假日确需乙方家政服务员正常工作的,要给予适当的加班补助,或在征得乙方家政服务员同意的前提下安排补休。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要求乙方家政服务员为第三方服务,也不得将家政服务员带往非约定场所工作,或要求其从事非约定工作。
(6)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乙方家政服务员进行管理、教育和工作指导,并妥善保管家中财物。
(7)服务期满甲方续用乙方家政服务员的,应提前7日与乙方续签合同。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服务费及有关费用。
(2)乙方有权向甲方询问、了解投诉或家政服务员反映情况的真实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临时召回家政服务员或解除合同:
①甲方教唆家政服务员脱离乙方管理的;
②甲方家庭成员中有恶性传染病人而未如实告知的;
③甲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的;
④约定的服务场所或服务内容发生变更而未取得乙方同意的;
⑤甲方对家政服务员的工作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刁难、虐待等损害家政服务员身心行为的;
⑥甲方无正当理由频繁要求调换家政服务员的;
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为甲方委派身份、体检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的家政服务员;乙方家政服务员应持有北京市或原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在一年以内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2)乙方应本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的宗旨,指导家政服务员兑现各项约定服务。
(3)乙方负责家政服务员的岗前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接受投诉、调换请求并妥善处理。
(4)乙方应为家政服务员投保《家政服务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关违约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家政服务协会等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未尽事宜及生效
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以书面形式补充。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市政工程合同管理
0.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入不断加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市政工程事关群众生活和城市形象,它不但具有一般建设项目的特点,还具有工期紧、质量要求高利益相关者多,对环境的依赖及受其影响比较大、项目进行过程中不确定性因素多、同时还涉及到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指令等诸多特点。
作为约束合同当事人的重要法律文本,合同在工程建设中所起的作用可谓举足轻重,合同订立的严谨与否,对后续合同履行乃至项目的成败密切相关,故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加强管理。
一应遵守国家规定的程序,确保合同客体合法
市政工程虽时间紧,任务重,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遵守国家规定的程序,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在合同签订前,应当严格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做好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工作,确定承包人后,在开工前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以保证合同客体的合法。
二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保合同主体合法
招标投标是合同订立的一种重要方式。市政工程均为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法律法规对于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在招标工程中,招标人的意思表示仅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具有要约的效力;投标人在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时,其投标具有要约的效力,招标人定标具有承诺的性质。一旦定标,就确立了合同的主体,建立了合同关系。通过资格预审,依法选择潜在的合格合同当事人尤为重要。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提高资格审查工作质量,确保资格审查工作公平、高效地进行,对于保证今后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均有着重要意义。资格预审中应着重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技术力量、人员素质和经济实力。近年来建筑业挂靠现象颇多,且屡禁不止,有必要时,不但要审查书面材料,还需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对报名单位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施工业绩、财务状况、机械设备拥有力以及经验、信誉等方面的严格审查,将不合格的报名者拒之门外,确保潜在投标人的整体水平,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三应采用书面合同,确保合同形式合法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市政工程合同关系复杂,价款、报酬、数额较大,履行时间较长,且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更为严格,采用书面形式能够字斟句酌,充分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愿,有利于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交易的安全。在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便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查明合同事实进行审理或裁决。
四应审慎制定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严谨
合同内容,是指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
4.1合同内容合法
4.1.1依法合理确定合同工期、质量、价款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市政工程往往为了成为政绩工程、献礼工程,而盲目地压缩工期压
低造价,不严格执行施工质量规范,这样做既违背了自然规律,又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直接后果是造成承包人偷工减料,蛮抓蛮干,质量下降,使得工程今年建、明年修,成为豆腐渣工程。因此,在合同中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合理地确定质量、工期,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合同价款。
4.1.2杜绝黑白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在签订一份或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俗称“黑白合同”,在工程价款结算时,一方当事人主张按“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主张按“白合同”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备案合同与另订协议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工程款的结算应以中标合同为准”。虽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是另行订立的协议(合同),中标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备案,但因这种协议(合同)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4.2合同内容严谨
这里的严谨包括合同文字和合同条款的严谨。有的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时,为了合同签订的便捷或基于完全信任的基础,极力地简化工程条款,却没有考虑工程建设的复杂性,从而造成合同不完整、不全面,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引起争议甚至难以履行。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是工程建设双方当事人履行权利和义务、办理工程结算、拨付工程款及处理索赔的直接依据,也是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费用及信息控制的主要依据,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条款,因此合同制定应严谨
4.2.1合同价款的形式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规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市政工程由于受外界环境变化的影响较大,极易发生变更,加之工程的复杂性,如果按固定总价合同管理,增减价款计算的参照物难以统一,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易顺利进行对应建设部2003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除了规模小工期短内容简单的工程,宜采用总价合同外,其他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更为合适,既便于规范的推广,更便于实际管理。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明确规定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
4.2.2工程付款的约定
有的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30%,付工程款25%”。这一条款,我个人认为不够严谨。
尽管基于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按照普遍的理解,“程量”概念为合格的工程量,但
法律以事实为准绳,按字面理解,只要完成工程量30%,不论合格还是不合格,都要付款,如果承包人依此提出付款要求,也并非完全没有依据,类似的情况也曾出现过。因此,应该在“工程量”限定词“合格”,即“完成合格工程量30%,付工程款25%”,避免产生歧义。
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一般合同都约定“审核时间在发包人接到竣工决算报告之日起某某个工作日内结束”,这一条款的漏洞在于没有约定承包人的义务。通常认为这是单方限制发包人的条款,旨在避免发包人无限制地拖延竣工结算。事实上,竣工结算审核是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作,要求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并及时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审计人员对结算的争议进行协商。有的承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拖延递交资料的时间,审计时推三阻四,不予配合,而最终却又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要求
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这对于发包人来讲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因此,应补充承包人应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积极配合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迟滞不受本时间限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从而约定承包人与发包人对等的义务,遵循合同法平等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