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证科学发展,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原则:(1)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1)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2)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3)公司人事任免、项目招标、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五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1)提出建议。凡须提请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提出工作建议。(2)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策意见。第六条三重一大决策监督:(1)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第七条三重一大决策监督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第八条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需要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决定。第二章决策内容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三)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四)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党委工作要点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五)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六)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九)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十)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一)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三)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四)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五)校内二级、三级教授的聘任,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遴选;(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四)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一)50万元以上预算调整;(二)50万元以上预算内结余资金的使用;(三)10万元以上对外重大捐赠;(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华北科技学院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提任科级以上干部或转任重要岗位处级干部,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十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讨论决定学校干部任免事项,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教代会代表等可按规定列席有关会议。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第四章决策实施与监督第十二条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校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第十三条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第十四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第十五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相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第十七条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华北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6〕20号)自行废止,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篇3
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健全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校,是指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学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第二章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第四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报告。(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六)审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设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开办和整合等。(九)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第五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一)审批学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二)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分级聘任。(四)研究决定向校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向重庆市推荐市级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人选。(五)研究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人选或推荐人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依照《重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11〕42号)规定的程序处理。(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第六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一)审定学校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审定学校在国内国(境)外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含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三)审批学校对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资项目。(四)审批学校大型庆典活动。(五)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六)其它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七条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一)学校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财务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重大校[2006]274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二)学校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定;10万元至30万元,由校长审定;3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三)学校的重大捐赠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接受的社会捐赠(赞助),遵照《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管理办法》(重大校[2008]78号)的规定执行。(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第三章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第八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有:(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二)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三)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四)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五)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六)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第九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有:(一)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二)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第十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一)研究讨论学院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的申报,新专业的申报、新建硕士点和博士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以及招生指标等的申报。(二)研究决定学院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等。(三)研究讨论学院的大型庆典活动。(四)研究讨论学院各类建设项目。(五)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一)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由集体决定;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二)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2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2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第四章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庆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定》(重大委〔2009〕61号)、《重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办〔2009〕33号)执行。第十三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五章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第十四条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第十五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29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重庆大学关于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委〔2001〕30号)、《重庆大学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2011〕2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第十六条校、院两级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校(院)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第十七条学校(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第十八条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各学部、二级党组织、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重庆大学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定的规定(试行)》(重大委[2004]1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