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
1、获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超过3年未注册的,需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一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流程:
1、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2、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3、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4、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5、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6、建设部发布成功注册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