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居住地(当地有效期内居住证,不含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在新疆,或在区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的学历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等级。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职业资格等级的特殊技艺者,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合格,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五)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