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等级对照关系是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等。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