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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

时间: 2019-12-10 20:02; 作者: 大河网  电脑版浏览

王安石

来源:宋代 作者:名人

王安石(1021年1月18日-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晚号半山,逝世后追谥号 文 ,世人称其为王文公,自号临川先生,晚年封荆国公,汉族,世称临川先生,又称王荆公,江西临川(今临川区邓家巷)人,中国杰出的政治家、文学家、思想家、改革家。王安石变法对北宋后期社会经济产生很深的影响,已具备近代变革的特点,王安石以 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的精神推动改革,力图革除北宋存在的积弊,推行一系列措施富国强兵,是中国十一世纪伟大的改革家。.在文学中具有突出成就,与 韩愈、柳宗元、欧阳修、苏洵、苏轼、苏辙、曾巩 ,并称为 唐宋八大家 。其诗 学杜得其瘦硬 ,擅长于说理与修辞,善于用典故,风格遒劲有力,警辟精绝,也有情韵深婉的作品。 著有《临川先生文集》,现存有《王临川集》、《临川集拾遗》,著名散文《游褒禅山记》。

庆历二年登杨寘榜进士第四名,先后任签书淮南东路节度判官公事[江苏省扬州市]、鄞县知县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舒州通判[安徽省安庆市]、江南东路刑狱。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神宗初即位,诏安石知江宁府,旋召为翰林学士。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提为参知政事,从熙宁三年起,两度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推行新法。熙宁九年罢相后隐居,病逝于江宁(今江苏省南京市)钟山,谥号 文 ,故世称王文公。其政治变法对北宋后期社会经济具有很深的影响,已具备近代变革的特点。

变法

由于深得宋神宗赏识,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开始大力推行改革,进行变法。王安石阐释了政事和理财的关系,并认为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国家财政问题。执政以后,王安石继续发挥了他的这一见解。在改革中,他把发展生产作为当务之急而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上。王安石虽然强调了政府在改革中的领导作用,但他并不赞成国家过多地干预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反对搞过多的专利征榷,提出和坚持 榷法不宜太多 的主张和做法。以 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推动改革变法,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变法派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新法,从农业到手工业、商业,从乡村到城市,展开了广泛的社会改革。与此同时,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改革军事制度,以提高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强化对广大农村的控制;为培养更多的社会需要的人才,对科举、学校教育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变法触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两宫太后、皇亲国戚和保守派士大夫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变法。因此,王安石在熙宁七年(1074年)第一次罢相。次年复拜相王安石复相后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继续推行下去,于熙宁九年(1076年)第二次辞去宰相职务,从此闲居江宁府。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势,此前的新法都被废除。王安石不久便郁然病逝。

王安石变法背景

1、北宋初年,宋朝统治者由于对土地兼并采取 不抑兼并 态度,导致三分之一的自耕农沦为佃户和豪强地主隐瞒土地,致使富者有田无税、贫者负担沉重,连年的自然灾害加剧了农民苦难,因而造成各地农民暴动繁。
2、北宋与西夏和辽国发生多次战争,土地不断遭蚕食。
3、宋朝内部改革派与守旧派斗争激烈。

三冗 危机:

1、冗官,北宋政府采用分化事权的方式,集中皇权,比如,宰相职位一般有很多人担任,同时还设置了枢密使、参知政事、三司使,来分割宰相的军、政、财权。官职也不断增加,导致北宋机构臃肿;采用恩荫制,一个官僚一生当中可以推荐数十个亲属当官;北宋大兴科举,科举应试人数增加,取士人数也增加。

2、冗兵,政府为稳定社会秩序招收流民入军,军队数量增加,军费增加。

3、冗费,冗官、冗兵导致政府财政支出增加,北宋政府还要给西夏和辽 岁币 ,与此同时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富豪隐瞒土地,导致财政收入锐减,因而造成了北宋政府的财政危机。

一大背景:军队涣散,指挥效率和战斗力较低,导致北宋在与辽国和西夏的斗争中常常失败。

1、北宋政府为了防范武将实行更戍法,频繁调动武将,导致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并设立不同机构管辖军队,调兵权与领兵权分离,削弱军队战斗力。

2、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北宋政府荒年募兵,招募流民当兵,军队战斗力下降。

3、北宋以步兵为主,与北方少数民族的骑兵作战处于劣势。

4、武器生产管理混乱,影响军队战斗力。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

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吕惠卿、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理财措施、军事措施、教育措施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理财措施

最重要的核心就是 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

限制商人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 徙贵就贱,用近易远 的原则, 从便变易蓄买 ,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

发展农业生产

调整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 兼并之家 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 赴时趋事 ,但具体实施中一些官吏强制借贷,借机敲诈盘剥,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募役法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 方田 与 均税 两个部分。 方田 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 均税 是以 方田 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颁布。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 四方争言农田水利 的热潮。北方在治理黄、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 淤田 ,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稳定国家秩序,这一方面属于军事措施。

巩固国家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

作为 强兵 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保甲法

熙宁三年颁行。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国家秩序。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了各级学校,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王安石在变法在教育上的措施主要有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和在州郡广设学校。

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改革科举制度,废除以空洞的华而不实的诗赋词章取士的旧制,恢复以《春秋》,三传明经取士。即要求考生联系当前实际采取参加经义策论的考试。这就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从而扩大了考选名额,使一大批新进之士取代反对改革的旧官。同年秋,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

王安石变法时改革科举制度。废除明经诸科,进士科不再考诗赋,专考经义和时务策。设明法科,专考律令、断案等。旧有的科举取士之不能满足国家治理的需要,与社会实际脱节。王安石的这一改革,主要地是纠正过去的缺陷,选拔一些通经术、明时务的人才为国家治理服务,以便由此选拔的人才能够更好地变法服务。

王安石年谱

宋真宗天禧五年辛酉(1021) 一岁
是年十一月十二日出生于临江军(今江西清江)。
仁宗天圣八年庚午(1030) 十岁
王益以殿中丞知韶州(今广东韶关),王安石随父至韶州。
明道二年癸酉(1033) 十三岁
王益回临川母报丧,王安石随行。
景祐三年丙子(1036) 十六岁
王益服满赴京,王安石随行。
景祐四年丁丑(1037) 十七岁
四月,王益通判江宁府(今江苏南京),王安石随行。
宝元二年己卯(1039) 十九岁
二月,王益卒于江宁任上。
庆历二年壬午(1042) 二十二岁
三月,王安石登杨寘榜进士第四名。以秘书郎签书淮南节度判官厅公事。
庆历六年丙戌(1046) 二十六岁
自临川赴京,不求官职,改大理评事,知鄞县。
皇祐三年辛卯(1051) 三十一岁
以殿中丞通判舒州(今安徽潜山)。
至和元年甲午(1054) 三十四岁
自舒州赴京,特授集贤校理,辞不受,九月除群牧司判官。
嘉祐二年丁酉(1057) 三十七岁
五月改太常博士,知常州。
嘉祐三年戊戌(1058) 三十八岁
二月提点江东刑狱。十月回京,任三司度支判官。
嘉祐六年辛丑(1061) 四十一岁
为工部郎中、知制诰、纠察在京刑狱。
嘉祐八年癸卯(1063) 四十三岁
三月仁宗崩,英宗(赵曙)立。八月,母吴氏逝于京师,十月归葬江宁。
治平四年丁未(1067) 四十七岁
正月,英宗崩,神宗(赵顼)立。诏以故官知江宁府。九月,召为翰林学士。
神宗熙宁元年戊申(1068) 四十八岁
四月,自江宁入京。神宗诏越次入对。
熙宁二年己酉(1069) 四十九岁
二月,以谏议大夫参知政事。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等。
熙宁三年庚戌(1070) 五十岁
十二月,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史馆大学士,与韩绛并相。立保甲法。
熙宁五年壬子(1072) 五十二岁
行市易法、保马法。
熙宁六年癸丑(1073) 五十三岁
提举经义局。九月,熙河大捷,神宗解身上玉带赐之。
熙宁七年甲寅(1074) 五十四岁
三月,行方田均税法。四月以吏部尚书、观文殿大学士出知江宁府,新法遭遇首次挫折。十月,行手实法。
熙宁八年乙卯(1075) 五十五岁
二月,复拜同平章事、昭章馆大学士。六月,进加左仆射,兼门下侍郎。
熙宁九年丙辰(1076) 五十六岁
六月,子雱卒。十月,罢为镇南军节度使、同平章事、判江宁府。
元丰元年戊午(1078) 五十八岁
正月,进尚书左仆射,封舒国公。
元丰三年庚申(1080) 六十岁
九月,加特进尚书左仆射、门下侍郎,改封荆国公。
元丰七年甲子(1084) 六十四岁
乞以宅为寺,赐名 报宁 。
元丰八年乙丑(1085) 六十五岁
三月,神宗崩,哲宗(赵煦)即位。新法先后废罢。
哲宗元祐元年丙寅(1086) 六十六岁
四月初六病逝,赠太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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