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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弘羊的平准法,在刘晏手里是有了很大的发展的。血可叫常平也好,平准也好,这种官营商业活动并非以单纯营利为首要的、唯一的目的,而有调节供求、稳定市场的任务在肩没有忘记前代常平制度建立的初意。刘晏理财,大量的经济收入是来自食盐的专卖,而不是主要靠常平。即使利入很大的食盐也有不以营利为先的地方,如常平盐即是其例。当然,在常平、平准中如能有美利(“朝廷获美利”)厚利(官收厚利),刘晏也是要争取的,但有时利并不大(如减价出粮食,远道运输常平盐),他也绝不是就此不干了。
因为使“天下无甚贵甚贱之忧”,保持市场物价的稳定,乃是刘晏更重要的目的。举办官营商业,而实行竭力争取稳定物价的政策,这是刘晏十分可贵的地方(一般搞官营商业正以贱买贵卖来获取厚利,进行聚敛,并不要求稳定物价)。自战国李的“平籴法、西汉桑弘羊的“平准法”以后,已久矣乎没有看到有人以稳定物价的原则行之于政策中了。刘晏的常平工作中诚然有在地区间调运粮食的内容但决不能笼统地说他的“常平”事实上就是桑弘羊的“均输”。
刘晏有没有搞过均输呢?搞过的。他的均输就是把赋税收入折合的现钱,从低价地区收购各种各样体积小价值高的土特产品,转运到京师或价格更高的地区去出售,以调剂商品的余缺,同时也使国家从地区差价中增加一笔商业利润。当时东南各州城市手工业比较发达,绫、锦、铜镜、铜器、瓷器、器、木器、纸、笔、席等种类繁多,这些产品当地消费不了,别处却正需要。尤其是关中地区遇到粮食丰收的年份,长安便不象往常那样迫切需要从东南运进大量的米,而希望取得更多的手工业品,或由此换钱以作他用(如在关中和乘)。
在这种情况下,刘晏就以部分租赋收入(以米数额折交的米价并降价,或其他项目的收入,以至盐利收入),在东南各州采购土特产品,由船运往汴州和关中等地,即所谓“市轻货以送上都如大历八年关内丰穰,减十万石,于关中和籴(新唐书食货志》);大历九年,命各道“取当使诸色杂钱及回易利润、脏赎钱物等,都计钱数,市轻货送纳上都,以备和籴(见《册府元龟》四八四)。这样,减运粮食,增运“轻货”,运输费用可以节省许多,而东南手工业品的销路有了扩大,对有关商品的生产和商业的发展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国家则以出售“轻货的钱,在粮食丰收处加价和籴,以利关中之人”;或在边地平来,以之馈军,有时还“以助均给百官”俸钱,用处也很大。这就是过去人们所说的“均输”。这种“均输”系师法桑弘羊。第五琦曾有过转输东南轻货于所在之举,但那时交通梗阻,很难顺利推行;刘晏时叛乱已平,汴河已浚,运费得以减省—轻货由扬州至汴州,每驮费钱二千二百,减九百,岁省十余万缗(见《新唐书·食货志》),均输才作为官营商业的一项活动很好地开展起来。所以马端临称“均输之说始于桑弘羊,均输之事备于刘晏”。
不过刘晏时尚无专设的均输官,均输工作还是由他这个常平使和常平的属官兼理的。在各州调节供求、平衡物价时,也有的不是在当地同一市场上不同时间的商品收售,而是转运他处较贱的商品至此处,以较产地为高的价格出售,用以平抑此处因缺货而上涨过高的市场价格,这便是均输与平准的结合了。但一般而论,以平准为内容的“常平,与均输还不完全是一回事情,而是应该予以区别的。固在刘晏所兼各使中,还有一个铸钱使的头衔。作为一个铸钱使,他在这方面也作了许多有益的工作。
每唐代货币主要用铜钱,钱称为“通宝”。最初是高祖武德四年(621年)铸的“开元通宝”钱;高宗乾封元年(666年)铸造时标以年号,称“乾封泉宝”,是为正式的年号钱(过去的五铢钱是“量名钱”)。每个“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一钱(清库平一钱,一枚重一钱的铜钱始此,下至清代基本上相沿不变),比五铢钱略轻(重汉秤四铢八案,或唐秤二铢四素,约为3.13克;五铢钱重合一钱多一点),成为前后两个不同的钱币系统(以后都是“年号钱”,不是量名钱)。
唐太宗时开元钱币值很高,高宗时四处用兵,官铸大钱(乾封钱当十枚开元钱用,但重量增加不到十分之一,一年即废),私铸恶钱,通货一度贬值玄宗时,私铸减少,钱形完好,海内富贵,物价下跌,币值上升。肃宗乾元时,与安史叛军苦战,经费不足。户部侍郎、铸钱使第五琦建议用铸大钱的办法来弥补财政亏空,这就引起了货币的大大贬值。按第五琦所奏,先是(乾元元年1758年)铸造乾元重宝,径一寸,每重十斤(每文重一钱六分),以一枚当十枚“开元通宝钱用,“冀实三官之资,用收十倍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