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打仗为何战死都不逃亡?这是很多读者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就和各位读者一起来了解,给大家一个参考。
熟读中国古代历史,在冷兵器时代,因为政权的更替频繁,导致战争非常多,无论是军阀之战的割据之战,还是农民起义战争,凡是每一次战争,我们都能看到勇敢无畏、上阵杀敌的老兵,也能看到那些懦弱畏畏缩缩的新兵,但是却很少看到逃兵。没有人不知道,一旦上战场,随时都会死亡,那么为什么古代人打仗宁愿战死也不选择逃亡?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很好解释的,我们首先要去了解古代人是如何当兵呢? 在古代的时候,当兵的渠道是多元化的,从商周时期开始实行的“征兵制”,《周礼》记载:“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征兵制”,这是一种义务兵役制度。一直到清朝,征兵制都是古代最主要的兵力来源之一。换句话说,就是只要打仗,每家每户都必须有男丁出去应征。
除此之外,还有隋唐时期出现“应募从军”之“募兵制”,这种兵役制度对应征者的要求更高,首先身体条件要过硬。这些募士大多是自愿当兵,所换得的报酬称为“赏值”、“赐钱”等。曹操时代,还出现过,“世兵制”,正如《三国志·魏书》记载,”太祖至陈留,散家财,合义兵,将以诛卓。世兵制最早出现在先秦时的齐国,兵源出于“军户”。世兵制在元代、明代朝得到进一步强化,明太祖朱元璋还建立了更为严格的军户和军籍制度。明朝还有一种“恩军”,由犯人充军,罪人因有机会从军得以免死遣戍,当感怀上恩,故名“恩军”。
因此,当兵的人无疑是,普通老百姓应征,还有自愿加入军队的,还有世代当兵“军户”,还有就是罪人。为什么这些人上战场宁愿战死也不选择逃亡?
原因很简单:古代法律惩罚残酷
东汉时期,就有法律规定,凡是士兵逃亡的,官府可以逮捕其妻子、子女进行拷打,追究其去向。这个方法被曹操进一步升级,制定“士亡法”:在“士亡法”中规定,逃亡士兵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都要株连处死,后期改为官奴婢。古代统治者为了能够驱使士兵为自己卖命,只好严惩逃兵。曹魏的“士亡法”并非个案。大秦帝国的时候,《军爵律》就有一条规定士兵每五人编为一“伍”,其中有一个士兵逃亡的,其余四人都要受罚两年的劳役(如有战功斩敌一颗首级可以免罚)。这种连坐法使全体士兵出于自身安全考虑而互相监视,大概是各国军队普遍实行的。
唐律的《捕亡律》将逃兵罪名区分为已出征临战时的逃亡、平时镇守驻防时的逃亡两大类。凡是军队已出征上战场,士兵逃亡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逃亡超过十五日判处绞刑。如果是在作战时逃亡的处斩首。凡是平时镇守驻防,士兵逃亡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最高加到流配三千里为止,没有死罪。
明朝《兵律·军政》规定,军官军人出征时逃亡的,初犯杖一百,充军继续出征;再犯者处绞刑。而各地驻防军人逃亡的,初犯杖八十,继续服役;再犯杖一百,发往边远地区充军服役;三犯处绞刑。清朝只要是“在营”的将士逃亡的,一律加重为斩立决(不经秋审报朝廷核准后立即执行死刑)。
俗话说,军令如山倒,中国古代军事制度里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赋予指挥官对于手下将士的生杀大权,无论多强大的统帅,也要有听话的士兵,军队有组织,有纪律,才能够大胜仗,所以,在残酷军罚之下,无人敢做逃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