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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物资管理办法(收集3篇)

栏目:实用范文

医疗物资管理办法范文篇1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新农合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家庭成员中因患疾病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和住院医药费用。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为辅,兼顾门诊慢病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市、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卫生局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市、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市合管办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市、乡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乡(镇)合管办为市合管办的委托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院院长兼任。

第三章合作医疗参与对象

第七条合作医疗参与对象:凡属本市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

第八条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当地派出所的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凡参保的家庭其家庭成员(含在家务农的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及在校的农业户籍的学生)必须全部参加,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村委会负责为其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花名册,合作医疗于1月1日正式启动,一年为一周期。启动之前农民住院费用不予补助。启动后当年不办理中途参与手续。

第九条市、乡镇合管办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卡》,由参合农民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费用补助等进行登记。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条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元;省级财政补助51元;市级财政补助9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每人每年30元,总计150元。

第十一条民政及乡镇政府、村委会要为五保户、军烈属、优抚对象及其遗属和未成年子女、残疾人、特困户出资参保。鼓励与提倡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村委会为农民出资参保。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部门组织收缴,并按规定上划到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底前向参合农民收缴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并办理新参合农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第五章基金使用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属民办公助的社会性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由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管理。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分为四大块,即“门诊统筹补偿金”、“门诊慢病统筹补偿金”、“住院统筹补偿金”、“风险金”。“门诊统筹补偿金”:在总基金中提取20%作为门诊统筹金(门诊统筹补偿金占85%、风险金占15%),门诊统筹补偿是指在村、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直接补偿,按照比例、采取日封顶和年封顶的补偿方式,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200元的门诊统筹补偿;“门诊慢病统筹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门诊规定的慢病统筹的补偿;“住院统筹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统筹的补偿;“风险金”是用于应对超常风险的储备,按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5%提取。

第十六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完成各项手续的下个年度起就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支付标准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补偿标准

(一)门诊统筹补偿:农民门诊医疗费用采取日封顶和年封顶的补偿方式。即: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20%的比例补偿,每天一次最高封顶补偿10元;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25%的比例补偿,每天一次最高封顶补偿8元;累计每人每年在市辖区内门诊统筹定点机构最高封顶补偿额为200元,个人门诊补偿超过200元后,将不再享受门诊统筹补偿待遇。年度内村级定点机构门诊统筹补偿总支出,原则上不能超出全村农民个人缴费总额的85%。

(二)门诊慢病统筹补偿:参合农民门诊慢性疾病没有住院指征的病人,但需要门诊治疗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补偿。将30种慢性疾病纳入门诊慢性补偿,即:高血压、脑卒中、糖尿病、冠心病、恶性肿瘤、结核病、乙肝、肝硬化、尿毒症、精神病、哮喘、风湿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肺心病、慢性肾炎、老年性痴呆、癫痫、脏器移植抗排异、血液系统疾病;中医痹症、水肿、眩晕、头痛、癃闭、胃脘痛、淋症、胁痛、失眠、郁症。门诊慢病补偿方法,起付线为100元,补偿比例40%,报销年封顶线为5000元,其中脏器移植、透析封顶线为10000元,结核病门诊补偿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50%,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

(三)大病住院补偿:是指有住院指征的重症病人,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给予不同比例的费用补偿。乡镇卫生院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起付线100元,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70%,非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65%;市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起付线300元,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55%,非基本药物补偿比例为50%。省级、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为30%,中医医药费补偿比例提高5%。封顶线为60000元,即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支付门诊慢病统筹补偿和住院统筹补偿基金总额不超过600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负担,超出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补偿。

(四)纳入十二种住院疾病为单病种报销即:正常产一次性补偿300元、剖宫产一次性补偿500元、阑尾炎一次性补偿500元、疝气一次性补偿500元、痔疮一次性补偿600元、子宫肌瘤一次性补偿900元、卵巢囊肿一次性补偿900元、原发性气胸一次性补偿900元、青光眼一次性补偿900元、白内障一次性补偿1000元、结节性甲状腺肿一次性补偿1000元、下肢静脉曲张一次性补偿1000元。

(五)参合住院患者辅助科室检查按25%比例补偿。

(六)临床医用大型伪材按25%补偿。如:股骨头置换、钢板、椎管支架、心脏支架、搭桥等。

(七)参合住院患者的住院床费,乡镇级每日6元;市级每日8元;哈市级每日12元;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八)严格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规定用药,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市内医改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药品补偿比例,超出《目录》外药品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补偿办法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持《合作医疗卡》直接在乡(镇)卫生院或有手持移动终端设备的标准化卫生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持患者签字认可的门诊补助报销单据、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及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凭证每月10日前到乡(镇)合管办汇总初审,乡(镇)合管办20日前报市合管办办理核报、审批、拨付手续。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参合患者持《合作医疗卡》、户口、缴费收据,由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医药费直接补助给患者。

(二)门诊慢病就诊者持《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缴费收据、我市公益性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并由当地新农合慢病管理小组认定,经市合管办审批登记后,到辖区内公益性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15日各乡镇合管办或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对当地发生的慢病报销费用进行汇总初审,16-20日把初审后的每位慢病患者材料报送市合管办,经市新农合慢病鉴定专家组审核认定后,将所需基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报销标准发生的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在医疗终结后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缴费收据在乡(镇)合管办或市直医疗机构合管科初审按规定直接报销,然后乡(镇)合管办或市直医疗机构合管科定期将上个月全部费用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合管办,市合管办审核后交由财政局开具支付凭证提交邮储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于下个月10日将报销的医疗费用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市合管办在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中,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费用,将不予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四)在市辖区内住院治疗的病人,实施“一卡通”。对需要转到市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由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签出转诊证明,经市合管办批准登记后方可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转诊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医疗费用发票、《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缴费收据到户籍所在地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因突发性疾病到市辖区外定点机构就诊的急诊患者,家属应在5日内到市合管办补办合作医疗急诊转诊手续或因急特殊情况不能到市合管办补办急诊转诊手续可先电话告之,否则将不予报销。

(五)参合农民到辖区外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照起付线500元,15%的补偿比例,封顶线3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复式处方)、医疗费用发票、《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户口簿、缴费收据到户籍所在地合管办办理报销。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和就医协议书,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以补偿,患者也有权拒付。

第十九条不能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项目:

(一)按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它费用。

(二)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电脑打印的医疗费票据和市合管办规定报销资料的。

(三)因交通肇事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用;因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用;因自杀、自残、酗酒、工伤或帮工致伤、服毒、集体食物中毒、职业病等原因发生的医药费用;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病房内除床位费(高间病房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计算)以外的其他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保险费等人工服务费用;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近视矫正;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高、增胖、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非住院分娩的产后疾病及新生儿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不孕症诊治所发生的医药费;临床用血(输血费除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定点医院包括: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结核病防治所、亚布力林业职工医院,苇河林业局职工医院、各乡镇卫生院、一面坡医院、普济医院、中元医院、协和医院、宝泰骨伤医院、一面坡林场卫生所和村卫生所(室)。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市合管办签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协议书》,市合管办按协议书要求,对全市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严格履行协议内容,市合管办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市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哈市级和省级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要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信守合同,因病施治,控制医疗费用,让利农民群众。

市合管办要加大对定点医院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规范各种诊疗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合管办有权到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医疗过程和费用,对违约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换。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每月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监督。

市合管办每季度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使用运行情况。

市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市政府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年内合作医疗基金如有结余,要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或挪做它用,严禁基金透支。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经办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违纪违规事实分别给予、戒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合格、辞退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影响合作医疗运行秩序的;

(三)有挪用、挤占、截留、瞒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托延时间,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借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为他人或亲友提供虚假证明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暂停违规户运行年度内医疗补助待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医疗证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医疗物资管理办法范文篇2

关键词:大型医院医疗设备高值物资国有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0-249-02

一、大型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管理现状

1.设备及物资账实不符。账实不符是大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最常见问题之一,可以分为账面数量多实物少、账面数量少实物多等情况,导致账实不符的具体原因如下:首先,科室固定资产“出”无节制。一方面,申请多少,报废多少,使用科室内部没有医疗设备出入明细记录。科室负责人“重购买轻管理”,当资产需要盘点核查时,自己也不确定已经拉走了多少仪器,更不清楚相关设备、型号、品牌等信息,为管理监督部门清理账目造成困难,出现呆账、死账,导致账实不符。例如医院医技科室使用的计算机,在没有改革之前,申请报废计算机时,科室申请打白条,还可以口头报废,仓库管理人员就可以直接拉走设备及物资,报废过程没有报废申请及审批手续,对处理报废设备没有记录详细信息、没有负责人员签名。长此以往,账目资产无法核实查询,出现科室账目计算机多,而实际使用数量少。

其次,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改革之前,医院物管部门对于报废的医疗设备、物资也有“重钱轻物”的思想,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不及时,没有制定报废审批制度,使申请报废科室无制度可遵循。报废时,直接从科室拉走,一些设备及物资无人记录,无人审核,报废物品长期堆积在仓库。另外,报废处理程序未与财务账务处理部门配合好,造成实物设备已经退回,但相关账目一直未清理,所以也造成账目数量多,实际使用少的糊涂账现象,使以后的管理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再次,科室固定资产“入”无节制。由于采购部门与使用部门沟通欠缺,对有些设备及物资使用情况不了解,大批量采购仪器设备且价格居高,科室之间出现需求与采购偏差,既浪费资金成本,又没有达到预期效率,部分医疗设备出现闲置。例如,住院部普通外科病区使用的一台监护仪,购入原值138000元,与其他护理所需监护仪使用功能一样,但购入原值高于其他类监护仪,出现成本浪费、闲置等问题。另外,一般设备成批采购,出现使用效率低,质量差的问题,例如电子设备中的打印机,对于医院医技科室,人员工作常常需要24小时在岗,24小时不停使用,打印机耗损大,所以对于医疗科室配备的打印机要求使用寿命长,质量有保证,功能整理简便。但也有不少科室反映,部分批次的打印机价格高,容易出现坏损,修理成本高,维修人员通常以旧换新,所以坏损的打印机还未维修就已经报废,科室账面又登记一台新打印机,造成设备上账就无“入”的限制。

最后,存在“隐形资产”,物品管理科室没有及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登记建账工作。一部分设备及物资没有通过财务登记上账或是被拖延登记,这部分资产成为医院的“隐形资产”,造成一部分医院国有资产的流失,其中包含一些接受捐赠的设备及物资。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由于使用科室与物管科室没有国有资产意识,认为接受捐赠的设备资产属于自有资产,没有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

2.未达账项申请报废。会计范畴中未达账项,是指由于企业与银行取得凭证的实际时间不同,导致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取得结算凭证且已登记入账,而另一方未取得结算凭证尚未入账的款项。与财务会计范畴相比医院的未达账项可以理解为:物管科室与财务部门取得资产凭证或者资产申请时间不同,导致记账时间与使用时间不一致,一方已经接收开始使用,而另一方尚未取得资产处理申请单或收据,从账目角度看形成“隐形资产”。由于以上“隐形资产”确实存在并一直使用,当毁坏或需要报废,申请科室报废时无账可查,所需报废的设备、物资滞留科室。例如在盘查核实部分医疗科室资产,显示盘盈一张转椅,但无账目记录,这时如果科室申请报废转椅,虽已到达报废年限,但是无法进行报废审批手续,从财务记账角度看,这把转椅就是未达账项申请报废。属于未达账项的设备物资,从账面上无法显示,不易发现,相关管理部门缺少对医疗设备及物资定期盘点核查。

3.医疗设备与一般物资易耗品混合登记建立账目。医疗设备一般包括医用电子仪器、激光仪器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等大型仪器,其特点是原值大,维护成本高,流动较稳定;一般物资包括低值易耗品、药品、材料等,其中低值易耗品包括,办公用品、医疗护理用品、消毒工具、简单手术器具等,具有原值小、易消耗、流动频繁等特点。在管理建账时将两者混合记入固定资产卡片管理,造成账目繁多,查询冗长、处置手续繁琐等,使日后的管理工作造成效率低,监管差。例如棉被、棉褥、电话机、工具等物资易耗品,每一项设备及物资应使用一个资产编号,当成批登记上账时,会计人员为了记录方便,将几十件物资归属于同一个资产编号登记入账,如果科室只报废同批次的几件棉褥,怎样把这几十件物资平均使用一个资产编号做报废处理,这也为报废工作造成困难,使工作效率减低,报废时间延长。因此,管理者应将医疗设备与一般物资分开登记建账,区分报废处理。

二、医疗设备及物资管理要求

早在1920年,美国就已开始培养组织医学工程人员,注重设备的管理与维修,以延长医疗设备的使用寿命,1989年已有85%的医院具备医学管理工程部。欧盟每届会议都会表扬在设备管理、维修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人员。在国内,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并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促进了医疗体系的健康发展。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新版的管理条例加强了对大型医疗设备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注重对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对高风险产品建立可追溯制度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召回等上市后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06年5月30号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账目、清查、维护、统计、建档等职责,以及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三、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管理机构及管理办法介绍

2013年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率先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现已逐步解决医疗设备及物资管理混乱等问题,进一步实现医院医疗设备的优化管理,资产有效配置与使用,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管理依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各种医疗仪器和设备共计资产价值6.85亿元,大型医疗设备有双螺旋CT、瓷共振仪、全身伽玛刀、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乳腺X光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ECT、高能高频多弹头微波肿瘤治疗仪、数字胃肠造影、数字减影仪、远程会诊系统、CCU和ICU、监护系统等当今一流设备。

1.建立健全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实行集中管理。由过去固定资产分散管理,即原来由使用科室、总务后勤部、医学工程部、招标采购部、财务部等多部门分散管理的工作,集中改为由国有资产管理部统一协调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管理医院固定资产及其他低值易耗品账目。划分医疗设备及物资实物管理部门,由医学工程负责医疗器械维修护理及采购保管,总务后勤部负责一般医疗物资、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实物的库存采购及管理。减轻医院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对财务管理的压力,使其集中注意力在精细化管理及内部控制。其次,成立专属部门有利于责权划分,从整体统筹、协调总务后勤部与医学工程部资产管理工作,同时有利于总务后勤部与医学工程部发挥科室优势,专注于设备器械维护与研发,以及库存物资管理,最重要的是有利于管理监督医院固定资产变化动向,做到优化配置。

2.建立医疗设备与物资易耗品的分级管理制度。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管理、处置等问题进行因的制宜的调查与研究,制定适合本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例如,对单价在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的设备及物资划分为固定资产类管理;对单价1000元以内的器具及物资划分为低值易耗品类账,分开建账。按照医疗设备与一般物资的特点分类,分别编制医疗设备资产编号与一般物资编号,医疗设备处理要严格遵循国有资产报废处理条例,以优化配置,效率最大化为主,做不同的资产类别区别管理,有利于规范医院财务体系管理,使医疗设备及物资管理工作更加有效率,便于核查监督。

3.加强医疗设备及物资盘点管理。疏于医疗设备及物资盘查监督,是导致账实不符的主要因素,定期资产盘查能有效防止资产流失,起到监督管理作用,引起固定资产使用者重视。医院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院固定资产实地盘查,深入门诊、住院、急诊等部门盘点统计。由采购部门、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派出专人组成盘查小组,制定盘查办法,在实物盘查中记录盘查科室、数量、型号等。盘查结束后,由各科室负责人对盘查结果签字确认,各盘查专员总结汇报盘查中出现的问题,并上报盘查小组或国有资产管理部处理,盘查小组要认真负责并对盘查结果负责。

4.规范医疗设备与物资条码管理。配套应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实施医院医疗物资的数字化管理与医院HIS系统结合,实施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条码化管理,将每一项资产信息包含在每一个条码中,包括:原值、入库日期、型号、厂家、折旧等等,不仅有效减少了人员录入出错率,而且为医院节约管理成本。

5.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定期对医疗设备及物资等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强化使用科室的物资节约意识,规范医院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行为,提高设备使用者的素质,爱护公共设备。对管理工作人员每月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一方面加强医院医疗设备、物资管理的法律意识、专业技能培养,努力维护好国有资产管理;另一方面培养固定资产软件操作技能,熟练掌握日常业务。

总之,通过对医院大型设备及物资使用与管理情况的介绍了解,借鉴内蒙古医科大学大型教学设备及物资管理改革的经验,针对医院账物不符及大型医疗设备与一般物资易耗品混合登记账目等实际问题,总结出具体方案帮助医院促进医疗设备及物资的循环利用,做到医疗设备、物资等在各使用部门的优化配置;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改变现有国内多数医院医学工程管理部门管理医疗设备器械,总务后勤部门管理一般物资易耗品,财务部门管理账目的分散式管理方式为由国有资产管理部统一负责采购、领用、报废与维修和日常监督监管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资产处理程序合规、管理程序严谨、查询便捷,约束力强,防止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做到增值保值。

参考文献:

[1]张晓岚,乔爱华.医院财务会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

[2]李文聪.浅谈医院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j].中国外资,2011(3)

医疗物资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一、围绕总体目标,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

围绕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的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6号)精神,按照市政府与我区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的具体要求,突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力争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各项主要工作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7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8.2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逐步将省管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属地职工医保统筹范围。促进失业人员参保,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政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负责)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5%以上。(区卫生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区财政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82元、70.36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50元以上。(区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提高待遇水平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参合)人员倾斜,引导参保(参合)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积极开展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在总结评估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和地区范围。研究制定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将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机构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区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现即时结报。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完善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5)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7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1、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巩固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果,落实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区卫生局、发改委、物价局负责)

(2)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两镇卫生院新农合基本药物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85%,进一步提高医保乙类药品中的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支付水平。(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全部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区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2)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前,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区卫生局负责)

(3)完善基本药物货款收缴及支付制度。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并按规定时间将基本药物货款足额汇缴至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区卫生局负责)

(4)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进一步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区卫生局负责)

(5)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监测机制,加强督导调研。(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卫生局负责)

3、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完善编制管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区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对未聘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妥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积极探索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在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区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7)逐步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继续做好中央投资卫生项目建设工作,全面完成省规划村卫生室建设任务,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区发改委、卫生局负责)

(2)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区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安排1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分别为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7人次和38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3、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区卫生局负责)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区卫生局负责)

(3)明显提高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21883人、5166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区卫生局负责)

2、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1)全面完成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任务。(区卫生局负责)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工作。(区卫生局负责)

(3)为2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区卫生局负责)

(4)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区卫生局负责)

3、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区发改委、卫生局负责)

(2)落实全省急救中心(站、点)设置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120”急救网络建设。(区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加强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探索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城郊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在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开展规范服务、院务公开、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服务、预约诊疗、志愿者服务、出院病人随访、临床路径实施、新农合病人优惠治疗、远程医疗会诊等10项惠民便民措施。(区卫生局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探索开展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明显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额,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医院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并及时足额结算医疗保障费用。(区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试点。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4)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区卫生局、监察局负责)

3、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2)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根据医院的功能定位、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医务人员编制,研究解决护士不足和支援农村、基层人员编制问题。(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亲自抓,2011年5月底前要完成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和工作部署。要建立包干负责制,按“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根据2011年医改任务,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落实3年新增投入计划的承诺。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要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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