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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调查报告(6篇)

栏目:实用范文

影院调查报告篇1

关键词:医院;PACS系统;应用;管理

网络化、数字化的发展使得医院经营发展中大量的使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使得运行效率得到极大提升。PACS系统的应用实现了数字化的医疗活动,能够为患者提供更加便利、安全的服务,提高医疗水平与工作效率,也使得医务工作人员有很好的平台展示自己的才华。PACS系统是当前医院信息系统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1医院PACS系统的应用

1.1医院接诊流程

医院中应用PACS系统(PictureArchivingandCommunicationSystem影像存档与通信系统)和RIS系统(RadiologyInformationSystem放射科信息系统)之后,医院的接诊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患者需要先由门诊医生开具电子检查的申请单据,然后进行缴费,再到相应的科室进行检查。接收到检查的申请单据之后,登记处的医生需要按照ID号录入到PACS系统中,[1]使得患者的信息能够自动显示,实现分诊分流。实现资源的共享,在PACS系统中保存相关信息。对于检查的医生,可以登录PACS系统对患者的相关信息进行了解,放射科的医生可以根据患者排序的时间先后安排患者的检查顺序。做完检查之后出具报告,将图片自动传送到放射诊断的医生手中,通过PACS系统共享患者的病例,依据临床资料和图片出具放射检查报告,并转移到临床应用系统中。临床医生可以通过临床浏览程序马上调阅电子影像,这样就极大的减少了病人等候及往返临床科室及放射科的时间。

1.2PACS系统应用优势及效果分析

医院中,PACS系统已经成为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医学影像的诊断价值的实现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并且能够永久保存数字影像,实现数字影像的重复利用,并且能够传送和携带。医院的PACS系统并不会直接、间接的产生经济效益,但是其应用优势和效果是极为明显的。

首先使用PACS系统能够减少成本支出,通过数字化对图像进行储存,能够减少纸张以及胶片等成本消耗,并且不需要专门的场地、人员对胶片档案进行管理,仓储量基本上为零,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对影像进行储存能够保证其真实性,并实现长期的保存。

使用PACS系统还能够使医务工作流程得以优化,促进工作效率的全面提升。能够快速准确的阅览影像信息。[2]数字化技术手段的应用能够随时随地调阅影像,不需要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调取病人以往的资料,通过患者的姓名及ID号可以把该患者在院内做过的所有影像检查调阅出来,便于医生综合考虑治疗,使医生工作效率提高,接诊更多的病人,进而为医院带来更多的效益。

数字化技术手段的应用能够简化医生的工作流程,使医生在诊断中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和效果。引入多样化的图像处理技术能够将一些原本不明显的病情更加清晰,为调取以往的病例提供便利,同时为医生工作提供科学的参考,保证诊断更加科学准确。数字化的储存能够为远程医疗的实现提供便利,做到信息资源的共享,加强医院间的技术交流,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双方共同进步。通过远程会诊也能够减少患者的重复检查,使患者的就诊时间缩短,减少花费,实现医院的经济以及社会效益,强化医院的整体服务和管理水平。

此外,医院PACS系统的应用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放射科医生、技术人员以及临床医生的工作量,使其从繁重的日常工作中解放出来,能够有精力关注患者以及科研,[3]使放射科的医生能够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的服务,保证患者信息的完整,为教学以及收集医学资源提供便利。

2医院PACS系统的管理情况分析

PACS系统虽然有很多优势,但是也存在诸多不足,比如服务器出现异常等,这些问题会影响PACS系统的使用效果,导致科室工作效率不高,为了避免这些问题、故障的出现就需要加强PACS系统的管理。

2.1服务器出现异常

在医院应用PACS系统时,比较常见的问题就是服务器异常,主要是服务器不能正常接收和储存图像,这种问题一般是与处理软件不能正常响应有关。同时传输大量医学影像时出现堵塞。这种问题比较简单的处理方法就是不使用该软件,重新进行加载。如果通过上述处理服务器还没有恢复正常就需要重启服务器。服务器故障的处理和预防方法有很多种,医院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针对性的措施。可以使用加装分中心服务器的方式,使图像经过分中心进入到主服务器中,减少主服务器的压力,有效避免堵塞问题的出现。现在的放射设备、技术越来越先进,扫面层数等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在配置PACS服务器时,具有前瞻性,如硬盘存储容量,内存的大小等尽量考虑周详。

2.2报告端无法打开PACS

报告端有ArchiveServe服务和loading服务。[4]如果病毒影响ArchiveServer,使其不能正常启动,这时要想打开PACS,就必须要重装。loading服务中断,卸载现有的驱动,并重新安装,从而恢复正常。

2.3服务器与影像设备无法正常连接

影像设备与服务器连接是以TCP/IP网络协议为基础和前提的,因此如果连接出现故障,就需要对服务器的相关设置进行检查,如IP地址、端口号、Hostname、AE-TITLE等,明确其是否正常,如果这些设置没有问题,就需要检查网络,保证网络正常使用。设备的设置也会导致连接出现异常,如果服务器设施以及网络设置都没有问题,就需要检查设备,这项工作一般是由专业的工程师进行的。

2.4无法正常调阅PACS报告图像

医院管理中,PACS系统主要是为影像科提供服务的,医务人员在检查PACS报告图像时可以借助HIS系统,通过接口程序对信息的匹配情况进行检查,从而实现图像的调阅。如果PACS报告图像无法被正常的调阅,就需要采取相应的办法进行解决。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HISinterface程序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没有在Windows启动项中加载。[5]如果接口没有异常问题,可以运行monitor程序,判断计算机名和调图种类没有问题,对于这种问题,在维护管理中需要做到及时更新HIS程序,从而使得报告图像的调阅更加高效。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医院PACS系统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管理系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优势,它能够使图像储存效率更高,减少医院成本的支出。当前已经有很多医院积极引进了PACS系统,为了使PACS系统的优势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就需要科学设计PACS系统,并做好系统的应用以及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系统中的异常,并采取有效地措施排除故障,保证PACS系统能够更好地为医院提供服务,保证医院医疗活动的顺利、高效开展,从而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张毅,王萍萍,贾卫伟.探讨医院PACS/RIS系统的管理与维护[J].中国医学装备,2011,10:32-34.

[2]李小琴.浅谈医院PACS系统的应用和管理[J].企业技术开发,2016,05:87-88.

[3]赵阳柳.浅谈医院PACS/RIS系统的应用维护和发展[J].医疗装备,2015,07:81-82.

影院调查报告篇2

【关键词】病案;信息化;开发;应用

【中图分类号】R73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004—02

病案的信息化管理是医院规范管理和实现数字化医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病案是医疗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科技档案之一,是临床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医疗和科研工作不可缺少的原始资料。随着三级医院评审的开展,以评促建,评建结合,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医院得以更广泛的普及和应用,医院正在朝着优化、规范、统一管理的方向发展。日照市人民医院自2009年建立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InformationSystem,HIS)、RIS(放射信息系统,RadiologyInformationSystem,RIS)系统、医学图像实时传输与查询、归档系统(PictureArchivingandCommunicationSystem,PACS)和病人床边信息系统,本课题组就将传统纸质“乳腺癌及癌前病变”档案升级为数字化医疗数据库档案,现将其研究与临床应用报告如下。

1材料与方法

1.1建立规范、统一的身份识别日照市人民医院2009年建立HIS、RIS系统,及后来PACS、病人床边查房信息系统,医院使用医卡通完成医院就诊流程,实现医院内部管理。持卡人就诊包括挂号、就诊、检查、化验、治疗、取药等过程都由医卡通完成,将医卡通建立前的医院各部门的管理自成体系如诊疗系统、科研管理系统、图书馆管理系统等都由HIS系统医卡通完成。

1.2制订有效措施,确保系统数据安全医卡通在医院范围内的使用,增加了对医院网络和数据安全的要求。由于诊疗、科研管理系统的数据与医卡通的数据是有直接关联的,医卡通使用的安全会影响科研系统的使用安全,为此制定数据建设和管理规范,确保数据的安全。

1.3电子病案主要框架管理模式探索病人电子健康档案信息主要来源于临床、医技科室产生的病人医疗信息,门诊病房工作站HIS信息系统与医技特殊系统RIS系统两部分组成。HIS和RIS系统的乳腺癌及癌前病变管理部分主要包括病人基本资料、病历诊疗记录、随访服务记录等部分,主要用于乳腺病的分型登记、随访、用药指导等。科室医生可通过HIS系统和RIS系统实现数据的动态更新,记录乳腺癌及癌前病变危险因素,统计指标包括实现对患者的诊断分类、肿瘤标记物监测、用药规范、效果评估、健康教育、危险度评估等。随访服务管理及管理报表等。

2结果

2.1HIS工作站病人电子健康档案信息主要来源于临床、医技科室产生的与健康密切相关的病人医疗信息,门诊病房工作站(HIS)信息系统与医技特殊系统(RIS)系统两部分组成。HIS和RIS系统的乳腺癌及癌前病变管理部分主要包括病人基本资料、病历诊疗记录、随访服务记录等部分,主要用于乳腺病的分型登记、随访、用药指导等。科室医生可通过HIS系统和RIS系统实现数据的动态更新,同时为首诊患者实现疾病防治一体化提供有力帮助。记录乳腺癌及癌前病变危险因素,统计指标包括实现对患者的诊断分类、肿瘤标记物监测、用药规范、效果评估、健康教育、危险度评估等。随访服务管理功能乳腺癌前病变管理的关键点在于患者的随访管理,针对不同疾病程度的患者,医生可采取不同的随访周期,这对患者治疗的主动性、积极性及预后具有重要的意义。医生在对患者进行药物治疗后,可先将随访周期设定为3-6个月,当随访病变无变化时,可将患者的随访周期调整为6-12个月甚至更长。

2.2RIS工作站查看乳腺癌及癌前病变病例的基本信息、临床诊断信息、大体标本的照片及描述、取材的记录、当前病例状态(已取材/已脱水/已包埋/已切片)等模块内容。录入、查看历次检查信息。进行切片质量评价(评分和备注)、内部医嘱要求包括补取、特殊染色、免疫组化(注明蜡块、试剂)等,并在相应的工作站点上提示。乳腺溢液脱落细胞学下免疫组化医嘱,直接写试剂如CA153、Ki-67等;调阅乳腺区段切除、改良根治标本大体检查图像;对切片图像显微镜摄影,并保存与病例关联。通过模板录入乳腺癌及癌前病变镜下所见、病理诊断(支持下拉框、文本框输入,具有整理功能)等。包含常规病理、活检病理、冰冻病理、免疫组化、原位杂交(FISH、CISH)及细针穿刺细胞等报告类别。组织学具有冰冻报告、常规病理/活检病理、免疫组化、HER2原位杂交以及基因检测等模块项目。RIS特检工作站显示待处理的医嘱病例列表,包括特殊染色、免疫组化和基因检测(注明蜡块、试剂),对有待处理的医嘱进行提示。显示已处理的医嘱病例列表,可根据病理号及报告日期来检索。可动态增减医嘱试剂。支持打印特检工作单。通过RIS及PACS可调阅、完善病人的乳腺钼靶影像资料及病理检查、分级、分期等临床病理对照资料。

2.3病理流程及检查结果查询及资料归档按照报告类别,将资料(申请单或底单)、蜡块、玻片分别归档处理,录入具体的归档位置。可根据病理号、病人信息查询相应资料。可批量归档。以病理号查询当前病理在各个流程中的完成情况,及标本签收时间、取材、脱水、包埋、切片、报告信息等相关信息。按照病理诊断“精确”“包含”“类似”等进行病理诊断、检查结论查询归档;按照病人姓名、医通卡卡号或住院号、部位等可进行病人基本信息查询检索、归档。如在诊断检查结论中输入“乳腺导管原位癌”、选择“类似”或“包含”,在选择起止日期,可将该时段所有乳腺导管原位癌病人资料调阅、归档;在字段中选择不同信息,可生成相应的EXCEL、DBS或word及文本格式数据库。

2.4RIS60报告存储与调阅及部署步骤RIS60报告保存为.odt文档格式,通过Pacs上传到存储卷中(同图像存储),并在表Pacs_Image、Pacs_Study、Pacs_Series中存有记录;报告/模板缓存目录newreport,其中存储报告模板,内容模板以及待上传的报告文件;调阅已保存过的报告,则其文件在pacscache目录下。客户端安装目录、PACS、图像采集、报表等同RIS501,安装OpenOffice3.2.1中文版,客户端设置。系统参数à系统设置à业务流程;报告配置,用于上传报告模板文件。

3讨论

档案作为医院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长期的医疗实践、卫生防病及教学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第一手原始记录材料,不仅是进一步开展医疗、教学、科研的支撑,同时也是评价和衡量医院技术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的重要依据[1],是丰富的信息资源和无形资产,将这些宝贵资料循环应用、继续发展对一个医院乃至医学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传统纸质档案收集建立存在很多主、客观问题。乳腺癌及癌前病变病史、超声影像学、钼靶X线片诊断、病理组织学切片、临床重大成果中病人治愈、失败、演变的原始证据,对病人治疗过程至关重要,但涉及部门多,场地分散,人员间协作水平差异,虽然按照山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标准,年代较长久的病历可以销毁,但许多有价值的病史资料特别是乳腺导管内增生性病变、癌前病变需要几十年的随访观察,这些有利用价值的资料也随之消失,很难将这些珍贵病史和资料集中统一管理。不少医护人员档案意识不强,如“乳腺癌及癌前病变”数据库,只重视乳腺癌治疗资料的收集,对导管原位癌、乳腺癌术前钼靶影像学、病史、体征等重要资料不全面,对乳腺导管内增生性病变特别是普通导管上皮增生、扁平上皮非典型增生、乳腺大汗腺化生等病变及治疗随访过程等不少原始有价值的资料流失。在建立纸质档案过程中各自为政、为我所用,关系不顺,职责不明,过于分散,疏于收集和分类整理。如乳腺癌的治疗乳腺甲状腺外科资料别的科室不能及时得到,只能到病人出院后病理审查完毕后一段时间到病案室查询;化疗药及放射治疗过程、随访记录等资料只在肿瘤内科和放疗科;病理及组织学分级与临床病理因素等资料在病理科,外科及肿瘤科也得不到;各类检查的典型病史、以及院内外会诊、国内外学术研讨过程等重要资料科室各自为政,且记录不详细,资料分散,在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临床病理对照、流行病学观察及随访问题上职责不明,缺乏有效的制度加以约束。我院乳腺增生性病变研究已积累了大量经验,从上世纪90年代普查开始了的乳腺增生性病变及癌前病变保乳治疗,乳腺区段切除术,到后来术前粗针穿刺生物靶向检测、术前新辅助化疗肿瘤床缩小后再切除等医疗技术的不断开展,积累了大量经验,虽然诊治水平居先进,但乳腺癌病历档案资料不全,特别是一些生存时间长而且生存质量高的典型病例没有做好随访记录,无法应用数据库进行生存函数分析,病员检查结果、手术录像及随访记录等珍贵资料却散落于不同科室少数医生之间,征集阻力较大,成为他们书写论文和对外宣传的个人资料,不能很好共享,也发挥不出医疗团队的综合诊疗、学术研究水平。

医院数字化病案信息管理、HIS、RIS及PACS系统的建立,为数字信息化病案数据库的开发和应用,创造了条件,可将“重藏轻用”改变为“藏用并重”[2]。医院应把它作为一项重点工程,从人员到设备、管理、统筹都应详细计划和安排,同时加强医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最大限度地发挥数字化病案的作用。使用医卡通可充分发挥门诊HIS系统效益和作用,大量病人医疗信息如临床病理信息、每次诊疗信息、医疗消费等通过网络实现了资源共享,PACS系统使得占医院80%以上的医学影像信息在当前的信息系统中得到充分的共享与应用,本单位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应用,“乳腺癌及癌前病变”医疗档案由纸质材料数据库人工建立改为数字化信息平台建立,并得以迅速发展。高性能计算机、高速网络和大容量存储设备,PACS的建设也已为大量医学影像和诊断信息的存档和通讯要求提供了全面的技术保障,使自动化的医学影像管理和大范围的图像共享成为了可能,为病人床边信息系统、远程诊断与教学等为医疗、科研教学支持系统提供了支持,为多个病种的医疗档案开发研究与应用成为医院信息化建设的一个现实。PACS是近年来随着数字成像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主要分为医学图像获取、大容量数据存贮、图像显示和处理、数据库管理及用于传输影像的局域或广域网络等几个单元。PACS和其他管理系统的显著不同点是要从影像设备获得影像,还要对影像能进行各种加工和浏览。PACS系统的格式多样的功能。图像的放大/缩小:能够实现图像的无级连续放大,并配有放大镜功能。能够观察任意的图像细节。报告系统可以满足检查科室对报告书写的各种要求,写完后可以与病人图像信息一起存人数据库中,为以后的查阅和修改提供了方便。方便地向报告中插入已处理好的图像,形成图文一体化。诊断报告中的格式、字体,以及报告项目和数据库中字段的对应关系都可以在诊断报告界面中自己定义和修改,完成各种图文混排的报告格式。此外诊断报告还具有多种报告词条及完整的报告模板,其中的词条和模板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有医师不断的修改增加。这样做不但符合医生的工作习惯,而且减少医生的录人工作量,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有利于登记、就诊、出片、报告、审核、发片等环节的控制和管理。

单纯的PACS是不能深入到医院影像的实际工作中去的,功能发挥十分有限,PACS必须和RIS系统相结合在一起实现。RIS是近几年随着HIS和PACS的逐渐普及而发展起来的,成为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目前国外比较流行的解决方案。RIS以建立病人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任何时候可以查找到任何一个病人的任何影像信息和诊断报告,这些影像信息包括超声、普通X线、造影、CR、DR、CT、核磁共振、DSA、ECT、PECT、SPECT等,提供必要的统计和分析信息。RIS和PACS系统支持影像数据的长期存储管理和短期存储管理,具有影像及其报告自动定位、自动择向传送和存储规划等功能;提供DICOM存储和归档;提供图像的有损和无损压缩JPEG,MPEG,Wavelet;提供系统服务器、扩展磁盘阵列和磁带库、DVD光盘库等存储界质,配合专用存储软件构成SAN结构;实现在线、近线和离线存储状态;与医院目前的HIS系统相一致。我国的医学信息标准化建设还处于发展阶段,应该吸取国际标准的成熟经验,建立健全医学信息标准[3]。

综上,数字信息化病案网络化的建立,将整个医疗、科研及临床教学活动过程及在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乃至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资料保存下来,是准确、高效记录医疗、科研的客观依据,是制定科研计划和推动科研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医院科研发展的重要资源,特别是对于多科室病历、跨时长的疾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临床实用价值,数字信息化病案克服了传统有形纸质介质为档案管理模式在收集、查阅、整理、统计分析等方面都存在的弊端,应进一步加快信息资源数字化病案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张琦,刘军.医院数字档案室建设.中国档案,2012,(3);88-88.

影院调查报告篇3

2011年,在IEC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完成了以电子病历交换中心为主的区域医疗平台(ElectronicMedicalRecordExchangeCenter,简称EEC),纳入该平台的资料包含四大类:医疗影像及报告、血液检验报告、门诊用药记录和出院病历摘要等。后续仍可扩充其他具有交换价值的医疗信息,例如手术记录、门诊医嘱、病理检查等。

该平台采用如下标准:索引以HL7(HealthLevel-7)规范为主;报告主诉及内容部分以HL7的CDAR2规范为主,缩略图部分以JPEG方式为主;影像部分采用国际DICOM3.0规范;采用W3C电子签章,以及影像拇指纹(HASH)技术。

项目所涉相关单位包括台湾健康保险局、各医疗机构和影像交换中心。其中,影像交换中心包含中心服务器与各医疗机构的网关,前者只记录数据索引,后者则保留各医疗机构PACS服务器转传的影像。

EBM公司负责整个项目方案的流程规划、交换技术的开发与建设以及各医疗机构的网关设计与联机。网关的功能在于,利用台湾健保局提供的身份证号关联各医疗机构的影像、报告,并在各医疗机构PACS服务器转传入影像中,加上签章(避免在院际调阅的过程中,数据遭到篡改)。也由于网关本身的存储不如医院内原有PACS服务器存储那样大,所以网关可依制度设计,弹性保留一定期间内具参考价值的影像,例如交换最近6个月内的检查影像与报告数据。

各个医院的网关负责信息的交换,统一将各项影像、报告的索引上传到健康保险局的中心服务器中。若有病患转诊,需要调阅相关病历时,通过卫生局的接口,经过验证、同意书的签定后,即可调阅。

在交换方式上,健保局会每天将各医疗机构索引汇总,分批次传送至影像交换中心。各医院检查完成的医疗影像于7日之内,依交换内容的报告影像格式、标准传送至网关。

通过医院的整合交换系统或直接登入影像交换中心网站的交换系统,可查询患者6个月内的索引。

医生使用医事人员卡及病人健保卡,通过医院的整合交换系统或直接登入影像交换中心Web系统,可点选调阅报告并于画面中显示。

医生通过医院整合交换系统,点选下载影像,系统会自动下载影像及报告至医院,放射部门人员修正并确认数据正确后存至PACS系统。

在信息安全方面,上传的影像、报告,不管医生已签署与否,经由网关上传时,系统会自动加签机构章(凭证、电子认证)再上传。在上传、调阅、下载影像、报告时,系统会自动加解密处理,使用VPN网络进行传送,保证了网络传输的安全。交换中心安全防护措施含防火墙、入侵检测、安全监控、上线前弱点扫描等,并通过ISO27001安全认证。医院网关安全防护措施含防火墙、入侵检测等。

该项目从2011年施行迄今,不仅有效地将跨院病历数据整合在一个平台上,使各医院病历数据的格式标准化,让病历数据以患者为中心汇整,提供医师跨院病历数据调阅参考,在医患关系方面获得显著的改进,患者不再认为医院只是为了赚钱做检查,医院也能避免重复检查、重复化验,甚至能提供卫星医院代检服务,减少高检验端设备投入的成本,将医疗资源更有效地运用在需要的地方。

影院调查报告篇4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管理者;认知度

根据我院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drugreaction,ADR)报告和监测的现状和水平,为进一步做好我院ADR报告和监测工作,依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设计表格,用问卷方式对我院高、中层管理者对ADR报告和监测的认知程度给予调查,期望我院管理者对ADR报告和监测予以重视,把我院ADR报告和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化,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提供依据,为国家药品监管和数据共享提供真实完整、准确可靠的资料,并对我院实施ADR报告和监测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对专(兼)职报告和监测的临床医生、护士、药师提供工作方便[1-2]。

1调查方法

1.1依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设计问卷,从ADR基本概念和管理规定、基本知识和相关规定、报告和监测的认知态度3个方面进行调查[3-6]。

1.2调查对象和数据处理本次调查的主要对象是医院的高层管理者和所有涉药部门的中层管理者,即院领导和临床、医务、护理、门诊、药剂等相关科室的科主任、护士长。采用问卷方式调查,随机选择调查日期,将采集到的数据用手工处理,分析。

2结果

本次调查发放问卷34份,收回34份,受调查的管理人员包括院领导4人,科主任17人,护士长13人,合计34人。

调查内容详见表1,表2,表3。其中表1是对ADR基本概念和管理规定的调查,共7项内容;表2是对基本知识和相关规定的调查,共分12项内容;表3是对管理者认知态度的调查,共7项内容。

3讨论

3.1管理者对ADR基本概念和管理规定的知晓和掌握是有效开展ADR报告和监测的关键和保障。

从表1可以看出,我院管理者对ADR的概念掌握比较准确,管理规定也较清楚,并能肯定报告和监测ADR医疗机构是主体,是医务人员的职责,充分说明管理者对国家药物政策和规定有较全面的认识和潜在的执行基础,对开展ADR报告和监测是重视的。如:ADR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但在实际医疗纠纷或药品质量事故中,患者却把ADR作为促成"医闹"的把柄,在处理,作为向医院索赔的强有力说辞,无奈之下,医院只好低头赔付、息事宁人,这一点,院领导和临床科室主任最有实践教训,调查结果显示,院领导对此项内容清楚明确,但中层领导被混淆视听。

3.2管理者对ADR基本知识和相关规定的认知水平决定了开展ADR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工作程度和实际状况。

从表2可以看出,管理层、管理者之间存在认识差异,但也有一定规律。①不能完全区别ADR、药品不良事件(ADE)和用药错误或用药不当。ADR是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发生的,ADE是不合格药品造成的,用药错误或用药不当是医生或护士用药失误、或用药疏忽、或没有充分了解药物特性、或没有充分评估药品风险后造成的。ADR是固有的,只能防范,不能取缔;ADE可归为药品质量事故,有待评估,但不能确定一定是药品引起的;用药错误或用药不当肯定是医务人员造成的,是工作责任;②天然药物能发生ADR、发生ADR后能暂停所用药品、ADR和患者体质有关是肯定的,说明管理者清楚"是药三分毒"这个道理,有处理ADR能力,但上报程序还不太清晰,ADR是可以越级上报的;③保护在ADR报告和监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的信息,管理者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说明没有充分把管理规定准确应用到具体工作中,但正确分析和评价ADR,并作为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的依据,管理者的基本结论是肯定的、一致的;④医院获得的ADR信息可以告诉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少,管理者考虑到信息共享容易引来不必要的医患纠纷,或影响患者来院看病的信誉度或声誉。从以上4点说明,管理者在认识上有差异、思想上有误解、管理上存在误区,对全面做好ADR报告和监测有一定制约,对ADR报告和监测有负面影响,亟待提高。

3.3管理者的认知态度决定了ADR报告和监测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

从表3看出,管理者的认知态度,决定着ADR报告和监测的内在质量和重视程度。在基层医院院长是ADR报告和监测的引导者、风向标,分管业务院长的重视决定着全院有效开展ADR报告和监测的程度,科室主任的重视直接影响着ADR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有效实施,护士长决定着ADR的有效观察,因为ADR的直接观察和发现者大多是护士,同时护士长也是科室护士观察、发现、报告、分析、评价的指导者。通过调查发现,我院高、中层管理者对ADR报告和监测都比较明确,特别是护士长在监测和报告中肩负着重任,因为我院报告和监测ADR的主力军是护士,从观察、发现、报告、分析、评价的记录填写到相应资料提供都有她们完成。因此,管理者有义务和责任在全院开展ADR报告和监测工作,有职责培训和培养ADR人员,有真实、完整、准确报告ADR的要求,国家不提供经费也应当开展ADR监测和报告,这是向人类造福的系统工程,值得无条件去做,对ADR报告和监测人员给予鼓励或嘉奖是必要的。把ADR监测和报告纳入科室医疗质量综合管理目标有必要,但具体细化到个人绩效考核还有待斟酌,因为把ADR工作作为漏报、瞒报的考核依据,不失为良策,但作为考核的数量指标,则可导致报告和监测质量的下降,甚至造成有因无果或有果无因的不良后果。从管理者的认知态度显示,对ADR报告和监测是重视的,但支持力度还要进一步提高。

4讨论

通过调查,反映出管理者对ADR报告和监测有较正确的认识,这一点从上报ADR报告的数量和质量上就能看出,院领导重视,科室中层管理者就重视,科室的报告数量也多,质量也高;院领导不重视,中层领导也不重视,漏报、瞒报也多,有的临床科室干脆不报。报告和监测者应和院领导多协商、多沟通、多交流ADR报告和监测的重要性,把ADR报告和监测工作纳入科室管理,对中层管理者多培训、多指导、多教育,加强管理,列入科室综合管理目标,掌握ADR报告和监测的程序和意义,以便给科室监测人员给予指导和支持。医院负责报告和监测数据收集的人员应进一步和科室管理者加强协作,多给科室报告和监测者给予业务技术指导,促进科室报告和监测人员工作认真细致负责,报告数据填报真实完整准确,报告资料求实可靠。这样我院ADR监测和报告水平会进一步提高,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为避免ADR重复发生或预防ADR发生提供保障,对国家药品监管和数据共享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林志强.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模式探讨[J].药物警戒,2006,3(2):119-121.

[2]周仲华,余昶.基层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实践与体会[J].医药前沿,2011,1(23):342-343.

[3]郝军祥,严疏,刘光斌,等.对嘉峪关市医务人员药品不良反应认知度的调查与研究[J].中国药物警戒,2011,8(4):240-243.

[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S].卫生部令第81号,2011.

影院调查报告篇5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果;表示行为

在我国,行政批复大量存在,对公民的生活影响重大,由行政批复引起的“官民”争议屡见不鲜。行政诉讼是解决“官民”争议的重要的途径。因此,行政批复是否可诉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以下以《中国行政审判案例指导案例第一卷》的第一号案例“延安宏盛建筑工程诉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责任批复案”为例,分析行政批复的可诉性问题。

一、案情概要和判决的主要内容

(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

2007年10月21日,宏盛公司的经无合法资质安装队伍安装的塔吊在延安市子长县发生重大事故。2007年12月5日,市政府事故调查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报请延安市政府批复。2008年1月10日,延安市安监局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1]。后子长县监察局将该《批复》内容告知宏盛公司,向宏盛公司送达了该《批复》,并通知宏盛公司将按该《批复》对其进行处理。后宏盛公司向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陕西省安监局)2008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批复》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宏盛公司即以延安市安监局为被告向法院。

宏盛公司诉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均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应当进行塔吊质量鉴定而没有鉴定,即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塔吊安装队没有安装资质,严重侵犯了宏盛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批复》中“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延安市安监局认为《批复》是内部批复,仅在之后职能部门的处罚中作为处罚的依据,并不对宏盛公司送达,不对宏盛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该批复不可诉;另外,调查组专家排除了塔吊质量问题引发事故的可能,无需进行质量鉴定,遂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判决的主要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调查组的技术组的报告已经明确指出塔吊的质量问题有待司法鉴定,调查组未进行质量鉴定,即作出事故原因、性质、责任认定,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判决被告延安市安监局撤销《批复》“同意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事故调查组成员之一子长县监察局将《批复》内容告知被上诉人宏盛公司,并送达了复件,且告知宏盛公司将按照该批复对其进行处理。该批复中将宏盛公司列为责任单位,并要求给予处罚,为宏盛公司创设了义务。且陕西省安监督局复议决定亦告知宏盛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一审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宏盛公司的正确。本案事故调查中,上诉人在应该进行塔吊质量鉴定而未鉴定的情况下即作出批复,对事故原因、责任等进行了分析、认定,属事实不清,故一审判决认为事故批复未能全面查清原因,从而撤销批复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延安市安监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简析

本案的主要争点有两个:一个是延安市安监局作出的《批复》是否可诉,另一个是是否应当进行塔吊质量鉴定。本文仅对第一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审、二审判决的结果虽然是一致的,但是在判决理由上却有很大不同。一审未分析延安市安监局作出的批复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直接认定批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受法院审查,进而审查作出批复的程序、依据。而二审法院首先分析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所以,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二审法院以“批复内容已告知宏盛公司”、“批复复件已送达宏盛公司”、“将按照批复对宏盛公司进行处理”、“批复将对对宏盛公司创设义务”、“陕西省安监局告知申请人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为由,认为延安市安监局的批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二审法院通过“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行政主体的表意行为的存在”、“行政主体对自身行为的定性”三个要素来判定延安市安监局的批复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进而确定该批复可诉。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学者们持不同的观点。叶必丰教授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将具体行政行为称为“行政决定”,并指出一个行为要构成行政决定必须具备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四个条件。[2]胡锦光教授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一书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3]胡建淼教授提出,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主体有行政权为前提,就特定事项、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具有外部性,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4]方世荣教授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主体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存在的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我国行政复议条例还扩大为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2.功能要件,特定的功能作用是具体行政行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功能要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能强制性地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用以执行行政法规范的手段,它要具体实现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由于是国家行政权的具体运用,因而具有强制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3.客观要件,行为是否客观存在也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要件就是行政主体客观上实施了运用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5]笔者赞同叶必丰教授的观点。

(一)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法律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为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它可以由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可以由行政主体分解、确定给行政机构。在认定一个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时,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如果他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则具有行政职能。[6]本案中的延安市安监局作为延安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能的行政主体。

(二)行政权的运用

行政权能的存在是行政权运用的前提。行政权的运用使行为具有行政决定独有的单方性和和强制性。[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所以,人民政府有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权力,并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批复的义务。在本案中,延安市安监局作为延安市政府的主管生产安全监督的职能部门,代表市政府批复子长县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属于行使职权的行为,系行政权的运用。

(三)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是是行为主体通过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力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消灭所造成的实际影响。并且,行政主体作出这种行为时,是期望得到法律保护的,尽管最终是否能够的得到法律的保护有待于法律评判。[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延安市安监局的对子长县《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同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鉴定,认同了事故原因是使用非法安装的塔吊,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宏盛公司。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该批复将成为相关部门对宏盛公司进行处理,这将对宏盛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而延安市安监局也认为自己的批复内容正确,应当成为对宏盛公司的处理依据,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延安市安监局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确对相对人宏盛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发生了法律效果。

(四)表示行为的存在

行政决定是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行政主体的意思只有通过文字、语言、符号等相对人可识别的是形式表现出来才可能是行政决定。在本案中,子长县监察局将延安市安监局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内容告知并将批复的附件送达了相对人宏盛公司,并告知宏盛公司,将按照批复的内容对其进行处理。子长县监察局的告知和送达批复复件的的行为即延安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态度的表示行为,并达到相对人宏盛公司知晓延安市政府态度的表示效果。而陕西省安监局的

“相对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告知恰恰证明了政府的安全监督职能部门系统承认批

复是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并愿意受到司法审查的意愿。

三、结语

行政批复作为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的公

文,在我国大量存在,其可诉性不可一概而论。行政批复是否

可诉,应根据批复是否由有权能的主体作出,行政权力的运

用,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主体有相对人

可知的表示行为来判断。

注释:

[1]延市安监发(2008)16号《关于子长县“10.21”建筑

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参见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7年版,第162―163页。

[3]胡锦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6年版,第45-46页。

[4]参见胡建淼编著:《行政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7071页。

[5]方世荣:《再论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载《法商研究》1994年第6期,第40-41页。

[6]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版,第162―163页。

[7]参见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7年版,第163页。

[8]参见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7年版,第165页。

参考文献:

[1]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版

[2]胡建淼编著:《行政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胡锦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6年版

[4]方世荣:《再论具体行政行为的几卜基本理论问题》,

影院调查报告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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