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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积金贷款政策(6篇)

栏目:实用范文

现在公积金贷款政策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信用风险;制度建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为保障城镇职工、广大居民购房贷款而推出的贷款方式,是国家政策性贷款的一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房难的问题。但是,随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模扩大、期限延长和逾期率的不断上升,贷款风险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在新形势下,如何规避和抵御因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的风险与挑战,关乎到很多人的切实利益,也关系到国家政策性住房贷款的效果好坏,意义十分重大。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贷款期限较长,经济政策容易变动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放款的期限时间比较长,从而给风险的产生带来了可能。在长时间的还款期限内,随着社会经济状况和借款人自身经济情况的不断变化,可能导致还款人经济实力的变化。倘若出现借款人破产、失踪、死亡等特殊情况,或出现借款人单位机构的变动,就会给还款程序的正常履行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加大了贷款的回收风险。另外一点,随着国家大政方针、经济政策的变化和浮动,也会给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添加不确定因素。国家和政府为了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会适时、适度的出台一些经济调整、房地产干预和价格干预的政策,这些政策往往会影响到信贷政策的相应变化,也会给房地产价格带来冲击。与此同时的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也会在无形中增加不少。

(二)管理不科学,操作不规范,专业人才匮乏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操作和运行涉及到财务、经济、政策、法律和金融各种专业知识,需要一大批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实践人才。但是当下的情况则是,很多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的操作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专业性不强,很难提供细致、精确的服务。另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的管理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不科学、不完善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贷款流程的具体设计不科学,缺乏缜密、严谨的步骤和程序,容易引发操作风险。另外,贷款流程的执行不严格,制度建设不完善,容易造成人为操作的风险。同时,在管理和操作过程中,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开发现象屡见不鲜,这既给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带来了难度,也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风险,造成了很多难以预测的不良后果。除此之外,贷款操作程序的繁琐、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的滞后等,都很可能引发各种风险和不测,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

(三)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而存在的风险问题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承担主体,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贷款风险准备金一种。而银行等金融企业除了按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提取一般准备金外,还要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在此基础上,贷款风险准备提取的不确定性仍然存在,这也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较金融机构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立法建设和管理,完善风险防范的制度建设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和操作,应该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要真正实现“依法办事”,强调借款人的主体地位,维护借款人的切身利益。其次,应该呼吁和建议尽快实现人大立法,构建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为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回收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要加强现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要引导“文明执行,理性执法”,切实保障广大贷款职工的权益,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创建宽松的外部环境。要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体系。如,要建立起严格规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制度,保证审查、核算和批准的过程是真实有效的。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贷款担保抵押制度,加强抵押住房的登记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的出现。

(二)加强科学管理和规范操作,提升人才水平

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言,一定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和精神,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提升监督和评价水平,提高贷款操作科学化程度,维护贷款过程的公正和公开。在管理方面,要千方百计的提升管理的层次和深度,努力规避管理风险,提高操作水平。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和管理中心运作的原则要求,对贷款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坚决的查处和处理。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精神和制度要求,实现管理科学、制度到位和操作规范。同时,严格加强贷款、管理和操作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要努力引进和培养一大批具备金融、法律、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构建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减少和贷款水平的飞跃。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的几点建议

1、根据贷款年限长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一般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时,贷款期限越长,出现违约的可能性越大,形成呆账、坏账等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也越大。因而每年末,建议对未到期贷款年限划分为5年以内、5-10年、10-20年、20-30年四个档次,对对应的贷款余额按1%、1.5%、2%、3%的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2、参考金融企业将贷款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五类,将贷款风险准备金分为一般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年末公积金中心根据逾期贷款记录和不良贷款明细台账及贷后检查情况,充分考虑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收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房屋变现价值等因素,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风险程度划分类别,正常类的仍按1%的比例提取一般贷款风险准备,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贷款根据不同风险程度确定合适的比例进行分类提取。

参考文献

[1]马佳.浅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成因及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1(04)

[2]崔虹.浅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成因及防范措施[J].知识经济.2009(04)

现在公积金贷款政策篇2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兼有住房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双重意味,在人民的生活中日益发挥其关键性的作用。哈尔滨市作为全国较早试点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在二十余年住房公积金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的确取得了一些成绩。然而,仔细观察,仍然可以透过现象,发现其中存在的隐患,大致来看,主要涉及缴费标准、贷款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制度。本文重点即在针对这些隐患进行分析论述,提出可能的改进思路。希望能够进一步保证哈尔滨、乃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哈尔滨市;问题讨论

中图分类号:F293.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252-02

住房公积金,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在上海首创,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公积金制度全面推广,1999年国务院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化、法制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福利分房制度的继承者,经过20多年的运行,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果。截止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33亿人,覆盖率高达80%,累计缴存3.9万亿元,缴存余额2.1万亿元。i

哈尔滨市是较早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早在1992年11月20日,就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颁布出台,提前进入住房公积金时代。截止2011年中旬,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已达77.14%,累计归集公积金216.07亿元。全市(不含铁路分中心、中省直、电力和农垦系统)公积金已开户9611个单位,职工81.54万人。累计发放个人贷款7.06万户,计118.14亿元,贷款余额65.07亿元。个人贷款率为61.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率0.045%,低于全国0.356%的平均逾期率水平。ii在这样一些可喜的成绩面前,居安思危,也应该发现,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缴存标准

哈尔滨市规定: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iii初看,政策的出发点无可厚非。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福利分房制度的影响,提取公积金的可能性将明显降低,缴纳意愿不足,这一部分公积金有较大可能性留存在个人账户中用以互助流动;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能够享受福利分房制度,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以货币的形式对他们进行补偿,同时,这部分人购置住房的可能性偏大,对住房公积金的需要程度明显提高。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分级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

然而,在这里,有以下几点必须要重新加以考虑。第一,应该明确,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仍有一定比例没有参与福利分房。根据以上政策,按照最低标准,他们的个人账户中每月只能获得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6%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最高标准,这一比例也不过提高至24%,相比2001年之后40%的比例有着天壤之别。对于这一部分人,这种近乎于歧视的待遇,无疑是不公平的。第二,即使是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在福利分房中收益的职工,在政策出台时的2010年,住宅也要有十年以上的房龄,况且,用作福利分房的住宅,房屋情况一般较差,与目前市场中销售的房屋不能同日而语。对于这一部分人,将存在住宅的改善性需求,按照目前的缴费方案,单纯提取公积金进行改善性住房投资将存在较大困难。第三,对于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职工,15%的缴费比例负担过重。粗略计算,如果按照新参加工作职工平均2000元/月的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将达到300元,扣除后仅余1700元,不可避免地,单纯住房公积金一项,就将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较大压力。这样一来,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

针对上述不合理之处,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将该政策中单纯通过参加工作的时间进行分级调整为通过是否参与福利分房进行分级。其次,提高第一部分人群(即参与福利分房的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以考虑在原比例上上调100%,即16%~24%,同时维持个人缴存比例8%~12%不变。再次,提高第二部分人群(即未参与福利分房的职工)个人缴存的灵活性,可以考虑采用浮动机制,将缴存比例调整至8%~20%。以上调整,充分按照个人需求,考虑个人实际情况,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不再有失公允,不再成为职工的负担。

二、贷款规则

哈尔滨市规定: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为7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为40万元,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为35万元)。三、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20%;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四、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iv初看,这一贷款规则考虑了公积金的贷款福利,明确了限购制度,兼顾了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居住性需求与改善性需求),预防了需求过热的风险,的确可见其用心良苦。

然而,仔细分析,这一贷款规则仍有值得推敲之处。首先,在个人贷款的上限额度方面,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似乎估计不足。据粗略统计,2010年8月,哈尔滨市房屋销售均价即突破7500元/平方米,这一政策则在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如果考虑首付款2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单纯通过公积金贷款,可购得建筑面积为67平方米的住宅;考虑首付款3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通过组合贷款,可购得建筑面积为143平方米的住宅。这一设计似乎恰到好处。不过,要知道,2008年末,哈尔滨的住宅价格仅为4300元/平方米,短短一年半时间内涨幅高达75%。幸而,哈尔滨的住宅市场自2010年开始突然保持稳定,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没有太大变化,始终在7500~8000元/平方米之间徘徊。如果这三年内哈尔滨的住宅市场同全国其他大城市相似,哪怕维持2008~2010年的增长速率,必然将造成公积金贷款的失灵。所以,防微杜渐,势在必行,对于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妨采用浮动的贷款上限制度,即将公积金的贷款上限与住宅价格挂钩,每年年初对公积金贷款上限予以调整,调整幅度与上一年住宅市场的价格波动相一致,以保持原设定中投资者的可购面积相对稳定。

其次,在二套住房的限购力度方面,这一政策明显缺乏约束力。假设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0年的贷款期限、以等额还款方式还款,按照现行4.5%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月还款额为2027元;按照1.1倍之后的贷款利率(4.95%)计算,月还款额为2135元。这一变动后,每月还款额仅仅增加了108元,全部30年下来也仅仅不过3.9万元,不足以对二套住房进行有效限制。至于50%的首付款,购房者可以考虑通过其他形式贷款的方式进行筹集,间接演化成组合贷款。针对这一问题,不妨可以考虑限制贷款年限来进行抑制,上例中,仍然按照4.5%的利率水平,如果将贷款期限缩短为20年,则月还款额将骤增到2531元,效果无疑非常明显。

三、信息披露

哈尔滨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信息披露混乱问题,详细来讲,似乎有以下方面需要加以改进。

首先,历史信息公开不足。不难看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于2012年3月14日建成,所以,在建成之前的一切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全部没有包括在内,造成大量珍贵信息的缺失,甚至缺乏对于历史变迁沿革的必要说明。对于一个政府机关来说,这些历史信息的缺失,无疑是不严谨、不规范、不合理的。

其次,政策法规公布混乱。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仅仅区分了政策法规的机构(国家、省、市、部门),却没有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使用或废止情况对各项政策法规进行排列,相反,则是全部堆积在一起,统一注明2012年3月14日,不知哪个政策在先,哪个政策在后,哪个政策已被废止,哪个政策仍在使用。这一混乱的做法,导致非专业人员了解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上加难。对于政策法规的公布,应该本着公开化、明确化、透彻化的原则,而不应给读者制造困难,使得读者一头雾水,无所适从。这样的政策法规的公布,无疑是失败的、不负责任的。

再次,政务工作披露迟缓。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几乎没有关于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有效统计信息,如缴存覆盖率、个人贷款率、公积金贷款逾期率等硬性指标,在政务公开方面,财政信息的记录数甚至为0。应该认识到,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渠道能够获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统计数据,最新的一条消息还是上述远在2011年8月19日在哈尔滨日报上刊登的统计资料,迄今已有两年有余。这一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使得群众不能有效知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进展情况,知情权和监督权受到严重破坏,对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群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将形成冲击。

还有,基层意见缺乏反馈。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政民互动一栏的记录数同样为0。这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群众对于公积金制度的关注程度不高。第二,政府机关对群众的反馈披露不及时。缺乏与群众的交流,缺乏对基层的了解,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改良来说,将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消息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引起重视。这里,不妨借鉴一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验,参考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的思路,切实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四、小结

哈尔滨作为一个北方边陲上的城市,尽管面积位居全国第二位,人口已突破1000万大关,城市化率也已突破50%。但是,就中国而言,学界对于这个城市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许多应有的建设、规划、调查、统计都没有施行。古语云:见微知著。作为较早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可能不止在这个城市中发生。其中所表现出来的共性缺陷,应该可以为全国所参考和借鉴。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哈尔滨,以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进一步有序规范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段艳青.住房公积金政策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6).

[2]刘延瑕.住房公积金运用现状及问题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3(17).

[3]刘述波.哈市公积金覆盖率超七成高于全国平均水平[N].哈尔滨日报,2011-8-19.

[4]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定(哈房公委发[2010]2号)[R].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

现在公积金贷款政策篇3

【关键词】房贷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上世纪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住房分配制度的深刻变革,我国逐步建立完善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低收入职工购房所需资金问题。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大幅提高,商品房价格节节攀升,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数额也在不断增多,面对昂贵的房价,较低收入人群普遍选择房贷方式购房,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呈几何级增长。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如何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势,成为摆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的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即:职工购买商品房贷款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贷款等。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利率较低、办理程序简便。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能够为缴存人提供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偿、优惠服务,适合家庭不超过两套住房、拥有面积在政策范围以内、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多年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商业贷款优惠政策逐渐收紧,商贷利率走高,就目前情况而言,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最佳选择,可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关系到国计民生,与群众生活密切相联。

(三)信贷业务和风险逐渐增大。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数据分析,截至2010年底,安徽省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40.82亿元,而仅2010年一年,全省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1.06亿元,占贷款累计总额的24.23%。到了2011年,全省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5.43亿元,同比增长3.33%,增加4.37亿元,其中笔者所在的亳州市个人住房贷款同比增长全省最快,达到142.28%。伴随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不断扩大和增长,信贷业务风险必然也会逐渐增大。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成因

(一)来自于运行机制的风险。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但是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机制仍不健全,在运作过程中除了要承担常见的商业贷款风险外,还容易产生一些特有的管理风险。

1、受利益驱动,被委托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回收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如果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相比较来说,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收益高、程序简便、办理快捷,导致受委托商业银行对发放公积金贷款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致使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无形中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2、受信息化建设滞后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遭遇瓶颈。一是目前我国不少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许多职工难以及时获知自己的个人信息。二是受委托银行网络优势强大,与管理中心滞后的信息化建设形成鲜明对比,双方数据不能同步更新,直接影响到贷款程序的正常运行。三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的私人信息保密措施不严,也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3、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对贷款职工既无最低储蓄年限(仅一年)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这种优惠政策现阶段有利于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但从长远看,未来可能导致资金缺口,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保持稳定。

(二)来自于宏观经济调控的风险。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果宏观经济发生通货膨胀,实行相对固定利率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就有蒙受贬值的风险;再者,如遇央行利率上调,职工的还款负担就会加重,逾期率上升的可能性也会加大。

(三)来自于服务对象的风险。

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面临下岗或买断工龄,借款人的收入减少还款能力下降,或者遭遇疾病灾害等意外事故以及死亡、离异等情况,甚至抵押物或质押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无经济能力归还贷款。

四、如何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如何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已经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体地位,与各受委托商业银行分清公积金贷款委托业务的风险责任关系,强化责任追究,督促受委托商业银行建设强有力的还款催收队伍。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信息化建设,加快贷款业务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升级和维护工作,与受委托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和同步更新,同时确保贷款客户信息安全。

(三)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预警系统,对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抵押物变现和外部环境风险监测、贷款逾期风险级数预报等进行统一管理,一旦出现各种贷款风险,能够做到反应灵敏、处置有力。同时,将公积金缴纳、使用和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用资源共享。

(四)应进一步重视存贷挂钩,将贷款人年龄及婚姻状况、购房目的、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比例和信用等级等指标作为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审核的重点,实施有重点的政策倾斜。

参考文献:

[1]牛艳,邱桂杰.借鉴国外经验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商业经济,2010,(7).

现在公积金贷款政策篇4

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是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住房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的金融机构。

从本质上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贯彻实施住房市场发展目标。政策性住房金融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住房金融市场具有转型期的阶段性特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和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都亟待规范化,采取措施使其互为补充,相互促进。

近年来中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规模增长迅速,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例,相较于1997年末190亿元的个人购房贷款余额,截至2013年9月底,个人购房贷款余额已达9.47万亿元。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的同时,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需要进一步发挥其在住房体系的资金融通作用。

在大力建设住房保障供给体系的同时,通过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共住房生产建设、消费环节的资金融通问题,对促进住房市场长效调控机制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和运作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住房金融业发展最发达的旧家,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大作用。

与其他国家不同,美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形式多样,不仅有政府自己设立的机构,还有政府本身并不投资但是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机构组成:

(一)住房金融一级市场的政府保证机构

美国政府成立了联邦住房管理局(FHA)、退伍军人管理局(VA)等机构,对特定人群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或保险。FHA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购房贷款信用保险,VA设立面向退伍军人的住房贷款支持和担保计划,凡FHA和VA保险的抵押贷款,由担保机构承担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房屋贬值造成损失的全部责任,保证银行不受损失。这样不仅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利益,稳定了一级市场,而且为中低收入家庭和退伍军人等特定群体解决住房需求提供了有效金融支持,减小其贷款风险。

(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

该体系是依据1932年《住房贷款银行法》建立的,这一体系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12个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及其会员(储蓄贷款协会)等组成。该体系通过吸收私人资金,为住房开发建设和住房购买提供资金来源,是政府调节管理住房金融市场的主要工具之一。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在稳定住房金融市场,促进住房抵押资金的流动性,提供住房开发建设资金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除了联邦政府层面的住房金融制度安排和机构设置外以外,美国在州和地方层面也设有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用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1975年成立加州住房金融局(CAHFA),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首次购房者提供低利率按揭贷款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帮助加州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为多户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低利率融资。

自1976年成立到2007年,加州住房金融局累计为州内13万首次购房的家庭发放共计121亿美元的低息贷款,截至2007年底住房按揭贷款余额为41.9亿美元。

(三)住房金融二级市场的政府保证机构

目前美国住宅金融抵押二级市场中发挥主要作用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三类:

一是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于1938年由联邦政府组织成立,目的是从贷款者手上购买联邦住房协会贷款,增加抵押贷款的流动性,2008年9月发生次贷危机以来由美国联邦住房金融局接管。

二是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NMA),于1968年从FNMA中分离出来,是住宅和城市发展部的附属机构,其信用完全由美国政府担保,目的是发行以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长期债券。

三是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HLMC),1970年经国会批准成立,作为二级市场机构,其成立宗旨在于为提供房屋贷款的储贷机构供给稳定的资金。它从银行和其他放贷机构处购买抵押贷款,并向它们提供用于发放新贷款的资金,尽管1988年后已私营化,但是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让其获利的同时也承担了部分政策功能。

结合美国住房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可以看到美国联邦政府将“居者有其屋”的住房政策目标通过FHA保险、联邦住房贷款体系、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协会和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等证券化机构来达到,使美国居民能拥有自住房产。美国住房金融体系的设计中,既充分发挥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作用,也通过政府支持有效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统计,2012年美国住房自有率达到65.5%,高于欧美其他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二、德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和运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德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发挥了重大作用。目前德国已经形成了以契约储蓄制度为核心,自愿互助性储蓄为主和政府奖励为辅的住房市场融资机制。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立的多渠道融资系统和多样化贷款方式,不断推进德国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和开发,有效促进了政策性住房目标的实现。

在德国,为居民购建房和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金融支持的住房抵押贷款机构有很多,呈现出多样化、多类型的发展趋势。德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属于联邦政府的州立银行或者是储蓄银行

作为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负责制定颁布全国性的住房市场法规制度,依据联邦政府颁布的《民房建设资助法案》。德国地方的16个邦,基本上每个邦政府下都会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帮助社会贫困家庭和中低收入人群获得购买住房的贷款资金,金融支持方式包括为中低收入家庭建购房和私人投资建造低租金住房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资助。这部分抵押银行的资金有一半左右是由政府提供的,政府拥有大部分股权,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资金保障,是德国重要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二)多元化的合同住房储蓄贷款融资服务体系

1972年德国颁布《住房储蓄银行法》,并于1991年进行修订,从法律层面上对住房储蓄银行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机制、业务经营范围、从业准则、住房储蓄合同标准条款、住房储蓄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方向、风险规避、贷款担保方式等各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倾斜的背景下,形成了主要包括储蓄银行和建房互助储蓄信贷社的住房金融机构,为中低收入群体和普通居民解决住房问题提供金融支持。德国的储蓄银行大多是政府背景的国营银行。它在住房领域的主要业务是吸收个人存款、发放房地产贷款,为个人买房、建房筹集资金,在德国共有600多家。德国储蓄银行金融集团是德国金融市场的领导者,集团下属430家储蓄银行,10家州立建房储蓄银行。

合同储蓄模式以自愿性和契约性为主导,居民连续几年存入一定金额的定期储蓄存款作为获得购房时贷款的前提条件,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相挂钩,资金实现先存后贷、封闭运作,政府对居民住房储蓄进行奖励和税收优惠。系统内资金封闭运作,它只向住房储蓄客户吸存,也只向自己的住房储户发放购建房贷款,存贷款利率具有一定稳定性,不受市场利率影响,资金运用的平衡性和国家配套的奖励政策也使得市场利率无论如何变化,住房储蓄贷款合同下的住房贷款利率都能保持固定及稳定,按公司化的经营管理体制来运营,形成了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合作储蓄模式实现了住房市场效率的整体帕累托改进。

三、新加坡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和运作

新加坡住房金融体系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主要表现为中央公积金制度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1953年,新加坡颁布了《中央公积金法》,1955年成立中央公积金局,负责整个公积金的管理运行。中央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期只是单一的养老储蓄制度,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演变成综合性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的制度。

中央公积金局是由政府组建的用于管理居民所缴纳的公积金的专门性政策住房金融机构。其通过实施公积金制度吸收存款,筹集资金,在使用公积金时除应付会员提取之外,主要用于向住房发展商发放社会住房建设贷款,向购房者提供抵押贷款。中央公积金局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购买由政府发行的长期债券的方式向建屋发展局(HDB,新加坡公共住房的建设主体)提供资金。新加坡国有投资公司帮助政府发行债券,中央公积金局购买政府发行的有价证券,这样前者就可以从中央公积金局获得巨额资金,使公积金变为可以被政府利用的流动资金,而这些资金主要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住房建设。另一种方式是向住房建设发展商提供贷款的方式提供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建设资金投入量大,开发商需要资金融通时,可以通过向中央公积金局借款来缓解资金的压力,使得闲置的中央公积金转为用于开发建设公共住房,从而保证公共住房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居民存入中央公积金局中的公积金也有两种用途。一是可以用来支付购房的首付款。目前,公积金会员一般约用3年的公积金存款即有能力缴付相当于房价20%的首付款。二是可以用来偿还购房贷款的本息。

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新加坡83.3%的居民居住在政府建设的组屋中(80%的居民是购买的组屋,3.3%的居民是租住的组屋),政府兴建的组屋共计有98万套,占到新加坡住房总套数的76%,私房仅占全部住房套数的24%。政府主导型的住房金融业务为公共住房的建设和消费都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支持。

四、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

(一)发达国家经验总结

从美、德、新三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模式和机构设置来看:

第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设计与一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相配套,美国资本市场发达,因此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重点在于政府担保,提高资金流动性,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内容既有针对一级市场的,也有针对二级市场的,德国和欧洲各国侧重于以互助的合同储蓄模式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新加坡则是完全以政府为主导的住房金融模式。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设计和一国的国家结构、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和成熟程度都要配套。

第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应尽量多样化,美国和德国在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机构的设置上,都尽量地通过各种方式来促进多样化的机构发展,使得不同类型的住房金融机构业务类型各有侧重,也使得同一类型的住房金融机构之间能展开有效竞争。在此过程中政府可通过贴息、减免税等政策对住宅金融机构的发展给予支持。

第三,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类型应尽量多元化。具体到政策性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各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中,既有针对公共住房建设融资的业务,也有针对特定群体住房消费提供的资金融通业务,无论是支持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费,还是支持公共住房建设,也都尽量促进产品类型的多元化,使得参与主体有更多选择权。

第四,完善的制度安排是政策性住房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各国在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发展住房金融业务的过程中,都通过立法确立了住房金融业务发展的制度基础;在设立住房金融机构后,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都按照市场公司化的管理体制来运作;再者,形成全面完善的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

(二)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方向建议

我国住房市场发展以来,业界进行了住房金融领域的很多尝试。1987年山东烟台和安徽蚌埠的住房储蓄银行试点,1991年上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于1994年向全国推广,2004年由建设银行和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在天津成立中德住房储蓄银行,2005年建设银行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推出。但是受制于住房市场整体发展水平和制度建设基础薄弱,很多尝试半途而废。目前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住房公积金领域,住建部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33亿人,历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04万亿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达2.68万亿元,超过8000万家庭通过公积金贷款进行了住房消费。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设滞后于住房市场发展和住房保障制度发展需要,因此需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第一,当前我国需进一步明确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公共政策目标。

当前构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政策目标需明确,是帮助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还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拥有自有住房,不同的政策目标下,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类型、政府补贴方式、支持力度、监管政策和定量绩效考核目标的设定都会存在差别。明确公共政策目标,才能明确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职能,是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在自有住房和公共住房领域金融支持作用的前提。

第二,完善我国住宅立法和政策性住房金融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建设亟待完善,从房地产市场层面上,需要有《住宅法》《住宅保障法》等作为规范市场的基础法律,通过立法明确住房市场发展规划、管理机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的监督机制。同时还需要对政策性住房金融单独立法,使得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获得发展的制度基础。

第三,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模式要与我国住房市场与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相协调。

从当前我国住房市场与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来看,短期内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市场还会实行封闭式的运作,可考虑在完善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住房合同储蓄模式来对中等收入群体首次住房消费提供金融支持;在完善资金使用监管和配套制度的前提下,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四,应以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为突破口,构建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当前可考虑建立以住房公积金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从事与住房保障相关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扩大公积金账户资金的来源和运用范围,更好地发挥合作互助的功能。目前我国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规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的差距较大,存在公平性缺失,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不高,需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今后需进一步扩大公积金保障范围,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第五,建立独立专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现在公积金贷款政策篇5

【关键词】房地产新政;去库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一、引言

我国住房市场自2008年以来,开发商快速扩张,导致房地产库存持续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11月11日公布的数据,至10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为68632万平方米,比9月末增加212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待售面积增加1180万平方米,也意味着未来几年将有60多亿平方米的住宅推向市场。如果按我国人均住房面积30平方米计算,这些待售住房至少还可供2亿多人居住。而住房市场从供给端看,中国住房供给进入集中爆发期。从需求看,人口结构逆转使住房需求重心由刚需转向改善型。在2010年后,住房不再是家庭配置资产的首选,住房投资需求也在快速下降。供给与需求关系的变化,导致今年以来我国商品房待售面积一再创下历史新高。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探讨应对策略,就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调控和需求分析

面对严峻的中国房地产经济,国务院及时出台了促进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的应急措施。2015年前10月,国家相关部委多次发文,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断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随着财税、信贷、公积金等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继去年末央行开启降息周期之后,2015年又经历了5次降息、数次降准,标志着2010年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收紧政策的结束,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在去年逐步宽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码。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已出台的调整政策来看,原来住房公积金以解决缴存职工住房问题为主要任务,如今,缴存职工中绝大部分已经解决了住房,面临的是改善住房问题,或者为暂时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子女解决住房,由本身的刚性需求变成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刚性需求。

三、公积金政策应变分析

根据这一变化,要将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由“解决住房”向“解决和改善住房”延伸。将住房公积金的服务对象由缴存职工本人,向缴存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拓展。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到购房、建房、修房、养房、租房等新领域,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品种,丰富贷款担保方式已成为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主要方向和内容。综合各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扩大贷款的对象范围,由原来规定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条件缩短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甚至三个月。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再区分二手房房屋使用年限,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至房产抵押值的80%。三是降低贷款首付比例,把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购买商品房的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调整为20%。四是延长贷款期限,把贷款年龄限制由男60周岁女55周岁调整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有的甚至把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调整为30年。五是放宽职工还款能力的限制,不以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来测算贷款最高额。六是放开二套房贷,取消购房面积限制、发放异地贷款、组合贷款等;七是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资金不足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由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额度,先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利差补贴,待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宽裕时,再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转回。八是简化程序,取消担保、公证等手续。

四、新政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各项新政的实行,一方面,利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应政策来刺激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功能和杠杆作用也开始显现出来;另一方面,在整个政策调控实施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如何有效管理住房公积金,使之常态化、有效化、制度化,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思考。

1、强化资金安全

公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万家的好制度,它影响面很大,覆盖、保障和惠及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的中低收入群体。资金是否安全,直接影响到广大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住房公积金助力房地产市场去库存,首当其冲就是提高贷款额度,下降首付比例。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同时,要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实行差别管理,并提高有关政策的可预期性,即最大限度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基本的自住住房消费范围内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将购房者的自住性需求、改善性需求转为实际需求,把加强管理、调整政策、稳健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时既要注意风险控制,又要做到控高保低,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广大的中低收入者家庭收入水平低,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还贷款能力不强,存在贷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隐患。影响了贷款的安全性,再加上贷款期限较长,增加了违约行为发生的可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职工一部分收入需要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如果家庭出现其他变故如:借款人由于失业、伤残、离异或丧失经济支付能力,或是借款期间借款人死亡等其他突发事件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可能会出现还款困难,造成贷款逾期,客观上成为贷款高风险人群。要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贷款可先提取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后再办理贷款;或是增加借款人的范围: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都可做为共同还款人等政策,减轻贷款的风险防范和实际支付能力的矛盾。住房公积金只有用于真正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广大中低收入职工,才能有力地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才能真正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保障性质。

2、强化机构监督管理和有效运作

在利用各种调控政策的同时,还要关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金状况。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各自为政,资金分散使用,实行封闭管理,尚未形成自治区或省一级的资金统一调度平台,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的合理机制也未建立。除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之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没有其他稳妥有效的途径调整住房公积金结构,用于抵御房地产市场变动形成的住房公积金风险。在住房公积金资金供不应求,贷款发放量和余额增大时,存量资金随之减少,资金链会绷得很紧,以致职工贷款需要轮候,打乱了职工的购房计划,损害了职工应享受的贷款权益。当资金供大于求时,资金大量闲置,又缺少住房公积金资金合理流出、不利于资金的保值增值。为解决这一状况,应建立一个既能确保资金安全,又能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的公积金运作模式和管理体系。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模式,进行金融运作,并纳入金融机构的主流监管体系,使之成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整体配置,可真正解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富余”和“资金不足”的问题。在投资管理上,给住房公积金和全国社保基金同样的待遇,拓宽其投资渠道,促进资金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效率及投资收益,又发挥了住房公积金互助共济的功能。

3、建立长效机制

作为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管理机构,理所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结合地方政府要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资金投放等手段,使房地产市场保持在稳健、可控范围。对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调整时,应考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身发展,按照住房公积金自身资金运营规律和资金情况,量入为出,合理制定和调整政策,而不应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长效机制。既要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能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市场供求状况合理调整个人和家庭的住房消费,使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趋于合理。同时,也可以帮助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增强其住房消费实力的基础上,提升消费层次,改变住房消费结构,使社会不同阶层的住房供需处于基本的平衡之中。

五、结语

面对今天的住房市场,除了各项政策的综合运用,还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金融性、调控性、双效益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用。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效机制,完善各项住房公积金政策,这是住房市场的现实需要,也是住房公积金自身发展的长远趋势。

现在公积金贷款政策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金融的组成部分,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公积金业务体量的不断扩大,及民众对公积金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公积金制度在存贷款计结息政策方面的不足逐渐显现。本文将从现行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出发,深入分析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一、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概述

目前,公积金职工公积金账户内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住房贷款按照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两档利率执行。公积金存贷款计息政策,特别是公积金结息政策,在存款利率固定不变或比较平稳时较为合理,不会引起太多的关注,但是遇到存贷款利率频繁调整的时候,就暴露出该结息方式的多种弊端。

二、公积金利率定价机制弊端分析

现行的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体系,不足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利率定价机制不合理

由于公积金制度的特殊性,巴西、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都有一套相对独立的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决定机制,我国实行的是“低存低贷”的公积金管理政策,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利率体系和确定机制。就支付给缴存人的存款利率而言,存款分当年归集、上年结转两个部分,主要盯住活期存款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就个贷利率而言,贷款分5年期以内和5年期以上两个阶段,略低于同档次的商业贷款利率。以2008年12月23日到2011年2月9日的4次利率变动为例: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五年以上贷款利率调整幅度不一致,特别是2010年10月20日到2011年2月9日,处于利率上升通道时,贷款利率上调幅度小于存款利率上调幅度,存贷款利率调整未有机结合,各自针对不同的调控目标进行调整,未形成有机整体,不能较好地体现“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特点,部分的导致了公积金管理机构增值收益的逐步缩小。

(二)影响增值收益的真实性

根据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管理机构应在每季末,根据当时的挂牌利率计提当季应付利息,反映在“业务支出”和“应付利息”科目;到年度结息时,根据6月30日的挂牌利率结付上年7月1日到当年6月30日利息。其间,如遇利率调整,管理机构计提的利率与实际结付的利率不一致,若利率上升,则预提的“应付利息”不足以支付,需要在结息日当季补提全年差额,从而造成当年“业务支出”虚增,反之,则虚减,进而影响增值收益的真实性。特别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将增值收益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廉租住房资金,后两项分配后必须上缴财政。如果当年收益虚增,上缴的廉租资金势必虚增,而虚增部分是不会返还公积金中心的,进而影响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利益。

(三)利率倒挂影响增值收益实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增值收益来源于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和国债收益)减去支出(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和宣传费用)。管理中心支付给缴存人的利率按照每年6月30日结息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和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执行,而在银行专户的沉淀资金则按存入日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满足日常的提取和个贷发放,保有一定的活期存款和协定存款,“利率倒挂”现象显而易见;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收益,公积金中心加强资金的运作,配置有一定数量的定期存款,遇利率大幅上调的情况下,结息日和存入日的利率差别非常大,进而影响收益实现。

三、应对利率现状的措施建议

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利率管理作为资金管理的核心内容,应对存贷款结息政策进行优化,遵循收益性、保障性等原则,保证公积金缴存人能够以适当的资金成本获得贷款,同时为促进公积金制度的长效发展,必须确保公积金管理机构收支平衡,并有结余。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立适合公积金制度的利率体系

应根据公积金制度的“低存低贷”的要求,遵循保障性、公平性等原则,并结合制度特点、货币政策等因素建立明确的利率确定规则,构建符合公积金制度性质的、独立的存贷款利率体系,减少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的依赖性。

(二)公积金存款采用分段计付利息的方式

目前这种存款利率的结息方式,如遇利率大幅提高,利息支出大幅变动,加大了公积金投资运作的不平衡,影响到收益的真实性和稳定性,对于公积金运作不好的地区也很难通过其他投资来弥补因存款利率波动而增加的利息支出。如遇利率下调,也会影响到公积金缴存人的存款收益。从对公积金管理机构、及缴存人公平的角度出发,建议:对支付给职工的利息,按照调息日的利率分段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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