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
第六章医疗事故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及其家属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要加强科学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病员及其家属应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治,遵守医疗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进行调查、分析,做出正确的结论和处理。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协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的医疗保健、卫生预防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在医疗工作过程中,因医疗错误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重要组织器官损伤或严重痛苦的,属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系指以医务人员工作失职为主要原因的医疗事故;技术事故系指以医务人员技术错误为主要原因的医疗事故。
第六条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病员残废,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病员重要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严重障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病员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导致功能障碍,不影响劳动能力的。
第七条在医疗工作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不属医疗事故:
由于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难以避免的合并症;
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病员或其家属可向医疗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第九条医疗单位主管部门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后,除了向单位领导报告外,应立即交由本单位的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调查、处理。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后,应督促医疗单位做好调查、处理。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条为查明事故或事件的原因。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和死者家属可以提出尸体检验的要求。如因拒绝或拖延尸体检验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尸体检验,夏、秋季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尸体检验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学院病理解剖教研室进行。
死者家属应将检验后的尸体在四十八小时内移送火葬场。
第十一条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确认有争议时,可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收取鉴定费。
第十二条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病案是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负责处理事故的有关人员、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医疗事故案件的鉴定委员会、司法机关和律师、病员家属代表,可以查阅病案。其他人员不得查阅。
第十四条医疗单位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过程中,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病案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抛弃。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承担。同医疗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由病员或其工作单位交付。
第十六条因医疗事故致残但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产妇遗留的活婴,其家属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对无理纠缠、拒绝出院的,经劝说无效,医疗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停尸室。家属不得将尸体强行留置在门诊室、急诊室、观察室或病房等处。死者家属接到医疗单位的病员死亡通知后,应及时办理手续,将尸体移送火葬场。尸体在停尸室的放置时间,夏、秋季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后,由医疗单位移送火葬场。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死者家属负担。
第十八条严禁任何人借口医疗事故而停尸要挟、损坏公物、殴打辱骂医务人员、聚众闹事,以及用其他方式扰乱医疗单位工作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医学院应组织建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对事故能否成立、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作出判定。
鉴定委员会应由能坚持原则的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药剂师、护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和卫生行政人员组成。也可以临时邀请有关的专业人员参加鉴定。
第二十条区、县的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名,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医学院的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医学院提名,报经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批准。
市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名,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详细分析病案和有关资料。有关医疗单位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医疗事故的鉴定,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分析,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遇有重大分歧时,不应匆忙作出鉴定结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否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确认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对区、县、医学院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市鉴定委员会复议。市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重新鉴定;对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错误结论,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违者,依法处理。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医疗事故确定后,医疗单位应根据事故等级,参照病员的病情、经济收入和家庭负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一级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医疗单位直接支付给死者家属。死者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另由所在单位按职工非因工死亡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二、三级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后生活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按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四级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
第二十七条病员或其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向医疗单位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调配房屋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医疗事故的补偿金,医疗单位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农村合作医疗卫生室和接生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个体开业医务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该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
第六章医疗事故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必须作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对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并结合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分,或并处经济处罚:
一级医疗事故的处分有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的处分有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的处分有记过、记大过、降级;
四级医疗事故的处分有警告、记过。
凡构成犯罪的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造成技术事故的责任者,应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但事故的后果严重或系多次发生者,也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发生的医疗事故,同本单位领导人员失职有直接关系的,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拖延、阻挠、包庇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追究医疗单位领导人员或有关人员的行政以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进修医务人员发生三级和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应停止进修。接受进修的医疗单位应将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派出单位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医疗单位应给予奖励。
今年8月16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议案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即将条例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14个省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专门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省卫生厅关于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和条例草案调研起草情况的汇报。8月下旬,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卫生厅的同志,赴舟山、宁波等地进行调研,分别听取了当地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市人大代表、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和艾滋病防治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就条例草案的立法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听取了各地综合意见的汇报后,省人大常委会徐志纯副主任于9月4日主持召开省级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听取大家的意见。9月11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把它作为关系民族兴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总书记、总理、吴仪副总理分别为此作出重要指示和讲话。我省历来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省政府分别于2003年12月、2005年8月出台《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但是,由于艾滋病的传播流行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防治工作复杂而艰巨。近两年来,我省与全国一样,艾滋病疫情呈现快速上升势头,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艾滋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自1985年首次检出因注射进口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者以来,截止2005年底全省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288人,艾滋病病人210例,累计死亡100例,根据我省艾滋病防治专家运用国际整理的方法进行估算,我省实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1万余人。2005年全省共检测报告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36例,新报告病人70例,分别比2004年上升51.9%,52.2%,今年1至7月底又新增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351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3.9%。目前,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还存在宣传教育不够广泛、疫情监测不够落实、干预措施不够普及、防治力量薄弱、技术手段欠缺、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认识不够等问题。国务院于今年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对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四免一关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随着艾滋病疫情的发展,防治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将更高,为进一步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十分必要。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总结了多年来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上是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条例草案在有些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主要是:
一、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
艾滋病防治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同志说过,如果我们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问题那将是一场国难。艾滋病防治工作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要起主导作用和主要作用。同时,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不能只靠卫生行政部门一家,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议条例草案在这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如果未履行领导、组织、保障等工作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十分必要,建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计划生育协会,特别是对农村和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二、关于宣传教育
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是我国艾滋病防治的一项重要的方针政策,也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特别是人们对艾滋病认知的程度和社会环境,更加突出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重要地位。国务院《条例》将宣传教育作为第二章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条例草案将宣传教育放在总则中,只作了二条六款补充规定。调研中,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不够突出,建议将宣传教育单列一章或与预防控制并为一章。大家认为,地方法规对宣传教育应进一步细化,要结合浙江实情,要有浙江特色。一是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宣传教育应当体现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要规定宣传、卫生等部门应为其他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二是广大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由于文化程度比较低,缺乏艾滋病预防知识,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是整个预防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草案应增加对农村、进城务工和流动人口加强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具体规定。同时,对外来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业等经济主体(包括公共场所),规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相应的罚则。三是学校是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艾滋病防治工作重在未来,重在年轻一代,条例草案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要明确其职责,学校不但要开设艾滋病防治课程,而且应规定相应的课时。四是条例草案要增加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内容,明确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职责。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开设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三、关于投入和保障
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艰巨任务,国家和我省近几年来都增加了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但是,随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增多、防治工作进一步的拓展及“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实施,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缺口逐年增大。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虽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调研中大家普遍反映,内容比较原则,实际操作困难。建议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相关内容。如,各地各部门均肯定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的规定,但同时提出所需经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这是花少量的钱办大事,政府应该做,而且能够做。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但没有明确相关的减免标准,特别是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减免标准。此外,我省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与外省相比人数非常少,且大多是兼职人员。目前,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防治工作专职人员107人,兼职人员128人,距国家要求的每个中心5至7人的标准有较大差距。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确
保艾滋病防治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建设等内容。同时,明确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关于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
艾滋病自愿检测是艾滋病预防、治疗和关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条例》在规定了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的同时,也授权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目前,卫生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对一些应当检测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对监狱、劳教所的羁押、收教人员,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孕产妇等。因此,在地方立法时,要正确处理艾滋病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又要充分考虑到艾滋病防治的需要。在规定强制性检测的人员范围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与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检测的范围相一致,不能随意扩大强制检测范围,建议对第二章预防与控制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对一些艾滋病防治工作过程中需要增加的检测情形应及时向卫生部及相关部门反映。
五、关于艾滋病病人与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检测与确诊后的告知,以及治疗和管理问题。条例草案既应该保护他们的个人权利和隐私,体现政府对他们的帮助,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不歧视,也应该规定他们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方面应加强调研、探索,找出一个较好的平衡点。关于艾滋病病人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告知和公布问题。条例草案应区分政府内部管理与对外公布,不同的层面应作不同的规定要求。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改为“……告知其本人或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其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第三十条改为“……不得对外公布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信息”。
六、其他问题
一、目标
通过实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基本摸清我区主要行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职业病危害接触人群分布、职业病发病人数及主要职业病发病特点,研究职业病的发病规律,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保证全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顺利完成,区卫生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成立市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和实施,定期组织检查、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调查工作小组,在省、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技术指导组的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实施方案,开展调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负责调查资料汇总分析、数据录入和调查报告撰写。
各镇、街道、管委会成立相应的职业健康状况调查领导小组,由经济发展部门牵头成立调查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辖区内的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
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助当地镇、街道开展调查工作。
三、调查范围、对象、内容与方法
1.调查范围:全区。
2.调查对象:辖区内年月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职业病危害企业。
3.调查内容:辖区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填写《全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实施方案》附表1、附表2(附表另发)。
4.调查方法:各镇、街道、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辖区内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区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
(1)各镇、街道、管委会调查工作小组将调查表以文本、电子邮件、调查员入厂调查等方式分发到各企业,由企业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并上交调查工作小组。
(2)各镇、街道、管委会调查工作小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汇总,填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汇总表,并连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统一上交区疾控中心。区疾控中心调查工作小组根据调查结果,随机抽取2%的企业调查表,由调查员入厂复核。
(3)区疾控中心调查工作小组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及程序软件,录入调查数据。
四、工作步骤
1.组织部署与培训阶段
(1)各镇、街道、管委会成立职业健康状况调查领导小组和调查工作小组,做好辖区内调查工作部署,确定辖区内调查对象,并于年月日前将职业健康状况调查领导小组和调查工作小组的名单报区职业健康状况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卫生监督所)。
(2)调查培训:年月日前,完成对各镇、街道、管委会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技术骨干的培训。
2.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
各镇、街道、管委会完成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并于年月日前将辖区内企业调查表和调查汇总表上报区疾控中心。
3.调查总结阶段
区疾控中心完成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复核调查、数据录入、数据审核、结果分析,形成调查总结报告。
五、措施和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把本次职业健康状况调查作为贯彻落实《省职业病防治规划》的一项具体行动,作为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实际举措,各镇、街道、管委会、各部门应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职,抓好落实到位。
2.强化培训指导,落实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各镇、街道、管委会要认真研究,并结合今年正在开展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职责。
3.加强质量控制,确保调查质量。区疾控中心设立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对调查情况、调查数据录入进行抽查审核,做好质控记录,确保调查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