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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监管体系(6篇)

栏目:实用范文

公司内部监管体系篇1

关键词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财务总监

1前言

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集团,主要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而聚合,决策经营结构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二级单位经理---经营班子---,因而,尽管管理的层次多、幅度大,但内部的治理机制是比较明晰的。

我国在1994年《公司法》颁布之前,已开始在石油、化工、冶金、机械及电子行业进行企业集团试点,但真正推行还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后,而且从推行效果来看,处于沿海发达省市要好于内部省市,一些新兴行业、规模中小的企业集团要普遍好于上述行业中成立较早的企业集团。这主要是那些较早成立的以国有特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而改组的企业企业集团一开始就有非经济因素的行业垄断性,存在浓重的行政色彩和产权不清原因,这说明,我国的企业集团发展,仍处于探索过程中。

按照《公司法》,企业集团是一非法人机构,其依托一般是一个或几个集团公司的联合,在我国,绝大部分是一个集团公司,而且这种集团公司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滚爬壮大,形成一种以产权为纽带,以母公司为核心,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这种组织体系,在避免行政捏合的同时,形成富有特色的决策经营系统和比较明晰的内部控制治理机制。

企业内部控制系指组织规划和管理而采用的所有协调方法和措施,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二部分,内部会计控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作为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集团,其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又可按系统的层次性划分为对母公司和对子公司,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实际上以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表现出来。

集团公司如何开展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从目前的企业集团运营实践看,方式有所不一,如财务总监派出、财务主管派出和轮岗、成立内部审计、稽查部门等等,可以说,

模式多种多样。其中财务总监派出的管理机制更是有待探索。

适值《会计法》正式实施之际,集团公司要推行在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制度,具体需要构筑一个怎么样的财务总监管理体制?增加财务总监后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体制做何改变,为了弄清楚这一点,必须首先对目前集团公司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制进行分析。

2

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制模式

在作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组织体系,集团公司一般实行三级管理,即如下模式:

集团公司是以母子公司型式存在的,下面多个子公司的财务各自独立设帐核算和管理,一般来说,母公司财务部门的担子更重,除负责母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外。还要负责对所有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监控。集团公司负责人

(总经理)

总会计师

财务部经理

(财务主管)

内部审计经理

(财务审计块)

图1:集团公司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

目前,作为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工作主要落在财务部负责人(财务主管)这一层,而问题也就出现在这一层次上,现分析如下:

2.1单位负责人(总经理)的责任如何得到落实、保障

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会计法》,与85年版和93年修改版相比,在八个方面作了更大的修改,其中之一,便是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一是明确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负责;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具体体现在第1章总则和第6章法律责任中。可见《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规定是明确的,这反映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企业经营的客观要求和约束。因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主体,由于单位负责人并不负责具体的会计工作,他的这部分责任只能通过内部委托授权关系,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和落实,正因为这样,单位负责人必须强化这种责任下放的委托授权的接受对象。

2.2总会计师并不承担具体的会计监督工作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设置总会计师,新《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可见委托授权对象,对于设置了总会计师的企业,可以把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委托授权给总会计师,对于没有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这种委托对象只能是下一层次的财务部门或相应机构了。

但总会计师也不从事具体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工作,《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第5条规定:“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可见,作为总会计师,所承担的是更加重要的参谋职能,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从事的工作不仅仅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而且这方面的工作也主要是起组织和领导的职能作用,总会计师的职责在《总会计师条例》第7、8、9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第7条中明确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1)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本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

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8条规定:“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9条规定:“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总体的任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现在,大多数的集团公司都制定有《总会计师领导责任规定》或《总会计师工作规定》等,是按照上述条例细化制定的,从对总会计师职责的规定来看,具体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不是由总会计师承担,而是由有其组织领导财务部门开展。所以,如果单位负责人把这一权利责任委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仍要向下委托。

2.3

财务部门对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职责的承担。

财务部门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这一职责,新《会计法》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要求,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章会计监督部分中,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职能、依据,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可见财务控制、会计监督是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能,理所当然。然而,问题是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管理部门,又不仅仅是从事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这一项工作,而且,即使是监督工作也存在监督别人和自我内部监督双重内容,况且,作为一个职能部门,以执行会计核算任务为主,且权力也有限,这往往会导致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再加上,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工作质量如何保障,如何衡量,谁去衡量呢?等等,新《会计法》的制订,已注意到这一问题,因为从大量出现的财务管理案件来看,正是因为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能弱化所导致,因而新《会计法》对加强财务监督制度、法律责任的明确上,作了重大修改和调整。

转贴于

2.4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另一条线,象集团公司这类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一般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第4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具体集团公司本身系统的实际情况,会制定相应的《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从内部审计的职责来看,主要着眼整个集团公司的管理,其依据是集团公司的制度体系,比单纯的财务审计范围宽得多,但财务审计仍是其重点内容,内部审计部门也具有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职能,这一职能是《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赋予的,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使新《会计法》中第4章“会计监督”条款得以具体实施的一个保障。由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使得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受到控制和监督。然而,前面讲过,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责并不仅仅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所以,如果要加强内审部这条线里这方面的职能,必须加强内审相应的人力资源的建设。这就是对应的财务总监派出管理出台的原因。

3新的财务监控机制设想

根据上面的分析,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机制可调整如下:

(1)各级财务部门首先必须作好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这项职能工作的权力,由新《会计法》这一法律赋予,具体职能的开展由《会计法》及统一的会计制度、集团公司相应的财务具体规定明确。《会计法》明确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承担好这一职能,如果真的这一道防线能守好,那就十分完美,但现实总有不如意的地方,无法得到保障。

(2)增加独立工作机构,即由内部审计部承担独立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能,具体职能的开展由《会计法》及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法》、集团公司相应的相应的财务、审计规定明确。对财务部门的这一工作职能的履行以及由此引伸的企业财务运作进行控制和监督。

(3)总会计师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发挥参谋作用,提供专业建议和业务指导,同时行使总经理(直线主管)在财务管理方面授予的直线权力,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核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也即财务部门的业务受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同样,内部审计部中有关财务控制及会计监督这方面的业务也受总会计师组织、领导。

(4)总经理把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权利责任(属于财务管理范围)分别授权委托给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由总会计师组织领导财务部实施,内审部经理组织相应岗位实施。

(5)为强化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由集团公司派出财务总监,编制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岗位。

(6)财务总监组织行政管理属内审部,业务管理同时属内审部和总会计师,以总会计师为主,内审部协助。

(7)财务总监依据新《会计法》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法》、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接受总会计师及内审部赋予的职权,同时对对应的职责负责。

(8)财务总监日常工作汇报归口为总会计师和内审部,重大问题有直接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汇报的权利。

根据上面的分析,一般的模式要改变,新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如下图新模式。

4财务总监派出制度

从上面分析可知,如果是财务总监与财务管理二条线并行,就需要在加强原有会计部门的控制与监督工作之外,还需要加强第二条线,这就必然导致财务总监的派出,在上面的组织体系下,财务总监与各层次的关系如何呢?分析如下:

4.1财务总监与总经理:

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的形式以对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负责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后二者的职权直接来自总经理的授予。由于财务总监独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有直接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和汇报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总经理根据特殊情况需要,可直接过问财务总监的工作,从这点讲下派的财务总监也是总经理的助手,但除非特殊情况,根据分层管理原则,财务总监日常工作由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组织、领导。

4.2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

小企业情况下,总经理直接管理财务工作,但在大中型规模的情况下,总经理精力有限,遵照分权管理原则,总经理把财务管理的一部直线权力分权委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作为助单位负责人

(总经理)

总会计师

内部审计经理

(财务审计块)

本部财务主管

子公司财务主管

财务总监

母公司财务部

子公司财务部

现有的职权责任关系

增加的职权责任关系

重大问题职权责任关系

图2:改进的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

子公司经营班子

(经营管理)

手,负全部财务工作参谋职能,并负直线权力下的相应职能;对于财务控制和财务监督权,总会计师拥有直线权力,即组织领导和指挥权,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将接受来自总会计师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权,同时对总会计师负职能责任,这实际上是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

4.3财务总监与内审部经理:

从新《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的规定来看,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既是会计工作的范畴,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范畴,这样规定,也许跟中国的国情有关,即内部审计仍以财务审计为主。

可见,财务总监有双重身份,既是会计工作者,也是内审工作者,或者说是从内部审计的角度从事会计工作,这与财会部门岗位主要从事会计核算工作是有根本区别的。正因为如此,财务总监的工作不受财务部门的干扰,其编制属于内部审计部,组织行政上接受内审部经理领导,其职能除从总会计师那里接受外,还要从内审部经理那里接受内部审计的职能。

4.4财务总监与子公司的财务主管

为加强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现在的集团公司往往采取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和财务总监制度,这种制度在沿海特区中的大中型国企及三资企业中运用得比较广泛和有效。如,深圳市94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投资与财务的内部审计及监督的意见》中,所提出的财务监控方面的11条指导意见,就对财务主管下管一级与财务总监派出制度作了规定,这对目前集团公司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所谓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即指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经理进行直接管理,负责其选拔、委派、考核以及奖惩等方面事务,以保证集团公司财务监控的有效性。那么,下管一级的财务主管工作职能是什么呢?与财务总监的职能怎样区分?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公司一般会制订有《财务主管轮岗管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财务主管依据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开展所在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这就很明确地规范了财务主管的工作职能。我们再看看特区一些企业集团的做法,深圳免税集团95年颁布的《财务主管人员下管一级暂行规定》中主要内容是:

(1)下属二级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长由集团公司委派,并实行定期轮换制;

(2)各全资子公司财务部长行政上受集团公司计财部领导,由集团公司委派,其他财务人员行政上受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计财部领导、监督;

(3)下派的财务部长负责所在单位的全面财务工作,组织和领导财务部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财务制度,如实反映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监督各项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集团公司每年对派出的财务部长考核一次,对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免职;

(5)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长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由财务总监、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定期听取其财务执行情况(每季一次),同时提交书面财务报告。

可见通过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方面得到一定的强化和组织保证,但是财务部门只是一个职能部门,职能上还要接受子公司生产经营班子领导,完全靠财务主管去执行控制和监督职能在客观上是一定困难的,原因是:

(1)财务部长要双向负责,一身二役不可得兼,既然身为二级企业经理的助手和参谋,那么地位上决定了不可能充当“监军”角色,难以向集团公司负责,维护公司利益。

(2)财务部长虽然也是属于总公司派出人员,但毕竟是二级企业的中层干部,从组织的结构与管理的角色来说,总公司很难对其进行过多的控制。

(3)虽然有的集团公司对财务部长的任免不必与所在的企业领导协商,完全可以直接委派、更换,但双向负责违背命令统一原则。集团公司与二级公司在利益分配,资源占用上毕竟时有矛盾,财务部长有可能处于要么坚持原则,与企业领导产生摩擦,要么丧失立场,做假报表、隐瞒亏损或利润,费用开支超标准入帐,乃至重大资金流动失控或资产流失的境地。

因而,集团公司在对二级企业的财务监控上既要为企业选派财务经理,更要向企业派驻“监军”,这就是财务总监管理制度。

可见,财务主管和财务总监是两条线,由于财务总监的主要工作职能是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因而所在企业的财务主管所负责的工作自然也就在财务总监的监察范围内。财务总监有权了解财务主管主持的所有财务活动,而且后者还要定期向前者汇报。

4.5财务总监与子公司总经理:

子公司的财务主管尽管属下派,但仍是子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领导班子)的助手和参谋,从权力责任结构层级上讲是中层领导,负责职能部门的运作。是子公司运营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负责人。但财务总监则不然,他不是子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而是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岗位工作职能,从管理层次上讲,相当于子公司副总经理,集团公司的部门经理级别。正因为如此,工作有更大的超脱性,财务总监有权了解、审核子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子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班子)有责任支持、配合财务总监职能工作的开展

5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内容

基于上面认识,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探讨如下:

先看看法律法规依据:

(1)新《会计法》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机关法律法规。新《会计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章会计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已明确指出了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职能;

公司内部监管体系篇2

【关键词】内部审计;监狱企业;定位;作用

随着我国监狱体制改革的完成,逐步实现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目标,建立了监狱刑罚执行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分开的运行机制。监狱企业和社会企业一样共同面临各种市场风险,但同时监狱企业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又必须符合劳动改造的需要。监狱企业公司治理得到不断改善,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中作用日益显现,大力提高内部审计层次和水平已成为新形势下监狱企业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一)内部审计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治理是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得到保证,确保所有业务活动都遵循公司政策且受托责任已经建立的过程。健全的公司治理是建立在四个主要条件的协同之上的,这四个主要条件是:董事会、管理层、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这四个部分是公司治理的基石,要充分考虑公司治理四个群体的作用。内部审计以多种方式扮演“前线运动员”的角色,为治理活动参与者提供关键的信息。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是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要求,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离不开内部审计评价与约束机制,有效的内部审计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二)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手段

内部审计作为董事会实施控制的手段,能够对公司治理行为的有效性起到质量上的保障作用,这种作用是其他监督体系无法替代的。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内部审计能够完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建立公司治理系统的微观基础,使公司治理结构更趋合理。在经营环境日趋国际化和复杂化的情况下,减少公司经营目标实现过程中潜伏的各种不确定性,已经成为当今公司治理的主旋律。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后,包括治理风险的风险管理已成为公司治理的中心要素。作为公司治理的监督主体成员之一的内部审计部门就应承担起治理风险的控制工作,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帮助企业更加安全有效地经营,不断地增加组织的价值。

二、现状分析

从上世纪八十代中期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起,我国监狱企业内部审计一直处于不断改革和发展的历史进程。近几年来,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完成,内部审计作为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企业积极推进审计转型,先后对内部审计的体制机制进行了重要改革,内部审计职能、目标和定位都发生了重大转变。主要体现在:

(一)由先前的审计在纪委领导下,转变为在董事长领导下的相对独立和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体系,独立性得到提高。而这种垂直管理也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在监狱体制改革以前,罪犯经费保障不到位,经费不足由监狱企业弥补,监企未完全分开,内部审计的作用未充分发挥,主要以查错纠弊为主。监狱体制改革以后,监狱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分子,要参与市场竞争,市场风险被提到突出位置,以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得以应用,内部审计的内容得到丰富。

(三)出台了《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促进了内部审计系统化、规范化水平的提高,明确了审计职责、权限、程序等方面内容,上述管理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

(四)明晰了内部审计的报告路线,审计结果能直达董事会和管理层。监狱体制改革以前,内部审计在纪委领导下,审计结果不能直达高管层,效果大打折扣,监狱体制改革以后,审计报告直接向董事长汇报,审计结果得到充分运用。

三、内部审计在我国监狱企业公司治理中定位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内部审计在监狱企业公司治理中居于重要地位,可以说,内部审计不仅仅是一个检查系统,企业的管理者更将其定位为一个控制系统。

(一)内部审计是监狱企业公司治理的监督者

内部审计是对外部审计的补充,是公司治理的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对关键控制和程序的监督有利于保持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内部审计的职责不应局限于审核会计账目,而应扩展为稽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审查内部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和效果,并向企业管理者提出建议和报告。在内部控制框架构建中,内部审计要致力于监督企业经营业务符合内部控制框架的要求,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完善内部控制和纠错正弊的建议。

(二)内部审计是监狱企业风险管理的关注者

风险管理是当前监狱企业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内部审计重点关注的领域。内部审计积极持续地支持并参与风险管理过程,关注监狱企业运行中突出矛盾和潜在风险,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对策,评估与风险管理有关的管理薄弱环节,并通过与监狱企业管理层、董事会讨论,揭露重大风险隐患,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发挥提示、抵御、改进和预防等“免疫”功能,促进监狱企业完善风险管理体系,进而实现对风险的掌握、化解与驾驭,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内部审计是监狱企业经营管理的“医生”

监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对企业运营状况的优劣做出客观、及时的判断,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弊端及病根,可以为监狱企业管理当局开出治疗的良方,推荐更经济、有效的资源利用方法,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内部审计是实现监狱企业内部控制的关健要素

监狱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增强监狱企业的竞争实力,提高监狱企业经济效益,强化监狱企业的内部控制势在必行。而监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有效性承担着监督、评价和咨询的职能,从独立客观的角度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适用性和可靠性,来确认控制系统是否薄弱或失控,进而查明问题,分析成因及后果,提出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措施,以杜绝差错和舞弊的可能性。

四、内部审计在监狱企业公司治理中如何发挥作用

(一)对监狱企业监督约束作用

内部审计通过自己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督促监狱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及各位员工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监督职能的核心是通过审核检查被审计事项的真相,然后对照一定的标准,作出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结论。审计人员通过审核检查,评定被审计单位的方针政策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和监狱系统的方针政策,评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评定被审计单位各项会计资料及其他经济资料是否真实、可靠等。并根据评定的结果,提出改善内部治理和管理的建议。

(二)促进监狱企业制度建设

监狱体制改革之后,监狱企业的企业特性逐步强化,组织活动也逐步市场化,面对日趋复杂的市场形势,监狱企业与社会各个产业和市场之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关于监狱企业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监督方面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监狱企业需要加强治理水平,建立健全现代监狱企业制度,监狱企业内部审计恰好符合这一要求,共同参与监狱企业公司治理,对监狱企业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合规性、内部控制的适当性等予以审查,并进行确认、评价、咨询,促进监狱企业完善管理机制、防范风险,从而保障监狱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三)对监狱企业的风险防范作用

随着监狱企业风险意识增强,良好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是衡量监狱企业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风险管理是管理层的一项主要职责,而对组织的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估和报告通常是内部审计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内部审计运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控制措施,对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报告,提出改进意见,为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帮助。内部审计能协助识别风险因素,分析结果,确定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的轻重缓急,可以针对风险管理程序在实际中是否如预想的那样发挥作用提供确认。

(四)对监狱企业的咨询和服务作用

咨询职能是一种服务职能,旨在增加价值和改进监狱企业风险管理和控制程序,其活动范围包括顾问、建议、流程设计协调和培训服务等,监狱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应以监狱企业的中心工作为前提,把为被审计单位服务的思想贯彻于审计全过程,每一个审计项目的实施,都要围绕监狱企业的工作重心、群众反映强烈和领导最关心的问题开展工作,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为决策层解决问题提供决策依据,服务大局,改善和加强监狱企业的治理和管理。

(五)促进监狱企业增加价值

内部审计不仅能起到监督制衡的保证作用,而且能利用对企业所有业务进行审查的优势,探索提高企业价值的途径,这与监狱企业公司治理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实际上,内部审计发展的根本动力就是增加价值。一方面,内部审计通过努力帮助组织预防和减少损失,当内部审计的成本小于损失的减少时,企业价值增加。另一方面,内部审计的存在,客观上会对组织内的经营管理者和其他职能部门产生威慑作用,使其不得不维持良好的控制系统,并努力改善工作绩效。这种被动的“自律”行为客观上导致了组织价值的增加。

参考文献:

[1]徐栋.内部审计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J].中国内部审计,2012,10:40-43.

[2]杨家卫.做好新形势下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刍议[J].中国内部审计,2012,9:43-44.

公司内部监管体系篇3

关键词:会计监管会计造假

一、引言

关于会计监管的内涵不同时期存在不同观点,但中心是资本市场上不同层次的监管当局通过制定并运行有效的监管条例和机制,作用于上市公司和企业主体,并且运用必要的宏观和微观监管手段、监管制度保证资本市场上所有的企业和上市公司真实合法披露,反映自身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监督管理制度作用于监管客体,有效保证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的生产、披露整个过程中信息的有效度,从而能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本市场中利益相关者的,实现资源的最有优配置。由于我国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情,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主体已形成相对完善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重点、企业内部监管为前提和注册会计师监管为外延的“三位联动”的监管体系,监管的范围逐渐延伸,层次逐渐增强。其中在整个监管体系中,政府监管是最早的监管主体,通过微观的会计准则和中观、宏观层面的财务会计制度,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法规对于规范上市公司和企业主体的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发展良性的资本市场经济秩序非常必要。监管体系的最后层次社会监管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和所有的大中型企业反映的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行的鉴证,合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和公允性。内部监管主要是上市公司自身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从根本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遏止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重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制定制度,从内外治理结构不同层次进行会计监管,对上市公司强化内力意义重大。虽然不同层次的监管主体对上市公司预防会计造假发挥不同的作用,但是监管主体层次不分明,极易形成监管空白或监管重叠等现象,上市公司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资本市场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二、资本市场会计监管制约因素分析

(一)政府监管层级较多,造成监管空白随着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宏观、微观、中观环境的改变,当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由于各类法规立法初衷不一致,彼此在对上市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不能共享,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存在制定与执行之间的不相吻合,会造成了会计监管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这样的立法效果对上市公司出现的造假行为从高层次上缺乏监管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如《会计法》和《证券法》都就上市公司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如何进行处罚做出相应规定,但两个法律之间又相互独立。如《会计法》的制约对象是“所有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主办会计”,该法律颁布实施的时间较长,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力不强,与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诉求也有很大的差距,与《证券法》的规定更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多法制约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一旦出现不真实的信息时候进行处罚的法律责任裁定时承担的结果就会不一样,法律层次矛盾的难以协调就会对上市公司的造假威慑力不足,权威性不够,上市公司造假成本比较低。而且《会计法》和《证券法》中都是针对上市公司造假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多,基本都是整个上市公司的集体承担责任,没有将责任下达到领导者个人,承担责任的实际情况与造假收益相比非常小,这些都给上市公司造假和监管缺失环节造成较大的不确定性。政府监管盲区的存让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总存在造假的机会。

(二)社会监管自律机制薄弱,监管效率低下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监管采取行业自律的形式,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管理,并且为了增强行业的质量,还有最早由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同时各个事务所为了增强每个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感,制定科学的质量控制制度,对事务所的每个执业和非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规范进行科学管控,提升每个注册会计师为社会公众的服务意识,但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服务化的意识不足,形成的系列规范性的制度和公约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和执行。加上目前审计市场的竞争白热化状态,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总会存在压价招揽客户、迎合被审计单位的不法要求等不正之风现象,注册会计师自身造假承担法律诉讼的现象在目前的资本市场也是屡见不鲜,所以社会监管从执业诚信的角度对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并没有强劲的动力进行纠错。长期下去,社会监管对上市公司造假的效率低下。不仅如此,由于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对社会审计行业自我保护和自律监管力量薄弱,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于一身的社会审计行业并没有建立真正的监管机制,独立审计建立的同业质量互查机并未真正得到执行,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是自主盈亏的企业实体,生存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的唯一目的,建立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声誉机制并没有起到从根本上约束事务所每个注册会计师的初衷制度设立的面对。目前的社会监管体制和行业自律性质具有太多的政府的烙印,这就使得处于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独立第三方审计生存发展环境非常复杂,既不能行使政府监管的宏观调控职能,没有办法有效发挥行业自律的效用,多重监管的体制会减弱注册会计师进行客观公正监督鉴证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所以现实多重监管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制约力度不强,造成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效率非常低下,也会给上市公司造假提供可乘之机。

(三)上市公司内外部治理结构产权不明晰,监管效力不足上市公司的产权结构不明确和不合理会造成大股东、小股东、关联方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不清,也会减弱上市公司的经理层、董事会全力为公司股东服务的积极性,波及到上市公司自身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中内部治理结构产权不明晰的现象会影响到上市公司中不同层次产权主体对上市公司本身要求的利益诉求,导致上市公司在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形成不同很多层次主体的矛盾,导致潜在的股东会对上市公司丧失信心,不仅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与流通股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链条中,也存在产权不明晰的现象。上市公司属于不同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契约集团,股东将资产经营权授予经理人,但每个上市公司都有明确的章程规定委托人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大股东拥有整个上市公司的剩余价值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上市公司的人或经理层必须尽最大努力经营上市公司采能获得与贡献相当的劳动报酬,有些上市公司以利润或股价为经理层获得期权和基本报酬的条件。这个条件一般以数字为基础,这就造成了在万不得已情况下,经理层造假的现象。当股东和经理层的责、权、利相一致的契约的时候,上市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共同以契约为依据分享利润分担亏损。但这种理论上的委托关系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作为最大委托人的国有股东是其实是政府,这种非人格化的政府并不关注整个上市公司的自身经营发展情况和未来的走向,而是上市公司目前能够给政府带来多少的政治荣誉,如上交的利税和解决的就业问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决定其报酬与地位升迁的依据,更加注重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背后所折射的政治业绩。除了国有股大股东之外,中小股东也非常注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决定其资本收益的大小,所以不同层次的委委托链条长,但最初的目的是非常一致的,需要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最大化,这也就当上市公司业绩不佳时有造假的可能性,迎合不同层次的人的需求。上市公司产权归属关系模糊即“国有产权虚置”会形成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让上市公司进行会计造假产生可能。因为在这种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下,经理人通常都代表最大股东的利益,有些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长合二为一,信息不对称和缺少有效监督和激励机制使得上市公司的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达到当初对其的业绩约束,而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会计信息进行虚假呈报。虽然部分企业设立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但下位对上位的有效监督很难到位,很难形成对执行董事和大股东代表的有效制衡。很多上市公司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内部监管的重要手段,内部审计在审查上市公司出现的违法经营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很多的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属于上市公司或者企业自身,与所在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出于保全自己利益和地位方面的考虑,其对本身建立健全的会计监管的力度与效果常敢怒不敢言,这种地位的尴尬会削弱上市公司内部监管的效果,内部监管的基础将非常薄弱。

三、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机制构建对策

(一)理顺不同层次的监管体制,强化对监管部门的再监管为了增强上市公司的实力,必须建立健全不同层次的监管体制对上市公司的制约力度,明确划分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强化对监管部门的再监管,形成不同层次的有序监管层级。首先,确定最主要的政府监管部门在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真实披露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的信息,为广大社会公众服务,而且政府部门必须有切实有限权威要求上市公司服从,同时保持这些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之间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所有,要求剔除内部人控制披露信息的局限性,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供给的公共物品,会计信息一旦存在作假行为,就必须保证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最终控制权,而且对上市公司的违法监督成本进行追究不至于太高,否则社会公众只能自己对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对自身的损失买单,导致所有的公众对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资本市场失去信心。但现实中对上市公司的各层级的政府监管主体职责不明、职责重叠等造成对上市公司监管空表或监管重叠的现象,应明确划分不同层次的监管主体的职责。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上市公司核算披露会计信息适用的准则制定、颁布与修改工作,从大方向上把握上市公司如何将自身的经济活动凝练成会计信息以及如何披露;证监会的工作任务主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怎样为报表使用者服务,不能出具虚假的报告,如果发现上市公司粉饰报表而且造成报表使用人遭受损失,就必须追究出具报表的上市公司和对报表进行鉴证的注册会计师,当能够证明这些损失和虚假的报表有关系,证监会就必须追究这些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的责任,对上市公司就会有所惩罚。由于上市公司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为了提升自身的声誉,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出具虚假的会计信息并不是必然的现象,所以一定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上市披露的信息从法律的角度对其监管,如果出具的信息有假,必须对其进行制裁,增加上市公司的责任感和威慑感。由于不同层次的监管主体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界定各自的职责、范围有所不同,权限也各不相同,由于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之间无法做到有效地衔接,所以很多上市公司才会对他们出具的报表存在造假的空间,这就要求不同级别的监管部门必须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各方面进行界定,避免出现监管重复或空白现象,在界定上市公司因为不同的原因承担的责任时候能够有理有据,同时要求上市公司一定要按照相应的财务会计法规披露信息。在资本市场上确立自己的信誉,不能为了一时的利润随意造假,为了客观界定上市公司的责任的同时,各个不同层次的监管政府部门候能够做到对上市公司反映自身在同行业有竞争力的数据保密,遵守对上市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信息的保密制度,同时为了增强监管效果,各个监管部门的监管结果能够相互共享,也就是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监管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监管结构互通有无。良好的协调共享机制和制度能够促进这些政府监管部门以最小的监管成本达到对上市公司非常好的监管效果。在不同层次的政府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制度的制定又存在滞后性,而且法律法规对监管各利害关系人权、责作出了明确划分的情况下,但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所处的环境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存在滞后性,没有跟上是正常的,这样监管就会出现新的真空,这就需要不同层级的政府监管部门出面进行协调;各监管部门之间需要通过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节约监管资源,使重复监管或监管冲突达到最小化,提升监管效果。政府各监管部门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建立并落实监管责任制,加强对监管者的再监管。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政府、行政、立法、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的明确划分,确保各不同层次的监管主体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实施监管,从而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和效率。政府制定规则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即代表行政性质的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又可以作为最大的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经营方针政策的制定和重大活动的决策,但还同为监管者需要上市公司披露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有时候真实的会计信息可能并不能满足政府对上市公司某些政绩的需要。这种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制度的执行者的角色定位很难对上市公司需要披露什么会计信息,需要粉饰什么信息必须考虑到上市公司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尤其是当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利益冲突发生在国有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公正、公平的监管就会在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之间很难协调。因此,加强会计监管必须要转变政府监管在上市公司整体监管中的角色,从资本持有者的角色中脱离出来,能够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生成、披露整个过程中的角色进行转变,全力充当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守护者,而且要加强政府对上市公司的政治权威性和威慑力,这样才能从大局上提升监管效率和效果。

(二)完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的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这是提高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公允性的最根本的措施,同时也能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提高资本的运行效率。特别是从经济利益角度上进行制约,这样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制约,上市公司造假的会计行为减少,所以必须建立健全会计监管相配套的法律机制。完善的法律必须对造假的上市公司进行处罚,但现行的法律大多数针对造假的上市公司进行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几乎很少,而且都是集体问责,威慑力不足,对受损失的社会公众能够补偿的民事责任基本不怎么采纳,这样的处罚措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威慑力不足,如果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没有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对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进行处罚,上市公司没有侧低的利益损失最高点,会计造假行为才会屡禁不止。违规行为是上市公司具体的责任人造成的,应该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实施者头上,这样才能让责任者有严重的使命出具真实的会计报表为广大社会公众服务。因此,要加大对造假者的惩处力度。为了削弱上市公司造假动机,必须从根本上建立健全对受损的社会公众的民事赔偿制度,这样上市公司进行造假的成本非常高,所有这些必须要求国家从法律的角度完善上市公司的民事赔偿机制,当广大投资者能够通过完善的举证方式完成自身利益受损的民事赔偿机制,就会有很高涨的热情参与对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出具的会计信息的监管,在机制上如果广大的投资者都参与到监管中去,当造假者侵犯其权益特别是投资失误与上市公司出具的造假信息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时候,必须要求上市公司责任人和上市公司整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一旦由受损的社会公众向相关的监管部门举报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直接造成了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后果,造假和受损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能够很快得到赔偿弥补损失,这样上市公司就会从经济利益上受到切身损害。所以当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时候,必须有完善的诉讼赔偿机制,不会出现社会公众监管成本高,获取合法收益补偿非常难的现象。建立健全对造假上市公司的民事损害赔偿措施,不仅责令违规违法者赔偿受损害的厉害关系人的损失,而且还必须从根本上要求造假的上市公司上缴上市公司的违法所得,这样能够对违法违规者规者给予物质上和声誉上的巨大负担,严厉的惩罚措施会让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的几率大大减少。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更多的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没有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之间平等的地位。更没有专门用于针对上市公司完整的民事诉讼的制度,就算出现几率很小的诉讼成功现象,搭便车的现象又不能避免,很多社会公众没有动机进行诉讼,这也就给上市公司造假更加有机可乘。所以必须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当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使用者根据虚假信息投资决策失误时,公众只需花费很少的成本进行民事诉讼。为保证对上市公司的民事诉讼成功,可以完善集团诉讼的制度。现实之所以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比较猖獗,就是因为很多中小投资者在由于虚假的信息受损后,由于精力和财力的有限性,很难进行诉讼,而且由于中小投资者对财务知识理解的局限性,也很难拿出客观的证据证明损失和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所以完善的法律应允许广大受害的社会公众采取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让受损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满足,经济利益的亏损能够对造假上市公司产生巨大的威慑效果和震撼作用。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充分发挥独立监管作用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由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管教育监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能够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由于成员基本的门槛非常高,所以注册会计师协会基本采用自律化的运作管理模式。协会可凭借其拥有的专业优势,就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执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系统的事前事中的监管,作为行业性自律组织,中注协必须履行好行业自律的作用,更好实施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自律性作用。同时要为了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效果,必须充分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和被审计上市公司没有经济利害关系,这样才能客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发现上市公司造假的虚假会计行为,为社会公众服务。所以必须采取措施强化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当没有脱离改制完成的财政部门对社会审计的监管,最大限度提高提高社会审计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鉴证质量,扩大社会审计的作用,缩小社会审计的作用发挥在社会公众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期望差距。同时,尽快完善政府监管工作规则和相关的惩戒办法,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制约的质量控制制度,对造假违反法规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的惩罚,给其他欲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一定的警示。同时行之有效的监管激励和约束机制能够催促注册会计师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并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角度进行把关。建立健全审计市场的的准入制度。由于当前注册快会计师的行业市场竞争特别激烈,很多事务所为了迎合客户的需求降低审计质量,对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把关不严,所以为了对上市公司出具的财务报表进行把关验证,必须提高事务所的准入制度,能够从源头上遏制造假的动机,事务所能够查出财务报告中存在的虚假行为,不但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质量,也能够扩大事务所的声誉,从主观上提高事务所的职业质量。如果注册会计师出于主观故意和过失行为不能发现上市公司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造假或者舞弊,致使上市公司的利害关系人蒙受损失时,必须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这样社会审计才会有责任感进行监管,营造整个审计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避免出现不当竞争现象,充分利用独立第三方监管强化对整个资本市场的鉴证,发挥资本市场守护者的角色,提升注册会计师为客户服务的诚信意识,强化执业行为引起的审计风险和法律责任,增强整个社会审计行业的执业水平,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效用对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进行监管。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在整个制度框架内,上市公司的治理层、管理层、经营层都要受到相应的约束,行之有效的治理结构能够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所以完善上市公司内外部治理结构框架,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重点,强化上市公司出具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管体系。首先,完善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监督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经营服务的董事会的功能和经理人之间的权利责任的划分。为加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制约。可以改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最大程度限制独立董事的提名权,避免独立董事成了大股东权利的代言人,制约独立董事对大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最大程度要求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一定要明确对独立董事明确的惩罚与监督机制,独立董事一旦执行不力可以撤销,避免独立董事成为花瓶董事和独立董事不懂事的现象。并推行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一旦独立董事的某些决策不力造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失,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种损失不是独立董事故意造成的,可以避免独立董事承担责任,否则必须要求独立董事承担责任,这样对独立董事的责任才能进行客观定性,既避免独立董事的能力不被否认,也能避免独立董事为大股东服务忽视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避免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巨大受损失太多,可以由购买的独立董事保险,独立董事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买单,使得独立董事不至于在出具决策的时候缩手缩脚。并在上市公司之间推行独立董事互不相容制度,防治上市公司进行造假,上市公司自身也要实行治理层、经理层互不相容制度,也就是公司经理、董事长不能合二为一制度,避免上市公司的经理层、治理层和管理层的权利义务的相互交叉现象。提高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同时要强化独立董事的功能,真正起到独立代表股东的利益。其次,要完善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的功能,监事会要真正达到以权力制衡权力的目的,为中小股东服务,最大程度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监事会制度,能够从根本上形成制约大股东以及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经理层和治理层,监事会应真正能够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为股东、职工负责,鉴于监事会中有三种不同类型的代表,为了形成对治理层和经理层的有效制约,一定要在监事会章程中有效界定不同类型的监事在监事会中所占的比例,这样就能全方位代表上市公司的所有的股东的利益,同时规定每种类型的监事在监事会中所占比例,为了避免监事会为了利益趋炎附势,要求所有的监事会成员的任免、收入、福利以及监督费用一定要有明确规定,保持监事会在经济利益、地位上、精神上和董事、经理的独立性;尽可能承认监事会的权威性和监事对董事、经理层的监督制约。最后,强化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作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职能的有效发挥有利于上市公司及时发现报表中存在的错误舞弊行为,从源头上控制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并且能够和监事会联合起来能够发现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错误和舞弊。上市公司根据制度成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设置情况进行具体设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局机构附属监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副总,有的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附属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显示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效用。发挥内部审计查出错误和舞弊的及时性,强化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制约作用。一般来讲,内部审计除了日常负责审核上市公司的账目资料外,还必须审查评价上市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还包括内部审计监督评价企业内部个职能部门分是否执行企业的各项制度以及企业的各项制度是否有效。内部审计在审查评价各部门执行制度,还要监督各个职能部门执行制度的效率和效果,发现各个部门存在的问题并向上市公司的最高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和报告。切实保证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真正发挥审查监督的作用,及时发现上市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能够将外部审计运用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借鉴于内部审计实践中,提高内部审计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理的能力,增加内部审计为上市公司造假行为进行监管的效力。上市公司为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出现造假行为损害的是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必须完善对上市公司的不同层级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效力,形成兼顾合力,为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陈汉文:《证券市场与会计监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

[2]薛祖云:《会计信息市场与市场管制》,济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

公司内部监管体系篇4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监管;内部控制评价;风险防范;分类监管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性以及对法规的遵循性的过程。内部控制监管则是指政府监管机构以强化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为目的,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的立法、指导、检查、评估和处罚等一系列监管活动。

寿险是金融业中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寿险公司的风险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寿险业风险的识别、预警、防范化解是一项系统而且十分艰巨的任务。而内部控制是企业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风险防范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作用。随着我国寿险业的恢复和迅速发展,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逐步完善。但是,总体来说,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还远不能适应发展形势的需要,制约着寿险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造成这种局面既有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建设滞后的原因,又有外部监管压力不足的原因。如何通过外部监管来督促企业强化内部控制是国际国内政府监管机构广泛关注和致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识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强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必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寿险公司基本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在确保经营效率、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内部控制建设意识淡薄。一些公司领导和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认识误区,对内部控制问题不能够及时处理和整改。没有从战略的高度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全过程,存在“分散性建设”、“局部性建设”、“重复性建设”等问题;其次,执行力度层层衰减。目前,内部控制执行问题远比健全问题突出。各级公司在内部控制执行意识和执行力度上层层减弱,内部控制的传导和反馈机制滞后,内部控制机制没有渗透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部门和岗位;第三,内部稽核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内部稽核未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稽核部门建设滞后,人员老化,缺乏独立性,职能发挥不畅,致使一些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得以长期存在。鉴于目前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及公司自我修整能力较差,亟需通过外部监管压力促使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二)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寿险业风险产生于寿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与保险监管机构相比,公司更能够及时地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及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是保险监管机构履行风险防范职责的基本保证。随着保险监管机构将监管重点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转移,规范市场秩序将更多地依靠公司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来实现。实际上,查处市场违规问题仅仅是清除“水面的污垢”,而针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及时弥补内部控制漏洞,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在制度上杜绝违规问题的发生,才能真正实现“治理水质”;同时,企业内部控制的混乱必然导致大量的业务财务数据失真,那么以财务业务数据为基础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将成为一种“数字游戏”,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

(三)实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内在要求。以往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多采取大规模整顿方式,集中人力、物力进行专项整治。这种专项整治虽然迅速改善了市场秩序,暂时规范了经营行为,但是难以根本解决违规问题,容易形成整治、规范、混乱、再整治的恶性循环。并且监管成本较大,监管效率低下。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实施监管,作为一种监管手段,其内涵是极为丰富的,各项违规行为和偿付能力风险都可以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上“追根溯源”。从一定意义上讲,监管机构找准了内部控制薄弱的重点监管公司以及容易出现风险问题的重点监管领域,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堵塞各种内部控制漏洞,就解决了风险管控的根本问题,提高了监管有效性。同时,又节约了监管成本,监管效率将大为提高。

二、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的发展回顾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自恢复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内部控制法规,各寿险公司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和自身风险防范的需要,不断推进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纵观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980年—1996年)

自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产、寿险混业经营,寿险业务发展缓慢,在1992年之前没有专门的寿险经营主体。监管机构也没有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提出明确要求,寿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缺乏了解和认识,只是出于管理的需要,制定了部分管理制度,而且制度内部缺乏必要的联系。这一阶段,内部控制对于我国寿险公司而言还比较陌生,寿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几乎是空白。

(二)起步阶段(1997年-1998年)

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文件,提出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含义,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而且提出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加强各种准备金管理、保险条款管理、再保险管理和内部稽核部门建设等规范性要求。《原则》的出台引起了各寿险公司的高度重视,由此开始认识并着手内部控制建设,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也进入了起步阶段。

(三)初步发展阶段(1999年-2003年)

1999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并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特别强调了内部控制执行,提出了内部控制建设的系统性要求。面对严格的外部监管,各寿险公司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内部控制设计的系统性、内部控制执行的监督落实上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内部控制建设和监管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四)重点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

2004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加重视和关注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将其作为风险防范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推进。即逐步建立以公司内部控制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努力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出台和实施了《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13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监管法规,整体上督促和促进了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近两年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在课题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寿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内部控制监管措施:一是出台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结合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借鉴coso报告的内部控制框架和国际经验,制定了寿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评价标准和评价规程;二是开展了2005年度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工作。组织各寿险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完成了2005年度寿险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三是开展了内部控制专项检查。首次对中国人寿全系统进行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对该公司内控机制的健全、合理、有效性几个方面进行评价,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四是研究探索内审责任人制度。研究制定了《寿险公司内审责任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内审责任人的任职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等规范性要求。通过以上创新举措,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监管的思路和手段。但是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仍处于摸索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部分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认识不够、评价水平不高,评价标准和程序需要细化;在内部控制专项检查中,需要准确地切入公司内部控制薄弱环节以及跟踪落实整改;在内审责任人的管理中,需要客观评价内审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切实维护其独立性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三、深入推进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几点思考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践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建立一整套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评价、监督、检查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外部监管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约束作用,进而提高公司自我管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摆在保险监管机构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强化内部控制在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从国际保险监管趋势上看,内部控制监管逐渐成为国内外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要监管内容。从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状况看,在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和“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中,保险监管机构仍然担当“主体”责任,大部分的监管资源集中在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和财务业务合规性监管方面,大部分的监管力量倾注于发现和查处市场违规问题,但却使监管陷入了违规行为屡查屡犯的“怪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最终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形成上述不良局面的根源在于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滞后和内部控制失效。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应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合理优化和配置监管资源,要把监管落脚点放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升自我管控意识和能力上来,通过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外部监管压力,不断推进全行业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控制在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通过法制建设强化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责任

企业是内部控制建设的主体,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认知、态度和责任直接决定着一个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状况。从国际经验来看,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政府监管机构必须通过内部控制立法来强化管理层的责任。如美国《反国外贿赂法》、《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香港《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等均对企业内部控制作了明确规定,并强化了管理层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责任。因此,在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整体设计中,必须把强化管理层的责任作为制度设计的关键环节,通过立法明确管理层对建立、维护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负有的责任,建立和落实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和激励约束机制。

1.研究建立内部控制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内部控制建设不重视、存在重大失误并负有责任的人员,要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内部控制管理责任。

2.建立寿险公司内审责任制度。出台《寿险公司内审责任人管理规定》,明确内审责任人的职责,赋予内审责任人及内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享有的权利,建立问责机制,改变内审部门在公司内部被边缘化的现状,促进内审责任人和内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3.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建议在《保险法》修订中,增加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规定,明确董事会在内部控制建设、维护和确保有效运行方面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罚则。

(三)完善和落实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科学评价机制

对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科学评价是保险监管机构实施内部控制监管的前提,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已出台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必须建立配套措施,切实增强《办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约束力,并在运行中不断加以完善。

1.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认真总结《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办法》。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手册》,对评价程序、评价方法、评分规则、缺陷认定及描述等进行细化,为寿险公司和各级监管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提供操作指南。

2.加强对公司自我评估的监督。加强对各寿险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专项检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状况及改善程度,将缺陷整改工作作为内部控制监管的重点,督促各公司对评估发现的缺陷及时进行整改。

3.适当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部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水平较低、报告质量较差的寿险公司可以尝试引入中介机构的力量,要求相关公司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鉴证。

(四)在开展内部控制监管过程中实施分类监管

伴随市场主体的日益增多,实施分类监管成为保险监管机构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提高监管效能的必要途径。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则是实施分类监管的主要分类标准。因此,要结合实施分类监管的整体要求,依据《办法》对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内部控制评级,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一方面,要结合评级结果划分内部控制风险等级。对于评价较好的公司,在分支机构批设、产品报备、投资渠道等方面进行政策扶持;对于评价较差的,要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真正实现扶优限劣。另一方面,将评价结果与高管人员、分支机构、产品服务等市场准人挂钩。要将公司是否存在内部控制建设重大失误等问题,作为对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要件。针对内部控制建设滞后、存在较大漏洞与执行不力的公司,对于高风险产品审批与分支机构审批要予以限制和约束。

(五)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和交流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理念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上参差不齐,少数企业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深刻认识,并按照国际先进的技术和理念,积极进行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个别公司还进行了美国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遵循工作。但绝大多数公司依然停留在片面强调业务发展上,内部控制理念和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建设整体滞后。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聚集行业力量,加强对全行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与交流。一方面,要修改完善内部控制指导性文件。1999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对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指导原则》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现代内部控制理念和国际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出台《指导原则》;另一方面,推动全行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在全行业总结和推广内部控制建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推动各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召开国际国内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管方面的研讨会,共同研究当前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问题,增进行业内外、国内外的交流。

[参考文献]

[1](美)steven·j·root.付涛,卢远瞩,黄翠竹译.超越coso:加强公司治理的内部控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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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子云,司徒永富.企业风险管理[m].商务印书馆,2002.

[4]王一佳,等.寿险公司险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李晓林,黄虹.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6]英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译本)[s].2004.

[7]北京保监局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研究课题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公司内部监管体系篇5

关键词:公司治理系统公司管理系统会计信息系统

一、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的整合分析摸型

目前,有关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的研究存在着两种倾向,即公司治理研究只考虑狭义的公司治理范围,其中主要研究内部监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而公司管理研究中,又只注意企业外部环境、公司文化、管理风格的影响,而很少把公司管理系统与公司治理系统结合起来综合研究。

其实,公司治理与管理是存在紧密关系的两个方面,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之间潜在冲突是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内容之一,因此公司治理的目标就包括协调公司的治理和公司的管理。治理与管理的区别依赖于经济学上定义股东与管理者关系的企业理论模型:股东拥有企业仅不参与经营管理,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作为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人来监督经营者的行为。据此,公司治理被看成与公司的内在性质、目的和整体形象有关,与该实体的重要性、持久性和诚信责任等内容有关,而公司管理则更多地与具体经营活动有关。可以认为,治理与管理的差别在于:(1)治理的中心是外部的,而管理的中心是内部的;(2)治理是一个开放系统;管理是一个封闭系统;(3)治理是战略导向的,管理是任务导向的。简言之,公司治理关心的是“公司向何处去”的问题,而公司管理关心的是“怎样使公司达到上述目标”的问题。同时,企业治理和管理又是密不可分的。公司治理和管理都可能直接对公司管理运作过程产生影响,但在通常情况下,公司治理系统主要是通过影响公司管理系统来达到间接影响公司管理运作的目的和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与管理效益的。在实践中,通常认为公司治理的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了企业管理。鉴于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这种交叉关系,国外有学者指出应该将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综合起来加以研究,并提出了一个描述性模型。我国有学者借鉴其思路,构造了一个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整合分析模型,图中公司治理系统由内部监控机制和外部监控机制组成。我国公司法确定阶“三会四权”制衡机制就是典型的内部监督机制。外部监控机制是指一股股东、资本市场、经理市场、产品市场、社会舆论和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力量对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

二、会计信息系统与公司治理和管理系统

当现代经济已客观地表现为实体经济、货币经济和数字经济的三重世界时,现代企业中的管理信息网络很大程度上就是以数字形式表现出来的会计信息系统。会计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它产生于企业管理系统中,以管理当局的名义向外披露会计信息,并对其可靠性、真实性负责。会计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司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只有根据会计信息了解并监督企业管理活动,进而作出相关决策。会计信息系统和公司治理和管理系统的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一)会计信息系统与公司治理系统

公司治理系统由内部监控机制和外部监控机制组成。内部监控机制是主要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控的机制。在一定情况下内部监控机制是公司治理的主体。它一方面利用企业管理当局披露的会计信息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约束和激励。另一方面因为内部监控机制的特殊地位,它有义务保证企业的会计系统和审计系统向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外界披露提供系统、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美国公司董事协会在描述董事会职责范围时就认为董事会在检查和监督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工作方面的作用包括:“辨别董事会对信息的需求,并安排这些信息的及时提供;每年对流向董事的信息进行评价,以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外部监控机制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等外部力量对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资本市场上的决策者主要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由于他们不直接监督经营者,因此要求公司向他们提供详细、可靠的财务数据,要求证券市场管理者制定公平交易规则,来规范会计信息的供给。而资本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企业积极地披露保留的信息,市场又能将企业披露的信息及时地反映出来实现对企业的正确评价。产品市场对企业的监控是通过企业与供应商和顾客之间的“纵向竞争”来实现的。现代企业间既存在竞争又有相互协调。竞争性是产品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而社会化大生产又要求企业间相互协调合作,保持一种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合作双方提出的条件常常会直接影响另一方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方式的具体内容,因此双方都需要全面收集对方的经营状况信息,以决定合作的内容和方式。而这种所需要的经营状况信息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企业向外披露的会计信息。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企业经理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其价值取决于市场评价,市场评价的标准除了知识、经验以及城信度之外,还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经理任期内的经营绩效。经营绩效又主要是通过企业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动状况的财务会计信息表现出来的。如果经营绩效良好,经理人员不仅可以获得优厚的回报,其在经理市场的价值也会大大上升,如果经理出现经营劣迹,其价值会一落千丈,最终会影响其职业生涯。

(二)会计信息系统与公司管理系统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公司治理系统中内外监控机制的有效运作和作用发挥,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会计信息系统。如果没有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支撑,董事会、监事会及外部监控机制的任何决策都可能盲目无效。为此,有必要在企业管理层面上,将产生并保证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的系统称之为公司管理系统的自我调控机制。它从企业有效管理的角度在财务上对内部管理进行控制,主要强调管理行为与法规制度的一致性以及可靠财务信息的畅通。公司治理系统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确保公司内部存在一个有效运作的自我调控机制,这是达到公司目标的必要保障。

什么是公司管理的自我调控机制呢?美国管理会计协会(cima)的定义是:它是这样一个整体系统,由管理者建立的,旨在以一种有序的和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司的业务,确保其与管理政策和规章的一致,保护资产、尽量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因此公司管理的自我调控机制主要是指企业的会计系统和内部审计系统。完全可以认为,现代管理会计内部审计制度的确立并发挥日益显著的作用,是现代会计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发展而作出的应对措施。实际上,公司管理系统中的一些硬件要素也构成了一定的约束控制作用。这些硬件包括(1)决策控制机制;(2)管理组织体制;(3)管理制度。它们与内部会计、审计系统一起构成了公司管理的自我调控机制。

由上可见,以会计、审计系统为核心的公司管理系统的自我调控机制主要服务于企业进行有效管理,但它也是公司治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控机制运作的信息基础。三者处于一种互动的状态。会计信息系统的作用就在于协调各方的利益,尤其是股东、债权人等组织外部相关者同组织内部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在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时,也实现了个人利益最大化。因此会计信息系统内最终是服务于两个目标:一是为企业内部管理者提供管理决策信息;二是帮助企业内外监控者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的监督激励和评价。

三、启示

当将会计信息系统置于公司治理系统和公司管理系统相整合的框架中加以研究时,可以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一方面是联系治理系统与管理系统的纽带,是治理系统和管理系统共同组成部分和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另一方面会计信息系统作用的发挥亦离不开企业内部科学、严密的组织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对其的引导和控制。三者之间是一种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关系。当企业内部监控机制中的董事会、监事会只是一种形式而产生不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及监控动机时;当企业外部资本市场成为众多对企业经营状况并不关心的中小股东进行投机炒作的场所时;当企业管理者更多地是以行政方式委派到伦业而不是从经理市场中竞争产生,甚至还无所谓经理市场时;当企业还沿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度惯性进行管理时;会计信息是否还能发挥其作用?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甚至可以说,没有健全规范的公司管理和治理系统就不会有对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的需求。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信息质量必将得到改善和提高,会计系统必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最终形成会计信息系统和公司治理系统、公司管理系统良性循环的局面。

参考文献:

[1]杨惠敏,公司治理、企业管理与会计信息系统,会计研究,2000年第6期.

[2]阎达五,杨有红,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会计研究,2001年第2期.

公司内部监管体系篇6

【关键词】电力企业运营监控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TM76【文献标识码】A

ConstructionPracticeofOperationMonitoringandManagementSystemofElectricPowerEnterprise

Abstract:Intheeraofbigdata,datahasbecomeanimportantresourceforenterprises,theenterprise’smanagementanddevelopmenthasanimmeasurablevalue.Theconstructionofenterpriseoperationmonitoringandmanagementsystemlaysthefoundationfortheanalysisandapplicationoflargedatainthefuture.Inthispaper,theideaandcontentofthenationalnetworkofZhejiangProvinceelectricpowercompanyoperationmonitoringmanagementsystemtocreate,areintroducedindetailandthetypicalexperienceofthemainwayintheprocessofconstruction,andsummarizestheachievementsofandexperienceintheconstructionofotherenterpriseshavedrawlessonsfromameaning.

Keywords:electricpowerenterpriseoperationmonitoringmanagementsystem

一、运营监控管理体系建设的背景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发展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管理转型期和改革攻坚期。随着人、财、物的集约化管理和大规划、大建设、大运行、大检修、大营销五大工作体系的逐步构建,浙江公司在专业条线上的纵向管控模式已经非常完备,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司内部跨专业、跨部门的横向协同模式还尚未完全建立,这也大大影响了公司运营效益与效率的提升。运营监控管理体系的建设,是浙江公司在国家电网全面深化“两个转变”、加快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创建“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以及“三集五大”工作全面开展的大背景下提出的一项重大管理创新工作。运营监控管理体系的建设,可以有效加强公司内部各专业条线间的横向协同配合力度,大幅提升公司运营水平,是公司管理方式的重要变革,是企业发展方式的重要转变。

1.实现浙江公司科学发展的需要

运营监控管理体系的创建,是公司管理方式的重要变革,是企业发展方式的重要转变。以服务公司发展战略为目标,以核心资源和主要经营活动管控为重点,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流程综合运营管理平台,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战略执行力,有利于破解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难题,对于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从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的战略转型,实现建设“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沼胖省⒁导ㄓ判恪毕执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具有重大促进意义。

2.提高浙江公司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需要

浙江公司的经营目标需要通过一系列经营和管理活动来实现,跨专业、跨部门活动的相互协同能力、各业务部门、各单位的执行能力是制约管理效率的关键因素。创建运营监控管理体系是加强业务过程综合管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科学的运营监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搭建信息和管理的桥梁,消除专业管理壁垒,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解决专业条块管理中的盲点问题,增强跨专业、跨部门协同能力,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融合,实现公司核心业务和整体资源的集中运作和高效管理,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提供保障。

3.增强浙江公司风险防控能力的需要

浙江省作为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电力需求增长迅速,在此背景下,浙江公司面临着诸多法律、政策、监管、舆论各方面的风险。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关注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监督越来越严。运营监控管理体系的建设将成为浙江公司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测、风险分析和加强管控的重要手段。它能够全面、准确地把握公司核心业务流程和资源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点,有效识别经营管理异动和问题,及早研判各类风险、提出预警,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快速协同反应,形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协调解决问题的闭环管理机制,保证公司全部资源和经营行为可控、在控,坚持依法从严治企,切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公司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运营监控管理体系创建的内涵和主要做法

1.运营监控管理体系建设目标与内涵

(1)建设目标

以省、市两级运营监控中心建设为依托,充分发挥浙江公司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优势,深度整合公司数据资源,实现对省市县各级单位经营管理全天候在线监测分析;实现对规划、建设、运行、检修、营销、人资、财务、物资等业务全方位监测分析;实现对计划预算、购售电、资金收支、项目全过程、物资全过程、业扩报装、电费管理等全流程监测分析;督促、协调、解决监测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构建集全面监测、运营分析、协调控制、全景展示于一体的综合管控平台。运营监控中心是浙江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综合运行部门,承担保障浙江公司运营安全、有序、健康、高效的协调职能;负责对浙江公司主营业务活动和核心业务资源的全面监测;负责开展浙江公司综合绩效、发展能力、竞争能力、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运营分析;负责对浙江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异动和问题进行预警并协调解决;负责对浙江公司管理成效进行实时、全景展示。

(2)建设内涵

建设以省市两级运营监控中心为核心、全面覆盖省市县三级供电企业的运营监控体系,全面衔接并支撑总部运营监控业务,打造集全面监测、运营分析、协调控制、全景展示、运营数据资产管理于一体的综合管控平台,以强化公司运营数据资产管理和“大数据”挖掘为手段,在省公司和地市公司有序高效开展监测、分析、运营数据资产管理、协调控制与全景展示等五项业务,实现对省市县各级单位人资、财务、物资、规划、建设、运行、检修、营销等主营业务活动、核心资源以及客户服务的全天候、全方位、全流程24小时在线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异动和问题并协调解决,促进企业资源全面集约与高效利用、业务紧密衔接和高效协同,不断提升公司运营效率与效益。实现对公司管理成效、发展成果、经营业绩、责任实践的实时、全景展示,展现公司良好形象。

运营监控管理体系的核心业务包含全面监测、运营分析、协调控制、全景展示及运营数据资产管理五大方面。具体工作开展方式是:以反映公司运营状况的指标数据为着眼点,通过设置指标的预告警规则实现对各类数据变化情况的全面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运营指标异动或问题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协调专业部门开展协同治理工作,并实时跟踪治理情况,通过闭环管理的方式保证异动问题得到最终解决,同时将重点指标数据和重要业务流程等通过全景展示方式在运营监测大厅予以集中展现。

浙江公司通过对主营业务活动、核心资源和客户服务的实时在线监测分析、协调控制并集中展示,把运营监控中心建成公司运营的“实时在线监测中心、在线运营分析中心、综合协调控制中心、企业形象展示中心、数据资产管理中心”,全面掌控公司经济运行状况,增强业务管理的透明度,增强公司的集团管控力和风险防控力,确保运营监控体系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有力支撑,为提高管理绩效和经济效益提供保障。

2.运营监控管理体系创建的主要做法

(1)开展运营监控制度建设工作

自浙江公司正式成立运营监控中心以来,按照“科学规范、协同高效、简洁实用、持续改进”的工作原则,全面构建运营监控“1+3”制度体系框架。即以运营监控工作管理办法为总纲,以部门工作制度为基础、业务管理制度为核心、运营保障制度为支撑的三位一体制度框架体系,规范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和工作界面。通过设计、起草、试行、修订和不断完善,逐步形成运营监控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技术标准,确保运营管理科学高效、保障机制安全可靠。

“1+3”制度框架体系中各项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下:“1”是指《运营监控工作管理办法》,作为浙江公司运营监控管理体系的根本制度,在整个制度体系中发挥指导、统领的重要作用,是作为制定其他各项制度的主要依据。“3”是指部门工作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和运营保障制度三类制度。部门工作制度是围绕监测大厅环境、参观接待以及值班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定的工作措施,是实现内部管理效率提升、对外服务高效的前提和基础;业务管理制度是围绕中心全面监测、运营分析、协调控制、全景展示和运营数据资产管理业务编写的管理制度,是整个制度体系的核心;运营保障制度是围绕外部“业务支撑和技术保障”建立的配套制度,确保运营监控管理体系实现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三类制度之间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

(2)创建运营监控指标体系

浙江公司运营监控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需要以全面监测为基础,全面监测业务的实现则依托于海量数据的支持,创建运营监控指标体系,可以将海量数据有效梳理归类为“综合绩效”“核心资源”“运营状况”等条块,保证公司在开展运营监控工作时有的放矢。

浙江公司在开展大量的业务调研工作、对指标需求进行详细梳理的基础上,形成了浙江公司运营监测指标体系,并全面完成14条业务主线共计1409项指标的接入,实现关键业务流程的全面监测、分析。随着公司人、财、物集约化管理及大规划、大建设、大运行、大检修、大营销体系的全面建成,浙江公司通过开展多项专题监测研究,开展运营监控指标系统的二期梳理,不断扩充完善监测分析指标,选取核心指标,优化预告警规则和准确性规则,不断提高数据质量,持续提升运营监控中心的实时在线监测能力。

浙江公司运营监控指标体系由3个核心要素、17个关注维度、79个关注点、1409项指标组成,其中,主要反映公司战略目标实现情况的综合绩效指标由“电网状况”“资产质量”“服务水平”“业绩水平”4个关注维度构成,进一步分解为13个关注点;主要反映公司运营状况的指标由“人力资源集约化”“财务集约化”“物资集s化”“大规划”“大建设”“大运行”“大检修”“大营销”“其他业务”9个关注维度构成,进一步分解为56个关注点;主要反映公司核心资源的指标由“人力资源”“财务资源”“物质资源”“其他资源”4个关注维度构成,进一步分解为10个关注点。

浙江公司运营监测指标体系的1409项指标中,年指标148项,半年、季、月指标855项,周、日、实时指标406项;涉及业务部门14个,其中财务专业、营销专业指标最多;涉及专业信息系统32个;全景展示业务涉及指标289项;取数范围到地(市)的指标724项。

(3)建设运营监测大厅

浙江公司运营监控中心设监测大厅、独立监测区、互动体验区、会商区、设备区、备班办公区六大功能区域,地市公司运营监控中心设监测大厅、设备区、备班办公区三大功能区域。运营监测大厅建设满足监测人员7×24时监测运行。运营监测大厅是全方位展示浙江公司建设浙江电网的突出能力、经营业绩和责任实践成果的重要载体,是运营监控管理体系全景展示工作的重要内容。浙江公司充分利用先进的可视化技术和各类展示载体,面向地方政府、公司内部领导及社会各界,制定丰富直观的展示方案,实现对公司经营业绩、管理成效、发展成果和责任实践的全面立体展示。

(4)建立运营监控保障体系

强化信息支持系统建设。强而有力的信息支撑系统是运营监控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保障。采用省公司总体部署,功能涵盖省、市、县三级监控业务的总体架构,构建支撑运营监测(控)业务在全公司开展的信息支撑系统。运营监控信息支撑系统是以一体化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在融汇集成相关功能的基础上,建设形成支撑运营监控中心业务开展,具有全面监测、运营分析、协调控制和全景展示功能的业务系统。运营监控信息支撑系统体系架构由四个层次组成,包括由人、财、物、规划、建设、运行、检修、营销等相关业务应用构成的业务层、基于数据中心的数据层、由综合查询分析(含辅助决策)和业务流程监控等构成的监测分析层,以及基于可视化展示平台的展示层。

支撑系统的四个逻辑分层之间存在着依赖关系,其中,展示层负责对监测分析层处理完毕的数据进行综合展示,二者之间通过Web服务、消息、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交互;监测分析层则对来自于数据处理层的数据进行分析统计,为展示层提供分析结果;数据层则将位于业务层的各个业务支撑系统中的数据按照业务主题进行分析汇总,计算各类指标,形成流程实例,存储大屏展示信息;业务层管理各个应用的数据,为数据层提供业务明细数据。

运营监控信息支撑系统包括工作台、数据资源管理工具、可视化系统三个部分。目前,工作台已实现323个场景、1357个指标数据项的在线监测功能,大屏可视化系统已实现25屏、315个指标数据项的监测展示,完成了26个业务系统的接口开发部署及数据接入。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运营监控中心业务涉及公司各个专业领域,每个领域的指标都有可能出现异动和问题,这就需要运营监控中心的员工在业务能力上综合程度更高,在管理水平上跨专业协调能力更强。浙江公司在选拔公司业务骨干充实到运营监控队伍的同时,通过交叉培养、实战练兵等多种培训方式,加强运营人员素质建设,不断提升全面监测、运营分析、全景展示业务能力,满足服务决策层与管理层的日常信息与决策支持。另外,通过建立由高校、咨询机构、电力系统内部三方组成的运营监控专家队伍,为运营监控中心各项业务开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提升运营监控中心的分析能力、预判能力及决策支持能力。

三、运营监控管理体系创建的实施效果

运营监控管理体系的创建是实现公司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践,更是一项在国际企业管理中史无前例的创新工程。运营监控管理体系自运行以来,有效弥补了公司管理机制的不足,帮助消除跨专业、跨部门的信息壁垒,使公司资源配置更优、内部控制力更强、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更好,促进企业安全、有序、健康、高效运行。

1.公司运营分析能力显著增强

浙江公司按照“全天候、全方位、全流程”在线监测的要求,强化运营数据资产管理,进一步夯实数据基A,接入指标1409项,累计接入指标数据2310万余条,明细数据6928余万条,实现了对公司运营情况的实时监测;围绕公司领导的关注点、企业运营的关联点和管理创新的启发点,深入开展信息采集、筛选、解读和分析,编制完成外部环境监测周报18期;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剖析公司运营特点,编制《运营动态》40期,实现了对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动态研判;完成电力成本分析、社会责任对利润的影响分析等22项专题分析,通过引入风险管理成熟度模型,梳理和评估公司整体层面的风险管理水平,提出风险管理的战略性建议,有效防范了企业的运营风险;完成异动分析52044项,梳理出运营异动535项,发出协调控制工作单194份,会同相关部门保证了高压电费回收风险可控率、物资库存周转率多项重大问题持续改进。

2.有效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运营监控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通过对主网作业现场、配网作业现场、基建作业现场、营业场所等生产一线场景的3G移动视频监控,实现了对作业现场违章的“立查立纠”,强化了安全风险管控;通过计划与预算专题监测,发现公司个别资本性项目资金发生金额超出当年计划预算,协助相关部门研判和预警可能出现的运营风险;通过对退运设备的监测分析,发现公司废旧物资管理上的隐患,防止违规事件发生。

3.强化战略执行力度

运营监控中心以海量数据为基础,构建了一套反映企业整体经营状态的监测分析体系,并且将重点指标集中展示,增进了各部门业务透明度,保证了公司全部资源和经营行为在控、能控。运营监控中心围绕关键管理环节,细致梳理了相关的上、下游关联节点,找到了当前管理的瓶颈,严格规范与之相关的管理与工作要求,打破专业信息壁垒,实现资源共享,增强跨专业、跨部门协同能力。职能部门针对风险、异动、问题做出反应,提前防控,显著提升公司的安全、健康运营水平。

4.促进公司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有效提升

通过开展“二十四节气、重点工作任务、督察督办”工作监测,强化过程管控,工作效率与成效得到大幅提升;通过物资库存监测,协同业务部门开展盘活利库工作,提高物资利用效率;通过开展营销稽查,公司累计追缴电费及违约金106.9万元;通过开展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绩效改进工作,形成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的管理体系,促进资产精益化管理,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效率;通过对供电抢修服务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测评价,已经形成供电抢修协同工作新机制,基本解决工单回退问题,大幅提升抢修效率,全省故障工均处理时长同比下降71.78%,故障平均修复时长缩短46.6%,投诉工单数量明显减少,客户满意率得到持续提升,整体供电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5.集中展示宣传公司形象

随着全球化竞争的到来,公司形象的宣传展示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浙江公司运营监测大厅包括监测展示、决策会商、独立监测、互动体验、设备控制及设备部署5大功能分区,拥有视频处理系统、拾音扩声系统、集中控制系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电话及网络系统等多项功能,可以为公司提供一个全面、生动、直观的展现平台,将散落在各专业部门、反映公司多时期经营业绩、管理成效、发展成果和责任实践的有用信息向公司内外有关各方以可视化、互动化等多种形式集中展现,宣扬公司创建世界一流电网、创建国际一流企业的良好形象。运营监控中心自建立以来,先后多次接待政府、媒体、社会团体、系统内部单位交流参观,向社会各界有效展示了浙江公司经营绩效,展示了企业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郑磊.集团型企业运营监控中心的建设探讨[J].管理观察,2012(25):52-53.

[2]林海.电网运营监控体系建设与实践[J].大众用电,2014(04):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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