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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6篇)

栏目:实用范文

供水价格篇1

【关键词】水利工程水价;财政补贴;改革;设想

一、江苏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状

江苏省从1982年开始征收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至今经历了四次水价改革(1982年、1989年、1995年、2000年)。目前执行的第四步水价(苏价工[2000]142号、苏水经[2000]7号文)是2000年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物价局与省水利厅联合制定的(见表1),全省水价实行分类分片定价,综合水价为1.85分/立方米。从2001年1月1日起,水费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水利工程供水开始实行市场化运作。2008年10月,江苏省物价局与省水利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标志着江苏省水价改革步入了一个新阶段。

二、江苏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

(一)水费计收管理

由于江苏地势平坦、河湖众多、水网密布,全省除水库可基本单独供水外,其他地区则实行跨流域调水,闸站联合运行的统一调度供水。由于这一供水特点,江苏省现行水费计收管理体制,除水库片外,绝大多数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无法直接收费,只能通过建立省、市、县三级水费专管机构进行收费,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省级机构不直接收取水费,由市、县两级机构收取,水费专户设置到县,省、市、县三级按照一定比例对收取的水费进行分成,实现对本级供水成本的补偿。

江苏自1982年征收水费以来,每年各类实收水费一直以农业水费为主,所占比例一直在50%以上,近年来非农业水费实收数有所上升。由于农业用水的特点基本上以漫灌方式为主,目前无法实行计量收费,因此现阶段江苏省绝大多数地区农业水费采取按亩计收方式。非农业水费基本实现按方收费。

(二)水费使用管理

根据1992年制定的《江苏省水利工程水费财务管理办法》(目前没有出台新办法),水费收入主要用于水利供水工程和综合利用工程供水部分的管理费和运行费、维修养护费、大修理及更新改造费用,以及各级水费专管机构经核定的人员管理费用。成本支出中没有计入固定资产(供水工程)折旧。

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2003年出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对水利工程水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按照国务院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但财政部1994年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暂行)》对水费的使用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江苏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现状

(一)江苏目前水利工程供水财政支出方式

1.省属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重要节点、枢纽工程(梯级抽水泵站、主要分水节制闸)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供水单位的人员工资管理费按部门预算标准编制,全额由省财政负担;省财政另行下拨抗旱翻水期间的电费、油料费和其他费用等翻水运行成本。

2.市、县管理的省指定抽水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固定补助经费,省财政转移支付给市、县财政;日常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抗旱翻水期间的电费、油料费和其他费用等翻水运行成本由省水利厅审核、省财政下达。

3.省属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市、县管理的省指定抽水泵站的大站维修养护费和防汛、岁修经费由省财政专项下达,以弥补翻水期间的供水工程运行损耗(相当于补偿供水工程折旧)。

4.市、县属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各类费用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省财政根据每年防汛抗旱开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江苏现行水利工程供水成本

2003年开展的江苏省水利供水成本测算研究,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成本项目为依据,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测算的全省实际供水成本为6.3分/立方米(未计入水资源费、利润和税金)。

四、江苏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财政补贴和不利影响

(一)江苏现行水价财政补贴方式

江苏现行综合水价1.85分/立方米,约占2003年测算的实际供水成本6.3分/立方米的30%,实际用水价格与供水成本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价差。这一块价差在目前运行机制下表现为:全省每年实际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远远不能弥补供水成本支出,用水户的用水成本远低于实际成本,每年财政所承担的供水单位人员工资管理费的大部分和防汛、岁修、大站维修养护、抗旱翻水费支出形成了一种对用水户用水价格的补贴(财政暗补)。

(二)有关财政补贴的概念

财政补贴是政府为了履行社会和经济管理职能,根据一定时期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经济组织和城乡居民进行的无偿补助。目前我国财政补贴大致有四类,即价格补贴、企业亏损补贴、利息费用补贴和居民生活补贴。其中价格补贴是我国财政补贴的主要组成部分。财政补贴是一种转移性支出,这种做法是政府不直接到市场上进行购买,而是把财政资金转移给接受转移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去市场上购买商品和劳务。财政补贴有很强的政策性,不能挪作他用。可以对财政补贴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封闭运行。

财政补贴又可分为暗补和明补两种形式。财政暗补:是国家通过补贴,给生产经营单位以一定的价差,使某些商品或劳务以低于其真实价值的价格供给消费者的一种财政补贴。如江苏省的水价实质上即为一种价格的暗补。财政明补:是国家直接给消费者提供现金,以提高其经济收入的一种财政补贴。

(三)水价补贴的不利影响

水价财政补贴维持了供水单位运行,但供水单位的供水工程折旧得不到完全补偿,供水设施得不到充分的维护保养。在现行水价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下,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老化失修,供水时不计供水成本,不讲求经济效益;用水户用水时无节制,吃大锅水,浪费严重。由于水价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价格杠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经济利益无直接联系,造成了水资源的大量浪费,同时加重了财政负担。如此,不能引起全社会对节约用水重要性的充分认识,不能调动起全社会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五、改革江苏水价财政补贴方式分步走的设想

第一步:对现行财政补贴经费实行年度承包。维持现行运转方式,保留各级供水单位的人员管理费等基本财政补助经费,由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对财政承包各供水单位每年所需的防汛、岁修、大站维修养护、抗旱翻水费(根据3―5年平均值)负责管理。承包基数一定3―5年不变,随着水价提高,水费收入增加,承包基数3―5年后逐年减少。

具体操作:

1.根据各供水单位防汛、岁修、大站维修养护、抗旱翻水费等多年平均值(3―5年),由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对财政进行年度承包,并根据各供水单位的实际翻水情况进行调剂使用。如有节余,一部分节余资金根据当年各供水单位供水成本与多年(3―5年)平均翻水量比值下降程度进行奖励(目的是调动供水单位积极性,降低供水成本,也为今后供水成本测算打下基础),一部分节余资金则专项用于供水和节水设施的建设。遇到特殊情况(如特大洪涝或干旱),由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追加承包经费。

2.各市、县水费专管机构负责按现行或逐步提高的水价收取水费并上缴到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维持现有的省、市、县水费分成比例不变)。

3.随着水价的逐步提高,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收取的水费逐年增加,对财政承包的年度补贴经费3―5年后可逐年减少。

该方案可使供水单位自觉节约供水成本,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有序进行;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可以掌握各供水单位每年的实际供水成本和翻水量情况;随着水价逐步提高,3―5年后年度承包经费逐年减少,财政补贴(暗补)也逐年减少,但尚不能达到使用水户自觉节约用水的目的。

第二步:按实际供水成本收取水费。随着全省稳步提高水价,取消各级供水单位的人员管理费等财政基本补助经费和防汛、岁修、大站维修养护、抗旱翻水费等年度承包经费,各供水单位根据实际供水成本价格(不计税金和利润)并按实际翻水量计算应收水费。应收水费与实收水费(按当时执行水价计算)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向财政收取,并支付给各供水单位。

具体操作:

1.财政对各供水单位不再直接补助人员管理费和防汛、岁修、大站维修养护、抗旱翻水费等,各供水单位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成本项目测算实际供水成本价格(3―5年平均值,不计税金和利润),并按每年实际翻水量计算每年应收水费总和。

2.省、市、县开始实行分段分级计价,每年由省、市、县水费专管机构负责按逐步提高后的水价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收取的水费汇缴到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留给省、市、县水费专管机构经核定的人员管理费)。

3.每年各供水单位应收水费与实收水费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汇总、审核后,向财政收取。

4.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将实收水费和向财政收取的水费支付给各供水单位(按实际供水成本计算)。

该方案既可使供水单位进一步加大节约成本的力度,工程有序管理和良性运行,也使用水户进一步采取节水措施;财政补贴(暗补)进一步减少。但水价并未完全到位,未完全走向市场,不能完全达到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的目的。

第三步:水价完全市场化,财政对水价实行价格明补。水价完全走向市场,按供水成本加规定的利润率计价(农业水价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财政对用水户实行终端价格补贴(明补),将市场化水价与当时执行水价的差额部分以现金形式补贴到用水户,实行“核定基数,包干使用,节余归己,超支不补”。水费完全按照“按实用水,计量收费;计划用水,基价收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

具体操作:

1.每年由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全省用水计划和财政补贴计划;计划内用水按基本水价,与当地终端水价的差额,由财政补贴到用水户,实行价格明补。该笔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能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2.省、市、县水利部门将用水计划下达到各用水户,财政部门将补贴款拨付到各用水户(采取按月拨付)。对未超过计划用水有节余的用水户,节约用水将使补贴款形成一种节余,可以促使用水户进一步采取节水措施;对超计划用水户将按“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逾期不交将加收滞纳金,并对其用水加以限制,这样可以有力地促使其节约用水。

3.省、市、县水费专管机构负责按市场价向各用水户收取水费,水费完全按照“按实用水,计量收费;计划用水,基价收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取的水费专户存储并上缴各级水利主管部门(留给省、市、县水费专管机构经核定的人员管理费)。

4.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将收取的水费一部分按各供水单位供水成本加微利(低于规定的利润率)的价格和实际翻水量计算后支付给各供水单位,一部分继续用于供水和节水设施的改造。

该方案建立在水价完全走向市场、各供水口门的计量设施相对完善、各用水户的用水定额经过重新测算且比较合理的基础上。通过价格杠杆机制,使用水户自觉节约用水,水资源得到合理优化配置;供水单位和供水工程走上有序管理和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也使财政补贴达到最小,财政补贴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

六、结语

改革水价补贴方式,变暗补为明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可以改变目前供水过程中不计成本、不讲求经济效益,供水工程折旧得不到补偿、供水设施超负荷运行的状况;可以更好地促使用水户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还可以合理优化配置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发挥经济效益。

考虑到水价提高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水价改革要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积累经验,逐步到位”的方针和策略,最终实现水价完全走向市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S].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农林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S].2000-12-20.

[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S].2001-1-17.

[4]江苏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防汛岁修抗旱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S].1997-3-10.

[5]韩慧芳,郑通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讲义[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20-24.

供水价格篇2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解我县农村饮水价格情况,规范供水价格秩序,近日,我们深入__等7个乡镇,对农村饮水价格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__县位于鄂西,属__江汉平原过渡的低山丘陵地带。全县行政区划分为六镇一乡,119个行政村(16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194415人,其中农村人口__人。据水利部门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县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共解决__人(含农村学校20__人),建设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78处,__人,总供水能力1.1894万吨/日,农村饮水安全普及率达到61%。实际完成投资__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1400万元,省级配套__万元,县级配套31.21万元,群众自筹__万元。__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建设饮水安全工程73处,建成集中式供水工程23处,解决了6个乡镇17个村11所中小学2286户__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完成投资605万元。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集中供水的供水能力、实际供水数量、供水人口、投资主体、上级补贴、管理模式等;运行费用和价格情况,包括电费、人员工资、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各项运行维护费用以及缴纳的各种税费;农村饮水工程水价收取方式、收取标准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电价情况,包括农村饮水工程电价执行类别和具体水平等;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模式、管理人员数量和工资水平、管网漏损率等。因供水模式的差异,其情况也各有不同,但农村用水户用水量低,管网长且损坏严重,漏损率大,运行维护费用较高,管理人员少、工资低,水费标准偏低,收取难,经营管理举步为坚是普遍反映的问题。

二、目前农村饮水价格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发现,在农村饮水价格监管方面,我们价格部门虽做了一定的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1、价格部门监管农村饮水价格的范围有限。目前只监管了县城自来水公司直供到村、乡镇自来水厂直供到村和民营公司管理的水价,故我县的农村饮水价格管理有些混乱,存在政府定价、协商定价、村民自制定价三种定价方式。而且自__年我县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以来,从未对农饮水价格进行过检查,供水企业或村集体大多自己管自己。

2、农村饮水价格偏低。据调查,全县农村饮水价格无论是那种定价方式,基本水价均在1元/吨至2.5元/吨之间,且绝大多数村民自制定价都在1元-1.5元/吨,收支难平衡。

3、除县城自来水公司直供到村的水价公示基本规范外,其它几种供水模式(乡镇自来水厂直供到村、村民自建自管、民营公司管理、村集体管理)基本没有价格公示。

4、时有价格举报投诉。主要是供水管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矛盾、不能直抄到户而由用户平摊水费等引起的举报较多。

三、农饮水价格问题存在的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村饮用水价格偏低,多数村集体处于保本或亏本状态,特别是提水供水工程基本都要村级进行补助才有人进行管理。深入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供水成本过高。调查发现,一是工程年供水总量小,供水范围小,用户较少,单位供水成本相对较高。二是电价偏高。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绝大多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采取自灌模式,不需要发动机抽水,不存在电费负担,但部分抽水、提水工程耗电量大,抽一方水通常需要耗电4-5千瓦时,电费占供水成本的比重较大,电费相对较高。三是群众用水量少。由于用水花钱,农村群众实际用水量较少,每户每月平均5吨,个别村组不足3吨,致使供水单位成本偏大。

二是群众认识偏差。我县农村居民长期以手压井、小筒井和小口径砖井为饮用水源,甚至还有少部分居民取用河塘、渠等地表水。部分偏远地区的农民,特别是老年人,认为花钱买水饮用很不必要,他们大多选择不用或少用商品饮用水。

三是部门监督缺乏。农饮水工程加压站、入户主管网等工程都是政府投资,由于缺乏对管材、设备及施工质量的有效监管,农饮工程建设质量低,“跑、冒、滴、漏”现象较多,致使供水成本增加。据调查,我县村组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网平均漏损率在35%以上。管网老化、损坏严重,供水设备和设施年久失修,用户滴水现象较为普遍,缺乏规范化管理。

四是优惠政策难落实。由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性质缺乏明确定性,相关政策、规章制度仅简单指出要实施优惠政策,而对用电价格、税费优惠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执行方式,可操作性不强,从而使相应的电价、税费等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落实到位,实际效果不理想。

四、加强农村饮用水价格监管的对策建议

农村饮用水和其他商品一样,价格过高过低必然会影响到购买力。因此,加强农村饮用水价格监管,形成合理的水价机制,实现供需双方利益均衡,是促进农村饮用水供应良性运转,保证农饮安全工程惠民政策得到落实的途径。笔者认为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强农村饮用水价格监管:

1、合理确定水价,补偿经营成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自20__年实施以来,由于一直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造成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混乱,直接影响到供水工程的运营效益和用水户的利益。要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等原则,由物价部门合理确定水价标准,形成群众能够接受、供水工程能够持续运营的水价机制,最大限度的让群众得到实惠。

供水价格篇3

关键词:供水市场价格管理供水行业价格弹性

1.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概念

1.1城市供水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是市场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的,是直接对商品消费起作用的价格,是商品最后卖给消费者时要消费者支付的全部费用。通常市场价格就是对消费者的名义价格,包括全部价内税在内。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是在政府管理下形成的价格,是对自来水消费直接起作用的价格,是自来水最后出售给用水者时要用水者支付的全部费用。

多年来中国自来水市场价格不合理,严重低于价值。这一方面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又使供水企业缺乏发展动力,城市供水发展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水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对城市供水市场价格进行系统的研究,为政府制定合理的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提供依据。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是对水的消费者的价格,直接承受市场需求对它的作用,它是自来生产的价值补偿要求和用水者有效需求的衔接者,是自来水价值的最后实现者。因此,城市供水价格一方面要能够对水的生产价值进行补偿,另一方面还要调节对水资源的需求,使水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1.2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生产价格

城市供水生产价格是对供水企业起作用的价格,是指供水企业因售水而取得的可用来补偿成本和作为企业利润的各种实际价格收入。它不包括售水名义价格中的价内税,但包括供水企业因供水而取得的各种价格补贴收益。

对生产者的价格=对生产者的名义价格–价内税+价外补贴等附加收益

价内税是指计入商品市场价格,随商品出售消费者支付的国家税金,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它不构成生产者的实际价格收入,不能计入生产价格中去。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制定是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的,生产价格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市场价格。而市场价格制定的合理,又会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调动供水企业的积极性,这些又都会在生产价格上有所反映。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又相互区别:(1)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的调节对象不同。生产价格的调节对象是供水企业,而市场价格的调节对象是各种用水消费者。(2)城市供水市场价格比生产价格包含的内容更丰富。生产价格不外乎是供水企业的完全生产成本和盈利,而市场价格还包括税收,引入了政府的调节因素。(3)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形式比生产价格多样化。根据我国财务制度的核算方法,生产价格对供水来说只有一个,而自来水市场价格则根据市场的需求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差价和比价,如水质差价、季节差价、工业和商业用户的比价等。

1.3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理论价格

理论价格是指根据政府宏观价格管理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经济理论,在特定经济技术结构基础上求得的计算价格体系。城市供水理论价格则是政府为了宏观上对水资源的合理使用进行管理,结合一定的经济理论和和计算方法而测算出的价格。水资源的理论价格应反映水资源在整个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同时又能反映所消费的水资源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理论价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首先,自来水的市场价格应以理论价格为基础。自来水的理论价格更接近于它的价值,而价格以价值为基础是价值规律的本质要求。其次,供水市场价格会影响它的理论价格。自来水的市场价格直接影响着水的消费,表现在水资源在存量上的变动,这又是制定供水理论价格的依据。

供水市场价格与理论价格又是相互区别的,表现在:

(1)作用不同。市场价格是对自来水的消费进行直接调节,使水资源得到更充分地利用。供水理论价格是政府制定水价政策的理论依据,只有这样的水价政策才能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因此,两者一个是在微观领域起调节作用,另一个是在宏观领域起调节作用。

(2)反映的内容不同。市场价格反映了供水的生产价格和水资源的供求关系。理论价格则是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而提出的一种计划价格,它能够反映一些在财务上不能准确表示的社会效益,如环境保护、健康损失等。理论价格能比生产价格更好地反映水资源的机会成本。

(3)形式不同。市场价格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有多种变化,操作灵活。理论价格则是基于对水资源的充分利用而计算出的价格,其形式相对单一。

水资源理论价格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型,而水资源的市场价格则是现实的价格。出于现实种种条件的限制,水资源的市场价格不能与它的理论价格完全符合。我们所能做的是使水资源的市场价格不断地与其理论价格相接近,以理论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合理与否的标准。

1.4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生产价格和理论价格的关系

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和生产价格都是现实中存在的价格,都是微观价格,而水资源的理论价格则是一种理想化的价格,在现实中不存在,它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价格。水的生产价格和理论价格都是水市场价格的基础,而水市场价格是对两者的现实反映。它们的关系如图1.1所示。

因此,我们在制定供水市场价格时要以水的理论价格和生产价格为基础,遵循价值规律,使水的市场价格既有利于保护水资源,又能保证社会的承受力,在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的前提下实现水厂的可持续发展。

2.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体系

城市供水价格的差价体系,也就是因季节、地理位置、水质、用水量等的差别而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差价,这种差价会对水资源的供求平衡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2.1季节差价

中国大部分地区降水受季风影响,在不同的季节有很大的变化,每年有60%的降水量集中在夏秋三四个月内,且多以暴雨形式出现。要充分合理利用水资源,除了要有相当多的蓄容水库,对天然水量进行调蓄,以丰补欠外,还必须通过水价这个经济杠杆进行调配。丰水季节地表水和地下水供应充裕,自来水加工成本低;枯水季节地表水和地下水供不应求,自来水成本相对较高。这就客观上要求在丰枯季节对自来水实行不同的价格,丰水季节水价下调,枯水季节水价上浮。由于地区降水量的差异,这种丰枯价格的差异应因地而异。各地应以本地区年平均降水量为标准,当降水量低于平均降水量一定百分比时,水价相应上调一定百分比;当降水量高于平均标准一定百分比时,水价相应下调一定百分比。

季节差价的另一种含义是实行用水高峰期加价。天气炎热,用水量剧增,在供水企业全部生产能力中有1/4~1/5只有在负荷高峰期才被使用,其他时间则基本闲置。按照“用户负担费用”的经济原则,负担峰荷的这部分供水能力在全年中的费用(主要是折旧等固定成本)应集中在高峰用水期由用户分摊。具体计算方法可将该地区各水厂总供水能力的1/4~1/5的费用提出,按高峰期的用水量分摊。由于各地气候的差异,用水高峰期的具体时间应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丰枯差价=(本季降水量-标准降水量)×a%

a––––各地规定的丰枯降水加价比例系数

注:高峰期加价只有在高峰期才有,其他时间为零。丰枯差价可正可负,正代表加价,负代表降价。

2.2地区差价

在同一供水网络之间,虽然不同水源的制水、配水成本不同,但由于水源已连成一体,可以认为不同用户使用的水源均是无差别的,即同一供水系统内不同位置的用户不应有地区差价。我们所讨论的地区差价主要涉及不同城市或同一城市内相对独立的供水系统之间的差价。

中国水资源地区(空间)分布不均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强大反差。由表2.1可以看出,在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耕地面积分别占21.14%、9.75%、20.20%的西南地区,水资源占有量却高达全国总量的25.60%。全国只有中南地区上述四项指标基本协调。水资源分布的极不平衡,需要通过经济手段在地区之间进行水量调配,促进水资源的节约,缓解中国水资源分布不平衡的状况。建立自来水地区差价将有利于各地区灵活地调节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各地自来水建设事业的发展。

表2.1中国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耕地面积与水资源结构比较华北东北华东西南中南西北人口21.149.5422.56.5519.9320.34国内生产总值12.6411.4935.429.7525.545.16耕地面积16.6817.0622.5220.2011.6012.94水资源3.435.5717.6725.6039.598.14

2.3质量差价

(1)因供水水质差别形成的差价。国家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是供水企业供水水质的最低标准。但有的工业企业因其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而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这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供水价格。

(2)因供水水压形成的差价。自来水供应应保证一定的水压。在水压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用户自行安装加压装置,加大了用户成本,这种差别应在差价中得到体现。水压能够保证的单位应支付较高的水价,水压保证率低的单位则有权要求较低的水价。计算差价时,应首先确定一个水压保证率基数。当水压达到保证率基数时按原价收取水费,当水压低于保证率基数时,应少收取水费的一定百分比。

质量差价=水质差价+水压差价

2.4用水量差价

中国水资源紧缺,同时又存在水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与我国长期以来自来水价格偏低直接相关。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对工业用水和居民用水均应实行计划管理,超用加价,浪费罚款。水费在许多企业的成本费用及居民收入中所占比例很低,即使把水价调整到经济上合理的水平,也很难引起他们对节水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用水量差价即超计划用水加价,是唯一能使用户警觉的惩罚性限制方法。

用水量差价的基本思路用下图表示:先确定一个用水的基准量级,用水在基准量级以下按基准价格收取水费,用水量超过基准量级则根据超过的数量分成不同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价格。当用水量超过某个等级时,不仅要加收水费,还要进行罚款或罚金,以惩罚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1)工业用水量差价

由于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不同,各用水单位耗水量情况也不尽相同,对不同的用水单位应制定不同的用水定额。因统一制定用水定额,用水量小的单位即使不节约用水,其用水量总是小于用水定额;而对规模大、耗水量大的单位无论怎样节约用水,其用水量还会超过用水定额,这样就起不到利用用水量差价来促进节约用水的作用。用水定额应先由用户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批准用户的申请,批准后的用水定额即是该用户应执行的用水量标准。若一年中某用户每月的用水量都小于用水定额,则给予一定的奖励;若有累计六个月的用水量超过了用水定额,则给予一定的惩罚。根据用水量差价模式图,计算用水量差价公式如下:

表1.2用水量差价公式水量

工业水价

用水量差价

Q

A1·Q

Q1

A1·Q1+A2(Q-Q1)

(A1-A2)·(Q1-Q2)

Q>Q2

A1·Q1+A2·(Q2-Q1)+A3·(Q-Q2)

A1·(Q1-Q)+A2·(Q2-Q1)+A3·(Q-Q2)

注:Q-实际用水量;Qi-用水量级别i(i=1,2,3)

Ai-用水量级别i所对应的水价(i=1,2,3)

(2)居民用水量差价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户每月或每季度的基准用水量,超过基准用水量的部分实行加倍水价。居民用水量差价公式如下:

表1.3居民用水量差价公式用水量居民用水价居民用水量差价QQ*A.Q*+2A(Q-Q*)A(Q-Q*)

注:Q*——居民基准用水量A——基准水价Q——实际用水量

由于各地水资源供求各有特点,这就要求国家对自来水价格只规定统一的定价方法、税率和利润率,具体差价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制定。

3.城市供水市场价格弹性

无论是严格的理论分析还是经济统计的实际记录都证明,价格的变动会导致消费和生产发生变动。

3.1水的需求价格弹性

需求价格弹性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种商品或劳务价格变动所引起本身需求量变动的程度。它是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与价格变动百分比的比值。就绝大部分商品而言,需求量与价格成反方向变化,即价格弹性为负数。

需求价格弹性(Ed)=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价格变动的百分比

通常情况下,需求价格弹性有以下三种情况:

(1)│Ed│>1,表示价格的任何变动,都会引起需求量较大程度的变化,这种情况称之为需求富于弹性,这时销售收入与价格变化方向成反比,价格上升,总收入下降,价格下降,总收入上升,奢侈品多属于这种情况。

(2)│Ed│=1,表示价格的任何变动,都会引起需求量同等程度的变化,这时,销售收入不受价格变化的影响。

(3)0

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并不是人为规定的,而是由一些客观因素决定的。影响商品需求价格弹性的因素有:

(1)消费者对商品的需要程度。一般来说,生活必需品Ed较小,非生活必需品Ed较大。

(2)商品的可替代性。替代品多的商品Ed大,替代品少的商品Ed小。

(3)购买该商品支出占消费者收入的比重。此比重大商品Ed大,此比重小商品Ed小。

(4)市场结构。买方市场的商品一般供过于求,Ed较大,反之,卖方市场的商品Ed小。

根据上述理论,可得出水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公式如下:

水需求价格弹性系数=水耗量降低率/水价增长率

设水资源消耗降低率和水价增长率分别为α和β;W、W1表示水价调整后和水价调整前的耗水量;M、M1表示水价调整后和调整前的水价,则水的需求价格弹性可表示为:

ε=α/β=(W/W1)/(M/M1)

由需求价格的决定因素看,由于水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无任何替代品,水费占消费者收入比重较小且水资源在中国属供不应求的状况,因而水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小,应为缺乏弹性的商品。美国计算出的水资源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一般用水为0.4,居民用水为0.23。根据汇总全国各地提高水价所产生的节水效果看,由于中国水价过低,水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仅为0.05~0.1。若按水价本应的弹性系数看,将水价提高一定幅度会大大缓解中国的缺水问题。

3.2水的供给价格弹性

供给价格弹性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种商品或劳务价格变动所引起本身供给量变动的程度。就绝大部分商品而言,供给量与价格同方向变化。与需求价格弹性一样,供给价格弹性(Es)也有以下三种情况:(1)Es>1,表示价格变化会引起供给量较大程度的变化;(2)Es=1,表示价格变动会引起供给量同等程度的变化;(3)0

中国水资源有限,供给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若超量开采地下水,不仅成本增加且会造成城市地面下沉等诸多问题。因而,要想解决供求矛盾必须去更远的地方开辟新水源,这无疑会使成本大幅度上升,且从水厂建设到投入使用一般情况下要经历较长时间,因而水的供给弹性较小。但从中国实际的情况来看,水资源开发程度较低,已开发的水资源仅为可开发量的4.5%,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国,因此提高给水价格会促进供水企业的发展,从这方面看,中国供水量还是大有潜力可挖的。

3.3城市供水市场价格与需求

(1)中国城市水资源需求情况

中国城市生活用水量约为60亿立方米/年。根据城镇用水人口折合成人均用水量为87升/天。与其他国家一些城市相比中国城市用水标准还相当低(见表1.4)。

表1.4中国和其他国家主要大城市生活用水标准比较中国城市每人每天用水量(升)其他国家城市每人每天用水量(升)北京196哥本哈根215天津79里斯本160上海176-185伦敦263广州222-247马德里305南京114-120慕尼黑337郑州151-169巴黎500合肥105维也纳300哈尔滨88华沙

235福州174苏黎世443成都82-94莫斯科600

各地工业用水定额随工业产品、生产规模、用水工业、管理水平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从万元产值综合用水定额进行分析看,在中国北方和沿海缺水地方,工业发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万元产值的综合用水定额一般在300立方米左右,而管理水平差或重工业比重较大、耗水型工业较多的城市,其万元产值的综合用水定额一般在500立方米以上;南方水多的地区,万元产值的综合用水定额一般在800~1000立方米,最高的甚至超过3000立方米。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工业用水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城市对水的需求量不断上涨的原因可总结如下:人口增长(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因素;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业用水和办公设施、市建、环卫等用水量增加。

(2)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水资源需求呈不断上涨趋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水资源污染状况严重;地下水量有限;中国缺水城市不断增加。

中国水资源供求矛盾固然与水资源短缺有关,但水价过低造成节水意识淡薄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浪费都十分严重,广大群众节水意识薄弱,常流水的现象到处可见。为了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的使用,必须建立一种灵活的、适用性广的、能充分反映市场要求的水价结构。

(3)供求对价格在某种程度上也起着决定作用

我们在制定城市供水生产价格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市场供求情况,把自来水价格从传统计划经济中解脱出来,建立充分考虑价值和供求关系的水资源市场价格。水价的调整应该是供给者与需求者两股不同力量造成影响而致,正是这种变动影响着水资源的合理调配。

4.政府对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管理

从对水资源的供给价格弹性和需求价格弹性的分析来看,水资源的供给和需求都缺乏弹性,这就容易造成供水企业的垄断,而水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另外,水资源属于稀缺性资源,政府介入其中,进行统筹规划,能促进水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4.1供水行业的性质

至于供水行业属于福利事业、完全生产盈利性企业还是既有福利性质又有生产性质的行业还没有统一的认识。我们认为,判断自来水行业的性质必须看其服务对象。如果服务对象是工业企业,应主要按利润指标来对其进行考核,可把自来水行业看成是生产企业;如果服务对象是居民,可把自来水行业划为社会福利事业。

4.2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管理体系

首先,政府要对城市供水市场进行管理。国务院价格部门会同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方针、政策、定价原则及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城市供水市场价格的管理工作。

为了使水价政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除政府部门对水价进行管理外,还需让消费者参加到水价决策中来,即推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当供水企业提出调价要求时,由政府出面组织供水企业、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等各方代表共聚一堂,就经营成本、利润、承受能力等问题各抒己见。这种听证会制度随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制定合理的水价起着重要的作用。

4.3中国城市供水市场价格近期管理重点

(1)设立城市排水专项建设基金和污水处理费

为了解决城市供水能力不足、供排水设施年久失修和污水处理运行成本补偿问题,就要改变现在主要靠贷款和加价还贷建设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的办法以减轻社会方面的负担。建议设立供排水专项基金并加收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成本的补偿。该项基金主要由供水企业按供水量向用户收取。

(2)贷款、集资兴建供水工程,实行有约束的还本付息水价政策

由于国家财政有限,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修建供水工程不大现实,所以应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共同修建供水设施。对于多元投资主体,主要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必须使投资者获得一定的收益;二是要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实行有约束的还本付息原则。目前可采用社会平均成本法核定价格。从长远看,应采取长期边际成本法核定价格,以体现资金的时间价值,适应有效水资源自然递减的特点。

(3)实行区域定价,体现公平负担

要制定合理的城市供水市场价格,还不许改变按种过去全国同一价格水平的状况,对供水实行分区定价制度。由于中国各地水资源条件差异很大,各地供水成本也各不相同,所以就要求各地根据各自的具体状况来制定供水价格。划分价格区域时,不能按行政区划进行,而要依循水资源可能的供求范围确定。这首先要求合理地确定流向,大致划定市场范围,并根据市场范围内的最差条件确定地区水价标准,另外还要考虑到各地区水价的衔接。

(4)整顿各种乱收费

供水价格篇4

关键词:水价;定价机制;研究

Abstract:thisarticlethroughcitiesathomeandabroadandwaterpricestructureandpricingmechanismanalysisandresearch,thispaperdiscussesthedomesticwatersupplyforthecityandmanagementarepricedthedifficultiesandproblems,thispaperputsforwardsupplywaterpricemanagementandpricingmechanismofthecountermeasureandthesuggestion,theemphasisofthereformofwaterpriceistoperfectwatersupplypricingandpricingmechanism,whichisdifficultsupplywaterpricedynamicadjustment,thekeyliesinimplementingresidentsladderwaterprice.

Keywords:waterprice;Pricingmechanism;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0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人均水资源匮乏,加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多年来我国部分城市水价体系不甚合理,近年来全国各地正在进行水价改革。研究国内外的水价定价机制,对我国城市水价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国内外城市水价结构和定价机制

(一)国内外城市水价结构和收费模式

世界各国的水价结构各有不同,最常用的水价结构是一部制和两部制水价,一部制水价收费只采用固定收费或计量收费,而两部制水价收费则应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成本分摊到固定收费和计量收费上,固定收费在一个收费周期内保持不变,而计量收费随着用水量的变化而变化。

综观国内外主要城市的水价结构和收费模式,主要为四类:

1、固定收费与定额收费模式。居民用水按家庭人口、居住面积或住房类型、房产价值等进行收费,非居民和经营性用水按照入户管径大小进行收费。这种收费模式比较粗放,不利于节水,已逐步被淘汰。例如,英国利物浦至今依然对没有装水表的居民用水按照单户、独立房屋、半独立式平房、公寓和排屋等建筑或居住形式进行收费。

2、固定收费(或基本收费)+计量收费模式。固定收费部分一般按照入户水表口径进行收费,这是欧美国家、日本、台湾、澳门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收费模式,但各国就固定收费部份占总收费额的比例不同,许多国家的固定收费占总收费额的40%-60%。

3、分类方式的计量收费模式。分类水价有分类数与分类价格两个参数。国内大部分城市实行分类水价,一般分为:居民生活、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等。欧美日国家主要城市的分类水价一般依据入户水表口径进行分类。在分类水价的比价关系方面,一般为居民生活用水水价较低,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处于中间,而特种行业的水价最高。

4、分类方式与阶梯方式相结合模式。国内目前正在统一推进阶梯与分类相结合的水价模式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其中国内城市中已经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和分类相结合的城市有:南京、深圳、长沙、重庆、合肥等。香港、新加坡和欧美各国很多城市均采用阶梯与分类相结合的水价模式。阶梯水价一般仅用于居民用水,由阶梯数、阶梯幅度和阶梯水量限度三个参数确定。在阶梯数方面,一般分为2-4级,水价差幅10%-50%不等。我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居民水价阶梯为3级,各级水价之间的比值为1:1.5:2.0,阶梯幅度为50%。

(二)国际水价管理与定价机制

世界各国的水价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各有不同。法国水价的定价权在市政府,主要采用水价听证会制度合理定价。德国水价调整由反垄断机构监管,由该机构按照民主机制对水价进行审核。英国水价调整由政府水务监管局负责,水务监管局通过定期价格评审制度确定一个水务公司在下一个周期(目前为5年)的价格调整上限。美国没有统一的水价审批机构,政府主要通过限制资本投资收益率来监管水务公司,确定水价。水价调整时主要由专业咨询机构对5-10年内的水价成本作出预测,然后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方式调整水价,普遍采用服务成本定价法。

二、我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面临困难和问题

我国城市水价定价的制度先后经历了公益性无偿供水阶段、政策性有偿供水阶段、水价改革起步阶段和水价改革发展阶段。《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为中国的水价制定提供了法律基础,全面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分类和构成、定价原则和价格形式、审批程序、执行与监督等做了具体规定。根据《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确定城市供水价格时,应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更好地规范了政府定价行为,使水价管理制度日趋成熟。在当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推进城市水价改革的过程中,又面临着不少新问题、新矛盾,社会对水价改革的认识不到位,水价改革总体进程缓慢。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现行水价偏低,供水企业财务状况不容乐观

水作为生活必需品,具有不可替代性,价格需求弹性很小的特点。我国自来水综合成本在1.0-1.8/m3元之间,各大城市水价约在0.7-2.0元/m3之间,总体处于较低水平。与国外水价比也明显偏低,若每立方米换算成人民币,德国8.1元,澳大利亚9.3元,香港20元,东京22.8元,国外家庭水费、电费开支相当,水消费占个人收入的4%左右,而我国城市家庭水费、电费开支悬殊,水消费仅占个人收入的1.2%。低水价也使供水企业收入与成本倒挂严重,近年来随着电价、人工工资出现快速增长,全国有一半左右的自来水公司出现亏损,行业前景堪忧。过低的水价限制了水务行业的发展,社会投资者不看好供水市场,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无法形成,外资和国内民间资本难以进入供水行业。

供水价格篇5

当前城市水价问题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各地水价改革进程快慢不一、总体缓慢。二是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小、标准低。三是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还没有到位,价格总水平较低。四是水价结构不尽合理,各种用水价格的差价较小。不同用水行业、不同用水量的消费群体的用水差价还不突出,价格差异对节约用水和限制高耗水产业的调节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五是污水处理费的开征时间较短,标准较低。六是水费的实收率低,征收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七是水务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缓慢,特别是城市供水行业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滞后。

二、深化城市水价改革的对策思考

(一)提高各地对水价改革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宣传力度

要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的关系等重要问题。

(二)明确当前水价改革的重点任务

1.建立综合水价改革的目标调控机制。水价改革要明确阶段性的总体目标。要按照国家有关水价改革精神,加大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步伐,制定切实可行的调价计划,逐步将供水价格调整到位,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到2010年各地综合水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及制定分阶段分项目调节实施计划的目标调控机制。

2.全面推进各项水价改革,优先推动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调整。

(1)适度提高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拉大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的比价。大幅度提高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取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要按照高于自来水价格的原则来确定。

(2)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到十一五末期,对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供水成本的水平,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实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合理计价,促进水利工程的发展,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3)尽快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到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按区域供水行业平均供水成本制定供水价格;明确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并规定利润率水平;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的分类;取消二次加压供水费用,实行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十一五期间基本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改革;制定措施促进一户一表的改造,可以建立水表改造专项资金。

(4)进一步理顺各类水价的比价关系,加快推进阶梯式水价。对群众基本生活影响不大、用水量多的特种行业用水要大幅度提高价格,拉开与其他各类水价的差价。对绿化、消防、环卫等公共用水要实行计量计价,同时明确落实公共用水的政府责任。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峰谷水价,在水资源紧张和夏季用水高峰时期,执行不同的水价体系。建立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建设。

(5)全面开征水资源费,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有关政策法规,继续加大对各市污水处理费的开征力度。在“十一五”期间,所有城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明确现阶段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逐步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费资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制定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的价格扶持政策。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大力推广中水回用。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市要抓紧规划,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尽早开工建设,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污水处理目标。对使用中水的用户在政策和价格上要给予扶持。城市居住小区达到一定建筑规模、居住人口和用水量的,应积极采用居住小区中水回用技术,用于冲厕、保洁、洗车、绿化用水等。

3.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成本监测和成本约束,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建立供水成本及相关资料的定期报告制度,对影响成本的重点指标进行严格控制。供水企业每年向物价和水务主管部门上报影响水价变动的主要因素,经政府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后作为下一次水价调整的依据。将城市供水成本监审作为调整水价的必备制度。实行供水企业成本预审制度。物价部门通过对供水企业成本定期进行全方位稽核审查,实现价格调控的“关口前移”。严格区分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与非主营业务成本。

4.建立供水行业的定额标准和指导信息。组织编制全国的供水行业人员标准和物质消耗定额,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供水行业的各项费用标准的指导值;推动供水企业标准成本模型的建立,引入标杆成本管理,建立和完善供水企业的成本参照系。

5.完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合理配置水价调整的管理权限,做好水价调整后水费的使用监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的带有垄断性质的营业的管理。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并按规定做到足额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6.加快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产业发展。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参与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营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步伐。打破垄断,强化竞争机制。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调价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

1.确定合理的水价调整周期。价格调整的幅度要考虑百姓的承受能力和相关改革的推进程度,避免引起社会震荡和不满情绪。要注意充分把握好改革的力度与社会可承受能力的关系,确定科学合理的水价调整周期。

2.落实完善水价听证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召开由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价格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改革情况的宣传和引导,以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相关利益者了解水价构成、计价方式、不同水资源间的比价和差价,以及水价调整的原因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做好水价调整的信息沟通,增强群众的监督。

3.建立主要成本价格联动机制。对自来水运营成本构成中需外购的物质(如原水费和电费),其价格波动对自来水运营成本的影响很大,在今后的水价中可采取联动政策,即水价随原水价格、电价调整而进行相应波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推行枯水期水价政策。

4.在水价调整时要充分制定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政策措施。在水价调整过程中,要研究落实弱势群体的安全用水政策。水价调整要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财政补贴机制相衔接,实行优惠价格政策等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过多地受价格改革的影响。(四)加快制定落实水价改革的配套措施

1.运用价格政策促进“一表一户、水表出户”改造工作。当前,要促进科学计价方式的改革,有计量且计量准确,按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缴费。在调整或制定城市供水价格时,不仅要考虑供水价格的调整,同时要将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更新、改造,实现抄表收费到户的比例,推行阶梯式水价的可能等作为价格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

2.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为促进城市供水计价方式的改革,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各类用水定额。要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高档洗浴、洗车、纯净水生产等特殊行业的用水价格提高收费标准,限制用水,促进节约用水;对水资源消耗量大的工业项目,要通过拉开差价促进高耗水产业结构调整。为此,要抓紧制定供水企业的行业定额、各类用水定额。

3.改进计价方式和征收方式,提高征收效率。加快两部制、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改革,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科学制定工业等行业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落实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加大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力度,引入多种水费一家代征、银行委托收款、IC卡式智能水表等有效征收手段,提高收缴率,确保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切实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治污和合理开发。

4.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5.切实降低产销差率。地方政府要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城〔2003〕118号文件《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意见》的精神要求,加大对供水企业超期服役管网的更新改造投入力度,或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国家投资,切实降低管网漏失率,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加大水表的安装、更新力度,逐步取消大锅水。加大水费收缴力度,杜绝人情水。应逐步减少园林、绿化、消防等减免水费的范围和比例,做到应收尽收。

6.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水务行政管理体制。要积极研究和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行业的体制改革。解决公共事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许多关键问题,要靠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彻底实现政企分开,进一步加快和推进城市供水企业的改革。

7.加快城市供水企业经营体制改革。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真正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突破口,促进供水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8.加强水价管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水。

(五)加强对各地水价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

1.加强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约束和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城市供水的成本核算问题进行研究,建立统一有效的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约束机制。建立成本定期监审制度。进一步规范水价决策机制,严格成本审核制度,约束成本不合理上涨,真正做到科学定价、合理、公开、公正,使社会能够理解和支持价格改革。

2.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服务监管。水价调整的目的不是增加收入,而是促进节约用水。水价调整对服务质量提出更高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改制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务才能提高用水户的满意程度,增强社会对水价改革的认可程度。

3.做好水费收取资金的监管。加强收费的监督和检查,严防截留和挪用。

供水价格篇6

本文在对目前城y居民用水涨价的争论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确定合理水价机制的必要性。对民用水价格从价格构成、形成机制、以及政府职责三个角度探讨了水价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

水价;水价机制。

从2008年底开始,全国多个城市先后加入了自来水涨价的大军,还有多个城市正在酝酿着自来水涨价的方案。事实上,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各城市的水价一直不断攀升,居民颇多埋怨的同时,供水企业却依旧亏损,水资源浪费依旧非常严重、水污染依旧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显然,简单的“涨价”与否并不是水价改革争论的主要焦点,公众真正呼唤的是合理的水价机制。

一、价格构成的探讨。

2004年4月,国务院36号文件《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明确提出水价应当包含4个主要因素:

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对于水价的构成,目前的争论在于四个组成部分是否都该由居民负担?或者居民应该承担何种比例?笔者认为,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体现的是自来水产品的商品性,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居民理应负担费用,这是没有争议的。水资源费体现的是水资源的稀缺性,为提高居民的节水意识,居民要为消费的水资源买单,也是合理的。不过,简单的按照同一地区统一标准收取,这样不但不利于节水,对居民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多用水者并没有付出更多的水资源费。目前不少专家建议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这种办法将有利于通过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不过前提是合理的税率设计。污水处理费方面,居民作为排污主体,与污水处理单位之间形成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交易关系,居民应该为其享受的服务付费。但是,污水处理服务同时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一方面居民并不直接消费这种商品,居民所交的费用并不与其消费量直接相关;另一方面,它具有显著的“非排他性”,还属于政府公共职能范围,这意味着政府并不能撤销对污水处理资金的投入,而单纯依靠使用者付费。污水处理费被纳入到居民的水价之中,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在于,由于对地方政府监督的缺乏,究竟财政缺口是多少?居民分担了多少?都是不明确的,另外,类似水资源费,目前采用统一的污水处理费,并没有体现居民排污量的差别,因而并不能起到促进居民减排的目的,也有悖消费的公平。这些都是引发居民“水费是笔糊涂账”抱怨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由居民分担污水处理费是合理的,但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并不能有效地计量居民的排污量的情况下,在政府未能确定合理的分担原则的情况下,暂时由政府负担居民的污水处理费应是更合适的。

二、形成机制的探讨。

1998年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供水价格的确定要根据供水的全成本进行核算。但水务企业的商品特性决定其所需的生产要素均来源于市场,如果取得经营收入的水价却受到政府的管制,而不能在市场的自由博弈中自主调节,其结果将是为追求利润而降低服务质量。因此,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成本和利润约束,并不是提高水务行业效率的有效手段。因为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行政定价的方式造成了供水价格调整滞后和不到位,对供水企业的发展形成制约。因此,必须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激励水务企业遵循市场供求规律,降低成本,获取合理利润。而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会使得价格处于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当然,自来水产品不仅具有商品性还具有公共品性,这也决定了它不是普通的商品,并不能绝对地按照市场机制的供需确定价格,在自发的市场价格机制运作之外,还需要对其以宏观的民生视角加以考量。政府需要对水业成本、价格进行监管,但它不能替代市场定价机制。

在水价构成的四部分中,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及污水处理费均可以市场定价为主要手段,而水资源费的确定则不适宜市场定价机制。因为水资源费类是政府用以调节水资源总量供需的手段。因此,水资源费应由政府定价。不过,水资源费的高低取决于水资源总体稀缺程度,而并不与成本直接相连,这为水资源费的合理定价带来了困难。

三、政府职责的探讨。

1、水价成本监管。对公众来说,它可以接受水务企业为追求合理利润而上调水价,但需要明确的是,眼下的水价到底低于市场价格多少?水务企业的真实成本到底如何?是否真如其所说的亏损严重?公众真正担心的是企业为了牟取暴利,大肆暗箱操作,将老百姓作为牺牲品。这就需要政府对水价成本进行有效的监管。不过,目前政府监管的依据主要靠供水企业提供的成本资料。但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政府难以对供水企业的成本进行约束,政府对供水价格的管制取决于政府和企业间的讨价还价。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国际通行的,适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成本管理方式是绩效平台,它是通过比较统计数据向企业施加压力促进其提高效率,避免以成本为计价基础维持较高成本定价的缺陷。

2、公共服务职责。对于水价的频频上涨,有公众认为是水务行业市场化造成的。

甚至有人认为,各城市要求提高水价的原因是迫于外资水务公司的压力,自来水价格的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完全掌握在政府的手中。种种声音表示了公众对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质疑,认为是政府对公共责任的推脱。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市场化改革就是要引入多元投资运营主体,转变经营机制,降低成本,保障水质,改善服务,其最终目的是有利于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场化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公共责任的推卸,因为政府的角色只是由直接的生产者转变为行业的监督者,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责并没有改变。合理的水价机制并不能替代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尽管居民理应为消费的水产品付费,但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依然有义务向水务行业注入资金,而不是单纯依靠消费者付费。在管网改造、二次供水和抄表到户中,政府都要加大公益性投入,缓解水价压力,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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