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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食品安全(收集3篇)

栏目:实用范文

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篇1

关键词:广东食品安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安全体系构建

一、引言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是全中国人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人民把“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等作为标语就足以说明社会对此的认识和关注。广东有着大量的外来人口,是全世界最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是中国居住人口最多的省份,而且流动人数众多,如每年前来旅游、经商、开会(包括各种会展)的人,加之广东毗邻港澳,是中国的南大门,所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世界农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形态,而且还是一种生产力,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均有利,同时还能催生出新一代的、整合的、高素质的农业劳动力。美国农业合作组织有三种:供销服务合作社、专业服务性合作社、产业合作社,并且90%左右的农场主都加入了各种合作社。1994年底,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设立了15个省级区域性本部,155个县级营业单位和1400多个基层农协,该农协吸纳了全国90%以上的农户加入。农协业务经营活动包括农业指导、农产品销售与加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各类合作组织在发达国家现代农业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从改革开放开始,在农业不断的市场化过程中,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以满足广大农业从业者生产经营的需要,维护和改善其自身利益为目的,依法自愿联合组成并实行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主要由生产经营同类农产品或提供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人组成。该组织对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作用。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超过15万个,拥有3870多万成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该组织在我国的数量更是迅猛增长。尽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和人民重视度的提高,该组织将茁壮成长,成为我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力量。

二、广东省食品安全的基本情况

食品的违法生产和加工现象在食品企业当中禁而不止,一方面,少部分人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另一方面,我省食品行业的素质仍然不高,小企业和家庭作坊数量众多,很难保证产品的质量。特别是米、面、油、酱油和醋五类食品,只有不到20%的企业通过质量安全(QS)认证。我省目前共有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的生产企业8000多家,其中超过87%的企业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超过80%的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及检测能力达不到生产许可证中的要求。用数据最能说明问题:广东有30.5%的食用油企业没有营业执照,68.4%的企业为“无标”生产,98.4%的企业是作坊式经营。

大量“三无”食品、劣质食品充斥着校园周围和农村市场,因为农村居民收入很低,所以对廉价食品有较大需求,他们的购买渠道以自由集市和小卖部为主,同时,农村消费者对商品的相关知识比较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较差。再加之农村缺乏市场监管,又没有强有力的执法力量,导致一些“三无”食品、过期不合格食品等流向农村。校园周围的食品主要是销售给在校的学生,一些不法分子大量向学生们兜售非法食品,如霉变、腐烂、过期的小食品,石块、头发等异物也经常在包装内发现,对青少年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面不够,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首先,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面不够,仅有19%的消费者能够正确识别食品认证标志,大部分消费者根本没有见过这些标志。其次,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薄弱,只有10%的人会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去消费者协会投诉。

信息的披露不及时、不规范。消费者认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获取渠道为:76.8%为媒体披露,13.2%是听人告知,8%系政府,质检报告占2%。因此消费者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而得知食品安全事故的,而政府的信息披露总是姗姗来迟,并且存在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起不到警示和监管的作用。

三、构建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的政策建议

纵观多年来食品安全事故,仅仅依靠法律的完善和政府部门的监督,是很难保证食品的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存在于农业生产、加工、贮藏、流通以及消费的全过程,食品在任何一个环节被污染,都可能危及到安全。为了真正意义上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食品安全,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成为了流行趋势。从依靠法律和政府部门监督食品的安全的同时,更加注重农民的自律和农村基层的组织监督食品安全,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在构建食品安全保证体系中,应该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要作出以下的努力。

1.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向社员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社会的经济水平虽然日益提高了,但是相对经济落后的农村的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是相当低下,需要团结这股力量,提高食品的安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及农产品的各个环节,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并且提供农业技术和信息服务,同时有28.6%的合作社提供融资服务。由此可见合作社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经营领域,覆盖了农村的一、二、三产业。农民合作组织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应该自觉肩负起社会责任感,做到保质保量。在组织内部构建一个食品安全宣传部,负责社员内部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普通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认识水平。从实践中看,食品安全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足与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通过以下方法来改善这种状况:第一,加强宣传,如国家认证标志,食品中添加剂的认定标准等。第二,公布信息,利用网络、媒体与商场、学校等合作,在公共场所设置信息栏,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和基础性消费知识。第三,加强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食品知识宣传和普及上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2.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引导组织成员进行健康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市场中为什么出现这么多的食品安全事故,就是生产者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忽略了食品生产加工中的法律法规。不正确地使用兽药和饲喂不安全的饲料,导致动物产品药物出现残留,是影响动物性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主要是由于在养殖过程中,动物用药后,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和有关杂质在动物的组织、器官或食用产品中的蓄积、残留,这样便造成了,人们食用后,就会危及到人体的健康。农民合作组织需要发挥组织的力量,引导组织成员严格按照国家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健康绿盛食品生产加工,进行健康养殖时,就必须提高原料的质量和减少药物的使用。

3.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构建组织内部的食品安全检测监督部门。如果只靠政府部门去监督食品的安全,那是远远不够。最重要的是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利用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原则去规范食品安全。无论是农作物还是肉制品的原料、加工食品,先要经过本组织内部检测合格以后,才能进入市场。同时地方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这种行为给予适当的支持,这不仅仅停留在简单的资金的支持上,同时要根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弱点进行针对性支持,例如,农民合作组织中缺乏人员时,可以适当派遣一些人员给予行动上的支持。

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在推动食品安全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维护着行业的整体利益,对内服务协会成员,培训会员,从而提高本行业的竞争力;对外扮演着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的角色,是行业的代言人,其最终目的还是谋取和增进成员的合法利益。当然,行业协会在谋求共同利益和发展的同时,也会对自己的成员加以必要的纪律约束,用以维护行业的整体声誉。这些职能是行业协会建立食品安全推动体系的原因和基础。农民合作组织要与这些食品行业协会紧密联系,相互借鉴学习,共同加强食品的安全工作。

4.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建立食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导致食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有两个重要原因:市场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加快食品市场体系建设和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是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不可或缺的两个条件。自2004年开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已经由农业部牵头在一些大中城市探索建立。从田间到市场的全程质量控制系统也得到完善,对农业生产的关键环节,如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商务部、农业部于2000年下半年联合发文,推广农产品“超市+基地”的“农超对接”模式,以减少流通环节,为实现农产品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创造条件。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超对接”工作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该组织的发展和带动可以把超市,农贸市场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系起来,形成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市场(超市或农贸市场)——消费者的链接模式,从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建立起到推动作用,形成约束机制,强化农业生产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对政府加强农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也是有利的,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1]上海市郊区经济促进会课题组.农业合作组织是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可靠保证[J].上海农村经济,2010,(6):48-49

[2]王庆,柯珍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J].湖北社会科学,2010,(8):97-100.

[3]王敬培,赵密霞,董海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我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J].聚焦三农,2011,(7):31-33.

[4]黄俐晔.当前广东食品安全形势及对策[J].现代乡镇,2006,(7):34-39.

[5]孙阳.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J].今日财富,2010,(3):16-18.

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篇2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1、什么是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的食用农产品为农业初级产品。《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称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是一致的。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农产品初级加工定义为: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活动,以及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轧棉花、羊毛去杂质、其他类似的纤维初加工活动:其他与农产品收获有关的初加工服务活动,包括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或批量包装等加工处理:未列明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农产品初级加工的定义与《农产品质量法安全法》中释义所指的初步加工的含义是相同的。农产品的初级加工,一般是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收购者实施的,发生在与农产品的收获相关的环节。这部分初级农产品有的直接用于消费,有的用作制造其他产品的原料。

食用农产品即是源于农业的供食用的农业初级产品,同样有上述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可供食用的产品。另一部分是初级加工食用农产品。这也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食用农产品的范畴。

这里需要注意区别食用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和食品加工之间的区别。食用农产品的一系列初加工活动,以不使农产品发生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为原则。农产品的初加工仍属于农业生产领域,经过初级加工的产品仍属于食用农产品,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食品加工属于制造业。农产品作为原料从农业生产领域进入食品生产领域,经食品加工后形成新的产品,该产品不再属于食用农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将日常生活中使用食用农产品的概念等同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调整的食用农产品的概念,两者是不同的。法律中相关用语的定义可以是自然科学的定义,也可以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做出的解释。日常生活中农产品的概念包含了所有源于农业生产活动直接获得原始形态的产品、初加工产品、部分经过农副食品加工业加工形成的产品,其内涵远远多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中的食用农产品仅指初级农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可以作为认定区分食用农产品和食用工业产品的参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第一项规定。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的加工食品属于工业产品。第3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已颁布的涉及食品许可证的公告共3批28大类,各大类食品均按照小类及申请单元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的生产加工形成产品,改变了食用农产品的物理性质或者化学性质,形成了新的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食用农产品范畴。

3、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应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不能作为认定食用农产品的依据

目前工商部门一般是参照商建发(2005)1号文件的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作为认定食用农产品范围的依据。该《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的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从表面上看,该文件认定的食用农产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定义是一致的,但是从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看,远远超越了上述两部法律调整的范畴,是属于日常生活中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非法律范畴的食用农产品定义。该文件是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4月4日的,目的是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口004]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因此,这份文件是从税收征收角度来确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把大量的超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初级加工范畴的食用工业产品纳入了该范围,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体现了国家政策对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的税收政策支持,该文件规定的食用农产品不能等同于《农产品安全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调整的食用农产品。例如:该文件中规定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该规定把食品加工等同于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

税收政策有其灵活性,国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可以不断地对上述优惠征税的范畴进行调整。2008年11月20日,财税字(2008)14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中,明确了新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这个文件规定的农业初加工范围比原规定更接近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食用农产品的范畴。但仍然有部分食品生产加工的产品列入了初加工的范畴。如该文件规定粮食初加

工包括小麦初加工、稻米初加工、玉米初加工、薯类初加工、食用豆类初加工、其他类粮食初加工。谷物磨制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根据《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大米的加工已经改变了稻谷的基本自然性状,属于食品的生产加工范畴。非食用农产品的初加工,大米属于工业产品。

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食用农产品与上述财政、国税部门认定的食用农产品的范围是不一致的。上述两个文件对食用农产品的定义更多的是从自然科学、日常生活的角度出发,不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做出的解释,因此不能作为工商部门认定《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食用农产品的依据。

二、关于进入流通环节的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办理流通许可证

食用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存在两种观点争议,部分认为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部分认为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两种观点的依据

(1)认为不需要办理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第二款又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是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不受《食品安全法》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销售未规定许可制度,因此,所有的食用农产品都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2)认为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第二款又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上述第二款是对流通许可证的特殊规定,可以理解为应该取得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行为,由于其情况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监管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该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三方面内涵:一是产品范围问题,该法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行为主体问题,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及人员等:三是管理环节问题,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人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设立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农业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填补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留下的空白,具体监管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同时注意与原有的《食品卫生法》等法律相衔接。《食品卫生法》主要侧重于食品生产、制造环节卫生状况的监督和管理。管辖范围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等食品生产,而这些行业最容易造成食品源头污染。《产品质量法》主要是对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对农产品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后填补了这一空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用农产品属于该定义中的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原料。食用农产品出农业生产领域进入食品生产领域,需要领取《卫生许可证》,受《食品卫生法》调整。两者之间实现了无缝对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实没有规定农产品的销售许可制度,只在该法第33条对五种情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作了不得销售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监督的是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实施监督,不可能制定食用农产品销售卫生的许可。《食品卫生法》建立了食品卫生监督制,是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的法律,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卫生监管的《食品卫生法》,已对食用农产品的卫生许可作了详细规定的前提下,作为填补农产品质量监管空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需要也不可能对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卫生许可再作规定。

3、《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流通许可要求的实质

《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这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卫生要求,也是质监部门、工商部门、食监部门实施许可的共同依据。其中,第一条是食品生产经营的环境卫生要求:第二条是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具备的卫生设施;第i条是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有食品专业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四条是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卫生要求。可以看出,食品流通许可证

是对食品经营者符合食品流通卫生要求,准许其从事食品流通行为的许可。《食品安全法》是在《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是与《食品卫生法》相同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卫生法》中行之有效的食品卫生制度予以保留、补充。由于《食品安全法》调整了食品监管体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了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因此,食品流通许可证实质上是流通领域的卫生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0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含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和《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流通许可的规定是不矛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符合经营的卫生条件准予其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许可。

从质监部门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实质会更清楚。《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对食品生产者符合食品生产卫生要求,准许其从事食品生产行为的许可。食品生产企业办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者符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条件,准许其从事食品生产行为的许可。

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篇3

按照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1],竞争优势表现为两种基本形式:成本领先和标歧立异。对于农业产业经济而言,发展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可以使农业产业在一定程度上获取竞争优势。具体而言,发展特色农业使特定地区农业产业获得标歧立异优势;而农业产业集群使分散的中小农业企业获得外部规模经济、专业化效率、集群的知识溢出与共享、技术创新与扩散、集体学习、交易价格、关联整合、网络合作等方面的成本优势。对于经济基础相对落后的山区,立足区域特色,审时度势,发展具有强大竞争优势的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是改变落后面貌、提升产业升级的现实选择。陕西省安康市地处陕南秦巴山区,介于北纬31°42′-33°49′,东经108°01′-110°12′之间。北靠秦岭主脊与西安、商州毗邻,西与汉中市接壤,南依大巴山北坡与四川万源市及重庆的万源县、城口县、巫溪县为邻,东与湖北竹山、竹溪、郧西3县相接。凤凰山自西向东延伸于汉江谷地和月河川道,使安康地区形成“三山夹两川”的地势轮廓。安康市下辖9县1区,人口296万,有国土总面积23529km2,山地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92.5%。这里属于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又处于我国南北气候过渡带,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无霜期长,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孕育了丰富的生物资源,使得安康发展特色农业经济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由于交通不便、资金及人才匮乏和工业基础薄弱,其物华天宝在很长的时期内未能转化为经济效益。近年来,安康市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区域自然资源优势,投入力量将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作为推动该市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突破口,极大地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加明晰地梳理安康市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化发展的思路,本研究采用SWOT分析方法[2],对安康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和挑战(Threats)进行全面分析,认为安康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发展优势与劣势并存,机遇与挑战同在;只有利用好富硒资源的优势,抓住发展机遇,积极做好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战略的规划工作,才能使安康的富硒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变为经济效益,促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

1安康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化发展现状

安康市国土资源中富含硒矿,富硒资源是安康最具特色的资源。近年来,安康市开发利用富硒资源发展富硒食品产业已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截至2010年,安康全市的富硒食品生产企业已达86家,其中有35家规模企业从事富硒食品生产经营,开发了富硒茶、富硒矿泉水、秦巴硒菇、富硒饮品、富硒大米、富硒食用油、富硒魔芋制品、富硒保健品等50多个品种系列,实现工业产值24.6亿元;培育了紫阳县神云富硒茶公司、安康秦东魔芋食品公司、兴安富硒大米加工公司、汉阴县富硒特色小吃等一批富硒食品加工龙头企业;全市共有10家企业的11个产品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23家企业的24个产品被评为安康市特色品牌产品,有紫阳富硒茶、平利绞股蓝、白河木瓜等5个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7个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通过国家验收,被认定为无公害生产基地的有68个,面积达4万多hm2;有无公害产品24个、绿色食品2个、有机食品19个。安康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开发显现出良好的态势,已形成特色农业产业集群的雏形。2安康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SWOT分析

2.1S———优势分析

2.1.1安康硒资源丰富

安康市政府组织市科技系统对安康市10个县区的土壤、农作物等抽样检测和调查分析表明,各县区都不同程度地“富硒”。安康境内大巴山东段的成土母岩中的含硒量为汉中地区的1.69倍、商洛地区的2.63倍,特别是大巴山东段早古生代的某些复杂岩层,含硒量达2.5~6.9mg/kg,富硒地层厚度达40~50m,跨度达400~500km。安康硒资源具有3个特点:一是富硒面积大,全市10个县区不同程度处于富硒的生态环境之中,富硒食品产业发展能形成大的规模;二是富硒地层厚,富硒地层厚度达40~50m,硒资源丰富,发展富硒食品产业具有可持续性;三是硒品质好,硒浓度适中,不含有毒元素,同时还伴生有锌、锶等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以紫阳为中心的地区还被有关专家评价为“优质、环保、安全”的富硒区域。

2.1.2安康地理环境独特,富硒农作物品种多、潜在品质高

安康富硒区域处于北亚热带与暖温带的过渡地带,汉江及其众多支流网贯其中,气候温暖湿润,土地类型多样,土壤有害物质含量低,孕育了丰富的生物资源,使该区成为我国南北植物的荟萃地、野生动物的天堂,具有明显的生物资源优势,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基因库。据调查,该区有各种植物3300余种,通过对安康各地农作物样品的检测[3],土壤样品测定硒含量为2.06~26.35mg/kg;水中硒含量,井水8.50μg/kg,稻田水8.48μg/kg,河水9.07μg/kg;粮食作物中硒含量,大米硒含量为2.75mg/kg、玉米0.24mg/kg、大豆0.80mg/kg、马铃薯2.60mg/kg、小麦1.15mg/kg、绿豆6.82mg/kg;其他如茶叶1.40mg/kg(岚皋县62份样品平均)、老茶叶2.50mg/kg、魔芋8.45~8.58mg/kg、天星米草16.52mg/kg、荠菜(野生)20.81mg/kg、香椿0.05mg/kg、杂草(毛坝擂鼓台泉水旁生长)2.98mg/kg、菜子饼1.74mg/kg。这些物产既可作为富硒食物食用,也可以作为富硒饲料新产品的原料粮发展畜牧业养殖,还可进行深加工,提取硒蛋白和重要酶类,具有深度开发价值。

2.1.3安康具有投资兴业良好的区位条件和便捷的交通优势

安康处在川、陕、鄂、渝4省市的结合部,成为成都、西安、武汉、重庆几大经济区的几何中心———通过高速公路,从安康到西安2h,到重庆3h,到武汉4h;它是连接西北、西南、华中的重要交通枢纽。襄渝、阳安、西康等3条铁路线在此交汇,316国道横贯东西,210国道纵穿南北;京昆高速安康段、包茂高速西安至安康段,襄渝铁路二线相继建成通车。随着一批重大交通项目的相继建设实施及未来安康还有4条铁路、7条高速、1个4C级机场的交通建设规划,10个县区将全部通高速公路。安康正在形成为内外畅通、高效便捷的现代立体交通枢纽。

2.2W———劣势分析

2.2.1安康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链较短,产业关联、产业融合性不强

现阶段,安康富硒食品农业产业链还较为松散、脆弱,产业链延伸不够,致使特色农产品不能通过深加工增加附加值,转化为具有竞争力的高端特色农产品。目前,安康富硒食品产业集群仅是以其独特的生态环境、丰富的自然资源、劳动密集型的手工操作、低成本、恶性的价格竞争等为主要特征,是选择的产业经济低端路径;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更多的只是同类企业的简单扎堆,产业雷同,彼此之间并没有明显的专业化分工,产业链支撑与延伸不够,产品精深加工比重低、特色不强,增值率低。同时,农业产业间融合度低,缺乏专业化的农贸市场、农产品物流中心及创意包装设计等相关支撑产业,没有形成三大产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城乡一体化经济结构体系。

2.2.2安康富硒食品特色农业科技水平、集约化程度低,商品化处理不够、品牌优势不明显

安康富硒食品特色农业尚存在着农业技术水平低、创新研发能力弱、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低以及农业新技术和知识传播速度慢等问题。这些因素直接导致安康富硒特色农产品的比较优势没有被充分转化为经济优势;富硒食品生产表现出规模产量虽然不小,但名特优质产品欠缺;初级加工和粗糙加工多而精深加工少;采用传统工艺和落后设备的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少;产品品牌混杂,质量良莠不齐,符合高标准、高质量要求的产品少。

2.2.3农业产业合作组织发展滞后

由于缺乏制度创新,有效联结企业、农户及中介组织的长期合作机制尚未形成,通过与相关辅助产业的价值链整合、相互拉升与集群的效应还不十分明显。安康富硒食品产业仍“扎堆”处于简单的市场买卖关系,企业之间、企业与中介组织之间,特别是企业与农民之间没有形成相对稳固的合作关系,没有彻底改变传统的农村分散经营的“小农户”面对“大市场”的局面。

2.3O———机会分析

2.3.1政府重视

2007年9月安康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富硒产业发展研讨会,提出了安康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思路;2008年安康市委、市政府首次将富硒食品产业确立为全市支柱产业重点进行培育和发展;2009年安康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的富硒食品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富硒食品培育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颁布实施了《关于推进富硒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安康市富硒食品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和富硒食品硒含量分类标准;建立了富硒食品标志制度,实施《安康市富硒食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通过组建陕西省富硒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搭建富硒食品质量检测与技术管理平台等一系列举措,有力地推进了安康富硒食品产业的集群化发展。

2.3.2富硒食品市场前景广阔

近年来,国内外科学界对硒进行了大量研究,证实———“硒是目前全世界科学机构卫生组织一致公认、毫无争议的人体及动物必需的微量元素,又是延长寿命最主要的矿物质营养素,被科学家誉为‘抗癌之王’、‘生命之火’、‘心脏的守护神’、‘人类健康的卫士’”[4]。随着硒这一微量元素对人体功效的逐步被认识,富硒食品的市场开发前景也越来越广阔。在对硒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发现产业发展有两个机遇:一方面,硒元素在地球上的分布极不均衡。据WHO公布的资料,全球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属于低硒和缺硒地区,而我国是世界主要的硒资源国之一,硒的蕴藏量占全球的1/3以上。但同时,我国也是缺硒大国且硒资源分布不均,调查表明,我国有72%的县(市)属于低硒和缺硒地区;另一方面,硒在人体内无法被合成,必须从外界摄入,而农业上生产的天然富硒食品是纯天然、高营养、全方位的保健食品,对人体无任何毒副作用,是一种简便易行的补硒途径。因此,生产、加工、食用天然富硒食品,是解决给人体补硒难题的一条重要途径,这为富硒食品产业开发创造了客观条件和良好的机遇。

2.4T———挑战分析

2.4.1面临国际国内富硒食品产业发展同构化竞争的挑战

在国际硒的营养研究和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开发、利用硒资源,发展硒产业的热潮正在兴起,很多地方在围绕富硒农产品开展深加工。目前,湖北省恩施市、贵州省开阳县、浙江省龙游县等地已走在了国内富硒食品开发的前列。此外,像江西省丰城市、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等,虽不处于富硒地域,但也通过施用富硒肥料生产富硒农产品或利用富硒饲料喂养畜禽生产富硒肉禽蛋类产品,进行着富硒食品产业的开发。

2.4.2面临国际国内食品安全技术门槛提高的挑战

在国外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愈加严格的安全卫生标准已成为食品行业的“游戏”规则,他们凭借其技术、管理、环保等方面的优势,不断设置以技术标准、管理法规、合格评定程序、产品检疫、检验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使我国农产品出口包括富硒食品的出口面临着极大挑战。在国内,随着“三鹿奶粉”、“瘦肉精猪”、“染色馒头”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人们对食品安全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家必将进一步提高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建立更为完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而行业标准的提高使得安康市富硒食品产业“走出去”的难度加大,富硒农业及富硒食品生产过程必须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市场定位,制定实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常规要求的技术系统标准,形成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相衔接的较为完善的标准及管理规模体系,这既是严峻的挑战,也是富硒食品产业赢得市场竞争和加快发展的机遇和关键所在。

3安康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SWOT矩阵分析与对策

3.1SWOT矩阵分析

根据对安康市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集群目前的优势、劣势和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的分析,结合SWOT矩阵,提出安康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4类战略(表1)。其中SO战略为增长型战略,WO战略为扭转型战略,ST战略为多种经营战略,WT战略为防御型战略。

3.2安康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对策

安康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集群的进一步发展选择应以SO战略为基础战略,WO战略和ST战略为核心战略,兼顾WT战略,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3.2.1政府扶持

以政府培育为主导,积极扶持安康富硒食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促使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农村区域产业融合发展。经济发展史表明,“政府在发展中的作用稳步上升,以至于没有政府的积极支持,便不可能有成功的经济增长。”[5]安康尚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政府通过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做好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和整体推进工作的思想指导下突出富硒优势特色;积极扶持富硒食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进行科学化管理、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跳出农业发展农业,同时通过龙头企业的辐射作用带动安康富硒农业产业基地的发展。

3.2.2科技创新

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建立健全安康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服务体系,促使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优质生产。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成为未来特色农业发展的趋势。安康富硒食品产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利用好现代农业科技,构筑多层次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产业链,通过现代生物技术和工业设备及文化创意将具有安康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绿色农业技术、绿色农产品加工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彼此良性互动的绿色农业产业价值体系,提高安康富硒食品的市场竞争力。

3.2.3制度创新

以制度创新为契机,提高富硒食品特色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推进富硒食品特色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安康富硒食品产业目前是以小农生产为主要形式,组织化程度还不高,影响了标准化、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品牌的提升。因此,安康富硒食品特色农业产业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通过着力推进合作社模式、“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经纪人+农户”等多种形式的绿色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完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富硒绿色农产品加工增值能力、运储保鲜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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