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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6篇)

栏目:实用范文

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篇1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反思和建议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则经济就活。然而,金融监管的放开,一方面会提高金融效率,提高资金利用的效率,使资源流向效率最大的实体经济中;另一方面会极大的刺激虚拟经济的发展,引发投机,造成市场的紊乱,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极大程度引起金融系统的瘫痪,致使金融危机的发生。

纵观金融危机史,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金融危机是最为严重的一次。危机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美国的虚拟经济市场,而且还波及到整个世界。整个世界金融市场一片混乱,大量的金融机构面临破产;实体经济受到重挫,企业资金链断裂,资产缩水,社会商品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世界经济大幅度的衰退。例如,我国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在金融危机发生时,外贸订单大幅度地减少,企业不仅因为生产产品消耗了大量的资金,还面临着再生产的危机,大批量的出口导向型企业破产。其他国家也中,与世界经济联系较为紧密的企业也纷纷破产,雷曼兄弟、冰岛国家危机等。

面对突然起来的金融危机,各个政府都积极的影响,一方面为了稳定市场经济的两性运行,给金融机构注资,避免大面积的挤兑;另一方面采取逆经济周期的政策,配合使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是经济走出困境。例如,美国政府连续出台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日元也是向市场注入大量的流动性,我国政府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向市场注入4万亿的人民币,以期望能够顺利的度过经济危机。同时,世界元首会议、各个经济论坛和经济学家都在谈论金融监管问题,到底应该采用什么样的金融监管系统才能避免金融危机?本文通过对于金融危机原因的研究和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情况,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二、金融危机的原因

对于金融危机原因的研究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其直接原因就是美国金融系统崩溃,引发了连锁效应。然而,背后的原因很多,有人提出是因为中国长期的出口导向性经济体制才引发美国政府的金融危机,有人认为美国政府长期放松金融监管,也有人认为经济本身周期性导致的金融危机。

(一)房地产泡沫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2000年末,美国为了避免互联网泡沫而带来的经济衰退,同时还有九一一对美国市场的影响,美联储就连续降低利率。据统计美国在两年内联系十三次降低市场利率,市场利率几乎达到零。利率的降低带来市场上大量的流动性,而当时美国市场上并没有可以进行有效投资的产品。为了使市场运行起来,投资者将目光转移到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因为资金大量的流入得到迅速的发展,市场的需求十分旺盛。在一片良好预期前景的房地产面前,金融机构低头了,他们放松了对于购房者资金链的监管。美国本身就是高负债的国家,居民有提前消费的意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购买很多房子或者进行房地产投机根本不可能的,然而金融机构设计了大量的金融工具让市场的消费都能进行投资。大量的虚拟资产被催生,市场虚拟产品价格不断攀升,泡沫不断严重。一旦市场中出现一个资金链断裂,整个市场就会被影响。

(二)虚拟经济的泡沫化

大量的房地产在华尔街金融市场被虚拟成大量的证券,通过虚拟房地产负责将房地产证券化,投入到市场进行买卖交易。大量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被出售给对冲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据统计美国的房地产市场达到的次级债务总额高达15000亿美元,但是其进行衍生后的债务担保达到了25000亿美元同时还有10000亿的违约吊起等。

虽然金融创新的目的在于规避风险,引导资金合理流向实体经济,但是美国的虚拟经济发展的已经脱离了实体经济。对于垃圾的资产通过虚拟经济作用下,放大成为几百倍的金融衍生品,风险被极端的放大了。在实体经济并不能保证虚拟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如果一味的进行投机性的获利活动,就会加速实体经济的泡沫破裂。一旦实体经济不能正常的运行了,虚拟出来的衍生产品也就没有基础,就会瞬间被击垮。

(三)政府监管的放松

金融危机始于美国的金融市场,美国政府的这种放羊似监管不能不为金融危机的后果买单,历史悠久的美国国际集团轰然倒塌。在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的面前,映射了美国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监管的漏洞。大量的评级机构并没有在金融将中起到任何作用,反而成为了他们的帮凶。没有进行有效合理的金融监管,而是进行大规模的放任和虚假的评级。

三、金融监管的反思

(一)审慎监管的反思

新自由经济学派认为对于市场最少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他们认为不能干预市场,应该让市场去自由运行。美联储没有对评级机构去进行监管也没有限制房地地产抵押贷款的数量和规模。正因为没有进行宏观的审慎监管才导致危机的潜伏,最后导致房地市场泡沫的破裂。金融监管应该加强审慎运行,而且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合作才能是宏观审慎监管得到最有效的发挥,同时还应该对审慎监管的体制进行与时俱进的更新。

(二)逆周期监管的反思

在顺周期中,金融危机影响经济能力会被放大,为了避免这种加剧萎缩效应,应该见逆周期性加入到金融监管的行为中去。需要建立贷款损失资金库、修改会计计量虚拟资产的方式。顺周期中,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被放大了,没有正确真实反应资产的价值,一旦市场对金融资产有了冲击就会让金融资产缩水,资产市值大幅度下降,市场会进一步放大这种下跌。所以需要逆周期金融资产监管。

(三)信用评级机构的反思

世界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穆迪、惠誉和标准普尔占有市场90%的份额,具有高度的垄断性。他们信用评级的可靠性的能力受到严重的质疑,同时他们的信用评价体系是否合理、科学也没有进行确认,更没有用实践去检验。那么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加强他们的信息披露的公开性,改变其盈利模型,加强管理。

四、金融监管的建议

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各国经济都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给世界一个深刻的教训。对于单一性质的金融监管或者单一指标的金融检测已经不适合经济金融一体化的经济形势了,整个市场需要从整体宏观的角度出发去取对金融行业进行有效合理的监控。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没有结束,对金融危机的反思和研究还没有停止,尤其是具有前瞻性和金融监管改革仍需要进行。对于金融监管和金融改革的态度不同利益集团有不同的立场,对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认识也不没有达成共识。一些较为激进的方案被削弱,一些未达成共识的方案被搁浅。

(一)对监管资本做重新定义

重视资本的结构和质量,提高资产证券化和交易类资产的资本标准。核心资本比例达到5%,一级资本达到15%,保证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的比例,减少次级债务和股息票息的比例。

在监管部门角度,其关注的指标主要是一级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在总的一级资本中包括优先股和普通股。从微观角度来看,优先股势必普通股质量较高的资本,这主要是由于微观企业的破产过程中,优先股是比普通股偿付等级高,可以优先获得企业破产后的资产。而从宏观监管角度来看,监管部门并没有过多考虑企业破产的情形,反而更多的关注企业重组的顺利进行。作为金融监管政策重要执行渠道的银行来说,既有其作为企业的一面,在后危机时代也有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一面,因此监管部门定义银行监管资本时,应建议银行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普通股,以便在金融危机初现时便促进企业重组合并,维护社会信心。

(二)统一影子银行业务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之所以会有如此大的宏观经济影响,其直接原因除了部分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外,还有大批影子银行消失所带来的冲击。这里影子银行的概念是从监管角度来说,不仅包括影子银行系统,也包括商业银行大量的表外业务。影子银行的金融中介活动很少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或者将其归于银行其他风险业务同等水平的地位。但实际上银子银行系统的存在给整个社会信贷提供了大量供给,因此,有必要将金融系统中的影子银行业务做统一监管,对资产证券化和借贷期限错配做监管评级。

(三)实施逆周期金融监管策略

金融市场顺周期性表现有三点:一是金融市场贷款损失储备;二是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三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具体来说,对于处于经济繁荣发展的阶段,一般鼓励银行进行信贷,这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就下降了;对经济下滑阶段,严格控制银行的信贷,保证银行资本充足率。金融市场贷款损失储备会在经济下滑中体现出来,计提的储备越多银行的利润越低,贷款的风险就越小。

在金融危机期间,如果监管部门仍坚持固定的资本比率进行监管,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急剧收缩,随之而来的信贷紧缩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实施逆周期的监管策略,即金融繁荣时期和金融危机时期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在金融危机时对法定监管资本比率调低,在金融繁荣时期对法定监管资本比率做出适当调高,用“棘轮效应”稳定社会信贷水平,维持金融稳定发展。建立前瞻性的逆周期管理体系,重视经济周期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

(四)加强科学技术运用

科学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十分广泛,提高金融业务的效率,加快交易速度,也给金融监管带来很多的不变。那么对新时代的金融监管要体现出科学技术的运用,尤其是要加大对电子产品的监控,电子交易记录的审查。这些不仅需要人力,更需要可以在金融监管中运用,要提高信息的电子化程度。

(五)加强金融信息的披露和获取

任何金融活动的顺利实施都有赖于信息的畅通和准确。对于金融监管行为的有效性,信息的透明性和真实性更为至关重要,因为从本质上来说,金融的发展和信息的畅通是相辅相成的。有效的信息披露有利于监管部门尽早对金融风险进行防控,采取相应措施对风险的进一步形成监管约束。后金融危机时代,监管部门不仅应加强法律法规层面的信息监管力度,加强传统金融业态的风险信息披露,更为重要的是积极研究新兴金融业态模式,披露众多金融创新工具的风险信息,以此加强新形势下金融监管行为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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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凤云.金融危机深度解读[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23-52.

[3]黄桂良.次货危机背景下对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问题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9,(2):21-22.

[4]蒋海,李餐宏.国际金融危机中发达国家金融安全网政策的调整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前沿,2009,(6):15-16.

[5]谢平,邹传伟。金融危机后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综述[J].金融研究2010,(2):1-17.

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篇2

关键词:金融工具创新市场监管方针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金融市场也随着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也为我国的金融创新工具市场初步的发展创造了全新的条件。但是,我国对金融工具创新市场的监管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研究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与规范金融创新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工具创新及监管概述

(一)金融工具创新概述

金融工具创新是金融创新的核心内容,它就是从以前传统的基础性金融工具,通过技术渗透而衍生发展出来新型的金融工具。这种创新主要是通过对金融工具的收益,风险,流动性,可交易性,数量大小,期限长短和权利义务等不同特征的分解和重新组合而形成的。金融工具创新的核心是衍生金融工具,它的主要形式是指期货、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

(二)金融监管概述

1、金融监管定义

金融监管是指在一定的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的政府机构(如中央银行)由演员进行的金融交易。金融监管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特定含义和政府监管行为。纵观全球,所有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也有客观上的所有政府控制的金融体系。

2、金融监管的类型

(1)分业监管。分业监管即金融行业针对不同的业务内容分别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比如美国就是分业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通过分业监管模式对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支柱性金融产业进行监管。

(2)统一监管。统一监管即由职能单一的中央银行或者专门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从而保证金融领域能够健康有序发展。

(3)不完全统一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主要表现形式是牵头监管模式和双头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主要由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全权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从而在多个监管主体之间建立一种比较及时有效的协调磋商机制。双头监管模式主要是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为综合金融监管委员会,然后由金融监管委员会与中央银行共同负责其他相关金融监管主体的协调工作。

二、我国对金融工具创新监管的现状

(一)政府监管现况

对于监管主体,其中一个重要监管组织为银监会,主要职责是监管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物,也对在中国境内依据法力法规开设的私人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汽车公司的法人,国外银行在中国国境内的分行等凡是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监管。而与银监会不同的是,证监会主要对国内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黄金交易所除外)进行监管。

(二)行业自律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的发展成熟,我国将会以最快的速度推出场内交易工具,针对场内交易市场,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为目前主要的自律组织。我们国家目前一共有四加自律交易机构,为了场内的金融创新工具我国设立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三)跨镜监管和国际合作现况

各国政府组织之间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监管合作主要通过信息共享的形式完成,一般为单边或多边。即监管合作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的政策调节和使用现代技术,使用大致相同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并充分理解各国国情的不同,从而找到共同的监管目的,并积极制定相应措施,达到各国间政策上的融合。

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国际清算银行等是目前国际上进行衍生品交易的主要交易监管机构。我国已经成为了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组成成员。且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国际互换及衍生工具协会的会员。

三、我国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监管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政府监管效率低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强,我国仍使用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对金融创新工具市场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大大降低了管理层的监管职能,当金融创新工具这一新兴的市场出现问题时,就需要各个具体的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拿出相应的应急措施,这大大延长了解决问题时间周期,从而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而风险往往具有突发性,需要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对具体情况作出反映,拿出解决办法。

(二)行业自律水平不足

目前看来我国虽然有一些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的自律性组织,但是他们均是在计划经济市场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这些自律性组织完全成为了政府的附庸,没有独立的地位,且本身其自律性发展很不完整,很难独立性的起到作用,不能发挥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故我国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的自律组织水平低下,基本不能完成自动监管金融市场的功能,且受政府影响严重。

(三)跨境监管与国际监管合作不佳

在金融市场不断深入开放、金融一体化的不断加速的情景下,我国在跨境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虽然取得了前进,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接纳,但跨境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仍需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的衍生品是进行国际合作的主体部分,尚未涉及其他主体的合作。目前我国达成的国际合作协议也同样是针对监管金融机构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合作,极少是对其他非金融机构的交易主体如企业和私人投资者的衍生品交易行为的国际监管合作。在企业及私人投资者的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需要加强。

(四)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多部金融法规,但只对市场准入有着严格规定,而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缺少市场退出的法规。所以,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金融监管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

四、完善我国金融工具创新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高效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监管

随着金融创新工具市场进一步发展以及混业经营模式的强化,综上分析得知我国监管模式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与不足,以前一线对多头的经营模式已经不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在新的形势下必须构建一种新的监管体制,应自己根据具体情况及想要达到的监管目标进行全方面的设定,以弥补现价段监管体系的不足,且必须具有灵活性,以便随时调整,应对突况。

(二)完善健全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金融创新工具为后起的新兴产业且发展速度很快,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及监管系统都相对滞后,而我国是一个以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国家,政府部门政策的引导对各方面的影响较大,常常对市场造成混乱场面,弄不清政府的明确政策导向,又影响了自律部门对市场的监管。故应建立完整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金融创新工具市场。

(三)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虽然我们国家的银行机构、证券机构等协会对市场经济各行各业的自律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各个协会没有显示出他们在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机制中的作用。在监管金融创新工具市场时,应明确区分各协会自律监管的职能,改变传统一对多的监管模式;与此同时,行业协会也应该提升自己监管的能力,设立于金融市场运行相符合的管理条例。

(四)放松金融行政管制,加强审慎性监管力度

现如今,我国金融监管目标逐渐由社会的政治功能向优化资源配置的社会经济目标转移,改变了仅仅依靠行政命令的监管模式,有效发挥了金融管制和约束作用。在金融政策制定和金融活动监管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对金融创新动向及时做出相应的反应,积极鼓励金融行业不断进行创新,通过更新金融目标转移方式及手段,从根本上减少“行政国家”各种副产品滋生发展的现象,从而促进金融监管向新的高效方向转变。从某种意义上看,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一方面是逐渐减少计划性监管,另一方面是逐渐增加审慎性监管。审慎性金融监管主要是在尊重金融机构自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它着重强调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通过经济力量本身制约一些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而保证金融服务业的品质,推动金融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

五、结束语

金融创新工具作为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产物,是实现金融创新的突破口,也是资本经济发展中的焦点问题。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使得金融衍生产品产生的风险远远高于一般金融工具,加大政府对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容小觑、势在必行。但仅仅依靠政府的监管还远远不够,同时还要建立包括行业自律监管、交易所自我管理在内的三层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李MM.论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的法律监管及中国监管体系重构设想[J].中国政法大论文,2013年

[2]王晶晶.中国金融创新工具监管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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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秦洪军,邢成.美国场外金融创新工具市场监管的实践与启示[J].海南金融.2012(12)

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篇3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分析;监管模式;监管效果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0-0131-02

1金融衍生品市场概述

1.1金融衍生品的概念

金融衍生品是指一种金融买卖合约,在该合约中,至少一方承诺在未来某一确定的时间以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约定的结算方式提供一项约定的资产。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资产称为基础资产或标的资产(UnderlyingAssets)。该标的资产可以是实物商品(如原油、小麦、铜等)、金融资产(如外汇、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利率、汇率或各种综合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根据原生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

1.2金融衍生品市场概念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由一组规则、一批组织和一系列产权所有者构成的一套市场机制。其分类标准和具体类型与金融衍生品相同,即是存在什么样的金融衍生品,就存在什么样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其功能也即是保证在其中进行交易的衍生金融资产发挥作用。

1.3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特点

(1)期货市场规模庞大但品种稀少。但统计显示,目前全球100家期货交易所上市93类期货商品267个品种,截至2012年5月,我国期货市场仅有铜、铝、小麦、豆粕、棕榈油、PVC、白银等28个期货品种上市交易。尽管我国商品期货交易规模大,但却集中在少数品种上,我国商品期货市场规模大但品种少的局面与国际市场形成鲜明对比。

(2)市场需求大且本土市场发展强劲。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宏观经济基础已经比较牢固。2012年,我国外汇储备高达3.31万亿美元,人民币信贷余额为62.99万亿人民币,股票总市值31.54万亿元,其中流通市值为24.31万亿元,债券托管额达20.18万亿元,交易所债券年度成交额为6.75万亿元,银行间债券成交额高达162.81万亿元。如此庞大的经济规模和交易量为衍生品市场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基础环境,同时也萌生了对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能源期货、外汇衍生品、利率衍生品、权益衍生品的巨大需求。

(3)金融衍生品发展滞后。金融衍生品是交易所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而我国交易所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滞后,除股指期货已上市以外,其他主流产品,如股指期权、国债期货与期权、外汇期货与期权及个股期货与期权等产品尚未起步,场内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缺位,与实体经济地位不匹配。

(4)本土过于谨慎推出而境外抢先上市。从2000年开始,亚太地区的期权交易得到快速发展,在2003年其成交量达到了占全球75%的高峰值。而我国市场上却不存在标准的期权交易,严重落后于周边国家。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包括20世纪90年代前期试点失败的负面影响,也包括近些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实体经济事件造成的顾虑,以及法律法规、市场机制、管理水平、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等不成熟、不完善因素的拖累。在我国本土市场缺位的同时,境外抢先上市金融衍生品的案例在全球化的今天早已司空见惯。2006年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推出了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这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中国A股市场的指数期货合约。

2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问题分析

2.1法律规范不健全且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是一些少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散见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制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制定)中,相关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全面性、权威性显然不够,在交易的主体资格和授权、交易的、交易的避险性及其认定、交易净额结算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性等方面存在法律风险。

2.2监管主体多元化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下的机构型监管模式,割裂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统一性,导致监管主体多元化。比如,银监会是银行业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部门,人民银行与外管局又是银行业从事利率、汇率有关衍生交易的监管机关,证监会则是证券交易所衍生交易的监管主体,监管权呈现出多方利益博弈的状态。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导致风险披露标准交叉、不统一,降低监管效率,增加交易成本,甚至出现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的监管漏洞。

2.3监管手段较为单一

面对监管对象的多元化、复杂性,作为金融衍生业务监管者的监管手段显得较为单一,监管能力和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目前,对衍生品市场交易主体风险监管侧重于依赖事先的资格审批和市场准入,而对其内部风险规范不够、引导不力,重视资格审批、轻视流程控制和风险管理,惩戒机制缺失,现行监管手段难以胜任金融衍生业务发展的要求。

2.4会计信息透明度不够

我国自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以来,金融衍生品一直是以表外业务进行,许多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业务无法在会计报表中得到真实、公允的披露,衍生品的会计信息透明度不够,作为表外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蔽性,监管者的监管依据也难以体现。

2.5衍生专业人才缺乏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业务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缺乏金融衍生产品自主设计和定价能力,自主开发金融衍生品的定价机制、风险管理能力明显不足。面对客户在规避汇率、利率风险和保值的需要,采取的是拿来主义,主要采取与外资银行合作分成的方式。与此相对应,金融衍生业务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普遍不高。

3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从上述存在问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市场监管比较薄弱是制约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

3.1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现状

目前我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实行“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呈多头监管、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分散监管的特点。在监管主体方面,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监管,同时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等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实施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国内期货交易,监管期货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黄金交易所除外)。国有企业若要参与境外期货业务需由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套期保值计划报证监会备案。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衍生工具业务实施监管。人民银行监管作为衍生工具场外市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交易所。同时根据2003年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掌握功能型监管的权力,主要侧重于宏观方面的监控。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会计准则。当前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多头监管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导致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3.2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效果分析

首先,在这一监管模式下,各个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金融行业进行相应的监管,当金融衍生品市场出现问题时,就需要各个具体的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出台相应的措施来加以解决,解决问题的时间周期比较长,这显然不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上风险突发性发生的特点,使得监管措施不能及时对具体情况做出反映。这种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需求,往往导致市场上的风险得不到及时处理,从而错过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最佳时机。

其次,在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下,监管目标和职责较难明确,往往导致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界定比较模糊,容易导致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稳,使得金融监管当局无法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

由上可见,在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下,监管主体众多,监管成本较大,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已经不能适合金融衍生品市场日益发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制。

要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要有针对性地设计出科学、有效、实用、超前的架构。结合当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新的监管体制应该在避免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这就使得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的现实意义更为突出。考虑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复杂性,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应实行多层次监管。

从实践角度看,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多层次监管体制重构的目标是要实现一元二阶三维动态无缝监管。所谓一元,是指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模式,即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实现银行、证券、债券、期货、基金、保险业统一监管,结束目前我国金融业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多头分散监管的格局。所谓二阶,是指在金融衍生品市场运行过程中,常态监管以市场自身体系维持,此为一阶;当市场本身的监管力量不足以解决市场风险的时候,政府监管的作用将自动发挥,以使金融衍生品市场有序合规运行,此为二阶。所谓三维,是指监管层、交易所和投资者三个维度的渗透式监管,即宏观上由监管层常态监管、中观上由交易所即时监控、微观上由投资者自我约束,三个维度彼此渗透,互为补充。

参考文献:

[1]郭英杰.关于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思考[J].商业时代,2009(26).

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篇4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风险管理

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一方面,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让我们深切的体会到了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及其破坏性;然而另一方面,金融创新是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不竭动力,它在转移风险、增强流动性和信用创造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显然,在当今社会,金融创新仍是金融业蓬勃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有效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金融创新的同时,保证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实现。那么该如何协调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二者间的关系。

一、金融创新的风险重构

所谓金融创新,是指是金融领域内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的变革或引进新的事物。广义的金融创新涵盖了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各种革新,包括新制度、新市场、新工具、新业务、新机构乃至新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而狭义的金融创新则指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

近年来呈现出的新趋势――工程化和证券化――则主要侧重于狭义概念上的金融创新,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集中于狭义概念,主要谈及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所带来的风险。

从微观上讲,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的金融工具和产品的再组合,这种组合实际上并不能消除风险,反而使得风险变得更为隐蔽和集中,难以控制。尤其是对于衍生品的再组合,更是使得其自身风险高度复杂化。金融衍生品本身所具有的风险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产品具有的风险,二是衍生产品作为一种新的独立产品而具有的风险。金融衍生品本来就属于金融创新的一类,其风原本就比较隐蔽,若金融创新是基于对衍生产品的再组合而产生新产品,达到创新基础上的再创新,其风险复杂程度可见一斑。从宏观上讲,金融创新直接改变了金融市场的内部结构,给整个市场带来新的风险。

第一,金融创新增加了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加大了监管成本和监管难度,且这种高度复杂的风险一旦产生不良后果,难以追本溯源找出根除办法,其破坏性将无限放大与扩张,这一点,由金融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证明。第二,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在一轮又一轮的金融创新浪潮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创造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逐渐扩大了其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也就严重降低了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比重,从而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削弱了银行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能力。其三,金融创新加剧了金融业经营的不稳定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银行业面临了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为跟随金融创新的大潮,银行也开始从事如保险、承兑、理财、衍生品买卖等一些业务,这就给银行业带来了数额巨大的表外业务,使得银行经营变得更加不稳定,对于银行的监管也变得更为复杂。作为金融业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银行业的不稳定性,将直接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2013年中国对于银行业理财产品市场的整顿正是出于种原因。

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角度,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复杂化和隐蔽化,给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必然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

二、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

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首要前提在于能够有效的识别和度量风险,关于这一点,巴塞尔协议或许对于我们有所裨益。

2010年9月12日,27国中央银行代表一致通过巴塞尔协议Ⅲ,这是对2008年金融危机所做出的亡羊补牢的式的努力。虽然自1988年巴塞尔协议出台以来,其主要涉及领域集中于银行业,主要内容也是侧重于对于银行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但该协议中所提及的关于风险的识别与度量方法,却是适用于整个金融业的,因而同样能够给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提供一些标准和借鉴。

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的表外风险依据“信用风险转化系数”转化成同等性质的表内业务,再根据风险权数来测算表外业务的风险。这显然已经给银行业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提供了有效的方法。然而从近年来的趋势来看,金融创新的主力军不仅有银行业,更重要且更为活跃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如前所述,带有极高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难以度量和有效监管的。借鉴巴塞尔协议,对于此类风险,实际上可以借鉴“风险转化系数”的方法,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转化为同等性质的银行表外业务,再根据银行风险的度量模型来刻画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从而达到有效识别和管控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风险的效果。

因此下一步,根据巴塞尔协议,尤其是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一方面中国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银行业风险度量和管理,尤其是对银行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和管理,紧跟国际形势,充分利用风险计量模型,有效刻画和描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开创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风险的度量方法和模型,从而保证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能纳入到制度化的框架中,在加快金融创新的进程中,有一定的制度和方法保证其有效控制自身风险,使整个金融业健康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建议

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使全球社会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然而就中国而言,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还处于成长和发展阶段,金融风险度量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纵观中国银行体系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仅有中国银行在2003年开始完善市场风险日常管理,并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在2006年将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从业务部门中独立出来,构建了中国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这一方面却没有足够的重视。“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增速放缓,经济金融开放程度更高,全球范围内金融创新蓬勃发展,必将以势不可挡的态势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对于中国尚不成熟的金融市场而言,这必将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因此,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对未来中国的金融发展和资本市场健康运行,乃至整个市场的良好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就现状而言,除了风险度量的机制不成熟以外,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体制还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不完善,监管中的行政主导倾向明显。目前中国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金融创新方面的法律几乎空白,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方式以行政管理为主,而缺乏一个制度化的框架,金融监管被简化成金融命令与金融计划,从而引发寻租现象的发生,带来了金融监管的不公平性,从而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其次,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中国实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各个监管机构相互独立,且还没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从而打破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完整性。然而金融创新有明显的混业经营特点,跨行业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且成为发展主流,也给中国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最后,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大多是事后监管,而缺乏对于风险的先期识别、预测和防范,这与中国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不足有关,也与中国政府历来的“重救轻防”观念有关。然而,正如前文所述,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并不同于从前,这种高度复杂化和隐蔽化的风险一旦爆发,就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对于此类风险的预防显得极为重要。

除此之外,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着诸如缺乏与国际监管部门配合,监管效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在金融创新蓬勃发展、金融风险不断复杂化的今天,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顺势改革和完善,从而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基于此,下一步,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应注意一下几点:第一,以法制理念引导监管,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不竭动力,加强金融监管是为了帮助相关机构有效预防创新带来的风险,从而让更多金融机构能够参与到金融创新的大潮中,搞活中国的资本市场,为“新常态”下的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因此,监管的导向在于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靠法律、制度以及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来认识、度量和预防风险。从这一点出发,中国应尽快加强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金融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社会监管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去行政化,依靠市场手段来是实现监管。第二、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完善的监管网络。金融创新是垮领域,跨国界的,因此金融监管不能拘泥于某一领域,在中国现行分业治理模式之下,应注重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为核心,在三大监管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基础上,对上密切其与中央银行和政府的联系,对下加强其与金融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的联系,建立其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网络。第三,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导向,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高监管主动性。金融监管的目标在于最大限度的控制和管理金融风险。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广大的金融产品消费者是事实上的风险承担者,那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成为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于2011年3月通过了金融改革法案,该法案将保护消费利益作为其金融监管改革两个原则之一,可见这一点的意义重大。因此,在中国下一步的金融监管改革中,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成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导向和理念。一旦此种理念形成,中国金融监管就能实现主动化的风险识别和预防,从而掌握风险管控的主动权,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刘磊: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探究[J].中国市场,2011年第19期。

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篇5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改革

1金融危机的成因分析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发轫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并逐渐演变成全球性的经济衰退。从更深层次上看,现代金融市场理论的固有缺陷及其在金融实践中的作用,是本次金融危机在美国爆发并渐次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因。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家揭示出在金融市场上,信息在借贷双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最终借款人对其借款用于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拥有更多的信息,而投资者对影响投资收益的所有变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的不完全性影响了金融活动参与者行为的平衡以及金融资产价格均衡的性质,造成了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降低了金融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效率,“道德风险”削弱了金融市场的资金动员能力。从金融市场的运作而言,信息的不完全既影响了金融活动的合理性,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完善性。

企业过度利用债务融资是造成金融市场运行不稳定的根本性原因。一旦市场对流动性的预期产生变化,低流动性资产便大幅度跌价,使投资者对高负债经营的企业产生怀疑,继而减少金融融资的输入,从而使得靠借入流动性维持经营的企业难以为继。美国经济学家kenneth·arrow认为只要经济存在着不稳定性,就会有通过获取信息减少不确定性的可能,在不确定性增加的环境中,信息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不确定性有经济成本,所以减少不确定性就是一种经济收益,信息的价值就体现于这一收益之中。当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积累到致使市场不能有效地在储蓄者和有生产投资机会的人们之间融通资金的严重程度,金融危机便产生了。金融危机中一些银行的倒闭减少了通过银行进行的金融中介活动,并导致投资缩减和总经济活动水平下降,因而使社会信息总量大幅下降和不确定性急剧增大,危机进一步深化。

非金融部门资产负债表状况恶化也是形成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资产市场价格急剧波动能加剧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引发金融危机。由于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计量的是公司的净值,股票市场的下跌便意味着公司净值的下降。公司净值有与抵押品相类似的作用,股票市价下泻引致公司净值的下降使贷款人不愿意提供贷款。另外,由股市下泻引致公司净值下降,刺激了借款人从事风险投资。因为一旦投资出了问题,借款人承受的损失是比较小的,这会导致道德风险增大,道德风险的放大又进一步导致贷款人没有积极性发放贷款,最终形成恶性循环。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股市下跌,公司净值下降导致贷款减少和经济活动水平下降的另一个原因。

2改革金融体系的监管

从避免金融危机的角度来说,改革和完善金融体系的监管是目前各国普遍采取的方案。本次金融危机之所以从美国发生,迅速波及几乎所有的国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各国普遍存在金融体系监管不足的问题。因此,解决金融危机的问题必须首先关注金融体系的监管问题,包括:

(1)针对现代化金融体系的发展特点,将监管范围涵盖投行、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涉及表内外资产和各种类型的衍生工具,同时要更加重视国际协调监管的规则和方法。美国的次贷危机使我们认识到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从分业监管体制走向混业监管体制成为必然。

(2)监管当局应检验银行估计风险参数的方法,督促银行更新风险参数以便及时反映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上升。在评估借款人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的相关性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必须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此外,应寻求在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共同建立一种新的协调机制,改变单纯依靠公开市场操作和贴现窗口来缓解流动性压力的传统做法。

(3)为改进风险计量模型,监管当局和银行必须在现有模型体系的基础上,增加情景分析、压力测试、敏感性分析、移动平均分析等方法,使历史数据更具有前瞻性。此外,还不应忽视定性分析的重要作用。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

(4)法律不健全是信息不安全、金融无序的重要根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种金融交易必须严格地以法律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交易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严加惩处。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机构“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3强化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参与金融市场的直接运作。其在贷款过程中与贷款人之间发生市场关系,这种关系处于信息不完全的金融市场规律中,必然存在相应的风险。为了回避或者减少风险,金融机构本身的监管应当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金融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众性,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能为市场提供信息,以促进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兼有成本低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可以对金融企业的经营产生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予充分的重视。

(2)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银行业在评估信用风险时,过于依赖外部评级机构,放松了内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从而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对危机爆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应当将评级机构纳入金融监管之下,对评级标准与评级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同时,要充分发展银行内部评级。

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篇6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金融风险;监管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点及其风险

(1)金融衍生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基础商品价格的变动决定金融衍生品的价格。二是金融衍生品的高杠杆性决定其具有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三是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目的具有多重性。(2)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性。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要方式是保证金交易,这使得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占用资金少的优点。但由于金融衍生品的高杠杆性,微小的价格变动就会影响金融衍生品价值的大幅变动,极易引发信用风险并产生连锁反应,从而使市场更具有系统性风险。

二、美国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模式

(1)美国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监管目标。美国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基本目标主要有:“首先建立一个监督、协调和有序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结构,统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管理。其次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法规,建立合理、可行、公正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准则。最后是统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管理,控制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价格涨落幅度,及时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价格信息,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2)美国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律体系。美国金融衍生品相关监管法律明确划分了金融衍生品监管主体,并且详细的规定了监管对象,以及金融衍生品的性质、交易方式、交易场所等法律适用条件。(3)美国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组织体系。美国政府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多头监管,采取的是“三级监管体制”模式,由美国政府主导监管,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监管予以配合。这种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自我约束组成的监管模式是由美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目标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特点决定的。(4)美国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方法体系。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监管的第一道门槛就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规范,在场内交易中放权由交易所自行设置会员资格。最为有效的监管措施就是预防性监管。美国具有世界范围内最为完善也是最为复杂的预警制度。美国的金融狱警制度是由五个独立但是相互联系的系统组成的,其中包括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预警系统等。

金融衍生品市场退出制度对保持市场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金融衍生交易主体退出交易市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监管机构指定其退出;另一种是能进行金融衍生场内交易的主体自行退市。

三、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对中国的启示

相对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我国金融衍生品创新不足,并且市场效率不足。我国应该稳步发展相关金融衍生品,建立健全的监管模式,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金融衍生品发展情况,审慎推进各项创新,充分发挥金融衍生品的作用。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多数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是受投机心理驱使进行风险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就要构建一系列完善、严密、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对市场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管,并且增强对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的抗击能力。参照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律体系也可以分为监管的主体和客体,这样不仅能明确现阶段的监管职能,并且也能为将来与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相接轨提供一个法律依据。

我国应本着安全优先的原则,重塑监管理念,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必须把公共利益作为首要的追求目标,就是保证对消费者与投资者适度的安全保护。并且要统一监管规则,从而强化监管实效。在金融衍生品发展的过程中,应该适时提高透明度,注重信息披露,保证消费者以及投资者的应有权利。要加强评级定价监管,我国在发展金融衍生品的进程中,必须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防止虚假信息的泛滥。

在借鉴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同时,我国也要结合自身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实际特点,探索出一套适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白钦先.各国衍生金融市场监管比较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王晓梅.从国际比较中选择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模式[J].华北金融.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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