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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专业评估(6篇)

栏目:实用范文

畜牧兽医专业评估篇1

[关键词]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6-0284-01

引言

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离不开畜牧业。畜牧业要发展,离不开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的实施,是党中央做出的人才强农战略的重要决策,它对于加强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快农业、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意义重大。

1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健全势在必行

开展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及推广模式的研究很有必要。众所周知,现代农业是以畜牧业为主体、种植业为基础,科技为先导,市场为方向,加工业为保障的一个产业体系。畜牧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农业结构大调整战略的实施,畜牧业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突出,其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广大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要大力发展畜牧业,进一步加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2加强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策略

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是在更高质量上为畜牧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新的推动力,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具有重要意义,是确保基层畜牧技术推广单位在人才、技术、资金和设施设备等资源发挥最大效能的基础,是适应现代畜牧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针对正安县现行畜牧业推广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加强组织领导,创新体制机制

加强政府对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领导和支持力度,深化基层畜牧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改变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农技人员聘用管理,建立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基层技术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总体稳定、留优汰劣、人尽其才的人员进、管、出新机制,不断优化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队伍。

乡镇兽医站是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采取一些措施使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从市场经济着手,从农民实际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地建立一套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的畜牧技术推广服务网络,更好地适应畜牧技术推广工作的需要。这样,必须加强对畜牧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体制上对推广网络加以规范、完善。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乡镇兽医站必须转变思想,更新观念,把技术溶于综合服务当中;要深入畜牧第一线,在产前、产中、产后寻找自己活动的空间;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广泛宣传,全面指导。通过全方位服务,推广经济效益好的新技术、新成果,加快畜牧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

2.2进一步理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

按《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要求,结合县乡农技工作特点,完善县乡农技推广体制,确保县乡推广机构有效履行职责,实现人员、岗位、职责有机统一,真正做到基层技术推广单位有职、有权、有责,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动物防疫工作除了做好普通的疫病,如猪瘟、鸡瘟等的免疫工作外,还要对重大的动物疫病,包括禽流感、口蹄疫,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实行强制免疫制度,而且也要重视免疫的效果,保证免疫抗体水平100%合格。另外,对于不配合兽医部门做好强制免疫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以保障强制免疫工作正常开展。对于辖区内的畜牧生产情况以及日常的免疫动物要及时做好登记,并根据档案资料及时对应免的动物进行免疫,确保免疫密度;同时根据免疫档案对上市的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确保上市畜禽的健康合格。

2.3加快基层高素质、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

长期以来基层农技推广队伍不断壮大,但高素质、高层次骨干人才也比较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农技推广工作的开展。按《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应加快培养农技高素质、高层次骨干人才,不断健全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大力实施人才强牧战略。通过各种培训与学习,使他们成为本地区、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真正发挥科技人才对基层技术推广工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要大力发展畜牧经济,努力实现畜牧生产新跨越,必须建设一支业务精湛、素质较高的畜牧兽医队伍。首先,应疏通“进口”。要改变非专业人员占职工比例过大的局面,适时引进人才,吸收全日制畜牧、兽医专业院校毕业生充实县、乡镇畜牧兽医队伍己成为当务之急。其次,采取各种办法提高现有畜牧兽医人员的素质。一是通过以会代训,举办业务培训班、岗位培训班等,对畜牧系统职工进行畜禽品种改良、饲料饲养、防疫检疫和畜禽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基本技能。二是组织高中文化以下职工参加畜牧兽医成人教育,报考农大或者职业技术学院畜牧兽医系,即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专业知识水平和技术员以上业务能力。三是组织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加强市场经济理论、畜牧业发展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提高广大畜牧兽医人员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2.4加大资金投入,严格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要加大资金投入,必须建立和完善投融资机制。要积极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导向,广大农民或业主投入为主体,信贷、外资、民资、企业等社会性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促进畜牧业发展和畜牧兽医体系建设。

推广经费要专款专用,基层农技推广经费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要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补助机制,切实将补助资金用在刀刃上。同时要加大对补助资金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对基层农技推广补助资金使用效能的保障力度,全力维护农技推广单位、农技人员和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对农技骨干人才补助资金的支持力度,按财政补贴资金的一定比例分配给农技骨干人员,积极推进县级农技推广首席专家负责制,使其在现代牧业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中发挥主导作用,确保首席专家职责的有效履行。

参考文献

[1]李国江.基层兽医站的历史变迁及思考[J].黑龙江畜牧兽医,2004,6.

畜牧兽医专业评估篇2

【关键词】畜牧兽医;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7.3【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3-0427-02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畜牧业在农业产业结构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所占地位也越来越突出。畜牧业已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然而在畜牧业发展不断壮大、效益渐好的今天,由于畜禽流通的快速发展,畜禽疫病仍在零星暴发,严重影响并制约了农村养殖业的经济效益。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的问题也日益凸现,为保障畜牧业稳步快速发展,完善和健全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对保障农村畜牧业的持续发展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1存在的问题

(1)基层基础设施与业务水平差。由于人员少、区域广,乡村社区疫病防治和畜牧科技推广任务较为繁重,有时部分乡级畜牧兽医科技人员还被抽去包村挂点搞行政事务。大部分乡镇连村级防疫员都没有,春秋两季防疫工作只能临时找人开展。而防疫员都未受过专业培训,业务技能差,在防疫注射过程中,常存在注射部位、注射剂量掌握不准,发生注射反应不会处理,疫情不能按程序及时上报,因而部分群众不愿接受防疫注射,造成疫病流行;另外,由于疫苗从厂家到畜体经过的环节太多,尽管省、州、县、乡都有较好的冷藏设备保存疫苗,但到村委会的保存条件就很差,加之人少工作量大,因此防疫工作时间拖得过长,导致疫苗在常温下存放的时间过长,疫苗效价降低,免疫失败。

(2)技术人员知识老化。一些基层的兽医工作者,很多没有经过专业学校系统培训。而从畜牧专业学校毕业的人员,多数在县级或较大的乡镇工作,由于缺乏进修和技术更新,知识严重老化。目前,乡镇防疫技术力量薄弱,很难承担繁重的疫病防治工作任务,堵、防、检、控等综合措施的落实缺乏应有的人员和技术支撑。

(3)待遇低,队伍不稳定。首先,由于基层防疫机构工作条件艰苦,待遇较差,多数乡镇目前连村兽医都没有设置,遇到春秋两季防疫工作只能临时找人开展,所以队伍不稳定,全年工作仅限春秋两次防疫注射。其次,由于基层机构的基础设施较差,多年来大都是“一支针管鸡鸭全打”,仪器设备基本上没有。再次,在改革中由于只看到基层站存在的问题,不对兽医工作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忽视了基层兽医管理机构在公益服务方面的特殊性,而视同于一般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简单对基层站进行撤并了事,致使大量兽医基础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隐患严重。基层防疫组织和队伍不稳,经费得不到保障,防疫工作的机制问题没有解决,使动物防疫的基础受到动摇。

2建议

(1)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担任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2)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控疫病能力。

(3)抓好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充实乡级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发展村级兽医。按自然村50~100户农户设一个畜牧兽医科技协管员(最好是村民小组组长),通过定期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疫病防治的基本技能、畜牧饲养管理、畜牧科技推广等方面的知识;为每个村民小组配一套免疫注射器械。这样,村级兽医和村民小组畜牧兽医科技协管员可以大大缩短防疫注射时间,缩短疫苗在防疫过程中的周转时间,每次的防疫注射时间缩短到2~3周,这样疫苗效价和防疫密度才会得以保障。

(4)加强村、乡、县畜牧兽医人员的联系和交流。村级兽医人员和村民小组的畜牧兽医科技协管员可以及时把本地的畜禽产品流通情况、疫情及时反馈到村、乡、县,以便县乡畜牧兽医部门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做到疫情及时上报,疫病不出村,畜禽流通情况随时掌握的运作机制,上级主管部门也可将畜产品信息及周边地区的疫情信息,通过村级兽医和村民小组畜牧兽医科技协管员即时反馈到农户家中,共同作出相应的销售决策或预防措施。

(5)加强村社畜牧兽医科技协管员对实用技术的宣传和推广力度。通过村兽医和社民小组畜牧兽医科技协管员大力宣传与推广种草养畜、秸秆氨化、青贮饲料制作、饲料生喂、种羊串换、科学养驴、猪品种改良和厩舍改造等实用技术,从而使畜牧业完成从量的增加转化到质量和效益提升的飞跃,使之走向稳定健康、产业化方向发展的良性轨道,从而使畜牧业真正成为会东县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财政增长的支柱产业。

畜牧兽医专业评估篇3

加强了家畜人工授精体系,特别是肉牛和良种猪人工授精体系建设,有效地加快了生猪良种化进程,地方良种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市12个县区畜牧部门全面建立健全了良种猪人工授精体系,特别是莒南、沂水、平邑、沂南、郯城等县成效显著,先后被列为国家和省良种猪生产、改良项目县。莒南县投资580万元建设的家畜改良中心,存栏法国及我国良种种猪150头,采用垫料饲养,自动供水、供料、控温,自动采精、检测、分装等技术先进,该县在18处乡镇兽医站和92个重点村建立了猪人工授精站点,并通过建立生猪人工授精合作社,整合形成了县、乡、村三级联系紧密的猪人工授精服务体系,年人工授精母猪达到40多万头次,除覆盖全县外,还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全市肉牛良种率达98%,良种猪人工授精普及率达95%。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进一步增强

分期分批实施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无疫区建设目标要求和标准条件,全面构筑了动物疫病控制、防疫监管、疫情监测和防疫屏障四大体系,无规定动物疫病市的框架已基本建成。广泛开展了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是对动物饲养、防疫、消毒、运输、屠宰及动物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相关环节进行数字化、信息化管理的一项新技术。加强疫病检测。市畜牧兽医检测中心、12个县区局化验室、180个乡镇兽医站和7242个村级防疫员,密切配合,形成了全覆盖的疫情监测网络,提高了疫情预警预报能力。在全市大面积推广了社区(村)标准化动物卫生室建设,有效破解了基层防疫难题。

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通过大力推广环保养殖、肉鸡笼养、奶牛DHI测定等先进生产管理技术,提高饲料、兽药生产水平,有效地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形成了在全国较有影响的沂蒙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

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1.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品牌和循环型畜牧业为目标,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核心,坚持“自主创新,加速转化,提升产业,率先跨越”的方针,在畜牧科技定向上,坚持从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坚持面向产业需求,着力突破畜牧业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切实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问题。全面实施科技兴牧战略,大力推进畜牧业科技研究体系、科技推广体系和科技教育体系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把创新作为畜牧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增强畜牧科技的创新能力、储备能力和转化能力,提高畜牧业核心竞争力,为再创临沂市畜牧业发展新优势、建设现代畜牧强市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2.确立发展目标

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重点在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再创新方面取得较大进展,特别是畜禽新品种(系)培育、地方资源品种开发利用,畜禽饲养关键环节的机械化与智能化、自动化,畜禽重大疫病防控等关键技术研究取得重大突破,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水平明显提高。畜禽良种覆盖率、饲料转化率、畜产品加工增值率大幅度提高,畜禽发病死亡率明显下降。全市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70%,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80%。科技支撑条件显著改善。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装备水平稳步提高,畜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试验基地的支撑更加有力。

畜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明显提高。培养和造就一支优秀的畜牧科技队伍,畜牧科技研究开发、推广、管理三支队伍协调发展,使畜牧业学科带头人、科技创新团队、技术推广机构相配套的人才队伍得到壮大,尽快适应畜牧产业发展需要。畜牧业资源利用和畜牧生态环境保护显著加强。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畜牧生态环境显著改善。畜牧科技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畜牧科技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形成上、中、下游贯通,产前、产中、产后衔接的新型畜牧业科技体系。现代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地方创新团队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发挥,畜牧业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以公益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多元化畜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畜牧兽医机构公共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

3.部署“十二五”畜牧科技重点任务

立足现有优势和基础,着眼产业发展需求,围绕制约畜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瓶颈,加强源头创新、科研攻关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重点加大集成技术推广力度,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提升畜牧科技对现代畜牧业的支撑能力。畜禽良种繁育领域。以规模化生猪、奶牛、家禽生产等为重点,加强良种繁育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推广良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育种信息标准化与信息化等应用技术。推广畜禽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高效优质快速扩繁技术。加强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引入适合全市的优良品种。健康养殖领域。围绕发展畜禽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大力推广并实施好符合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六化”要求的畜禽养殖标准化关键技术与示范工程。开发不同生产组织和供应链模式下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蛋鸡、肉鸡、肉鸭、兔、蜂等品种的健康养殖技术集成和产业化示范,显著提高全市畜禽健康养殖技术水平,增强全市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疾病防控领域。围绕畜禽疫病生物安全体系的构建,开展畜禽疫病流行病学研究,掌握全市畜禽疫病流行规律,建立畜禽疫病流行病学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疫情风险评估标准,建立和完善符合全市实际的畜禽疫病和共患病疫情快速报告和应急处理信息系统。跟踪、分析国内外畜禽疫情动态和流行趋势,建立动物疫情预警系统。紧密结合全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以大型种畜禽场为依托,开展动物疫病免疫监测技术、畜禽疫病快速诊断技术、畜禽场环境消毒技术、无害化处理技术等研究和推广,实施疫病综合防控技术集成,构建全市畜禽疫病生物安全体系。饲草饲料发展领域。开展优质牧草和饲料作物高效种植与加工利用技术研究,推动青粗饲料规模化、专业化技术发展;开展高效、新型添加剂配方与加工技术研究;研究饲料原料加工、配合饲料生产及饲喂等过程危险因素及其控制技术,青贮和秸秆饲料处理添加剂、有机微量元素、微生态制剂、酶制剂安全使用技术;研究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新技术及快速检测技术。重点推广优质牧草与饲料作物种植技术;推广农作物秸秆机械收获、机械加工、保存储藏、配合使用技术;粮油工业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技术;饲料添加剂和配合饲料优化配方技术。

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领域。围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肉、蛋、奶等主要畜产品生产的全程质量控制,对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饲料饲养、防疫检疫、药物使用进行严格控制,推广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畜牧业产地环境控制、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质量监测全程监控体系,实现畜产品安全生产。畜牧环境控制领域。围绕畜牧环境控制,研究畜禽舍智能化环境调控技术,对影响畜牧环境的畜禽粪污,研究其减量化生产技术、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保障畜牧业自身安全生产,改善畜禽场周围生态环境。重点建立不同类型规模养殖场与养殖小区的建场环境评估标准体系,建立各类畜禽养殖场污物处理、环境控制技术规程,集成畜禽养殖场区选址、建设布局等系列技术标准,并进行生产示范与推广。现代畜牧经济管理领域。重点研究建立加强对现代畜牧经济宏观调控的四个长效机制:畜禽存栏、出栏量的精准测报预警机制;畜产品价格、饲料价格及畜禽养殖成本精准测报机制;畜禽疫情尤其是重大疫病监测预警与防控机制;完善畜禽养殖及其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机制。研究各类畜禽生产要素的投入数量、结构、价格变化及趋势,测算要素生产率等指标,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跟踪国内外市场走势,分析生产、消费、贸易、价格变化及影响因素;畜产品市场变化及趋势分析;跟踪监测国内外产业发展动态,开展产业中长期供求分析,对畜牧业发展趋势做出及时判断;对现有生产、加工和流通等政策进行调研,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及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

4.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营造畜牧科技发展环境

切实抢抓机遇。要抓住落实中央加快农业科技创新的历史机遇,把畜牧科技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和改善对畜牧科技工作的领导,强化“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意识,强化抓科技就是抓经济、抓创新、抓发展的观念。强化规划指导。各县区要在市里规划的基础上,抓紧落实本地的畜牧科技发展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畜牧科技工作。加强统筹协调。要充分发挥宏观协调和管理职能,统筹配置畜牧科技资源,组织和集成社会创新资源,统筹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与推广项目,促进科技创新要素和其他社会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落实政策保障。要制定系统的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包括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政策,促进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政策,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政策,加强科研推广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等,营造畜牧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

(2)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建立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财政对畜牧科技的投入,其增长速度应不低于正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要使畜牧科技投入比重与畜牧业在农业、国民经济所处的比重相对应。畜牧业重大工程项目经费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科研专项经费,用于相关项目的科研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增加对畜牧科技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企业等社会力量在畜牧科技投入中的比重,大型畜牧企业、畜牧科技企业要将经营收入中的一定比例用于研究开发;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成立畜牧业科技基金会,专门支持畜牧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畜牧科技人员。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资本市场体系。引导和激励社会资源对畜牧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积极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入畜牧科技事业。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畜牧业科技投入体系,把畜牧科技建立在雄厚的资金基础之上。

(3)加快创新,增强畜牧科技发展活力

加快构建多元化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要认真落实好中央要求,加快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畜牧兽医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把公益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结合起来,加快基层畜牧兽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多元化畜牧技术推广体系。要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责任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大力推行“包村联户”推广机制和“专家-技术人员-养殖场户”服务模式,促进畜牧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进一步完善职称评聘、工作考评等方面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畜牧科研教育机构及其科技人员面向生产一线,促进科研与生产的有效对接。培育新型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系列化服务,提高畜牧业科技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进一步转变职能。畜牧业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切实改变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对畜牧科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合理配置基本生产要素,为推进畜牧科技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高效率的公共服务,不断提高畜牧科技工作服务质量。大力推进现代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要完善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以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链为主线、以综合试验站为基点的新型畜牧科技资源组合模式,及时发现和解决畜牧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充分发挥产业技术体系科技创新、试验示范、辐射带动的作用。

建立完善畜牧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制度。要与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建立完善不同机构、不同项目、不同人员的分类评价机制;开展项目负责人和专家信用评价,建立科技诚信评比与奖惩机制,评价结果作为对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团队连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衡量科技创新成果的评价机制。建立科研专家、技术人员、科技成果用户、经济财务专家等共同参加项目联合评价机制,加强项目的过程跟踪管理。大力推进畜牧企业科技创新。要大力运用市场、财政、金融、法制和文化等各种手段,积极培育畜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示范联盟,鼓励畜牧龙头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支持畜牧龙头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引导畜牧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共同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行业关键技术,开展集成创新。鼓励畜牧龙头企业承担科技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用。

(4)加强平台建设,提升畜牧兽医科研水平

加快建立技术创新平台。依托已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组建开放共享的技术创新平台、科技服务平台、人才培养平台,提升畜牧科研的层次和水平。加快培育科技创业基地。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加强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培育各类科技龙头,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科技创业基地。加快建立畜牧科技产权交易平台。加快建立畜牧兽医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加速畜牧科技成果向企业的流动。加快建立畜牧科技信息平台。以国家、省畜牧产业技术体系为抓手,加强与体系各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结合,充分利用体系资源、专家技术和智力,为现代畜牧强市建设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要结合数字化畜牧业发展,建立互联网信息化平台建设,同时注重投融资平台、合作交流平台建设。

(5)重视人才培养,造就高水平畜牧科技队伍

加大畜牧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与科技部门联合,立足研究基础、能力和产出,紧紧围绕畜牧业需求,每年选拔一批中青年畜牧科研杰出人才,稳定支持其个人及其团队开展创新性研究,逐步形成以领军型人才为核心的优势创新团队,多出成果,快出成果。通过加强人才引进、联合培养等方式,每年吸引和培养一批具有竞争力的领军型人才。

大力加强基层畜牧科技推广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组织发动各级畜牧部门和畜牧兽医推广、科研、教学单位,大力实施基层畜牧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计划,采取异地研修、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对基层畜牧科技人员分类培训,使基层技术人员每年接受一次集中培训。与教育部门联合,实施基层畜牧科技人员学历提升计划,分期分批选送基层技术骨干到高等畜牧兽医院校、科研院所研修深造,努力造就一批业务水平高、综合能力强的基层技术推广骨干人才队伍。与人事部门联合,实施基层畜牧科技推广机构特设岗位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乡畜牧兽医机构工作,创新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人员的补充机制。

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与新型农民培训。依托职业院校、农广校、畜牧兽医推广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其他培训机构和畜牧企业,充分利用各种实用手段和措施,加快提高养殖大户、畜牧专业合作社、畜牧龙头企业等各种类型经营主体的科技应用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认真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就业潜力大的畜牧生产行业和畜牧企业用工以及养殖大户为培训重点,分类、分层次、分领域加快培养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的畜牧业服务人员和农村社会管理人员,促进农民向职业化发展,强化现代畜牧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人才支撑。

(6)促进合作交流,实现科技资源优势集成

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搭建畜牧科技基础条件、科技资源及科技合作交流平台,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共建共享机制及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各类科技资源的效益。实行“走出去、请进来”战略。加大引技、引智、引资力度,鼓励引进国内外优良种质资源、先进育种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设施工程技术、生态环境技术;强化高端智能化装备的引进。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鼓励引导相关优势单位在外国建立技术示范基地,开展品种选育与示范、新技术集成与应用,加快相关技术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加强双、多边合作。通过对外合作、与高等院所合作、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全球性与区域性的双边或多边大型国际研究计划,引进技术、智力及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畜牧科技水平的差距,提高畜牧科技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抢占畜牧科技制高点,加快由畜牧业大市向畜牧业强市转变的步伐。

(7)加强创新文化建设,营造畜牧科技氛围

畜牧兽医专业评估篇4

1.1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应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防控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好以免疫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建立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2.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本省及毗邻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

(2)口蹄疫:14日内在本省及周边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的。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

(4)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本省有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疫情;或在本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2)口蹄疫:14日内在本省有2个以上相邻省辖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

(4)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的。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省辖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

(6)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

(2)口蹄疫:14日内在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的。

(4)在1个平均潜伏期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

(5)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应急组织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疫情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技术、物资的储备,按年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1.2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报请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市长担任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市畜牧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商务局、科技局、公安局、交通局、林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察部门、军分区、武警支队、火车站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具体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置和相关的资金及物资。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3.1.3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置工作;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根据需要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周边市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在市境边界建立免疫隔离带。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储备,保证预警预报工作经费,保证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及扑杀畜禽的补偿资金供应,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

(5)宣传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国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7)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武警部门: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畜禽扑杀等工作。

(9)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情发生期间对上市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

(11)商务部门: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畜禽定点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12)交通部门: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并防止疫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13)铁路部门: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并防止疫病扩散。

(14)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读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检疫消毒工作。

(15)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推广,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16)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协助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17)军队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3.1.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2专家组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也应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

4预警预报

4.1监测

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委员会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疫情举报电话。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b.乡级以上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c.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d.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

e.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f.相关科研院校;

g.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h.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

4.3.2报告形式

各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县(市、区)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报告。县(市、区)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4病料采集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化验室确诊,不能确诊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兽医技术支持机构采集病料,未经省畜牧局或市畜牧局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更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5疫情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必要时,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应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应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应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

5.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

c.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报省政府批准。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公安、纠风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工作,信息应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动员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及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d.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e.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f.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无害化处置、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价。

(3)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a.县级以上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4)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a.依法监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b.负责畜禽养殖场(区、户)、屠宰厂(场、点)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发)市场、冷库、中转站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

c.负责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

d.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a.国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市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相关出入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5.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市人民政府认为超出市级政府处置能力的,可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

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或督导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报请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全市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级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合支持。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3)县级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波及本地区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6)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重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市、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疫情处置

6.1疫点

6.1.1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车辆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6.1.2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6.1.3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6.1.4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6.2疫区

6.2.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6.2.2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6.2.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6.2.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6.2.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6.3受威胁区

6.3.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6.3.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7善后处置

7.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分析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畜牧局。

7.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读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做好现场评估,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7.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安排。

8.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8.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置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由兽医、卫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8.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紧急防控物资的调运。

8.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8.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应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8.2.5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疫苗。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市级疫苗储备可以和生物制品厂签订合同,由其代为储备。

(2)诊断试剂。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抗原及其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3)消毒药品。氯制剂、复合酚制剂、氧化剂、醛制剂、碱制剂等高效消毒药品。

(4)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

(5)防护用品。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等。

(6)运输工具。密封运输车。

(7)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8)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

(9)扑杀设施设备。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10)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多功能应急灯等。

8.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都应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保留常年规模,滚动使用。主要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和更新、扑杀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应急预备队的培训演练等方面。

市级资金储备不少于50万元、县级不少于10万元。专项储备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口蹄疫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中央、省、省辖市、县财政分别承担60%、20%、10%和10%。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省、省辖市、饲养者个人按照50%、20%、10%和20%的比例承担;规模饲养场发生口蹄疫疫情的,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省、省辖市、养殖单位按照40%、10%、10%和40%的比例承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中央、省、省辖市、县财政分别承担50%、20%、20%、10%。其中部级和省定贫困县不承担费用,其应承担的费用由省、省辖市各按50%的比例分别承担。扑杀补偿经费由中央、省、省辖市、饲养者个人按照50%、20%、10%、20%的比例承担。

其他动物疫病的疫苗、扑杀补偿等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8.4培训和演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常态情况下,各级政府每年应有计划地举行实战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9具体预案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预案,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和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委员会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者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疫情处置要求

有关疫情的确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置、免疫、消毒、监测、人员防护等处置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10.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畜牧局备案。

10.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畜牧兽医专业评估篇5

为了全面提供畜牧兽医公共财政支出的使用过程中,合理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应对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方面加强绩效目标方面的管理力度,强化绩效运转的跟踪,不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在进行畜牧兽医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全面执行项目工作的施工建设合同制、项目工程投标机制、项目验收机制等,不仅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还能保证项目的顺利运转。同时要对公共资金的支出模式、经费管理等方面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公共财政的资金投入,对畜牧兽医公共服务产生的效益。

2加大专项经费公共财政投入

2.1发挥县级公共财政资金对养殖户疫病防控的导引作用

县乡的公共财政资金通过支持养殖户的小区建设等方面的路径,加强对养殖户的支持,对进一步完善养殖户的综合生物安全措施来发挥积极性的作用。在当前的财政支持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养殖户建设补助,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补偿等相关的投入,指导养殖户加大对动物疫病的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配备相关的技术人员,检测免疫效果,进行消毒处理与无害化处理,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的监管力度,在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并加强相关的指导。

2.2创建公共财政支持畜牧兽医公共服务发展的新机制

创建适宜畜牧业健康发展、兽医公共卫生管理以及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的,实现长期稳定增长的畜牧兽医工作经费的保障机制,县政府公共财政年度针对畜牧兽医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需要随着畜牧兽医公共服务整体产值进一步提高,真正实现按照特定比例实现增长,做到健康养殖,能形成规模养殖经济。全面贯彻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统一规划、规范建设、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基本原则,全面发展畜禽养殖小区或者是养殖场。在发展养殖小区的时候,需要做到产业发展和疫病防控相结合、规模养殖和污染治理实现有机结合,保证健康养殖、规范化养殖,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

3优化畜牧兽医公共服务发展的财政投入结构

首先,建立良种体系,确保种源供应。针对本溪满族自治县畜禽良种供应严重短缺的现状,要把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其次全面畜牧兽医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能,根据属地化的基本原则,县级的财政投入和乡镇的投入实现密切结合,并且将其归入到县乡的财政预算内,实现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经费有全面的保障,工作经费方面存在一定的结余,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有一定投入的具体要求;再次做好动物疫病防控每一个环节投入结构进行全面的统筹考虑。逐渐增加用在流行病检查、疫情监测、病死畜禽的处理补贴、村级防疫队伍建设、建设无疫区、研发防疫技术和疫苗、监测动物和动物产品等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经费方面的投入;最后要抓好技术创新。做好实用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工作,提升科技对畜牧业的整体贡献率,重点做好杂交、良种推广利用、秸秆利用、牛羊圈养、疫病防治、生态养殖模式等实用技术的推广。

4确定公共财政支持的畜牧兽医公共服务的重点

要按照发展、控制、消灭的畜牧兽医公共服务的发展的基本要求,紧密围绕提高动物生产监测预警机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动物突发疫情的应急管控能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机制、动物养殖的全面推广机制、动物疫病防治的信息化处理能力防控体系方面的建设,公共财政重点需要放在进一步完善动物体系网络、提升畜牧兽医公共服务的补助水平、动物防疫技术的支持机构和检验机构的运作经费方面的投入,动物疫病应急管理等方面,继续加大经费支持的力度。

5提升畜牧兽医公共服务的防控经费补助水平

5.1实施动物疫病的控制计划,加强对疫苗补助

需要进一步扩大财政支持免疫范围。根据地方畜牧业、兽医业发展的实际情形与社会农畜产品的贡献额度,确定畜禽免疫疫苗的补贴额度,并且强化对畜牧业产区的整体扶持力度,切实体现地方财政的相关政策导向。

5.2创建动物扑杀补偿机制

制定销毁动物产品、扑杀动物与相关物品的补偿办法,常见扑杀动物价格评估机构与办法,提升覆盖面与补贴标准,逐渐创建政府补贴为主,并实行养殖合作化组织、农业保险等互助资金等扑杀补偿制度。企业要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与养殖场建设的基本要求,创建无害化的处理措施,公共财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补助。

5.3加强免疫应激死亡补偿标准

畜牧兽医专业评估篇6

1.1编制目的

保证畜牧业继续健康发展和农民继续增收,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维护公共卫生平安。

1.2编制依据

《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给养殖业生产平安造成严重威胁、危害,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迅速传达。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平安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对我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1统一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依照预案规定,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高效运转。区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2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有关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群防群控。坚持“防控并举,3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落实好以免疫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藏,建立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2疫情分级

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水平、涉及范围。

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21日内在全省及毗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

且疫区连片的2口蹄疫:14日内在本省及周边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

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3动物迸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

4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21日内在全省有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疫情;或在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的2口蹄疫:14日内在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省辖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31个平均潜伏期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

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外地区或发生的4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51个平均潜伏期内。涉及3个以上省辖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

6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畜牧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1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21日内在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2口蹄疫:14日内在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约。31个平均潜伏期1个省辖转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

1个省辖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迸发流行的41个平均潜伏期内。

5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的

6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应急组织

3.1应急指挥机构

按年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解除封锁令,3.1.1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技术、物资的储藏。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3.1.2区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置、消毒、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农村经济委员会、区畜牧兽医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监察局、区市政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司法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置和相关的资金及物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设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3.1.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演讲。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与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置工作;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根据需要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周边县(市)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在县(市)区边境建立免疫隔离带。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贮藏库,贮藏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置、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储藏。保证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置、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及扑杀畜禽的弥补资金供应.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布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规范的制定和技术指导。

5宣传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

6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7武装部:组织指挥预备役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行动。

8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疫区封锁情况。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情发生期间对上市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

10商务部门: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畜禽定点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维护市场秩序。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区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11交通部门: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证。并防止疫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

12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检疫消毒工作。

13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推广,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徒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14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协助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15司法等其它有关部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并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3.1.4区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3.2专家组

具体职责:区畜牧局组建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预警预报

4.1监测

保证监测质量。区畜牧局应会同商务、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网络体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4.2预警

依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演讲

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依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疫情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演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

4.3.1责任演讲单位和责任演讲人

1责任演讲单位

a.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b.人民政府;

c.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

d.各类动物诊疗机构;

e.相关科研院校;

f.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g.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

2责任演讲人

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区畜牧兽医管理局、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

4.3.2演讲形式

区畜牧兽医管理局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演讲疫情。其它责任演讲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演讲。

4.3.3演讲时限和程序

应当立即向区畜牧兽医管理局演讲。区畜牧兽医管理局接到演讲后,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4.3.4演讲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演讲的单位、负责人、演讲人及联系方式等。

4.4病料采集

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畜牧兽医管理局采集病料,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未经省畜牧局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更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5疫情认定

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局认定;必要时。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应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时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有效控制疫情发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

应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区畜牧兽医管理局接到周边地区疫情通报后。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

5.2.1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区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

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市)区,c.封锁令。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主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d.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相关动物。

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e.组织交通、公安、纠风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信息要做到及时主动,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工作。准确掌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开展群防群控。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

平抑物价,h.组织有关部门保证商品供应。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区畜牧兽医管理局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社会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e.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

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置、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f.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演讲与分析工作。

向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c.按规定采集病料。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5.2.2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根据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并依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

5.2.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分析外地区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及时获取相关信息。1密切坚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

4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

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6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应急处置人员的平安防护

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平安。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5.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呈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

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局演讲。

由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局演讲。

6疫情处置

6.1疫点

严禁人员、车辆出入,6.1.1疫点设置警示标志。特殊情况下必需出入时,须经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6.1.2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6.1.3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置;

6.1.4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6.2疫区

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6.2.1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6.2.2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对其它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并依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6.2.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禁止携带动物进入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6.2.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6.2.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饵料、垫料、污水及其它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6.3受威胁区

6.3.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6.3.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7善后处置

7.1后期评估

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迸发流行原因,分析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演讲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7.2奖励

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区人民政府对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惩处;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

7.3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演讲、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灾害弥补

确定数额等级规范,依照重大动物疫病灾害弥补的规定做好现场评估。按顺序进行弥补。

7.5抚恤和补助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要对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恢复生产

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对疫点和疫区进行继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7社会救助

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方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应急保证

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证工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照规定做好贮藏颐养工作。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贮藏范畴。

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8.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8.2.1应急队伍保证

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置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由兽医、卫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人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且相对固定。

8.2.2交通运输保证

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8.2.3医疗卫生保证

做好有关预防保证工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监测。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8.2.4治安保证

做好疫区平安捍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公安部门、人武部应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

8.2.5物资保证

贮藏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贮藏库。

进行合理计划。贮藏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

主要包括:

1疫苗。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藏。

2诊断试剂。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抗原及其规范血清。其它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3消毒药品。氯制剂、复合酚制剂、氧化剂、醛制剂、碱制剂等高效消毒药品。

4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

5防护用品。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等。

6运输工具。密封运输车。

7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8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

9扑杀设施设备。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10其它用品。毛巾、手电筒、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多功能应急灯等。

8.2.6经费保证

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证。每年都应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贮藏资金,区财政部门依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保管终年规模,滚动使用。主要用于紧急防疫物资贮藏和更新、扑杀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应急预备队的培训演练等方面。

各镇办不少于2万元。专项贮藏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区级不少于10万元。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口蹄疫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政府承当,中央、省、省辖市、县财政分别承当60%、20%、10%和10%。扑杀弥补经费由中央、省、省辖市、饲养者个人按照50%、20%、10%和20%的比例承当;规模饲养场发生口蹄疫疫情的扑杀弥补经费由中央、省、省辖市、养殖单位依照10%、10%、10%和40%的比例承当。

中央、省、省辖市、县财政分别承当50%、20%、20%、10%。其中部级和省定贫困县不承担费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全部由各级政府承当。其应承担的费用中省、省辖市各按50%的比例分别承当。扑杀弥补经费由中央、省、省辖市、饲养者个人按照50%、20%、10%和20%的比例承当。

其它动物疫病的疫苗、扑杀弥补等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

8.3技术贮藏与保障

负责疫病防控战略和方法咨询,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筹划、制定和执行。

8.4培训和演习

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

区政府每年应有计划地举行实战演练,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常态情况下。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9具体预案

依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区畜牧兽医管理局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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