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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内部管理制度(收集3篇)

栏目:实用范文

工业园区内部管理制度范文篇1

关键词: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02

产业园区是20世纪一种新兴的产业集群,是实现科研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重要基地,是升级产业链、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区域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园区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这就要求产业园区从自身出发,提高创新能力,优化管理体制,实现管理体制创新的同时,提升整个园区的竞争力。因此,探究包含业园区管理体制创新,对于优化产业园区格局,提升区域竞争实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产业园区管理体制概述

(一)产业园区的含义

产业园区大体上分为两层含义,一是指某一产业的聚集区,二是指某一技术的产业化项目。简单的说,产业园区就是一种孵化平台,是企业实现产业园发展的集中区域。

产业园区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高新区、科技园、工业区、开发区、产业基地、特色产业园等,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各主要城市陆续提出的产业新城和可以新城等。

(二)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内涵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切社会活动都要约束在一定规则之内,参与活动的成员需要受到规则的规范。管理体制就是管理与体制相融合,总结以往的管理经验,去除掉特殊情况和某些细节而做出的理论和制度的框架、特征的概括及其主要运行规则的总和。

“具体到产业园区来说,由于产业园区建设离不开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企业和一些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所以,从参与主体的角度界定,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就是指参与产业园区建设的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企业和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在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组织机构、管理权限、法规制度等方面相互关系的总和。”

二、我国产业园区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产业园区管理体制的现状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发展方向和产业园区具体发展形式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根据管理体制主体参与的程度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管理体制: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以企业为主导的管理体制、以政企联合的管理体制。

1.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

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制是指,产业园区以政府部门管理为主,强调的是政府部门在的重要作用。由于政府权力的大小不同,又可分为政府直管型管理体制和管委会代管型管理体制。

(1)政府直管型管理体制。政府直管型管理体制指的是,政府部门对于产业园区各项工作进行直接管理。下设的管委会只负责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监督日常工作等等。北京中关村就是采取这种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北京市政府派驻大区管委会进行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具体法规的出台。

(2)管委会代管型管理体制。这个管理模式是指政府组建专门的管理部门――管委会来对产业园区日常事务进行管理。管委会享有的权限和市级政府部门享有的权限是基本相同的,但也要受到市级政府管理部门的指导。成都青羊工业园区,采取的管委会代管型的管理体制。

2.以企业为主导的管理体制

又称为无管委会型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特点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本身就是营利性的公司。产业园区内的企业通过设立总公司对园区内事务进行管理和规划。总公司作为法人,一要承担经济活动,二要执行部分政治协同功能。其他社会性,行政性事务由政府部门管理。在国外有很多产业园区采取这一管理体制,国内的广东中山火炬开发区就是由中山火炬开发总公司负责园区内的事务。

3.政企联合的管理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实行,政府与企业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园区内既有管委会也发展总公司。管委会负责行政决策和其他服务性职能,发展总公司负责园区内的具体管理事务,同时具备一定的行政性质。二者的人员配置是相互交叉的。苏州工业园区、青岛高新区都采取此种管理体制

(二)我国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管委会地位没有法律保障

通过30多年的发展,产业园区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是至今为止依然没有一部适用于全国的、专门的、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管委会的地位。将管委会看做一级政府只是人们的一种习惯做法,管委会并不在政府的行政序列的当中。管委会地位一直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其运行机制、政策等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这样使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非常容易受到旧的管理体制和外部因素的冲击。

2.管委会行政执法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由于管委会本身的法律地位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其行政主体地位一直受到外界的质疑,所以管委会很难建立起完整的行政执法体系。在进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经常遭遇尴尬:一方面,需要大量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没有法律条款保障管委会行政执法的过程和权力大小。这样就会经常与行政机关发生冲突。久而久之,管委会将无法在环境建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3.政策变化的同时,管委会权限遭到软性分解

近年来,国家政策在不断地调整变动,对于海关、税收、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管理方法由原来的间接管理变为直接管理,一些赋予管委会的权利被各个部门的行政规章所分解。一些原来下放给管委会的权限被回收,或是需要向上逐级汇报确认。这就使产业园区以前享有的特殊政策不断削减,产业园区一般行政体制退化的压力不断增大。

4.新旧体制冲撞激烈,旧体制有复归倾向

产业园区是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之一,产业园区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体制创新,努力迎合国际标准。但是随着产业园区规模的不断增加,其经济体产生的社会贡献在本城区所占比重在逐年增加,通过资源、土地、财税等方面,与外界的沟通日益紧密,创新体制和旧体制之间的摩擦也在不断增加。目前国内很多的产业园区已经成为了实际上的行政区。区内外两种体制直接粘合,使园区内的新体制不断受到旧体制的冲击,机构膨胀,分工细致,但是办事效率日趋低下,官僚习气在蔓延。

三、国外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借鉴

国外产业园区的管理体制大体分为四类:政府管理型、大学与科技管理型、企业管理型、协会管理型。

(一)政府管理型管理体制

其主要特征就是政府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政府是最高决策者。例如日本的筑波科学城,由首相办公室下设的“科学城推进部”来管理。其优势是由较为稳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但是行政干预过多,不利于产业园区的后续发展。此种管理模式适于产业园区建立初期,在企业自己技术还不是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实施。

(二)大学与科研机构管理型管理体制

此种管理体制是指,由大学或者科研机构设立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对于设立在大学内的产业园区进行管理的一种模式。典型的例子,如英国的剑桥科技园。这种管理体制没有政府参与,完全有科研机构领导,有利于科研成果的研发,但是后续资金支持力量薄弱,一旦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整个科研机构都有可能陷入瘫痪。中国的知名学府大多设立在一线城市,二三线城市没有足够的智力环境设立此种模式的产业园区,受众范围太小,并不适合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产业园区借鉴。

(三)企业管理型管理体制

它是由各方组成的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园区内各项事务的。以非盈利性的企业来负责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所需的服务。典型如,美国的孵化园,澳大利亚的科学院。这种公司一般负责重大政策的制定,不干预具体的园区事物。这种模式适合在产业园区发展到半成熟的阶段时候采用,但是,我国的国体和经济环境与西方国家毕竟有很大的差别,此种模式是否能在我国的产业园区推广,还需要进一步的试验。

(四)协会管理型管理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是由政府,企业,大学,银行和其他机构分担义务,承担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管理体制,又称基金管理型管理体制。法国的法兰西岛科学城就是用的是这种模式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适合在产业园区发展到成熟阶段时使用。此时的产业园区,政府只起到推动和引导作用,其他园区内主体起主导作用的。

四、我国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创新的途径

产业园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大胆创新的硕果。在产业园区区发展过程中日益凸显的体制不完善等问题,一定要积极看待并着手实施体制创新。

(一)推进产业园区法律体系建设

1.要明确产业园区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

明确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特别是管委会的法律地位,要从国家层面来推进产业园区法律体系建设。尽快颁布具有普遍性、专门性的产业园区法。普遍性指的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园区;专门性指的是只适用于产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主体在遵循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一些符合本地区产业园区发展的条例规范。同时要保障管委会对产业园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权力。

2.开发区的组织管理体系要从法律上得到明确

从法律上明确开发区组织管理体系,明确界定管理职能,权限大小等问题,有利于保证产业园区管理的权威性和时效性,确保产业园区长期平稳发展。促使产业园区的建设可以更上层楼。

(二)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将开发与管理职能分离

虽然现在还没有法律规定产业园区的政府地位,但是在现实中,管委会一直发挥着“准政府”的作用。国内大多数产业园区都在采用政企联合型管理体制。发展总公司负责园区内具体事务,但是必须在管委会指定的框架内,没有独立的决策权。因此必须探索出管委会和开发总公司之间新的监管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实现开发管理职能的分离。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以企业为主导的管理模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设计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园区实际情况的运行机制,核算成本效益。争取在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能实现园区内的高效运作。

(三)创新管委会组织机构的设置

随着政策不断地变化,政府部门逐渐意识到为管委会放权的重要性,这就涉及到管委会组织机构如何设置才能简单高效的办理日常事务。由于管委会的组织机构是根据产业园区管理体制来设置的,所以,对着管理体制的创新,管委会的组织机构也要相应的做出调整。管委会下设各部门:办公室、经济发展处、建设管理处、投资管理处、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对管委会的领导负责,协助管委会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人事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经济发展处负责,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拟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等。建设管理处负责,项目规划、选址、施工图等报建手续、审核报批及验收;负责监管工程质量、审核工程预算等。投资促进处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完成园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

目前我国产业园区中的中介机构存在的普遍问题就是:数量少、级别低、服务范围不明确,所以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理顺管委会和中介机构的关系。当前管委会承担着大量琐碎的社会性事务,因此有必要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由中介组织来承担这些社会性事务,并且各种的行业管理职能也要逐渐交付到中介组织手中,逐步实现“小政府、小管理,大中介、大服务”的管理体制。这样就为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空间。其次,将中介组织的构架由“官办”、“半官办”向合伙制、股份制转变。这样中介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能更加有效的发挥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最后,要加大对中介组织的监管力度,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质量监管体系。政府部门也要加强政策监督,以保证中介机构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玉杰.我国开发区管理体制类型及其比较[J].商业时代,2010:105.

[2]周三多.管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6.

[3]闫国庆.开发区治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62.

[4]潘波.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J].行政法学研究,2006(1):35.

工业园区内部管理制度范文篇2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园区面貌有明显的变化,各种乱摆乱放、乱贴乱挂、乱堆乱倒、乱搭乱建行为得到根本遏制,创建一个环境优美、安全舒适、秩序井然的新园区。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贸委、县中小企业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外经贸局、县广电局、县交警大队、县环卫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分公司、镇、里仁镇、东江乡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业园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集中整治的协调工作。

三、综合整治内容及责任

(一)环境卫生的整治(责任单位:县环卫局)

1、负责完善工业园、民营企业园区环卫基础设施,指导园区企业设立必要的环卫设施,建立门前“三包”制度,规范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2、负责工业园、民营企业园区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认真执行环卫工作制度和包干管理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主要干道的全天候保洁工作。

3、清理卫生死角。在集中整治期间,组织人力对工业园区内卫生死角、露天垃圾堆等进行彻底整治清理。

(二)园林管理的整治(责任单位:县园林管理所)

1、负责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办理民营企业园绿化管理关系接交手续,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工业园区绿化管护责任制,做到定人管护。

2、集中整治期间,对工业园、民营企业园主干道、支干道绿化带、绿化树进行一次专门养护,做好补栽、修剪、除草、施肥等工作。

3、对人为破坏绿化苗木和在绿化带堆放砂、石、土及其他杂物的,予以制止、纠正,不听劝阻,破坏情节严重的,报城管部门进行处罚,并限期清除。

(三)路灯管理的整治(责任单位:县路灯管理所)

1、对工业园区内路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已损坏及瓦数偏低、亮度不够的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2、将安放于海关办公大楼专门用于工业园大门亮化的专变与大门口至美健公司门口路段路灯连接,以保证此路段路灯用电需要。

3、加强管理和巡查,确保园区路灯亮灯率达到95%以上。

4、合理安排金水大道、龙翔大道、工业园、民营企业园主干道等路段路灯的开启,使路灯能为上下班及加夜班的园区员工提供便利。

(四)交通秩序的整治(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

1、由县交通局负责,安排公交线路进工业园、民营企业园,平时发车密度在30分钟以内,上、下班高峰期在20分钟以内。根据需要,安排公交线路经停龙翔大道和二期工程园区。

2、由县交警大队负责,在工业园、民营企业园、二期工程园区和连心路口105国道设立减速标志牌和斑马线。

3、由县交警大队负责,制订工业园、民营企业园、工贸城内企业上下班错峰时间表,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并加强对园区企业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五)社会治安的整治(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1、对工业园区及周边治安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实行集中整治,改善园区治安状况。

2、加大对园区的治安巡查力度,减少园区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营造良好治安环境。

3、加强对园区企业治安防范工作的检查,指导企业做好内部防范和安全保卫工作。

(六)商业网点的整治(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城管大队)

1、对工业园、工贸城及周边经商户和个体经营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对无证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2、加强园区内经商户、个体经营户的教育和管理,规范园区商业经营秩序。

3、加大对举报涉嫌商业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

(七)区容区貌的整治(责任单位:县建设局)

1、对园区内乱搭乱建行为及时制止,对有碍观瞻的违章、临时建筑责令限期拆除。

2、对园区内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清理,对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按规定办好;对影响区容区貌的在建项目,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其进行整改或拆除。

3、清理园区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行为,对园区内乱张贴、悬挂广告、标语牌、横幅等进行整治和清理。

4、规范管线布置,对园区内的电线、电话线、有线电视线路进行整治,做到整齐、美观。

(八)企业履约的调查(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县外经贸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配合,重点对入园企业履行投资合同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九)园区周边环境的整治(责任单位:镇政府、里仁镇政府、东江乡政府)

在整治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尤其是与园区、企业厂区交汇区域进行清理整顿,为园区周边创建良好的环境,并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十)企业内部环境的整治(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商人员)

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做好企业内部的环境整治工作和开展好倡导文明行为、爱护生态环境等宣传教育活动,创建人文和谐、环境优美的企业环境,进一步提升企业文化水平。

四、综合整治的时间、方法和要求

(一)时间安排

从2006年4月7日开始,利用一个月时间对整个工业园区进行大规模、全方位的整治,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二)方法和要求

1、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亲临现场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明确整治要求,严格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对涉及整治的企业、商户、住户及个人,要上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到期未整改的,要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整治到位。

工业园区内部管理制度范文篇3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县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县工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对工业园主园区及下辖的酒店工小区,柏树林食品工业加工小区,现代林业森工科技园(以下统称“园区”)的管理职责。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入园管理

第三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四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五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入园程序。

(一)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管委会负责组织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工业经济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县域产业政策要求,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管委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办理以下手续:

1、管委会及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鱼市镇、管委会配合,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县环保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跟踪协调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

4、县发改局、县工业经济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项目的审批;

5、县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审查制度;

6、由管委会及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7、由管委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县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县技术监督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协助审批许可。

第七条入园企业就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备案。

第八条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费用由企业承担,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按《招商引资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九条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越批准用地界线。

第三章入园建设

第十条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取得项目审批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一条企业建筑工程建设应依法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上述有关事项由管委会协调帮助办理。

第十二条企业厂区建设应符合工业园规划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约定期限自《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后,企业要及时向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管委会负责组织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建设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进行验收,并根据《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政策兑现。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和施工。

第十六条县安监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园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和县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制定、完善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县安监局报告。

第五章园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为加强园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形象,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园区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园区容貌,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和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二十三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二十四条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区容貌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区容貌的,应当及时拆除。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十七条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二十八条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或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二十九条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实,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进入园区施工的单位现场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三十三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省、市相关环境保护政策,依法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十九条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十条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和公害。

第四十一条园区内各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并报管委会和县环保局备案,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应按预案要求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污染损害,同时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发生事故的企业应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三条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企业,管委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五条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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