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进一步强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好职责,推动动物防疫工作由临时性安排向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转变,由疫情发生后的被动应急处置向完善预案、主动防控转变的关键举措。各村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等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落实防疫监管措施。
二、建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各行政村负责人,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明确防控工作职责
各村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村委主任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驻村干部是各行政村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动物疫病防控巡查和测报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必须明确工作职责,对所辖区域范围及时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巡查监督,原则上每个季度必须巡查一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到位。其防控职责是:
1、指导并协助村委会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检查其履行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2、督促所监管村动物饲养场户,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督促饲养户按规定接受动物检疫、畜产品安全检测。
3、协助防疫员建立动物防疫台帐,落实质量可追溯制度。
4、组织对所监管村群众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进行防疫检查,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动物防疫技术和疫情信息。
5、发现难以解决的动物防疫问题,及时向乡镇政府分管动物防疫领导报告。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行政村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认真学习党的xx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观念,始终坚持“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创建“无锡市“平安校园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食品卫生、溺水预防、师生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拓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全体师生创设良好的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和恶性刑事案件,切实规避安全责任事故,全力控制学生在校外的非正常死亡事故,实现“零死亡、“零事故、“零犯罪、“零投诉目标。
三、主要工作
(一)切实增强安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进一步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安全教育列入学校课程计划,每班每学期配备一本《安全教育备课本》,有计划组织督促班主任每月至少上一次安全教育专题课,安全教育重点突出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课间意外伤害等内容,教育情况应在备课本上得到具体体现,并要求各班安全委员认真监督班级安全教育与学生安全行为,做好《班级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记载》。每周行政会议上认真做好上周安全工作汇报和本周安全工作计划,利用校园网络,以《校园安全简报》的形式公告安全工作信息。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课任教师的作用,广泛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并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常用的安全求生器材使用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熟悉并自觉遵守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的安全规定,掌握开展各类活动的组织程序和安全措施,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在各类突发性事故中有效地保护师生的生命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充分利用劳技课、社会实践活动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技能的学习和训练,突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和防暴、抗暴等综合演练。假前集中开展安全常识教育,通过往年发生在身边或周围学校的溺水死亡教训,警示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护能力。充分利用各类学生家长会,提醒家长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暑期中应切实监管好未成年子女,严防他们私自下河游泳。本学期将继续组织发动教师深入每个学生家庭广泛开展安全家访活动,督促家长履行看管义务,教育学生安全度假。要求家访联系单有家长的签名认可,妥为保管作为学期安全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切实完善并创新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进一步保障校园安全及综治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工作责任制度:依据签订的安全工作责任状,明确领导、职能部门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工作职责,修改、完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学期根据考核条例规定进行考核。
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每月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和履职报告制度,对发生的有关师生人身和校园财产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市局报告情况。
资料档案制度:安全工作固定台帐和当天的履职情况通过学校安全管理网及时上报市局,同时将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管理纸质台帐有机结合,使安全工作更具规范性和说服力。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安全岗位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检查、督促,及时记载、反馈。
安全预案制度:根据“自然灾害、暴力犯罪、重大伤亡、食物中毒、重大疫情等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完善保障措施,健全处置机制,并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指导下,有序组织师生进行实战背景下的综合性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各项应急工作能有条不紊地展开,把危害和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三)切实加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学校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风险的水平和能力。
加强门卫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门卫工作制度,把好校园入口关。1、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2、严格门卫询问登记制度,非本校学生和工作人员必须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和正当的理由方可进入校园3、严禁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4、严禁使用煤气、电炉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器具5、学生在校期间离校必须凭班主任签名的《学生进出校门记载》才能放行6、门卫要确保报警装置正常工作,做好校园周边及放学后校园的巡查记载工作。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车辆禁止出入校园;学校团体用车报局审批,领导应亲自带队,各个环节由专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活动安全。组织师生外出旅游,应委托正规旅行社严密组织。学校不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或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不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有危险的活动。加强日常交通安全教育与督查,每日由至少二名值日教师负责早晨与放学期间学生过往公路安全管理,每月组织学生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整治骑车吃东西、骑电动车、搭载、逆向行驶、并排骑车、追逐打闹等违规行为。
加强校园饮食卫生及防病安全管理。严把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消毒、保鲜留样(必须保存48小时)、进出登记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和投毒案件,每日由学校行政值日人员对食堂卫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载。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对不宜从事餐饮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岗位。根据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组织学生群体性预防用药。
加强校园防盗安全管理。按照要求,建立起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动静结合,点线面结合,各项防范措施相互配套衔接的校园治安防控网络。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管理,会计室不超标准存放现金,严防盗窃事件发生。易燃、易爆和剧毒药品全部放入地下库或专用库,严格手续,专项使用,专人管理。门卫人员熟知报警装置和报警方法,做好值班记录。节假日期间安排学校领导行政值日,保持通信工具畅通,保证紧急情况下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校园内消防设施建设,加强维护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消防通道确保24小时畅通。认真做好消防器材的日常检查记载,本学期将组织在“五一和暑假前两次学校安全设施全面检查维修,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组织师生开展消防演练,保证紧急情况下能遏制和消除火情,有序组织师生撤离火灾现场。
加强校园用电安全管理。严格遵守行业规定,加强校园用电设备和线路规范化建设。配电间不准堆放杂物,专人管理。校园电网线路应能承受并抗击特异冰雪灾害的侵袭。电气设备工作性能正常,无超负荷或缺相工作现象出现。
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做好停车棚、校舍、楼道、楼梯的各项设施和照明设备日常检查与记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针对防止拥挤踩踏事故,从实际出发,在学生出操、集合、放学上下楼梯等活动中,不强调快速、整齐,并每日安排值日教师在楼梯间负责维护秩序,管理学生。
加强体育安全管理。切实加强体育课、课间活动的组织管理,认真做好技术要领、运动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体育教师要认真检查服装、鞋袜是否合适,身上不佩带微章、钢笔、钥匙、小刀等杂物,戴眼镜的学生垫上运动必须摘下眼镜。运动中要重视并切实搞好运动保护,运动后要做好整理活动,使身体由激烈的体育运动状态逐步恢复正常。根据特异体质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劝阻,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要建议请假或休学。每学期在期中期末组织召开2次体育运动安全专题会议,加强运动安全管理,同时做好每日体育锻炼器械的检查记载,暑假中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检修,有安全隐患的必须撤除。
(四)切实加强与安全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破盗窃、敲诈、抢劫、侵害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交通部门整顿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合理规划交通线路,科学设立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和社会车辆停放点等安全设施,做到信号灯、设施疏导、岗位值勤“三位一体,确保校门及周边地区良好的交通秩序。
本学期安全工作行事历:
1、制定本学期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2、校园安全设施检查维修
3、正常开展各项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并组织做好记载
4、每日正常上报“日常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5、组织开学安全教育,组织第一次班级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6、组织学期第一次学生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题检查活动
7、上报9月份学校安全工作履职报告
8、组织国庆安全教育与假期值班
9、迎接“无锡市“平安校园考评
10、签定安全责任状
11、开展特异体质学生情况调查
12、暑期安全家访情况公告
1、每日正常上报“日常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2、组织学期第二次班级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3、组织学期第二次学生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题检查活动
4、上报10月份学校安全工作履职报告
1、每日正常上报“日常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2、组织学期第三次班级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3、组织学期第三次学生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题检查活动
4、体育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专题会议
5、期中学校安全设施检查维修
6、上报11月份学校安全工作履职报告
1、每日正常上报“日常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2、组织学期第四次班级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3、组织学期第四次学生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题检查活动
4、上报12月份学校安全工作履职报告
5、组织开展元旦安全教育,安排假期值班
1、每日正常上报“日常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2、组织学期第五次班级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3、组织学期第五次学生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题检查活动
4、上报1月份学校安全工作履职报告
5、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资料汇总,完成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考核
6、完成学期安全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