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科技查新是利用文献检索、分析与对比的手段,对中医药科技查新委托人提供的中医药科研内容做出新颖性结论的中医药科技文献查证服务[1]。而查新报告是科技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和评奖的参考依据之一,它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对申报者和评审专家来说十分重要。
2000年国家科技部颁布了《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2]与《科技查新规范》[3],这些法规对我国科技查新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准则,促进了查新工作的规范化和进一步开展。近年来,我国的中医药科技查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目前的查新需求和查新机构的运作模式下,中医药科技查新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
1中医药科技查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影响中医药查新报告质量的问题
1.1.1客户方面存在的问题
客户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查新委托过程中。客户在《查新项目委托书》填写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一是对查新的目的不是很清楚,委托内容未能突出查新的技术要点;二是出于对项目的技术保密,不能如实填写具体内容,对主要查新内容表述含糊或采取回避;三是用户对委托过程不够重视,委托人不是课题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员,对技术关键把握不准,无法与查新员准确交流。
1.1.2查新员方面存在的问题
查新工作要求查新人员不仅要具有专业的查新、检索技术,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各种检索工具,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对中医药文献查新人员来说,还必须具有一定的中医学、中药学专业知识。然而目前仍然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查新队伍良莠不齐,查新人员年龄老化,知识陈旧,现代化设备运用的技能缺乏,外语能力与现实需求相差甚远;部分中医药查新人员知识结构单一,未能全面具备中医药学专业与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或有欠缺。
1.1.3检索数据的滞后性和不完整性
由于我国科技体制、制度和习惯的原因,许多在研或刚结题的科研课题文献,以及未公开和出版书籍及部分研究生毕业论文均不在被使用的数据库内,因此,检索所获得的数据相对来说是滞后的和不完整的,由此在做分析和结论的时候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4]。
1.1.4对专利查新和新产品开发论证查新的忽视
由于专利查新和新产品开发论证查新的高难度和高复杂性,我国中医药科技查新人员的专利知识和专利检索技能较为不足。目前,国内对于专利查新和新产品开发论证查新这两种查新形式的研究和报道比较少。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科研创新性程度不高,科研人员的专利意识不强有关,同时也说明科技查新人员的专利检索水平和意识有待提高[4]。
1.2对查新报告作用大小的争议
查新报告仅是从有无文献报道的角度来报道项目的创新性,而立项和评奖需要考虑的是科研成果的实用性、推广应用情况及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另外,项目管理者和项目审批者对查新报告本身不够重视,审批的时候不是以项目的查新点为标准,因此,很多时候查新只是一种形式,不能在立项和成果申报时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5]。
1.3中医药查新的规范化问题
查新人员、设备、资源、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一些问题与不足影响了查新的质量[6]。查新报告的格式、用词描述准则等,不符合科技部《科技查新规范》的规定。各个查新机构的报告格式、检索范围、结论阐述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范化。因此,如何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查新工作质量,已成为查新机构的首要问题。
2关于中医药科技查新发展对策的初步探讨
2.1改革查新工作的管理方式,加强查新报告的质量控制
2.1.1加强与客户的交流
要向客户说明《查新项目委托书》填写的重要作用,打消其疑虑,使其能充分表达课题的主要技术路线、方法等,积极配合查新工作。
2.1.2提高查新人员的业务素质
查新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及时更新知识,掌握必要的现代化设备的应用技能,具备较全面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外语能力。
2.1.3加强审核,确保审核质量
审核人须由具有丰富查新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审核过程不能流于形式,要确保查新报告的质量。
2.1.4建立中医药科技查新规范
根据中医药学的特色,建立中医药科技查新规范,加强中医药查新的标准化建设,确保查新工作的质量。
总之,要加快建立各种查新咨询规章制度,健全查新咨询的管理体系,并加强执行力度。
2.2加强查新机构的改革,顺应形势的发展
2.2.1加强信息资源建设
利用因特网建立本单位的主页,实现各机构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最终建立中医药科学数据共享系统和独具特色的数字化中医药查新咨询网络服务体系,以适应医学查新咨询的发展[7]。
2.2.2改革单一的服务模式,实施多样化服务
充分利用查新咨询机构的软、硬件设备及医学信息资源的优势,实施多样化的医学信息服务;建立市场反馈机制,追踪所查课题的市场效应,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开展中医药查新咨询工作,体现其市场价值。
2.2.3加强宣传,增强与外界的联系
以讲座或培训班的方式定期分批在医学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中普及查新知识,宣传医学查新咨询服务的作用,提高其信息咨询的意识,增强其在科研立项和成果申报过程中查新的自觉性。
3小结
近年来,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数量大幅增长,给查新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既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的查新工作,又要保证查新的质量,这就对查新机构和查新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查新工作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查新机构要变以往的被动服务模式为主动服务模式,充分利用查新机构文献信息资源优势,为我国中医药科研工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提高科研资金利用效益,推动我国中医药科技查新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宋一伦.中医药科技查新与中医药科技查新委托[j].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2003,(4):313-314.
[2]国家科技部.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s].2000.
[3]国家科技部.科技查新规范[s].2000.
[4]施毅,徐清河.中医药科技查新的作用与趋势[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7,15(10):747-749.
[5]吴校连.科技查新在医学科研项目评价中的作用与应用[j].医学信息,2005,(8):859-860.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及弊端
建国以来,我国刑事鉴定中的法医学鉴定制度开展得最早,至前,已培养了一大批专业鉴定人员,在公安机关逐级设立了鉴定机构,形成了全国性的法医鉴定体系,掌握了进行痕迹、文检、化验、尸检等鉴定的技术手段和技能。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进步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原单一的法医学鉴定发展为司法技术鉴定,法医学已被确立为司法鉴定学体系中的一门专门。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至九十年代末朝着多元化发展,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司法鉴定体系:一是公、检、法、司系统根据诉讼、执行的需要,依照和司法解释设置为服务的至上而下四级以法医鉴定为主的司法技术鉴定结构;二是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劳动、土管、城建、物价、审计、计量等部门根据部门规章设立为社会服务至上而下的鉴定机构;三是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所设立的为社会服务的法医学、精神病学鉴定机构;四是公安部、卫生部、部等部属院校以及各省、市所属大、中专院校建立的鉴定机构,也对外接受各种案件的鉴定工作;五是科学机构、国家文物等鉴定部门。
众所周知,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部分,是统治阶级为保证解决各种司法活动的制度,由于不同的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等因素的,各国对司法鉴定制度的体制以及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地位有着不同的规定,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司法鉴定制度。毋庸讳言,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属于人民民主的司法鉴定制度。他们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打击犯罪,调节社会关系,而且通过技术服务为计划经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推进司法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治、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类高、新技术案件的不断上升,使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难予适应步伐,存在如下主要弊端:
1.机构林立。从县区、市、省到中央部级机构的公、检、法、司及卫生、劳动、土管、城建、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外服务的鉴定机构每层就有10多个。只要机构成立,不管鉴定人员是否合格,技术条件是否齐全,都可以挂牌营业,出具鉴定结论。据笔者调查发现,某县自1984年由公、检、法开设的三家,发展到1998年的16家。这些鉴定部门各行其是,各取所需,适用角度不同,取材不同,依据不同,导致鉴定结果也不同。
2.唯我独尊。由于公、检、法、司、劳动仲裁等部门都有自己或者联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自家的“菩萨灵”。如一起伤害案,公安侦查鉴定为轻伤,检察审查鉴定为重伤,一审法院作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鉴定为轻微伤作无罪判决。几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当事人申请赔偿又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影响极坏。
3.收费过高。市场经济“驱动”司法鉴定机构对外营业,也“驱动”鉴定收费与鉴定人的工资奖金挂钩。笔者发现,近年来,各家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额度都有不同程度的升级,既增加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又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有一医疗纠纷的受害人请某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交鉴定费1000元;受害人认为鉴定结论对其不利,又请某县检察鉴定室鉴定属医疗事故。交鉴定费1000元,鉴定活动费500元;受害人还是不服,又请某公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属医疗事故,伤残4级,后期费约30万元。交鉴定费100元,鉴定活动费7900元。
4.管辖不清。由于法律、法规对各级司法鉴定的管辖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对于申请人,或者委托人的鉴定,到底是在住所地居住地或是在纠纷发生地或是在财产所在地,是在哪一级鉴定机构管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所以,申请人或委托人往往随心所欲,各取所需,鉴定人员对于申请人或委托人的鉴定是来者不拒,因人而异,见利而定。
5.时效偏长。如王某1981年2月在某公社医院做剖腹产手术时,遗一纱条在其腹内,同年8月住院取出。次年3月,经某公社确定为医疗事故,并主持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院方按协议约定已全部赔偿。1990年7月,王某以医疗事故有后遗症申请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凭王某的自述、住院病历鉴定为重伤、伤残4级、后期治疗费约28万元。王某持鉴定向法院。
6.效力难认。笔者从一起工伤事故赔偿案发现,受害人受伤后请某公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伤,伤残2级,后期治疗费约25万元。该案在劳动仲裁中经某县劳动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重伤,作残9级,后期治疗费约5万元。劳动仲裁后,受害人对鉴定不服向某法院,经该院司法鉴定科鉴定为重伤,伤残4级,残疾用具费和后期治疗费约22万元。审理中,被告不服,某法院委托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重伤,伤残8级,残疾用具费和后期治疗费约8万元。原告对鉴定不服,要求请省级鉴定机构鉴定,某法院又委托某省法院司法鉴定处鉴定为重伤,伤残5级,残疾用具费和后期治疗费约14万元。一起普通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经过5次鉴定出现5种结果,历时4年,究竟要采信谁的结论,最后合议庭只好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按审级决定效力,才划上句号。
7.职级难定。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人员,既未取得审判资格,不能落实法官等级,又未主管部门和政策规定,不能落实技术职称,这样挫伤了司法鉴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二、改革司法鉴定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一)依据成熟。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司法鉴定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从而为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一是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确立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原则、登记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鉴定人产生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二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文化部、卫生部、劳动部、建设部和公安部等分别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建筑工程定额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和《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等确定鉴定组织、程序、范围、管理和法律责任。三是两院三部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和新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四是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明确了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级别、复核程序等规定。
(二)技术力量成熟。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科学技术认识的提高,各高等院校培养的大批司法鉴定专业人员走向社会,并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丰富和发展司法鉴定理论,提高了鉴定人员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物质条件成熟。我国各级鉴定机构建立时间长,在党和政府及各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增添了大量的物质、技术设施,其技术条件已适应时代的发展。
三、改革司法鉴定制度之设想
(一)加快司法鉴定程序的立法
立法是改革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最根本的保障。鉴定结论作为纪检、仲裁、侦查、审判、执行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但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只是作了一般原则性规定,但对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和鉴定书内容以及鉴定人出庭等尚无明确规定,使司法鉴定出现了比较混乱的现象。因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应加快制定《证据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管辖范围,鉴定程序、鉴定人的资格、权利义务、鉴定书内容、鉴定人出庭范围、复议与撤销、错误与赔偿等。通过立法,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使司法鉴定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尽快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上存在较多弊端,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因此,笔者认为,这个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建和管理。理由之一:世界多数国家在一地区或一个城市都只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理由之二: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有担负着对服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司法鉴定属于法律服务的范畴,其应属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之内。理由之三:199890号《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理由之四: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行政处罚等职责。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理由之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各地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范围,由原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司法机关内部委托鉴定,扩大到市场经济体制的面向社会的有偿服务,其鉴定性质、职能范围和服务对象、宗旨发生了质的变化。理由之六: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自成体系,各自为政,管辖不清,工序重复,管理失控,监督不力的。鉴此,笔者认为,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具有特色的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已经成熟。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依据,在我国《证据法》没有出台之前,可参照三大诉讼法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可在县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部分别设立四级统一的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将原公安、检察、法院和劳动、卫生、土管、城建、物价、审计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除外鉴定部门合并组建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考虑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工作的需要,各级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可在同级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设立司法技术鉴定所,作为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的分支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人财物至上而下的条条管理。司法部内设立司法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注册登记、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司法部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审核,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实行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在设置数额上,坚持县以上人民政府区域内只设立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的原则。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可在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前冠用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地名。如“××县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省或市、自治区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各级司法技术鉴定机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要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二是要有与所开展的司法技术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是要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县级的起点为人民币200至300万元,市级的起点为人民币500至600万元,省级的起点为人民币800至1000万元,部级的起点为人民币2000至5000万元;四是要有取得司法技术鉴定资格的人员县级10名以上,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5人;市级18名以上,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8人;省级25名以上,其中具有中高、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12人;部级60名以上,其中,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25人。各鉴定中心根据技术力量,结合实际,可内设办公室、法医学鉴定科、产品质量鉴定科、物品价值鉴定科、财务审计鉴定科、痕迹鉴定科、文件鉴定科等。
(三)规范司法鉴定人员执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人员,特别是基层的司法鉴定人员均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更没有执业证书,加之我国现在还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统一的法律,各鉴定部门对鉴定人员的要求,基本上是自己的内部规定,从而导致司法鉴定人员业务素质较差,鉴定质量不高,社会效果不好。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司法鉴定人定义和涵义。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司法鉴定人的定义,笔者认为,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特征:一是司法鉴定主体是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应该是具有完成有关鉴定活动所需专门知识的人;二是在我国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的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三是司法鉴定人应具有从事相应鉴定活动的资格;四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一致性。
1.司法鉴定人应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制度。笔者认为,司法鉴定人员的产生程序,可借鉴国外“专家证人”又称鉴定人的管理经验和参照我国律师制度的考试、考核程序。即:申请参加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是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要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三是要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1—2门以上专业技术合格证书,或具有高等院校专业鉴定资格的,经全国统一考试、考核合格的可分别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执业注册登记制度。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经拟聘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书后必须在职业资格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实行年检制,未经年检的不得继续执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后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实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享有下列权利:①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②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③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④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⑤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⑥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⑦获得执业报酬;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应履行下列义务:①按时按质完成鉴定任务;②依法主动回避;③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④依法按时出庭;⑤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建立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明确各级司法鉴定机构、委托条件、管辖范围、鉴定费用标准、鉴定组织、鉴定程序等的法律依据,是规范司法鉴定程序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建立司法鉴定运作程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在鉴定案件来源上,实行委托鉴定制度。即只设立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不设立自然人申请制。其理由:一是目前所有刑事案件发案后均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就是刑事自诉伤害案件发案后,也是先由公安派出所按刑事或治案案件立案,在处理中需要鉴定的,已由处理单位委托,不需个人申请;二是所有民事、海事、行政纠纷案件发生后,一般均由基层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行政机关调处,或法院审理,在调处或审理中需要鉴定的已由单位委托,亦不需个人申请;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违规违纪的案件发生后,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在办案中需要鉴定的也不需个人委托;四是单位委托鉴定既可避免鉴定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又能保证鉴定程序和实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委托鉴定,应由委托单位填写《委托鉴定书》及鉴定事项,报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承办人随案有关材料送达给鉴定机构,以解决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多次鉴定,程序违法、结论不一的问题。
2.在鉴定范围上,实行地域和级别管辖原则。即所有涉及初级鉴定的案件,一般按当事人住所地居住地或犯罪地纠纷发生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县级司法鉴定机构管辖;若一方当事人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或涉及高、新技术的初级鉴定案件,可由市级以上鉴定机构管辖。
3.在鉴定次数和期限上,实行“两鉴终局”和“鉴定时效”制度。“两鉴终局”即初级鉴定书应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利、申请复议期间、复议机构和逾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若对初级鉴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上一级鉴定机构审查后,作出的维持或改变鉴定结论的鉴定书,为终局鉴定。如果办案人员在审查认证中,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程序和实体不公正时,可以向作出鉴定的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要求按鉴定监督程序纠正。若委托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的,按初级鉴定程序办理。“鉴定时效”包括委托时效和鉴定时限。一是委托时效。委托鉴定的时效一般为二年,身体受到伤害的为一年,从伤害之日或伤势确定之日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时效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二是鉴定时限。司法鉴定机构从收到委托鉴定之日起,适用独任制鉴定的鉴定期限一般为7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5日;适用合议制鉴定的鉴定期限一般为30日内,最长不得超过45日。若因特殊情况在45日内不能办结的,报上一级鉴定机构批准可延长30日。设立“两鉴终局”和“鉴定时效”制,既可以避免“终鉴不终”和“终审不终”的局面,又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可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益的提高。
4.在鉴定费用上,实行依法从减和从免的救济制度。一是委托鉴定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的,有标的额的按3%收取鉴定费,但最低不得少于100元;无标的额的按每件100—500元收取鉴定费。二是刑事鉴定,或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鉴定结论不公正,而委托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免收鉴定费用。三是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函后,应在7日内向申请人或委托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指定申请人或委托单位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在指定银行交纳鉴定费用,逾期不交纳的,鉴定机构按自动放弃权利处理。司法鉴定机构的办案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原则,其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
5.在鉴定组织上,实行独任或合议制度。即技术不高,容易判断的初级鉴定案件实行“一鉴一书”的“简易程序”;其他鉴定案件实行“三鉴一书”或“五鉴一书”的“普通程序”;复核鉴定或按监督程序进行鉴定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对重大、疑难的鉴定案件可提请本级司法技术鉴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实行独任制或合议制,既符合国际习惯和我国程序法的原则,又确保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廉政建设。
6.在监督机制上,实行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原则。事前预防,首先加强立法,明确上级鉴定机构对下级鉴定机构的领导和监督关系,使其有法可依;其次,严格司法鉴定人员条件,实行“两证”上岗,确保鉴定人员素质;第三,加强鉴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纪,用法律和纪律来规范他们的行为;第四,鉴定人员严格实行异地执业和办案回避制度。事后监督,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对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要对行为人或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和给予必要的处分;不但要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而且还要在经济上给予处罚。同时,对司法鉴定人员办错案的,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由该单位向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鉴定人,构成伪证罪、、泄漏国家机密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完善司法鉴定文书制度
司法鉴定书是明确行为人的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或案件性质、是非责任等的重要证据。而作为定案证据的司法鉴定结论,它必须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这三性是办案人员必须严格审查的,如果缺乏“三性”,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不然就会放纵犯罪或者制造冤案。但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鉴定文书中存在格式不统一、不齐全,申请、委托事项不明,案情介绍过于简单,说明不力,适用法律不当,鉴定结论不准,未告知复议权,鉴定组织违法如无鉴定资格、超范围鉴定、重复鉴定等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完善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建议司法部根据各类鉴定文书的特点尽快制定全国统一性的司法鉴定文书试样,其内容至少应包括:鉴定字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及委托事项、案情摘要、查明事实、证据引述、分析说明、适用法律、鉴定结论及鉴定费用等部分组成。二是鉴定文书应告知复议权利。即申请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和逾期法律后果。三是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鉴定机关和“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章。四是鉴定书应附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禁止适用书写式或填空式的司法鉴定书。五是鉴定书对委托事项要叙述明确,对查明的事实要叙述清楚,对认定事实的证据要逐个列举,分析说明要透彻、明了,适用法律要全面、准确,鉴定结论要与委托事项对应和明确。六是司法鉴定书必须适用送达回证送达双方当事人。送达可采用委托、直接、邮寄和留置等送达方式。这样既便于法官或其他办案人员审查认定,又保证了司法鉴定的质量。
医学科技查新是一项通过医学科技文献检索和对比分析对科技项目的新颖程度做出评判的信息咨询活动和文献查证工作[3]。作为一项高层次情报服务工作,医学科技查新大大提高了医学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强化了社会的情报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4],推动了我国医学科研工作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常见的医学科技查新大致可分为科研立项查新、成果鉴定查新及专利申报查新3大类[3]。
2医学科技查新中的相关问题
2.1医学科研立项查新中的相关问题对2008-2009年吉林大学医学图书馆受理的912项科研立项查新委托书进行人工统计,发现有近一半的委托书存在书写内容或形式不规范的现象,只有20%的委托书能够使查新人员对查新课题有一个清晰全面的理解和认识。此外,约有40%的委托人并非课题组成员,而是代替其导师、同事以及家属等向查新人员提交委托书,对委托课题了解甚少;20%的委托人不能够明确回答查新人员所提出的问题。这些都会给查新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上述统计数据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医学科研立项查新中的相关问题多由委托人所引起,因此笔者在此将重点从委托人的角度详细阐述相关问题。
2.1.1科研人员对立项查新的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立项查新并未引起科研人员的重视,加之科研管理部门对立项查新要求不严,有些未经查新的课题同样可以申报立项,从而导致一些研究项目在课题鉴定验收时,才发现所研究的课题已是重复劳动。目前,绝大多数医学科研单位在进行成果鉴定或报奖时才进行查新,而忽视了科研立项查新的重要性,导致无法保证科研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2.1.2申报者个人素质与科研水平的差异
有的课题设计不严谨,如缺少对照组,缺乏可比性;有的技术路线不明确;有的统计方法使用不当,导致结论不可靠或出现偏差。从立题查新者的委托科研基金申请报告书也能够反映出申报者的个人素质,有的硕士或以上学位的申报者“标书”书写比较规范,对研究领域的动态掌握得比较全面;有的则条理不清;有的申报动机盲目,掌握文献过于陈旧,根本提不出创新点;有的则把创新部分与模仿部分混在一起,提问概念不清,故意遮掩实质等等[5]。
2.1.3委托人不能如实填写委托书
有的委托人立项心切,认为检索出来的相关文献越少越好,甚至希望检索结果为0。因此,为了得到诸如“未见报道”或“报道较少”这样的结果,就故意把查新点与查新要求写得很模糊,并使用一些生僻词代替常用词,甚至故意创造出新的检索词,达到迷惑查新人员的目的。此外,还有一些委托人在委托查新时存在戒备心理,主要原因是担心泄密,在填写查新要点时要么将查新要点罗列过多过全,要么含糊不清,使得本来就对委托课题相关专业不甚了解的查新人员在查新过程中,面临更大的困难,从而写出不客观的查新报告。
2.2医学科技成果查新中的相关问题
2.2.1武断作出查新结论
对2008-2009年吉林大学医学图书馆受理的466项成果申报查新报告书进行粗略分析,发现约有30%报告书中的查新结论带有明显的主观性词语。一般情况下,对于成果查新,我们要对网上资源进行大范围的搜索。有时会在网上查到一些与委托查新课题相类似的成果信息,但该信息并未标示出该产品或成果属于哪个单位或哪个人。针对这种情况,一些查新人员就会武断地做出“见有……相关报道”的结论,并直接否定委托人的科研成果,这显然是不客观、不合理的。此外,一些查新人员还会在查新结论中加入“首次研究出……”、“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等这样的主观性词语,这些做法均会影响查新结论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2.2.2检索用数据库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问题
当前机检所用的主要工具———数据库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问题[6-7],因而导致查新所需文献出现了一段时间真空。有些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文献虽已发表,但数据库还没有录入,同样会影响查新结论的客观与公正。
2.2.3漏检问题
有的技术或研究虽已开展,但由于本人不够重视,故未发表文献或未在会议上进行交流。而检索工具虽已收集了国内外主要学术期刊所发表的文献,但由于所采集文献的范围有限,导致有的部门或地区办的刊物、会议论文未能收入,从而造成漏检。
2.3医学专利申报查新中的相关问题
由于医学专利申报查新是一项较新的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实例数量有限,因此仅从理论方面对其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2.3.1医学专利查新所需资源不足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医学专利查新文献支持系统,专利检索途径有限。由于所需文献资源不足,导致最后的查新报告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2.3.2缺乏统一的查新质量标准
到目前为止,尚无统一的查新质量标准,致使对医学专利查新质量的好坏无法作出全面、量化的评判,甚至出现同一专利查新项目在不同的查新站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况。即使结论基本一致,也无法准确判断出查新论述和查新深度的区别。
3医学科技查新的对策
3.1针对医学科研立项查新中相关问题拟采取的对策
3.1.1加强查新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以讲座或培训班的形式在医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中普及查新知识,增强其在科研立项过程中的查新意识,使他们理解国家设立查新点和开展查新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避免科研过程中的低水平重复,为专家评审提供情报学证据服务,而不是为科研人员评奖和申请基金课题设置障碍[8]。
3.1.2多与查新委托人沟通和交流,明确委托人的真正意图查新人员和委托人的充分合作、积极沟通是保证查新质量的关键[9]。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和学科分化程度的不断增强,即使是同一专业的查新人员,面对不断更新的专业知识,要找出其创新点也很困难。所以查新人员一方面要虚心向委托人请教,搞清楚项目的真正内涵;另一方面在交流中要针对一些委托人因保密需要而不愿意透露研究内容的情况,告知用户查新人员了解课题内容、技术关键及创新点的必要性,积极争取用户的理解和配合。另外,与用户进行交流不仅仅是在受理课题时,还必须贯穿于整个查新过程中,以免走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2针对医学科技成果查新中相关问题拟采取的对策
3.2.1客观公正地撰写查新结论
作为一名查新工作人员,应始终站在第三方的角度,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带有任何个人主观色彩。因此,对于网上一些没有明确标示的成果信息,查新人员不能够武断地做出诸如“见有……相关报道”的结论。因为查新人员无法确定这些成果的所有权者是不是该委托单位,所以在下结论前一定要在网上进行仔细、全面、更深层次地搜索,切实获取一些有价值的信息,以便为客观地做出查新结论提供帮助和参考。
3.2.2数据库检索与手工检索相结合
针对数据库时滞的问题,查新人员可以利用检索现刊的方法进行弥补,手检半年至一年内相关专业的核心刊物。当然,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尽量缩短检索用数据库的更新周期。
3.3针对医学专利申报查新中相关问题拟采取的对策
3.3.1努力完善医学专利查新文献支持系统
专利文献数据库具有内容集中、信息量大的优点,是医学专利查新非常宝贵的信息资源。因此,应加强专利文献数据库的建设,鼓励科技查新人员将检索到的相关专利文献存档,这样既可供他人参阅,又方便查新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可将网上专利信息作为查新资源的补充。
3.3.2建立和规范医学专利查新质量标准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医学专利查新质量审核和评价的管理办法或准则,加大对专利查新工作质量的监督与控制,建立一个切实可行且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对不同查新站所提交的查新报告进行定性的评判;其次,各查新单位应明确各环节的质量标准,严格按照程序步骤对各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查新标准。
4三类查新存在的共同问题及其对策
由于文献检索是医学科技查新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在整个查新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上述3类查新在文献检索过程中存在以下共有的问题。
4.1检索工具选择不恰当
由于三类查新目的各不相同,因此查新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选择数据库。科研立项查新主要是为了了解某一科研项目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进展情况,因此应选择诸如CBM,PubMed,EMbase等国内外综合性医学文献数据库,并可适当延长检索年限,以保证检索结果的准确性。成果鉴定查新的目的是“鉴”定待查成果的“新旧”,因此除了要使用上述数据库之外,还应注意检索有关专利、研究报告、产品样本、会议资料、标本等方面的检索工具。而专利申报查新是为了判定专利的新颖性,以便确定专利能否得到顺利申报,所以在选择检索工具时应遵循以各国专利局网站以及国内外大型专利数据库为主、文献型数据库为辅的原则[10]。
4.2检索用词选择不准确、检索策略制定失误
检索词和检索策略不准确会直接影响文献的查全率和查准率,进而影响查新报告的质量,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选用检索词时,除主题词外,查新人员可通过阅读与待检课题相关的综述查找其他的同义词、近义词、学名及俗名等。只有将检索词考虑得尽量全面,才能保证查全率及检索的准确性。由于检索策略的具体体现是检索式,它不仅控制检索过程,还关系到信息查询速度和工作效率,因此设计合理的检索表达式,不断调整检索式进行扩检、缩检就成为控制和提高检索质量的关键[11]。由于各检索用数据库的设计、检索途径的设置、标引语言的使用以及检索性能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在制定检索策略时,要视具体数据库而定,要有的放矢地进行查新检索[12]。如CBM,PubMed,OVID以及EMbase均采用规范化的主题词检索,效果优于自由词。在检出文献量少或无确切对应主题词的情况下,可将二者结合使用以满足查全的需要。而对于万方,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CHKD,CMCC等,使用关键词/自由词检索时应将同义词、近义词囊括齐全,以免漏检。此外,在对一些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课题进行检索时,应先扩大检索范围,增加检索词的组配面,然后再缩小检索范围,以免漏检文献[13]。
4.3检索途径单一
文献检索采用的途径以主题与分类途径为主,主题途径具有专指性,而分类途径具有系统性,两者有机结合可使检索更加全面与完善。因此,查新人员应遵循以主题加分类途径为主的原则。当然,医学科技查新还存在其他一些共有问题,如某些数据库主题标引深度不够、标引主题不清、副主题词错标与漏标[14],查新人员专业知识面不够全面、责任心不强[15]、业务素质不高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16]等,都需要每一个查新工作人员进行认真思考,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