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食品检验机构综合检测能力
一、食品安全现状
目前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日益提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各方面不断面临着新挑战,形势较以前日益严峻,食品的安全受到严峻挑战,食品问题层出不穷,诸如三聚氰胺事件、大头娃娃事件、韩国泡菜寄生虫污染、啤酒甲醛风波、苏丹红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由环境污染所导致的占了相当部分[1]。食品质量安全在公众眼中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食品检验机构的公信力不断下降。由此造成了政府和检验机构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食品安全检测现状
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方式之一是检测,也是政府部门狠抓食品安全质量最重要的手段。快速准确的对各类食品进行有效的监测分析,可以确保食品的安全,使食品的质量安全有所保障。
食品安全检测列为我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发展项目。检测种类多、样品数量大、有效时间短是食品安全检测的一大特点。急需一类技术能够快速对不同样品进行检测且操作简单,由此研究检测方法需不断加强,这样也可以快速分析大部分食品的安全质量。
三、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的建议
1、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是由《食品安全法》所确立。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法》公布之后,一整套配套的规范制度随之一一颁布。《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于2010年3月4日卫生部颁发,国家质检总局随后则颁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上几种制度规范必须组织专项培训,使相关人员了解和熟悉。食品检验机构相关人员须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系统的学习,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者则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了解,并运用于实际的工作中。在法律所允许的检验能力范围内食品检验机构才能进行食品的检验活动,由此对食品检验的要求更为细化和更为严格[2]。
2、食品验证资质对人员的特殊要求
对食品安全检验过程实施操作的人员称之为食品检验人员。主要由批准人、审核人、授权签字人、结果处理报告编制人员、上机操作人员、样品前处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样品采集人员等人员构成。聘用人员协议书的签订内容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的权责进行明确。此外食品检验机构中的食品安全检验人员只可在其职位内执业,不可从事其他任何相关职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检验人员的职称比例要占全部人员的三成以上,相关管理人员要有超过三年的类似职业的工作经验且技术职称为中级及以上[3]。食品检验人员由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岗前考试和颁发证书,统一由国家认监委证书、题库、教材等。检验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是技术管理人员。提高食品检验的管理水平,不仅要做到理解实验室安全与质量管理、质量保证和控制,而且要认识并理解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资格的活动是一个重要方面。
3、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3.1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必须建立和完善,以便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食品安全事故主要由环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构成。虚假食品检验报告若由检验人员或食品检验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出具,对于责任人应给予开除或是撤去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的处分,并依法注销其检验资格由颁发其食品检验资质的主管机构或部门完成,食品检验人和食品检验机构经确认为法律责任主体,刑事法律责任、行政处分由具体食品检验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的承担者为食品检验机构[4]。各类检验人员的责任经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后得到了强化和具体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检验人员心中不断加深,食品检验的操作愈加规范,也更加利于环境的保护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检验机构出示的各类结论和数据客观性、公正性才能得到保障。
3.2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指出应当要完整保存食品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超过五年,若有特殊情况则应根据有关的规章制度行事。
3.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应在所开展的全部检验项目中制定。大部分基层食品检验机构对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如食物中毒等事件已经有了较为完备的快速处理方案,但目前还有极少数单位制定应急检验预案食品安全事故方面,不能妥善、及时、快速的对重大隐患或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和预防,食品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不能有效减少,故应急检验能力的提高,对于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有较大益处,食品安全事故应由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制定应急检验预案[5]。
3.4建立回避制度
检验人若与检验事务相关人员有利益或其他关系理应退出检测,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食品检验人单独操作。
3.5其他工作制度
食品检验机构承担了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制度、监督抽检工作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政府委托监督抽查检验的任务。
4、参加外部质量控制活动
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是保证食品检验不断运行的重要方式,也是实验室检测能力较佳的验证方法。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在食品质量检验这一行业一年参加不少于一次。由于经济和人员的限制,大部分基层食品检验机构并未进行部级别的认证审查,只进行了食品检验实验室的资格认证审查。目前一般的基层食品检验机构只进行简单的食品检测工作,对于基层食品检验机构而言,根据此规定每年在专业范围内,食品检验实验室参与至一次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主要原因是外部质控项目合适的不多和基层设备投入不足。基层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人员应主动参与由上级组织举办的活动如实验室间比,通过各方资源找到能力验证项目[6]。基层食品检验机构承担了地区性的食品安全和公共食品安全事故检验与处理的重大任务,食品安全技术部门在其中的作用尤为重要,其承担着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任务。县级食品检验机构只有继续完善和改进相关规范,努力将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能力和管理能力提高,另外检验能力与资格须取得公众认可,这样才能创造出互利的结局,使基层食品检验机构在解决了自身的难题之外,还解决了公众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朱后林,顾树芳.如何提高基层疾控机构食品检验资质认定质量[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2,1(19)
[2]陈天舒.关于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的思考[J].北京农业.2012(3)
[3]陈天舒.论食品检验准确性提高的控制因素[J].北京农业.2012(1)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检测;质量控制
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民生的基础保障,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的食品才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近些年食品安全问题相对严重,这就需要通过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加强对食品检验以及对其检验结果的质量控制,充分保障食品的安全性。故此对食品检验结果质量控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1食品检验及抽样过程的质量控制分析
1.1食品检验内涵
食品的质量检验主要是按照某一食品执行的产品标准实施的符合性检验,然后出具公正性的检验报告,在检验结果方面对食品判定是合格或者不合格。对食品进行质量检验技术性比较强,同时也是对实验室能力水平的一种反映,而食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就对食品企业的生存有着严重影响,所以这就需要加强对食品的安全检验结果的质量控制[1]。对每个检验的环节都要充分重视,保障检验结果的完整性以及准确性。
1.2食品检验抽样过程的质量控制分析
食品的检验过程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实施的,首先是对食品的抽样检查,这也是检验工作的头道工序,抽样过程中要能够有代表性。具体的操作过程要结合不同产品在抽样前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并能够明确抽样的依据以及方法和地点等,抽样人员最少2名,要持证上岗,并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位确认后再进行签字和盖章,还要对样品进行确认[2]。加强对抽样人员业务素质以及道德品质的教育,抽样过程要坚持原则,也就是随机抽样的原则,通过对同批产品中上中下几个位置进行取样。
2食品检验过程质量控制及实验室误差质量控制分析
2.1食品检验过程质量控制分析
要充分重视对食品的质量检验中的质量控制,任何的检验分析质量控制都要建立在实验室基础控制上,只有通过专业化的检验设备才能保证食品质量的检验结果。要重视实验室的检验环节,首先在实验的环境层面,实验室的布局要体现出合理化,避免不同测试项目交叉污染以及相互感染。对于不同检验设备要按照检验分析在不同的环境中加以检验,对于实验室的空气要保持洁净,以及在温度和湿度层面也要加以重视,达到合格的要求才能有利于食品检验的准确性。检验人员要经过相关的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同时也要能熟悉产品的标准和标准当中所规定的检验方法,自身要有相应的检验经验,严格按照检验标准进行实施[3]。在检验过程中需要做平行试验,超差时就要重新进行检验,同时还要做空白试验,在微生物的检验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对检验的整个过程保证是处在无菌的状态中。在对检验中的仪器设备的要求上也要能充分重视,要选择标准中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在精度上也要能满足检验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所以仪器设备的自身精确度以及检验性能对食品安全检验结果就有着比较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天平以及酸度计和恒温培养箱以及电热鼓风干燥箱等检验设备都是必备的,对这些设备还要进行及时的检查维护,保障其运行的正常性,使其能够达到相应的标准。
2.2实验室误差质量控制分析
实验室的误差质量控制层面要得到充分重视,之所以对食品质量进行控制,就是要获得准确的检验结果,由于各种影响因素,所以就会出现实验室误差。这些误差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系统误差以及偶然误差等。从系统误差层面来看主要是分析操作中的一些经常原因使然,而在对食品重复检验分析中会重复表现,在对分析结果的影响上是相对比较固定的,这一误差就能够通过相应的措施减少[4]。这些误差主要有方法误差、仪器误差、试剂误差和操作误差等几个层面。在偶然误差层面存在的问题,这一误差也被称为是随机误差,是测定值在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下随机变动所造成的误差,主要体现在环境温度以及湿度和气压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对这一类型的误差进行消除主要就是针对性的进行应对,而最后的检验结果的质量控制层面就要能够增加平行测定的次数,以消除测定中的系统误差。
3结语
食品安全是保证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内容,所以要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充分重视到食品安全隐患的危害,通过多种方式对食品实施检验,在检验的结果上也要得以保障。
参考文献:
[1].如何提高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的准确度[J].品牌与标准化,2014(16).
[2]刘华.如何提高食品检验结果的准确度[J].价值工程,2014(6).
[3]杨邦忠.浅谈食品检验结果及质量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1).
关键词:强制检验;食品安全;意义
中图分类号:F407.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引言
我们所强调的食品质量安全就是食品的质量对食用者的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程度。它通常包括了三个主要内容,
首先就是由于食品的污染威胁人体的健康和安全。一般按照食品污染的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化学性的污染、生物性的污染和物理性的污染。而按照食品的污染的来源划分,则可以分为,原料污染、加工时出现的污染、包装过程出现的污染、运输和贮藏阶段出现的污染、销售时出现的污染几方面。现在,由于向畜禽喂食激素使药物残留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这是食品污染的主要问题。
其次,这类安全问题是由于食品的工业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由于工业技术的发展,在食品进行加工时采用生物、化工和其他的一些生产技术,这些技术包括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中添加生产配剂,还有一些在食品中加介质。还有转基因食品和辐射食品等等。这些新技术都会给食品的安全带来极大地破坏。使食品的质量受到威胁。
另外,就是食品标识的混乱使用,食品标识对食品质量有很大的影响,两者不可分割。食品标示可以表现出不同食品的不同特征以及功能。它是消费者选择食品时的依据。对食品标识的不合理使用主要有以下表现:(1)食品标识的伪造。主要包括了对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质量标准的伪造;(2)没有相关的警示说明;(3)虚夸食品的功能和成分;(4)没有对食品标识进行中文注解。一些进口的商品只标注外文,但是这让国内居民没有办法辨认。食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有直接的影响。所以国家质检总局要发挥其职能,根据相关规定,从食品的源头上就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食品质量的市场准入原则,对食品质量进行强制控制。
食品质量安全的市场准入制度有三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对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二是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三是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在市场准入原则中强制检验单独成为一项制度,可见它在食品的质量检测中的重要作用,它对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对强制检验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点,即食品的发证检验、食品出厂时的检验和对食品进行监督检验。通过这三种检验方式,使食品的质量从生产到出售得到了全程的保护。这种办法使食品的安全质量得到了切实的保证。但是我们注意,产品的质量不能只依靠检验,它主要依靠的是生产。检验只是一种手段,它是根据相关的标准,和指标,通过一些仪器对产品进行检验,判断产品是否符合标准。
一、发证检验
发证检验指的是质量监督部门在对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进行受理时,通过委托检验机构来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查,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审核,对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有很重要的作用。只有企业在检查中合格才能够获得许可证。
而在发证的检验中,一般使用的是抽样检测,因为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有很多,虽然企业的管理、设备等都达到标准,但是也不一定生产出质量过关的产品。所以通过抽样检验的方法,能够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更好地确认。
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主要指的是根据《产品质量法》,企业一定要履行的法律义务,就是企业在进行生产时必须要保证其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规定。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有一点“食品在出厂的时候一定要进行检验,没有接受检验或者是不合标准的产品不能出厂。”,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出厂检查是不可或缺的,必须得到落实。而我国采取的出厂检验主要有两种方式,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介绍。
1.自行出厂检验,这种检验方法就是那些已经得到了生产许可的并且拥有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己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但是其检验能力一定要获得相关部门的确认,并且监督部门要对其产品进行定期的检查。
2.委托出厂检验,主要针对一些有生产许可证却没有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使用。这些企业通过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委托出厂检验是我国强制实行的检验方式,其弊端就是有一定的风险性,针对这些弊端,笔者建议企业自检。
出厂检验的项目依据执行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
就委托出厂检验笔者有如下看法,为什么委托出厂检验说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究其根源,委托出厂检验检验的时效和频次要求较低。其一,根据企业生产检验流程,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而且检验的结果要在每批产品出厂前得到确认并备案,只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才能出厂。因委托出厂检验对出厂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有些批次的产品未进行出厂检验,或一些批次产品的质量有不确定性。如果该批产品因质量的不确定性直接进入消费市场,食品质量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其二,检验时间长短。出厂检验是根据每个批次进行的,产品出厂前必须通过检验确认产品是否合格,才能出厂,进入产品流通市场。因此检验的时间很重要。委托出厂检验时间过长,产品出厂时间延误,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就会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人为缩短检验时间或检验结果未确定情况下,企业以其替代合格产品出厂销售,不合格产品就会流入消费市场。
我认为,要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中要严格把关,生产企业没有出厂检验能力的不应发放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能力作为生产许可的一项硬指标来执行。
三、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也是一种政府行为,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因其属于强制性检验,这就要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者不得拒绝检查。
监督检验分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等多种形式,技术监督部门通常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依据相关检验标准,通过监督检验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得出检验结论。
通过上述三种形式对企业出厂前产品实施强制检验,进而从生产加工源头上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在这三种形式的强制检验中,出厂检验对于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就会直接进入消费市场。按照产品标准,企业生产加工的每一批食品都必须进行出厂检验,这种检验是强制性的。依据法律法规,食品出厂必须经过出厂前检验,经检验合格的食品才允许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如果不进行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就会流入市场,从源头上就无法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因此,出厂检验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预防性检验,是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的可靠保证。
监督检验是一种不经常性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的检验,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在一定的时限内,对一种或几种产品进行检验。如果通过监督检验发现食品质量存在问题时,或许已有一些数量的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因此,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出厂检验的监督和验证,可有效促使生产加工企业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严把食品质量关,加强食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企业和监督管理部门为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必须开展的检验。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百姓的健康安全,强制检验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必须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鼓励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授权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二条审查组或者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第三十条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QS为英文QualitySafety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企业序号。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QS************
获证企业序号
产品类别编号
受理机关编号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四条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及包装。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五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比对。
第三十六条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方可承担食品法定检验和委托检验任务。
第三十七条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
第三十八条承担食品检验和抽样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
第五章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Safety缩写“QS”表示。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以下简称“QS标志”)的式样(见附件)。
第四十二条企业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出厂食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加印(贴)QS标志。
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四十三条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四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并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检查所出售的食品是否具有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四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其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添加剂及包装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其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第四十七条使用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进行食品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质量安全检验证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新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验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追究相关检验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该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应当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为终局结论。
第七章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五十条从事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并从事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或者熟悉并从事过食品生产或者检验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关专业的检验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食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对从事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审查的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审查人员、检验人员需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审查或者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订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人员,统一组织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二)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而继续生产的;
(四)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
(五)销售无证产品的。
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而继续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的;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指标连续2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和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取消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格。
第六十五条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资格。
【关键词】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加强管理
近年来,在我国发生食品中毒的现象不断见诸报端,引发了群众对于当前食品检验检的广泛关注。而作为食品质量检验的权威性机构,国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所建立的检验体系以及其检验水平是确保市场上流通的食品质量的关键,这也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的。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国务院分别下达了多个文件,来规范食品市场,督促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加快建设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以确保食品的健康与安全。本文中,笔者结合自身工作体会,就目前我国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现状进行探讨,指出了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重要性。
1.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通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现已建立了以质检、农业、卫生、商务、粮食、科技、轻工、商业、进出口等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具有以国有资产为主、投资主体多元化、成分复杂的特点。然而尽管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但由于当前化学工业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也层出不穷,现有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远远不能满足食品检验需求。现有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大概有以下几点:
1.1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不完善
在当前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中,对食品所采取的检测方法方法不科学合理是所有问题中最严重的。按照正规的检验体系工作流程,食品应当从农田生产到加工再到销售食用,都必须要全程监管。但实际上,由于食品安全监测的力量有限,体系制度的不健全,使得食品检验检测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做到系统化,使得一些有害食品仍然流入销售市场。除此之外,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我检测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质量的把关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但很多食品企业并没有成立相应的检验体系,食品出厂质量很难得到控制。
1.2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尚未建立
影响我国食品检验检水平提升的另一关键因素是没有建立健全的监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有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并不具备检验资质,或者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的制度建立与管理存在不公平,都会对食品检验所得结果的权威性造成很大影响。而相关部门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建立没有严格的审查程序,使得机构进入市场的门槛较低,造成了食品检验机构竞争之间的不公平。
2.完善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
2.1形成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网络
2.1.1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点是推进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机构的改革。各级行政执法检验检测体系要以保障食品安全为核心,与本部门监管职责相结合,满足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监管和行政执法需要,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检验检测机构按依法授权的职能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每个环节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减少重复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2.1.2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要在健全检验检测网络,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能力等方面狠下工夫,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面向社会、资源共享的、覆盖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监控、市场准入三大环节,执法监督检验、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生产经销企业连结紧密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通过严格资质审核,建立和完善食品检验检测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制度,推动检测机构诚信机制建设,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检验市场。加快食品检验检测标准体系建设步伐,加大重点检测项目的攻关力度,不断提高我国检验检测能力。
2.1.3建立健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各省(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充分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各监管执法部门切实将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作为加强食品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1.4培育开放的食品检验检测市场。要根据”政府引导、多方兴办、市场运作、鼓励竞争、推进联合”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食品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逐步引进外资建设食品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形成。除法律明文规定隶属政府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外,政府各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性检验检测机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都应当向中介组织方向发展,为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检测服务。鼓励中介检验检测机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取得相应资质,承担政府行政部门委托的执法性检验检测工作。
2.2形成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行为监管机制
2.2.1统一资质评价制度。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核,统一全国的食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人员上岗资格注册条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质认定,明确准入条件、法则等,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再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产性质、部门隶属关系等作为检验检测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
2.2.2各级政府切实负起督导责任。各省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资质和行为进行监管。
2.3实现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的共享,避免不必要重复检测
2.3.1进一步落实“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精神,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减少各部门间及部门内部的不必要的重复检测。
2.3.2在全国食品检验检测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资质再确认,建立资源和信息共享平台,并以一定方式公布各类检测机构的基本信息和检测能力,供各部门和社会选择和利用。
2.3.3国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定期更新国家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数据库,确保其时效性。对于经查证有行为不公正、出具虚假报告以及不再具备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及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2.3.4建立监督计划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避免不必要重复检测。应在国家各有关部门内和部门之间通报信息,必要时协调行动。各部门(行业)监督检查的结果应相互通报和沟通。
[关键词]食品质量检验;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S20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8-0142-01
1食品质量检验存在的问题
1.1食品质量检验体系有待完善
针对食物品质检查作业,现在很多政府机构具有这项权利,包含工商所、农业管理局、食品药品管理局、环保等机构,这些机构所拥有的岗位多,职务繁琐,所以对食物进行检查时没有划分清楚职责,很有可能就会存在检验不严格、漏检等情况,还有针对食物检查机制依旧在开始阶段,还没有健全的体系性的检查程序,有关检查机构没办法发挥自己的职权。
1.2生产企业的现状使食品质量检验的难度增加
国内的食物制造单位存在很长的制造链以及销售链,在制造一种食物时所需的材料很多有可能由很多地方购进,这种情况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品质检查的难度,在察觉到问题时,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够清楚存在问题的部分在哪里。还有,国内的食物制造单位的规模大多还是中小规模,中小规模制造单位的数量很多,制造情况一般来讲很差,客观上来讲,这也是食物存在品质问题的根本。
1.3检验人员存在问题
检查工作者在食物品质检查程序中有着重要的用途,但是现在食物类型以及数量每年都有所增长,第一在检查工作者的人数上,就不占优势,一般没办法对流入市场的每一种食物进行详细的品质检验。第二,检查工作者的素质上,也存在缺点,很多检查工作者长久的在一个稳固的岗位中作业,针对新的规范以及章程熟悉知道的很少,自身的素质也没有提高,检查速度以及效率低下,跟不上现在的工作脚步。第三,对食物检查的程序中,很多要对现场开展检查,有的检验工作者因为熟悉或者其他不良的作风,违反了自己的职业道德。
现在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食物品质检查也是借助科技发展的一项工作,很多食物品质检查机构在检查措施水准部分具有两方面的不足:一方面还有很多食物检查机构依旧在使用以前的检查方式,没有实时改变自己使用的措施,就像很多的快速检查方式没有得到普及,还是依旧在使用以往的解析方式,无法确保检查速度;另一方面现在使用的很多新式食品添加剂没有检查方式,就无法开展检查工作,例如在检查辣椒相关商品时,很多机构依旧是查看是否存在苏丹红,但是现在食物都已经普遍运用罗苏丹B开展增色,还没有新式添加剂的检查方法。
1.5政府监管和处罚的力度不足
在掌控食物品质的程序中,政府机构在各个步骤的监督具有很多不足,很多食物添加剂的制造以及买卖都没有进行控制,并且有的区域政府为了自己的利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导致食物品质的检查没办法真正的开展。还有在处罚中,一般都是罚款以及没收制造工具,对制造单位没有一定程度上的撼动,没有从本质上转变单位的现实状况,在经过处理之后依旧继续进行生产制造。
2加强食品质量检验的对策
2.1完善食品质量检验体系
在进行具体的食品质量检验工作之前,首先要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检验体系,以此作为质量检验工作开展的基础和技术保障。在完善的食品质量检验体系中,要加强现有的食品质量检验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责任,消除食品检验中的漏检现象,并且建立联合检验的制度,使各食品质量检验部门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2.2实施重点监控的措施
首先是重点产品,对国家提出的重点产品和目前社会中关注的产品进行重点监控。其次是重点企业,将中小企业作为食品质量检验的重点,以提高这些企业的生产条件,提高食品的质量。最后是重点环节,在食品加工的各环节中,要将原材料和添加剂的流通作为重点进行监控,在发现问题后及时中断流通环节,防止问题的进一步扩大,并且及时将源头进行清除。
2.3提升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
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关系着食品质量检验时间的效率和结果的准确性,所以要进一步提升检验人的综合素质,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要进一步提高个人的业务素质,加强检验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技术操作水平。其次要进一步提高个人的道德素质,提高检验工作的独立性,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最后要加强各部门检验人员之间的交流,彼此沟通在检验工作中的心得,在提升个人素质的同时做好工作之间的协调关系。
2.4提升检验的技术水平
在当前各行业技术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检验的技术水平也要与时俱进,要不断加强对检验技术的创新,引入当前社会中的先进技术,以提高检验的效率和准确性。另外还要深入对食品质量的新问题进行研究,扫除检验中的空白,例如对新型食品添加剂的研究,以进一步完善原有的监测方法,使食品质量检验更具有权威性。
2.5加大政府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首先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食品生产企业的开业期间进行严格审查,而且在企业的日常生产期间,也要定期进行检查,从生产源头上控制食品质量。其次在食品的原材料采购、加工、流通和销售各环节加强监管,使整个流程中的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得以清除。最后要加大处罚的力度,避开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对于违法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销售企业,要对企业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罚,使其放弃再次进行违法行为的思想。
结束语
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一直是政府和国民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已形成四级检测体系,食品质量检测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且在立法上也对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明确的刑罚标准,但是问题仍然存在,这就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还给国民一个安全、干净的饮食环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