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机制;构建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1-0115-05
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进一步从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加快向城镇集聚,农村留守儿童的规模在不断增加。根据“六普”样本数据推算,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人,占农村儿童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88%,与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五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约242万,总体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还呈现出分布广、困难多等明显特征。从总量上看,四川、河南、安徽、广东、湖南5省农村留守儿童占全国总量的43.64%;从留守儿童占农村儿童比例来看,重庆、四川、安徽、江苏、江西和湖南的比例已超过50%,湖北、广西、广东、贵州的比例超过40%。由于机制保障不健全、社会化支持不足、教育资源单一等问题,这一数量庞大的特殊群体仍面临着亲情缺失、安全缺保、生活缺助、学业缺察、心理缺慰等一系列困难,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仍未得到全方位的保障。
近十年来,对留守儿童的相关研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政策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一方面,在实践行动领域,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维护留守儿童权益构成了我国各级政府公共政策及其行动领域的重要内容,各地留守儿童关爱体制机制已初步建立并不断得到完善。另一方面,在理论研究领域,留守儿童所引起的教育、社会化、人力资源等系列问题在进入2004年以后,真正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并成为我国公共政策研究的热点之一。这些研究从多学科的角度,对留守儿童的身份根源、生存状况、教育监护、心理情感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对策措施。但从整体上看,已有政策实践和理论研究对留守儿童的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尤其用减量化的思路,以网络化、立体式的研究范式,对新形势下构建留守儿童关爱机制展开系统研究的成果仍较缺乏,目前类似的相关研究是散落于有关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和社会化等研究中,或仅在政府公共政策的行动领域中得到某些实证。因此,本文将以构建关爱留守儿童的网格化网络、组织队伍、机制平台、行动计划和乡土资源基地为着力点,进一步研究健全和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机制的新路径。
一、进一步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制的重要意义
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课题。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全社会关注的特殊儿童群体之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制,不仅是补齐教育民生短板,顺应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新期待,建设美丽中国,促进社会进步和谐的重大议题,也是大力破解教育问题,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实现我国教育的均衡化、优质化发展,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战略手段。
二是改进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现实需要。根据留守儿童在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知识学习、行为习惯养成、心理发展状况等方面的独特规律,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管理,改善留守儿童生存处境,提升留守儿童福利水平,提高留守儿童整体素质,促进留守儿童健康、全面发展,是当前我国改进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是建设教育强国,提高未来建设者素质的客观要求。教育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作用,对提高劳动者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发展科学技术、培养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加强留守儿童工作,改善留守儿童教育状况,巩固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让广大留守儿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仅关系到我国深化教育改革、实现教育跨越式发展、完成从人口大国向人才强国转变的战略部署,而且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作为未来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他们的自身素质直接关系到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建设进程,直接关系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是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特殊考量。留守儿童问题是涉及儿童生存发展的重大民生问题,更是关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大社会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以创新农村留守儿童服务管理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新方法为着力点,以解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成长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推进留守儿童服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为促进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中国做出积极努力。
二、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化支持不足
家庭、学校和社会是促进少年儿童社会化的三大重要机制。但由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个环节仍存在一定缺陷与盲区,尤其在留守儿童的社会化过程中,担当“社会化他人”最重要角色的父母和教师不同程度的缺位,再加上农村基层组织功能弱化、社会组织支持缺乏规范性、持续性等原因,导致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化机能单一、社会化资源严重不足,并由此产生了失范和越轨等一系列“留守综合症”,亟需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建立由基层政府、学校、社区、家庭、邻里和社会组织等构成的多方位的社会支持体制。
(二)权益保障不健全
一是受监护权缺失。全国妇联有关调查报告显示,2010年46.74%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都外出,农村留守儿童主要以隔代监护(与祖父母居住)为主,占32.67%;亲戚监护或其他人监护约占10.7%;尤其引起注意的是,独自居住的留守儿童高达205.7万,占到3.37%。因临时监护人由于自身缺陷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多数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据统计,所有隔代照顾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平均年龄为59.2岁,受教育程度很低,小学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二是教育权益保障不均等。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6—11岁和12—14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在校比例分别为96.49%和96.07%,表明他们绝大部分正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农村留守学龄儿童义务教育总体状况良好,但部分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状况相对较差。三是生命健康权仍未实现全面保障。比如,受欠发达、后发展基本区情的制约,广西农村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仍较低下,卫生知识普及不到位,导致留守儿童在保健预防、体格检查和健康教育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四是帮困救助机制尚未健全。由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和救助水平仍不高,仍无法真正满足困难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有尊严地生活和平等参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困难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帮扶与救助的长效机制急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教育资源平台单一化
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地区的普遍问题。在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下,不少农村学校仅满足于提供一些简单刻板、停留于书本上的教育;再加上由于长期以来乡村社区教育的缺位,开发利用特色乡土文化等乡土资源对留守儿童进行教育引导的工作仍有待进一步深化,尚未真正形成充分保障和满足留守儿童成长与发展需要的有效综合平台。农村留守儿童担当着未来我国农村建设主力军的重任,但受现有教育资源和平台的局囿,不少留守儿童不仅存在学业成绩不佳、教育基础不扎实、社会适应能力不强等弱点,而且缺乏对自己家乡的根本热爱与了解,更谈不上成为优秀乡土文化的传承与守护者。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体制的若干对策建议
随着新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机制,必须坚持“儿童为本、政府主导、学校主体、家庭主线、社会参与”的基本路径,把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纳入我国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总体规划,纳入各地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部署,最大限度地解决好留守儿童在文化教育、家庭生活、心理健康、社会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创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的体制模式和路径方法,才能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总体满足留守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为此,笔者提出了“五个三”的建设路径,并以此为着力点,努力构建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学有所教,情有所依,安有所护,困有所助”的关爱体制。
(一)以“学校—家庭—社区”为依托,构筑关爱留守儿童的网格化网络
一是健全学校关爱、保护网络。充分发挥学校制度化资源优势,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力量配备,努力为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和监护条件。根据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爱好特长、性格特点,因材施教,积极拓展教育领域,激发留守儿童的学习兴趣,培养留守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关注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增设心理课程,开展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构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平台,提高留守儿童心理素质。创新留守儿童帮扶互助机制,推进城乡学校共建、师生结对,根据“地域相邻”原则组织留守儿童成立自助合作小组,加强对留守儿童同辈群体文化走向的引导,推动留守儿童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自我调节能力的养成。二是完善家庭监护网络。建立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责任监督制度,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妥善安排好子女的学习与生活,切实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建立留守儿童监护人与学校定期联系的制度,加强学校和家庭在留守儿童健康教育上的协同合作。在留守儿童较集中的中西部地区进行试点,建立一批农村留守少年儿童示范家长学校,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引导、支持外出务工的家长和监护人承担好教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提升科学教养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社区管护网络。把留守儿童社区管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农村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之中,建立村(居)留守儿童教育和管护体系,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村(居)依托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农家书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场所,建设“幸福家园”留守儿童活动中心,采取“政府投入一点、部门投入一点、社会捐赠一点”的方式探索建立“以奖代补”制度,配置亲情电话、视频聊天设备,添置少儿图书、体育活动器材等设施,引导留守儿童尤其是寒暑假空白期进入留守儿童活动中心,解决留守儿童周末无人关爱、自由活动危险、安全无保障等问题。探索社区留守家庭和留守儿童互助新形式,依托“诚信计生”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平台,以邻里关照互助为重点,制定邻里关照互助公约和邻里关照互助承诺书,开展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活动,增进邻里感情,有效解决农村留守家庭的生产生活难题。
(二)以“教师专职队伍—部门专业队伍—社会志愿者队伍”为主力,壮大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队伍力量
一是加强关爱留守儿童的教师专职队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教师责任,开展丰富多彩的师德师风主题实践活动,引导教师自觉增强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依托“国培计划”平台,重点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强化教师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水平。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给机制,争取更大力度实施“特岗计划”,满足农村学校对音美体等专任教师的基本需求,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及时总结并提炼学校教师担任留守儿童“家长”的实践经验,积极推广重庆、广西等地典型经验,鼓励更多优秀教师成为寄宿留守生的“家长”。同时,加强教师与家庭、社区的衔接,做好非寄宿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强化关爱留守儿童的部门专业队伍。强化对教育、财政、劳动、农业、妇联、团委、关工委、计生、司法、卫生、文化、民政、农业、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专业人员在为留守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以民政、妇联、团委、关工委为主体,建立保障农村贫困留守儿童获得应有的社会扶助网络;以政法、公安、工商部门为主体,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和保护,建立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环境净化与安保网络;以卫生、计生部门为主体,有针对性地开展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专题培训,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医疗卫生保健网络,逐步完善留守儿童部门联动管理服务制度。三是壮大关爱留守儿童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关爱留守儿童的各种帮扶活动。组织“爱心妈妈”、“知心姐姐(哥哥)”和大学生志愿者等爱心人士与留守儿童结对子,定期为留守儿童进行学习辅导、生活帮助和心理抚慰。组织志愿者进入乡村少年宫,聘请“五老”人员、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生、担任留守儿童辅导员、管理员,定期为留守儿童举办革命传统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安全和法律教育讲座。继续鼓励和支持企业爱心捐赠,争取加大友成常青义教等非政府组织的援助力度。依靠网络力量,以“微公益”等新模式创新留守儿童的社会关爱平台,探索推进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平民化、常态化的新机制、新途径。
(三)以“动态监测机制—帮困救助机制—权益保护机制”为基石,完善关爱留守儿童的机制建设
一是健全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机制。整合学校、计生部门、基层社区(村区)等力量,开展全国留守儿童摸底调查,建立留守儿童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定期对留守儿童进行调查和登记,建立留守儿童专门档案,全面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状况、学习状况、生活状况以及监护人状况,及时了解留守儿童的规模和结构变化趋势,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状况及需求,逐步实现全国留守儿童动态监测信息的共建共享,为全国留守儿童工作提供信息基础。二是健全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制。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妇联组织,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维权中心,开通农村留守儿童维权热线电话。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就学状况动态监测机制,加大义务教育执法检查力度,消除农村留守儿童辍学现象。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留守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强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留守儿童和监护人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探索建立农村中小学校园安保队、校园民警、保卫干部、保安人员、护校队“五位一体”的校园安全新型警务体系。综合整治校园周边环境,集中力量对校园周边网吧、游戏室、营业性音像场所、零食摊点进行整顿和监管。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违法留守儿童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长的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100%给予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建立留守儿童帮困救助机制。完善农村社会福利救助制度,对困难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给予重点关注、重点帮扶,确保特殊困难留守儿童获得应有的社会救助。建立长效帮扶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投入,发动社会捐赠,主要用于帮助因家贫而辍学,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而无能力治疗的困难留守儿童,切实改善特殊困难留守儿童的生存环境。充分发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的平台作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的社会援助制度,鼓励社会专业机构和志愿者,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心理援助,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形成优良的心理品质。
(四)以“寄宿制学校建设计划—营养健康促进计划—阳光成长计划”为抓手,实施关爱留守儿童的行动计划
一是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实施,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进一步完善寄宿制学校教室、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备、厕所、洗澡房等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服务、保安人员。创新完善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模式,重点规范和加强寄宿留守儿童的各项管理,坚持对留守儿童在安全上优先监管,在学习上优先辅导,在生活上优先照顾,在活动上优先安排,充分发挥寄宿制学校为留守儿童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发展个性特长和进行生活习惯养成教育的功能。加快自治区级留守儿童示范学校创建工作。二是深化留守儿童营养健康促进计划。按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强留守儿童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治疗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定期组织留守儿童进行体检,建立留守儿童个人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在全面实施鸡蛋工程的基础上,稳步实施农村中小学“营养改善计划”,加快完善“春苗营养厨房”等企业资助平台,加强中小学食堂建设,突破“厨房”瓶颈,快速提升学校均衡营养供餐的硬件设备和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学生伙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三是实施留守儿童阳光成长计划。以“好好学习、报效祖国”为主线,在留守儿童中深入开展“快乐、感恩、励志”主题活动,通过倡议书、榜样故事、经典诵读、主题班会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引导农村留守少年儿童树立“自立、自强、自信、自尊”的意识。加强留守儿童挫折教育和磨砺教育,培养留守儿童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社会适应性。定期在全国开展“优秀留守儿童”评选活动,集中展示优秀留守儿童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
(五)以“劳动技能实践基地—民俗文化传承基地—红色革命教育基地”为平台,打造关爱留守儿童的乡土资源基地
一是建设红色革命教育基地。依托中西部革命老区丰富的红色教育资源,组织留守儿童开展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思想品德教育,深入探索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新途径新方法,打响“红色文化·红色教育·红色接班人”组合牌,打造“与历史牵手、与先烈同行”的“红色教育名片”,建成留守儿童接受革命传统洗礼、寻求精神源泉、培育民族精神、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红色革命教育基地。二是建设民俗文化传承基地。结合各地农村文化特点,进一步总结和推广广西等省区围绕本土优秀民俗文化举办假期兴趣班、大力弘扬优秀民族民俗文化的经验模式,借助乡村少年宫的资源优势,引入企业、民间团体等社会力量,创办一批“民俗文化假日学校”,利用寒暑假为中小学生尤其是留守儿童传授本地喜闻乐见的优秀民间艺术,在统筹解决留守儿童假期无人照看问题的基础上,丰富其假期生活,为提高留守儿童人文素养、传承民俗文化做出有益探索。三是建设劳动技能实践基地。坚持“立足现实、贴近学生、体现综合、务求实效”的原则,对在校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尤其在留守儿童比较集中的农村寄宿制学校要注重引导和培养孩子的乡土情结,酌情建立学农实习培训基地,可通过校内培训基地和校外培训基地等多个平台,针对低年级学生开展种花、种草、日常生活自理常识等培训,针对高年级学生则结合当地农业支柱产业特色进行系统培训,让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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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弱势儿童研究述评
在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现代化及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我国农村儿童福利体制发生重大转型,新的儿童福利时代已经来临。面前,农村弱势儿童社会福利领域的研究成果日渐丰富,对此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有利于我国农村弱势儿童社会福利体系的构建和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儿童福利的定义
《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将儿童福利界定为: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均称为儿童福利。美国儿童福利联盟(CWLA)认为儿童福利是社会福利别以儿童为对象,提供在家庭中或其他社会机构所无法满足需求的一种服务[1]。
中国学者的研究中,一般将儿童福利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儿童福利是由国家或社会为立法范围内的所有儿童普遍提供的旨在保证正常生活和尽可能全而健康发展的资金与服务的社会政策和社会事业,从内涵来讲它具有普遍性、发展性、社会性[2]。狭义儿童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各种支持、保护和补偿,所谓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是指儿童的生理、心理和发展需要不能在家庭中得到恰当的或充分满足的儿童;自身的发展、情感或行为需要超过了在家庭环境中能够满足的程度或不适宜继续在家庭中生活的儿童;由于各种原因失去家庭依托的儿童[3]。在儿童福利的具体工作实践和研究中,传统上一直是狭义的儿童福利,而由狭义向广义转向成为新的趋势。
(二)农村弱势儿童的界定
夏学銮在儿童发展国际论坛上提出,弱势儿童分为身体弱势儿童即残疾儿童、心理弱势儿童即智障儿童、社会弱势儿童即遗弃儿童与孤独儿童和暴露在危险处境下的弱势儿童即压力儿童四大类别五种类型。李迎生认为弱势儿童是相对于正常儿童而言的,主要是指那些由于社会、家庭及个人的原因,其基本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维护,因而其生存和发展遭遇障碍,需要借助外在力量支持和帮助的儿童。与一般儿童或正常儿童相比较而言的,主要包括残疾儿童、失依儿童、贫困儿童等等[4]。陈家斌认为弱势儿童主要是指由于某些社会或经济、政治、文化、地理位置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不能平等享有受教育权或优质教育资源的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随着社会急剧转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出现了包括贫困儿童(含农村和城市)、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女童、孤残儿童等在内众多的弱势儿童群体[5]。冉云芳认为农村
弱势儿童群体的家庭类型大致可分为父母双亡型、单亲家庭型、重组家庭型、父母残疾多病型和自身残疾型[6]。应该说,此问题在具体工作实践和研究中还有很大争论,亦有相关部门使用“困境儿童”的概念,即暂时或永久性脱离正常家庭环境的儿童,以及生理、精神方面存在缺陷或遭遇严重问题的儿童[7]。
二、农村弱势儿童福利研究的热点领域
成海军认为现代社会的变迁,导致了当前社会问题性质和类型的结构性变迁,特别是家庭问题的增多直接导致了儿童福利问题的增多,他列举了单亲家庭、贫困儿童、流动人口、家庭暴力、弃婴、流浪儿童、残疾儿童等涉及到儿童福利方面的问题[8]。张时飞分析了贫困儿童的现状:低收入儿童规模最大,低保儿童外延次之,随着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低保儿童与孤儿、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重叠部分会日益扩大[9]。杨生勇、徐晓军在对农村孤儿的形成原因、生活状况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认为在社会转型期我们要树立现代社会全面帮助孤儿的理念,在社会福利思想指导下通过政策调整及制度建设把农村孤儿作为具有特殊需求的独特群体,引入现代社会工作理念及方法,建立起“政府出资、社会支持、家族抚养、社区关爱”的由政府、社区、家族、社会共担责任的现代农村孤儿帮助模式,提供包括生活、教育、心理在内的综合帮助和全面支持[10]。尚晓援从社会权利的角度对中国农村孤儿保护体制进行考察,提出中国的儿童保护制度迫切需要根本性的转变,即从基于亲权保护原则的制度向基于公民社会权利制度的转变,以便对所有的儿童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护[11]。谭深对2002年到2010年国内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研究进行了梳理,提出目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研究已从关注全景描述转向细化研究,从问题及比较视角转向心理学及结构资源视角,家庭模式、教育、社会支持、赋权研究成为新的研究焦点[12]。刘斌志对近年来我国艾滋孤儿研究进行了回顾与展望,他认为随着艾滋孤儿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相关的研究也日渐丰富起来,并集中于艾滋孤儿的基本特征、生存状况、社会支持、具体需求、现有服务体系以及未来救助对策等六个主要的研究领域[13]。综合来看,现阶段我国农村弱势儿童研究的焦点群体主要包括孤儿、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留守儿童等,但是有关大病儿童、残疾儿童群体的研究尚不多见。
三、农村弱势儿童的福利需求及福利服务方式
(一)农村弱势儿童的福利需求
儿童社会福利需求是建立在儿童权利观念上的,是将儿童作为一个能动的主体,对其发展本质的认识和判断。评价一个国家的儿童福利政策和运行机构及机制的优劣,重要的标志在于是否能涵盖儿童的全面需求。陆士祯认为随着世界儿童权益观念的发展和改革开放后社会自身建设和发展,随着儿童权益意识的不断普及,儿童个体的需求不断深入和多样化,儿童社会福利的专业化需求日益突出[14]。台湾学者曾华源将儿童福利需求分为获的基本生活照顾、获得健康照顾、获得良好的家庭生活照顾、满足学习的需求、满足休闲和娱乐的需求、拥有社会生活能力的需求、获得良好心理发展的需求、免于被剥夺伤害的需求[15]。景天魁认为儿童福利需求一般包括基本生活照顾、健康、受特殊保护、教育、文化娱乐等方面[16]。对于特殊困难儿童的福利需求论证,涉及到需求的内容、需求的优先次序及需求的界定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了解特殊困难儿童这一社会现象的关键变量,它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研究和比较后,才能予以说明、解释及验证[17]。
(二)农村弱势儿童福利的服务方式
目前,我国农村弱势儿童福利服务层次和水平还非常低,仍然以家庭服务为主。李宝库指出我国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能应该按照社会发展的需要发生一定的变化,主要是由直接向孤儿,弃婴提供生活照料变为对家庭寄养的监督,对寄养家长的培训,对社区中有残疾儿童的家庭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工作[18]。吴鲁平通过调查认为,家庭寄养给被寄养儿童带来了可喜的变化,如生理状况得到康复、心理健康水平得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得到加强等[19]。徐月宾在广义的儿童福利概念的基础上对儿童福利服务的内容做了分类,认为儿童福利服务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预防,其目的是尽可能地避免在家庭中出现儿童虐待或忽视的现象,保证儿童能够得到恰当的家庭照料。其二是保护,起其目的是保护儿童免受父母或者其他人的虐待和忽视;其三是补偿,即当儿童因为各种原因失去家庭依托或者通过儿童保护组织的法律服务将儿童从原来的家庭中分离出来后,为儿童提供照料或安排[20]。
四、农村弱势儿童的福利政策体系
儿童福利法律体系的建立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福利水平的成熟程度,也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总体水平,就我国儿童福利来说,需要通过一部总法,明确儿童社会福利的基本思想和准则,并通过一些具体法,规范儿童福利法执行细则[21]。仇雨林认为从政策层面上看,我国儿童福利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即从最高立法机关确立的法律,到国务院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法规,再到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通过的国际公约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我国国家行动纲要,以及政府部门的具体行动方案,内容涉及儿童的抚养、教育、医疗、保护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儿童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但儿童福利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分散,缺少统一规范,而且实际的、可操作的内容不足,政策的适应性不强;儿童福利政策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不顺,多头治理,缺乏协调、整合机制和问责机制从;现行儿童福利政策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宗教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力量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针对孤残流浪等困境儿童的福利和保障政策偏少,且层次较低[21]。刘继同认为在经济市场化和福利社会化处境下,我国应采取发展取向的参与型儿童福利模式,即以所有儿童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国家、社会和儿童的广泛社会参与为发展儿童福利基本途径的儿童福利模式[22]。他系统分析1949年以来中国儿童福利立法与政策框架设计的主要问题与基本特征,指明最主要的问题是儿童福利法律框架、政策框架设计与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之间相互分隔,提出构建中国特色儿童福利法律与政策框架设计若干基本思路[23]。
五、农村弱势儿童研究的新取向:社会保护
20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大的国际组织和学者倾向于使用“社会保护”这个概念。尚晓援认为社会保护这个概念最早由KarlPolanyi提出来,用以概括各种形式的国家干预政策,这些政策旨在保护个人免受市场不测造成的种种后果的伤害。它的内涵包括“福利国家”和“社会政策”两个概念所包括的内容,又比这两个概念单独使用时为广[24]。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出要构建多层次的儿童社会保护体系,主要包括最低层次的儿童福利即对最困难的和有生存问题的儿童群体提供救助和服务,通过给儿童提供生活救助和养护,保障所有的儿童都能够生存;针对各种风险可能带来的家庭收入减少,设计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安排;更高的社会福利层次是把促进社会平等和为所有的儿童实现发展的潜能作为目标,实施和建立儿童教育、医疗服务和社会公正、参与的社会保护体系,以保证儿童发展拥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备的法律框架,以及友好的经济社会环境[25]。刘继同分析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数量规模与构成状况、社会经济特征,需要救助的比例,保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所需总体经费预算政策与服务,保护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优先领域与政策建议等六个方面描绘其生存与受服务状况,认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生存与服务状况堪忧,迫切需要国家承担责任与社会保护、制定发展规划与行动策略,建立普及性和生活化的儿童福利制度[26]。亦有学者运用社会保护理论对在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救助安置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河南模式”进行解读,提出“河南模式”通过开展社会救助、社会服务和实施就业及家庭政策,初步解决了他们的生活、教育、医疗和发展问题,但是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困境和不足。基于社会保护理论的视角,有效解决“河南模式”困境与不足的路径是实现从一元到多元、从个人到社区、从生存到发展、从需要满足到权利本位的转向,重构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社会保护取向的适度普惠型的社会福利体系[27]。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农村弱势儿童福利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研究成果越来越多元化,从整体上来看研究取向从社会救助到社会保护的转向趋势愈加突出和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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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弃孤儿童;教育权;保护;不利处境;改善
[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弃孤儿童(Abandoned/orphanedchildren)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中,弃儿是被亲生父母遗弃或寻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孤儿是父母因故去世的儿童。他们中的大多数患有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残疾,如智力落后、肢体残疾、听力障碍、躯体疾病等。一些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福利机构收养弃孤儿童中的残疾比例很高,有些儿童福利院甚至超过90%。正是因为很多弃孤儿童有不同程度的残疾,所以经常被称作“孤残儿童”(Disabledorphan)。孤残儿童因为“孤”,他们同任何其他正常孩子一样需要家庭温暖;因为“残”,需要特殊照顾和特殊教育。为了满足孤残儿童的特殊需要,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一方面,尽早回归主流社会,就需要改善其生活环境,帮助他们找回失去的亲情;另一方面,满足其特殊教育和康复的需要,改善残疾给儿童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提高他们社会适应能力,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
因为我国人口基数大,弃孤儿童的相对比例虽然很小,但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值得关注。目前,我国弃孤儿童安置或照料模式呈现多元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照料模式主要有:(1)社区照料;(2)机构照料,包括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民间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如民办非企业);(3)国内外收养;(4)家庭寄养(Fostercare);(5)其他,如SOS村、寄养之家(Fosterhome)。其中,家庭寄养近十年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孤残儿童照料的重要模式之一。
近年,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加快了改革和发展,坚持儿童优先,注重保护儿童的各项权利,以满足儿童发展需要为中心,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和地方发展水平的弃孤儿童照料模式。从保障弃孤儿童的权利的角度来看,我国儿童福利事业领域发展的努力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1)重视儿童的权利保护;(2)鼓励和推广弃孤儿童照料的新模式;(3)积极制定法律和政策规范儿童照料。在国家十一规划中明确提出“完善孤残儿童手术康复、家庭寄养经费投入和艾滋孤儿救助机制”。
二、弃孤儿童的不利处境
我们也注意到,弃孤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因为其特殊性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不利于其发展和融入社会的不利处境。弃孤儿童的不利处境改善离不开教育权利的保护。儿童的不利处境既有绝对意义上的不利处境,如客观条件所致,又有相对意义上的不利处境,往往是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没有享受应有的社会资源,或者社会资源分配时忽视了他们的需要。相对意义上的不利处境更容易被忽视。对弃孤儿童来说,造成绝对不利处境的一些客观条件包括:不良的早期经验、个人残疾、隔离式的机构生活、社会歧视。另一方面,儿童因为一些客观条件造成受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导致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具体而言,弃孤儿童的不利处境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特定生活经验和个人因素造成的不利处境
儿童期的生活经验在一个人的毕生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早期的不良生活经验,如亲子分离、母爱剥夺、生理性挫折、角色混乱、忽视、虐待等,是精神卫生和精神疾病的关键,对人的心理发展产生持久的影响。因遗弃或父母去世,造成儿童过早失去父母的关爱,这对一个儿童来说都是创伤性经历。早期的创伤经历可能会阻碍儿童日后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等健康心理的发展。如果儿童较长时间生活在隔离式机构中,受到的心理损伤不易得到及时恢复。如果能尽快改善生活环境,通过收养进入家庭建立法定的亲子关系,或者通过寄养进入家庭建立替代性的亲子关系,就可能以新的依恋关系弥补心理创伤。当然,儿童的早期心理创伤恢复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支持甚至是专门的治疗。
那些在出生后不久或幼年丧失父母照料的儿童很早就进入福利机构生活。福利机构的照料让弃孤儿童接受“养、治、教”,但早期的隔离式机构生活也可能使儿童缺乏与普通同伴交往的机会,不利于弃孤儿童的社会化,以致青少年和成年以后在融入主流社会生活的进程中遇到困难。
此外,个人的残疾或发育延迟给儿童的健康成长造成极大的不利。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健康的、活泼的、聪明的,但总是有一些孩子可能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出现残疾或发育延迟状况,产生特殊教育需要。由于弃孤儿童的家族史、出生史等资料的欠缺,导致其特殊需要难以被早期发现和诊断,以至早期干预或教育的延迟,错过特殊儿童发展的最佳时期。我国特殊教育资源的分布不均衡,落后地区和农村较发达地区和城市缺乏。残疾的弃孤儿童大部分寄养在农村地区,他们的康复和特殊教育需要可能无法得到满足。许多儿童福利机构注意到这个问题,正在积极创造条件,为弃孤残儿童提供康复和特殊教育。
(二)同一性形成中的问题造成的不利处境
同一性(Identity),也称身份感,是一种关于自己是谁、在社会上应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将来准备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怎样努力成为理想中的人等一系列的感觉。一个人通常要到青春期后才能形成稳定的同一性。同一性反映了人格发展的连续性、成熟性和统合感。Erikson认为自我同一性形成的过程就是人格形成的过程,自我同一性的形成标志着健康人格应具有的自我品质:希望、自我控制与意志、生活指向与目的、能力、忠诚、爱、关心和智慧。同一性包含了儿童期技能、信念和自居作用综合而成的具有一贯性的独特整体,为青少年提供了对过去的连续感和未来的方向感。青少年如果不能顺利形成稳定的同一性,可能产生角色混乱,不了解自己的过去,对未来充满不确定感。
弃孤儿童在形成自我同一性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利因素:(1)他们不了解自己的家庭渊源,无从知道自己的父母是谁,来自哪里;(2)过去的经历和记忆保持不完整。早期的集体生活可能是很多儿童对于自己的童年经历和记忆显得模糊,但其影响有很深远;(3)因为自己的身份而受到歧视。弃孤儿童因为失去父母,可能遭到同伴的歧视和拒绝;(4)机构生活难以让每个儿童对特定照料者形成依恋,实际上机构内的照料者还存在一定的流动性;(5)寄养的短期性或长期性对儿童身份感造成影响。家庭寄养仍然是一种暂时性的替代亲子关系,虽然有助于儿童发展依恋关系和促进社会交往,但寄养时间的不确定性也给儿童的同一性形成造成波动。
(三)社会竞争中的弱势地位造成的不利处境
不利的环境和个人因素可能使弃孤儿童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造成相对的不利处境。这些因素包括:(1)巨大个体差异使不同儿童从机构或家庭照料中的获益存在差异;(2)照料质量、康复和教育程度直接影响儿童的发展程度;(3)家庭寄养作为一种替代性家庭照料模式,不同的寄养家庭给儿童提供的机会存在差异,儿童在寄养家庭的社会化进程也不同;(4)歧视或不公平的教育机会让弃孤儿童的发展受到限制。
三、弃孤儿童的教育权利保护对策
针对弃孤儿童成长中的不利处境,我们期望社会福利为他们提供的照料、治疗和教育等服务,可以改变他们的不利处境,让他们与一般儿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在可预期的未来能回归主流社会,都有机会过上一种正常的家庭生活。为了改善其孤儿童的不利处境,我们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努力。基于教育对儿童发展的积极影响的角度,我们重点讨论如何保护弃孤儿童的教育权利,确保他们都能得到个别化的教育,为他们创造改善不利处境的主观条件。
(一)澄清价值:保障弃孤儿童的教育权利
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的经验,提出“养、治、教”的照料模式,将教育作为儿童福利服务的重要内容。儿童福利机构为弃孤儿童提供的养育、治疗和教育,实际上保障了儿童的生存、保护、教育(发展)的权利。随着时代变迁,儿童福利院收养的弃孤儿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大部分是残疾儿童,这给儿童照料工作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许多儿童需要接受康复和特殊教育。与我国基础教育的其他领域相比,特殊教育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有关的教育资源(包括学校、师资、经费、教育方法等)还不充分,这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弃孤(残)儿童的特殊教育。但是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忽视弃孤(残)儿童的教育权利。事实上,教育与孤残儿童的发展已经得到国内的实际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广泛关注,而且在政府的工作规划中得到体现。
要改善弃孤儿童的不利处境,在生存权和保护权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发展权或教育权的保障尤其重要,当然,弃孤儿童还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我们需要在以下方面,认识到弃孤儿童教育权保护的重要性:(1)弃孤儿童与所有其他儿童一样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2)不仅要认识到他们的教育权,还有享有公平教育的机会;(3)康复和教育要以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为本;(4)弃孤儿童的个别差异巨大,需要因材施教。
(二)调查研究:理解弃孤儿童的教育需求
提供满足弃孤儿童发展需要的教育,首先需要深入调查,了解寄养弃孤残儿童的发展特征和教育需求,制订康复和教育对策。一方面,通过全面调查可以了解孤残儿童教育的现状,为教育行政决策提供依据。国内已经在这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但更深入和全面的调查工作需要尽快展开。另一方面,通过儿童评估,理解孤残儿童的发展特征,确定教育方案。但是,评估弃孤残儿童的康复或特殊教育需要至少面临两个困难:(1)不了解弃孤儿童的家族史和成长史;(2)被遗弃或父母去世给儿童造成的创伤程度、表现、持续时间、预后等方面的评估很困难。
(三)行动策略:提供合适的康复和教育
目前我国福利机构中生活的健康儿童的早期教育、义务教育以及义务后教育状况良好。但是我国福利机构中的健康儿童数量很少,许多儿童在进入福利机构时,已经罹患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残疾严重,甚至严重的躯体疾病,而且多发生在他们生命的早期。因此,在行动策略方面,应该重点关注如何为这些特殊儿童提供合适的合适的康复和教育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弃孤儿童的早期特殊需要,发现、筛选和诊断儿童早期的一些常见障碍或残疾的征候,敏锐地觉察或判断儿童存在的特殊需要,为他们提供及时的早期干预。
其次,就近入学,平等享受所在社区的教育资源。弃孤儿童进入社区的普通或特殊学校接受教育既体现教育的公平性,也为弃孤儿童提供了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
第三,提供替代性的康复和教育措施。针对农村地区的康复和教育资源缺乏的实际情况,北京、上海、乌鲁木齐、昆明、青岛等地的一些儿童福利院在寄养孤残儿童集中的农村社区设立了康复中心,有效地解决了寄养儿童的康复问题。通过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随班就读的方法,在农村地区寄养的孤残儿童入学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此外,根据寄养家庭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孤残儿童就地接受基本的劳动或职业技能训练,可以为其成年后的生活作准备。
(四)公共政策:创设公平的教育机会
国家有关部委曾经联合出台文件,以解决福利院的弃孤(残)儿童就近入学的困难,但效果不佳,最近两年入学率有较大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一直是我国基础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十一五期间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的数量普及和质量提高仍将是重点。弃孤儿童中的残疾儿童的康复和教育不仅令人满意。虽然有政策支持,但教育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是限制孤残儿童入学率低的主要原因。我们曾经做过调查,农村寄养的残疾儿童入学率远低于城市寄养的儿童(城市寄养存在各种限制,发展很慢,规模很小),而且农村的特殊教育资源本身就缺乏。
为弃孤儿童创设公平的教育机会,有必要加强公共政策的研究、制订和实施。在相关的公共政策领域,需要充分考虑:
第一,以科学研究推动政策研究和制定,而政策研究要成为特殊教育研究的组成部分。科学研究在政策制定中的地位科学研究是为了促进人类福利,与社会福利政策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科学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理性的,同时也含有理想成分,而政策制定需要考虑更多的现实可行性。
第二,政策制定要将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我国特殊教育发展虽然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但是特殊教育师资等资源仍然非常缺乏。因此,在政策制定时,要考虑现有资源的合理分配,可能的情况下,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
第三,权衡残疾儿童康复和特殊教育的成本――效益问题。通常,良好的教育成效可能伴随着高成本,因此,弃孤儿童的康复和特殊教育模式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合理地权衡成本――效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