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基于与个体工商户有关的劳动关系之特殊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以字号作为当事人较之以业主作为当事人,更贴近劳动法的原则要求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属性和司法实践规律”并不能清晰解释字号与业主为何分别适用。
源于“工厂立法”的劳动法从传统民法中分立出来,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通说认为它兼容公法与私法二重性,也有学者认为劳动法是特别民法。
广义上讲,雇佣关系包括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社会中最为普遍的两种用人关系。郑尚元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中谈到的“雇佣关系的属性问题与工业事故和职业危害造成的受雇者人身伤害有着紧密的联系,雇佣关系属于法定的劳动关系范畴,与工业事故和职业危害等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就能联系在一起;反之,雇佣关系被排斥于产业关系之外,例如消费雇佣、家庭雇佣,就不可能与工业事故和职业危害联系在一起”,劳动关系属于生产关系范畴,以产业关系划分雇佣关系分类,不失为一种恰当方法,符合我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的雇佣关系分类,且现行法律也分割调整不同的雇佣关系。由此,就发生救济途径和方式不同。
基于不平等而促进平等是劳动法不同于民法的部门法理念。考察劳动力交换关系与民事权利交换关系的区别就会发现,劳动法是道德因素和经济因素交织的,而劳动合同法如阿蒂亚在《合同法概论》断言的:“有两个因素,即道德因素和经济因素或商业因素,对合同法发展的影响要比其余诸因素重要很多。”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没有使用“雇主”和“雇工”概念,而是采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来表述劳动关系的双方。“雇主”概念确实比“用人单位”概念适应性更强,之后也许会使用。但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一般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工”在从属性上是独立的,排除了“雇工”身份从属关系,成为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的接受劳务者为民法上的“雇主”,产业性或经营性雇佣关系包含身份隶属等规模化经营必不可少的因素而成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概念必然涉及到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对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否享有法律主体资格的一种确认。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登记之时产生,至注销之时消灭。
民法中采取的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主体资格相统一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不承认其民事主体。一般民事诉讼中,以民事责任的承担者确定实质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在民法中不是法人、其他组织,字号不是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主体,承担责任的诉讼当事人是自然人即业主。
市场有个主体和客体进入的准入制度。为规范用工行为,国家对人力资源市场实行准入制,劳动法调整的产业关系中随之限定用人单位资格,不是任何民事主体都能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限定了用人单位的范围。《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0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赋予了产业关系中个体工商户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在劳动争议中,因劳动关系的双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字号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经营厂、店等所起的名称。劳动者身份从属不是隶属业主,而是隶属于字号代表的经营厂、店,是该经营厂、店的职工。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这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迥异。
在行政法领域,公民依法登记,持有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了行政法上的人格,与业主是有区别的,他们应当分别为各自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如1989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电话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被处罚的个体工商户不服,依据〈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中认为: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的违章处理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行政法律规定中,将个体工商户视作独立的行政相对人,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劳动法领域,个体工商户是社会责任承担主体。
一、200*年至20xx年××县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可查数据统计,200*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县新增个体工商户*户,占改革开放以来××县*户个体工商户的*%;除注、吊销外,目前5年新增个体工商户存活数为*户,占××县存活个体工商户总数*户的*%。在此次调研过程中,该局通过召开科所座谈会、监管服务对象座谈会和向社会各界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认为影响××县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因素的影响。一是政策利好推动发展。200*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最全面、最系统的政策性文件。同时,市、县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有关的政策措施,××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市非公有制经济中长期规划(20xx—2023)》。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不但是广大个私企业的“强心剂”,而且有力地推动了全民创业就业。200*年,××县当年新增的个体工商户即历史性的达到了*户。此后,更以年均增长率近*%的速度快速发展,20xx年更出现了同比增长*%的最高峰。20xx年9月1日,工商系统停止征收“两费”,该局加大了政策宣传和主体清理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个体经济的发展,当年发展个体工商户5045户,同比增长率达到26.9%,其中:20xx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登记*户,占当年总数的*%,月均发展超过*户。二是优惠措施扶持发展。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主要包括放宽市场准入,减免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三峡库区移民等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费,并对缺少资金的上述群体通过政府小额贴息贷款的方式扶持发展。据统计,近5年来,××县新增的个体工商户中,下岗失业、返乡农民工、库区移民、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七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共计*户,占××县*年新增个体工商户总数的*%。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一是新城建设促进发展。××县是三峡库区最大的移民县,截止20xx年底,××县新县城已建设区域面积达*平方公里,是原老县城的*倍,常住人口达到*万。据统计,目前××县城区商业门市面积达*余万平方米、商品交易市场*个、大型综合卖场(商场、超市)*个,而新城城区目前仅有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8241户,城市的建设速度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还不平衡,约有一半商业门市被闲置,其中:一楼门市闲置率为*%,二楼及以上门市闲置率为70%,但也因此促使××县非核心商圈带门市的租金有所下降,使个体工商户创业之初的经济压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据统计,××县城区5年新增个体工商户*户,占全县总数的*%;城区存活个体工商户*户,占存活个体工商户总数的40%。二是全民创业带动发展。200*年12月23日,××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并从200*年开始,开展“全民创业行动”,打造“创业之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了资金管理、社会保险、创业帮扶、就业培训等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据有关部门统计,200*年至20xx年,××县向6000多户个体工商户提供小额贴息贷款近2亿元,有力地支持了个体经济发展。同时,该局采取减免管理费、登记费等方式,五年时间为个体工商户“减负”*万元,其中:“七类人员”减免*万元,占总数的*%;个管费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以后减免*万元,占总数的9.5%;其余为登记年检费减免。
二、个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程度需要加强。虽然各级党委政府在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上都很高,但在日常工作仍然存在进公司企业调查研究的多,到个体工商户中走访的少;会议文件强调公司企业的多,谈个体工商户的少;扶持公司企业的优惠政策多,指导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少等问题。还有一些部门对个体经济发展工作重视不够,前置审批种类较多、程序繁杂、费用偏高、周期较长,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体制严重影响了个体经济的发展,挫伤了个人创业者的积极性。同时,很多个体业主自身没有从业的自豪感和光荣感,只把生产经营当作谋生聚财的手段,对长远发展缺乏信心,总认为不如在党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稳当。一些群众存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对个体经济较为漠视和较多偏见,就业选择个体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二)融资难题亟待破解。据调查,××县个体工商户,除了政府贴息贷款外,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因信用、效益、担保等因素无法正常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和民间借贷勉强维持,发展投入来源极为有限,一些运行较好、前景不错的业户也难以壮大。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赢利能力差,达不到银行信贷的准入标准,难以获得银行贷款。二是银行贷款办理期限较长,如抵押贷款,从评估到批准贷款,不但程序繁琐,而且评估费用不低,使个体工商户望而却步。三是部分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外来经商的经营者,租赁门市从事经营,未在当地购置房产,无法提供抵押物,也就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四是融资需求与银行放贷存在矛盾,贷款申请有的不通过,有的通过了但达不到期盼值,促使部分个体工商户转向民间借贷。
(三)管理模式仍嫌落后。在走访调研中发现,××县很多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方式落后,决策、管理、监督的三权分离机制不健全,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及财务帐目不齐全,以家庭式、家族式、亲朋友为主体的现象普遍存在,没有将责权利有机结合,从而造成管理观念的错位,重关系轻质量、重义气轻法制、重眼前轻长远、图简单轻规范等现象较多,与建立现代管理制度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当中,经营者管理随意性大,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和约束,往往事倍功半,得不偿失。同时,家族式管理模式既难以吸引人才,也极易造成人才的流失,特别是加工制造、建筑装饰、修理等技术行业的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对个体业主没有归属感,使经营者长期扮演着“培训者”的角色,妨碍了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
(四)发展后劲明显不足。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县个体工商户发展仍然存在规模偏小、层次偏低、竞争力偏弱等问题。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对产业政策、从业方略不了解,现代化管理、市场化运行概念不清晰,忽略从业策划,项目选择没有从产业政策、市场容量、商品周期、比较效益、操作难易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论证,趋于盲目跟风。同时,××县现有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资金、技术、管理要求较低和附加值不高的行业,消费型多、生产型少,资源消耗多、产品附加值少,面向本地的多、敢出去闯的少,抗风险和竞争力较弱,发展后劲严重不足,影响持续稳步发展。还有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缺乏品牌发展意识,在××县*件注册商标中,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注册的商标仅有*件,产品和服务缺乏竞争力,各个行业也没有几个真正叫得响的“招牌”。
三、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法制保障,营造良好氛围。在基层调研时,很多人民群众和个体工商户对《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雇工人数解限、行业准入放宽、流动摊贩登记、免费上门服务、个体户申请贷款等方面的规定非常支持,期盼《条例》能够早日实施。建议总局采取措施推进《条例》的行政立法进程,并尽快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的办法、措施,为个体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也更便于基层在实际工作中去操作。同时,各省(市)工商局也应加快推进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或修订工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明确法制地位,营造良好氛围。
(二)提供深度服务,优化政务环境。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在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求突破,充分发挥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利用掌握的丰富的市场主体信息,围绕市场主体发展、商标品牌建设、行业经营效益等创业者关心的课题加强调研,并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为地方党政领导决策服务,为企业投资兴业服务。要不断深化工商信息网络平台应用,除征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日常监管巡查记录等内容外,还应增加主体日常经营状况的情况,如缴纳税金、商标使用、经营效益等内容,既要丰富工商部门掌握的信息,又要通过定期相关数据为广大创业者选择经营项目提供参考。同时,要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特别是发挥工商部门执法网络覆盖城乡,与广大个体工商户日常接触紧密的优势,加强正面引导和宣传,增强从业人员的自豪感、光荣感。要积极引导个体业主在市场机制的框架内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克服“小富即安”、“小功即满”的思想,改变“跑单帮”、“自己做事自作主”的经营理念,增强个体经济的发展后劲和活力。
1、个体工商户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
2、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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