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0〕1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持续、深入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据统计,一季度,全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109.8万户,排查事故隐患131.9万项,已整改122.2万项,整改率92.6%。其中:排大隐患3592项,已整改2226项,整改率62.0%。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特点
(一)积极做出部署,扎实推进排查治理工作。
国办通知印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扎实做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6号)要求,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包括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在内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铁道、民航、农业、水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煤炭、旅游、质监、电力、国防科工等有关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制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中,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国务院安委会明电印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又立即做出部署,开展以排查治理隐患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二)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冶金制造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集中检查活动。针对安全检查、调研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地区和单位下发整改意见通知,并跟踪监管、督促落实。针对各类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下发通报,要求各地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防范。上海市把世博园区、危险化学品、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重大项目建设工地、危险作业场所、各类废品回收站(点)作为重点检查和治理对象,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河北省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把隐患治理和监督检查执法相结合,在执法检查中查隐患、找问题,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督促存在隐患企业抓好隐患整改,并举一反三查找其他隐患,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向深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工作,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企业进行督查指导,认真做好自治区、市、县、乡镇、村五级45项重大隐患的立项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突出重点时段,确保安全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的监管监察和隐患排查治理,搞好安全防范。及早安排、周密部署“双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停产放假煤矿等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隐患排查治理和复产验收工作;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和各类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检查;制定落实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和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责任制,严防火灾、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天津市加大了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行业(领域),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安徽省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的通知》,组织对煤矿等17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省政府组织了10个督察组,对全省各地、各行业进行了督促检查。贵州省组织了8个调研督导组,对全省各市(州、地)开展调研督导,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节后复产复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格复产验收,防范事故反弹。
(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继续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福建省进一步明确了今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要求所有行业和企业必须认真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建立完善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黑龙江省印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方案》两个文件,修订了《黑龙江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备案督办的重大隐患采取资金补助的方式,加大了隐患治理力度,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湖北省把完善制度、落实制度、规范程序作为切入点,加强《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促进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五)加强信息调度,健全统计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从行业和部门两个方面,自下而上,全面加强信息调度统计,认真汇总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据统计:一季度,有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铁道部等部门以及部分中央企业按时报送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湖北、广西、贵州、陕西、宁夏等12个省(区、市)报送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材料。
二、存在问题
从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总体情况看,今年一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户数少,部分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整改率低。
从统计数据分析,至一季度末,全国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共有109.8万户,比前年“隐患治理年”下降了三分之二,且重大隐患整改率低,全国工矿、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整改率只有62.0%。其中: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道路运输、公路养护施工、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以及尾矿库、水库、学校、商场和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重大隐患整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少数地区和单位隐患治理工作进展缓慢。
部分地区重大隐患整改进展缓慢,个别地区存在很大差距,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到位。一些重大隐患没有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有的地区对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下小企业底数不清,不少小企业没有开展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治理存在死角和漏洞。
(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存在差距。
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不能按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数据和总结材料。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开展安全大检查,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委明电〔2010〕1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安排,迅速行动,组织、督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着力消除死角、盲区,大力做好事前防范工作,把排查治理隐患作为事前预防的重要抓手之一,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使应该排查治理的企业全部开展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深入地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制度建设,突出抓好重大隐患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健全制度,完善措施,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切实做到“五落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要加强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监控,把预防为主落到实处。要学习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继续完善分级挂牌督办措施,认真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加快治理进度,加强动态监控监测和预警预报,严防在整治期间发生事故。对于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汛前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要督促各类企业结合治理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及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预防事故能力。要指导企业利用现代监控技术,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为重点,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构建“企业自查自纠自报、专家现场检查诊断、政府实施挂牌督办、部门执法督促整改”的运行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借助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上半年率先在高危行业企业(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实施,下半年逐步在所有行业企业全面展开。年内高危行业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隐患自报率达到100%;其他行业企业隐患自报率达到80%以上;年达到90%以上。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通过开展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明显下降,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职责分工
(一)企业职责
企业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和报告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根据行业部门制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标准,编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适合本企业岗位、工艺、设备要求的隐患自查标准,并按照标准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管理层级和行业分类,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要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发挥专家作用,定期聘请专家进行“诊断式”检查,形成群众参与、专家诊断的排查治理机制。
(二)各级政府、经济功能区职责
各级政府、经济功能区要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本级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指导、督促区市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审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集中整治、验收销号。
(三)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制订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标准,组织本级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每季度按比例进行现场核查,组织开展行业内互诊和区域间互查;定期对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情况统计分析,结合执法检查情况,找准本行业领域薄弱环节,适时开展专项整治。
(四)综合监管部门职责
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责,抓好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的协调、监督、考核;聘请有关专家对各行业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进行评审、及时。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模块功能,实现条块结合、信息共享,增强安全生产预警和辅助决策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3-4月)
1.宣传发动。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召开动员会议,对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级、各部门要结合任务分工和行业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宣传发动,使企业充分认识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隐患排查任务,掌握排查标准和上报程序,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
2.制定标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或修改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指导标准,并适时予以。
3.培训教育。分层次开展培训。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区市安监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中央、省驻企业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区市政府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抓好属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组织行业内相关人员的培训。通过全面培训和严格考核,使有关人员熟练掌握隐患排查标准、网格化操作、自查自报程序等,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实施阶段(年4-12月)
1.企业自查自纠自报
——隐患自查。企业依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排查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档案。
——隐患确认。企业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及分级》,组织安全技术负责人或聘请相关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隐患等级。
——隐患自纠。企业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予以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的安全。
——隐患上报。企业对排查治理的事故隐患,通过因特网登陆网格化监管系统上报隐患自查自纠情况,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高危行业企业要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其他行业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综合分析后,上报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行业分类、监管层级,即时将隐患现状、危害程度和治理方案等内容的专项报告,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隐患评估。企业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评估。重大隐患整治评估结果、连同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2.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现场确认。各级、各部门接到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确认,根据事故隐患危害程度,督促企业采取防控治理措施。
——抽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各级、各部门要综合分析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每季度按照本级不少于50%、下级不少于10%的比例,对所监管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问题,应立即制止或提出整改措施。
——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对企业自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公布督办责任部门、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及早整治完毕。本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上级政府安委会备案。
——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企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挂牌督办部门提交验收销案书面申请和评价报告。挂牌督办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验收不合格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定期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级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对本领域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情况每季一总结、每季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填写《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汇总表》,一并上报本级或上级政府安委会。
(三)总结阶段(年10-12月)
1.总结提升。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及时总结提炼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隐患排查治理规律与特点,研究提出阶段性工作对策和措施,不断提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
2.考核评估。从年10月至12月,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对区市政府、部门落实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进行考核。利用网格化监管系统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评估,确定考核档次,纳入年终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同时,根据工作运行情况,科学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不断规范管理,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常态化监管。
3.总结表彰。以企业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和标准化工作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企业”评比活动,评选标准和条件,对达到标准和条件、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事故隐患排查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系统。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属地为主和“一岗双责”要求,把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确定责任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加强组织协调、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新情况。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需求,不断完善网格化监管系统相关功能模块,融企业隐患上报、统计汇总,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分析,评估结果和整治效果为一体,以便各级各部门适时掌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长效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杜绝“三违”现象,进一步提升企业的事故防范和控制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二)通过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推进《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26号)的进一步落实,逐步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监管制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规范安全监管行为;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真正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
“安全生产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为: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医药化工生产企业、有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工作重点是总结近几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推行“分级监管、分类监管”方式,突出安全监管重点,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以企业涉及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数量及工艺控制水平等固有危险程度为基础,考虑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和附加安全因素,对本辖区企业按风险程度定性划分A、B、C、D四类企业监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并将C、D类企业列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对象,其中D类企业作为隐患挂牌督办对象。建立企业落实“查”、“治”隐患、安全评价机构和专家检查组负责“挑”隐患,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治”隐患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促进“两个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主要任务为:
(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年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计划,4月底前完成。
(二)督促企业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严格按制度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召开相关企业参加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要求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切实落实《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作业行为。完善并实施重大危险源“两牌一箱”、事故警示牌、安全隐患整改告示牌和化学品事故专项报告等四项制度。
(三)推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送制度。对不同监管等级企业分别按季、半年、年度实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制度。报告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设备设施运行及检测检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变动情况、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情况等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情况。安监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针对性督促指导工作。
(四)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严格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以及试生产(使用)备案等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准入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化工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监管跟踪机制,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跟踪督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五)进一步深化安全标准化活动,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重点,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标准化活动企业参与率,要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50%以上有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六)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条件,积极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准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过程中,严把换证条件,对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下降等不再具备应有安全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换证。积极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为实施危险化学品使用行政许可做好准备。同时要加大安全评价报告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力度,督促评价机构依法承担相关安全技术及报告的把关工作。对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的报告和评价机构,视情节轻重,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继续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未持有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八)积极推进化工危险工艺(装置)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安装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办[20*]26号、省局浙安监管危化[20*]200号和市局台安监管[20*]225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地推行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工作方案,落实符合安装条件企业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时间表。各地在4月底前向市安监局上报2010年前需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企业名单和推进工作方案。
(九)加快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积极做好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力争30%以上企业完成登记。
三、工作安排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安监中队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组织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举行全员反“三违”宣传活动,主要负责人至少给员工上一堂安全教育课。
3、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大排查;涉及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氢等高危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要自聘专家进行重点安全检查,查找在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不足。
4、立即组织开展隐患整治行动,严格按照治理目标、经费、机构、时间和安全措施“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
5、建立详细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动态情况记录,完善各种安全生产台帐。
6、对符合挂设事故隐患告示牌,要及时挂设事故隐患告示牌,落实安全监控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企业必须在4月底前完成第一次自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当地安监中队,同时抄报市安监局综合科。
(二)安监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按照本方案要求,因地制宜,有计划、有部署、有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工作。须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1、迅速部署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层层落实,督促企业尽早、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2、组织对企业开展的自查自纠进行督查,帮助、指导、督促企业及时落实工作要求;督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多或重大隐患的,按D类或C类企业挂牌,督促限时整改;对未落实工作要求、未及时落实措施治理隐患、未制订整改计划、未排查出隐患等情况的企业要给予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根据督查情况,按照“百千万”企业安全服务专项行动要求,确定服务企业名单,明确安全服务重点。
3、查处打击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非法经营活动;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及时督促企业做到“五落实”,并进行跟踪,视情责令局部或全部停产整改。
4、督促企业加强危险作业场所、环节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省局四个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安全作业措施;认真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等制度。
5、根据《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要求,分类引导企业开展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升级改造,鼓励企业选用合适的DCS系统、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等自动化安全控制设施。
6、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调查摸底,掌握企业底数,了解基本情况,为实施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作好准备。
7、按照要求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督查)相关工作制度、台帐和安全检查记录,结合安全标准化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对企业进行分类建档、分级监管,并加强档案管理。
8、汇总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及时统计分析通报情况。6月20日前向市安监局报送企业隐患排查自查自纠统计台帐和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总结。
9、及时督促并指导被依法责令限期或停产整改的企业,在完成隐患整改后,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企业申请,及时对隐患进行销号。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产整改;对整改无望的,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或督促企业实施停产搬迁。
10、市安监局将在年中和年末组织开展深化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抽查和督查,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抽查督查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严密部署,广泛发动。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年”深化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领导,市安监局成立以鲍福康局长为组长,俞玉明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安全生产年”深化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各镇、街道也应根据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一步提高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松懈麻痹和厌战情绪,认真做好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年”深化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要督促指导企业从“人、机、环境、管理”四个方面系统性开展一次全员“查身边隐患”、“杜绝三违”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真正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员工的自觉行动。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技术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指导督促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狠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做到工作措施有力,职责分工明确。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切实落实整改,切实提高监管效果;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隐患,要积极研究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措施,推进面上工作。
(三)登记建档,分级监管。要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基础档案,建立和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分级监管制度,落实企业和重大隐患的分级分层监管责任,完善企业监督管理台帐、日常检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整改治理台帐,做到企业分布情况清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熟悉、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