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服务机构福利工作
(一)按照市委八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的“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为目标,大力实施‘养老敬老工程’,确保‘十二五’期间,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1万张以上,平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20张床位”的目标,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黔府办发[2008]2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老有所养”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筑党发[2008]27号),代市政府起草《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代拟稿),进一步加大优惠扶持力度,促进社会力量投入养老事业,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二)“二院”共收(代)养老人394人,其中:一福院收(代)养老人215人(其中:收养126人,爱心护理老人89人),二福院收(代)养老人179人(其中:收养146人,代养33人),无一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发生。
(三)全市共新增两家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增加床位数171张,有10家正在筹建中,改扩建10家。(各区、县、市具体床位数目标任务待今年12月才能统计)
(四)会同市老龄办制订了《关于做好高龄老人营养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筑民发[2011]59号)。《通知》从发放范围、标准、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使高龄营养补贴发放更加规范,把好事作实。今年发放了高龄补贴285.54万元,已全部发放到位。
(五)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老有所养”行动计划(2008-2012年)文件精神和市委八届十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十大民生工程”目标,完善市养老服务体系,改变金阳新区养老服务设施匮乏、没有国有老年福利机构的现状。经2011年1月24日市长办公会议(第4次)研究,同意市民政局使用市级福利公益金在金阳购买老年公寓。目前金阳老年公寓已交付一福院,正在进行内部装修,预计明年可以投入使用。
(六)一福院、二福院切实履行社会职责,按照要求收养“三无”老人和儿童福利院失智、失能大龄儿童;在老龄委和社工人才处的指导下,积极探索“爱心护理”和社工人才队伍建设,使一福、二福成为全市养老福利机构的骨干和示范单位。
二、儿童福利事业
(一)为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具体的实施意见。今年9月,《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11]61号)出台,实施意见着力于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并力求解决孤儿在安置、抚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的问题,确定了孤儿集中供养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散居孤儿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进一步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开展“重生行动”项目二期工作及对手术对象进行筛查上报工作,要求各区、县、市按照通知要求,严格依据审查范围,对我市“重生行动”手术对象进行筛查上报,并及时得到治疗。
(三)全市孤儿743人,其中集中供养440人,供养率已达60%,已超额完成了省厅“十二五”规划中要求达到50%的指标;床位利用率88%,孤儿集中供养生活费2011年已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已超过省厅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其中儿童福利院收养儿童419人,新收儿童75名,按政策合法程序办理出院儿童57名,国内外送养儿童15名;诊治患病儿童4284人次,无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新入户寄养儿童27名,目前,家庭寄养儿童共215名(其中农村寄养50名,城镇分散寄养165名,中天就读30名);第二社会福利院安置孤儿12人;中八劳教所管教孤儿9人。
(四)按照省厅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顺利发放和孤儿信息录入工作顺利完成。我处及时组织召集各区、市、县和局属福利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对孤儿录入系统进行培训。要求按照省、市文件精神,严格把关,仔细审核申报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申报录入系统。在7月按每人每月360元下拨了2010年孤儿生活费316.656万元,并督促各区、县、市及时发放到位。下一步我处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和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手续。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相结合,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虚报现象,扎实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做到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孤儿基本生活权益。
三、残疾人福利工作
(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处于2011年5月24日起开展对2010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年检范围是持有市民政局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经工商部门年检的福利企业。此项工作已全部完成,年检结果已通报税务机关。目前,全市共有福利企业27家,安置残疾人就业692人,年销售收入65382万元,每年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养老及其他保险共计382.5万元,残疾职工平均工资为1000元左右,确保了残疾职工的合法权。
(二)市精神病医院按照《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试点方案》,积极借鉴先进精神病医院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充分挖掘和整合各类医疗资源,突出心理咨询、护理、社会适应辅导、生活方式辅导等优势,鼓励职工通过职称考试、参加各种职业培训等方式储备人才,把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长期性、战略性任务来抓,建立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机构,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全年业务创收94万元;收治“110”病人128人、收治省医保病人6人、市医保病人51人,门诊就诊733人。收(代)养病人76人,其中(其中收养35人,代养41人)。
(三)按摩医院积极拓宽业务范围,加强对职工的业务培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摩医院截止10月业务收入280万元,服务病患8万人次。
(四)四个中心认真做好转型的前期工作,根据编办下达的职责,一中心积极配合做好“儿保”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二中心配合优安处做好散葬烈士坟墓管理工作;三中心配合救灾处做好救灾物资储备、救灾知识宣传工作;四中心配合民管处做好民办非企业组织和社团的登机管理工作。
四、公益金管理工作
(一)按照有关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共同对拟使用2011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的项目使用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安排了2011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计划。目前各单位正按照资金计划和规范程序推进项目。
(二)加强项目管理,对1987年到2005年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进行普查,统计、收集了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内容。重点对近两年来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建设、服务情况进行调研,切实提高福利公益金使用效率。
(三)福彩金使用情况。今年共安排福彩金5896.15万元(含省级742.5万元),大致使用情况如下:
1、一福院共安排了3087.23万元,其中老人康复楼项目安排480万元,待签订代建合同后按进度拨款;特教区建设项目安排598.23万元,前期已拨付60万元,待签订施工设计总承包合同后按进度拨款;金阳老年公寓安排2000万购置和装修,一期购置款1080万元已拨付,装修已招标,即将按合同拨款,购置尾款待房屋产权手续齐备后按合同付款;福利机构医疗补助9万元已拨付。
2、二福院共安排964万元,其中“三无”老人安置楼拨付608.5万元建设款,145万元购置内部设施待招标结束后按合同拨款;福利机构医疗补助拨付9万元;污水处理160万元和省厅资助41.5万元未拨付;
3、精神病院安排了881万元,其中院门诊楼项目安排500万元,已拨付100万元用于前期;拨付福利机构医疗补助3万元;搬迁改造安排50万元,拨付50万元;优抚医疗11万元;新院建设项目安排300万,鉴于国家资金下达,因此2011年调整到别的项目。(办公会通过)
4、儿童福利院安排161.55万元,其中学生楼维修改造安排41.55万元,拨付41.55万元;拨付福利机构医疗补助3万元;脑瘫儿童项目120万元未拨付。
5、其他项目:拨付县九庄烈士陵园30万元,示范性农村公墓20万元、修文硝厂3万元、按摩医院49.88万元。
截止目前,福彩金共下拨2093.93万元,其余资金根据项目的工程进度拨款。
五、福利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一)市第二社会福利院“三无”老人安置楼
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批复》(筑发改社字[2008]741号),集“三无”老人居住、生活、养护、康复、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三无”老人安置楼项目投资总概算为2353.48万元,建筑面积为6356.5㎡、地下一层,地上六层,建筑高度21米,床位300张。目前工程主体工程已完成。正在按程序购置老人生活必需设备、设施。下一步将积极协调有关方面,督促代建单位做好工程竣工后的各项工作,不留尾巴。
(二)精神病院住院部项目(2011年实事项目)
精神病医院住院部建设项目总投资312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建筑面积13200平方米,床位200张;资金来源为申请国家补助资金2400万元(实际到位2850万元),地方自筹720万元;项目的可研报告已通过国家发改委组织的专家评审,环评手续、地灾、压覆矿、水土保持报评审中心评审拦标价,财政局相关处室已发文认定评审结果并明确自行采购。拟建土地已通过市规划局审批,并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目前正在进行预征地工作,征地资金财政已安排500万元。
(三)精神病院门诊楼项目(2011年实事项目)
市精神病医院门诊楼工程位于市云岩区百花山路58号,总建筑面积3300平方米,总投资1500万元,2011年安排福彩金500万元,工程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方式,计划开工时间2011年11月。目前项目已完成:立项、可研报批、初步设计方案正在编制、市规划局已同意门诊楼工程项目总规,单体规划批复待相关费用缴纳后批复。在10月15日开始拆除地块上原有建筑物,预计年内可以开工建设。下一步加强和建设单位的联系,利用他们在人员、技术上的优势,加快推进项目进展。
(四)社会福利院老人康复楼项目(2011年实事项目)
社会福利院老人康复楼项目总投资1188万元(不含装修和内部配套设施等费用),建筑面积4866平方米;资金来源为:各级福彩公益金、财政拨款、申请上级专项建设资金。资金到位580万元,目前项目已开工。
(五)社会福利院特教区改造
项目总投资733.58万元,建筑面积2406平方米;2011年安排福彩金598.23万元,项目已完成规划会签、地勘,下一步将督促建设单位依法按规办理,早日建成。
(六)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楼项目
项目总投资1027万元,建筑面积3848.3平方米,2011年安排福彩金536万元,目前市发改委已下达立项批复,总规报市规划局,待市规划局通过后,交有关部门会签完成规划手续。由于儿童村一期尚有部分遗留问题(土地证未办),总规需要调整,因此项目进展比较缓慢。下一步工作,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帮助建设单位协调规划、国土等部门,争取早日开工。
六、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三无”人员床位数仍旧比较紧张,应对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床位贮备不足;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的发展较为缓慢,管理亟待加强;
(二)国办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缓慢。
(三)“老有所养”行动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在下一步工作当中,我处将按照局的安排和部署,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大指导力度,督促各区、县、市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老有所养”行动计划的各项目标,积极支持、鼓励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
(二)督促、指导联系的局属单位做好各项工作,完成局党委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积极配合做好“四个中心”转型前期工作。
(三)以建设项目为抓手,强力推进市级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夯实民政发展基础。
(四)继续做好孤儿信息录入工作,积极探索困境儿童的生活救助工作。
一、会计处理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1条:“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条第五款:“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内资企业2007年不能计提职工福利费,先用2006年12月31日的账面余额结余,不足部分计入管理费用。
二、税务处理
一是企业所得税方面。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高温补贴、过节费”就属于《条例》中的“津贴、补贴”,再加上《条例》第10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非工薪所得免税是指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如为解决工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工作、生活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高寒边境地区津贴,但国税函发[1996]399号文件明确指出,对此项补贴国务院没有明确免税,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过节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比例则归人工资总额计算。
[例]某市M区A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王某2008年9月份发放了高温补贴、过节费,全部收入情况如表1,请计算王某本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月2000元)的收入额计算。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不包含在所得之内,因此,在计算所得时,这部分收入可全额剔除。
王某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一个人缴付“三费一金”一费用扣除标准=[(1)+(2)+(3)+(4)+(5)]-[(7)+(8)+(9)+(10)]-2000=9080(元)
现将《部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部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福利院的宏观管理,促进福利院的正规化建设,特制定部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集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院的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部级福利院的总体要求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为收养、休养人员服务,与收养、休养人员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对象的收养任务。
(三)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
(四)管理、服务规范化,效益显著,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部级福利院分为国家一级福利院和国家二级福利院。申报国家福利院须经省级民政厅(局)审核,由民政部批准、命名。
规模
第五条部级福利院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国家一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50张以上,国家二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
第六条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化队伍,其中医疗康复专业队伍中必须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一级福利院医护人员应占全院职工总数的70%以上,国家二级福利院应占65%以上。
第七条有较为完善的生活服务保障设施。
第八条有基本的现代医疗康复设备。
功能
第九条具有开展老年人、伤残儿童、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和康复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扩大服务面,具有向社区康复辐射的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专业培训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条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能利用现有设施和医疗条件,向社会开放,增加收入,不断改善收养、休养人员生活和完善福利院服务设施。
管理
第十三条有健全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事业心强,廉洁奉公,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政绩突出。
第十四条有高效、精干的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有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有完善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院容院貌好,生活环境优美舒适。国家一级福利院应是本地区的花园式单位,国家二级福利院应是本地区的绿化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显著。
质量
第十九条为收养、休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精心安排收养、休养人员的吃、穿、住、治疗和康复。收养、休养人员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国家一级福利院和二级福利院的收养、休养人员及其家属满意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第二十条认真做好医疗保健工作。定期为收养、休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病历档案,有病及时治疗。连续三年内无责任医疗事故。国家一级福利院单病种的治愈好转率高于95%,国家二级福利院高于90%.第二十一条精心护理患病的收养、休养人员。所有上岗的护理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基础护理合格率、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护理规程合格率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开展收养、休养人员康复活动有显著成效。国家一级福利院收养、休养人员的康复参与率达到98%、康复有效率达到90%,国家二级福利院康复参与率达到90%、康复有效率达到85%.效益
第二十三条床位利用率高。国家一级福利院的床位利用率达到98%以上,国家二级福利院达到95%以上。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与收养、休养人员的比例合理。部级福利院应达到以下标准: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1∶4;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5;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2.5.第二十五条事业费开支合理。国家拨给的事业费重点用在收养、休养人员身上。国家一级福利院收养、休养人员年生活费开支占年事业费的比例达到80%,国家二级福利院达到70%.第二十六条创收能力强。按职工总数计算,国家一级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4000元,国家二级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3000元。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依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福利院等级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