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道安全线,就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
中国社保制度的各种不公平,养老金“亏空”的风险,以及人们对养老没有预期,久被诟病,群议汹汹。而现在,它正处于把“双轨制”并轨,实现基本保障制度的统一等改革的前夜。
社保的天能不能亮?当政者将接受巨大考验。
先天缺陷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是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所讲的话。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这是在承诺:年老了,生病了,干不了活了,不要怕,有“社会保障”呢。
但多年来,不是所有人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阳光雨露。至少,以养老来说,在过去,国家对“体制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承担了“国家保障”的责任,但农民只能“养儿防老”,而无业流浪人员只能靠社会救济,得不到则自生自灭。
这样的制度设计,已经流露出把人区分为权力群体、权力亲缘群体和非权力亲缘群体,然后管前两者,不管后者的意思。
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家保障”向“社会保障”演进,改革力度加大。1991年6月,《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在养老保险的筹资方面,确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筹资。
于是,养老金“双轨制”闪亮登场了。企业职工的“养老”被推向“社会”,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则仍由财政,也就是纳税人埋单,他们不用交一分钱。这样的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预设了权力群体是特殊人群,在养老制度改革中有豁免权,纳税人要对他们兜到底。
它也是一次裂变:国有企业改革,国家甩包袱了,很多人已不再被认为是权力亲缘群体,无法再享受制度红利。
如果说,在这些历史的片断里,国有企业职工,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甚至农民工还没有“合流”的话,那么,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后,经过漫长的煎熬,他们终于作为“双轨制”中的一轨,走到一起了。
而值得注意的是,在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施行以前,所有这些社保改革,都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支撑,而是行政法规决定的。但对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是通过政府来完成的国家义务,而非仅仅是政府层面的行政责任。
而这部法律,在养老金双轨制的不公已触发社会情绪时,仍然没有“并轨”,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交给了“国务院规定”。从法律层面上,中国错过了一次把所有公民公平、平等地设计为保障主体的机会。这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缺陷。
很清楚,社保改革要做的事情,就是把“双轨”合为一轨,让公务员和所有人走在一起。2010年4月,总理在《求是》上发表文章,指出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加快制度整合,逐步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城乡衔接。十报告则强调,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社保改革的制度设计,其背后的理念,至此已很清晰。而按《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轨”已是铁板钉钉,尽管改革先拿事业单位人员“下手”,从2009年1月到现在,试点了5个省市,到现在结果仍不得而知。
答案也是很清楚的:在制度设计上,仍然预设公务员是特殊人群。喊着“弟兄们往前冲”,自己躲在一边,如何服人呢?
改革预期
总理曾经说过:建立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但现代国家还有另一个标志,那就是以“公民”的身份来设计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奉行“弱者优先”的理念。
但原有的社保,尤其是养老制度、医疗制度,恰恰不是以“公民”身份,而是以“职业”身份来设计;强者优先,而非弱者优先。它建立了一个错误的逻辑原点:对于权力群体和与权力沾边的群体,国家出钱来保,类似于“特供”;而对于非权力群体,国家出强制力,出管理机构,让他们和他们的雇主交钱来保自己。
这当然不公平,而且会恶化成多层次、结构复杂的不公平。后果很清楚:社保系统的合法性在流失,人们很不满意,它也远未建立国家信用,让人相信现在交的钱,年老了可以领到。
从不公平来看,第一种已积怨甚深,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引起了权力群体和非权力群体的社会分裂。
无论从哪方面来看,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人员凌驾于社会保障制度之上,不交钱,拿的退休金比别人高几倍,同时还有公费医疗“侍候”,这都无法让人“情绪稳定”。这种制度设计是通不过政治伦理检验的。这个社会,怕的就是部分群体玩特殊,在养老、医疗等方面,也形成“啃老百姓”的食物链。
第二种不公平可称之为“结构性不公平”,即以省级“统筹”养老、医疗资金之时,地区之间、非权力群体中各阶层之间的不公平。富的地方,和穷的地方,社保待遇是有很大差别的。而这害苦了流动性很强的农民工,为了养老,他们也要交钱,但由于很难转移接续,只能带走交的钱中的个人部分,企业帮交的那部分,只能当“活雷锋”了。而对于无业或经济困难的人来说,要在年老时有个保障,也必须交钱,而且还要交够一定年限,这无异于长期恶化他们的生活处境。这种结构性的不公平,相当于是富的地方啃穷的地方,弱者自己保障自己。
第三种就是代际不公平,即形成的食物链大概是“A代啃B代,B代啃C代,C代啃D代……”,整个制度设计,以及实际运作就是“寅吃卯粮”的逻辑。反思一下,这一代际不公平根源于“甩包袱”的思维。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方面对人们说换一种玩法,由“国家养老”变为“社会养老”吧。这是养老保险制度在时间上的开始。但是,对于制度设计来说,退休和快退休的人,他们没交或没交多少钱,而要领养老金,这一“转型”成本应该是国家来担,而不是摊给“新人”,毕竟,“老人”、“中人”在低工资时代所创造的收益是被国家拿去的。
不公平的东西一定是充满风险的。这三种不公平,都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尤其是养老制度设计的“寅吃卯粮”逻辑,是一个高风险的自败系统。“老人、中人啃新人,新人再去啃更新的人”得有一个前提,就是总体上新参保的人比退休的人要持续增加。问题是老龄化社会的来临,摧毁了这个前提,啃到一定时候,恐怕就不够啃了。
看一下把转型成本主要推给老百姓的后果:统一养老保险的第二年,即1998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空账额为450亿元,1999年为1000亿元,2000年为2000亿元,2005年为8000亿,2007年突破了万亿大关,2011年底突破2万亿,达2.22万亿,这一速度对应着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速度……风险越来越高,这气球还能吹多大?
无论对于老百姓,还是执政者,这是强大的改革压力,因为无法再拖下去。而它,也终于形成了改革的预期。
“并轨”思路
2012年年末,人社部释放出了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信号。
11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社会意见。《办法》提出,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实现衔接转换,缴费年限也将明确换算办法。这是在打算把按城乡、有无职业来进行设计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并轨”,对非权力群体统一搞,结束“三驾马车”在社会保障上的割据局面。
12月,人保部副部长胡晓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人社部下一步“将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同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这一信息,被外界普遍解读为,在权力群体和非权力群体上,养老保险制度有望走向“并轨”。
一旦实现“并轨”,分人群设计、分部门管理、分地区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割据局面将被终结。
但中国的改革因为“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还有别的原因,已经具有“拖延症”的症状。说“我们将要干”,和“哪个时候真干”以及“能不能干好”是两回事。在这个关键点,改革者需要一种超越于具体事项上的政治担当。
从政治理念上而言,“并轨”改革必须尽快干,这是毫无疑问的。不公平的制度难以找到为自身辩护的理由,它威胁人们的社会团结和政治认同。预设有点权力的人就是比别人特殊,这个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是找不到理据的。
而在利害关系上,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风险,债务风险,不断地扩散、积累,不及早改革,到时要控制,恐怕都难了,这是对老百姓、国家的不负责任。在这点上,除了“只要我有利益,哪管以后怎么样”的人之外,执政者和老百姓能够获得改革的共识。老百姓的眼前、长远利益,其实和执政者的长远利益息息相关。
就改革的实质来说,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的“并轨”,并不像摸着石头过河的时代也许只是为了解决什么麻烦,而就是现代国家基本制度建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当兑现宪法的承诺。
还不仅仅如此。一个国家的存在,就是给老百姓的生活提供一种“担保”。按照公民身份来设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它的安全,其实就是在为人们的未来保障提供担保,以国家信用来让老百姓对今天、未来有预期。
按照这样的政治担当来推进社保并轨改革的话,那么,可以跳出以前经常遇到的一些思维陷阱。
一种陷阱就是为了避免改革的震荡,依赖于“试点”来推进。但在阻力很大的时候,往往是无疾而终,或只是“试点”而一再拖延。对于社保并轨改革来说,“试点”只意味着打破一点特权而已。被特权所限,则什么都做不成。
答:保险对象为农村人口(包括村办个体户、外出人员等)、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乡镇招聘干部、企业职工、私营企业的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交纳保险的年龄为20周岁至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
问:筹集保险资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分别记账在个人名下;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对象。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企业补助分别记账在个人名下,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企业补助的比例,可由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问:交费标准、支付及变动的规定有哪些?
答: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可采取不同的月交费标准。各业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均由县(市)政府决定。
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个人补交或预交保险费,集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预交和补助。补交后,总交费年数不得超过40年。预交年数一般不超过3年。
个人或集体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可按规定调整交费档次。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费者,其领取养老金标准,需待交费终止时,将各档次、各时期积累的保险金额合并,重新计算。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投保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发本人。
宗和曾经是中国XX集团所属某市油田分公司职工,从事规划设计工作。20__年底,中国XX集团进行重组改革,他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随即到XX打工。在此期间,因为找不到工作或者虽然找到了工作但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给他上养老保险等原因,他有18个月时间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费,在原单位办理的养老保险手续(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原单位将他的养老保险关系社保关系转到了该市的社保局)因此而中断。20__年5月,他所在的公司将其档案户口调进了XX。调档时,公司行政部门要求他把养老保险关系从原工作单位所在地转来。于是,从20__年5月开始,他就多次与该市社保局联系,却屡次被告之不能转。20__年春节过后,该市社保局通知他可以转养老保险关系了,要求他先提供XX市社保局出具的他本人在XX已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证明。但是,当他从XX社保局开出了参加养老保险的证明,连同自己的调档证明和XX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同送到社保局时,情况却又发生了新的变化,社保局要求他出具其在XX市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清单,否则,养老保险关系仍不能转。待他将XX市社保局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清单也提供给社保局后,社保局却认为他应该先将这几年中断的18个月的养老保险补缴上,他答应补缴,可又被告之他的养老保险手册丢了,办不了。
据该社保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20__年,油田共有6000多人与油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其中有20__多人到社保局接续了养老保险手续。工作手册是这种接续手续存在的证明。没有了手册,实际上就不能证明宗和曾经在这里办过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现在,“手册”终于找到了,可他的希望仍然没有着落。回想一年来的经历,宗和的心中充满了疑惑。比如: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底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养老保险是否一定要连续缴费?个人帐户基金如何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