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执法时间安排:
10月22日、11月5日、11月15日三个时间段。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全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使全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同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力求达到预防和遏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一步完善以构建四方安全责任体系为核心内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
本次联合执法行动的重点对象:一是对拒不整改、制造安装和起重机械有10台以上的重点单位;二是非法生产设备、未检设备,检验安全隐患在限期整改未整改的设备。对不同时间段联合执法重点如下:
1、10月22日以码头吊、固定式简易升降机以及其他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为主;
2、11月5日以隐患特种设备为主;
3、11月15日以安全附件未校验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和冶金起重机械为主。
四、组织实施
1、联合行动前准备:一是组织执法人员,举全局行政执法之力,实行分组分工(各组由局领导带队,成员以各中队为主,稽查大队、安全科等人员联合组成),指定安全监察人员为联络人。二是执法装备设备准备。三是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按上述统一行动时间,出发路线,检查方式、重点,具体由安全监察科提供。四是根据需要由局办公室与新闻媒体的联系。
2、现场检查:要注意发现无证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选、维修)和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行为。对于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其他危及安全因素的特种设备,应当责令停止使用,该查封的就要查封。
3、情况汇总上报:在上述三个时间段里,各工作组或中队开展的特种设备执法行动信息,由各信息员及时收集并报送局安全监察科,由安全监察科汇总后报市整治办和**市特种设备处。
五、执法宣传
积极做好联合执法行动的宣传报导,重要情况要履行报批程序;可视情邀请新闻记者参与行动,新闻稿应经局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发表。
关键词:特种设备;设备管理;现状;措施
中图分类号:TB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1020402
我国目前现代化进程越来越迅速,特种设备在工业中的用处十分广泛,是重要的基础设备,其对于国家经济命脉和国民发展具有极大的支撑作用。与此同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对人类生活发展有益,另一方面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频发,又容易对人们造成安全事故乃至灾害。
1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是生产行业主要的安全监察监管问题,我国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安全监管、检测和技术提升,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数量和严重度呈降低趋势。虽然我国的特种设备管理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的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相比较,情况仍不容乐观。
目前,我国的特种设备管理面临的安全形势是:
(1)事故发生几率较高,万台设备事故率和死亡率均较高,事故后果直接就是经济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
(2)《特种设备安全法》刚刚开始实施,但之前存在一些设备生产单位制造设备质量不够高,施工单位运行维护不足的现象。
(3)特种设备运行单位对于设备管理体系不完善,不能做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从而引起事故发生概率高。
(4)特种设备迅速发展需要更为严格的安全科学技术的保障,而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滞后与其严格的要求。
(5)现在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的要求相当之大。
2我国特种设备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
2.1特种设备的维护情况不达标
(1)从企业领导的角度来看,一些企业的领导不重视设备维护,只在意目前利益。对设备的使用过度,不重视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常常造成设备的超符合运行,带病作业,不注意小隐患,加速特种设备的磨损甚至老化。这样反而使企业在日后要花更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对设备进行大修甚至更换。
(2)从企业员工的角度来看,大多数企业对于设备的维护保养都是设备出现损坏才进行,由于每个员工的操作习惯及每台设备耐损程度不同,维修人员也存在应付现象,这种维护制度并不能十分有效。其实最好应该推行的是“定人使用、定人保养”制度。这样,有利于对每台设备的及时保养与维护,使设备能处于最佳的工作状态。
2.2特种设备的实际使用不规范
我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技术良莠不齐,有的操作人员技术不过关,对机械设备了解程度也不够,甚至有无证操作的情况出现。这样,市场造成机械设备超负荷作业、带病作业以及违章操作等现象,这些现象都加速了机械设备的磨损和老化。在加上企业不能够及时的进行保养维修等工作,机械设备出现故障的几率大大增加。
2.3特种设备落后情况下的盲目购置
我国很多企业的特种设备早已经陈旧,技术水平落后,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制约了企业向上发展的潜力。
设备落后的情况下,有的企业并没有按照生产实际和市场行情严格制定采购方案,企业盲目采购一些高精尖的特种设备。一来,企业花费大量的资金引进设备,却没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员工,或者难以维持设备运行的资金,浪费了机械设备的产能,甚至闲置;二来,即使能够保证新进机械的工作需求,生产能力大大提高,可是,市场需要并没有如设想的那么大,导致产能过剩。
2.4对特种设备安全重视程度不够、责任理念不强
很多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重视程度不够、责任理念不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对设备使用超负荷,甚至进行违法改装,维修程度不够,导致很多事故隐患出现;另外,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不够专业,往往配备不齐专业的有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殊不知,短期的减少安全投入长远上看并不能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反而若是出现安全事故,往往对企业造成极大地损害。
3提高特种设备设备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3.1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的设备管理部门
在特种设备管理中,层次管理很重要,合理地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互结合相互协调才能够更好的实现科学的综合管理。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和群众管理人员的职责,实现统一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各级职能人员的积极性。
在特种设备管理中,层次管理很重要,合理地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互结合相互协调才能够更好的实现科学的综合管理。企业应实现统一规划、管理明确的体系,明确内部专职管理人员和群众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3.2完善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完善的维护保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有效管理手段。保养一般可分为两种方式: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保养的到位与否能够影响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与否,保养不到位也是特种设备出现故障的重要原因。企业员工要依据特种设备维修保养使用说明书对特种设备进行有效地保养,并日常、定期进行监督保养的落实情况。再设激励奖惩机制,把特种设备机械的性能状况、维修保养情况、运行状况、成本费用等列入奖惩计划,激励企业员工的自主积极性和责任。从而企业能够保证特种设备机械的正常工作,延展特种设备的使用周期,同时又能有效降低设备维修保养成本。
3.3落实特种机械设备淘汰工作
做好特种机械设备除旧更新工作即报废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行效率、市场竞争力以及发展潜力。落后的不安全的设备应及时进行淘汰工作。以下几种类型的特种设备应及时淘汰:(1)损耗严重、技术性能落后;(2)能耗高、效率低;(3)达不到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4)超过使用年限。
3.4保障维修维护的及时性、计划性和预防性
在维修方面,一是重视小故障的及时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切不可小故障不影响使用,为了赶任务让设备带故障作业,最后小毛病拖成了大故障,不但影响正常使用,还有可能造成设备突然报废。二是采取“计划维修”与“预防性维修”两种制度的相结合的维修制度,科学合理的安排设备维修工作。
因此,完善的企业的维修机制包括具有两个职能,能够保障维修的及时性,同时也能保障维修的计划性和预防性。对于故障的及时检查与排除,能够有效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而对于设备的计划维修和预防维修是全方位的维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与不定期的维修保养是能够提升机械设备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
4结论
随着我国现代化和工业化逐步发展,我国在特种设备管理的发展也比较迅速,取得一定的成就。但是,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改革的深水期,无论是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等环节,或是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状况,以及特种设备管理的日常工作,均存在方方面面的不足,这些都要求我们能够尽快建立一套符合国情且科学有效的特种设备管理模式。
因此,特种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应加大设备管理的力度,采取更为有效的管理模式。同时,把设备管理进行细化,明确每一个管理者与使用者的职责,提升员工参与设备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展望未来,我国特种设备管理体系将更加完善。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能够越来越完善,争取早日实现零事故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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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幼群.建筑施工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J].建筑安全2007,(3):9093.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七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六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调整和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七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八十五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营造特种设备安全法制氛围,特制订本方案。
范围和形式
本次比武活动范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基本知识的掌握、运用,以及各种类型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救援操作。
本次比武活动分省级比武和设区市级比武,采取书面竞赛、现场操作竞赛和抢答竞赛三种比赛形式,层层选拔。设区市级比武在省局指导下由各设区市局组织,省级比武由省局组织。
活动步骤
(一)动员学习阶段。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各设区市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比武方案,并督促各县(市、区)局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动员、学习、训练,做好比武准备。各设区市局比武方案请于10月20日前报省局。
(二)设区市级比武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设区市局根据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书面竞赛、现场操作竞赛和抢答竞赛,选拔优胜选手。书面竞赛应覆盖辖区内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操作竞赛和抢答竞赛应覆盖辖区内大型宾馆酒店、机场、车站、医院、党政机关等重要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省级比武阶段。11月下旬,各设区市局组织队伍参加省级比武竞赛。每支参赛队领队1名、选手3名,参赛选手必须为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各设区市局的比武活动情况和参赛人员名单及所属单位应于11月20日前报省局。
省级比武分书面竞赛、现场操作竞赛和抢答竞赛三种形式,其中抢答竞赛又分预赛和决赛,预赛选出8个队参加决赛。各参赛队按书面竞赛和现场操作竞赛的总成绩进行排位,根据位次给予起评分,带入抢答竞赛的预赛。第1名起评分为130分,2-4名起评分为120分,5-7名起评分为110分,8-11名起评分为100分。每支参赛队各派2名选手参加抢答竞赛的决赛,决赛各队起评分均为100分,现场评出名次。
活动评奖本次比武活动设个人优胜奖、集体优胜奖和优秀组织奖三个奖项。
(一)个人优胜奖6名。根据省级比武书面竞赛和现场操作竞赛的个人总成绩产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二)集体优胜奖8名。根据省级比武抢答竞赛的决赛成绩产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
(三)优秀组织奖3名。根据各设区市局比武活动组织情况评比产生。
有关要求(一)各设区市局要高度重视本次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给予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要结合“抓基层、打基础、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学习业务,形成岗位练兵的良好风气。
(二)各设区市局要主动联系相关新闻媒体,对本级比武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同时,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参加本次活动。通过本次活动和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广大人民群众“关爱生命、关注特种设备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本次比武活动成绩纳入年度考核,获得集体优胜奖的单位将酌情予以加分。
其它事项(一)本次比武的具体范围见附件。其中,书面竞赛分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分析题等题型;现场操作竞赛分普通机房特种设备、无机房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抢答竞赛分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等题型。
(二)设区市级比武赛区设在各设区市,省级比武赛区设在南昌市。省级比武由省局组织出题和评分,现场操作竞赛邀请有关专家担任评委,现场评分;抢答竞赛组织有关企业代表观摩,邀请有关领导、专家担任评委,现场评分和颁奖,并邀请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随着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的使用数量日渐增多,由于特种设备危险性大,因此容易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而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履行安全责任的主体,更加应该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如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面临的重要问题,现将如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探讨。
一、特种设备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在特种设备监督及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同时也带动了大部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管理上逐步规范,但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企业对特种设备概念模糊,不完全清楚哪些设备为特种设备,以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留下很大的隐患。
2.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大多单位没有认识到特种设备的危险性,没有认识到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积极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导致特种设备未登记、未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临界报废以及存在严重隐患的的特种设备依然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等现象大量存在。
3.企业未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
4.企业、职工对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的认识存在偏差。特种作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人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针对性的事故演练。
二、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开展
特种设备管理机构要从思想上对特种设备安全高度重视,肩负起特种设备管理职能。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1.要制定特种设备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等。对制度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与检查,对所有特种设备都应明确责任人,建立运行日志、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并认真做好记录。同时应编写各种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经常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2.应当定期不定期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特种设备分类、作业人员数据库及各种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览表,做到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状况了如指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然后,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要重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我们桦南县特种设备检验所每年定期针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开展对各级、各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通过培训这一有效形式,大大的提高企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避免事故发生。最后,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各种特种设备事故演练。通过对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严抓特种设备演练,避免了试过发生,消除了安全隐患。
三、特种设备管理的主要对策
王凤庆杜博
新疆塔城地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新疆塔城834700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关键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前言
特种设备是指那些危险性较大,如果使用、管理不当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备,主要包括电梯、起重设备、场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多,分布广,涉及生产、生活诸方面,是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广泛接触且不可缺少的设备设施。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十分重视,制定了一些法规、标准,加强了监察管理,有效地降低了事故损失。但由于各类特种设备的数量急剧增长,在生产制造和使用运营中安全问题很严峻,重大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伤亡事故与设备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和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一、企业在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特种设备维修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片面性,侧重于追究人员的操作责任,只抓“违章”而忽视了创造本质安全。没有开展预测工作,没有进行事前的系统安全评价,工作重点是处理已发生的事故,而忽略了从使用、维修阶段就开始抓安全。
2.没有明确的目标。凭经验处理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心中无数,盲目性大。
3.必须尽快提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素质。
4.企业对特种设备监控、预防事故及减少事故损失的措施不够完善。
二、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途径及措施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消除特种设备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物质基础。特种设备法规制度明确规定:从特种设备的生产组织、管理维修和使用保养等方面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加强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我认为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的途径主要有4个方面。
1、加强特种设备监测与运行管理,及早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运行种设备的监测,掌握设备运行参数和性能变化,是及早发现事故隐患的重要手段。
(1)加强巡视检查和维修保养。对主机设备和重要附件要做到定时检验维护,注意有无异常声响、闪烁放电、泄漏、破损等。特别要重点检查安全附件是否正常,开关的接触及线路联锁的可靠程度,电气接地接零是否良好,系统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和完好等。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如发现危及人身和有可能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情况,则立即停机。
(2)做好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观察主机设备仪表、仪器直接反映的参数,如压力、流量、速度、温度、温升、负荷、载重量、水位、电流、电压、功率因数、频率等的变化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有没有达到极限值或最低值。对主机设备的运行参数作完整的记录,将设备状况、有无故障、检修内容全部记录在运行日记中,做好交接工作。
(3)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检测手段。目前,大部分厂矿企业对特种设备的检查、监测还基本停留在利用目测、耳听上,因而影响了设备故障检测的效果。应采取科学的检测手段,利用各种仪器,通过状态监测和诊断技术的应用,及早发现特种设备技术参数的变化,准确判断故障发生的范围和时限,为制定抢修方案,防范事故的发生提供可靠依据。
2、发挥职能部门和技术机构作用,加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提高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1)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强化安全责任,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我们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构建安全责任体系是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灵魂和关键,同时也是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更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治本之策。只有抓好安全监管的到位,抓好各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才能真正消除特种设备监管的盲点、盲区。一要积极争取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支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促进当地政府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争取当地政府将特种设备安全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考核项目当中,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有效推进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落实。二要把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作为重点工作加以推进。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和《条例》赋予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是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有效途径,是我们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主体职责的客观要求,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
(2)要落实技术机构检验把关的责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是靠一系列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检验检测来实现的。检验检测机构要根据《条例》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检验责任,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效率,确保检验质量,杜绝检验事故的发生。
(3)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对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提高了,发现及处理不安全因素的能力提高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才会有保证。
3、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1)制定完善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制度。操作人员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等。同时,制定应急措施,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果断、准确、迅速地将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2)加强特种设备档案管理。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实际,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职责,督导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档案管理,使技术管理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注意将每台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及时记录反馈设备运行情况。档案管理部门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设备验收记录、检修记录、改造记录、每年的检验鉴定记录等,以不断充实特种设备档案内容,实现档案资料与运转设备的真实对应,真正使特种设备档案为设备使用、检修提供准确依据。
(3)加强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多为频繁动作的机电设备,机械部件、电器元件的性能状况及各部件间的配合如何,直接影响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因此,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是非常重要的。第一,要建立有计划的维护保养和预防性维修制度,利用故障诊断技术,及时发现故障并处理。对安全装置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安全装置始终处于可靠状态;第二,维修保养单位要具有相应的资质;第三,使用单位与维修保养单位要签订合同,明确维修保养质量和安全责任,要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况。第四,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要有日常运行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以备查证。
4、加快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1)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是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努力降低损失的重要措施。对重点设备和重点领域、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专项的《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各县局也要积极修订当地的应急救援预案,积极争取纳入地方政府的规划;同时要督促并指导使用单位建立针对不同设备的专项预案,加强对重点监控设备应急预案演练的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各类特种设备预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