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元。
第七条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销售额比率
2000元以下部分交1.50%;
2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部分交1.00%;
3000元以上4000元以内部分交0.75%;
4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部分交0.50%;
5000元以上部分交0%.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
(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
①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元;
②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元;
③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2%;
④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3%;
⑤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3.3平方米)10000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元。
⑥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者;
⑦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⑧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债务保证
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五条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十一条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c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第二十四条管辖法院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依据上述加盟合同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加盟缔约书:
年月日(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以下称“乙方”或“加盟店”)依据c公司连锁加盟合同书,缔结以下合同:
1、加盟店的名称
加盟店的名称为:c公司店。
2、所属
加盟店的运营管理归属c公司连锁(总部名称)(支部名称).甲方依据合同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
3、加盟金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150元,甲方收到150元。
4、设备预定金
甲方规定施工设备的设备预定金额为元,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支付。此预定金不附带利息。
5、债务保证
乙方以下列方式作为偿不定期对甲方发生债务的保证:
(1)财产抵押
财产抵押者:;
最高金额:元;
债权范围:
a.因商品买卖交易、借贷交易、租赁交易、保证交易所发生的债权。
b.票据债权、支票债权。抵押用不动产的名称:
乙方承诺:没有甲方的允许,不得有向他人转让、租借担保物或以此物再提供担保。或变更担保物现状等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行为;
当担保物不管什么原因,出现变更、消除或减少其价值时,乙方要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况,以增加担保或提供代担保;
制作担保抵押证书以及此登记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当乙方不遵守以上承诺时,甲方可取消其以后的商品进货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证金
乙方对甲方的抵押保证金额为元,于年月日以前支付。
(3)有价证券
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下列有从证券:
6、技术指导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合同第八条的技术指导费。
7、分担共同宣传的费用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条,总部实施年计划的共同宣传。乙方作为此宣传的分担金,按甲方的计算,每月交付总销售额的0.2%.8、联机系统和使用费
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七条第(2)项,主要商品的订货要依靠受发货联机系统进行。乙方向甲方借用并安装指定的计算机终端,并负担以下系统的使用费及机器使用费。另外,乙方要负担安装所需要的费用:
(1)设置安装费为元;
(2)使用时间为月;
(3)使用费每月为元;
(4)支付方法为.有关此机器及使用费,根据系统变更及机器性能的提高等有变更。
9、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1)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七条,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元。
(2)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八条,乙方向甲方委托加盟店的经理业务。此业务手续费月额定为元,每月向甲方支付。除此之外,需要制作决算书时,作为其手续费,每件向甲方支付元。
10、特别配送费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特别配送费,乙主负担月额元。
11、商品手续费
对加盟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甲方进货商品经营手续费的费率,暂时规定如下:
12、特定费用的负担
乙方根据以下内容负担加盟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费用:
13、委托进货
甲方依照加盟合同第五条向乙方发送商品,但对以下商品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九条,临时委托乙方进货。
14、委托销售场地
甲方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条,承认加盟店在以下商品部门设立委托销售场地。
15、支付方法
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一条,就有关支付方法规定如下:
(1)请求书的截止日期:.(2)支付日期:.(3)支付方法:.16、指定银行
依据运营章程第三十条,就乙方的交易银行规定如下:
银行名称:;
存款种类:;
户头帐号:;
户头名义人:;
17、加入损害保险
乙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国入以下损害保险:
火灾保险:;
机动车保险:;
其它保险:;
以上作为c公司连锁加明合同以及依据加盟合同签订的缔约书的证件,制作成由加盟者及其连带保证人和总部署名、盖章的正本2套,由甲乙双方各持一套。
年月日
总部:
(甲):盖章
加盟者:
(乙):盖章
加盟者的连带保证人:住址:
姓名:盖章
保证限度金额:金元
加盟者的连带保证人:住址:
姓名:盖章
一、连锁经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一)连锁经营可以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扶优治劣。
连锁经营集中大批量订货,可得到最优惠的批量折扣。各分店需专门负责销售,可集中精力促销,降低了进货和销售成本。同时,连锁商业实行由总部统一进货,从进货环节就杜绝了假冒伪劣商品.通常采购的程序要经过审查厂商、批发商的贤信,审核“三证”,鉴定质量,开展试销,反映良好方可列入商品目录,批量进货。
(二)统一进行广告开发和广告宣传。
有利于各分店降低费用。在同时经销某一种新产品时,可以扩大产品影响,迅速占领市场;并有利于提高商店的知名度,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与信赖。
(三)资金运用效率高。
连锁商业能将众多单个资本收入产生的收益迅速集中起来,使可调资本的规模迅速扩大,能够发挥资本的统一效益。
(四)经营服务体系优化。
连锁商业凭借自身实力雄厚、人才众多的优势,可以集中力量研究经营战略和策略,并迅速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各分店的经营管理。
(五)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工商关系提供条件,促进生产,引导消费。
首先,连锁经营要求统一配送,建立配送中心,配送中心正是依靠大批进货,达到降低成本的要求,这样就可使一大批生产企业与连锁企业建立稳固的产销关系;其次,便民与超市连销大都采取自选售货方式,对商品的种类、包装都提出适应计算机管理的要求,这种客观要求必然对工业生产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另外,建立和完善自动订货系统,是连锁经营实现规模效益的一个内在要求,该系统可以用最快最直接最准确的方式向生产企业反馈市场需求,真正实现以市场为中心的生产和经营方式,从而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导向作用。
从国内外连锁经营的实践看,连锁经营不失为一种最先进、最科学的商业企业组织形式。自美国1859年创办的第一家连锁店太平洋和大西洋茶叶公司以来,已有130余年的历史。在工业化发达国家中,美国、日本、欧洲诸国连锁经营已取得了普遍成功。目前,连锁经营在美国零售商业中已居于主导地位,1992年,美国连锁商店销售额占零售商店总额的40%左右,1993年增长至60%左右。在美国开设新店,单体店的成活率只有5%,而连锁店则为95%,麦当劳可达到98%。60年代日本连锁商业的发展带动了整个日本经济的加速崛起,目前日本连锁商店销售额已占零售总额的第一位。我国于1990年开始引进连锁商业的模式,起步虽晚,但近十多年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二、发展天津连锁商业的思路与建议
(一)做好规划正确把握科学合理的发展模式
目前,无论是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所兴办的连锁商业,从管理或经营角度,一般可分为三种模式:1.正规连锁(regularchain),又称互营连锁。即属于某一个资本的店铺统一经营,总店对各店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施人、财、物、产销等的统一管理。其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集中统一。2.自由连锁(vividchain)。即各店铺保留单个资本所有权的联合经营。统一订货、统一使用广告宣传、制定销售策略,各分店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特点是各分店有较大的独立性。3.合同连锁(formalchain),也称特许连锁或加盟连锁。即通过主导企业向加盟店有偿提供经营技术与经营权,同时以合同形式规定其义务而统一经营。特许连锁的集中程度低于正规连锁,但高于自由连锁,加盟店的独立性高于正规连锁、低于自由连锁,因而可充分发挥总店和分店的双方积极性。从业态角度,连锁通常分为超级市场、折扣商店、方便店、货仓式商店(又称平价俱乐部)、超级购物中心、饮食(快餐)连锁、服务连锁等。
结合天津市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应以发展经营食品、副食品和日用消费品为主的超市连锁和便民连锁为重点。要注意发展一批规模较大、质量较高的综合性超市,并逐步向网络化方向发展。重点发展一大批以经营粮油为主的便民连锁店,同时加快发展与居民密切相关的快餐、洗染业和其他服务业的特许连锁经营。
对少数效益较好的国有批发企业,可以经过改造发展逐步成为正规连锁的龙头企业,也可以改造为自由连锁企业的总部,为各成员店实行集中采购,组织配送;或利用自身仓储、运输设施发展货仓式商店或配送中心。
(二)注重规范管理推动规模经营
发展连锁商业,必须把握连锁经营的本质。规模与规范是连锁商业的血肉与灵魂。规范化管理的核心是做到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而这“四统一”的基础就是连锁商业企业的标准化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连锁商业在创建中要坚持高起点、严要求。要在质量、检测技术、包装、计量、储存、运输、销售、管理服务方面坚持贯彻标准,力争建一个成一个。条件暂不允许的可先抓住“四统一”核心环节,逐步配套,分步到位,否则搞成“四不像”,将给今后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连锁经营的优势是建立在专业经营的规模效益之上的。连锁商业必须保持一定的规模才能出效益。美国快餐连锁麦当劳在全球有近14000多家分店,肯德基近10000家。香港的惠康连锁店有100多个分店。一些专家根据连锁经营实践,结合我国国情,指出每个连锁企业应发展15~20个成员店,才有利于实现规模效益。而当前我国大多数连锁企业都在“临界点”以下。如国内规模较大的上海联华超市只有14家分店,天津大都在10个分店以下。由于缺乏规模效益,进而又制约了对网点开发资金的再投入。
(三)加强理论研究提高认识
连锁经营在我国虽取得了初步的进展,然而从总体讲,对连锁商业的理论探索还十分薄弱,这也是现阶段多数连锁店不够规范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对连锁经营的一些问题尚未形成共识,缺乏系统的、权威性理论来指导连锁化经营的实践。以致造成一些“翻牌公司”,“假连锁”的出现。因此,在理论上要加强对连锁化经营的总体战略、模式选择、管理体系、经营机制、利益分配等的研究。在认识上要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现代商业连锁化经营。其本质是把现代化大生产的原理应用到传统商业中来,实现商业活动的规范化与标准化,从而达到规模效益;二是发展连锁商业首先是一种企业经济行为,其次才是政府行为,否则在处理总店与成员店关系时,容易造成各分店再次成为缺乏经营自的行政附属物,或强行“拉郎配”。
(四)制定政策重点倾斜解决资金问题
连锁商业虽然营运正常后成本较低,但在初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政府应有一定的支持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日本政府从上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对中小企业自由连锁均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美国有14个州都制定了连锁加盟法。我市目前国营企业自有资金较少,贷款也较困难,政府应对一些试点企业和粮食、副食品等“米袋子”、“菜篮子”行业、中小企业联合改造的连锁企业重点扶持,设立专项贷款资金。此外,可以利用连锁商店的商誉和知名度,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也可以采取职工入股的形式进行融资。同时,可设立内部银行,调剂各分店和总部的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当前,一个重要形式是嫁接外资,创办合资合作型的连锁商业集团,其优势是联合利用双方资金和良好的品牌资源,这也是国有连锁商业引进人才和管理软件的一条捷径。此外,在产权、税收、开业登记及安排网点等方面,也应有相应的政策倾斜。发展连锁商业还应以统一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法规为依据。因此,要尽快制定国家和地方性的商业连锁法,以规范和推动连锁业的健康发展。
(五)加快人才培养和管理软件的开发应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第四条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结合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确定。
第五条《*市零售药店监督检查记分卡》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印制、发放,如有遗失,须及时向市局申请补发。记分检查的情况应在记分卡上记录,多项违法违规的,逐项记分并累计,由检查人员和监管相对人双方签名确认。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年度内记分累计40分以上(含40分)的,该企业负责人和所有从业人员须参加市局组织的药政法规和相关知识再教育。
第七条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由市局组织GSP日常检查和跟踪检查。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GSP认证后新增门店10家以上的,开展专项检查。不按GSP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GSP规定的企业,建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GSP认证证书。
第八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的,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14日内改正;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第三次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同一投资人已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缺岗严重的,必须按规定补充所需药学技术人员后,方可再申办药品零售企业。
第三章安全信用分类管理
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分类采用等级分类及动态认定的方法。市局按照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已经达到某一信用等级的药品零售企业,做出相应的认定,并据此作为该企业或其所属的连锁企业(同一法人企业)的总体评定。每年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对已经检查的企业进行重新认定信用分类等级,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诚实守信、一般守信、警示、失信四级。
第一节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分类
第十三条确定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等级的原则为:
(一)以记分检查结果、GSP实施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二)以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日常投诉、举报、抽验、监管情况作为辅助标准。
第十四条一年内,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被认定为诚实守信
等级:
(一)记分检查每次不超过20分(含20分);
(二)GSP日常抽查的结果符合认证检查标准;
(三)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一年内,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一般守信等级:
(一)记分检查单次超过20分(不含20分)而少于40分(不含40分)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警告,被责令改正的;
(三)非因违法违规经销假劣药品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一年内,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警示等级:
(一)记分检查单次超过40分(含40分)而少于60分(不含60分)的;
(二)GSP日常抽查结果为限期整改的;
(三)因实施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连续责令改正两次以上的;
(四)被处以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第十七条一年内,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失信等级:(一)记分检查一次超过60分(含60分)的;
(二)GSP日常抽查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四)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
第二节连锁企业(同一法人企业)信用等级分类
第十八条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同一法人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连锁企业(同一法人企业)进行总体分类。
第十九条诚实守信等级占所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总数(下同)的80%以上,失信占20%以下,则评为诚实守信企业。
第二十条诚实守信等级占所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总数的60%以上,失信占20%以下,则评为一般守信等级。
第二十一条诚实守信等级占所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总数的60%以下,失信占20%以下,则评为警示等级。
第二十二条诚实守信等级占所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总数的60%以下,失信占20%以上,则评为失信等级。
第三节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被认定为诚实守信等级的:
(一)除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外,一般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抽验;
(二)向社会公告;
(三)向有关部门优先推荐为社保定点药店;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连锁企业(同一法人企业)申办药品零售企业在18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事项优先办结。
第二十四条被认定为一般守信等级的: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除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外,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抽验;
第二十五条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抽验的频次;
(三)公示违法记录。
第二十六条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抽验的频次;
(三)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四)在市局政务公开网、《*日报》等媒体公示违法记录;
(五)半年内暂停受理其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
第四节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为营造诚实守信经营的信用环境,保障公众知情权利,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八条信用信息档案应具有客观性、全面性、查询性和警示性。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含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负责人、许可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GSP证书编号等;
(二)企业经营行为信息。包括变更事项记录、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
(三)企业信用评定信息。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物发行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版物发行,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经营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物的发行以及与发行相关的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等行为及其管理。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发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出版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出版行政部门领导。
工商行政、公安、物价、教育、邮政、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版物发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市民的文化需求,制定出版物发行的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物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规定的总量、结构和布局要求。
第二章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六条本市对出版物的发行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取得《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和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或者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
第八条出版物连锁经营包括直营连锁经营和加盟连锁经营。
从事出版物直营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门店数量;
(三)有符合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
经营一年以上的出版物直营连锁经营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加盟连锁经营业务。
加盟连锁经营的,应当是经许可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设立出版物交易市场的单位,应当具有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并经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出版物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规定的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金和经营场地。
第十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直营连锁经营业务的,应当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增设直营门店的,应当于该门店营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纳加盟店的,应当在签订加盟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发行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事项的,应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到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终止发行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同许可证。
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关闭直营门店或者终止加盟店合同的,应当在关闭直营门店或者终止加盟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有前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四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场所营业,并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置于核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十五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开展业务前,持许可证、网站名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向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网站或者网页的醒目位置标明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备案编号,所经营出版物的名称、出版单位及标准书号、刊号、版号,其中属进口出版物的,还应当同时标明进口单位名称。
第十六条出版物交易市场应当成立市场管理组织。市场管理组织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市场内的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出版物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出版物。
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出版物。
出版物交易市场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出版物发行的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应当在进货之日起三日内将进货凭证复印件报送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对首次在本市发行的出版物,市出版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出版物样本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书面告知的期限内提供出版物样本。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样本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出版物样本返还给当事人,但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样本除外。
第十九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在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应当在举办展销前,向举办地的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行业协会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由市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不得搭配销售或者强行推销中学小学教辅材料。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不得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其他宣传资料。
禁止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非法进口、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行的其他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
有本条规定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的鉴定由市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其所属的出版物鉴定机构可以承担具体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被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告知禁止发行的出版物,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上缴或者听候处理,不得隐藏、变卖、转移、毁损。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出版管理条例》已规定处罚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本条例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出版物交易市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设直营门店、接纳加盟店或者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定的经营场所以外营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出版物交易市场,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出版物、购进出版物或者提供出版物发行经营场所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报送进货凭证复印件备案或者提供出版物样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种出版物处五百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搭配销售或者强行推销中学小学教辅材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的,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出版物,以及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或者情形的,当事人说明、指认来源,经查证属实的,除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定义:
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连续出版物。
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和栏目,用卷、期或者年、季、月、旬、周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图书,是指各类书籍、画册、挂历、图片、年画、年历等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出版物发行发展出版物发行员是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由出版领域输送到消费领域的人员。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出版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的出版业在今后几年将继续呈快速发展态势,这是无庸置疑的。但出版形势的发展亦已经证明,中国原有的出版市场格局将被打破,一个全新的市场化的出版市场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之中。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之规定,针对我县兽药经营现状,为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理顺兽药经营秩序,确保各经营门诊部既能够按照条例要求创建达标药房,最终通过gsp认证,又能够服从和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养殖的近切需要,本着“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自愿挂靠,服务生产”的原则,走市场化动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布局,连锁性经营的
路子,维护经营门诊部的合法权益,保障兽药市场健康、有序、良性发展,达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的。
1、竹山县动物疾病控制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区域布局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对行政区域内的连锁经营门诊部进行筛选评定,先确定数量和布局后进行考评,以保障连锁经营门诊部的销售量和市场占有量。
2、几挂靠竹山县动物疾病控制中心连锁经营的门诊部属疾控中心分支机构,接受县疾控中心的工作任务和业务管理。
二、连锁模式
1、连锁经营具备的条件。接受连锁经营的门诊部必须是近三年来信誉程度高,完成任务好,业务素质强,服务质量优的具有从业资格的兽医从业人员。
2、达标药房标准。①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且具有与营业额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营业场所采光、通风良好,且能悬挂统一招牌的门店。②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质。③内设有专用柜台和药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存放且摆放有序,整洁亮丽。④明码标价,并建立处方和销售台帐、差错登记簿、采购登记簿及顾客意见簿。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制度和相关证件上墙悬挂。⑥对于接受上门求诊的必须设有消毒台和专用消毒设施。
3、连锁经营的具体方法。①连锁经营门店必须向竹山县动物疾病控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从业资格和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场所的详细地址、平面示意图。②疾控中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挂靠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出个勘验报告,对不合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③对现场勘验达标的单位建立工作档案,签订连锁经营协议书。④连锁经营门诊部签订协议书后在30个工作日内订制并悬挂按照统一制式制作的招牌。
三、具体措施
第二条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约生效日起,得以"××连锁店"的商标公开营业。
第三条乙方为保证成功起见,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第四条本合约缔结同时,乙方应交附给甲方商标授权权利金人民币×××万元(一概不退还)。
第五条乙方于签约后,应接受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乙方有按季向甲方缴付基金服务费的义务,该费用自合约生效日起每六个月(半年)一次付清。由甲方通知乙方于期限内缴付。其金额依"××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第××条)办理。
第七条甲方应遵守的约束事项如下:
1.甲方对于乙方所属的编制区域内,未经乙方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2.甲方定期提供免费研习机会给乙方。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
3.甲方对于乙方的经营,应聘请专家做评鉴及建议工作,致力提高乙方的效益。
4.甲方应制造或开发采购商品及营业相关物品提供乙方,其售价应合理且在市价以内。
5.甲方应聘请专家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
第八条乙方应遵守约定事项:
1.应遵重甲方指定的"经营决策委员会"一切决议事项。
2.每月至少应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费用与甲方授权的连锁店共作广告,?此项活动并应交由甲方执行的。
3.每月至少应向甲方申购商品、物品人民币1万元以上。
4.应遵守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给甲方。
5.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向甲方报备,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6.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营业地点变更,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均应经过甲方同意,否则以违约论。
第九条本合约解除依"××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第×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合约基于甲、乙双方相互信赖与理解的原则下订的,对于本合约所订事项亦应以善意方式予以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经营决策委员会"及甲方研订。
第十一条以上本合约诸条款,应相互确认而不能有所指责或不履行。本合约由甲乙双方签约盖章之日起生效,同时甲方发给乙方下列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及遵守。
1.××连锁机构组织章程。
2.经营决策委员会办事章程及议事规程。
3.××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
本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乙份为凭。?
(甲方)连锁权授予者:××企业公司所属××连锁机构
代表人:
住址:
身份证编号:
(乙方)连锁权授受者: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