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应交税费;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16年12月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与之前的有关规定相比,财会[2016]22号文件在“应交税费”总账科目下增加了明细科目,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增加了专栏,增设了“应收出口退税款”一级科目,修改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应交税费的报表列报也有改进。财会[2016]22号文件的对于推动“营改增”全面施行、统一规范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笔者发现其存在三个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账户设置覆盖不全
1.问题分析。财会[2016]22号文件实质上区分了金融商品业务和非金融商品业务,明确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的增值税单独在“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账户集中核算,目的是便于年底汇总清算年度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额,执行多退少补政策,同时也便于执行年度汇总后“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政策。该文件还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非金融商品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核算。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发生非金融商品业务,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但并未规定,哪个科目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业务,已确认投资收益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额。金融商品业务存在先确认投资收益、后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事项。众所周知,金融商品转让将销售额作为征收增值税的依据。按照有关税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卖出价-购入价)+持有期间股利收入和利息收入,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和利息收入是金融商品销售额的组成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持有金融商品期间的股利收入和利息收入在当期要确认投资收益,并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就是先确认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而后在转让金融商品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事项。对于这类事项财会[2016]22号文件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核算账户,可见该文件账户设置覆盖不全。2.建议与案例分析。显然,借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金融商品先确认收益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额是不妥的,一则金融商品本身不存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二则容易与非金融商品业务的待转销项税额混淆。笔者认为,应另设“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之类的科目来核算此类事项。理由是:转让金融商品时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持有期间所获收益的增值税不应确认为应交增值税;并且转让时可能形成正差,也可能形成大于持有期间含税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的负差,最终是否要交增值税具有不确定性。“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内容如下:①一般纳税人在持有金融商品期间,按确认的含税股利收入和含税利息收入中包含的增值税;②一般纳税人在金融商品转让或到期时,确认转出的增值税。该科目还应进一步按具体的金融商品设明细科目。期末视其流动性,将其余额填列于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负债”或者“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投资单位在持有金融商品期间,被投资单位确认分配股利或计算应付债券利息时,投资单位应确认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以及投资收益,其金额是含增值税的,并且增值税在未来转让金融商品时缴纳。对这种业务,笔者认为应做如下处理:被投资单位确认分配股利或计算应付债券利息时,投资单位对其应享有的份额或应收取的利息,按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税率6%分离增值税,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某证券)”“投资收益”科目;未来转让该证券时确认相应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某证券)”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例1:A公司2016年、2017年发生有关经济业务如下:①2016年6月2日购入10万股甲公司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成交价为每股10元,交易手续费3000元,手续费的增值税180元。②2016年9月8日甲公司宣告将于9月15日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2元。③2016年最后一个交易日A公司继续持有10万股甲公司股票,每股市价仍为10元。④2017年1月20日转让甲公司股票8万股,成交价为每股11元,交易手续费2700元,手续费的增值税162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1)2016年6月2日购入股票:借:交易性金融资产——甲公司股票(成本)1000000,投资收益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003180。(2)2016年9月8日A公司对享有的股利(销售额的一部分)分离增值税,未来转让时应交增值税额(或有应交增值税)=含税股利收入或含税利息收入÷(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000×0.2÷(1+6%)×6%=1132.08(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股利20000;贷: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甲公司股票)1132.08,投资收益18867.92。(3)9月15日收到现金股利的分录从略。(4)2016年最后一个交易日A公司继续持有甲公司的股票,公允价值无变化,无需进行账务处理。(5)2017年1月20日转让甲公司股票,金融商品进销差价(销售额的一部分)为80000元(880000-800000),应交增值税额为4528.30元[80000÷(1+6%)×6%]。会计处理如下: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87713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2;贷:交易性金融资产——甲公司股票(成本)800000,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4528.30,投资收益72771.70。同时,确认相应股利收入的应交增值税额905.66元(1132.08÷100000×80000)。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甲公司股票)905.66;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905.66。
二、投资收益核算口径混乱
1.问题分析。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平时每笔金融商品的转让,正差(卖出价大于购入价的差额)按含税收益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负差(卖出价小于购入价的差额)则相反,按含税收益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月末“投资收益”账户借方、贷方发生额相抵(负差正差相抵),如为贷方余额,即为当月金融商品转让收益,集中分离增值税,按应交增值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即当月金融商品转让亏损,亦分离增值税,按分离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不得转入下年抵扣增值税税额,应将该账户余额转入“投资收益”科目。这样处理存在投资收益口径混乱的问题:“投资收益”账户金额有的含增值税,有的不含增值税。具体包括四种情形:①取得金融商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的交易手续费计入投资收益,其金额不含增值税。②前已述及,持有金融商品期间确认的股利收入和利息收入应是不含增值税的投资收益。③按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平时根据转让金融商品的进销差价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含增值税。④投资单位可能还有其他非金融商品的投资收益不含增值税。2.建议与案例分析。基于以上分析,为避免投资收益核算口径混乱,保证金融商品转让的投资收益和增值税核算的准确性,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坚持逐笔核算投资收益,使“投资收益”账户金额均不含增值税。例2:B公司2016年6月发生下列有关经济业务:①5日从证券市场购入乙公司股票80000股,每股市价8元,购入丙公司股票50000股,每股市价12元,交易手续费共计3720元,增值税223元。②20日,丙公司宣告将于7月2日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1元。③23日转让乙公司股票20000股,成交价为每股9.1元,不考虑交易手续费。④26日转让丙公司股票10000股,成交价为每股11元,不考虑交易手续费。⑤28日,被投资的非上市公司宣告分配利润,B公司按持有的1%股权份额享有利润4000元。B公司账务处理如下:(1)5日购入股票,会计处理如下: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股票(成本)640000、——丙公司股票(成本)600000,投资收益37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3;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243943。(2)20日确认股利收入。B公司取得的股利收入为5000元(50000×0.1),是含税股利收入。因为不能确定6月份是否转让及是否全部转让丙公司股票,为了正确核算本期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从含税股利收入中分离增值税,或有应交增值税额=5000÷(1+6%)×6%=283.02(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股利5000;贷: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283.02,投资收益4716.98。(3)23日转让乙公司股票,按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82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股票(成本)160000,投资收益22000。(4)26日转让丙公司股票,按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10000,投资收益10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股票(成本)120000。按增值税相关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应交增值税应在转让时确认。因此,26日B公司还应按丙公司股票的转让比例,转出“或有应交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或有应交增值税56.60(283.02÷50000×10000);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56.60。(5)28日,确认对非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4000元。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其股权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股利4000;贷:投资收益4000。(1)(2)(5)的分录中投资收益金额不含增值税,(3)(4)的分录中投资收益金额含增值税。本例中期末显然不能按投资收益账户余额16998.98元分离增值税,应按(3)(4)分录中转让金融商品正差负差相抵后的差额12000元(22000-10000)分离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额=12000÷(1+6%)×6%=679.25(元),B公司2016年6月末分离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借:投资收益679.24;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679.25。显然,在“投资收益”账户中找出含税金额比较麻烦,易出差错,也不科学。为了保持“投资收益”账户核算内容的一致性,应使每笔投资收益的金额都不含增值税,因此,平时转让金融商品时就应分离投资收益金额中的增值税。据此对③④业务的投资收益分离增值税,(3)(4)中分录分别修改如下: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82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股票(成本)160000,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245.28(22000÷1.06×0.06),投资收益20754.72。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10000,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566.04(10000÷1.06×0.06),投资收益9433.96;贷:交易性金融资产——乙公司股票(成本)120000。实际上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不具有普适性。其对于专门从事证券短期买卖的证券公司,即对采取购入金融商品全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方法的证券公司比较适合;但对于拥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商品,或拥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商品的企业,则不适合。
三、“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核算内容不全
关键词: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影响因素logistic分析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每一个企业在发展生产过程中都必须经常更新设备、革新技术,企业要生产和发展,就必须要有资金的支持。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筹资方式,可以很好地缓解企业的融资困境,但是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租赁设备渗透率低,因此如何促进我国融资租赁的进步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基础理论
以往关于资本市场的理论研究,往往假设没有交易成本、税率差异、破产成本及成本,并且假设信息是完全对称的,各个企业能够根据同样的信息做出决策。也就意味着,在这些假设都成立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是没有缺陷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筹资和借款筹资完全没有区别,企业选择融资租赁与负债购买并无差异。然而,实际上资本市场并不完善,租赁成本与负债成本也有区别。另外,因为存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有些债务人盲目投资,致使借贷双方的冲突加剧,由此税收差别理论、债务替代、成本和破产成本理论等租赁相关理论被提出。
(一)税收差别理论。每个国家有不一样的税收政策,各个地区和行业的税率也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就政策扶持的企业制定了优惠税率,由此产生了税率差别理论。税率差别理论指出,当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税率不同时,双方能够利用融资租赁活动减少税收,在租赁活动中税收挡板自税率较低的承租方转嫁给税率相对高的出租方,出租方以收取低额租金的方式对承租方进行补偿,正是因为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这种税率差异,才促使了租赁交易的发生。
(二)债务替论。债务替论认为融资租赁与贷款筹资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虽然企业可以通过银行信贷、发行债券、商业信用等多种途径进行筹资,但是企业的负债融资结构是一定的。融资租赁会形成应付融资租赁款,它与借贷筹资、债权筹资等一样都是固定的、契约式的义务,都能使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下降。所以,在债务替论框架下,融资租赁与借款筹资成负相关关系,二者可以相互替代。
(三)成本、破产成本理论。由于成本的存在,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目标有一定的差异,投资人的目的是回笼资金并获取固定收益,而融资方是为了拓展业务将资金投入有风险的经营项目。虽然债权人会通过提高预期收益来降低投资风险,并运用合同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仍会发生融资方为了使自身获取更大的利润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而融资租赁与借款筹资相比能更好地防止这种问题的产生。破产成本则表现为如果企业发生破产清算,出租方对租赁物件拥有法定所有权,相对于借款人来说较易收回资产,损失较小,成本和破产成本理论认为这就是租赁交易活动发生的动因。
二、logistic实证分析的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数据来自于201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报表来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文通过泰安数据库选取指标数据,一些指标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和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为了查找公司是否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筹措资金,本文对2013年1029家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年报逐一手工筛选。主要依据标准:(1)在公司年度会计报表中固定资产附注明细项目下披露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上市公司;(2)在长期应付账款中包含应付融资租赁款的上市公司;(3)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存在实付金额的上市公司。
如果符合以上标准之一,就认为该企业在本年采用了融资租赁。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结果更加准确、客观,本文还按照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筛选:(1)为避免因财务状况不稳定而影响研究结论,剔除2013年被披露为ST或*ST的企业。(2)因金融业、保险业资本结构特殊,财务报告结构也不同于其他企业,本文在实证分析时予以剔除。(3)为了使研究样本保持一致,采用2013年数据完整的公司样本。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筛选后,共剔除了42家上市公司。其中21家是被标记为ST或*ST的公司,21家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共获取了987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根据证监会2014年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表,本文将78家采用融资租赁上市公司按照行业进行划分。
如表1所示,我国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上市公司仍然较少,这种融资方式在我国尚未普及。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采用融资租赁的上市公司集中分布在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三、研究假设的提出和变量设计
本文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从税收因素、债务替代因素、成本和破产成本因素角度出发,提出假设、选取变量和样本对融资租赁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变量的设计和选取如表3所示。
(一)所得税率。本文选取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当年的名义所得税率,即企业法定所得税率,检验税收因素与融资租赁的关系。关于税收因素的影响,来明敏(2005)采用了实际所得税率作为变量,但是胡春静(2009)运用单变量T检验证明采用融资租赁和未采用融资租赁的两类上市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率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因此,本文只选取了名义所得税率。根据税收差别理论,本文提出假设一:名义税率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负相关。
(二)负债因素。本文选取债务比率,即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之和与年末总资产的比值,来检验债务替代因素对融资租赁的影响。这与胡春静(2009)所选取的长期负债校正比、负债比率相符。根据债务替论,本文提出假设二:债务比率与企业融资租赁负相关。
(三)成长机会。本文选取总资产增长率检验成长机会对企业融资租赁的影响。企业的资产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关系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处于扩张阶段的企业,其基本表现就是总资产的增加。企业的总资产增长率越高,成长机会越大。成本理论认为,如果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机会,但是处于财务困境或者盈利能力较低的状况下,企业会更少地使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筹资。因此,本文提出假设三:总资产增长率与融资租赁负相关。
(四)盈利能力。本文选取净利润率检验盈利能力对企业融资租赁的影响。企业的净利润率越高,盈利能力越好。根据破产成本理论,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好,会越不倾向于通过融资租赁来筹得资金。因此,本文提出假设四:净利润率与融资租赁负相关。
四、多变量logistic回归分析
(一)logistic回归模型。本文研究的是企业融资租赁的影响因素,因变量是企业是否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是一个定性的(0-1)变量,因此本文选取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具体回归模型为:
LogisticP=C+b1X1+b2X2+b3X3+b4X4
在此回归模型中,P是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概率,P=1表示企业采用融资租赁;P=0表示企业未采用融资租赁;c为常量;b1表示各指标变量的系数,i=1,2,3,4,5;X1表示企业名义所得税率;X2表示负债比率;X3表示总资产增长率;X4表示净利润率。
(二)logistic回归结果。本文使用spss17.0对变量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表4是运行软件得出的模型回归系数和显著性检验结果。
在表4中,B是系数值,Wals表示偏回归系数的显著性,df代表自由度,Sig代表变量的显著程度,Exp(B)表示系数的幂值。其中,名义所得税率的P值为0.041,即在95%的置信度下名义所得税率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且B值是负数,即名义所得税率与融资租赁是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假设一成立。负债比率的P值是0.043,小于0.05,即在95%的置信度下负债比率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且B是正数,即负债比率与融资租赁是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假设二相反。总资产增长率的P值是0.203,大于0.05,表明企业融资租赁与成长机会没有显著关系,假设三不成立。净利润率的P值是0.046,即在95%的置信度下企业盈利能力对融资租赁的影响是显著的,而且B值是负数,所以认为企业融资租赁与盈利能力是负相关关系,假设四得到验证。
五、结论
(一)名义所得税率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率越低,越倾向于采用融资租赁。对这一结果可以解释为:税率较低的承租企业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把折旧税盾转嫁给较高税率的出租方,承租方会支付较少的租金,因此,名义所得税率成为企业是否采用融资租赁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借款筹资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与债务替论相反,企业的负债比率越高,越倾向于运用融资租赁来筹措资金,这说明国外的债务替论并不适用于国内融资租赁市场。对这一结论的解释是,在我国,企业为了追求价值最大化,在进行筹措资金时,通过衡量各种融资渠道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来确定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所以企业在利用债务融资时,为了保持资本结构的稳定性,会考虑一定比例的其他融资方式,如融资租赁等。因此,企业的负债比率与融资租赁呈正相关关系。
(三)盈利能力与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呈显著负相关关系。盈利能力与企业融资租赁呈负相关关系,这与国外的破产成本理论一致。这一结果可以解释为,盈利能力较差的公司会尽量避免现金流的恶化,控制现金的流出。融资租赁可以使企业在获得租赁物件的同时减少现金的流出,因此,盈利能力差的企业会更易选择融资租赁进行融资。这一结论也与国内租赁业的发展趋势一致。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盈利能力降低,一些企业也更多地采用了融资租赁来缓解这一状况,这使我国融资租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
综上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国外关于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研究结论中,税率差别理论、债务替论和破产成本理论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租赁决策有显著影响,而成本理论没有显著影响。J
参考文献:
1.王棣华.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研究综述[J].会计之友,2013,(24).
2.WestonJ.F.,andR.Craig.UnderstandingLeaseFinancing[J].CaliforniaManagementReview,1960,2(2).
3.StewartC.Myers,DavidA.Dill,AlbertoJ.Bautista.ValuationofFinancialLeaseContracts[J].TheJournalofFinance,1976,(31).
4.孙克新,底萌研,宋茹等.我国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现状及解决对策[J].财会研究,2009,(18).
5.杨兴全,吴昊F.成长性、冲突与公司财务政策[J].会计研究,2011,(8).
6.Eisfeldt,AndreaL,Rampini,AdrianoA.Leasing,AbilitytoRepossessandDebtCapacity[J].ReviewofFinancialStudies,2009,(22).
7.来明敏.我国企业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基于logistic分析[J].财会通讯,2005,(7).
8.胡春静.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D].杭州: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9.李善民,刘智.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述评[J].会计研究,2003,(8).
10.宋晓华,陈宝珍,郭亦玮.基于出租人收益的项目融资租赁租金计量模型研究[J].会计研究,2010,(12).
关键词:金融业;增值税改革;原则;建议
针对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金融企业依据其营业额的全额进行征税,金融企业的内部业务依然遵循营业税,以及在国际合作中营业税征收的弊端日益显露,继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电信业先后完成“营改增”之后,预计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等行业将在2015年完成“营改增”。在金融业税制改革的有条不紊地进行中,本文将更全面、细致论述有关金融业营改增的细节问题和有关建议。
一、文献概述
在金融业税制改革必行中,相关文献主要对国际金融业增值税的设计方式的运行和在中国国情基础上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同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我国金融业增值税税制。
杨默如(2010)首先对金融业进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其次,运用投入产出表测量和计算了金融业重复课税规模;最后,对我国金融业增值税制的改革提出了有关建议。刘佳、乔博娟(2013)和刘天永(2013)认为中国的金融业增值税改革必须依附于我国财税体制和金融行业的基本国情,同时借鉴国外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深化和完善金融业增值税制度的改革。
熊鹭(2014)首先,从税率、应税方法、可抵扣进项税额确认方法、特殊业务处理规则以及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机制等五个方面对英国金融增值税制进行归纳,分析了中英金融增值税制主要存在税负不同,对待税收筹划的态度不同和征税方法不同三个区别。在此基础上,熊鹭、郝联峰(2014)基于国际上金融业增值税征税模式,分析了当前中国银行业“营改增”四种主要方案对财政总收入、中央地方财政收入结构、银行资产业务选择、银行客户、银行贷款利率定价和债券价格等六个方面的影响。
朱剑峰、王秀珍(2013)和周志波、刘建徽、田婷(2013)和王莹(2013)分别介绍国外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的三种典型模式:基本免税法、零税率法、固定比例抵扣的免税法,比较分析各种模式的优劣,并总结有关国外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模式对国内金融业税制改革的启示,最后提出了有关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课题组(2015)和西安支行课题组(2014)基于国际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方法,分析了我国银行业“营改增”现状和面临的困难,归纳了国内较为关注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银行业“营改增”方案,同时考虑到我国银行业税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提出了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建议方案。同时,分别以河南省68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西安地区的9家金融机构为样本,进行了营改增的效应测算,其中郑州支行认为增值税税率定在6%较为适宜;西安支行认为一般金融机构按照11%征收增值税,农村金融机构减按6%征收。
二、金融业增值税改革原则和建议
按照最优商品税理论,一个国家设计一种税制不能仅仅站在一个角度考虑,应综合考虑税收对经济、社会、财政及实际操作难度等多方面的影响。对金融业增值税的设计应该遵循以下这三个基本原则:(1)整体性和系统性原则。金融业税制的设计应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层面上考虑,避免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对各行业产生不利影响。(2)渐进性和有序性原则。金融业行业特殊,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另外,我国金融环境的复杂也增加了金融业“营改增”的难度。为稳妥起见,金融业开征增值税,可以采用有序性原则,避免贸然开征可能造成的危害。(3)可操作性和简易性原则。税收实施的易操作性和简易性是税种成功开征的重要影响因素,税制的设计应保证能够顺利实施,否则不仅不能实现税收职能还可能会造成税收效率的损失和社会福利的降低,更坏的结果是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可预料的不良影响。
虽然我国的增值税改革已经试行了两年多的时间,但是金融业作为具有特色的现代服务业,在具体改革政策的设计上,笔者建议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业增值税税制设计
第一,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项目。
纵观金融业的特征,我们发现金融业的很多业务的收入是不符合增值税销项税确认条件的,即金融业企业的某些营业收入不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我国的金融业税制改革可以对此类的金融服务项目实行免税政策,通过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企业的业务分析来看,这些免税项目主要包括:现金交易,存贷款业务,股票交易,保险交易以及外汇转贷等业务。而对于那些金融业业务产生的业务收入,既能够发生销项税,同时也满足进项税抵扣的条件,则对这些业务项目征收增值税。这些应纳税金融业务包括:咨询业务,基金管理和信托以及融资租赁业务等。
第二,规范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管理。
原则上,按照增值税的统一管理,金融业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项目应该和其他行业企业一样,而不需要单独规定,主要的抵扣内容包括:购买应税项目的原材料、固定资产以及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但是由于上文分析的,金融业的所有业务项目存在着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不能简单地直接扣除全部的进项税额部分,需要在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能够明确归属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直接抵扣,不能明确确认其归属的,本文建议按照免税营业额与应税营业额的比例分摊抵扣。
第三,确定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
税率作为整个税制体系中的重要一块,是一个合理的税制体系的重要标准,制定一个合理的税率,能够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不能够造成阻碍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我国现行增值税基本税率是17%,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行业由于其特殊性,需要单独测算其适用税率,已实行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则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为6%,但是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又是需要单独进行测算的。
(二)金融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首先,完善和规范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立法体系。我国目前的税法是针对所有行业的基本法,加快研究制定《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到最后的金融业征管增值税的最后法规,务必做到对金融业全面改征增值税的实施细则,做到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有法可依,同时也要要求征管人员做到执法必严的程度。其次,提高税务征管部门人员的业务水平。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需要税务部门机构从业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同时,金融业征收增值税,面临着工作量大,任务繁重等困难,政府部门需要在金融业税改之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做到有备无患。第三,正确处理国税和地税的关系。
(三)加强地方税收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增值税的逐步“扩围”,加强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设也将成为改革和关注的另一重点,这关系到地方财政收入能否保持稳定。为保障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长效、稳定,具体实施内容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整合、改善现有税种,提升监管能力;二是,征收新型税种,扩大税收来源。(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熊鹭.英国金融业增值税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借鉴[J].国际税收,2014(6):11-15
[2]熊鹭、郝联峰.银行业“营改增”方案经济效应比较[J].财政研究,2014(7):57-61
[3]周志波、刘建徽、田婷.我国金融业增值税改革模式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3(12):51-55
[4]杨默如.我国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的现实意义、国际经验借鉴与政策建议[J].财贸经济,2010(8):42-50
关键词:海外并购金融支持金融所有权优势
在后金融危机中国企海外并购活动频繁时期,以往产业资本参与支持的海外并购已力不从心,迫切需要金融资本的加入来解决“资金瓶颈”问题,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完美结合能更好的促进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顺利完成。在当前跨国并购已逐步替代绿地投资成为中国海外投资最主要形式的背景下,对于海外并购金融支持的专门研究已迫在眉睫。本文在理论上以微观企业分析和宏观金融支持相结合为视角分析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金融支持问题,为海外并购研究提供理论分析框架。
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理论研究回顾
国外学者有关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的研究较少,主要有GaryC.Hufbauer,RitaM.Rodriguez(2001)《21世纪的美国进出口银行―一条新途径?》收录了美国进出口银行成立65周年的相关研究文章,主要介绍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环境、对美国企业出口的支持作用及所面临的问题等。
国内学者对于海外投资与金融服务支持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是中国“走出去”战略框架下,将政策性金融服务支持与商业性金融支持相结合宏观总体把握金融服务对于海外投资的支持。严明(2005)在《海外投资金融支持―以中国企业为对象》第一次全面的阐述海外投资与金融服务支持问题,是国内第一部研究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的专著。其研究主要有以下特点:研究对象比较广泛,其所研究的海外投资支持问题主要指“走出去”战略框架下的对外直接投资,包含了对出口、对外工程承包、绿地投资、海外并购等“走出去”内容的总体支持探讨;第一次建立了海外投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此专著理论上沿着钱纳里“双缺口”理论分析思路,在凯恩斯国民收入决定理论的框架下,建立海外投资金融支持需求分析模型,其突出的理论贡献弥补了以往此研究领域的理论空白;对有关概念和理论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海外投资及金融支持风险分析和手段分析,其涵盖内容全面深入;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现状分析客观全面,同时介绍了国外发展情况并予以中国借鉴,提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的发展与战略选择等。
另一方面是单纯从政策性金融服务的角度讨论其对于海外投资的支持。佟志广(1996)以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实践探讨了政策性进出口金融支持功能。白钦先、徐爱田、欧建雄(2003)详细介绍了世界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及管理体制并予以比较。虞瑾(2006)从理论论证和最小二乘法实证论证外汇管制放松、国内金融深化、政策性金融支持等三大政策量化指标推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性和影响力,并提出完善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的对策建议。黄人杰(2007)认为政策性资金的运用应当以间接模式为主,通过以少量的政策性资金带动巨量社会资金的杠杆效应,改变商业性机构和社会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分布,提出要进一步研究开发型金融和以市场化方式实现政策性目标的运营机制等问题。
以上文献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定性分析“走出去”战略框架下的海外投资的金融支持问题,其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商品和劳务的对外输出,即对外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等对外经济交往形式,还包括资本的对外输出,即绿地投资、跨国并购等跨国合作经营开发等对外经济交往形式,对于以跨国并购方式的对外直接投资的金融支持的专门研究还尚属空白。同时还发现,以往文献中定性研究居多,主要讨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功能作用,及其与其他形式的金融支持之间的关系,研究视角主要在国家战略层面和宏观政策层面。然而对于中国企业自身而言,海外并购过程中何种形式的金融支持是其迫切需要的,如何针对企业金融支持诉求因地制宜地实施金融支持促成企业海外并购,是本文关注的问题。
海外投资金融支持理论研究的应用分析
本文试图将微观企业金融实力融入宏观金融支持分析中,一方面在理论上将严明(2006)海外投资金融支持需求理论研究成果应用到海外并购金融支持研究中,论证政府与金融部门对企业海外并购支持需求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将企业自身金融优势置于OIL框架下作为企业所有权优势的一部分,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对企业的支持通过企业财务金融实力表现出来,表明宏观金融支持有利于增强微观企业金融所有权优势,以此研究海外并购金融支持问题,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海外并购金融支持“双缺口”需求理论
本文借鉴严明(2006)海外投资金融支持需求理论,沿用“双缺口”理论的分析思路,对海外并购的金融支持需求进行理论分析,总结不同类型的支持需求。设在某一时点上,一国的资本数量为Ct。封闭条件下,一国资本供给来源于企业自我资本积累E、金融储蓄S和政府税收T之和。资本需求主要由企业自我资本积累的使用E、社会资本I和政府支出G组成。因此有:
Ct=E+S+T=E+I+GS+T=I+G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将外国资本(仅讨论跨国并购的对外直接投资形式)流动考虑在内,用Ci表示外国资本流入,Cx表示跨国并购对外资本流出,有:
Ct=E+S+T+Ci=E+I+G+CxS+T+Ci=I+G+Cx(Cx-Ci)=(S-I)+(T-G)(1)
通过变形推导得出上式(1),等式左边代表一国跨国并购资本流动情况,等式右边(S-I)表示该国金融部门对企业资金支持(商业性金融支持),(T-G)表示该国政府部门财政支持(政府财政补贴资助及政策性金融支持)。等式(1)说明一国的国际资本(跨国并购)流动与该国国内的资金供应状况和国家财政情况有关,当一国出现资本跨国流动、本国的资本存量发生变动时,本国金融部门与财政部门也相应调整,最终达到国家经济均衡。
当一国跨国并购形式的资本输出大于资本流入(Cx-Ci)>0,金融部门的融资支持与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之和必大于零,说明如果出现因企业跨国并购引起的资本输出除了有企业的内源性融资支持,必然会引起金融部门的外源性融资和政府部门的财政资助。
将外国资本流入移至等式右边,等式(1)变形:Cx=(S-I)+(T-G)+Ci(等式2)由于外国流入的资本Ci大多进入国民经济各个实体经济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性资本或准生产性资本来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其以现金形式流入金融系统的量很少,转化为本国对外投资的资本(成为融资来源)可能性非常小,因此外国资本流入很难有效支持本国跨国并购,Ci趋向0,由此等式(2)可简化为:
Cx=(S-I)+(T-G)(等式3)
如等式(3),当本国进行海外并购的资本输出时,Cx>0,为保持等式平衡,相应的本国的金融支持和政府政策财政支持也增加,且跨国并购规模越大,商业性金融支持和财政金融支持需求也越大。跨国并购资本流动Cx规模受到金融部门融资支持(S-I)和政府部门财政支持(T-G)限制。当金融部门认为当时海外投资风险太大,不愿意承担融资支持而导致商业性金融支持不足时,出现“金融支持缺口”。此时为保持经济平衡,需要财政部门提供财政政策性支持来填补此缺口。相反,如果政府因财政支持力度较弱出现“财政支持缺口”时,需借助民间金融储蓄的力量,调动社会中潜在的商业性金融资源支持跨国并购。若此支持来源因高风险而意愿不强,政府可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措施免除商业性金融支持的风险问题。
以上理论分析表明,企业海外并购有强烈的资金和政策支持诉求,其规模受限于金融部门的商业性金融支持和政府部门的财政金融政策性支持。
(二)OIL框架下外部金融支持与企业自身实力结合的企业金融所有权优势分析
海默(1960)在垄断优势论中提到跨国公司一方面自身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另一方面借助其在国际上良好的资信顺利获得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融资,而邓宁在OIL框架下概括为企业的融资信用优势和融资成本优势(1983)、金融资产优势(1993)。JensForssb・ck,LarsOxelheim(2008)则将金融要素纳入企业所有权优势中论证其对促成跨国并购的重要性,其将企业金融特有变量总结为企业股票价格销售率、海外上市、负债成本、阿特曼财务危机预警机制、政府补助、税收减让、自由现金流等。Oxelheim(2001)提出支撑所有权优势三大金融策略:获得并保持全球性成本和资本可获得性;获取财政补贴或税收减让以增加自由现金流;实施价值创造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项目。
由以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根据中国企业情况加入融资担保与投资保险服务的政策性支持因素,形成基于企业金融所有权优势的海外并购金融支持理论分析框架。本文认为资金实力是海外并购企业的金融优势的中心,企业需考虑如何最大化利用资本进行海外并购的同时使成本最小化,其中包括资信实力、融资来源和成本、相关政策支持三大要素。企业拥有良好经营业绩形成的资信实力并能获得低成本的外源融资和政府财税政策支持的优势就是企业金融所有权优势。具体而言,资信实力体现在企业控制内部现金流能力(自由现金流)和反映财务风险控制能力的公司信用评级(阿特曼财务危机预警模型Z值)两方面;低成本外源融资表现在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资本性融资(市收率、海外上市)和债务性融资能力(负债成本);政府财税政策支持是使企业获得来自政府的财税支持(税收减让、政府补助)、融资便利及融资担保与投资保险的能力(融资担保与保险);通过内部经营和外部支持结合增强企业的金融实力形成所谓的企业金融所有权优势。
本文认为,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不应盲目进行金融支持,应以企业自身实力为基础,提供针对性多形式多渠道支持,不仅可保证国家资产安全,而且可以避免由于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使一些本身实力较弱、资信较差的企业逆向选择而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支持思路如图1,对企业自身实力测评基础上,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商业性融资和海外上市融资服务以填补金融支持缺口,政府针对性政策为实力和资信不同的企业提供相应的税收补贴支持和政策性融资支持填补财政支持缺口。
结论与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将国内有关海外金融支持理论与国外学者OIL框架下对企业金融因素的研究成果研究相结合海外并购金融支持问题,认为应在企业内部资信实力基础上提供商业性金融支持和政府财税金融支持来增强企业的金融所有权优势,从而促成海外并购。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在理论视角上为海外并购金融支持研究提供分析框架,为后续的实证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严明.海外投资金融服务支持―以中国企业为对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黄人杰.政策性金融对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支持研究.国际经贸探索,2007,4
3.陈群.金融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相关探讨.福建金融,2006,6
4.白钦先,曲昭光.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关键词】财税政策,小额贷款,金融机构,税赋
一、引言
我国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发端于2005年,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联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首次通过制度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标志着民间金融借贷业务走向法治化和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9月30日,小额贷款公司全国机构数量有7398家,从业人员86273人,实收资本6658.95亿元,贷款余额7534.5亿元。从2008年以来,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还是贷款余额都增长迅速。小额贷款公司各省拥有数量差异较大,超过四百家的有江苏、辽宁、内蒙古、安徽和河北五个省份,而自治区只有4家,这主要和当地经济发展、市场需求和政策有关系。
从小贷公司贷款余额占GDP比重的角度估计,中国2012年只有1.14%,远低于民间金融较为发达的韩国的水平,这表明我国小贷公司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二、现行财税政策梳理
我国现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的文献不多,更多是对财税政策的解读和评价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来源不足的原因、风险管理、监督缺失和制度缺陷、服务定位和缺乏可持续发展等几个方面探讨。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政策主要分为国家层面的政策和地方政府层面的政策。近几年国家层面的财税政策有:
1.2009年3月的《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财金[2009]15号,财税支持对象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内容为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
2.2009年3月的《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16号,支持对象为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主要内容为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财政部门对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
3.2009年4月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支持对象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主要内容为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
4.2009年8月,《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支持对象为金融企业,内容为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2010年5月,《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支持对象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主要内容为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2010年5月,《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支持对象为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主要内容为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7.2012年1月,《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支持对象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主要内容为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从政策的支持对象来看,主要支持的是金融企业;从主要内容方面,重点照顾开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财税政策主要集中于减免税收;从适用时间来看,大多在3年左右。从以上国家层面颁布的政策来看,财税政策明显有利于金融机构,而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承担的税赋差异
我国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归入工商企业类,而不属于金融机构,按一般工商企业来缴纳税收,无法享受国家给予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待遇。在税赋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缴纳25%所得税、5.56%营业税及附加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坏账准备金,且生产经营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不享受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印花税也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自然人股东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如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试点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按12.5%征收,营业税按3%征收,国家对村镇银行的“三农”贷款给予2%的财政补贴。同样是在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方面,且与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服务性质和服务内容上并无大的差异,相反更具有优势,但却没有享受到与金融机构同等的税收待遇,一些部门以小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为由拒绝为小贷公司办理房产、车辆、设备等抵押手续。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利率可浮动,且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税收压力过大造成其盈利能力目前弱于银行。目前部分省市试点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在全国全面展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依旧艰难。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财政运行机制;复合性金融风险;防范
九十年代以来,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发生了金融危机,区域性的金融危机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波及到全世界,其负面影响甚深。因此防范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已成为“跨世纪的经济难题”。当金融危机的风暴席卷东南亚各国之际,中国政府及时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中国经济幸免于难。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未来发展中,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负效应将进一步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我国经济体制中的金融风险隐患并未彻底根除。因而从财政的角度进一步研究如何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意义。本文力图在理论方面阐述财政运行机制与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在实证方面剖析中国潜在财政金融风险的联动性,并提出防范金融风险的财政基本思路。
一、财政运行机制与金融风险的理论分析
从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来看,金融风险可分为微观层面的风险与宏观层面的风险。微观层面的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债务人违约以及其它一些经济原因所导致的金融风险。它表现为个别金融机构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挤兑破产现象或企业资产及收入受到损失。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则是指由于经济制度缺陷与宏观调控偏差所导致的金融风险。它是指整个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具体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的不正常波动;金融机构的挤兑;金融资产的沉淀和损失。金融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是以一种极端的形式——金融危机表现出来的。这种极端的形式是指金融体系出现严重困难乃至崩溃,表现为所有的或绝大部分金融指标的急剧恶化,各种金融资产价格暴跌,金融机构陷入严重困难并大量破产,汇率急剧变动,股市暴涨暴跌以及恶性通货膨胀等突发事件,从而对实物经济的运行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金融风险所导致的金融危机不仅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生存和运作,而且还将使经济增长、价格、产量、就业及国际收支等宏观经济指标恶化,从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
财政运行机制是指各种财政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推动其运行的有机体。财政作为社会产品分配的主要杠杆,通过其运行机制将对金融状况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由上图可见,财政运行机制通过财政状况从两方面影响国家的金融状况:一方面财政运行机制将直接影响金融运行机制来诱发与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财政运行机制将通过国民经济运行来间接诱发与化解金融风险,因此财政运行机制的优劣对诱发与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财税体制与金融深化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麦金农(RonaldMckimin)和爱德华。萧(EdwardS.Shaw)以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集中研究货币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于1973年分别提出了“金融压制论”和“金融深化论”,从而建立了一套比较适合发展中国家特征的货币金融理沦。
金融深化论的核心观点是:一个国家的金融体制与该国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刺激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在政府放弃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过分干预,允许市场机制特别是利率机制自由运行的前提条件下,一方面健全的金融体系和活跃的金融市场能有效地动员社会闲散资金向生产性投资转化,并能引导资金流向高效益的部门和地区;另一方面,经济的蓬勃发展通过增加国民收入和提高各经济单位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又刺激了金融的扩展,由此形成“金融——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麦金农和萧认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状况正好与金融深化相反,在金融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种恶性循环状态,这就称之为金融压制。金融压制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金融机构高度国有化,金融市场不发达,在政府规定的低利率水平下,金融体制难以有效地吸收各种闲散资金。与此同时,由于资金使用成本极低(在通货膨胀时甚至为负数),形成旺盛的资金需求。在资金匮乏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金融体系只能在政府的控制下,以“配给”方式提供信贷,能够获得贷款的多数是享有特权的国营企业或与官方金融机构有特殊关系的其他企业,贷款不讲经济效益,这种资金集聚困难和使用浪费的状态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呆滞的经济反过来又限制了资金的积累和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制约着金融业的扩展,形成金融与经济发展相互掣肘,双双落后的恶性循环。
他们进一步提出了“金融深化”的政策建议。主要有:(1)政府应放弃对金融体系与金融市场的管制,彻底改革金融体制。(2)实施财税与外贸体制的配套改革。一是金融与财政要各尽职守,金融不能代行财政的职能,不能依靠通货膨胀帮助政府增加收入,或通过利率进行补贴,而应通过采取紧缩货币的方法压抑通货膨胀。同时,财政也不能代行金融职能,如以行政拨款形式进行优先投资,进行人为的资金配置;二是要进行税制改革,实行有利于进出口贸易的增值税,提高税制结构的收入弹性,从而为金融深化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①
虽然,“金融深化”与“金融压制”理论也存在主张完全取消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干预的缺陷,但它毕竟为发展中国家探索金融改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与政策思路。从财政税收的角度考察,这一理论至少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健全的财税体制是缓解金融压制,促进金融深化的重要前提;二是良好的财税政策是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必要手段。
(二)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
财政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活动中多方面的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损失,以及财政不能提供必要的财力,致使国家机器不能正常运转的可能性。财政风险将导致经济的剧烈波动,甚至会危及国家政权稳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转轨型市场经济体制下(比如我国),财政与信贷的密切联系决定了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共存。从财政方面来分析,第一,中央银行财政金库,财政性存款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因此财政性存款的规模会影响信贷平衡;第二,财政向银行发行债券会影响信贷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从而有可能影响信贷平衡。例如,1998年我国财政直接向银行发行了3700亿元国债,使财政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密切关联,风险共担;第三,当国有企业亏损而财政无力及时足额进行弥补时,将影响到银行无法按时足额收回贷款,从而加剧银行的风险;第四,财政赤字将影响货币供应量,有可能导致信用膨胀,诱发金融风险。再从金融方面来分析,第一,银行税利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银行税利的变化将直接影响财政收入的规模。如果银行调整利率,变动利差,则不仅会影响银行的结益,而且还将影响财政收入与财政平衡;第二,国有银行的资本金要通过财政手段弥补在财政依靠发行债券补充银行资本金的条件下,如果财政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则财政必然承担风险,同样国有银行的这部分资本将成为虚假资本。此时,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共沉浮。第四,国有独资银行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国家财政。一但国有独资银行的的不良资产无法收回时,最终都要直接或间接地落在财政身上。
二、中国潜在财政金融风险联动性分析
金融风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同国家的金融风险各有其特殊性。从我国现状来分析,经济体制转轨中的多种矛盾的综合作用已加剧了潜在金融风险积聚,而且呈现出财政金融风险交织的特点。从诱发我国财政金融风险的经济体制根源来分析,在经济转轨时期,主要的经济体制呈现出以下特征:
财政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一直处于整个国民经济“总管”的地位,财政是政府配置资源的基础,它体现“强财政”的职能特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演化为目前的财政体制,即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性质不分明,两类财政收支绑在一起的混合财政体制。而且,呈现出“弱财政”的职能特征。从财政收入方面看,财政收入比重逐年下降,预算外资金不断膨胀。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对额一直在增加,但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却从1978年度的32.1%下降到1995年的10.7%。国家财政收入的不足严重影响以至削弱了政府职能的发挥。从财政支出方面看,财政收入难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我国财政的经济与社会的双重职能决定了:一方面国有资产财政要求政府不断投入资金,保证国有经济的运行;另一方面,公共财政要求政府建设公共工程,为市场提供必需的基础设施。然而,目前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有效财力相当部分只能用于“吃饭”,难以满足实现财政职能的需要。再从财政收支平衡方面看,1979~1998年的19年间,除1981年和1985年略有结余外,其余每年都是财政赤字,而且赤字额不断膨胀。财政收支差额一是靠增发货币、搞财政发行弥补;二是靠发行国债方式弥补。前一种弥补方式因《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约束已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而后一种弥补方式也容易形成赤字债务化,债务消费化的格局,从而诱发财政危机。
金融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发行货币,接受存款,并依照中央指令性计划提供国营企业贷款,实际上是财政的会计和出纳。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改制为中央银行,但因商业银行不存在,所以也无从发挥中央银行的功能。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这两个法的颁布虽然为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了理论与法律依据,但其效果并未立即得到显现。目前国有专业银行虽然拥有一定的自,但仍受制于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导和地方政府的干涉压力,因而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以市场法则为导向的商业银行。
从财政与金融的关系来分析,在财政方面,由于目前财政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使财政在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经济调控中的作用不断弱化,财政只得将缓解转轨时期各种经济利益摩擦的任务转移给金融部门;在金融方面,由于目前还未形成产权明晰、以市场法则为导向银行体制,因而财政就能通过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间的血缘纽带将财政的资金配给功能与社会保障替补功能转嫁于金融部门,其结果导致金融功能异化。在微观方面将导致银行信贷不良资产大量沉淀,银行效益下降甚至亏损,银行与企业均陷入债务陷阱之中,难以自拔;在宏观方面将导致通货膨胀,形成货币供给倒逼机制,从而诱发财政金融风险与危机。
融资体制目前我国是国家垄断信用制度与银行主导型的融资制度。国家垄断信用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间接融资必须在融资制度中占主导地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居民的消费剩余存入银行,使国有银行成为主要的金融中介,间接融资制度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逐年下降,政府为维持其投资主体的垄断地位,只能求助于银行。在通货膨胀率、国家投资高成本的情况下,必然造成银行的软资产与硬负债的高结构性风险,必然使企业的经营风险直接或间接转嫁于银行,使银行成为经济风险的焦点。
银企关系在国家垄断信用制度与银行主导型的融资制度下,我国存在着银企之间的巨额债权债务链。人民银行总行初步统计表明,到1994年底这一数额已上升为10000亿元,整个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率约为30%,相当于国有银行总本金的4倍多,其中大部分为国有企业所拖欠。1999年年底国有企业出现的整体净亏损直到目前仍不断上升,仅2000年上半年就亏损了674亿元,可见银企债务危机正处于恶化之中。但通过中央银行货币的超量发行和国有银行扩大负债来维持金融系统的清偿能力总有限度,金融系统对企业债权的“软资产”和对居民储蓄的“硬负债”极不对称的趋势如不能得以有效遏止,则不能否定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突然崩溃导致社会动荡和经济陷入严重衰退的可能性。这可以用经济学家费雪等人的债务—通货紧缩的金融危机理论加以解释。费雪等人认为,一些外生事件引起了经济的扩张过程,因为这些外生事件为经济的关键部门提供了新的盈利机会,引起这些部门投资增加,使产量、物价和利润水平上升。物价和利润水平上升,即鼓励更多的投资,也诱发了为获得资本利得而进行的投机。这个过程主要是通过债务融资的途径,其中最重要的途径是银行贷款,使存款和货币供给增加,促使价格水平进一步上升。这一切使人们对经济势头保持乐观,从而会提高货币的流通速度,使经济以更快的速度扩张。物价水平上升也使未清偿债务的实际价值降低,进一步鼓励了借贷活动。这一过程将持续到“过度负债”状况,即没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来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从而引起一个连锁的债务一通货紧缩过程。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财务杠杆比率高,并且效益不佳,使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很高,银行体系比较脆弱,因此存在发生债务—通货紧缩过程的可能性。
金融市场体制中国目前金融市场不规范。从货币市场看,存在着一定规模的短期游资,据刘光弟先生估计其规模约为3000亿元,这笔游资和一些金融机构非法拆除的更大规模的资金一起曾严重地冲击了股票市场。从资本市场来看,国债市场曾爆发了最终导致闭市的“327国债风波”;股票市场的过度投机更明显。股票市场中资产的剧增和高额回报游资的迅猛流动一起所导致的金融风险可能因股市泡沫的最终破裂、拆借市场的无法出清和某一金融机构非法操作后巨大亏损无法弥补等形式而突然爆发。
正是由于转轨型经济体制的种种偏差导致我国目前的财政金融形势已不是一般的金融风险问题,而是潜伏着严重的财政金融危机。正如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目前的财政风险(他们认为金融风险属于财政风险的范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养老金债务问题、对外债务问题、政府债务问题、国有企业亏损及其资本金补助问题、中小金融机构破产倒闭问题以及对科学、教育、环保增长比率的承诺问题。①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国金融风险的产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西方银行称作为“流动性短缺”的问题,而是有着深层次的历史原因与体制原因。中国的潜在金融风险已不是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财政与金融问题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而引发的联动性财政金融风险与危机。因此,我们不能片面地仅从金融的角度寻求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而应该联系财政因素进行综合考察,探明导致我国潜在财政金融危机的成团,才能寻求根治的良策。
三、防范中国金融风险的财政基本思路
(一)体制选择:构建双元财政体制模式
双元财政体制模式是指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既相对独立,又相对统一的财政体制模式(见下图)。
相对独立而统一的公开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双元财政体制模式:公共财政使我国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弥补市场失效,确保市场有效运行;国有资产财政使我国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直接进入市场,开展盈利活动,以保证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反之,如果继续把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收支混淆于财政单一体中,其结果将非盈利性的财政行为介入市场活动,盈利性的财政行为介入非市场活动,①从而造成财政“越位”与“缺位”并存,扰乱了各种经济关系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诱发财政金融风险和危机。因此,优化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是构建双元财政体制模式。从我国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来看,目前是财政部管资产、经贸委管企业、人事部管干部,这种多头管理有一定的弊端。对此,中央决定成立中央企业工委,由中央企业工委监管国有资产。无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管理形式如何变化,国有资产的投资与风险总是与国家财政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应该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使国有企业经营者既要享有经营利益,又要承担管理责任和经营风险,以割断国有企业风险向财政转嫁的传导机制。
(二)政策选择:实施积极稳健的财政政策
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正在经历着历史性的转折。近几年来,尤其是在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之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逐步回落,几十年供给不足和需求过旺转向了供给过剩和需求不足,经济运行进入了低谷时期。这种通货紧缩状况进一步加重了银行与企业之间债务关系的恶化,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聚。为此,我国政府采取了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增加财政支出,拉动经济持续增长。
西方财政理论认为,当经济运行处于偏冷的时期,一般可以采取较宽松的扩张型财政政策,如减税、增加支出、扩大国债数量和加大财政赤字等手段,以此来增强企业和个人的可
①袁星侯:《财政风险:成因及对策》,《四川财政》1998第6期。用现金;同时通过增加政府投资、公共消费和出口补贴的支出政策,使这些财政支出产生乘数效应,数倍地扩大社会总需求,从而促进经济增长。那么,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下,促进经济增长是否也应该选择减税政策呢?对此,学术界有不同观点:(1)实施减税政策;(2)不能实施减税政策;(3)实施税负结构调整,局部征税与局部减税的政策。
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现状,笔者赞同实施税负结构调整与保持适度赤字的积极稳健的财政政策:(1)总体税负相对稳定,合理调整税负结构。一方面,总体税负应该相对稳定。首先从理论上讲,如果从直接减少财政赤字,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政策目标出发,应该选择增税政策;但从直接扩大社会需求,启动消费的政策目标出发,又应该选择减税政策。这两种政策目标的冲突使我们陷入了两难境地。其次,从实际来看,虽然我国目前税负总水平偏低(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0%左右),但我国除税收外还有大量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存在,这部分收入估计古GDP的10%以上,所以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水平并不轻于一般发展中国家,如果再进一步提高税负水平,势必进入“拉费曲线”,导致经济进一步萎缩、税收进一步减少。因此,在现有经济条件下,不存在增税的空间。同时,我国目前财政收支矛盾尖锐,财政赤字年年居高不下,如果实施降低税负总水平的政策,又将进一步激化财政收支矛盾,加剧财政风险。因此,目前也不存在减税的空间。为此,我们只能选择总体税负相对稳定的政策。在保持现有税负水平的条件下,通过加快费改税的步伐,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经济发展等措施相对增加税收收入。另一方面,实行有增有减的税负结构调整。通过开征遗产税及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增加税收收入;同时通过实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局部减轻税负,进而调整税负结构,优化税收政策。(2)实施适度国债与适度赤字的积极财政政策。在适度增发国债与适度财政赤字(国际警戒线内)的前提下,扩大财政支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益,促进经济增长,防范与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与危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