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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必要性(6篇)

栏目:实用范文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1

关键词日本政治行政新保守主义改革

中图分类号:D8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6)04000916

作者简介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系主任,教授。曾任日本爱知大学中国交换研究员、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客座研究员、日本亚洲经济研究所客座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比较政治、日本政治与行政、日本外交。独著或与他人合著有:《政府政治》、《大国战略研究》、《日本公务员制度与政治过程》、《文化改造与社会变革》、《新世纪日本的行政改革》、《变革中的日本政治与外交》等专著,发表过数十篇有关日本问题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

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在政治、行政领域进行了众议院选举区制度改革、政治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地方分权改革、中央政府机构改革等一系列重要改革。[1]其改革密度之高、力度之大、影响之深,仅次于明治维新和战后初期的改革。从整体上把握这一系列改革相互之间的联系,揭示其性质,是中国的日本学研究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尽管这些改革涉及的目标领域相当广泛、问题十分繁杂,并且有多种政治力量参与和相互作用,但是就其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基本指向和主导力量等角度视之,其本质是由日本的保守主义政治势力主导的、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大幅度提高政治和行政的效能而开展的新的保守集权改革。

“55年体制”下的日本政治、行政格局具有保守集权与多种双重结构并存的特点。

就制度所规定的权力配置关系而言,“55年体制”是一个保守集权的体制。在国家政治统治权力方面,以自民党为代表的保守政治势力以其注重国内经济发展的政治纲领、独特的派阀权力交替结构以及对于社会党等在野党的社会福利纲领的及时吸纳,获得了持续、稳定的政治合法性基础,连续38年单独执掌国家权力,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战后历史中绝无仅有;在国家结构方面,控制国家权力的保守政治势力,通过中央政府“机关委任事务”、“必置制度”、补助金制度等制度性安排,[2]使得战后初期建立起来的地方自治制度空心化;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日本保守政治势力通过以自民党主导的政界、以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主导的行政和以“财界四团体”主导的经济界之间的所谓“政、官、财”三界紧密协调、相互勾结的机制控制了日本的政策过程。

然而从权力运行的角度看,“55年体制”下的日本政治与行政格局中又存在着多种双重结构。

在国家政治方面,在战后宪法,尤其是众议院中选举区制度的作用下,以日本社会党为首的在野政治势力虽然始终无法突破保守势力独掌国家权力的格局,但是却长衰不竭,每每在国家发展走向以及具体政策制定方面对自民党形成程序上的牵制,由此形成了“保革对立”的双重结构。

在执政的自民党内部,政治权力的双重结构特征主要表现为派阀对于党的领导的牵制。派阀首领为了帮助自己和派阀成员获取党和国家的重要政治职位,不惜以对某项政策的支持或者反对来要挟党的领导层,在政策过程上对党形成牵制,迫使党首在分配党和国家重要职位时不得不努力遵守“派阀均衡”和“年功序列”等原则或惯例,在制定大政方针时不得不与其他派阀首领进行反复协商和交换。

在国家结构(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虽然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本质上只是“三分自治”,在中央政府与地方自治体发生冲突时,地方最终无法战胜来自中央的控制,但是有关“机关委任事务”的规定,使地方自治体得以参与部分中央行政事务的实施过程,当地方与中央发生矛盾时,地方自治体可以利用程序上的安排对中央政府进行一定的抵抗。1995年围绕美军基地用地租约续签问题。冲绳县与中央政府之间的纠纷就充分地显示了这一点。当时,冲绳的部分私人土地主拒绝继续向美军提供基地用地,日本中央政府要求冲绳地方当局按照法定程序代替土地所有者在土地出租合同上签字以办理强制租用手续,却遭到了冲绳县知事的拒绝。外交权和军事权本属于日本中央政府的权限范围,但是,由于日本中央政府将办理有关强制租用基地用地的手续作为中央政府的“机关委任事务”委任给地方自治体执行,使得冲绳县知事得以实际参与外交和军事政策过程,并通过拒绝代行签字等行为而对日本中央政府执掌的外交权和军事权形成挑战。[3]虽然这一挑战只是程序性的,并且日本政府最终通过司法途径迫使该知事履行了代行签字的职责,但是,它清楚地显示了日本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所存在的双重结构以及该结构是如何降低中央政府的统治效能的。

在政治和行政关系方面同样存在着某种双重结构。日本是议会内阁制国家,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由在众议院选举中占据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按理说,在这一体制下,执政党对于行政系统应该具有全面和强有力的控制能力,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执政的自民党中派阀势力纵横交错,轮流坐庄风气盛行,导致内阁更迭频繁,影响了执政党对于行政系统的全面和有效控制。中央政府各个省厅的政策或者由各省厅官僚独自决定,或者由他们与自民党“族议员”及其所在的自民党政调会相关政策部门协商制定,致使行政决策呈现出浓厚的省厅利益色彩、地方利益色彩和派阀利益色彩。执掌国家行政权的内阁会议往往成为大臣们在行政机关递交的政策方案上签字的“书法练习会”。官僚主导的行政权力格局未必会降低行政效率,但是由于日本的官僚体制具有纵向分割的特点,加之在长期的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模式和部门私利作祟,导致省厅之间摩擦严重,在这种格局下,内阁会议地位和功能的弱化必然导致行政系统整体协调性的缺失。

双重结构未必是冲突性结构,其运作效能也未必低下,但是日本“55年体制”的盛衰过程显示,要在双重结构下保证政策过程的高效运行必须具备如下前提:结构中的矛盾的双方在权力关系上呈现一方主导、另一方顺从的主从关系;或者是双方能够达成广泛的利益协调和妥协。在20世纪80年代末之前,尽管在政治和行政的多个领域中存在着双重权力结构,但是日本政策过程的总体效能并不低。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当时的各种双重结构内部既存在着主从关系,又有着广泛的利益协调和妥协。

在保革对立双重结构中,一方面自民党掌握着国家统治权力,竭力挤压社会党等左翼力量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却不断地吸纳左翼的社会政策主张,在加强自身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左翼所代表的利益需求,实现了“保革”双方对立中的妥协;在中央和地方关系双重结构中,一方面中央为主、地方为次,另一方面中央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等资源进行再分配,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广泛的利益协调和妥协;在政党和派阀双重结构中,主流派阀的首领通常按照实力原则、全党一致原则和年功序列原则分配党内和其所控制的国家机关的重要职位,使得自民党这一由派阀组成的政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关系始终处于动态平衡之中,维持了长期执政的地位。

当时双重权力结构中的矛盾的双方在之所以能够每每实现对抗中的协调和妥协,与当时日本政策议程的特点以及矛盾的主导方(即自民党、中央政府、执政党总裁)手中握有比较多的政策资源(主要是财源)有着密切的关系。

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日本的政策议程主要是对随着经济增长而来的增量资源作增加型的分配。政策利益相关者所争论的,主要是获取资源的多少和获取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各个利益主体之间虽然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由于冲突的主导方(如自民党、中央政府、党的总裁)拥有比较充裕的资源,同时利益冲突所涉及只是获利数量增加的多少和获取时间的先后,所以容易达成交换和妥协。因此,虽然存在着双重权力结构,但是其协调的空间大、难度低,对于统治效能的负面影响并不大。不仅如此,由于政策方案在形成过程中经过多方协调,因此其一旦通过,实施效能相当高,从而较好地补偿了在政策方案规划和合法化过程中因反复协调而产生的效能损失。

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所处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对政治统治结构影响最直接的因素有三个:一是经过长期发展,日本国内各地区发展之间的差异大幅度缩小;二是日本经济的长期不景气;三是在日本社会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日本统治集团将参与海外军事活动、实现“政治大国化”和“普通国家化”确定为国家的近期战略目标。

国内各地区发展差异的逐渐消失,使得可供自民党政治家个人提出地区发展政策的空间越来越少。[4]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自民党政治家越来越难以用新的地区发展纲领来换取选票,原先存在于自民党政治家后援组织内部、建立在地区利益基础上的忠诚与团结趋向动摇,在投票中出现了“分散化”和“流动化”的倾向。在此背景下,如何构筑以党派为支持对象的政治基础就成为巩固保守政治统治的重要课题,而要解决这一课题就必须改革选举制度和政党体制,建立起举党一致的体制。

日本经济发展的持续低迷导致执政党和中央政府手中掌握的基本政策资源――财源从不断增加转为停滞和减少。随之,日本国内公共政策的基本类型发生转折性变化,即由以往的只产生获利者的分配型政策为主转变为以部分政策对象承担政策成本的调节性政策为主。公共政策的内容由以往对不断增加的资源作增加型分配,转变为停滞增长,甚至对呈现缩减趋势的资源作缩减调整型的分配。在此背景下,原先各种利益群体较为一致的利益基础开始分化,各种利益需求较为容易协调的前提条件逐渐消失。表现在具体政策层面,消除金融机构的坏帐与社会公平、国际化与市场保护、产业转移与稳定就业、减少财政赤字与刺激经济增长等公共政策取向发生分裂,使得政策制定的难度和成本大大增加。原先比较擅长于战略规划和协调的日本政策过程和体制,面对大量具体、紧迫的政策课题,其效能迅速下降。

在对外关系方面,进入90年代以后,日本的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日本统治集团改变了“55年体制”下的国内经济发展优先的内向型发展路线,决意通过扩大日美同盟的有效范围以及在联合国或多边合作的旗帜下直接出兵海外来维护和扩大日本的“国家利益”。要按照日本统治集团的意志应对国际化的挑战,使其重大路线调整获得法定的依据,并得以在法律的形式上固定下来,不仅需要修改和制订一系列相关法律,而且需要修改宪法。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或制订需要形成重大的政治共识,这在双重权力结构下本来就很难做到,[5]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经济持续低迷而来的自民党政府的实际政治控制能力的下降,要做到这一点就更加困难了。在日本的新保守主义者看来,这就是日本政治体制的“弊端”所在,即所谓的“一流经济、三流政治”。

20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的一些有影响的保守政治家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统治环境的变化以及日本政治统治结构性缺陷,决意加以改造。中曾根康弘认为,冷战结束,“55年体制”崩溃,泡沫经济瓦解后的日本迫切需要构建有领导力的整合的政治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强有力的政权。[6]在《日本改造计划》中写道:“日本已经成为世界大国。因此,不管其喜欢不喜欢,都逃避不了作为大国的责任。”当一个国家一旦成为大国,其一举一动会对外界产生影响,这时“就不允许有‘领导力的缺失’”。[7]在他看来,日本在进行“国际贡献”时,会遇到诸多来自政治领域的障碍:政府缺乏领导国家整体的威信。当遇到外交问题而需要采取行动时,政府只能“说服”国民而难以迅速采取行动;片面强调民主的程序,贻误决策时机;国会决策中的全体一致这一“虚假民主主义习惯”使内阁难以断然决策;在决策过程中,首相官邸的领导作用过于虚弱;行政领域的纵向分割。[8]桥本龙太郎也认为,日本在提升国际地位、发挥国际作用方面面临着许多来自国内政治、行政方面的制约。为了改革现状,在他担任自民党总裁和内阁首相期间,在政府内部成立了专门机构,大力推进包括行政改革在内的“六大改革”。

在野的保守政党领导人也有类似的主张。例如,时任干事长的菅直人在其关于执政后执政模式的设想中,提出了改革日本政治、行政结构,加强执政党对行政、首相对政府和政党的控制的具体措施。[9]

2001年出任自民党总裁和内阁首相的小泉纯一郎更是不遗余力地集中执政党内部的权力和国家权力,进一步消除各种双重权力结构。为此,他甚至还授意成立专门机构,研究和鼓吹实行首相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直接对选民负责的首相公选制,以期彻底摆脱双重权力结构对于保守政治统治效能的牵制。这当然也是中曾根康弘的一贯主张。[10]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政治、行政改革贯彻了消除双重权力结构、构建新的保守集权统治框架、提高保守政治统治的效能这一主旨。

在政治改革方面:本来日本政治改革所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日本各界对政治改革的内涵也有不同的理解,但是经过保守政治势力的长期鼓吹,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政治改革的议题被集中到了以小选举区制度替代中选举区制度的众议院选举区制度改革[11]和完善以政党为单位的政治资金分配系统、限制对政治家个人的政治资金供给的政治资金管理改革这两个有限的议题上。

新保守主义政治家只字不提导致日本式政治腐败的深刻社会政治背景和根本制度方面的原因,而是一味片面地强调日本式政治腐败的根源在于派阀政治、派阀政治的根源在于众议院中选举区制度,只要以小选举区制度取代中选举区制度,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派阀政治所造成的政治腐败问题。

诚然,日本自民党派阀政治的常盛不衰与众议院中选举区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中选举区制度下,自民党为了确保在众议院中拥有稳定的多数,就必须在每个选区有2名以上的候选人当选,为此,自民党就不得不在一个选区内同时推出多名候选人。来自同一政党的多名候选人的同时推出,使得这些候选人在与来自其他政党的候选人进行激烈竞争的同时还不得不与来自本党的候选人进行角逐,而党的正式组织很难对其成员之间的竞选进行协调,自民党政治家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后援会等个人的政治资源,这又进一步导致了党的基层正式组织发育不良。鉴于党的基层正式组织发育不良、党属国会议员会通过其个人的后援会对其选区内的党员产生影响,于是自民党内一些政治大腕人物为了谋取更高的政治权力,便不遗余力地在党属国会议员中拉帮结派;而对于一般党属议员来说,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源以战胜来自本党的竞争对手,他们会纷纷投靠党内某一派阀首领。由此,派阀政治的长期存在获得了双重动力来源。

以小选举区制度代替中选举区制度,有助于消除自民党内的“党―派阀”双重结构,提高党内政策过程的效能,但是,对于新保守主义政治势力而言,其目的绝非仅仅在于此。他们鼓吹小选举区制度代替中选举区制度,主要是因为在保守势力占据主导地位、左翼势力总体不振的情况下,实行小选举区制将大幅度减少左翼力量在众议院的议席数,有助于消除日本政党格局中长期存在的“保革并立”的双重结构,为在国会中通过“修宪”及其他重要议案创造条件。

1994年1月,经过多方争斗与妥协,日本国会通过了《公职选举法修正案》,将众议院议员选举中的中选举区制改为小选举区比例代表并立制。[12]这一偏向于小选举区制度的改革在此后的实施过程中,大致发挥出了日本新保守主义势力所期望的效用。

在消除“保革对立”这一双重结构方面,经过在新的选举区制度先后进行的第41(1996年11月)、42(2000年7月)和43届(2003年11月)众议院选举,日本左翼政党所占议席比例大幅减少,其中社会党(社会)所占议席比例从第40届众议院选举(1993年8月5日)后的1507%骤然减少到第43届众议院选举后的1.25%,日本共产党所占议席比例从2.9%降至1.8%,标榜持“中间路线”的公明党所占议席比例也从10.18%降至7.08%。日本政党格局中的“保革并立”结构已不复存在。

在消除派阀结构方面,虽然新的制度设计没有完全消除自民党内的派阀结构,但是其在日本自民党政治和政策过程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受到了很大的削弱。小泉纯一郎既非来自党内第一大派阀又不是派阀首领,却能够长期执政,并借在邮政等与自民党内的利益集团利益关系密切的领域大力推进改革,打击党内的“抵抗势力”,消除党内的双重权力结构,却并没有遇到以派阀为单位的有效的抵抗。[13]这清楚地显示了派阀在自民结构中的地位的下降。

在以等价交换为准则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形态中,没有大量的政治资金的支撑,政党、派阀等政治组织就难以开展活动。为了在资金来源上打击左翼政党,同时削弱党内的派阀结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新保守主义政治势力打着消除政治腐败的旗号,对有关政治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14]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94年的改革。这次改革修订了《政治资金管理法》,禁止工会和企业直接向政治家个人提供政治捐助,规定政治家只能指定一个政治团体作为自己接受政治捐款的窗口,并且对每个捐助者给予政治家的捐款作了数量限定。改革中还出台了《政党资助法》,建立了由国家根据一定的条件向政党提供政治资金的“政党交付金”制度。1999年日本国会又一次对《政治资金管理法》进行了修正,禁止企业、工会等团体向资金管理团体提供捐款。从此以后,企业只能向政党和“政治资金团体”提供政治捐款,不能直接向政治家个人的“资金管理团体”提供政治资金。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在一定程度遏止裸的金权交易现象的蔓延,而且有助于消除日本政治中的双重结构。因为随着直接向个人提供政治捐款的渠道受到限制,政治家个人将不得不更多地依赖党的正式组织,从而削弱派阀的地位;此外,政党交付金制度中的根据各政党所拥有的国会议员的数量和得票率等分配交付金的设计,也有利于在资金上遏止左翼政党的发展。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1998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地方分权改革一揽子法案”。日本学研究者们通常比较注意的是改革中日本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分权”,而忽视了其中的新的“集权”内涵。其实,日本新保守政治力量之所以积极推动地方分权改革,主要是希望通过这一改革减轻中央政府在民政领域中的负担,彻底去除地方自治体在外交、军事事务上的参与机会,进一步提高在这些领域中央集权的程度。地方分权改革实现了日本保守政治势力的这一目标。改革后的法律规定,中央将重点承担涉及“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和立足的事务”,涉及制订全国统一标准或有关地方自治基本准则的事务,以及从全国的角度和视野所实施的政策和项目等;地方政府承担“地区性行政事务”。改革中废除了中央政府“机关委任事务”,原来的“机关委任事务”,一部分直接废除,一部分改变为中央直接执行的事务,一部分则归入地方自治事务或法定受托事务。通过对职能范围的重新划分,日本中央政府在社会保障等领域实现了减负放权;另一方面,随着“机关委任事务”的取消,取消了地方自治体原来拥有具有的在程序上参与军事、外交事务的可能性。在权力的一放一收中,新保守政治势力把持下的日本国家的统治效能得到了加强,原来曾经出现过的因地方自治体首长拒绝或拖延履行有关土地征用手续之类的中央政府“机关委任事务”而对中央政府军事、外交政策形成某种程序上的牵制的现象将难以再现。

在中央政府机构改革方面,日本统治集团将“确立政治主导的行政模式”作为首要目标,实际上是要强化以自民党总裁为首的保守政治势力对于行政系统的有效控制。2001年1月正式实施的日本中央政府机构改革除了对机构进行了大幅度的精简、合并外,还有两个明显的特点:(1)进一步强化了自民党总裁―内阁首相的领导地位和政策能力。通过设置阁僚会议以及设置特命担当大臣职位等措施加强了内阁的行政能力。通过规定内阁官房是内阁以及首相的辅佐机构、承担国家基本政策方针的规划以及对重要事项的综合协调等战略性职能,进一步提升了内阁官房的地位。规定内阁官房的工作人员由首相直接任用,从而强化了首相对于内阁官房的控制。通过设置内阁府大幅度地提升了首相的政策规划能力和对行政的综合控制能力。内阁府的职责是帮助首相进行重大政策企划和综合政策协调。内阁府中设有经济财政咨询会议、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中央防灾会议等有关重要政策领域的政策规划机构。此外,内阁府还被授予了协调中央政府省厅之间政策的权力。(2)进一步加强了保守政治势力对于行政的控制。改革以后,在日本中央政府各省厅中设立了副大臣职位。副大臣通过政治任命产生,与以往的政务次官不同的是,副大臣的任命程序比照大臣,其可以根据大臣的指令掌管政策及企划、处理政务,并代行大臣职务。这样就极大地增强了保守政治势力对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不仅如此,改革中还大幅度精简了原本实际由中央政府各省厅官僚控制的“政策审议会”,明确政策决策权属于内阁或国务大臣,审议会只是政策咨询机构。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将原来由行政官僚控制的那部分政策决策权转移到了保守的执政党手中。

正是借助于上述新的决策体制,2004年4月,小泉纯一郎在内阁官房组建了“邮政民营化准备室”,跳过由“族议员”控制的自民党有关政策审议机构,摆脱了对那些执意要维护自身部门利益的行政官僚机构的依赖,直接制订有关政策方案,并交由内阁会议通过后提交国会审议、表决,[15]成功地瓦解了在这一问题上代表既得利益集团利益的“抵抗势力”的百般阻拦,通过了邮政民营化改革相关法案这一对未来日本政治、行政发展影响深远的文件。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日本政治、行政领域的改革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就改革的性质而言,这是一场系统的新保守集权改革。各项改革举措之间密切相关,其实质是要消除日本政治、行政领域中长期存在的双重权力结构,将日本国家和政治的权力进一步集中于保守政党手中,将保守政党内部的权力进一步集中于党首―首相为首的政治统治集团手中,以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幅度地提高保守政治统治的效能。

第二,就推进改革的手法而言,主导改革的新保守主义政治势力沿袭了日本保守政治势力惯用的“拉大旗以营私”的手法。他们利用社会公众对于“55年体制”的强烈不满,打着“改革”的旗号,借用“清除腐败”、“应对危机”、“提高效率”的名义,来转移公众的视线和压力,吸收反对党的政治资源,竭力挤压各种妨碍新保守主义政治统治的势力的生存空间,提高保守政治统治的实效性。

第三,就改革的成效而言,经过改革,在国家政治层面,日本新保守主义政治势力已经成功地消除了国家政治层面“保革对立”的格局,基本扫除了以新保守主义为指导全面修改战后宪法的制度;在行政层面,强化了保守政治对于国家行政系统的全面控制;在自民党这一保守政治势力的大本营内部,重创了派阀结构的地位和影响力,强化了内部的整合能力。这一切提高了新保守政治统治的效能,为日本按照新保守主义的设计的路线和方针、高效率地应对新的内外环境的挑战、实现日本统治集团的战略利益提供了新的结构性支撑。

第四,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一种利益政治,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政治背景下,日本最终难以彻底消除权力的双重结构。旧的双重结构消除了,新的双重结构还会产生。不过,由目前已经初现端倪的“保守两大政党制”所带来的双重权力结构与以往的双重权力结构相比,其性质和统治效能将会有很大的不同。在保守两大政党制约下,执政党和主要在野党之间虽然仍会有相互牵制,但是那将仅仅是保守营垒内部的牵制;并且,随着保守政党内部派阀势力的继续日渐衰微,日本保守政党内部的政策过程的效能将会有很大的提高。

注释:

[1]1994年1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公职选举法修正案》。1996年11月,进行了新的选举制度下的第一次众议院选举。1999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地方分权一揽子法》。2000年4月,该法正式实施。1998年,日本国会通过《中央省厅等改革基本法》。1999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有关中央行政机构改革的17项法案。同年12月,日本国会又通过了有关中央行政机构改革实施的61项法案。自2001年1月6日起,新的中央政府省厅系统正式运行。

[2]机关委任事务指以法令的形式委任地方公共团体首长执行的本属于中央政府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事务。根据规定,当地方首长执行机关委任事务时,其法律地位相当于隶属于中央政府行政机关(主管大臣)的下级行政机关。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助于中央政府在保持对自身事务的控制权的同时减轻工作负担。但是,地方自治体页因此在程序上获得了参与中央行政事务的可能。必置管制指根据法律、法令、省令、通知等,地方公共团体有义务设置某种行政机关、设施或者职位。地方事务官指在都道府县机关从事机关委任事务的国家公务员,他们的人事关系归中央行政机关主管大臣管理。必置管制和地方事务官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保证中央政府机关委任事务在地方自治体中得到切实的执行。

[3]陈志敏、臧志军:“美军基地与‘国际都市’计划:冲绳县国际行为研究”,载《日本学刊》1999年第6期。

[4][日]山口二郎:《政治改革》,岩波书店,东京,1993年,第191页。

[5]《日本国宪法》第96条第1款规定,修改宪法的动议须分别获得国会众参两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方能得以通过。

[6][日]文艺春秋社编:《日本的论点97》,文艺春秋社,1996年,第32页。

[7][日]:《日本改造计划》,讲谈社,1993年,第17页。

[8]同上,第40至43页。

[9][日]《文艺春秋》2002年7月号,第5页。

[10][日]中曾根康弘:《日本21世纪的国家战略》,联慧译,海南出版社,2004年,第35-38页。

[11]战后日本众议院选举区制度初建于1947年,当时全国被分为117个选区,每个选区的议席数为3到5席,选民在一次投票中只能投一名候选人的票,是典型的中选举区制。后来,选区数量和各个选区的议席数略有调整,但是直到1994年改革前,一直实行中选举区制。

[12]修正案规定众议院设500个议席,其中小选举区产生300席,比例代表选区产生200席。2000年2月日本国会决定,将比例代表选区议席数减至180席,众议院议席总数为480席。

[13]2005年夏,小泉纯一郎执意在国会表决邮政改革案,自民党多名国会议员投了反对票。但是,反对者并非以派阀整体为单位进行投票的。当小泉纯一郎以法案通过在参议院受阻为由决定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以清理党内的“门户”时,自民党龟井派首领龟井静香无法策动自己领导的派阀进行有组织的抵抗,被迫决定辞去派阀首领的职务并离开派阀。而该派阀非但没有团结在首领周围进行抗争,反而迫不及待地宣布改换派阀名称,以示与龟井静香划清界限。参见[日]《朝日新闻》(2005年8月16日)和[日]《读卖新闻》(2005年8月20日)的有关报道。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2

关键词:结构牵动理论;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双重结构协调性

中图分类号:F121.3;F014.5;F206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3.02.009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6卷第2期汪小英等: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协调性分析及对策

自1997年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水平上取得了显著的增长,但是,在发展的同时,经济与环境、能源之间的协调发展状态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我国的能源-经济-环境总体协调程度偏低,系统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冲突,也呈现出一定的非均衡性。突出表现为我国能源供需矛盾突出,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GDP增长速度不协调;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和方式与环境可持续性的不协调;工业发展整体上突显低效率高耗能特征,以及能源价格体制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适应等等。进一步探讨其主要原因,在于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以下简称双重结构)以及两者的非协调性所表现的互动明显不足。

从理论上分析,传统的能源经济学理论主要是基于“数量能源观”,以线性能源系数为理论基础确定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即U=E∕Y

(1)

V=gE∕gy

(2)其中,U为能源强度,又称能源密度,指单位GDP的能源需求,即单位产值能耗,E为能源消耗量,Y为经济产出量,V为能源弹性系数,是衡量能源增长率和经济增长率的比例关系,gE为能源增长率,gy为经济增长率。

式(1)与式(2)表达的能源投入与经济产出总量间的关系体现了能源对国民经济的“速度牵动”,而忽视了产业结构变化和能源效率提高对能源经济关系的影响作用。但实践证明,在能源环境约束下,以此理论为基础的单纯依靠能源数量及高耗能行业拉动经济的发展模式,并不一定能保证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而能源结构的优化和效率的提高,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以及双重结构的协调发展,既可以规避风险,又可以带动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本文以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协调性为切入点,探讨经济、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动力机制,借此观察我国产业结构与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具体分析双重结构协调性的定量判断、协调状态的原因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我国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协调性测度

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就是经济增长在能源消耗和环境恶化的约束下寻求最优路径的一个动态过程,能源消费对经济增长的约束主要是通过产业结构这一中观因素来实现的。我国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协调性测度主要考虑产业结构与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协调,不同的结构导致不同的环境影响和资源消耗,从而构成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测度指标的构建

首先,从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变化的角度进行分析,令Y=∑Yi,αi'=Yi/Y,E=∑Ei,Ui=Ei/Yi,则有:U=∑Uiαi'

(3)式(3)中:Yi和αi'分别为第i个产业部门的增加值及其占GDP的比重,Ei为第i个产业部门的能源消耗量,Ui为第i个产业部门的能源强度。将式(3)代入能源弹性系数表达式,得gz=(1+gy)(unu0)1n-1=

(1+gy)(∑ia'i,n∑iuia'i,0)1n-1

(4)式(4)中,下标0表示初始年份,下标n表示第n个年份。

可见,节能率是产业结构和各个产业部门能源强度变化的综合反映。即整体能源效率取决于两种效应:产业间结构变化效应和产业内能源效率变化效应。在产业间能源强度相对不变的情况下,能源由效率低的部门流向效率高的部门,从而产生能源配置效应,促使整体能源效率提高;反之亦然。产业内能源效率变化主要表现在各产业自身能源效率增长变化的影响\[1\]。除此之外,能源结构的变化,也会引起能源综合效率的变化,由于各个能源品种的转换效率的差异,其中煤炭的效率较差,而油气效率较高,优质能源比例的提高必然促使能源效率的提高。能源消费结构的变化,是产业结构演化和环境质量变迁的重要外在表现,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还关系到生态环境建设。因此,高效、合理的能源消费结构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长期形成的产业结构及其各产业的技术水平或各产业生产函数的性质是各产业产出与能源消费长期均衡发生作用和短期波动产生的基础,而产业产出与其能源消费的长期均衡与短期波动又形成了对产业结构调整的长期与短期约束\[2\]。因此,基于双重结构驱动理论,以产业结构比例、产业结构能源消耗、能源消费结构比例、能源行业的经济产出量贡献率等指标,作为结构能源强度指标的构建因子,以此来表征产业结构与能源消费结构的协调程度及能源与经济的互动能力。其计算公式为:c=∑3j=1ajPj/∑4i=1βiQi

(5)式(5)中,α为各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P为各产业能源消费百分比;β为能源分行业经济效率;Q为能源分行业对经济贡献率;其中Qi=Tiηi\∑Tjηj,T为能源消费结构;η为各类能源的利用效率(指燃烧时的热效率)。

根据计算公式(5),结构能源强度与常规能源强度(传统的线性能源强度)所表达的经济意义相同,具有相同的计量单位,其值越小表明单位能耗越低,但结构能源利用效率不仅考虑了总量,更重要的是统筹考虑了经济产业结构与能源消费结构因子,以从能源消费部门(经济产业)角度计算的单位增加值能耗作为分子,其包含了经济产业结构数据。以根据能源分行业经济效率和经济贡献率计算得到的能源经济效率作为分母,其包含了能源消费结构数据。因此,结构能源强度指标可以反映基于双重结构驱动理论的单位GDP能耗发展水平和趋势,这是本文定量判断双重结构协调度的基本出发点。

结构能源强度指标及变化应由常规能源强度与结构能源系数两部分构成,对式(5)进行变换,得:c=e(P1S1·P1+P2S2·P2+P3S3·P3)(Q1T1·Q1+Q2T2·Q2+Q3T3·Q3+Q4T4·Q4)

=k·e

(6)式(6)中结构能源系数k表明基于能源强度的双重结构间协调程度,是衡量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协调发展的重要指标。在e一定的情况下,k值越大则c越大,说明基于双重结构的能源经济效率越低。若k1则表明双重结构间协调程度不好;若k=1,结构单位GDP能耗与常规单位GDP能耗相等,此为双重结构协调的最低水平,即良性互动的最低水平。而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与调整产业结构会使k

(二)协调性的定量判断

以双重结构协调发展为驱动力的可持续发展动力学理论强调,经济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双重调整与优化,目的是在保障GDP达到预定增长速度的同时能源消费总量走势平稳,并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其主要指标是单位GDP能耗的降低,因此,双重结构与单位GDP能耗的定量关系是双重结构协调发展的衡量基础\[4\]。在此,基于单位GDP能耗构建双重结构协调度指标,以定量判断双重结构之间的协调程度,这也是作为双重结构调整的重要一步。

运用式(5)定义的结构单位GDP能耗指标进行实证分析,具体地,αi=(E×Pi)/(GDP×Si),其中:E为能源消费总量,S为产业结构百分比,P为产业能源消费百分比;Q为能源分行业经济贡献百分比,Q=Tiηi\ΣTjηj,其中i为各类能源利用率。本文选用煤炭、石油、天然气与电力的能源利用效率分别为0.27、0.50、0.57与0.85;β=(GDP×Qi)/(E×Ti),其中T表示能源消费结构百分比。

基于我国产业结构基本参数,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出版

我国能源消费结构基本参数,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新中国6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年出版

GDP能耗c比较及结构能耗系数k

定量分析包含双重结构信息的单位GDP能耗的变化趋势,反映双重结构协调程度。研究结果显示:我国单位GDP能耗处于整体减小趋势,虽然在2003年-2004年结构单位GDP能耗有较大上升,但是常规单位GDP能耗上升幅度更大,致使结构能源系数k处于下降趋势,表明双重结构朝着协调方向演进。但k>1,表明我国能源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并不是良性互动,还存在较大的优化空间。

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产业结构的数量比例正趋于高度化的产业结构调整轨迹上,但在与之相应的能源消费结构上,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仍偏离产业结构与能源协调发展的良性轨迹。从能源增量利用效率上看,1984年-2000年,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能源消费弹性的平均水平分别为0.23、0.36、0.73,并在整体上显示出递减的趋势。而2000年-2004年产业能源消费弹性指数并没随着我国第三产业比重的上升,第一产业比重的下降而下降,而是呈上升趋势,其中,第二产业的能源消费弹性上升幅度较大。因此我国整体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并未带来我国产业能源消费弹性的下降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产业之间比例关系及产业内部结构的原因,也有能源消费结构方面的问题。

二、我国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非协调性原因分析

(一)基于产业结构非协调性的判断

1.重化工业化粗放式增长模式并未改变。总体上说,伴随产业结构数量比例的高度化,产业内部结构以高耗能、低附加值为主要特征,表现为重化工业化粗放式增长的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制造业增加值结构的变动,表明我国制造业内部结构呈现出重工业化和高加工度化的趋势,并且这种趋势主要是由资金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的重化工业为支撑。据统计,炼钢、炼铁、焦炭、电解铝、化纤与水泥等行业中落后产能占总产能的比重高达15%~25%。这些落后产能在加大了重化工业发展对资源和环境压力的同时,也使得行业整体生产效率难以得到提高。由此,随着工业增加值的增加,尽管工业增加值能耗有所降低,但工业能源消费总量并未下降。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2~2011),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2011年版

究其原因,在于高耗能工业的能源消费是中国工业内部能源消费增长的主要驱动力量,由此带来了中国工业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5]。所以,重化工业化粗放式的增长模式导致中国的能源消费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平稳的走势。

2.经济系统内生的结构变动效应贡献度低。从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角度分析,由于经济系统内生的结构变动不利于持续的经济增长,那么运用外力对经济系统的介入便成为必然选择的措施了。一般而言,外力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制度变迁、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等[6]。“十一五”期间,工业能源利用强度变化主要是技术进步的贡献,轻重工业结构调整的贡献还比较小,2009年还出现了负面效应。

资料来源:《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版

这说明,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的改进主要来自技术进步的影响,其影响力在逐年下降。因此,为了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在未来的能源政策调整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关注产业结构的调整问题\[7\]。在工业结构重型化、低端化的条件下,强调走集约式、高效益的重化工业发展之路,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可以作为解决我国经济结构矛盾,缓解能源环境约束的切入点。

(二)基于能源消费结构非协调性的判断

能源消费结构刚性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约束,主要表现在注重供需数量的平衡,忽略结构品质的优化。我国高耗能企业的工艺方法和技术设备的落后,导致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影响恶劣。除去同种能源利用效率的差异,煤炭消费比例过高是中国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资源禀赋决定了煤炭是中国能源生产和消费的主要构成,其发展出现了与世界能源结构变化完全相背的趋势。

中国能源消费结构演进(1990-2010年)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1),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版

中国常规化石能源中煤炭所占比重为90%以上,同时,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原煤占2/3,煤炭消费量中电煤仅占55%左右,而美国高达90%。与煤炭消费比例较低的加拿大(10.32%)、法国(5.42%)、意大利(9.31%)等国家相比相差甚大。尽管近几年煤炭消费总量有所下降,但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基本稳定,依然保持在70%左右的消费比例。

因此,调整能源结构是作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主要措施之一。但在给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短期内,能源结构调整受到功能与成本的约束,同时,能源替代也受我国资源赋存的约束,决定了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格局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因此在以煤炭为主的资源禀赋条件下,能源政策调整的重点在于能源供需数量的平衡及对新能源的开发与推广,同时加强对煤炭这一常规能源的管理和调控,这是关键之所在,也是中国能源政策和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非市场化

目前,我国能源市场化改革滞后且不协调,政府行政干预和企业垄断同时存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导致能源价格倒挂,价格不能反映其稀缺程度及变化而呈现出一种低价位刚性,这是造成中国经济中高耗能技术结构刚性的因素之一。

具体而言,我国能源价格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的政府指导性价格在极大程度上仍表现为垄断价格,由于垄断价格的低效率性,不利于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二是煤炭价格由于政府调控不利,未能通过一定的手段按照热值和硫分的不同以引导煤价,形成合理的市场差价,并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为企业的销售价格,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三是价格比不甚合理,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不同能源产品之间,主要是电价、石油、煤炭和天然气四种能源价格结构不合理。与国际水平相比,煤炭和工业用电价格相对偏高,而石油、天然气和民用电价价格偏低,不利于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

能源价格的低价位刚性一方面鼓励了企业对高耗能行业的投资,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的长期增长;另一方面不利于能源的节约使用,使能源消费保持增长态势,能源供应发生短缺;再者使经济主体行为偏离合意目标,产生更大的社会成本。因此,无论从提高能源效率的角度,还是从反映能源资源稀缺程度和能源供需的全部成本的角度,我国都需要完善能源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是抑制能源需求增长,促进能源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协调发展的最有效办法。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产业间结构的协调性来看,还是从能源消费结构刚性来看,双重结构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失衡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低效煤炭为主要构成的能源消费结构驱动以高耗能低效率的第二产业为主体的经济发展模式,再加上非市场化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这是导致能源与经济的双重互动明显不足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突破传统的依靠能源增长速度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线性弹性系数理论”,发展双重结构拉动的能源经济学理论。

三、提升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协调性的政策调整力度

经验表明,即使在能源需求总量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也能实现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工业的能源消耗在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中占近70%,因此,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最重要的是合理发展工业结构。在政策取向上选择促进企业向产业价值链高端攀升的措施,以促进产业内部结构高端化,以此为依托优化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即通过双重结构的协调优化,缓解能源结构的刚性约束,从而使结构单位GDP能耗系数小于1,使产业结构与能源消费结构的经济作用产生良性互动。

(一)提升政府职能,构建以市场为基础的有利于结构转型升级的制度环境

市场在能源投资决策和能源价格的决定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竞争的作用下,市场比行政系统能更好地分配资源,但是,由于市场无法充分考虑在能源供应和消费中的社会和环境成本,也就是在解决公共产品和资源环境等公共问题时出现所谓“市场失灵”的状况,就需要政府干预。而减少市场扭曲,为市场机制扫清障碍,合理定位可持续能源在市场中的位置,将资源、环境的负外部性内部化以改进市场运转,就成为政府制定政策的依据。从政策分析的角度,有效的资源配置模式旨在寻找依靠信息和价格政策,来解决外部性的市场化和政府干预最小化之间的最佳契合点。政府与市场的有效契合在于以市场为基础的政府引导模式,关键是完善市场资源配置体系,提升政府职能。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已相继颁布了《煤炭法》、《节能法》等一系列能源法律、法规,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能源政策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持,或政策出台落后于项目的实施,这必将导致诸如行业和市场管理无法可依,政策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实施,各种能源发展非协调性等问题。因此,在进一步完善相应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形成集基本法、专项法和执法行为为一体的法律体系的同时,建立能源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体系。

2.规范宏观能源管理体制。通过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并简化和合并审批手续,将政府职能从市场准入规则的制定者与审批者,向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促进者转化。政府职能主要是为不同投资主体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要进一步协调宏观政策和地方政策之间的关系,建立能够相互促进的财税政策、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机制促进行业的效率提升;改革资源性产品定价体制,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体系,通过价格机制促进结构优化。

3.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政府绿色采购、合同能源管理(EMC)、押金退还机制和综合资源规划等。在财政、税收和金融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优惠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鼓励企业、组织及个人的节能减排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政策体系,包括建立节能专项基金,调整节能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节能融资支持政策。

(二)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标准

在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战略中,注重数量上的产业结构调整,而忽略工业内部结构的高度化,较多关注于产业的成长性与收益性,没有充分考虑能源与环境的约束,忽略了发展的负面性。在新的经济发展阶段,能源资源与环境已成为当代经济发展的强约束条件。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把提高能源与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标准,以工业结构升级作为集约型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因为只有在考虑能源资源与环境的约束下,才能有效地控制我国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向,避免高耗能产业的过度发展,引导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考虑资源承载力与环境容量的基础上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其重点在于促使工业结构高端化,着力推动我国具有比较优势部门的产业升级,如“制造业服务化”,提升制造业在国际分工中的价值链,将过去依靠高投入、高耗能的工业发展模式转化为以信息化技术带动工业发展的节约型新模式。

第一,要遏制和治理产能过剩,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已出现产能过剩工业部门的项目审批,遏制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为了重点治理和淘汰电力、煤炭、钢铁、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应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和标准的门槛作用,并加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为企业的升级改造提供支撑。

第二,工业部门要依靠科学技术,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对产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制定和实施完善的技术创新优惠政策体系;建立产、学、研经常流机制,构筑公共研发平台,以促进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合作与技术联盟的发展;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技术成果流通,推动企业参与国际专利交换工作的开展;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资金支持力度,对自主创新企业实施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强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联系,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扶持企业技术改造。

(三)把通过技术进步转变能源利用方式作为能源结构调整的重点

根据工业化国家能源结构调整的历史经验,工业化和城市化必然伴随能源的生产与消费向有利于环境的方向转变。提高能源结构中优质能源的比重是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系统成本,提供优质能源服务的必然选择。能源消费结构的优质化,主要是在一次能源消费中,对热值高、污染少的油气资源消费需求迅速上升。因此,从能源长远发展战略上看,我国必须寻求一条构筑洁净能源新体系的发展道路,这是一条包括提高能源效率,以新技术为支撑的构筑新能源体系的优化能源结构之路。

目前,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面临着以下两种路径选择:一在短期内难以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要加强对煤的管理和调控;二是利用油气资源加快对煤的替代。我们认为,在总体战略上,我国必须把减少对煤的依赖作为长期战略,采取多元化的能源供应措施减少燃煤带来的污染,同时,将煤的洁净利用作为当前能源优质化的一项具体措施。

第一,以技术为支撑加强煤的洁净利用,以此作为当前能源优质化的主要方式。我国的资源禀赋决定了在短期内难以改变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因此,发展清洁能源的主要方式就是促进煤炭清洁生产和清洁循环利用,技术的提高和进步是调节能源结构达到降低能耗的关键途径。要大力发展新型煤基能源转化技术,包括新型煤电技术、煤基替代燃料技术等,从而提高煤炭产业的附加值和煤炭的利用效率,减少煤炭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二,实施能源替代战略,增加天然气在能源构成中的比重。在主要能源品种中,天然气作为一种相对较为清洁的能源和化工原料,与煤炭和石油相比,具有非常明显的优越性。据世界资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如果使用天然气,每单位能源排放的二氧化碳最少,而煤炭则比天然气要多72%~95%,使用天然气造成的污染大体为石油的1/40,为煤炭的1/800;同时,按热值计算,国际天然气价格仅为石油的80%左右。据全国第二轮油气资源评价显示,中国的天然气具有丰富的储量支持,其远景资源量达到3850万亿m3。

第三,以开发新能源为辅,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从长远角度减少对煤的依赖。大力发展水电,适当发展核电,此外包括氢能、燃料电池、太阳能、风能、地热以及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未来能源结构转变的方向,为促进新能源的发展,要加大再生能源的科技创新力度和政策扶持力度,注重新能源投资技术经济的效果,构建包括补贴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和贷款政策等在内的政策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将引入竞争机制的能源价格改革作为提升能源效率的长效机制

能源价格是促使能源与其他生产要素之间替代使用的最重要机制,是抑制能源需求增长的最有效办法,如果能源价格包含了外部因素,竞争性定价机制将是能源资源优化配置的最有效途径。因而将竞争机制引入能源市场,形成有效的利益分配格局,可以构成提升能源效率,协调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长效机制。

新的能源价格机制应能充分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污染治理成本以及代际成本。因此,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弱化政府对能源价格的行政管制,强化政府对重要能源产品价格的科学调控,以此作为我国能源价格机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持续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和政府调控价格的管理科学化。

第一,提高政府管理和调控能源价格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能源产业政府垄断经营的特点,能源价格在短时期内不可能脱离政府的管制。因此,提高政府对能源价格管理和调控的科学性和效率,是抑制需求增长和提高能源效率的关键环节。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对于指导性价格,宜采用长期平均成本法或长期边际成本法定价,以确保这部分能源价格有利于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促进企业降低成本;二是对于石油价格,建立政府有效监管下与国际接轨的成品油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合理的税收让成品油价格反映稀缺程度和环境成本,这是抑制需求增长和提高能源效率、节能减排的关键手段;三是对于电力价格,应积极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建立竞价上网的电价形成机制与差别电价制度,对高能耗的传统产业实施高电价,以促使其实现产业转移和产业升级;四是对于完善煤炭价格调控机制方面,在煤炭价格基本实行市场调节后,考虑现实成本的同时,考虑可持续开发与保护环境的成本,使燃煤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以提高煤炭的节能效率;五是对于天然气价格,逐步取消天然气价格双轨制,建立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充分运用经济政策杠杆持续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经济政策的作用机制是通过影响经济行为主体的成本—收益来激励或约束其行为选择的,要使其行为向政策引导的方向转变,从而促进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协调发展。

一是要完善能源税收体系。能源产业的经济外部性,是实施经济激励能源政策的理论依据。在各种经济激励政策中,中国应加强能源税收体系的完善,通过征收资源税、燃油税等提高能源价格。这是能源的生产与消费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问题的解决办法与途径。要进一步改革资源税,将煤炭和其他资源产品如稀土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征收。还要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率,增加资源性生产企业的成本,提高开采利用效率,并可以将税收收入用于环境保护,以及进行必须的能源补贴。

二是改革补贴政策。要解决能源补贴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从长远来看,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充分发挥市场对价格的调节作用,完善中国的能源价格体系,取消补贴。然而,就目前而言,在调控中,过渡性的能源消费补贴这一手段还要适度运用。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补贴政策,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合理透明的能源定价机制;明确补贴的特定目标群体,将补贴从生产侧转到消费侧,以免补贴流入非目标消费群体;要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促进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8\]。

\[参考文献\]

\[1\]史丹.我国经济增长过程中能源利用效率的改进\[J\].经济研究,2002(9):4956.

\[2\]欧晓万.产业结构调整的能源消费约束研究\[J\].甘肃科学学报,2008(3):151155.

\[3\]郭小哲,葛家理.基于双重结构的能源利用效率新指标分析\[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6(6):9991002.

\[4\]郭小哲,葛家理,徐彬.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能源系统协调优化配置理论与应用\[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5(10):139144.

\[5\]赵晓丽.产业结构调整与节能减排\[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23.

\[6\]胡晓鹏.中国经济增长与产业结构变动的联动效应探析\[J\].产业经济研究,2003(6):3340.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3

关键词:中小企业地方政府非零和博弈政策

一、概述

非零和博弈是指非合作下的博弈,博弈中各方的收益或损失的总和不是零值,它区别于零和博弈。在这种博弈模式之中,自己的收益并不等于他人的损失,同时自己的幸福也未必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即使伤害他人也可能“损人不利己”,所以博弈双方存在双赢的可能,进而合作。

我们从非零和博弈的概念中可以看到,虽然博弈处于非合作状态下,但是最终目的是实现双赢乃至合作。现将此种概念置于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一般认为被是以赢利为目的社会经济组织;政府,一个国家或地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较为复杂;企业为各地方创造经济增长与社会价值,政府管理、制约企业;企业依赖于政府的良好政策、健全的法制、稳定的政局,政府依赖于企业的良好业绩进而提供更多的税收用于公共支出。

习惯上我们把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中小企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政府的财政收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以我国为例,2010年的数据显示中小企业贡献了我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

政府的职能有中央职能、地方职能。自然的,与中小企业存在直接联系的是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国家对地方公共事务行使管理权的主要代表,它依靠其权威对本地区进行管理和控制,通过行使公共权力,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中小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各种策略与地方政府进行博弈,得以保全自身甚至最大化地获得利润。

二、中小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关系

(一)博弈分析

博弈论研究的是各方策略在相互影响之下理性决策人的决策行为。中小企业与地方政府都有自己追求的利益,他们各自的策略都会对对方造成影响,因此,中小企业与地方政府构成了博弈的双方。在这种博弈中,中小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是非完全合作的:政府的政策手段与治理方式不可能完完全全只对某一类企业负责,而企业的发展也难免“触碰雷区”,政企双方的目的与追求也不尽相同;而最好的结果是:政府达到了管理目的,企业取得了预期效益,二者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纳什均衡理论揭示出个体理性与共同收益之间的矛盾。博弈的双方--企业、政府如果想要达到共同利益的最大,就不得不放弃自身认为最理性的选择,从对方的角度考量,以期望达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转型时期中小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在初始阶段是一种非合作博弈,由于中小企业的自发性及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缺乏或不完善,双方不能达成相互影响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各方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纳什均衡很可能是一个“囚徒困境”,从而基于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博弈结果就整体公共利益来说并不是最大的。下面以民间融资为例,分析中小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博弈情况:

政府可选择严格的金融管制,为银行业以及国有企业留有较大余地,亦可选择放开金融市场;中小企业面对政府的两种政策可选择少量民间融资、不融资和大量募集民间资本两种策略。

政府宽松的金融政策使得各家商业银行竞相进军中小企业市场,大量的资金涌入促使中小企业迅速成长,他们并不缺乏资金扩张或只通过少量的民间融资弥补资金的欠缺,国有企业面临的竞争趋于激烈,迫使改革加速;

部分中小企业在严格的金融管制之下处于观望状态,等待商业银行的贷款,多数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有些企业选择推出;

在宽松的金融政策下,中小企业自主选择商业银行贷款与民间融资,资金充裕,同时银行不良贷款率升高,但银行仍然可能获取高额利润;

在严格金融管制下,部分中小企业选择通过民间借贷和融资募集大量资金,企业承担巨大风险,前途未知。

显然情况A会使双方的共同状况达到满意,从而实现非零和博弈。但是实际的情况要复杂得多。

(二)博弈中的问题

1、政府制定的政策效用有限

政策是政府实施治理的基础,政策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治理效果。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反馈决定了下一步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这种反馈的成本有时是巨大的,不妨对政策进行有效的预测。

例如目前热议的煤炭资源税制改革:资源税是地方税种,煤炭资源税若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地方收入将会增加。但目前煤炭约占一次能源的70%,又处于卖方市场地位,一旦资源税改革铺开,企业成本上升,势必将成本压力转嫁到电力、钢铁等下游产业,对宏观经济会有一定的影响。从量计征的资源税收模式本意是激励企业提高资源开采效率。但这一税制征收安排最大的局限在于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成本,也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若推行资源税从价计征,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加大,希望取消一些涉煤基金和行政性收费、统筹税费关系。而饱受地方债困扰和土地财政收入减少的地方政府,却可以因此获得可观的税收红利,正积极游说和推动改革。在这样的情形下,地方政府就需要作出合理决策,是一味的为自身谋求利益还是兼顾各个企业的反应和对经济的整体影响。

2、政策实施不顺畅,改革不能深化

合理的政策制定出来后,政策的实施成为决定效果的重要因素。政策的实施会遇到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阻力。一些旧有的、不适应市场且“名亡实存”的政策阻挡了新政策的实施。

例如我国应当被市场机制取代却依然存在的价格双轨制:20世纪90年代向市场经济转轨以来,价格双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尽管“价格双轨制”不再具有合法性,但却改头换面地出现在社会生活的角角落落。以土地为例,在中国,经营性用地实行的是“招拍挂”,而非经营性工业建设用地则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在非经营性的工业用地中,土地的供给和需求是一种纯粹的行政行为,并不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这不但成了腐败的乐土,也造就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据报道,许多开发区工业用地,常常被转手用作经营性用地,为此,国家每年损失多达数百亿元。

3、政府过分依赖、扶持国有企业,不能平等对待所有企业

中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快速发展,在世界500强中,就有20多家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发展并不能够惠民,国力的增强与老百姓的富裕也没有必然联系。国有企业在与中小企业的争利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亏损时政府动用财政资金对企业进行补贴,其享有的土地、资金(财政资金和贷款)的低成本和便利、垄断高利润,造就了国有垄断部门的高收入、以及一些国企的挥霍和腐败。中小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实质上是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博弈。

三、政企双方对策

(一)政策因势而定

博弈论思想的核心是形成有效的对策,即行动者要根据其他博弈参与者可能行动的选择情况形成相应的行动判断。作为制定政策的局中人要考虑政策承受方局中人的作为。

以税率调整政策博弈为例,政府有提高税率和降低税率两种选择,纳税人的反应有稳定投入、增加投入、减少投入三种选择。经济学中著名的“拉夫曲线”告诉我们,当政府提高税率以后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加稳定投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会受到影响,他们会倾向于以减少投入抵消增加的税收负担;应税收入即税基的减少导致税收的减少。

如果税率降低,在稳定投入状态下,纳税人税收负担减少,他们会倾向于以增加投入赚取原来稳定投入状态同量税收负担的收益,这会导致应税收入的增加。对于政府而言应税收入即税基的增加意味着税收的增加。

(二)政府完善制度、深化改革

政府部门应认真反思,调整观念与思路,约束自身行为。一些中小企业的负面行为实属对于政府的无奈。由于政府部分采用行政方式配置政策资源和稀缺资源,营造了寻租机会,从而扭曲了企业的行为,无论是国有企业内部的问题,还是中小企业的政治化趋势。

对大型企业的优待等同于对于中小企业的歧视,剥夺了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机会。政府应当营造一个平等、宽松的竞争环境,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注重公平性、透明性,不能让优惠政策成为少数企业的特权。政府在配置不可再生、稀缺资源时,应考虑以市场化方式,这样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浪费,增加资源产出率,给予所有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

(三)中小企业加入行业组织

中小企业普遍势单力薄,面对政府的权力显得无所适从。在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当中,企业们逐渐意识到应当团结起来共同维护切身利益,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团组织或商会组织便应运而生,成为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第三股力量。商会组织是企业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它与政府同属公共事务治理体系中的主体,它不属于政府,政府也不能干预民间商会的内部事务,但它可以影响政府,它有权力参加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法律活动,同时,也有义务协助政府贯彻实施这些政策法规:政府也可以委托民间商会完成某种任务。无论是民间商会还是地方政府,事实上都是以追求利益目标为己任的。这样,博弈的局中人变为了民间商会组织和地方政府。

此种博弈的过程,体现出的是公共权力的让渡。政府由统治转向了治理,中小企业联合,制定行业规范,接收政府转移的部分权力。这方面比较经典的一个案例是2003年,为应对欧盟的CR法案和打火机反倾销,温州政府和民间商会之间默契地进行了一次权力转移,并且其后的行动过程中进行了有效的协作。

四、结束语

地方政府往往是博弈中的决策人,即在博弈中率先作出决策的一方,中小企业则处于被动的地位。政策是连接双方的纽带,政府应摒弃利己的政策,从全局考虑,引导、调控中小企业。面对一些政策,中小企业需要有明确、行之有效的对策。中小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博弈的理想状态是非零和的,能够为地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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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4

[提要]气候变化是一项影响日深的全球性议题。作为世界最大的两个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和美国一直处于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心。近年来中美两国积极协调政策立场,强化既有合作基础,在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中美双边合作既有助于减少两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也蕴含着明显的全球意义。与此同时,’中美之间的合作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这要求双方着眼长远,创新战略思维,进一步寻求利益共同点,以推动合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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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气候变化、中美合作、清洁能源

[作者简介]王联合,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822.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28832(2015)1期0114-15

本文是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中青班专项课题“中美关系中的气候变化问题研究”(课题号2010FGJ006)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上海市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编号2013GXYLXKZZXGG)资助,一并致谢。

在全球化快速发展、跨国联系空前紧密的当今时代,气候变化,或称全球变暖,正在深刻影响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最严峻全球性问题之一。鉴于中美是世界前两位温室气体排放国,气候变化已成为两国关系愈发重要的一个议题,愈益明显地塑造着中美新型大国关系内涵和全球气候治理格局。

一、中美气候变化政策的演进与协调

气候变化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和人为两大类。科学研究发现,自工业革命以来,化石燃料消费等人类活动导致地球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迅速增加,以致20世纪后半叶的气候变化几乎不可能用自然因素来解释。这一结论得到世界首要气候变化科学权威机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历次评估报告的认同和支持。该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认为,最近50年全球气候变暖有大于90%的概率是由人类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

全球变暖可能带来的毁灭性风险以及国际社会要求中美做出减排承诺的压力,将两国推到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心。尽管中美均面临这一全球性问题的挑战,但两国关于气候变化的政策立场判然有别。

美国气候政策理念具有明显的两党属性,政策随政府更替表现出不稳定性和非连续性。保护环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一直是民主党的政策重点之一。在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与民主党相比,共和党对气候政策的厌恶是显而易见的。大多数共和党人不相信全球变暖已产生消极影响,甚至否认气候变化的事实。基于这样的认知,乔治·W·布什政府上台后不久即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转而谋求建立区域性的国际气候机制。布什政府气候政策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反对强制性的气候措施。在国内层面上,美国气候政策着眼于谋求由私营部门达成行业自愿减排协议。在国际层面上,布什政府在参与以联合国为基础的谈判进程同时,追求一种不做出承诺的“软法”(soft-law)途径。

奥巴马执政后,美国气候政策迎来了又一次转折。奥巴马认为,作为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必须在应对全球变暖的努力中担负领导责任,以加强相关国际机制、激活联盟和建立伙伴关系。在第二任期内,奥巴马政府出台了《总统气候行动计划》,宣布到2022年美国将其温室气体排放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7%的目标。为此,奥巴马政府在国内层面上奉行一项雄心勃勃的立法战略,同时辅以行政权应对气候变化;在国际层面上则谋求一种基于条约的“硬法”(hard-law)途径,对抗全球变暖的影响。

比较而言,中国气候政策的原则立场是一贯、明确的。在很大程度上,中国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宗旨和原则界定其气候政策立场。《公约》确定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三个最基本原则,即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持续发展。为落实《公约》的原则和目标,《京都议定书》设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期间的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据此,中国主张,发达国家作为历史排放和人均排放的最大来源,有必要率先采取减排行动,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则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走“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为全球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不断做出努力和贡献。相应地,在国内层面上,中国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框架。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应对气候变化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将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作为约束性指标,明确提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重点任务。在2014年9月联合国气候峰会上,中国政府宣布将主动承担与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相符的国际义务,努力争取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尽早达到峰值,以更大力度和更好效果应对气候变化。

无论中美气候政策立场有何不同,两国都无法回避遭受气候变暖相同或类似危害的现实,更承担不起无所作为的代价。随着气候变暖不利影响的凸显,两国开始认识到,彼此利益的重合部分正变得越来越大。有鉴于此,奥巴马政府重申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抱负。白宫计划绕过国会的阻挠,寻求扩大新的以及现有的国内国际举措,特别是与中国等其他排放大国开展双边行动,努力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为全球做出表率。同时,中国新一届领导人意识到,“如果要取信于民,就必须解决工业化带来的毒害人们健康的副作用。”因此,中国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做出了观念及政策创新。作为对《公约》一项重要义务的履行,中国政府自2007年起定期编制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并连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方案,显著加大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力度。

正是在新的环境现实和决策背景的影响下,中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无论是在认识领域还是在政策协调层面都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2013年4月,两国达成第一份《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该声明指出,日益加剧的气候变化危害,迫切需要中美两国采取强有力的国内适当行动,开展大规模的双边合作。为此,双方决定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建立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工作组旨在“确定双方推进技术、研究、节能以及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合作的方式”,并定期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会议上向两国元首特别代表报告工作成果。声明强调,中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合作不仅有助于遏制全球变暖,树立可以鼓舞世界的强有力榜样,而且“能够成为双边关系的一个支柱,增进彼此信任和相互尊重”。2014年11月,双方签署第二份《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两国元首将此前谈判达成的原则共识提升为更为宏大且具体的成果目标。美方计划于2025年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6%-28%的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并将努力减排28%;中国宣布在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提高到20%左右。双方均计划继续努力并逐渐加大力度。这份声明的签署意味着,中美两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协调行动,超越了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峰会前后双方在清洁能源倡议上的合作水平,进入了一个备受期待的新阶段。

二、中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现状

近30多年来,中美两国在能源和气候变化领域进行了广泛合作。这种合作使双方对彼此的国情和关注的问题有了更深的了解,推动了应对气候变化成功案例的相互借鉴,并相应在两国政策圈及主要研究机构间建立了重要的联系,为双方后续深入合作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早在1979年中美建交之初,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就与美国总统卡特签署了《中美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两国政府部门先后在化石能源、气候变化、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能源信息交流等32个领域签署了数十个合作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两国科学家在上述领域内开展了数千个科技合作项目研究,人员交流达数万次。1985年,双方签署《中美化石能源研究与发展合作议定书》,合作领域涵盖电力系统、清洁燃料、石油和天然气、能源与环境技术以及气候科学。1993年,两国政府建立能源利用效率问题的正式对话。1995年,《中美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与利用合作议定书》签署,包含政策、农村能源、大型风电系统、混合乡村电力、可再生能源商业开发、地热能源、能源效率、混合电动汽车开发等七个附件。1997年,两国政府高层发起中美环境与发展论坛,将城市空气质量、农村通电及清洁能源和能源效率确立为合作的三个优先领域。

进入21世纪后,中美合作态势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政策思维中将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建立了一系列公私参与的能源与环境合作机制。双方围绕国际能源安全、能源政策和能源战略目标、生物燃料、核能、清洁能源和能效技术、气候变化、碳捕获与封存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这些安排加深了中美双边政策协调,成为两国开展能源和气候变化合作的制度保障,标志着双方在该领域的合作取得了突出成果。

清洁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中美进行清洁能源技术合作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美国在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中占有优势,中国则拥有无比庞大的长期市场,双方的合作显然可以取得双赢和“通赢”的结果。2009年1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访华,中美两国公布了一揽子影响深远的措施,发起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中美电力汽车倡议、中美能效行动计划等项目,加强双方在清洁能源方面的合作。其中,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由两国在5年内共同投入至少1.5亿美元,作为启动资金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联合研发。此外,在2009年7月第一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双方签署了《加强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重申实施《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下的5个联合行动计划,承诺通过制定新行动计划扩展框架。2011年1月,中美签署了涵盖清洁煤、核电、风电、智能电网、电动汽车等诸多领域的一系列协议。

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共识的加强和实践的积累,推动中美双边气候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2013年6月,主席与奥巴马总统举行首脑会晤,两国领导人达成一致,强调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减少对地球大气危害极大的温室气体氢氟烃的使用。在同年7月举行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两国确认在现有项目下开展一系列新的重要活动,包括6个新的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清洁炉灶在中国的推广、加强科学研究和气候观测合作以及双边可持续机场倡议。双方还公布了一项旨在进一步减排的行动倡议,提出在载重汽车和其他汽车、智能电网、碳捕获与封存、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收集和管理、建筑和工业领域能效等5个领域开展双边合作,并于2013年10月完成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在2014年7月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成为对话成果中的亮点之一。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提交了工作报告,介绍了2013年提出的5个合作倡议、强化政策对话以及氢氟碳化物合作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未来可能的新合作领域,包括在绿色港口方面以及在省(州)和城市等次国家层面开展合作等。双方还签署了8个项目合作文件,梳理一年来两国在能源和环境保护领域合作的成果。这些成果将两国政府间气候合作进一步扩大到私营公司、大学以及研究机构,并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产生了积极影响。

中美之所以能够在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方面取得进展,主因在于两国均遭受着全球变暖日益严重的危害,以及作为排放大户所衍生的要求双方采取应对措施的国内外压力。在美国,2012年是有史以来最热的一年,气候变化对美国造成的影响,诸如海平面上升、干旱、洪涝、野火等,均为历史罕见。在中国,2011年以来相继发生了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长江中下游地区春夏连旱、南方暴雨洪涝灾害、沿海地区台风灾害、华西秋雨灾害和北京严重内涝等诸多极端天气事件,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影响,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096亿元。一些地区时常发生的雾霾亦已严重到减少人们预期寿命的程度。这种前所罕有的局面对政策及观念产生的影响是深刻的和累进式的。一方面,美国重塑世界环境领袖地位乃至掌控全球议程话语权的国内政治诉求和国际抱负,以及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规划,使得两国再也不能对此等闲视之:另一方面,国际社会要求中美带头采取减排行动的呼声也日趋高涨。气候变化的挑战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凸显了中美合作应对的必要性和急迫性,要求两国承担起重大责任,“立即将双方合作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三、中美双边气候合作的全球意义

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是广泛和持久的,但人类的应对似乎是迟缓和不力的。1994年3月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公约》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然而,由于没有对缔约方规定需承担的具体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公约》缺乏法律上的约束力。为确保有效履约,《公约》规定可在后续议定书中设定强制减排义务。到目前为止,主要的议定书为《京都议定书》。

在《京都议定书》中,《公约》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缔约方承诺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将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内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排行动。为扩大《公约》相关议定书量化减排的规范作用,2007年12月召开的巴厘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制定了“巴厘路线图”,规划了2009年达成有约束力的《哥本哈根议定书》的进程。《哥本哈根议定书》拟根据各国GDP大小规定二氧化碳减排量,以构建《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期到期后的后续减排方案,协调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但是,由于各国分歧严重,《哥本哈根议定书》未能在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如期达成,只能代之以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在2012年12月于卡塔尔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本应于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被延长至2022年。

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之所以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美作为世界最大的两个排放国既不承担《京都议定书》的强制减排义务,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又相去甚远,无法达成共识。这从反面印证了中美双边合作的全球重要性。毋庸讳言,中美之间的持续对抗对遏止全球变暖的集体行动是极具破坏性的。“如果这两个国家不能设法解决在这个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分歧,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就没有解决之道。”所幸的是,全球变暖已经产生的危害使双方清醒地认识到彼此冲突的消极后果,两国逐渐从民族主义诉求回归理性和现实,并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各自政策立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边合作。正如近期双方气候互动新趋势所昭示的那样,中美双边合作为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新动力,有助于推动全球气候集体行动迈人新阶段。

第一,中美两国的合作减排是全球减排努力的中流砥柱。中美两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4,两国国内生产总值和能源消耗量超过世界总量的1/3,因能源消耗造成的碳排放量达到世界总量的2/5以上。从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角度看,中美对能源消费控制或扩张的行动将决定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成败。考虑到中美巨大的碳排放总量,单单是两国在双边层面上的合作减排即可直接对全球减排努力做出重大贡献。相反,如果双方都无动于衷,继续维持甚至扩大目前的碳排放水平,那么,即使其他国家采取减排措施也无法有效防止地球大部分地区的气候灾难。

第二,中美两国双边合作习惯的形成和经验的积累,有助于国际社会达成强有力的国际气候新协议。对任何全球气候体制而言,中美两国的协调与合作都是其取得成功的关键,“没有它们的参与,任何协议都不会取得进展”。两国的参与和领导,是气候领域全球转变所需信心和影响力的保证,“新的全面的气候协议的前景,很大程度上将有赖于美国和中国的政治意愿”。中美在气候领域新近形成的更具建设性的关系有利于减轻双方的矛盾和摩擦,推动两国在全球气候体制构建上的立场协调,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营造积极的政治气氛。尤其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两国有望就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标准达成共识,共同倡导建立一项可持续、有约束力的全球气候体制——如预期于2015年达成的全球气候变化新协议,进而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中美两国的政策取向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他国家的选择。两国的合作可以树立榜样,鼓励和引导其他国家加入全球减排的努力之中。鉴于此前两国长期消极无为,其他国家大多持犹豫和观望的态度,有的甚至还效仿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这也是全球努力受挫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两国带头采取行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就会给其他排放国带来压力,使它们更有意愿、也更容易在全球层面上开展合作,在全球范围内真正组织起对抗气候变化影响的集体行动。正如奥巴马总统所言:“双方在消除气候变化所带来威胁方面的合作能够树立典范,由此产生的实践和技术将为全球努力提供动力。”

四、中美双边气候合作存在的问题

中美两国在能源与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形式多样,涵盖的领域也十分广泛,特别是近年来取得了引人注目的进展。然而,囿于各种负面因素的影响,这种合作往往又是零散间断的,缺乏长效机制的保障。现阶段,两国气候合作的深入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

一是中美缺乏战略互信,国际谈判立场分歧严重。历经40多年的发展演变,中美关系形成了一种既合作又竞争的矛盾模式,这一点在两国气候政策博弈上体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往往将美国在气候变化议题上的倡议视为其遏制中国发展及国际影响的基本战略的一部分。而在美国关于全球变暖的政治讨论中,中国总是被置于两种消极的语境下予以评估——任何在美国境内的减排努力都会因中国增加排放而变得毫无意义,以及美国控制排放的努力会迫使制造商将业务转向别处,由此造成广泛的就业损失。战略互疑导致中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立场长期对立,影响到两国对气候变化相关国际条约的原则立场,使两国对条约精神和义务做出不同或对立的理解和阐释。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最为典型地展现了中美立场的分歧及其负面影响。由于各自所代表阵营的利益不同,中美在会场上展开了正面交锋。美国气候谈判首席代表斯特恩(ToddD.Stem)在新闻会上明确表示,公共资金,特别是美国政府的公共资金,绝不会流向中国。斯特恩同时否认发达国家应该为其在工业化进程中累积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买单,要求中国采取更大力度的减排目标。中国政府则坚持根据国情实施自主减排,不与任何国家的减排目标挂钩。中国主张,发达国家必须率先大幅量化减排,并切实履行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加快转让气候友好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尽可能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中美两国谈判立场针锋相对,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无果而终。

二是两国国内政治的掣肘。美国国会气候变化立法行动的延宕与中国国内相关利益方的阻滞为双方气候合作的深入发展设置了障碍。一方面,在美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应对气候变化并非总统决策议程上的禁脔,国会的协助和授权是总统获得政策成功不可或缺的条件。在气候变化议题上,国会的重要角色主要体现为立法行动。国会立法可为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行动和国际合作提供必要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共识,并连带整合相关利益集团的狭隘诉求,减少资金不足的消极影响,确保政策的稳定和连续。反之,若没有国会立法的配合,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政策则显得短视、被动且缺乏预期。

实际上,自上世纪末起,能源和气候变化问题即开始密集进入美国国会的立法议程,参众两院为此举行了一系列听证会,提出了数十个有关能源和气候变化的议案,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2009年和2010年众参两院分别提出的《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和《2010年美国能源法》讨论草案。两份法案均提出了大幅减排同时确保美国能源独立和安全的目标。国会提出此类法案的目标主要是寻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建立排放交易机制。但是,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国会总体上的保守态度,这些法案绝大多数或在国会相关委员会即遭否决,或被作为议事日程上的常规法案而遭搁置,极少能进入全院辩论及表决程序。时至今日,国会气候变化立法依然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另一方面,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综合性战略,涉及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不仅意味着国内经济体系的系统性改革,更昭示着国内利益的调整重组。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巨大的权力和活动空间使它们成了利益集团的典型代表,它们的行为影响着中央政府的决策,直接关系到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及减排行动的成效。“在中国,主要的(减缓气候变化)举措一直来自国家一级的党政机构,并往往由于与地方官员和企业的利益冲突而大打折扣。”地方政府对于减排的保守态度是由其特殊利益决定的。尽管中央政府越来越多地将对环境和能源效率的关切纳入政绩考核机制,但大多数地方官员仍然将推动GDP增长当作自己的首要目标。由于地方的经济增长多半要靠当地企业来拉动,某些地方政府与企业结成了牢固的利益共同体,相互借重,共同进退。通过对高排放企业实施地方保护、消极执行国家减排政策以及阻挠中央政府的环境评估工作,地方利益共同体在相当程度上消减了中国参与双边或多边气候合作的效果。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联合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既是中美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国谋求与美国合作的优先领域。然而,美国大多数清洁能源技术为私营企业所拥有。由于担心知识产权会受到侵害,这些技术所有者对向中国转让技术毫无兴趣,以致美国工业和实验室内的许多清洁能源尖端技术未能投放到中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此构成了中美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一大障碍。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重要提供者,美国不妨将清洁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视为一种国际公共产品,联合中国、欧洲、日本发起“清洁技术马歇尔计划”,向中国提供技术援助。同时,美国也应大力推进已有的或发起新的中美清洁能源技术合作研发,鼓励和扩大两国共享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

四是清洁能源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作为攸关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新兴产业,清洁能源对于中美气候合作的意义既在于两国对清洁能源技术的合作研发,也涉及清洁能源产品的双边贸易。但是,双方关于清洁能源产品的贸易摩擦却由来已久,且有加剧之势,美国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即为一个典型的案例。早在2011年11月,美方不顾中方反对,执意对中国产光伏电池启动“双反”调查,并于2012年12月决定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致使中国产光伏电池产品很难出口到美国市场。2014年1月,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输美光伏产品发起第二次“双反”调查,12月16日宣布终裁结果,认定中国大陆输美光伏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拟征收“双反”关税。与首次“双反”调查相比,美方二次“双反”调查的产品范围从光伏电池扩大到光伏组件、层压板、面板等,对象也由中国大陆扩大到包括台湾地区,意在堵死大陆光伏公司海外代工和采购以规避关税的应变举措。显然,美方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一再进行限制的保护主义做法,是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不但违反了美国承担的遵守世贸规则的义务,而且损害了中美两国合作对抗全球变暖的承诺效力。

五、结语

全球变暖的危害是史无前例的,也是无差别的,没有国家可以置身于其破坏性影响之外。这种新的现实需要全球做出协调一致的反应。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和美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的挑战中负有特殊的责任。两国的合作应对不仅是必要和可能的,而且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成败的关键。近年来,基于双方政策立场的不断协调,中美关于气候变化的合作取得了极大的进展,由此为达成全面有约束力的后京都全球气候协议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然而,中美之间的合作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困难和障碍,这意味着在应对全球变暖的挑战中,两国需从战略高度出发,排除内外干扰,进一步创新政策思维,深入发掘合作议题,积极拓展合作空间,从而切实推动双边关系发展和全球气候良治。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5

各种要素的供给和制度的供给,都应该成为一个体系,只有如此,才能在供给端入手推动新一轮制度变革创新,有效缓解中国经济“滞胀”式的、“中等收入陷阱”式的、“塔西佗陷阱”式的风险。

面对世界金融危机冲击和中国进入全面改革新时期,贾康、徐林、姚余栋、黄剑辉等多位经济学研究者开始对近几十年欧美经济学的主流框架进行反思,探究、构建从供给端入手推动中国改革发展的新型经济理论,经过近几年的研究,逐渐形成了“新供给经济学”学派。

他们认为,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最根本的共同失误是“假设”了供给环境,强调需求而忽视供给,没有足够地意识到生产力革命带来的人类社会供给方面的根本性变化。

区别于传统“供给学派”仅强调加强市场经济作用、反对政府干预,“新供给经济学”也强调,在合理的政策选择空间内,政府有必要以经济手段为主进行理性的“供给管理”,有意优化供给引导、结构优化方面的政策,从而有效化解“滞胀”、“中等收入陷阱”等潜在风险。

为什么中国经济的主要矛盾是供给端?“新供给经济学”能否有效解决中长期经济增长的瓶颈问题?为此,本刊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贾康是我国著名财税问题专家,也是“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

反周期式调控难以持续

《南风窗》:前三季度,经济增速“破7”引发了外界对中国经济增速下滑的担忧。从新供给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中国应该如何应对?你们提出“供给管理”是基于何种判断?

贾康:“供给管理”是与“需求管理”相对应的概念,后者强调需求角度实施扩张或收缩的宏观调控,而前者侧重强调在供给角度实施结构优化、增加有效供给的中长期视野的宏观调控。

过去形成的主流认识是,需求与供给的总量平衡问题在完全竞争基础上便可解决。但是,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之后相对无效、低效的救助措施,彰显了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和政策理念的困境。

从上世纪30年代末以来,经济理论一直由凯恩斯主义主导,长期侧重于“需求管理”,主要强调运用财政、货币政策管理需求端。总体来说,“需求管理”是一个总量管理,总量管理最值得肯定的成就体现在凯恩斯革命形成的认识,即政府要以合理的国家干预反周期,低迷阶段要扩张,高涨阶段要收缩。

中国在改革开放中逐渐让市场发挥作用后,也碰到总量问题,在亚洲金融危机、全球金融海啸的冲击下,中国的调控都采取了以总量为主的政策。但是,随着中国经济潜在增长率的下降,资源环境、收入分配等制约已把可接受的调控“区间”明显收窄,再复制式地推出“四万亿2.0版”反周期调控,空间已十分有限。

反过来讲,从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调控实践来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宏观调控手段,显然都属于“供给管理”,而不是“需求管理”。2008年,美国人抛开之前奉行的“华盛顿共识”,放弃了由市场自发解决结构问题、只注重需求管理的思路,转而采用实实在在的“供给管理”手段来应对金融危机。

比如,美国政府选择性地不救“雷曼”,但出手救助了“两房”、花旗和通用,并且明确推行“油页岩革命”、“新能源汽车”、“制造业重回美国”等倾斜政策。这就是跳出了传统教科书的框架,以“供给管理”为关键的手段问题的体现。

中国经济的“新常态”之“新”已明朗,“常”还未实现,要使经济探底企稳,对接尽可能长久的“结构优化”、能量提升的发展“升级版”中高速增长平台,就要实现动力转换,同样应该强调供给端。

在此之前,我们已看到了高层的态度。比如说,中财办主任刘鹤在浙江和广东两地考察时便特别强调以改革为核心,供给侧要发力优化结构。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前所未有地提到了“供给管理”。对于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各方面已经越来越有共识。

“两孩”也是供给经济学的主张

《南风窗》:新供给经济学的核心主张和理念是什么?

贾康:新供给经济学研究群体的基本政策主张,可以概括为以改革统领全局之下的“八双”。“双创”是走创新型国家之路和大力鼓励创业;“双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促进产业优化;“双减”是加快实施以结构性减税为重点的税费改革和大幅度地减少行政审批。

“双扩”是对外开放格局和新的国际竞争局面之下,扩大中国对亚非拉的开放融合,以及适度扩大在增长方面基于质量和结构效益的投资规模。

“双转”是尽快实施我国人口政策中放开城镇体制内“一胎化”管制的转变,三中、五中全会已经有所回应,全面放开二孩现已达到,还有积极促进国有资产收益和存量向社保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转置。

“双进”就是在国有、非国有经济发挥各自优势协调发展方面,应该是共同进步,需要摒弃那种非此即彼截然互斥的思维,在“混合所有制”的重要概念之下,完善以“共赢”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的现代化实现形式。

“双到位”就是促使政府、市场发挥各自应有作用,良性互动、互补和合作,如PPP机制创新;“双配套”是尽快实施新一轮“价、税、财”配套改革,和积极地、实质性地推进金融配套改革。

此外还有“五并重”,第一,“五年规划”与“四十年规划”并重,研究制订基于全球视野的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第二,“法治经济”与“文化经济”并重,注重积极逐步打造国家“软实力”;第三,“海上丝绸之路”和“陆上丝绸之路”并重,有效应对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演变;第四,柔性参与TPP与独立开展经济合作区谈判并重,主动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的制订;第五,高调推动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与低调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并重。

总的来说,各种要素的供给和制度的供给,都应该成为一个体系,只有如此,才能在供给端入手推动新一轮制度变革创新,有效缓解中国经济“滞胀”式的、“中等收入陷阱”式的、“塔西佗陷阱”式的风险。

中国还没有实施量化宽松

《南风窗》: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置换,到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再到最近的“双降”,关于中国版QE(量化宽松)的猜测之声从未停息。从这一系列的货币政策调整能否看出政府目前提振经济增长的深层理念和思路发生变化?

贾康:所谓中国版“量化宽松”说得过分了,现在需要有一定的松动银根措施。量化宽松,就是放松银根的常规手段已经没有操作空间的情况下,向市场注入大量流动性资金的非常规干预。中国现在还不是这个状态,我们现在的货币政策就是要适度宽松。

宏观政策的基调仍然是积极财政政策与稳健货币政策的搭配,但已明确强调了“微刺激”概念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松紧适度”,以及适当增加重点项目的投资和“有效投资”,这些只属于宏观调控中“相机抉择”与结构优化结合的范畴,不是货币政策量宽性质。

不过,财政、货币两大政策的优化,今后至少需考虑把握好几点。

一是两大政策协调搭配的框架,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使市场充分起作用”的调控哲理。只要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处在可接受的区间之内,决不贸然启动财政、货币两大政策的“双松”搭配。

二是两大政策互有侧重、优势互补的同时,总体上需更多考虑强化与优化“供给侧管理”。比如,当前力推的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方面,同样需放入“供给管理”框架来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在供给侧发力。具体而言,就是要在新常态下把保障房建设、小微企业创业支持、环保产业发展等这些优化供给的事项做好、做实。

《南风窗》:与传统“供给学派”不同的是,“新供给经济学”比较强调制度供给的概念,制度供给在助推经济动能转换中应该如何发挥积极作用呢?

贾康:供给端有一个重要内容便是制度供给。中国追求现代化的历史过程其实也是一个“供给管理”的过程,除经济部门、产业、产能、产品、技术等结构方面的供给内容外,最关键的还必须着眼于以改革即有效制度供给,打开“制度红利”这一最大红利源。

制度安排层面的取向应该是市场化,但又不能简单限于、止步于市场化概念。应该超越“政府与市场绝对冲突”或“要么政府、要么市场二者必居之一”旧式思维,在尊重市场、培育市场的同时,供给端的特定作为必须包括政府积极有效地建设市场、组织市场。

当前,我国还有很多深层次改革仍未全面开展和取得积极性成果,如资源型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新一轮价税财改革、中小企业融资机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打破垄断的改革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等等。这些改革都能够帮助企业对冲成本上升的压力,增加总供给,从而提高经济活力,既有利于控制住物价,又有利于保住增长的可持续性。

可以说,以“制度供给”释放“制度红利”,是中国未来10年、20年最需要着力争取的因素,也是超越西方凯恩斯主义和供给学派的偏颇,正确发挥“供给管理”的价值,促进中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条件。

结构性减税是制度供给之一

《南风窗》:从各项改革来看,时间表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以财税改革为例,过去一段时间,间接税改革相对而言比较顺利,而直接税改革进程并不顺利。

贾康:各项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非常有必要多项改革协调并进,其中应充分看重的是价、税、财等通盘协调的配套改革。通过营改增改革、分步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及时推进消费税改革之外,还需在“立法先行”、“加快立法”的要求之下,适时推进环境税改革以及房地产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走向“综合加分项扣除”模式的改革,这将使我国税制结构向提高直接税占比的方向推进,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税制。税改所打造的地方税体系,又将助力于积极推进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一方面可以解决现实中基层财政困难、“土地财政”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框架扁平化以及政府职能转变,从而降低行政成本,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更好地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为其他改革打开空间,释放经济发展潜力。但是我们也看到,与间接税改革相比,直接税改革更深地触及既得利益,难度更大,争议更激烈。直接税制度建设推进缓慢,可以说,从一个侧面代表着财税改革的时间,现在正面临重大考验。

《南风窗》:从生产要素的供给来看,微观主体尤其是制造业遇到了很大的瓶颈,企业转型升级的实际成本还是非常高,企业都希望减税。里根的供给经济学,首要的一条就是减税,中国也应该照办吗?

贾康:企业的转换动力一定程度的确来自于“供给管理”,特别是要有制度供给,而结构性减税只是其中的一点。

在减税之外,我们也应该看到,企业还有很多非税形式的负担。实际上,对企业最具杀伤力是税收之外的负担,乱收费、乱罚款、变相索拿、“红顶中介”的掺合等等。

现在,我们更迫切需要的是在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同时,把税外其他的负担减下来,特别是能够降低融资成本,使企业的创新得到持续的融资支撑。

投资不能废,但模式要创新

《南风窗》:在寻找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方面,政府应该怎么做?大规模的政府主导式投资曾广受质疑,这种模式还能持续吗?

贾康:在中国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不能简单批评“高储蓄、高投资”,也不能照搬套用欧美国家以消费促增长的发展模式,更不能认为消费产生的GDP才是高质量的GDP,而投资产生的GDP都是低质量的GDP。

扩大投资并不必然导致产能过剩、重复建设。中国投资领域的核心问题不是总量和增速,而是结构、质量和效益。从结构看,未来宜重点围绕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服务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及住房、医疗、教育等领域进行,在这些领域还应该提升投资强度。

从提升投资的质量效益看,要大力深化改革投融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以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入多元投资主体。比如,PPP就是一个值得不断探索的模式。

双减政策的必要性篇6

关键词:国际税收:饶让抵免:税收协定

税收饶让(taxsparing),又称饶让抵免,是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的所得在非居住国得到优惠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而给予抵免的一种税收措施。作为税收抵免的延伸,税收饶让对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起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在税收中性等方面的弱点,也给世界经济的公平性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税收饶让产生的背景和抵免范围

(一)税收饶让产生的背景。在国际经济领域,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更好地吸引利用外资,往往采取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所得税方面一定的免税、减税,甚至再投资退税优惠等。但在居住国采用一般抵免法的情况下,即只根据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予限额抵免,而并不将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的话,纳税人就可能得不到非居住国给予税收优惠的实际利益,而非居住国鼓励和吸引外资的目的因此也未能实现。

为保证税收优惠措施的效果不被抵消,真正受惠于跨国纳税人,许多发展中国家强烈呼吁,居住国在税收抵免过程中,必须做出某些让步,即对其居民在国外所获减免的税款,应视同已经缴纳而允许抵免。由于税收饶让涉及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必须通过在双边协定中规定税收饶让的条款方能实现。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争取,在与发达国家签订的许多税收协定中,基本上都有税收饶让的规定。例如,英国是率先采用税收饶让抵免的发达国家之一,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对税收饶让采取了积极灵活的态度,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程度不同地列人了税收饶让条款。

(二)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各国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对税收饶让的范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看,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对预提税的减免税优惠予以税收饶让抵免。例如,中、法税收协定中,对我国给予合资企业中、法方合营者的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征收的预提税,法国政府予以饶让抵免。实践中,据以计算饶让的预提税税率主要有以下三种:(l)以非居住国税法规定的预提税税率为准。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新加坡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应按我国税法规定的20%的预提税税率予以抵免。(2)以同一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非居住国征收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为准。在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中,法国、日本、挪威、加拿大、芬兰、瑞典等国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和日本、新加坡、法国对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支付的股息均以10%的协定税率计算抵免。(3)以缔约国双方商定的税率为准。例如在中、德税收协定中,德国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收人总额的15%计算抵免〕。

2.对营业利润所得税的减免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例如在中、日和中、英税收协定中,日、英两国对我国政府按照合营企业和从事农林牧的外国企业的营业利润,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予以饶让抵免。

3.对双边税收协定签订后,非居住国政府所做川的新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若经缔约国各方一致同意,可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例如,中、日和中、英税收协定中,都曾有过这方面的规定。

二、税收饶让的利弊分析

(一)税收饶让的合理性。税收饶让实际上是居住国政府对非居住国政府旨在引进资金和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可和配合,其作用不在于避免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而在于保证在居住国实行税收抵免的情况下,不使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失效。因此,税收饶让能使跨国纳税人真正得到实惠。

对非居住国来说,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来自外国的投资实行减免税等措施,短期内自身的税收利益会有损失。但从长远看,经济得到发展以后,税收利益自然会随着经济利益的扩大而水涨船高。因此,税收饶让能使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真正加惠于纳税人,从而起到引进资金和技术的作用,有利于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作为非居住国,我国与经合发组织成员国中的27个国家签订了税收饶让条款,其中24个规定饶让条款,20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饶让;4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饶让。

对居住国来说,税收饶让丝毫不会影响居住国政府行使其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正常权益。因为这部分饶让抵免的税款,本来就属于非居住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应征收的税款,只是为某种需要,采取部分或全部放弃给跨国纳税人的特殊优惠。所以居住国政府对其予以饶让,根本无损于本国的税收利益。况且,如果居住国的过剩资本较多,实行税收饶让还可以起到鼓励资本和技术输出、增加外汇收人和占领国际市场的作用。但在税收实践中,有些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丹麦、瑞典等,对税收饶让采取积极态度;而有些国家如美国则采取消极态度。一般说来,对税收饶让采取不同态度的原因在于国家所奉行的财政经济政策不同:奉行鼓励过剩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的国家和采取鼓励吸引外资政策的国家,一般对税收饶让采取积极的态度。作为居住国,我国在税法中,也规定了有关税收饶让的条款,具体包括:(1)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税款准予抵免。(2)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该国家(地区)政府减免的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批准,视同已缴纳所得税准予抵免。

(二)税收饶让的弊端。

1.对居住国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新格局里,税收饶让的过多采用影响了其竞争力和经济利益。例如,由于不可能对纯国内的经济活动实施减免税,居住国的部分工业由于无法与享受税收饶让待遇的海外投资企业进行竟争,可能不得不关闭。这破坏了资本输出中性,对投资于居住国的投资者形成税收歧视。并且如果把税收饶让当作居住国对非居住国的一种经济援助,那么这是无法体现援助者意图、不透明和很难控制的援助方式。

2.对非居住国来说,由于实行税收饶让,投资者就会把较大部分的利润汇回居住国,而不是将这些利润投到非居住国用来巩固原来的投资或扩大再生产,这样就使非居住国鼓励投资的目的落空。而且,税收优惠的实行,也违背了资本输人中性的原则,对非居住国的国内投资者不公平。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虽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一定能使其达到引进外资和技术、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但发展中国家应立足本国的实际国情,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从长远角度对利弊做出分析:只要选择税收优惠政策是利大于弊,就一定要坚持在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中列入税收饶让条款,以免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落空。

3.税收饶让容易引起税收协定的滥用,带来避税行为。利用税收饶让条款避税的四种典型方式是:(1)转让定价。指的是居住国或第三国的公司利用饶让条款,通过转让定价的手段,增大在非居住国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利润,从而导致居住国税收收人的流失。(2)转移避税。这种现象比较常见,是利用居住国对股息、利息等给予税收饶让的待遇来进行避税。例如,若居住国的某家银行欲给外国投资者贷款,可以通过发展中国家的一家金融机构划拨这笔款项,这样根据两国签订的税收饶让条款,该银行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3)居住国被用作避税渠道。这种情况是指第三国的投资者利用居住国和非居住国的税收饶让条款,在居住国成立一个或多个公司,通过它(们)对非居住国进行投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4)政府对税收饶让条款的滥用。主要指的是非居住国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地保持高税率,以保证给予跨国投资者更大的饶让抵免利益。

三、防范税收饶让滥用的措施

为防范可能发生的税收饶让条款的滥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

1.单方面的措施。利用饶让抵免的转让定价避税不同于常见的转让定价避税,它是通过特殊的经营安排,将吸纳饶让抵免额与操纵利润相结合的避税方式。虽然其避税手段更加隐蔽,但各国单方面的反避税措施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例如各国可以通过制定国内法来规范和管理关联公司间的避税行为。

2.运用协定其他条文加以规定。在签署或完善新的税收饶让条款时,缔约国可根据现有的国内反滥用条例的规定在协定中加人反滥用条款。此外,如果发生饶让抵免避税,缔约双方也可通过税收协定中的“情报交换”和“协商程序”条款,对反避税活动进行个案磋商,采取必要的措施。

3.对饶让抵免条款增加限制条件。从各国签订的协定补充议定书的内容看,主要是对所得(有的只针对利息所得)给予饶让抵免做出四项限制性规定:一是利用饶让抵免条款作特殊经营安排;二是受益人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居民;三是对协定适用税种涉及偷漏税或欺诈行为;四是其它情况。只要纳税人被认定为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之一,就不能享受饶让抵免待遇。对饶让抵免条款作必要限制,既能维护合规经营者的利益,又可有效限制饶让抵免避税行为。

总之,一国在选择是否要给予税收饶让时,应综合考虑自身贸易和投资的流向、自身国内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等因素。比如,资本输出大于资本输人的国家出于保证本国居民在对方国家与其他投资者出于平等竞争地位的考虑,往往愿意给予税收饶让。此外,一国在给予税收饶让时,应尽可能地选择合适的实施对象和实施方案,以期将税收饶让的滥用现象降到最低限度,从而给双方的税制以及经济的发展带来真正的好处。

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出于引进资金、技术以发展经济的迫切需要,普遍存在着税收优惠措施。为保证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一般应坚持要求发达国家给予税收饶让。理由是:在以分公司模式进行跨国经济活动情况下,每年居住国都要对世界各地分支机构的所得汇总纳税,如果没有税收饶让,跨国纳税人因税收优惠而少缴或未缴的税收额,就会在居住国被补征;即使采用子公司形式从事跨国经济活动所获得的股息,在其汇回居住国纳税时,如果没有税收饶让同样会使税收优惠落空。因此在需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应要求列人税收饶让条款。

参考文献:

[1]杨斌国际税收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2.

[2]杨志清。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3]苑新丽国际税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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