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财政存款建议
一、财政性存款缴存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界定不清。一是资金范围不明确、不具体。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缴存的资金范围只在1998年下发的《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中》(银发[1998]118号),指出“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对资金范围界定的比较笼统,未进一步明确地方金库存款都包括那些资金。之后,再无文件对资金范围进行界定或做出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基层人行在执行监管时,难以掌握界定依据和确定资金的真实性质,从而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对其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资金性质、来源进行甄别二是会计科目范围与金融机构会计报表不一致。人民银行总行不定期印发文件,核定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依据文件审查、考核、办理缴存款业务。但是,由于金融机构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新业务的推陈出新,会计科目的更换也较为频繁。当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报送会计科目变更信息后再印发文件,到基层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收到文件就会产生一定的时间差,从而导致人民银行核定的缴存款范围出现滞后的现象。
(二)划缴财政性存款会计处理手续亟待规范。1998年3月,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人总行在《人民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会计处理手续》中,仅对一般性存款的会计处理手续进行了规范,对于财政性存款仅在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财政存款的缴存款范围调整后,其划缴方式仍采取现行做法不变。”此后,人民银行未印发任何规范存款准备金会计核算手续的文件。
(三)占压财政性存款处罚依据不足,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处于两难境地。目前,基层央行对占压、迟缴、少缴财政存款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几个依据?
一是人民银行总行在1984年以(84)银发字(70)号文明确了处罚标准,即欠缴行为处以“罚息率为日万分之二”的罚息,迟缴行为处以“日万分之四”的罚息。而在以后的存款准备金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关文件中,对财政性缴存款的违规行为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是《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1月1日试行)和《关于办好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业务和账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85]银发字第281号)中对欠缴、迟缴财政存款行为规定的处罚标准分别为“按欠缴金额每天万分之二计收罚款”和“根据迟缴或少缴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款”。1998年准备金制度改革后,对金融机构占压、迟缴、欠缴财政存款行为,没有做制度性约束。因而人民银行在具体管理工作中举步艰难。
三是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对金融机构占压财政性存款的处罚予以了明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规定人民银行可以对违规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进行处罚。但是随着人民银行职能调整,银监局的分设,这一法规已不适合人民银行现行管理的职责权限。
(四)基层人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监督效率不高。人民银行会计部门负责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营业部门负责办理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即使发现问题也只做一般性处理。上级行对会计部门检查只明确了账户管理、反洗钱等职能,这样对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能在各部门间横向分散,而且,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审核金融机构会计报表科目反映的财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缴存,对金融机构迟缴、漏缴和转移财政存款很难形成有效监督。
(五)“法律条文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加强财政性缴存款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规范财政性存款会计核算手续。现行财政性存款会计核算手续已不能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建议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缴存财政存款会计处理手续,制定并完善财政性缴存业务的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应把财政性缴存款的具体核定原则、划缴方式及相关处罚规定编入实施细则中,以便做到严格规定办理缴存业务,杜绝此项业务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
(二)修订和完善财政性存款缴存业务政策依据。明确界定资金缴存范围,并对资金范围做出具体的解释和说明,便于基层行业务人员严格掌握缴存范围并及时调整科目代号及名称,从而保证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在会计科目及名称上保持绝对一致。
姜萍和丈夫都是工薪阶层,很会持家的她婚后自然做上了家中“财务部长”,自结婚以来夫妻俩把所有的积蓄全部存入了银行。尽管他们每月都有存款,可是由于银行存款利率实在太低,领取利息时还要缴纳利息税,因此所得收益总是很不理想。
五一小长假里,亲朋好友相聚一起,大家有说有笑,工作、生活无所不谈,他们从工资收入谈到家庭开支,感觉有说不完的心里话,话题自然谈起了家庭理财的体会。
家庭理财的话题,姜萍和几位好友都认为只有银行的储蓄最可靠,可惜年收入不高。而头脑灵活的表姐在邮局上班,她却看准了年金保险,这种科学的理财方式,年收入竟然稳赚10%。真是神了,姜萍和几位好友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惊异地看着这位表姐,面对大家狐疑的目光,表姐把她的年金保险理财法一一道出,即满期保险金+累积生存保险金+红利,她这几年来非常关注着银行、邮局不断推出的年金保险,而且她还特地订阅了跟理财有关的报刊杂志,使自己的理财技能不断提高。为了获得稳健的理财收益,她以自己为保险人购买了几份分红险,这种分红险每年按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留存公司按复利生息,此种理财方法明显高于同期储蓄数倍的经济收益。
通过这次五一聚会,姜萍回家后开始琢磨自己的理财方式了,她感觉到仅靠银行储蓄来理财的方法不是明智之举。她学习表姐的方法,把到期的存款也买了几份分红险。三年来,这种保险的累积红利已经增长了30%,这些与她过去存三年定期的储蓄相比,真是相差千里。
理财提示
有时候,理财收益往往跟你对理财的观念以及对理财知识的掌握有很大关系。不会理财、不懂理财方法都不要紧,你不妨向身边会理财的同事、朋友多学习经验,平时多到银行、邮局了解保险、基金等信息,在这个信息时代,谁先了解,谁先得到财富。
在我们生活的周围,好多地方节假日都有银行举办的理财讲座等各类活动,此时,你不妨参与其中,既学习了理财知识,又增长了见识。
网上理财,方便快捷
王淑娟和老公开了一家服装连锁店,店里生意非常红火,所有经济都由她掌管。闲着的时候,王淑娟一有时间就上网,可是她上网并不是海阔天空地与异性聊天,而是在好友的推荐下自己在网上开通了银行。
那天,她在网上银行汇款时,无意看到一项为“自动转存”的功能,而且还有“设置汇款”、“通知存款”、“活期转存”等多种项目。而一个星期的通知存款基本上和三个月的定期存款差不多,但这种通知存款取款相对比较灵活,对随时进货的生意人来说比较适合,她想试着用这种自动存款的方式体验一下。
国庆节期间,店里生意火爆,把所有的收入一合算,总共赚了40万,考虑暂时用不着这笔款,王女士想起网上存款的方式,于是依照网上的提示,她三下两下就将40万活期转入自动存款。
半年下来,元旦到了,王女士想到要提款进货,她迅速登录网上银行,点击“提款通知”,输出十日后支取20万存款。十日后,王女士再次点击“转出存款”,20万资金迅速转到了自己的账上。
王女士打开自己的账户,看到这笔存款还赚了500元的利息,没想到不用跑一趟腿,坐在家里不花时不花力,轻轻松松盈得这笔“财气”,她真是喜出望外。
理财提示
小心“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就是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理财机构,并由专业人士进行操作,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盈利时受托方将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费,如亏损时,风险由投资者本人承担。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法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禁止公民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去发放贷款,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
据统计,最近几年关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案例在不断增多。曾轰动一时的“德隆系”下属德恒证券公司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名,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合同”、“委托资金、委托国债管理合同”等形式,分别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协议,采取承诺到期后归还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8亿余元。而昆仑证券亦是采取以承诺保底和较高固定收益率为幌子,采取委托理财合同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96亿元,涉及13个省(市)75家机构、6485名个人。案发时,有10.5亿元无法兑付。
细心巧识别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合法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作出承诺保证固定收益。合法理财的收益来源于投资风险收益,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收益,合法的委托理财合同一般是言明风险、严格约定收益的额度和分配情况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是像上述两家证券公司那样约定保底条款,承诺到期返本并支付固定收益等方式。另外,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方法还有以下两点:
(1)查看被委托机构是否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根据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的规章文件规定,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若要开展此业务要取得相应的资质。也就是说,个人是根本不可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开展此业务。这是很好的一个识别方法。投资者可以在签订委托合同前预先查证一下被委托公司的业务资质,若没有此资质则不要与之签订合同。
(2)查看被委托机构是否不法提高存款利率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在我国,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其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我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在几乎所有的委托理财关系中,“保本承诺”始终是最让人心动的一个条件,毕竟,投资者的第一个心态是保证资金安全,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寻求资金的增值。然而恰恰是这个意在保护资金安全的“保本承诺”,成了资金不安全的最大“隐患”。
所以,投资理财者在投资活动应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委托理财这两种行为。不要以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底和固定收益条款,合同到期时被委托方就必定要支付,这种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双方就此合同产生异议进行诉讼,法官即使不判定整体合同无效,也会认定这些条款无效。只有在合法委托理财的情况下,投资者才能有合法的收益,并确保自己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作者单位系汉龙律师事务所)
法律链接:
1、《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国务院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