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__年度上半年政法综治工作总结上半年以来,我乡政法综治工作开局良好。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政法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三增两降、六个严防、八个做到”的目标,通过全乡政法综治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全乡无一起群体上访事件,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社会政治大局稳定,治安状况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现将我乡上半年度政法综治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确保良好氛围形成“稳定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我们时刻绷紧稳定工作这根弦,始终把政法综治工作放在全乡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乡党委、政府把综治工作纳入了我乡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规定,政法综治工作在双文明目标管理中占20的比分;并且成立了强有力的政法工作领导小组,在党政联席会上研究稳定工作每月不少于两次。另外,我乡一旦出现比较复杂的有关案件,乡党委书记廖翔鲲同志都亲自过问,牵头处理。对于综治工作的投入乡党委、政府都是给予充分保证。今年来,我们配备了4名综治专干;在乡政府用车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保证办案用车;在经费十分困难,财政严重紧张的情况下,充分保证了办案经费以及其它一切必要开支。二、健全机制,确保基础工作切实加强为了有效加强基层工作,上半年来,我们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制度,促进了综治工作规范化,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乡党委、政府与13个行政村、各企业单位一把手负责人签订了20__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领导责任。(二)继续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严格按照要求乡党政领导,驻村乡干部,综治办人员各交纳风险抵押金100元,村主职干部各交风险抵押金50元。如果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风险抵押金转罚金;如果全年未发生一起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年终退还风险抵押金。(三)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我们年初下文明确规定了20__年驻村乡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量化考核。(四)继续推行“村为主”机制。我们严格按照上级精神要求,继续以村为基层,全面推行“村为主”机制,进一步规范实用网络建设。各村设立了高标准的综治办公室,实现“五有五上墙”的动态管理;完善了基层治安保卫网络、人民调解网络和安全防范网络并且能主动发挥调解功能,做到了一般纠纷不出村。上半年来全乡各村自行成功调处纠纷18起,只有6起上报综治办。三、强化培训,确保队伍素质全面提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发展,由于利益冲突,社会各种矛盾都显露出来,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日益增多,因此要适应新时期农村工作的政法综治工作就必须加强政法队伍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我乡党委分管政法的副书记在日常工作中多次结合实际案例组织全体综治办成员学习各项农村政策、法规,使综治人员的法律知识得以丰富,实践经验得以增强,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得以提高。此外,我们还在结合每月综治例会的召开对各村治调主任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农村政策、法规。这样切实地加强了我乡政法队伍的素质建设,全乡政法队伍的战斗力有效提高。四、狠抓落实,确保工作效果明显增加(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快依法治乡进程。上半年我们加强了对法制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乡法制文艺活动,出动法制宣传车40台次,出法制宣传栏6期,刷写永久性标语120条,张贴宣传标语1000多条,全乡法制夜校共上课20次,受教育群众达1000余人,并且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结合实际案例现场说法,使人民群众懂法、用法、守法意识明显提高,有力促进依法治乡进程。(二)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矛盾纠纷解决及时。乡党委、政府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当作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的实际问题来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着手健全了调解网络,建立了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相结合的工作制度。超前思维、超前动作、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上半年来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5起。今年6月10日湘洲村石坪组因修建石坪沙场至三口铺的水泥公路与同心村李家组发生纠纷。由于土地补偿费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同心村李家组数数十村民阻碍施工,双方村民一度剑拔驽张,情况十分紧急。乡综治办得知情况后,政法书记刘小文同志迅速组织综治办人员奔赴现场,立即疏散双方群众。在认真调查后,第二天综治办组织双方代表进行协调,通过做双方代表耐心细致工作,双方终于就此达成协议。通过有效的矛盾排查调处,全乡社会稳定群众安居乐业。(三)加大对“__功”练习者的防范监控力度,实现无任何__问题发生,并按要求及时向县610办汇报情况。上半年来,我乡无一例“弘法”练功现象,无一起进京到省赴市上访事件发生。(四)加大“打黑除恶”力度,治安环境明显改善。我们要严格按照严厉打击,重点整顿、全力办案,打出声威的要求,认真结合我乡实际,扎实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首先,我们通过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造成一种严打的高压态度;其次是认真组织全体乡干部下村调查了解情况,最后,重点对于车匪路霸、盗窃、流氓恶势力集中力量予以打击。20__年3月以来,我们对乡中学进行集中整治,从严从重打击了涉及校园的违法犯罪活动,例如,年初校外人员持刀砍伤学生的案件,乡派出所和综治办人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在两天之内将违法人员曹勇勇捉拿归案,并进行了严厉惩处。通过系列强有力的整治措施,有效地改善了校园周边环境。当然,我们的工作还有诸多不足之处。例如[文秘站:]个别村治调主任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感不强,工作热情不足,对新形势下的基层综治工作还不完全适合;村级综治阵地建设方面,各村发展不平衡;在法制宣传上,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正视困难和不足,抓好基层基础工作,迎难而上,扬长避短,争取再上台阶。碧塘乡综治办
【关键词】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程序主义考察反思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乡村司法”是一个经常被学者使用但却尚未统一界定的词汇。传统学界将乡村司法更多界定为基层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有学者视这种界定为最狭义乡村司法①。后来有学者从广义上对乡村司法进行界定,范愉提出,乡村司法由基层法院(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共同构成②。笔者倾向广义上的乡村司法,除了基层法院(法庭)以外,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或办、综治办、人民调解组织等,都在实践中承担了一定的司法功能,乡村司法应该将它们涵盖进来。总体而言,目前学界乡村司法的研究更多是以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为中心展开来分析的,而忽视对乡镇司法所等乡镇机构在实践中所承担的司法功能进行考察和讨论。
乡村司法运作的实际考察
十多年前,以苏力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就已经关注我国乡村司法运作的问题。他们从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理论和福柯的微观权力理论出发,以“秋菊的困惑”为切入点,认为我国乡村司法形成了以用作司法规则和用于司法策略的两种不同地方性知识为司法治理工具的治理化形态。基于这两种知识与现代法律知识存在的紧张和对立,赵晓力称这是“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陈柏峰则称这种治理形态为“治理论”。这些研究成果值得关注与借鉴,不仅使我国乡村司法研究理论得以丰富,且在实践上让我们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制建设“现代化方案”进行深刻的反思。但是,这些研究就具体研究思路而言都是以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为中心展开的,而忽视了对其他乡村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的关注。本文以乡镇司法所为视角,以赣南X、Y、Z三镇司法所为具体对象,来考察和讨论我国乡村司法的实际运作。
司法所作为乡镇一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共同组成了我国乡镇一级的政法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国家为了达到控制基层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多次发文强调乡镇司法所的建设,拟将其打造为“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实际调研中,三镇司法所每年向上的汇报总结都非常强调本所在本地化解纠纷稳定秩序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比较2012年三镇司法所纠纷调解状况,其中最差的X镇司法所成功调解的案件数为175件,调解率为96.21%。
从以上数据可知,司法所在纠纷调解上还是起到了“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但是随调研的逐步深入,对于这一组数据保持怀疑是合理的。数据基本来源于一些汇报文件,上级机构基本不核对,故填写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翻阅大量纠纷调解档案卷宗,发现当前乡村司法纠纷调解出现程式化倾向,基本没有了传统意义上的“炕上开庭”、“和稀泥”、讲事实摆道理等为表现的基层纠纷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整套追求规范化、程序化的法院式审判模式。
立案登记。传统乡村司法,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基层,排查纠纷,了解纠纷,甚至“炕上开庭”是一种常态。然而此次调研中,司法所统一实施立案登记制度。X镇司法所所长谈到,现在通讯、交通也方便了,我们基本上都不主动下乡了,人力也有限,一般都是村民直接到我们司法所来,把事情说清楚,然后我们准备好,电话通知他们过来调解就行。在案件来源层面,传统“送法下乡”背景下的主动服务逐渐变成了现代法院审判的“不告不理”。
调解司法化。在以往有关乡村司法纠纷调解的研究中,强调更多的是基层司法工作在调解时的非规范性、非程式化,调解中更多依赖的是人情、面子等乡土资源。在这种权力实践中,摆事实、讲道理、劝说、谴责、诱导、教育就成了重要的日常权力技术。正是通过这些乡土资源的调用,基层司法工作才得以顺利展开。但调研中看到的却是另外一幕场景,在参加Y镇司法所调解精神病患者王某殴打邻居李某一案中,发现整个调解过程非常程序化、司法化,基本上是法院审判程序的翻版。首先由所长宣读会场规则,介绍调解员,介绍当事人的情况,然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等,接着调解员从情理进行适当的劝解,主要还是从自己准备好的有关案情的一些法条出发进行说服,最后劝说失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总之,我们看到的乡村司法调解完全是一副法院审判的情形,传统纠纷解决的“实用主义”基本被“程序主义”取代。
结案简单化。根据司法所归档,纠纷调解结案也存在简单化问题。比如很多案件基本上都是委托村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如何不管,只要本年度内没再来司法所反映,就算成功结案。即使司法所自己调解的案件,其调解成功的标准也以只要暂时没有去诉讼就行。
以上可知,相比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当代乡村司法的纠纷解决已经有了新变化,从重问题解决的实用主义渐渐转向为以程式化为目的的程序主义。然而,这种变化所带来的效果又是否切实与乡村司法机构向上汇报时所描述的一致,显然里面存在大量的疑问。司法所作为中国司法体系“末梢”机构之一,在这些权力的“末梢”,包括制度设计在内的法治规划究竟是何种现状?是如同高层所预期的那样,原汁原味地被执行,还是在现实压力下发生微妙的变形?③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与探究。
乡村司法变化的原因分析
上文已经呈现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在运作机制改革或改良中所出现的一些变化,但显然这种变化所带来的效果与“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功能定位渐行渐远,实际上各乡村司法机构由于在具体运作上过分地强调规范、程序为目的的程序主义而完全成为了一道虚设之防线。导致这种变形出现的现实压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基层行政压倒一切。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肯定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在乡镇设立司法助理员或司法办公室以来,国家高层始终非常重视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司法部等部门不断发文,从编制专列、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办公设施、职能完善、管理模式等方面来规范司法所,强调一乡一所、规范运作、垂直管理,以确保乡镇司法所独立于乡镇基层政府。然而在我们调研中三个司法所基本上都不符合这种要求,除学者已经讨论过的对乡镇政府的经费依赖外,其在编制上的混乱则直接导致司法所必须隶属于乡镇党委的领导,国家对司法所独立性的强调基本沦为一纸空文。
通过对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任职情况调研,我们可以发现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大量身份重叠、编制乱用、滥竽充数的制度变异现象。首先,身份重叠现象严重。包括司法干部与乡镇领导重叠,X镇司法所所长就由该乡镇副镇长兼任;调解员与乡镇其他岗位重叠,司法所的调解员同时担任乡镇某片区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该片区的计划生育、山林防火、农耕等工作;调解员与执业律师重叠。其次,编制混乱现象严重。该所基本没有编制单列、专编专用,都是行政编制,或者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在这种编制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完全隶属于乡镇党委的领导,对于上级司法部门的领导只是形式上的应付,司法所独立性无从谈起。司法所日常工作就是“中心工作大于一切”、“基层行政工作大于一切”。调研中,各所谈到最多的是计划生育、防涝、防旱、防火、农耕等基层行政工作。
资源短缺难堪重负。规范化建所一直是国家司法所改革关注的焦点,国家高层以发文的形式一次又一次自上而下推动,强调“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提出了“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经费保障原则。这些不仅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在客观上也是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所“旺盛”生命力一直保持的直接原因。然而从调研的情况发现,上级部门的美好愿望在权力末梢的运作中再一次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司法所在基层的实际地位与这些法规文件的描述难以吻合。
其一,“一套人马,N块牌子”的尴尬,直接导致司法所人员紧张,难堪基层司法、行政双重压力之重负。通过了解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情况,可知在很多地区司法所与乡镇其他机构(综治委、法律服务所、片区负责机构)人员不分,办公场所、编制、职能都杂糅在一起,出现“一套人马,N块牌子”的尴尬局面。乡镇党委的直接管理模式又直接导致司法所的日常工作必须以乡镇行政工作为主,对于上级司法部门的管理只能阴奉阳违。而上级司法部门对乡镇司法所检查的形式性,一方面助长了这种局面的持续,另一方面也迫使乡镇司法所把有限资源、精力用于数据虚报和平时卷宗整理、表格填报之类的档案规范建设方面,而非纠纷调解、解决问题上面。④近年来,司法所行政政治功能强化,法律服务功能弱化也说明了这一点。
其二,脱离实际的脱钩改制,加剧了司法所经费的紧张,直接导致司法所隶属于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下。自遵照“国发办(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两个文件精神,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脱钩改制,彻底分离以来,这一政策的正当性一直受到学者的质疑或批评。一方面国家规定的财政拨款难以到位,换言之,即使到位也远远不够;另一方面脱钩改制下“两所分离”,直接导致司法所的法律服务不能收费,这对司法所原本经费紧张的糟糕局面无疑是雪上加霜,甚至导致一些地区司法所接近处于瘫痪状态。⑤调研中也发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都非常热衷于行政工作,因为无论是计划生育工作,还是抗旱、防涝等行政工作,背后都有大量的利益分成或补贴。如此一来,司法所本应承担的各项司法职能无意就被弱化了,以追求规范化、程序化为目的的程序主义纠纷调解模式则顺势而生。
另外,“依法治国”宏伟目标下,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一直被作为我国法治现代化推进的重中之重。从1996年司法部出台《关于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1996]081号)以来,国务院、司法部等部门每年都发文强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司法所在“代表基层政府调处民间纠纷时,要严格遵守处理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理为准绳,……,主要运用疏导教育和以法定程序处理的方式”。可以说,这些规定一方面直接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纠纷调解模式的变化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时也成为乡村司法机构在具体权力运作敢于产生微妙变化的护身符。
乡村司法改革的反思:治理还是法治
最近十几年改革开放的深入,给中国农村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传统“乡土中国”、“熟人社会”已经很难在现实中找到对应模型。学术上,乡村司法的治理论也遭到了一些现代司法论者的强烈批判,认为乡村司法“治理”是“行政干预司法”的另类表达,应当被完全清除出乡村司法过程,提出乡村司法法治论,强调“司法普遍主义”的回归,重视规则的施行,重视司法过程的程序化。显然,治理论难于面对当前乡村社会的巨变,但从上文来看,乡村司法“法治”后效果仍然不佳。
乡村司法法治化不能止于形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不仅要重视司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更要强调法治精神、法律信仰建设,且应该知道方略提出的出发点和实现的归属只有一个,即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我国乡村司法改革大多重视法律的形式,将法治化等同于法院审判的几个程序,等同于各项材料归档的规范整理等,其看似是依法治理得加强,但结果却相去甚远。笔者以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法治化建设,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层面,应从微观出发,强化法治目标下各项具体制度的构建和落实,以确保在治理中实实在在地贯彻法治的精神,切实使基层的各类纠纷得以有效化解,保障我国农村的长治久安。
正确处理“法治”与“治理”二者关系。可以说,当前乡村司法日益法治化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下我国乡村社会变迁对乡村司法提出的新需求。当下村民基本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生活面貌城镇化,人际关系理性化,公共权威衰弱化,法的权威逐渐强化,甚至一些乡村混混势力也乘乱而起,传统的村庄共同体逐步趋于瓦解,乡村社会正在被重塑,与“乡土社会”理论模型有巨大差异和质的不同。故乡村司法“法治”理论的提出,是呼应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巨变事实的必需与必然。
但是乡村司法法治化,是否就意味着对乡村司法治理的完全否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中国乡村社会巨变是事实,但仍然不足于弥合城乡二元结构。相比城镇纠纷诉求上的适法性,我国农村仍然存在许多以“气”、“面子”为内容的非适法性纠纷诉求,这种具有乡村色彩的地方性正义,乡村司法不可回避。另外即使就是一些有合法依据的既得利益诉求,调解时亦可在法治前提下积极利用乡土性资源和日常权力技术解决纠纷,避免“送法下乡”蜕变成“等人上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现象的发生,让现代法律真正成为服务农民的工具。
合理定位各种乡村司法机构。从广义而言,除了基层法院(法庭)外,乡村司法还应该包括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其他站所的准司法以及乡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综治办的准司法构成。绝大部分乡镇司法机构职能都是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糅合,在具体实践中,各乡村司法机构分工负责机制不明确。调研中显示,司法所本应以司法职能中为主却承担了大量的行政职能,本应以纠纷解决为考评却过分强调规范化等形式因素。因此,构建乡村司法机构职能体系时,应把某一机构所应承担的司法职能从乡镇行政职能中明确出来,应把乡村司法机构的司法职能根据不同机构进行明确的划分,如此解决好乡村司法机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本末倒置及机构之间司法职能重叠,互相“踢皮球”的现象。
(作者单位: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比较法视野下我国乡镇司法行为的考察研究”成果,项目编号:FX1228)
【注释】
①陈柏峰:“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功能与现状”,《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1期,第45页。
②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89页。
③尤陈俊:“嵌入现代化进程的中国乡镇司法所”,罗玉中编:《法学纪元》(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9页,第84页。
④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序言。
党的*届*中全会提出: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因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zf的中心工作,人民法院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最优质的司法服务是一项政治任务,义不容辞。
1、深入学重要论述
(一)乡村振兴战略包含哪些内容?指出:“我在党的*大报告中对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概括,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
“由此可见,乡村振兴是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全面振兴,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三农’工作的体现。我们要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二)怎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先要按规律办事。
“要把乡村振兴战略这篇大文章做好,必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我们一开始就没有提城市化,而是提城镇化,目的就是促进城乡融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乡村绿色发展之路”。
“我国农耕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很多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具有深厚的优秀文化基因,至今仍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打好脱贫攻坚战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优先任务。”“办好农村的事情,实施乡村振兴,关键在党。”
2、充分认识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性
(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经济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从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增强我国农业创新力和竞争力,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
中华文明根植于农耕文化,乡村是中华文明的基本载体。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挖掘农耕文化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在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创造性转化、创造性发展,有利于在新时代焕发出乡风文明的新气象,进一步丰富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
农业是生态产品的重要供给者,乡村是生态涵养的主体区,生态是乡村最大的发展优势。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推行乡村绿色发展方式,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利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乡村发展新格局,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统一。
(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
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关乎亿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乡村振兴,生活富裕是根本。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增进农民福祉,让亿万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汇聚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磅礴力量。
(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健全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
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薄弱环节在乡村。乡村振兴,有效治理是基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人民法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措施
(一)妥善审理涉农环境资源案件。
对涉及乡村土壤、水源污染等环境侵权案件,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案件中的适用,积极营造不敢污染、不愿污染的法治环境。对乡村生态补偿案件,推动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受偿的工作机制。
对在发展生态旅游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和人身、财产损害等侵权纠纷案件,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保护和促进乡村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乡村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助推农业生产方式由过度消耗资源型向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型转变,提供司法应对。
依法审理涉及乡村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行政确权案件,加强对乡村自然资源的保护。依法审理因乡村环境监管、污染物排放许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禁牧轮休以及环境保护税等税费征收引发的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
(二)
依法惩治涉农刑事犯罪。巩固扫H除E专项斗争优秀成果,以扫H除E专项斗争的标准,常态化惩处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等犯罪;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等犯罪;在农村地区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等犯罪;在农村地区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等犯罪;
在农村地区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等犯罪。维护农村大局稳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妥善审理因婚恋纠纷、邻里纠纷、土地权属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家庭道德等引发的刑事案件,做好调解工作,争取案结事了。充分尊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农村风俗和生活习惯,审慎审理因农民日常生产生活引发的刑事案件。
(三)审慎处理涉农金融案件。
依法保护资金互助等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适合农民需求、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模式,促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主力实现乡村产业兴旺、农民生活富裕。依法保护农业信贷、普惠金融,促进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加大对涉“三农”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力度,在农村地区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增强农村群众的防风险意识,维护农村金融秩序。
严厉打击涉农“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严格依法限制高利贷,加大对变相收取高息行为的审查力度,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在审理和执行涉农金融纠纷案件中,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压力和当时形势,特别是结合“六稳”“六保”,对涉农信贷户“放水养鱼”,基于“喘息”机会,促使“造血输血”。深化涉农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法院为主导,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优势,调动金融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多渠道、多方式化解金融纠纷。
(四)稳妥审理涉农土地案件。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按照“落实集体所有、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保护农村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依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权利。依法调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纠纷,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保障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住宅、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大力支持农村土地改革。
依法保护农户间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依法保护乡村投资人权益,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乡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源转变为资产、资金转变为股金、农民转变为股东而形成的新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依法予以保护。
(五)
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结合。准确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的关系,积极搭建法治与德治的桥梁,促进完善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充分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利,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地位,审慎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之间的边界。坚持寓德治于法治,用法治促德治,让秉性的道德获得有力的推行,使道德与法律相得益彰。通过发挥司法审判的道德引导,行为规范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
正确把握宗教教义与民族习惯、社会道德的边界,依法惩处打着宗教旗号侵害广大农村群众的婚姻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信仰与不信仰宗教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人民法院加强与农村农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妇联等政权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与协作,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选取农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着力提升他们的履职保障水平。涉农审判充分听取农民意见。
(六)依法保障乡村文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