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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例(3篇)

栏目:工作范文

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金融知识;金融诈骗;防范意识;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0-0194-02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服务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日益发展,然而与之相对的,金融诈骗和电信诈骗等外部欺诈风险呈现高发态势,金融诈骗的案发率不断加大,逐年呈上升态势,并且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作案手段也不断翻新,不仅对普通民众财产安全的威胁日趋严峻,对资金安全、社会声誉乃至经济正常运营也造成严重威胁。

一、金融诈骗的主要类型

(一)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较大数额资金,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违法行为。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的项目,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

集资诈骗罪具有诈骗手段特殊性、行为方式特殊性、被骗对象具有公众性和广泛性的特点。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集资诈骗罪是以集资的面目挤入合法资金市场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侵犯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共财务的所有权,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二)保险诈骗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一种较新型的金融诈骗――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保险诈骗是指以非法获利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方法,违反保险法规,利用保险制度上的一些漏洞,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是保险诈骗活动。

保险欺诈败坏社会风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给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为社会治安增添了许多不安定因素,造成了极大地社会危害,同时严重危害了保险业的发展、危害了人民所享有的保险福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网络诈骗

随着经济的发展,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金融服务方式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更大的便利性和更高效率的同时,也成为金融诈骗的“重灾区”。网络诈骗犯罪成为金融服务领域中的“负产品”,即网络犯罪者借助网络、利用数字化工具,适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网络使用者提供姓名、身份证号、信用卡号、银行卡号、网络密码或者其他私密信息,并利用这些私密信息进行诈骗或者其他犯罪活动,骗取财产的案件。

随着互联网的告诉发展,各种各样的骗子渐渐地认识到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存在着丰富的可利用的诈骗资源,网络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给社会带了巨大的危害,给互联网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加之此类案件取证困难,直接影响了打击力度。

(四)电话诈骗

电话诈骗即犯罪分子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随着科技和经济的高速发展,电话诈骗现已蔓延全国,常见的诈骗手段多达几十余种,例如虚假中奖、短信打款、电话欠费、购车退税等等。犯罪分子一般采用冒充受害者的亲戚、同学或朋友,通过套话骗取受害者的信任。例如先拨通受害者电话,与受害者进行简单沟通,利用受害者缺乏防范意识的心理,在受害者处取得信任获得好感,进而编造谎言,向受害者借钱,让受害者汇钱到指定的账户。

犯罪分子通常准备充分,会精心编制固定操作流程,充分收集受害人的资料并对诈骗过程进行编排,假借名义,寻机骗人,从而获得非法利益,使人民群众蒙受了很大的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金融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数量金额大、领域广

近几年以来,金融诈骗犯罪所涉及的金额增多、触及的领域扩大,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损失,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15年猎头网站收到的有效理赔申请的网络诈骗举报总金额达1.27亿元人民币,人均损失超过5000元,在2015年上半年央行更是破获了涉案金额高达8000余亿元人民币的洗钱案件。

(二)犯罪分子增多、内外勾结、团伙作案

从近几年破获的金融诈骗案件可以看出,参与犯罪的人员越来越多,并与景荣服务机构内部人员勾结屡见不鲜,团伙作案占据主体。由于金融行业所具有的专业性、复杂性特点,作案需团伙配合,很多重大案件内外勾结,行业内部人员参与其中。

(三)作案手段多变、智能化、科技化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金融诈骗手段由线下转换为线上,由原始的伪造变为利用高科技技术手段,手机、电脑都是他的作案工具。

(四)危害严重,损失巨大

金融诈骗的危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的财产权益,给国家经济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2)对金融服务行业的声誉、资金、发展趋势造成一巨大的影响;(3)扰乱了金融秩序、经济形势,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4)对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干扰,对社会有一定的腐蚀影响,易引发等作风。

三、金融诈骗的防范措施

(一)金融机构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1)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思想建设,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普及金融知识和传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2)加强机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堵塞内部漏洞,提高工作人员金融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3)机构管理层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采取正当的竞争手段,远离违法盈利。

(二)提高群众的道德意识,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

(1)加大对金融诈骗作案手段、特点及防范要点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公众的金融安全意识,提升公众“防骗能力”和金融素养,特别是做好对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人群的金融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2)围绕基本金融知识、金融诈骗概念、防范措施等内容向市民进行宣讲,并重点加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和日常生活防范意识的风险提示,做到金融知识精准投放、入脑入心。

(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社会监控能力,不断完善司法工作机制

(1)加大公司内部的审计力度,提高内部审计地位,真正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广开言路、拓展途径、严酷打击、刻不容缓;(2)司法部门要依法坚决查处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和谐、扰乱经济秩序的金融诈骗、经济犯罪;(3)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提高司法人员自身素质。

(四)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促进国际交流

打击金融诈骗的国际和地区协作必须加强,虽然一些金融诈骗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身在境外,但我国司法部门仍对其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刑法》规定可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对金融诈骗进行实地打击协作,就是金融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把住最后一道关口。因此,纵使这些电信诈骗嫌疑人躲在天涯海角,也要将其绳之以法,如此方能实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信用卡犯罪预防控制

作为一种方便携带、安全快捷的现代支付工具,信用卡改变了传统的现金交易方式,给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诸多方便。与此同时,信用卡犯罪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他人的财产权利以及金融管理秩序,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为此,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这类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蓬勃发展,也面临着相似的问题,面对信用卡犯罪的严峻形势,我国将出台刑事执法司法解释,以打击预防信用卡犯罪。

信用卡犯罪的现状

信用卡于1915年起源于美国。最早发行信用卡的机构并不是银行,而是一些百货商店、饮食业、娱乐业和汽油公司。美国的一些商店、饮食店为招徕顾客,推销商品,扩大营业额,有选择地在一定范围内发给顾客一种类似金属徽章的信用筹码,后来演变成为用塑料制成的卡片,作为客户购货消费的凭证,开展了凭信用筹码在本商号或公司或汽油站购货的赊销服务业务,顾客可以在这些发行筹码的商店及其分号赊购商品,约期付款。这就是信用卡的雏形。

所谓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结账日时再行还款。除部分与金融卡结合的信用卡外,一般的信用卡与借记卡、提款卡不同,信用卡不会由用户的账户直接扣除资金。我国立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狭义的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而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2006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信用卡犯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各种方式欺骗发卡人或持卡人,达到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常见的信用卡犯罪方式主要有:伪造、变造信用卡,使用伪卡,使用废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

近年来,为逃避警察的打击,信用卡犯罪已开始呈现集团化和科技化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和方式:一是套取客户银行卡密码。行为人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虚假的消费提示或中奖提示,诱骗客户拨打假冒的银行服务电话、银联信用卡管理中心、公安部门等部门的咨询电话,套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等信息进行诈骗。二是atm机上贴虚假告示。在atm机上以银行名义张贴虚假告示,谎称“银行的业务系统正在升级”,诱骗顾客按操作程序,将账户内资全转入指定活期账号。三是电话截取银行卡密码。通过电话连接各银行的电话银行,截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信息,从而盗取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四是利用假网站实施犯罪。五是通过互联网网上交易。六是克隆银行卡窃取资金。通过拾取被丢弃的取款凭条等手段窃取客户银行卡号及密码,克隆银行卡窃取客户资金。七是利用普通卡片结合持卡人的卡号、密码制造伪卡。不法分子往往经过多次踩点后,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或atm机上加装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盗码器和摄像设备,当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刷卡开门时,自动记录并发回银行卡磁条信息,同时通过atm机上方的微型摄像头偷拍获取用户密码。八是恶意透支。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短期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积少成多,最后形成大量透支,而后携款潜逃,使发卡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另一种是持卡人使用假身份证明申办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

信用卡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主要有第177条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其中第177条明确规定,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根据第196条的规定,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在处理时,应当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实践中一般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关于骗领信用卡行为的定性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提供虚假的申请领取信用卡的材料,骗取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的行为。比如行为人通过制作虚假的身份证件,以假名骗领信用卡后大肆消费和透支;又比如冒用他人的名义及身份证件,冒领信用卡后进行消费和透支,使他人为己承担恶意透支的责任。从行为人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骗取信用卡的行为来看,其采取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客观上采用恶意透支、大肆消费的方法骗取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当前实践中对此类行为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较为妥当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盗窃数额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额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可见,对于盗窃信用卡未使用的,只要卡面金额巨大,并且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的基本策略

目前,我国主要从预防和控制两个方面防止信用卡犯罪的发生。所谓预防,主要是从源头上防止信用卡犯罪的发生,一般要求发卡机构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加大对持卡人防范意识的宣传等;所谓控制,是指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信用卡犯罪,加大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不断完善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国现阶段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的基本策略如下:

(一)完善信用卡管理制度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

(二)加大防范意识的宣传

对于持卡人来说,在持卡消费或是在自动取款机上提款时缺乏防范意识被不法分子获悉自己的密码、签名及其他个人信息资料进行诈骗,会给合法持卡人带来相当的损失。事实上,防范意识弱也是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媒体等宣传机构一直注意加强对持卡人进行防范意识宣传,并及时为公众了许多自我保护窍门,以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三)完善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立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发出了《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这是我国最早的有关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后来,随着信用卡在大陆的广泛应用,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开始在境内大量出现,故“两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先后分别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决定》。为更加有效地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全国人大在1997年《刑法》内增设了信用卡诈骗罪。近年来,由于卡类诈骗犯罪日趋增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又出台了对信用卡范围的立法解释,强化打击银行卡犯罪;2005年全国人大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规定,加重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虽然我国在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可以看出,我国在预防和控制信用卡诈骗犯罪上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执法机构与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交流与合作;执法机构内部队伍专业化建设缺失;投入不足,防范技术落后等等,这些都是造成我国信用卡犯罪不断攀升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信用卡犯罪的防控措施。

信用卡犯罪的防控措施

设专职人员以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设立专职联络员,这些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不同的信用卡组织、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联络工作。建立专职人员加强对情报的搜集,与相关部门相结合共同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同时加强网络警察的建设力度,打击通过互联网进行诈骗的行为。

促进银行和执法机构的合作以预防和控制信用卡诈骗犯罪。建立警方与银行之间的整体作战机制是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有效对策。目前,我国信用卡组织和发卡人、警方都开始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将有关欺诈的信息录入数据库中,并使用专家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但是,双方在沟通上缺乏必要的机制,信息共享上还不能做到互通有无。因此,发卡行要和警方密切合作,及时将可能发生和已发生的欺诈事件通报警方以便防范和及时打击犯罪,其实,凡与信用卡发行使用有关的行业应与执法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预先识别并警告诈骗活动的新动向、最新的诈骗手段以及及时锁定可能的诈骗目标。同时,警方也应通过警方和发卡行之间的在线网络及时通报自己所掌握的情报信息,做到及时的沟通联络,确保信息交流的通畅和准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加强国际合作,有效预防打击跨境的信用卡诈骗犯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境内犯罪分子利用国际市场,境外犯罪组织向国内渗透,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上升趋势明显,同时,犯罪人在境内犯罪后携款逃往境外的情形不断增多。基于此,我国的发卡行和有关执法机关还应加快与世界各种组织的合作,共同合作打击来自国际犯罪团伙的攻击。

综上所述,我国在预防和控制信用卡犯罪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为了从源头上杜绝信用卡犯罪的发生,要不断提高信用卡犯罪的防范意识和手段,同时加大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完善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形成对犯罪分子的强大心理震慑,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障持卡人、发卡机构以及商户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单惟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与案例.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打击网络诈骗的意义范文篇3

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等方式不断翻新诈骗手段,电信网络诈骗愈加呈现出手段高科技化、形式多样化、过程迅速化、作案隐蔽化的特点,防范打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作为最贴近客户的基层部门,XX银行XX分行营业部开展了防范电信诈骗集中宣传月活动。

宣传月活动期间,采取了以“厅堂网点+社区”模式,扩大了宣传阵地,为防范网络诈骗知识宣传搭建良好平台。坚持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防范制度措施的学习,及时转发身边查堵案例和上级行的风险提示。在厅堂网点的柜台区、网银区、理财区、自助区及其他显著位置均摆放“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卡片,由大堂经理进行发放并逐一介绍防范诈骗知识;柜面人员严格落实转账业务的提醒工作,做到观察转账客户的情况,对转账客户主动询问汇款用途、收款人情况及关系等,主动提示风险,防范网络电信诈骗。

同时,我行利用各网点位置优势,在附近商超进行宣传。业务拓展人员深入周边社区,向居民发放宣传材料并进行讲解,引导公众了解掌握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措施、掌握基本的应对方法。在社区活动中,为中年妇女、老年人等易受骗人群总结出几类常见诈骗手段:通过电话告知电话欠费,邮包有毒或枪支,社保卡被盗用等等借口,欺骗身份被盗,需转接公安,要求客户开通网上银行然后告知用户名密码或者将资金转账至指定账户。并指导他们如何防范网络电信诈骗以及注意个人信息防盗等。

XX银行XX分行将继续强化日常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打击电信诈骗,在做好为民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履行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通过服务客户、服务民生,切实保护公众客户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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