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124-02
对于内部审计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是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断提高审计成果和分析利用价值,实现审计目的的重要途径,也是发挥审计调节功能的重要环节。在实际工作中,审计问题整改是否到位,是否落到实处,需要审计部门去跟踪、监督,去发挥审计职能,更好地防范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和提升管理水平。但在实际工作中,重审计、轻整改还是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一、实际工作中落实审计整改难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审计委派制的深入开展,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明显增强,审计的服务与监督职能越来越被强化,因为对于各类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常常会出现整改的落实不到位、整改不被重视的现象,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从思想上对审计整改认识不到位。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被审计单位只重视审计报告的内容,对于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建设性的审计建议需要如何去落实、做好,认识并不足,对审计问题的整改态度并不积极。
二是从行动上存在对审计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现象。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中提出的有关要求重视不够,没有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也并不到位,出现每次审计发现的问题有同样的问题再次发现的现象。
三是审计整改未能形成全员整改的机制。对于很多被审计单位而言,审计整改常常被认为是财务部门的事,但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很多审计问题都直接涉及到相关的业务部门,有时一个审计问题可能会牵涉到多个部门,这时候就需要所涉及的部门积极配合,才能较好地完成审计整改。同时审计整改更是需要领导的支持和协调,没有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审计整改有时就会出现整改乏力的情况。
四是内部审计的成果质量不够高,审计建议缺乏可操作性。一项审计任务从审计指令到出具审计报告再到整改形成一个循环机制,目前的内部审计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审计,而是更多地向管理审计、效益审计方向去拓展。审计报告的质量无疑对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至关重要,在审计中查找问题后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仔细检查提出的问题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所提出解决和预防问题的办法是否完善。在审计报告中如果只提出问题,不根据客观情况研究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审计建议,审计的更高层次就没有体现出来,因而内部审计中所提出的改进建议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不够强,最终加大了审计整改的难度。
二、全面提高落实内部审计整改的有效性
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错、整改,做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落实工作,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全面提高审计整改的有效性。
一是指引被审计单位认识审计整改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内部审计的目的并不在于在审计中发现更多的问题,而是为了从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角度去帮助被审计单位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从自身角度出发提高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审计整改是否落实到位。在日常内部审计中,必须努力将审计报告中所涉及到的每一项审计问题表述清楚、准确定性、有可靠依据作为支撑、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最终才能被审计单位所认可,同时也更利于推进审计整改的落实。这就要求在我们在每次的审计工作中严格把好质量关,审计过程中思路清晰、明确重点,提出的审计建议切实有效可行,审计工作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夯实审计整改的基础性工作。
三是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审计报告的质量决定审计整改的有效性,审计整改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审计报告中对发现的问题所提出的审计建议、到最终督促落实审计问题的整改,都需要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因而审计人员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才能将审计整改落到实处。
三、抓好内部审计整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对策
全面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落实工作,对实现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为切实抓好审计问题的整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不断完善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要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到人,通过建立审计整改落实制度,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期限,例如:对近三年各类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以审计意见书形式下发现的各类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于内部审计中每次下发的审计整改通知单中反映出来的审计问题整改分类到相关部门,要求将审计问题整改结果纳入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中,将审计整改完成情况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指标,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
2.完善审计整改制度,树立全员参与意识。对于各类审计问题整改建立并完善审计跟踪机制,将相关部门的整改工作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强化过程监督和整改结果考核,形成闭环管理。随着审计委派制在各行各业的深入开展,很多企业都建立了在加强对职能部门监督的基础上,针对内部审计需要以提升审计监督和服务水平为重心,将内部审计委员会作为企业正常的运作机构,完善审计联席会议工作制度,通过加强协调配合,对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审议,在审计整改工作中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部门各尽其职,促进职能间的互补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在联席会议上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合理调配审计资源、健全上下沟通协调机制。
关键词:审计;报告;质量;控制
审计质量是审计的生命线,审计不讲质量,就失去了意义和作用。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情况的综合反映,审计工作成果的好坏、审计质量的高低最终集中反映在审计报告上。审计报告质量的优劣,从小范围讲直接关系到个体审计项目质量的好坏,从大的方面就会影响到领导宏观决策的准确性。因此,如何加强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意义非常重大!
一、审计报告的定义、内容
修订后新的审计法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将审计报告分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根据审计报告的类型不同,其具体内容也有所区别,但审计报告一般应具有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也予以了明确,即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等八个方面的内容。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除符合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要求外,还应当根据专项审计调查目标重点分析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与过去的审计报告相比,新的审计报告完整地反映了审计结果,由于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将其内容纳入了审计报告,同时还包括了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的全部内容,全面、完整地反映了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况和审计结果。
二、当前审计报告质量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一)专业性过强、文字不通俗。一些审计报告在反映问题时往往简单地以会计核算过程或会计科目来说明事实真相,阐述问题没有与整个业务操作过程相结合,专业术语过多过滥,给行外人阅读和理解审计报告增加困难。
(二)文字、格式错误。有些单位的审计报告没有统一格式,而且未经严格审核把关,导致出现排版零乱、语言不通、掉字、错字、重复字句、标点符号错误等问题,严重损害的审计机关的形象。
(三)报告中的查出的问题不分重点。一些审计报告在反映问题时主次不分、重点不突出,将所有查出的问题一一列出,或者将一些数字不大,性质不严重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技术性的差错也写入报告。对这种没有进行提炼,面面俱到,数字充斥整个报告,让人看了处处是问题,而又看不出关键性的问题。
(四)法规引用不适当。一是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问题的定性没有引用法律法规,或者错误引用法规。二是由于执法主体、适用的范围等原因导致引用的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准确。三是引用过时甚至是失效的法规作为审计依据,或用审计事项发生时还没有实施的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四是引用法规不规范。引用法规应写明发文机关、文件标题、文件号三个要素,有的审计报告在引用法规时只写文件号,不写发文机关和文件名;或者只写发文机关、文件标题,不写文件号;有的不写具体条款。
(五)审计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针对性不强。一些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针对性不强,只是泛泛而谈,无事实作根据,无证据作支撑,脱离客观事实,无法让被审计单位心服口服,降低了审计威信。二是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有些审计建议过于原则化,笼统化,使被审计单位无法组织落实。三是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对象提出建议。有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提审计建议的同时,还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相关单位提出审计建议。
(六)审计评价不够规范。一是超越审计范围进行评价。对不属于审计事项的内容进行评价,对审计过程中没涉及或仅表面涉及的问题进行随意评价。二是审计评价单一。不管什么项目,审计评价一个样,没有按照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或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效益性及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而是作单一笼统的评价,或不予评价。三是审计评价用词不严谨。存在着用词不恰当的问题。如有的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甚至是比较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但审计评价时往往顾及被审计单位的形象,或是为了审计决定能够较快地落实,就把审计评价中的:基本真实、基本合法、基本健全,夸大为:真实、合法、健全。还有的审计评价在对某些重大问题发表肯定意见时,语言表达过于绝对。
三、影响审计报告质量的原因
(一)审计人员质量风险意识淡薄。审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都应运用应有的技术和职业判断。在审计报告阶段,保持应有的风险意识是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应注意的一个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人人能够达到上述要求,这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审计报告的质量,对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的意义认识不足,甚至把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工作看成无足轻重、费时费力的一般工作,缺乏应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审计复核工作未能有效落实。审计复核,通常就是指三级复核制度,审计署六号令《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中明确了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和审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三级复核制度。而实际情况是,审计复核工作在实际执行中未能真正的有效落实,存在一定的水分。存在的问题主要为三级复核机制职责不清,尤其是审计组组长以及审计组所在部门的复核流于形式,例如有的在编制审计报告之前没有经过审计组长的复核,便交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许多业务部门没有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有的即使进行了复核,也没有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另外基层法制工作机构不健全,兼职人员的现象较普遍,在复核过程中,也就存在对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是否准确的复核流于形式,甚至忽视对审计事项有关事实是否清楚以及审计评价建议是否恰当的进行复核等现象,加之一二级复核的不到位,就可能导致对审计报告中审计事实的把握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三)审计质量责任制度不健全。对于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而言,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度是保障。审计报告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业务审理制度、审计责任追究制度等。多数基层审计机关无法配备专设复核岗位;有的虽有复核制度,但有关人员也没严格按规定履行好复核职责;有的审计局没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是责任追究制度泛泛而论,责任主体不明确;还有的制度是有但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其结果是审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而一旦报告中出现审计过错,也难以确定审计责任的具体环节,责任也无法落实到人,结果不了了之。
四、加强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审计复核工作的力度。审计复核作为审计机关实行审计质量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机制,是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加强审计复核工作,一是提高对审计复核工作的认识。基层审计机关领导要重视审计复核工作,要充分认识审计复核工作是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需要,是培养干部职工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需要,更是提高审计监督能力的需要。二是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这是加强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基础,也是关键所在,基层审计机关要建立审计复核制度和审计复核操作规程,对每个审计项目实行三级复核,级级严格把关,不放过任何疑点和难点,使审计复核工作和程序达到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复核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兼职,使之有时间有精力从事审计复核专项工作,在经济政治待遇上给予优先考虑。
(二)健全报告质量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从审计人员到审计组长,再到部门领导,一直到复核部门、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都应明确应该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必须实行责任制,需要有严格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予以保证。一方面,要加强审计报告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建立审计质量分级责任制度。对审计报告的各个质量控制环节都要有监督,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合理分工,强化过程控制,把事后责任评估的工作前移,避免产生责任时相互推诿。另一方面,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机制,要定期开展事后审计报告质量的检查工作,建立定期的抽查和互查制度,一旦发现审计报告有质量问题,除了正常的追究处理外,还可结合年度培训有针对性地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对控制审计报告风险、提高审计报告质量有着根本性的作用。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应成为各级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一是要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审计的职业特性要求审计人员运用一定的职业判断,再完善的控制措施也不能防止审计人员的有意舞弊。审计人员仅仅具备专业技能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水平。二是强化审计资源配置使用。首先合理安排年度审计任务。上级部门及政府安排的年度审计任务逐年上升,尤其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特别突出,为此,我们应深入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审计工作方针,既保证审计质量,又使审计人员在具体的审计过程中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总结、学习,以提高审计水平。三是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审计经费的投入,保证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后续教育、审计技术观摩交流、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和信息网络建设等经费需要,以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李金华主编.《审计干部审计知识读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版.
[关键词]国家审计;报告制度;规范
2004年6月,审计署公布了最新年度政府审计,大批案件被曝光,十多个部委被点名,在社会上引起风暴般的效应。本来,国家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然而,如此不留情面地揭发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问题,触动体制痛处,这还是第一次。此次国家审计结果的公布及此后产生的争议,也引发人们思考:国家审计结果为什么要向社会公布、如何向社会公布?笔者就此问题发表拙见。
一、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特点
由于审计对象不同,政府和民间的审计报告制度也有不同之处,从理论上看具体表现如下:
(一)依据的法规不同。国家审计的主要对象,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他所依据的主要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而民间审计的主要对象是盈利单位,他所依据的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因此,政府和民间的审计对象不同决定了它们在法律上的立足点也不相同。
(二)审计报告的程序不同。由于政府和民间的审计的性质不同,政府审计是一种代表人民意志的审计活动,而民间审计则是代表相关利益集团利益的审计活动。因此,它们的程序也各不相同,前者是按行政程序来进行的,而后者则是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民间惯例来进行的。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同。国家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而民间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目前虽然国家审计在法律上就审计结果报告和通报作了大概的规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从审计报告的实践来看,尚未有明确的、正式的国家审计结果披露制度。而民间审计则已有一套完整的审计报告体系。
因此,从政府和民间的审计报告制度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国家审计报告制度是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可以发现,国家审计报告制度还有待建立和完善。
二、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前提
国家审计报告的披露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志。国家审计结果之所以要公开透明,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一)公共资金和公共资产的委托与受托关系的需要。所谓国家财产,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就是国有资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我国法律还规定,由公民纳税形成的公共资金,使用前必须列入各级政府预算,预算由人民代表批准,预算执行接受人民监督。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审计报告的公开、公告制度是推进政府行为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审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
(二)压缩腐败产生的空间。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是“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而腐败者的行为选择是典型的风险决策行为。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指出,“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而加强监督与制约,尤其是制度化的监督与制约,可以提高腐败行为的条件成本,加大其风险,从而“防患于未然”。因此,只有让监督变得无所不在(将监督对象的活动公之于众),让对权力的制约切实可行(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握有权力的人才不敢越轨,不敢伸手,因为“伸手就被捉”。
(三)消除制度性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行政领域,下级“糊弄”上级是经常发生的事。下级敢于大胆“糊弄”上级的根源之一是行政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制度性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不但存在于市场交易领域,也广泛存在于行政领域。上级虽然在权力上占优势,在信息方面,下级却占定了绝对优势;下级虽然在权力上受制于上级,但却可以通过封锁与扭曲信息“糊弄”上级。因此,解决制度性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从制度建设方面下手,审计监督制度以及审计结果披露制度是最为真实、有效的一种方法。
三、当前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缺失问题
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方式尚处在探索阶段,因此国家审计报告制度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看也处在形成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跟不上国际审计发展的要求。审计结果公告在世界上已是一种通行的制度。美国会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后,稍隔一段时间就会将审计报告分发给更广泛的部门和单位包括舆论宣传部门。此外,还定期编制《会计总署报告目录月刊》,分发给每一位国会议员,该月刊在《国会大事记》上转载,使任何人都能够看到。会计总署还设立情报资料办公室,协助审计长回答各方咨询。德国联邦审计院将年度审计报告递交议会、参议院及联邦政府,同时召开新闻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重点公布于社会。这种做法将审计监督与新闻监督结合在一起。日本会计检查院将审计报告送内阁呈报国会的同时向国民发表。上述国家的国家审计事业发展走在世界前列的原因之一就是执行较为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我国的国家审计事业正在摸索中成长,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
(二)审计披露范围小,限制多,操作难度大。在我国的审计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通报和公布制度执行得不够,工作相对滞后。主要是因为:其一,《审计法》没有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作为审计机关法定义务,审计机关在可以公布也可以不公布审计结果、公布什么公布多少审计结果中有所选择,同时,出于对审计结果是否全面、客观、公正的担心以及对因公布审计结果给自身带来影响的不可控,审计机关具有明显的选择倾向。其二,《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理解,虽然有许多审计结果并不属于应当保密的范围,但由于规定不具体明确,也导致了审计机关在公布审计结果方面的倾向性选择。在《审计法》和《审计准则》中要求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但审计结果公告的立法基点是“可以公布”而不是“必须公布”。在紧随其后的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中,又对公告内容作了严格的限定,基本上是由政府来决定。由政府来决定将政府的哪些问题公布于众,这就不是审计机关可以左右的了。(三)审计机关的风险和压力增加。审计机关一方面顶着压力公布了审计结果,一定程度上赢得了社会的支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必然将目光集中于审计结果的处理上。2002年的审计署审计报告首次向社会公开解读,李金华审计长称此报告在内容上跟以往的相比,“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被审部门没有增加,违规资金总量变化不大,但社会反响“出乎意料”。多数媒体称此报告引起了“审计风暴”,2003年也被称为“审计元年”。原因之一是审计报告的首次公开亮相,而更重要的是,此次报告涉及的对象是国务院各大部委,人民拭目以待政府怎样解决报告中指出的问题。
审计结果难以执行的问题由来已久,若将审计结果公告而执行情况仍不尽如人意,那么审计的权威性就有被破坏的危险,久而久之会失去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信任,这对审计机关来说也是一种风险。
(四)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标准不明确,审计责任不清晰,法律环境不健全,审计管理体制不完善,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审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国家审计人员的主要执业风险主要是来自行政部门的处罚,一般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有时责任不清,根本无足轻重。而由于出具不实审计意见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处罚力度明显过低。这就导致了国家审计人员的权力寻租成本不高,因此,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国家审计人员有时会选择与被审单位合谋。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
(五)审计结果披露过程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审计工作是单方面进行的,一旦发现问题向有关部门汇报,这些问题不需要对外公布,责任也由审计部门认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审计工作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如审计结果披露问题、官员经济责任不明且多用集体决策掩盖个人责任、问责制下的官员责任划分问题等。因此,引入申辩机制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四、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思考
国家审计报告的披露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如何披露国家审计结果以及披露后的后续问题的解决,值得我们深思。
(一)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报告披露的规范。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国家审计报告的总体格式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点:(1)报告应当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报告内容、审计组组长签名、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日期等五个部分;(2)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3)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4)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承诺情况,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对审计结果披露的总体格式规范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还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国家审计监督机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审计结果披露程序,全面实施各种程序和规范,确保国家审计结果得到合理披露和全方位披露。
(二)建立监管国家审计的专门机构。目前在国外,已有很多国家在议会内设立了专门监管最高审计机关的委员会,其任务主要是详细审查审计报告,核实审计资料、审计证据、审计建议,审查后就审计机关对政府活动的审计情况向议会提出他们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这种委员会很有必要。如果这个委员会设在人大,则是我国行政型审计模式向立法型审计模式转变迈出的第一步。监督的模式应该是渐进式的。所以我们建议在设立监管委员会的初期,采取从审计机关的预算和账目开始对国家审计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批国家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和划拨。待条件成熟后再成立专门负责处理与国家审计相关的事务——审查审计报告并提出意见等。
(三)实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外的普遍做法。从根本上说,国家审计的真正委托人是人民,国家审计机关要向人民负责,并将审计结果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召开新闻会、发表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告制度的推行是对国家审计人员的有力监督,它对审计工作和审计的客观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报告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处理、处罚的宽严尺度把握正确。这就从客观上使审计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受到监督,这必将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我国,国家审计署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先搞试点,然后在整个审计系统推行。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极受社会公众欢迎并得到好评的。所以对审计公告制度一定要推行下去。我们建议修改审计法时将现行审计法中关于审计公告的规定从审计机关的法律权力改为法律义务,具体说就是将审计法中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改为“应该”公布审计结果。
(四)审计失败的治理根本。鉴于国家审计的寻租活动大都属于被动之举,是为了留住客户、保持市场份额而做出的无奈选择,因此,治理审计失败的根本在于治理被审单位的财务欺诈,而治理被审单位财务欺诈的根本则在于治理市场,因为在一个有效运行的市场中,内部信息会很快为市场所消化,被审单位所寻求的租也就很快会消散。此外,还应该加大被审单位的寻租成本,使其寻租的代价大大高于所能得到的收益,迫使其主动放弃寻租行为。
(五)国家审计应引入申辩机制,以解决官员责任不清问题。申辩是指对受人指责的事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申辩机制是通过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而形成的机制,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民主政治精神,因此,值得提倡和推行。
目前很多机关针对审计报告暴露出的问题,通过媒体进行申辩的方式是不正规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人代会介入,对行政任命的官员激活惩罚和问责机制,而后再由当事机关在人代会、相关的政府间协调机构或行政复议机构中进行申辩,最终将所谓集体决策的问题落实到主要责任人身上。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则要激活司法程序。
已故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先生对中国历史上国家审计和会计的状况与国家的治乱兴衰的关系用一句话十四字做了总结:“天下未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因此,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有助于加强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王华.从当代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本质谈《审计法》修改[J].中国审计,2004,(12).
[2]杨时展.国家审计的本质[J].当代审计,1993,(2).
[3]周盕.学者呼吁审计引入申辩机制解决官员责任不清问题[N].香港大公报,200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