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水利系统;会计财务运行;安全管理
作者简介:黄秋月(1961-),女,汉族,郑州市引黄灌溉工程管理处财务科长,经济师,研究方向:财政税收、财务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58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0-127-02
随着近几年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科技的投入逐渐提升,非营利水利系统在各类经费使用过程中呈现成倍上涨的情况,为水利系统开展各项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在水利系统各项改革过程中,可以提升各种项目经费的综合利用水平。为水利系统各类人员顺利工作提供保障,为水利系统更好的服务社会提供重要的会计财务管理支持。从当前的水利系统会计财务运行状况看,存在很多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水利系统改革过程中存在管理人员大幅度缩减的问题,会计财务人员与新形势下会计财务安全管理要求不适应,严重影响了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管理的实施,对水利系统全面协调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水利系统长期发展情况看,存在投入不足的问题,水利系统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提升自身的发展水平。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方面的问题,需要对其效益进行全面考核,从近几年水利系统会计财务运行状况看,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大了对水利系统经费的投入,同时对资金的监督力度存在不足。各个单位在发展过程中进行会计财务资金方面的改革,通过加强经费管理,提升资金的会计财务安全管理水平[1]。水利系统发展过程中要根据会计财务运行状况进行经费和资金安全管理,与企业单位进行比较,水利系统在资产管理、会计财务管理、会计财务咨询服务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会计财务从业人员在素质方面与水利系统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一)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基础工作不规范。水利系统在会计财务管理过程中会计制度执行比较单一,很多水利系统把本单位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纳入事业核算过程中,其包括下属的经济实体等。最终容易造成核算混乱和事企不分的状况。水利系统的会计处理方法经常变更,科目设置过程不科学、不规范。很多水利系统在发展过程中乱用会计科目,有的水利系统对新老会计制度的理解存在误差,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水利系统在会计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只做流水账,有的单位存在账表不全的问题,造成账目不清的现象,对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运行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水利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薄弱。水利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共享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系统设备费用存在私有化等方面的问题。大型设备采购存在重复购置等问题,设备资源利用率低,存在严重的资源浪费问题。设备采购过程中存在人员不熟悉业务等问题,设备采购过程中与主要人员缺乏相应的沟通,水利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与使用人员缺乏相应的沟通,造成专用设备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无法满足单位正常使用。固定资产建账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账物、账账不符的现象比较严重,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需要对折旧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对于丧失固定资产价值的账不需要进行处理。水利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虚增固定资产的问题,固定资产管理薄弱等问题,导致随意处理固定资产问题严重,固定资产流失现象普遍[2]。
(三)水利系统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流于形式。水利系统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流程不够清晰,很多事情因人而异,因此会计财务处理程序很难规范化、标准化,水利系统固定资产处理标准经常出现变动,凡事按照主管领导的标准进行处理,造成制度虚设现象比较严重,工作效率比较低。水利系统固定资产支出合法性不能得到合理的控制,系统支出挤占公款现象比较严重,挪用公款现象比较普遍,对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性管理产生很大的影响,从水利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看,整体支出界限比较模糊。
(四)水利系统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与实际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水利系统在管理过程中需要财政供给情况进行会计财务状况分析,当前水利系统的收入相对比较稳定,如果不能对业务状况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在会计财务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从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状况看,很多单位对会计财务收入状况不够重视,任务会计财务只是一种算账,没有从制度上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导致水利系统资金运行存在不安全的因素[3]。会计财务管理工作不重视是影响会计财务安全的重要原因,水利系统会计财务人员大多数是一种调入,主要是从原职工中选拔产生,因此其在会计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未经专业性训练。如果水利系统不能很好的加强业务学习,很难承担起会计财务管理的重任。
(五)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分析、咨询服务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分析过程中只是对一些会计财务指标进行分析,缺乏系统性的会计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对水利系统会计财务运行产生很大的影响,对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管理工作造成负面作用。从根本上限制了水利系统机构会计财务管理职能作用,造成会计财务指标体系不完善,会计财务分析和管理工作相对比较滞后,导致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工作不能很好的实施,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得到保障。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过程中很难对会计财务整体状况进行全面把握,缺乏相应的会计财务指标管理体系,水利系统的经费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导致经费利用率不高,对水利系统提高管理水平产生很大的影响,水利系统绩效管理效益不能得到提升,对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运行产生负面作用[4]。
二、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运行措施
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运行管理过程中需要从资金和资产两个方面开展工作,水利系统的资金收入和支出主要包括四个类别,分别为基本建设费、事业费、业务费、科技开发、经营服务收入等。
(一)水利系统严格预算管理,从根本上确保资金安全。预算资金在保证水利系统公益性工作顺利开展同时,需要保证水利系统各项资金能够高效运转。水利系统在业务工作方面需要进行不断创新,会计财务安全管理是各项活动能够顺利开展的保证和前提,会计财务安全工作也是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的重点和核心,对水利系统全面发展会产生积极的作用[5]。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管理工作过程中需要围绕本单位业务中心开展,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编报相关预算,按照量入为出、优先保证、突出重点,提升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水平。水利系统在落实会计财务预算之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对会计财务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考评,及时了解水利系统经费开支进度,针对水利系统会计财务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提升水利系统会计财务预算执行水平。
(二)水利系统项目资金管理需要强化,提高投入产出效率。水利系统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需要强调监督意识和服务意识,掌握各种类别项目管理具体要求,指导和配合相关人员了解水利系统会计财务预算管理状况。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需要遵循水利系统的基本要求,在项目立项、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对各种环境进行强化会计财务服务管理,从而能够对会计财务的约束性尽心综合研究,确保会计财务经费能够发挥最大化的作用,提升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运行水平,为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运行奠定重要的基础。
(三)加强水利系统生产经营会计财务管理,从根本上提高经济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需要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水平,降低会计财务管理安全风险。水利系统通过服务社会获取一定的报酬,为建立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创造基础,严格按照水利系统会计财务成本核算,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已经成为其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组织单位创收的过程中,需要发挥经营实体经济的能力,逐步提升水利系统会计财务安全管理水平。
(四)水利系统需要强化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从根本上保证基建资金顺利进行。基建资金在水利系统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资金来源进行分析研究,可以更好的提升水利系统基本建设能力,从而能够更好的提升单位的创新能力,改善职工工作环境和生活水平。水利系统建设基金建设过程中存在数量大、收支集中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不断加强基建资金的监管,确保水利系统各项会计财务管理工作顺利推进,提升水利系统会计财务资金综合管理水平,保证水利系统会计财务资金安全运行,从根本上解决水利系统会计财务漏洞的问题。水利系统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规范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水利系统在会计财务管理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清查资产,加强对设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登记制度,确保登记、领用、报废、归还等管理制度,提升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综合水平,为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奠定重要的基础,为水利系统全面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赵艳萍.浅谈如何加强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J].成功(教育),2011,(02).
[2]白玲.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J].商业经济,2009,(01):78-79.
[3]张荣中.浅谈如何加强水利系统会计财务管理工作[J].科技信息,2010,(03):56-57.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14-02
近年来,随着客户的理财需求的多样化,各大银行陆续推出了理财产品的业务,银行与客户双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在理财产品的发展进程中,出现了关于银行理财产品能否用于质押担保的法律争议,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不但具有巨大的现实需求,而且在法理上也符合权利质押的相关要求,我国应该继续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为银行的理财产品质押活动的开展打好基础,从而进一步活跃市场经济。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概述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
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是指我国的各大银行针对特定的目标客户群体进行开发、设计、销售的一种资金管理计划。银行通过接受客户的特定授权来合法为其管理资金,银行和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指在特定银行进行理财产品投资的所有人将其因理财合约而享有的全部合法权益进行出质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手段可在适度的缓解质权人的融资难题,满足短期融资需求,同时也为银行创造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银行理财产品根据其收益类型不同,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和不可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中,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又可以继续细分为保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不保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货币型理财产品、债券型理财产品和贷款来理财产品等。按理财产品的标价货币不同来看,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外币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种理财产品。
(三)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
在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过程中,其兼具储蓄、信托的共同特性,又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特质。
1.理财产品安全性与收益性共同存在。众所周知,银行的储蓄业务往往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但是收益性却明显不足。信托产品则虽具有较大的收益性,但是产品的安全性不高,存在较大的风险。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均处在储蓄和信托中间,是一种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业务。
2.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不高。在具体的操作实际中,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与储蓄业务是分开进行的,银行大多将理财产品运用到短期内不可赎回的方向,这就决定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不高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只有银行享有提前终止合约的权利,客户若想提前终止理财合约,则一般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3.理财产品的多样性。虽然银行的理财产品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但是在产品种类上却具有很大的多样性和丰富性。银行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了不同的收益率和安全系数以及投资周期,给客户准备了充分的选择性,这一点极大促进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
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发展分析
(一)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发展现状概述
近年来,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周期一般较短、投资方式简单易学、投资安全系数较高、投资门槛较低以及收益性较好等特点,银行理财产品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1世纪以来,多样化的理财产品为居民提供了较储蓄更为灵活的资金配置选择,理财产品已经成为继股票业务、基金业务、保险业务等业务的居民投资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银行理财产品尚且不能出质,投资者还不能透过理财产品来进行质押贷款,理财产品的财产价值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运用。并且,目前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大都不能提前赎回,否则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亏损。相比与股票、基金等投资产品都能进行质押贷款来说,银行理财产品不能进行质押贷款是不甚合理的,而且阻碍了理财产品的进一步发展。从目前各大银行开展的业务来看,银行一般都只接受由本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质押,这样的操作风险可以掌控,但是由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银行在开展这项业务的时候,其质押权将得不到充分保障;由于理财产品质押没有取得合法地位,相关质权的规定则不能适用于理财产品的质押,不能更好的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
(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优点
1.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基础雄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个家庭都产生了大量的流动资金,这就产生了大众的理财需求,此时银行开展的理财产品业务正好迎合了大众的理财心理,同时,也为银行的理财产品质押活动提供了大量的业务资源。
2.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丰富了融资渠道。目前理财市场上的绝大多数的理财产品都是不能无偿提前赎回的,客户投资理财产品之后就只能等待银行来兑付。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更进一步的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效率,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为客户拓宽了融资渠道,除抵押贷款、债权质押以外,极大的丰富了盘活资金的通道选择。
3.理财产品扩大了银行的发展空间。各大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客户的短期资金需求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使银行获取更多的收益和利润,为银行的快速发展提供基础和空间。
(三)银行理财业务质押的必要性
目前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质押业务的经营主体大多为中小银行,而且只接受本银行开展的理财产品的质押,质押条件比较严格,多为短期贷款,虽然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效力认定不清晰,但是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开展仍然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1.理财产品质押可以为客户解决应急资金需求。银行的理财产品大多不能提前回赎,但是每个企业或个人都会遇到需要应急的情况,此时就需要理财产品质押业务来为其解决应急资金的问题,最大化的合理化的利用闲暇资金。
2.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可以增加银行收益。银行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和收益性虽然较储蓄和信托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由于其不能提前回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业务的发展。此时,多数银行创新能开展了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进一步弥补了理财产品不能提前回赎的劣势,为其再添发展优势。同时,通过这两项业务的开展,银行也从中获得了收益。
3.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的必然。从银行的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一定会出现销售规模和销售数量的迅速增长,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需求也会随之旺盛。并且,银行的理财产品在安全性和收益性上都具有很大的优势,相关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规范日渐规范化、合理化是发展的大趋势,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在这个层面上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风险
银行的理财产品相较于股票、基金等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更加突出的财产价值稳定性,但是由于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对理财产品质押的规定,银行和客户在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都承担着较高的风险。
(一)理财产品质押缺少合法依据
根据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权利质押要求具备客体必须是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一定的权利凭证等条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明确看出理财产品是否具有可质押的特性,但是如果单从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来看,投资者与银行的关系其实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质的条件。虽然如此,但是法律尚且没有明确规定,这对于银行来说,开展此项业务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二)在偿还优先性上讲,理财产品后于司法强制措施
在司法机关执行相关的财产强制执行措施时,其执行顺序要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由于目前法律上尚且没有对理财产品质押进行明确的定性,若遇到投资人的财产需要强制划拨、冻结的时候,银行是不能先于这两者受偿的,银行也因此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三)理财产品质押受到理财产品种类法律的制约
银行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涵盖了国债、基金等多种产品。面对众多的理财产品开展质押业务,有一部分的理财产品是不适合进行质押的,如股票型基金等较易受到市场影响的理财产品,其风险高,本金尚且无法保证,因此不适合进行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理财产品的种类的法律规范的制约,因为银行一旦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势必将减小理财产品的质押率,将影响理财产品的融资效率。
四、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风险控制
当前,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波动不断,法律法规的保护缺失的大形势下,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需要更加谨慎和慎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一)要慎重选择理财产品质押的对象
理财产品质押的产品选择上,要尽量选取具有稳定收益的国债、有保本的基金等进行质押,要慎重择取或者不选择风险性较大的QDII、股票型基金等开展质押业务。目前,尚处于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探索阶段,银行应该保守创新,优先选择由本银行发行的、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进行。
(二)合理确定质押率
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开展的成效,与理财产品的质押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质押率也是银行进行竞争的主要环节。目前大多数银行要根据理财产品的种类不同合理确定质押率,对于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其质押率应适当高于风险性较大的理财产品,而且应该增大具有稳定收益的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比重,合理化解风险。
(三)银行应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流机制
银行在开展理财产品质押的过程中,应适当加强信息交流,这样可以适度减小质押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发生的干扰的情况。同时,更好的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建立、完善抵押客户资信等级评价制度,着重选择资信较为优良的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银行风险。银行还应该尝试与公安部门、税务部门、社保部门等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且实时更新客户的资产、负债、收益、违规、违法信息,确保银行在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时能够掌握全面、准确的用户信息,将银行承担的风险降到最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促进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整改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局下拨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每年在年度综合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三)区政府规定用于安全生产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区会计管理和结算中心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辖区内重大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改;
(二)辖区内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电力生产、水泥制造、建筑施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助;
(三)辖区内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补助;
(四)辖区内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奖励;
(五)辖区内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兑现安全隐患举报奖金;
(六)辖区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
(一)至(三)项,通过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解决;(四)至(六)项主要由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解决。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项目,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8%,市政府确定的企业重大安全项目补助比例可提高到15%。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企业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市级以上重大危险源认定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项目验收报告决算审查报告。
第八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急办事项不受申报时间限制。
第九条对企业的申报项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联合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待市政府批准,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执行。对其他申报项目,
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国家和
省、市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组织项目申报;
(三)负责对企业申报项目的汇总、审核及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上报工作;
(四)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区财政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批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三)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审批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五)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整改项目应单独设账、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