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它与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紧密联系在一起,司法活动属于高层次的精神活动,而有无现代司法理念被称为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灵魂”。司法理念对于法官素质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下面笔者就如何通过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浅谈一点认识。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涵义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具体说来,现代司法理念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现代司法理念是人类在现代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与其他国家职能活动相比较,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同或相似的规律,如公权力的强制性、确定性;另一部分是司法自身所特有的规律,如裁判权的中立性、专业性。人类在研究、认识、运用、遵循这些客观规律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司法理论。而将司法理论中的精髓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些概括、简练、根本、基础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观念,这就是司法界乃至全社会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
第二,现代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直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等。而司法理念可以说就是司法思想,而且是高度凝练的司法思想。司法理念与普通的司法理论相区别,形成统领全局、发挥基础和根本作用的精神指导。
第三,现代司法理念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意识形态本身就是“关于生活行为和社会组织的一系列信仰”(科贝特语),是高层次人类精神活动的成就与结晶。所以,司法理念便成为人类在一个健康、法治社会中的共同信仰。从司法理念的表述形式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公正、独立、公开、民主,都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世界各国都有一些法官为维护司法独立而作出牺牲,而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成为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基础。
二、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这些理念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动。
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和司法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以我国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成就为基础,我们可以大概描述现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内容。
第一,司法中立,即司法者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出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第二,司法公正,即司法者以不偏不倚的主观态度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第三,司法独立,我国宪法称之为审判独立,即司法职能的行使不受其他权力和影响的不当干扰。
法官的职业令人羡慕,法官的职责重于泰山。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必需树立牢固的现代司法理念和具备优秀的职业道德基础,换言之,即必需具备作为法官的基本素质要求。我们要知道,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和加强职业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是缺一不可的。没有对现代司法理念深入骨髓的理解就谈不上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而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算勉强领会现代司法理念也是顾此失彼的。
三、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具体要求
(一)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中立的理念
司法中立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社会对司法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特有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我国目前司法中立尚未全面展现出来。要真正树立牢固的司法中立理念,必须在认识上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摆正司法的位置。司法的中立地位是司法存在的前提。没有了中立,也就没有了司法存在的必要性,而没有中立的司法裁判职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是一个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体制。二是维护司法的被动性。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法官的角色定位应当是裁判者,其基本职能应当是居中裁判。法官应当始终以超然的态度,把被动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作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去年7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法官队伍从大众化走上了职业化的道路。“意见”对法官职业道德作出了宏观描述,规范了法官职业道德。同时这为法官居中裁判,让法官的角色归位起到了推动作用。而作为法官,树立司法中立理念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三项:
第一,正确界定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范围,将符合司法本质特征的权力纳入司法权的范围。根据政治权力的内在科学结构,本属于中立性质的裁判权的职能,不应当由非司法机关行使,更不应当按照不符合司法本质的程序行使。这就要求国家根据国家职能体系的发展和法治的要求,及时调整司法权的内涵,将一些最新发展成果纳入司法权范畴,将那些不符合司法本质的职能加以调整,从而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宪政思想的深入,宪法裁判权(又称宪法解释、违宪审查)的司法性日益增强,因此应当考虑将其纳入司法轨道。至于这一权力是由普通法院行使,还是由专设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可经过周密论证后作出选择。
第二,法官必须摆正司法的位置。司法的中立地位是其存在的前提。没有了中立,也就没有了司法存在的必要性,而没有中立的司法裁判职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是一个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体制。这就要求法官摆正司法职能的位置。目前,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将人民法院作为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对待,要求法院参加政府的各种管理性工作,为法院分配不属于司法职能的工作,甚至给法院下达招商引资任务。这些观念和做法都是不能正确认识司法的位置的结果。
第三,维护司法的被动性。所谓“民不举官不究”的法谚生动地描述了司法职能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司法的裁判职能和行政的执行职能早已演变成两种不同性质的国家职能。洛克在其《政府论》中将司法权纳入行政权之内,他所重视的是两者与立法权的共有的区别;而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区分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一个重要的依据便是司法的被动性与行政的主动性的区别。为了保持其居中裁判者的制衡作用,司法不能主动介入任何争议从而表现出失去其中立立场。因此,不论实践中司法机关自己的“跃跃欲试”,还是其他机关要求法官主动介入其他工作,都与司法中立的要求不符。
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最起码首先必须树立现代司法中立的理念。即使在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也要明确树立司法中立理念对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有深刻的认识。
(二)法官必须树立司法独立的理念
关于司法独立或独立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众多学者各持己见,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精神独立。外部独立体现在司法职能的独立和司法机构的独立上。内部独立包括三项内容:第一,不同法院之间的独立,即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二,审判组织之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三,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精神独立,实质上就是指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勇气,有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由于司法独立原则更多依赖于法院外部,因而树立独立的司法理念比较困难。但作为法官,在牢固树立司法独立理念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司法独立不是绝对的独立。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忠实地适用宪法和法律,要受司法职业道德自律约束,要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法官牢固树立司法独立理念也是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客观需要,如果一名法官连最起码的司法独立理念都不明了,那么在工作中就容易出现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反审判工作纪律的不良现象,而这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外部对这名法官的职业道德客观评价。
(三)法官必须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
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社会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一理念目前已深深印入到每一个法官的脑海之中,但是实践中也经历了一个认识和探索的过程。首先是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因为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没有公正的程序,或者程序得不到严格遵循,即使做到了实体公正,也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和猜测。当前,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还应当把形象公正纳入到司法公正的理念中来。形象公正的核心内容是:超然、中立、独立、理智、廉洁和文明。
正是由于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公正,所以更凸现出法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必要性。法院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对其的期望值往往高于其他国家机关,而法官裁判案件,处理纠纷往往成为社会的焦点,只有做到实体与程序同时公正才会打消公众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合理性怀疑。
以上笔者简要的阐述了现代司法理念的涵义和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必要性,而作为法官,仅仅树立了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实施纲要》对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所提出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充分昭示了全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较高的期望值,昭示了法官职业的实际素质状况以及国家赋予法官的职责的重要程度。它是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客观需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依据,在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基础上提高法官队伍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当前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在当前,必须清醒意识到:近年来法院在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服务态度、社会效果、公众形象等方面还有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些工作人民群众还不满意,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有关。目前,在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方面,少数法官不同程度存有:在职业道德理想上,个别法官没有远大理想,胸无大志,表现为知识陈旧,缺乏新的司法理念,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在职业道德品行上,放松了世界观改造,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品行低下,操守失节;在职业道德作风上,作风粗暴,缺乏文明,恃强凌弱,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久拖不结,对当事人存在冷、横、硬、推现象;在职业道德纪律上,违反审判纪律和制度,私下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人,接受其宴请和安排的娱乐消费,个别还存有经商牟利,从事营利的兼职活动。
以上情况从表面上看是简单的缺乏职业道德所促成的,其实恰恰反映了少数法官根本没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甚至不知现代司法理念为何物,这才造就了他们表面上的毫无职业道德修养,品行低下等丑陋现象只有在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的情况下,法官才会深切体会到为什么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和怎么样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而具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后自然也会更加深入的领会到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
首先,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近几年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国际、国内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遵循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就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建设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江泽民总书记强调“应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思想,为我们加强法官队伍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
其次,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从源头上推进法官队伍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当前,法院队伍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既有客观的、外在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内在的原因,特别是少数法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产生一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法官队伍廉政建设,既要依靠法律和制度去规范,又要依靠思想道德去约束,法律和制度是他律,思想道德是自律,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抑恶扬善。
最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认识和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的观察和感受。法官公正的执法形象、庄严的审判活动、严格的审判程序,会使人们油然而生对法律的敬仰和信心,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也因此而成为一种人格力量,在人们心目中唤起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成为公平和正义的象征。同时,审判活动是面向社会的实践活动,这使得法官的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社会示范作用,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参与审判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产生极大的影响。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可以使法官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积极倡导者和躬行实践者,进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五、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措施
提高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必须着眼于新的条件,坚持科学、有效的原则和方法。
第一,必须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就不会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也不可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抓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最根本的是进一步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学习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法官的头脑,指导法官的行动,使广大法官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人民法官的崇高使命,为做好法院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职尽责地工作,无怨无悔地奉献。这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必须注意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领导班子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重点,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要着力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不断地加强理论学习,锻炼意志品质,提高精神境界,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和优良品德去影响和激励法官,带动和促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全面发展。
第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要强化内部监督,通过领导监督,政工、纪检、审监等职能部门监督,审判流程监督,把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职业道德行为置于有效的内部监督之中;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监督,把法官的职业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第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是培养法官高尚职业道德的有效手段。如开展业务知识竞赛,组织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不仅能提高法官的文化、业务素质,而且能够使法官在潜移默化中陶冶情操、净化灵魂、升华思想;坚持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三德”教育活动,可以教育引导大家在单位做个好法官,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家庭做个好成员。
第五,要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既要有严格的制度和纪律作保证,又要有明确的道德规范和守则作补充。要旗帜鲜明地表明提倡什么、弘扬什么、杜绝什么、反对什么。既要注重培养和宣传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廉洁奉公的先进典型,又要毫不留情地严厉查处道德败坏、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充分发挥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激励和警戒作用;既要重视抓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又要重视抓好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使之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树立牢固的现代司法理念、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只要我们坚持江泽民总书记“以德治国”的思想,紧密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多管齐下、敢于较真,就一定能够实现肖扬院长提出的“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目标,努力把法院队伍建设成为一支道德高尚、品质优良、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党和人民更加放心、满意的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至关重要。
六、“四个强化”解决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问题
(一)强化职业道德是提高法院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审判工作尤其是法院队伍建设面临着种种机遇和挑战,我们要在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前提下,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一要解决好自律与他律的问题。自律与他律都是队伍建设中不可偏废的重要手段。自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现代司法理念的掌握程度,具体内容即是否树立了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理念。多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硬性措施,起着外因的作用;与此相适应还必须有柔性的一面,即从内因上启发和增强每个人的自律能力。通过对现代司法理念的学习领会达到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目的,切实做好“自律”。借助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使队伍建设真正深入到人的意识之中,以其原则性和公信力作为拓宽队伍建设的基础;二要解决好法官公信度与人民满意的关系问题。人民满不满意,百姓对法官评价如何,是衡量司法工作得失或成败最根本的标准,而公信度是影响法官形象的重要因素。公信度不仅仅依赖于法官树立的现代司法理念内容中的司法公正理念,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比如,有的法官对案件的处理一拖再拖,甚至超过审理期限;有的法官在执行问题上不及时执行、不主动执行、不深入执行,极大地影响了法官的形象;三要解决好在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的前提下司法理念与行为选择的关系问题。通过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来指导行为选择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原则。作为一名法官,仅仅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是不够的,并且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要强,要胸怀大局,要想为人民之所想、急为人民之所急,要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服务。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起着相当大的作用,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又反映了法官对现代司法理念的掌握程度高低。既要使司法理念成为法官职业道德的灵魂,又要在具体规范中实事求是体现其整体效能,发挥两者相辅相成的作用。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又处于“矛盾凸显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有有利条件,又面临繁重任务;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及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使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面临新的考验,使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成为紧迫任务。
第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法治建设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前提和根基是将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符合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治理念信仰化,成为指导执法行为的自觉意识,保证执法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质上是用科学发展观统一执法思想的过程,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执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开展法治理念教育,能够促进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按照民主法治要求加强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能够促进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做到公正执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促进检察机关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身引发的社会不和谐问题,实现执法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需要在建立法律制度、推动法律实施上着力,又要从树立法治理念上着手,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只有把人民、保障权利、制约权力、法制统一、公正司法、依法办事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才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和依法执政,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有在检察机关乃至全社会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为司法改革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各项改革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同时,法治理念教育能够极大地促进司法理论创新,进而推动司法工作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实践执法为民思想,推动政法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日益开放,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自觉树立和落实崇尚法治、平等保护、司法文明、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推动执法观念创新和工作创新,推动各项执法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同时,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将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等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现代法治理念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使执法工作更加符合党和人民的要求,更加符合法治建设的规律,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第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必然要求。近年来,通过持续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不断增强,但有的检察干警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仍有发生。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都与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密切相关。如有的干警“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配合轻制约”、“重就案办案轻司法服务”等一些错误观念根深蒂固,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结果导致执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刑讯逼供等问题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推进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广大干警自觉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法律信念,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做到为民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也是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概括为: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的,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规律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根本特征的,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具有四个鲜明特征:
1、它具有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立法和执法都要服从人民群众根本意愿、服务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执法为民思想,是人民思想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集中体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自觉克服“法律工具主义”、“以法治民”思想。
2、它具有政治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反映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特征,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高度警惕和自觉抵制司法工作“非党化”、“非政治化”、“政治中立”等错误思想。
3、它具有法律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法律现象为意识客体,既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区别开来,又要将法治理念教育与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防止和克服“法律虚无主义”、权大于法、以情代法等错误认识和做法。
4、它具有先进性。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一个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过程,又是一个促进法律观念更新、推动执法工作创新发展的过程。
三、检察机关应着重提倡十大法治理念
当前,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现代法治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要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重大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执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通过执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二要树立崇尚法律理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学习法律知识,认同法律价值,保护法律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追求法律理想,严格执行法律,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三要树立司法公正理念。既全面履行司法职责,依法惩治各种犯罪,监督纠正司法不公;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要树立保障人权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坚持打击、保护、监督、服务并重,既依法履行执法司法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树立法律平等理念。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地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平等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促进人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发展。
六要树立司法效率理念。自觉消除执法中的、拖拉作风,努力提高执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严守办案时限,杜绝超期羁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涉案单位正常秩序。强化司法管理意识,运用先进理论、科学方法、规范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提高司法效率。
七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自觉破除程序法只是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规定碍手碍脚、按程序办事麻烦的思想,自觉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诉讼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意识是人的头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是人的高级心理反映形式。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是指领导干部关于制度的思想和观点的总和,它包括领导干部对制度的基本看法,对制度建设和自身行为的要求和态度,也包括领导干部关于制度的知识和修养。领导干部既是制度的制定者,也是制度的执行者。因此,提高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对于树立严格按制度办事的观念至关重要。
一、树立制度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
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需要法治理念的支撑。完善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是走向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政策和制度的基础,制度意识是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思想基础。全党全民民主法制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民主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培养全党全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建立防止腐败制度体系的基本社会条件。
二、树立制度意识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的本质和要义在于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权。领导干部是政府权力的行使者,其制度意识、法治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能否实现,关系到行政权力能否按照体现“公意”的法律来取得和行使。只有克服握有自由裁量“特权”的领导干部的特权意识,才能保证政府权力依照法律原则和精神适度行使。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宪法原则和法治精神,才能保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实现法治政府即有限政府的目标。
三、树立制度意识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廉政立法的目的,旨在为廉政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操作程序。领导干部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肩负着领导、组织廉政立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重要使命。廉政立法的质量、是否被一体遵行和有效实施与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息息相关。只有切实加强制度宣传教育,增强全党制度意识,筑牢遵纪守法思想基础,才能把制度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领导干部只有自觉执行制度,才能做到执行理念从感性升华到理性,执行力量从他律转变到自律。只有带头执行制度,才能用制度规范用权,做执政为民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