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开始迅猛发展,在经济的带动下,我国社会也随之转型,这为社会矛盾的产生与激化提供了土壤。为避免由社会矛盾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我国应尽快建立完善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并积极将其运用于实际的社会纠纷解决中,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在环境。
一、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的建立能有效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社会矛盾冗杂,部分地区甚至频繁出现有社会纠纷引起的暴力事件,如此不良事件会在很大程度上败坏社会风气,激化社会矛盾,增加问题的处理难度,给人们和社会增添不必要的负担。政府应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加大矛盾的处理力度,从思想领域着手,将创新精神融入到矛盾处理中去,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矛盾处理机制。中华民族自古崇尚“和为贵”的事件处理原则,该原则在现代法律体系中集中体现在以调解为手段的法律制度。调解提倡以德服人,通过疏导与教育纠纷双方使双方实现友好沟通交流,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自愿协议,化解双方的矛盾,这种解决矛盾的手段根植于中华传统美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我国调解职能由人民、司法和行政三方掌控,在调解过程中三方各自为政缺少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这导致调解过程冗长调解成效却不明显。在新的历史时期下,调解部门独立的工作模式逐渐为时代所淘汰,转而带之的是多元化、规范化的调解机制。新的调解机制实现了调解部门的良性互动,使得社会矛盾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有效的调解,这对社会发展而言无疑是一剂强心针。
二、针对社会矛盾多元调解制度完善措施的探讨
社会矛盾多元调解制度的建立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历史使命,该体制的建立不仅需要创新精神的融入、政府政策的倾斜,还需要广大社会群众的认知与支持,具体而言,完善社会机制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明确思想,提升工作效率
政府与党委要从意识形态领域高度重视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将稳定社会与发展社会放在同等重要的战略角度,切实解决社会矛盾,缓解社会纠纷,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搭建平台。在社会矛盾的处理中,相关部门要秉着调解优先的处事原则,以劝解和教育为主要手段,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使得双方达成共识,进而有效化解矛盾。社会调解部门要加强自身责任意识,将多元化调解社会矛盾方式切实贯彻在日常工作中,实现多元化调解矛盾与各级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挂钩,并对其工作效果进行严格监督,保障多元化矛盾调解机制在各地方的落实。
(二)搭建网络平台,健全联调机制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为有效发挥调解的实际效能,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的搭建。随着调解组织的逐步壮大,调解组织也逐渐渗透入企事业单位中,成为企事业单位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为实现多元调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有效运转,各级部门应进行明确的职能划分,在有效交流沟通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的矛盾纠纷联调中心。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时,根据矛盾的本质对各级联调机构进行任务分配,力争做到主次分明,各级通力合作实现矛盾纠纷的合理化解决。
(三)重视基层排查,将隐患扼杀在摇篮中
扩大信息网络覆盖面,增强网络信息的辐射力,使得基层矛盾纠纷信息能在第一时间送达相关部门,并有相关部门判断信息所潜在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而对各种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以免矛盾纠纷被激化成为棘手的社会问题,最终危害社会。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体系,贯彻落实基层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对基层矛盾纠纷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矛盾纠纷处理部门要重视排查结果,对排查结果进行客观的分析,整理归纳排查结果,进而得出基层矛盾纠纷产生及处理的相关理论,并在实际工总中得到验证,这对领导部署调动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完善衔接机制,加强制度建设
为保障社会矛盾多元调解顺利进行,各级联调机构应加强联系,积极进行有效沟通,还应完善相关制度,使调解工作做到有规章制度可以依靠。要实现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联调机构要做到明确分工,衔接流畅。司法部门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并根据调解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衔接制度;政治法制部门要以法律为基础引导仲裁调解组织与行政调解组织走向规范化;部门要从本部门职能出发,规范制度及具体实施步骤。总而言之,各级联调部门要发扬创新性精神,明确目标,将自身的任务有机融于调解中,实现调解全过程的流畅,保障矛盾纠纷有效解决,为广大人们谋取福利。社会矛盾调解要以相关法律为基础,同时还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进而保障矛盾纠纷合理化解决。因此,在调解前的衔接上,联调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的自由流通。在调解中的衔接要以联合调解机制与协助机制为基础。调解后的衔接要遵循调解确认机制、调解协助以及强制执行机制。可见,实现调解全过程的有效衔接,对矛盾纠纷解决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城市建设中矛盾纠纷的防与调
随着城市基础建设和老城改造步伐的加快,引发出一系列具有新时期特点的人民内部矛盾。近几年来,我区因城市建设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些矛盾纠纷中,还出现了多起严重的集体性上访事件,成为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一、城市建设中矛盾纠纷的分类及产生原因(一)因拆迁政策引发的矛盾纠纷。自1996年至今,我市的拆迁政策多次变动,20xx年后,采取了货币拆迁的政策。由于政策的多变,群众对政策理解不透,相互攀比,引发了大量矛盾。如20xx年4月1日以前,红花街道七桥村几个自然村被征地,按当时政策征地补偿为每人2.5万元,而4月1日以后,市里颁布新的征地补偿政策,相邻的村征地,补偿款变为每人4万元,由此引发4月1日前被征地的农民多次到街道上访,要求增加补偿,矛盾非常激烈。(二)因施工引发的矛盾纠纷。一是扰民施工。由于工期的要求,施工单位不顾噪音对附近居民的干扰,连夜施工,造成工地与居民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二是违规施工。一些施工单位在未经审批或审批范围外违规施工,给周围居民造成安全隐患,引发居民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三)因拆迁引发的家庭内部矛盾。由于利益的驱动,为争房屋所有权、拆迁补偿款,引发了诸如子女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纠纷。二、城市建设中矛盾纠纷的特点(一)涉及面广,极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这类矛盾纠纷涉及到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加之纠纷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加,凡事要一个满意的“说法”,因此,如不能有效、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往往会使之继续向激化的方向发展,导致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二)纠纷主体为个人、群体与单位之间。过去的民间纠纷大多是公民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往往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就能得到解决,而现在纠纷主体改变了,不仅仅是公民个人之间的问题,而是涉及群体广泛,处理不好影响会更大。(三)解决矛盾纠纷难度增大。拆迁引发的矛盾,涉及到拆迁政策、劳动合同、公民的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可以说是影响面广,极具复杂性。这些都增加了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的难度。三、预防此类矛盾纠纷的措施任何矛盾纠纷都有萌发、上升、爆发、激化的演变过程,都有一定的规律性。笔者认为,应根据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深入调查,摸清规律,实施超前预防,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根据群众需要,提前普法。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调解纠纷是治标,预防纠纷才是治本。预防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通过上法制课,宣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办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法治氛围。具体做法:一是平时普法教育。结合法律进社区活动,坚持每季度的社区法制教育课,普及《宪法》、《民法》、《拆迁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唤起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二是提前介入拆迁地区,开展法律、法规咨询。针对具体的拆迁工程,提前在居民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帮助群众理解政策,加强拆迁部门与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根据拆迁计划提前排查。在整个拆迁及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矛盾的各环节应有超前意识,拆迁单位可依靠当地社区,对重点人或户进行排查,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早思考、早准备,把工作做在前头,掌握处理矛盾纠纷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防止群体性矛盾的发生。如20xx年集合村路拆迁前,拆迁工作组与珍巷里社区调委会配合,提前对拆迁户进行排查登记,对发现的矛盾纠纷隐患及时处理,避免了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使拆迁工作顺利完成。(三)及时对施工单位提出建议。在排查的基础上,当地调解组织可提前向施工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妥善处理好易发矛盾各方的关系,预防纠纷的发生。如在纬七路拆迁工程中,中华门街道司法所组织相关社区调委会,对拆迁户进行了排查,并把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司法所的建议提供给拆迁办,避免了茫目行动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拆迁政策的执行要前后一致。实际拆迁中,我们发现,拆迁单位对按规定搬迁的居民和“钉子户”的政策有差别,这种做法极易使大多数已搬迁的居民产生不满,从而引发群体矛盾。因此,拆迁单位应保持拆迁政策的前后一致,使拆迁户信任拆迁单位,减少“钉子户”的产生。(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建设的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程,而具体实施还要由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来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使人民调解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各级领导应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在人、财、物上给予适当的倾斜,使人民调解组织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四、调处此类矛盾纠纷的措施在强化预防措施的同时,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做好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一)分清管辖,各负其责。对因拆迁政策或施工引发的矛盾纠纷,可充分发挥区、街两级重大疑难纠纷调解中心的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整合力量,共同调处。如20xx年红花街道河弯地区拆迁,因配套政策问题,群众发生阻挠施工的行为,区重大疑难纠纷调解中心及时介入调处,协调了房产、土地、街道、公安、司法所等部门现场办公,使矛盾得到顺利解决。对因拆迁引发的家庭矛盾,当地司法所和社区调解组织应及时上门调解。(二)信息畅通,及时调处。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纠纷,可发挥民调信息网络的作用,通过快报制度,以最快的速度上报信息,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如20xx年七里街社区应拆迁引发的矛盾,群众扬言要堵城东干道,社区调解组织及时将信息通报街道司法所,在向街道领导汇报后,司法所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挨家挨户做工作至晚上11:00多,终于防止了堵路事件的发生。(三)找准纠纷焦点,解决主要矛盾。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往往带有共性,因此,找准焦点,解决主要矛盾,能有效地避免群体性纠纷。在纬七路拆迁工程中,我们发现有55户居民在农转非后,由于不了解政策,没有及时办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手续,使他们的拆迁补偿款比一街之隔的国有土地居民每平方米少1000元,如此强烈的对比,使他们不能接受,从而引发矛盾,至今尚未解决。在此建议,政府可适当考虑给他们适当的补偿,使这一主要矛盾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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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市委、县委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市、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和经济发展新常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凝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力量,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动员组织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为深化平安、法治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涉法涉诉案件机制,通过不断加强全县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保障等建设,使人民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调处化解联动机制更加规范,调处化解时效性和成功率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增强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有效遏制集体访、非访、和“民转刑”案件发生,力争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往上交”的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全面提升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成效。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完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立足自身职能,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和平台,不断完善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对接,规范有序推进“警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县司法局、县综治办、县人民法院、县民政局《关于深入推进全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劳动争议、道路交通、医疗事故、土地征用及地界纠纷、城市建设和拆迁、校园、水事、消费、安全生产、土地承包及财务纠纷、婚姻家庭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其专业性强、业务权威、成本较低的优势,及时解决本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
(三)及时高效运用人民调解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对于邻里矛盾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损害赔偿矛盾纠纷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要坚持及时就地化解;对于各类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对涉及劳动争议、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环境保护、旅游消费等行业领域的纠纷,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及时化解。对于有可能激化或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要高度警惕,及时稳控,及时报告,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
(四)组织推动律师参与案件和矛盾纠纷化解。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涉法涉诉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推进律师参与涉法涉诉案件化解和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引导涉法涉诉走向法治途径,形成良好秩序,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工作效能。
(五)充分发挥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公证机构通过提供公证服务,在依法履行办证职责的同时,要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以证释法,以证析理,引导当事人增强法治观念,充分运用公证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当作分内职责,在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中排查、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成绩。
三、制度机制
(一)建立矛盾纠纷动态排查制度。全县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做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的矛盾纠纷和隐患排查,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排查工作格局。基层司法所要组织指导好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落实月排查制度、建立排查纠纷工作台账,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总体情况和动态。围绕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深入开展排查,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稳控、早化解”。同时,要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元旦、春节、“两会”、国庆等重要节点、敏感时段,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
(二)推进矛盾纠纷网格化管理制度。各基层司法所要以综治、维稳网格为基本管理单元,实施以网格长为具体联络指导,网格员为基础的区块化、网格式的管理模式,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直接到户、覆盖全员”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格局。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收集排查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化解调处矛盾纠纷,网格内一般性矛盾纠纷,由网格员现场处理,并登记上报;对网格员难以解决的矛质纠纷,及时上报网格长,协调村(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对疑难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汇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解决,重大矛盾纠纷及时逐级上报。
(三)实行突出矛盾清单化管理制度。各基层司法所要对本辖区存在的矛盾纠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指导督促,及时化解。县局每月核报一批重点和突出矛盾纠纷,列出清单,明确化解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化解时限,明确工作要求,强化跟踪管理,做到按期销号管理。
(四)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告知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适合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告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五)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在动态排查的基础上,基层司法所每半月、村调解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可能引发恶性事件和的苗头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过分析研判,防止矛盾激化升级。重大节点和特殊敏感时期实行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
(六)深化司法确认制度。基层司法所要强化服务意识,及时向当事人指导做好对已化解矛盾纠纷达成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确保做到申请材料的规范和证据的齐全。不断扩大司法确认工作的影响力和认知度。
(七)健全源头预防机制。根据排查汇总的矛盾纠纷信息,将可能进一步扩大升级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隐患登记造册,研判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群体、规模等情况,形成预警信息,建立纠纷预警台账。并按照管理层级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四、工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