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雇主希望为其在____(国)____(地)(以下简称“工地”)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提供劳务,中国公司愿意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现双方同意如下条文:
第一条总则
一、雇主负责实施本工程,中国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总理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人员
一、中国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种、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受权代表,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二、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变更时,经中国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1.人员离开北京之前如需变更时,雇主应将变更内容提前X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如雇主变更计划未能及时通知中国公司,而中国公司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雇主应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日前,如需终止雇佣,雇主应在终止雇佣之前,提前X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
3.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雇主应在期满之前,提前X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
三、中国公司受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
第三条签证和其它证件
一、中国公司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二、雇主应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项目所在国及居留、工作许可证和司机驾驶执照等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雇主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中国公司具体明确提出由中国公司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证件,如因雇主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不足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则中国公司不负责任。
三、如雇主未能为人员获得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工作许可证和司机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则雇主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如人员因此被迫返国时,则雇主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X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
如中国公司没有按雇主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从而使雇主无法为人员办理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资、回程旅费等由中国公司负担。
四、中国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职称、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出发日期通知雇主或雇主在项目所在国的受权代表。雇主应在接到中国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项目所在国政府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知中国公司。同时雇主应通过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证。
第四条对中国公司人员的要求
人员应:____
(1)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条件;
(2)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尊重雇主人员的技术指导;
(4)不参与项目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
(5)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6)与雇主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共事。
第五条对雇主的要求
雇主应:
(1)对人员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
(2)尊重人员的人格,风俗和生活习惯;
(3)不干涉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自由;
(4)保障人员的安全;
(5)对人员的解雇和更换,应由双方工地的受权代表商定。
第六条工作时间
一、人员每周工作6天(遇有节日应包括在内),每天工作白班8小时,夜班7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安排由雇主与中国公司受权代表在工地商定。
二、凡由于待料、停电、气候恶劣等非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应计为工作时间,合同工资照付。
三、驻地至工地的单程所用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超过的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
四、人员自中国到达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满自工地回中国前,应分别享有X天有薪休息。
第七条合同工资
一、人员的月合同工资(包括伙食费)在本合同期第一年内按以下标准(美元)支付:
1.半熟练工,帮厨,服务人员
2.熟练技工,厨师
3.工长
4.技术员,护士,翻译,会计员
5.驻地经理
6.工程师,医师,会计师
7.高级工程师
8.副受权代表
9.受权代表
二、如本合同期超过1年,人员应自第二年始,每年月合同工资递增XX%.
第八条夜班及加班
一、根据工程的需要,雇主要求人
员在夜班工作和加班,应商得中国公司受权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时原则上不得超过XX小时。
二、夜班时间系指从当日晚上九时至次日晨5时,人员夜间工作(指正常夜班工作)雇主应按合同工资150%支付工资;人员夜间加班,雇主应按合同工资200%支付加班费。
三、人员平日加班(指八小时之外的工作小时,非属于夜间),雇主应按合同工资150%支付加班费。人员在节假日或每周休息日加班(指所有工作小时不论是否属于夜间),雇主均应按合同工资200%支付加班费。
四、小时的合同工资,按下式计算:
月合同工资____-25X8
第九条工资和加班费支付
一、人员工资支付应自人员离开中国____之日起至回到中国____之日止。平均日工资为月合同工资的1/25.
二、中国公司在工地的受权代表应按雇主提供的表格填写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编制工资单,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____日后X天内即____日前提前雇主在工地的受权代表审核批准。
三、工资单审批后,雇主应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后X天即____日内将工资和加班费以美元支付给中国公司。其中:XX%电汇至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公司帐号XXXX;XX%支付给中国公司工地受权代表。如雇主延迟付款应按延迟天数,每天支付所欠付款总额的
‰(千分之几)以美元向中国公司支付利息。
付款自汇款银行把所需汇款的电传发至北京的中国银行之日(起息日)起。
第十条税金
中国公司应负责为人员交纳中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雇主应负责为人员交纳项目所在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
第十一条节假日、每周休息日和年度休假
一、按项目所在国的政府规定,每周的休息日为星期____.
二、人员应享受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布的法定节、假日和中国春节2天,国庆节1天的休假,共____天。
三、人员每工作期满1年,享受为期XX天的回国年度休假。雇主应承担休假人员从驻地至中国__间的返往旅费。人员工作不满一年,其实际休假天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X实际工作月数X__=休假天数12
四、人员在项目所在国的节、假日和中国上述节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间,应享受全部合同工资。
五、因本工程需要并应雇主要求人员可不回国休假而留在工地继续工作,但需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在此种情况下,人员年休假工资及其从工地到北京间的往返旅费雇主照付,同时支付人员在年度休假期间的实际工作天数的合同工资和加班费。
第十二条预付工资
一、雇主在每批人员抵达工地后,即应向中国公司受权代表以当地货币支付每人相当于XXX美元的预付工资。
二、中国公司对上述预付工资从人员抵达工地后第X个月开始偿还,分X个月还清,每月偿还几分之一。
第十三条动员费
一、雇主应向人员每人支付____美元的动员费。
二、上述动员费应在每批人员抵达工地后由雇主随同人员的机票费以美元一并电汇至中国银行中国公司帐号。
第十四条保险
一、中国公司为人员自其离开中国__之日起至返抵中国__之日止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费由雇主承担。雇主应随人员的月合同工资以美元一并向中国公司支付每人每月XX美元保险费。
二、人员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后,雇主对于人员在整个合同期间因工伤患病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的残废或死亡均不再承担赔偿费。
三、人员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后,如经雇主要求,中国公司可向雇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免雇主为人员在项目所在国重复投保。
第十五条医疗和病假
一、雇主应为人员在整个合同期间因病或因工伤提供免费医疗、药品和住院治疗。所需中药中国公司可代购,但药费、包装费和运费由雇主承担。
二、人员如因病或因工伤休假不超过1个月,雇主应支付全部月工资。如休假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雇主应支付XX%月合同工资。如休假超过3个月仍不痊愈需送回中国继续治疗,雇主不再支付第四个月的工资,但应承担其回中国的旅费。如雇主要求中国公司派人替换该伤或病人员,则替换人员由北京至工地的旅费亦由雇主承担。
三、人员在合同期间如因病或因工伤死,雇方应负责其遗体处理并承担死者遗物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十六条交通、通讯工具和差旅费
一、雇主应负担人员中国__至工地间的往返旅费及每人往随身携带XX公斤超重行李费。雇主应于人员合同期满后回中国前XX天,将回程旅费及超重行李费支付给中国公司受权代表。
二、雇主应免费向人员提供驻地至工地间(1.5公里以外)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三、雇主应免费向中国公司受权代表、工程师、驻地经理提供一辆小轿车和供人员采购食品及生活用品的一辆小型货车。如人员人数每超过XX人,雇主应增加一辆小型货车。上述车辆所需的司机、燃料,应由雇主免费提供,并负责检修。此外,人员在节假日可以免费使用雇主的交通工具,用于正当的目的,诸如游览、购物等。
四、中国公司受权代表和人员可以免费使用雇主的通讯工具如:电话、电传、图文传真等。
五、人员如经雇主批准出差,其差旅费应由雇主负担,差旅费的支付标准和使用的货币按雇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生活和膳食设施
一、雇主应为人员免费提供适宜的住房,每人使用面积的标准为:工人为XX-XX平方米;翻译、会计、技术员为XX-XX平方米;受权代表、工程师、医生、驻地经理为XX-XX平方米;雇主还应免费提供水、电、卧具、空调、淋浴、卫生、洗衣设备和用品及必要的家具和备品(卧具和家具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和四)
二、雇主应向人员免费提供厨房、餐厅、炊具、餐具、制冰机、电冰箱和备品以及水、电、燃料(炊具、餐具,详见本合同附件五和六)。
三、中餐专用的餐、炊具,可由中国公司在中国代购。所需费用(包括运输费和包装费)由雇主承担。雇主应在收到中国公司代购上述物品的帐单后X天内以美元电汇至中国公司帐户。
四、中国公司自费购买人员的主副食。但中国公司为此而派遣的必要数量的厨师和帮厨在平日加班和每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应享有标准小时工资。
五、人员所需部分副食品,如需从中国空运或海运至项目所在国,物品到达机场或港口后,有关报关、提货、运输等工作,雇主应给予协助。
第十八条劳保用品及小工
具
一、雇主应为人员免费提供一般劳保用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七)和专用劳保用品(详见本合同附件八)以及办公用品,本合同附件七中所列的一般劳保用品可由公司在中国包干代购,雇主应向中国公司支付每人XX美元。专用劳保用品,如需中国公司代购,由雇主据实支付货款,并承担这些物资的包装费及运费。
二、雇主应免费向人员提供各工种所需的手工用小工具。手工用小工具如需中国公司在中国代购,所需费用(包括运输费、包装费)由雇主承担。雇主应在收到中国公司代购手工用小工具的帐单后X天内以美元电汇至中国公司帐户。
三、本合同未列的,但为顺利实施本工程所必需的其它用品应经双方工地受权代表协商同意后,由雇主免费提供。
第十九条保密
一、中国公司及其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工程的一切资料及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
二、雇主及其任何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提供劳务的条件和价格以及其它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涉及第三方的事宜
一、人员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涉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雇主出面处理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二、人员因行为不端或而发生的涉及项目所在国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雇主协助中国公司出面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国公司负担。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由于天灾,战争,内乱,封锁,暴动,传染病,等,使本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时,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暂停。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负担人员的回国旅费。
第二十二条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在____(被诉方所在国名称),由(被诉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的名称)根据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补充或修改
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受权代表签字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文字
本合同用中英文写成,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中国____公司代表
____公司代表
(签字)
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于1988年秋与济南市天桥区某村委会洽谈旧村改造事宜,并于1991年4月与该村委会签定了联合开发居民住宅楼合同。1993年1月,所建6栋楼房主体工程基本建成后,某经济开发中心没有办理出售商品住宅楼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即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于1993年1月11日签定了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合同载明:某经济技术开发中心把5栋商品住宅楼出售给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建筑面积17919.82平方米,每平方米850元,总价为1523.1847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付总款数的30%,3月底付总款数的50%,余款待房屋验收后10日内付清;交房时间为1993年6月1日。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负责办理一切房产所有权手续,如购房方在交房前售出该房,则由某经济开发中心为某实业总公司和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指定的客户办理房产所有权手续。某经济开发中心为某实业总公司和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办理房产证明后,购房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清款项,每延期一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楼房竣工验收后2个月,如售房方不能顺利为购房方办理房产权手续,应退还购房方所付房款并赔偿银行利息的损失,另按总房款的20%支付罚金。
合同签定后,某实业总公司于1993年1月12日至6月1日先后6次付给某经济开发中心人民币共计1204万元。某实业总公司征得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同意,又于1993年4月23日,与山东省某综合公司签定了购销所买之商品住宅楼合同,每平方米售价930元,共计16665430.60元。交房时间为1993年6月30日。违约责任与前引合同相同。合同签定后,某综合公司于1993年4月23日至6月5日先后6次共付给某实业总公司1316万元。某综合公司因计划变动,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出售该商品住宅楼许可证后,又于1993年5月15日与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签定了出售所购商品住宅楼的购销合同,房价为每平方米990元,共计17740621.80元。交房时间为1993年6月30日。违约责任与前引合同相同。合同签定后,某劳动服务公司以月息5%贷款700万元,月息2.7%贷款100万元,分别于1993年5月19日至6月30日3次共付给某商业综合公司900万元。后因某劳动服务公司只见到复印的楼房图纸,故再未付款。某经济开发中心至今未将5栋楼房竣工,致使原被告及第三人某实业总公司共造成经济损失448万余元,为此,原、被告及第三人因合同履行及赔偿经济损失发生诉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原告之申请,于1993年12月3日裁定,将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在本市某住宅小区所建的第一、三、四、五。六号楼查封。查封期间,为避免更大经济损失,法院准许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继续施工,并督促其办理有关的商品住宅楼土地使用权手续。但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坚持不予办理。
审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认为:
1、基于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未办理出售商品住宅楼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即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签定了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和土地使用的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较长的时间内督促其办理该商品住宅楼土地使用权手续,但第三人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至今不予办理,故应认定双方所签定的合同无效。
2.由于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签定的商品住宅楼合同无效,致使后来原被告及第三人以同一标的物所签定的两个商品住宅楼合同无法履行,给原被告及第三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3.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不注意审查法定手续,盲目签定购房合同亦应负一定责任,应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4.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高息贷款之利息,在法律允许之范围内予以保护,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在查明事实、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购房款1204万元,赔偿经济损失4223150元;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山东省某综合公司购房款4334200元;山东省某综合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购房款90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134250元。
2.案件受理费58200元,由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承担228400元,山东省某实业公司承担7500元,山东省某综合公司承担14300元,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承担8000元。诉讼保全费7769元,由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承担7000元,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承担769元。
宣判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诉。
[案例评释]
本案是一起案情颇为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多次的转售行为错综迷离;另一方面,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既有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问题,又有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问题、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要想合理地解决本案,必须把握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两个核心,层层递进,才能理顺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准确地适用法律,公平地解决纠纷。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解决本案,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即是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即在受理此案后,在较长的时期内督促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办理该商品住宅搂土地使用权手续未果的情况下,认定:该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和土地使用的法律规定,而且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迟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因而应是无效合同。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态度看,其受理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做法与其最后的裁判未尽一致:裁判做出前,该院是督促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说,督促其履行合同,而履行合同是以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但嗣后的裁决却是认定合同无效。
那么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在未办理出售商品住宅楼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情况下,与其他当事人所签定的出售商品住宅楼合同,是否属无效合同?答案应是否定的。理由在于:
由于我国对于物权变动,在法律未设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未有特别约定时,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因而合同法上,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方,无须在签定合同时,既已取得其所欲出售的物品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只须在合同签定时,有可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处分权即可。故合同生效的要件,就标的而言,是要求其在合同订立时“确定、可能”。[2]所谓“确定”,系指合同的标的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所谓“可能”,是指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性。以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事项作为合同标的,理论上称为标的不能。民法理论上关于标的不能的情形,可分为下列几种:1.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事实不能又称自然不能或物理不能,如约定购买根本上不存在的自然物质等;法律不能是指由于法律有禁止性规定而不能,法律不能的情形,构成违法行为,本质上属于合同违法。2.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自始不能又称原始不能,指合同成立之时,其标的已不可能实现;嗣后不能又称后发不能,指合同成立时尚属可能,但于合同成立后因故而不能。3.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全部不能指合同标的全部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一部不能指合同标的仅一部分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4.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客观不能指标的非因当事人本身的原因而归于不能,主观不能指仅因当事人本身的原因而不能。5.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永久不能指标的不能的情况永久持续下去,无消除的可能。一时不能指开始时标的虽属不能,但其不能之情形,于嗣后可以消除。[3]
在这几种标的不能的情形中,只有自始客观永久不能和法律不能方致使合同无效,本案中,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虽在订立合同时尚未取得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但它完全可以在合同订立后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属自始主观不能,而非属自始客观永久不能,再者这一合同也无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之处,因而也不存在法律不能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4]
二、合同解除及其法律效果
既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确定地成为生效合同之前,合同对于当事人并无法律的约束力?答案是否定的。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效力待定,所待定的,是合同的部分效力,即关于受让人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的合同条款的效力,至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只要符合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自合同成立时起,即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新颁行的《合同法》第44条第1款已确认了这一点,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一方面迟迟不能完工房屋的建造,另一方面又迟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从而影响了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的上述行为,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条款,业已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当事人如欲从这一交易关系中脱身出来,途径之一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或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途径之二是解除合同。从前述的理由可以看出,第一条路是走不通的,此时,只有一种选择,即解除合同。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5]所谓法定解除,也称法律上的解除,它的解除条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当这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对于法定解除,我国的合同立法一向都设有具体规定。如《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除此以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适用于特殊合同解除的条件,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如《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涉外经济合同解除的条件:1.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了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2.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技术合同解除的条件:1.另一方违反合同致使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2.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使履行成为不必要。《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及各种合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财产租赁、借贷、财产保险等合同的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新颁行的《合同法》在总结以往合同立法关于合同法定解除规定的基础上,就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也作了详尽的规定。[6]
在本案中,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对于其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可所签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在约定的合同履行时间1993年6月1日到来后,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构成了履行迟延,嗣后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该经济技术开发中心又拒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这就表明其违约形态已从履行迟延转化为履行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利益,根本就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应确认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发生的法律效果,一般是使基于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是这种消灭是否溯及既往,各国立法的规定不同。大体来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另一种是使合同关系自合同解除时消灭,即:使合同发生终止的效力,解除以前的合同关系依然存在。
在我国,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行以前的法律尚无直接规定,理论解释基本认为是无溯及力的,即仅对将来有效。我们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固然不能忽视合同解除的本来性质,也不能不考虑实际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确实有一些合同,在解除时必须使其发生溯及的效力。但也有一些合同,在解除时无须发生溯及的效力。其中,对于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给付人。因此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可能。对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所谓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7]租赁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均属此类。[8]本案中,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和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定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属非继续性合同,对这一合同行使解除权,可使其自合同订立时起归于消灭。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第97条即明确认可了这一点。
通过当事人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了,当事人各方都可从此项交易中脱出身来,但当事人之间并非从此就了无瓜葛。在本案中,由于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未能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从而给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和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由于该实业总公司和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又未能按期履行它们与山东省某综合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商品住宅楼合同,因而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仅要补救该综合公司因合同未能履行所遭受的损失,还要在其可预见的范围内,对该综合公司因违约而对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所承担的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负担责任,诸此种种,都给该实业总公司和经济技术发展公司造成了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对于这些损失,在合同已被解除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这就引出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
对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各国态度不一。
德国民法认为,合同解除是使合同恢复到与未订立合同时同样的状态,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而损害赔偿要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因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同时并存,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请求。
法国民法认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损害赔偿已经成立,非违约方将合同解除时,该损害赔偿不能因此而化为乌有。因此合同解除不排斥损害赔偿。不过,为了维持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观点,便在损害赔偿成立与存在的范围内拟制合同关系没有消灭。
瑞士债务关系法一方面追随德国民法关于合同解除排斥损害赔偿的立场,另一方面又允许非违约方请求因合同解除所致损害的赔偿,即所谓对信赖利益的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明确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新颁行的《合同法》坚持了这一原则。这显然不同于德国民法的规定,与法国民法和瑞士债务关系法的规定也不同,因为法国民法只承认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对因返还给付所支付的费用等损失不予赔偿。这对非违约方来说过于苛刻。瑞士债务关系法承认的是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对因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置之不顾,也放纵了违约方,仍不足取。因而,我国的做法克服了以上弊端,较具有合理性。
结合本案,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以及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一方面可以要求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返还他们支付的房屋价款,另一方对自身国对方违约及合同被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可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三、合同的相对性及其适用
此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认为,由于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签定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无效,致使后来原被告及第三人以同一标的物所签定的两个商品住宅楼无法履行,给原、被告及第三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对此,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应负主要责任。根据这一判决理由,我们能否据此得出结论: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或者山东省某综合公司可直接向给其造成损失的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合同法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所谓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包含了极为复杂和丰富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法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来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无合同上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3.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即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违约的当事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其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又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当然,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已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那么,该第三人就应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所受的损失负责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第33条曾规定:“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和企业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要求作为第三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机关承担违约责任,虽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对合同关系的不正当干预,保障并落实企业的经营权,但由于该条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民法通则》对该条款所做出的修正显然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坚持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原则,该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其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外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9]
结合本案,正是因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尤其是因为责任的相对性使然,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山东省某综合公司不得直接向第三人求偿。
应注意的是,出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在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定的合同中曾约定:由甲方负责办一切房产所有权手续,如乙方在交房前售出该房,则由甲方负责为方指定的客户办理房产所有权手续。这一约定是否意味着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对乙方未来可能的买受人承担了合同义务,从而使该合同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答案是否定的。所谓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订约的当事人并非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此种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使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因此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10]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和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定的合同之所以不能认定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原因在于:该合同中,某经济开发中心所对应的权利人是某实业总公司和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其所做的为买受人未来的客户办理房产所有权手续的承诺,是向合同权利人做出的,而不是向第三人做出的,该项义务仍是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并非向第三人履行的义务;另从该实业总公司和经济技术发展公司随后与某综合公司所签定的合同看,某综合公司所对应的义务人是与其订立合同的该实业总公司和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并非某经济开发中心。因而,就为其买受人未来的客户办理房产所有权手续而言,某经济开发中心所承担的角色,只是其所对应的买受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合同义务仍应由买受人负担。买受人的客户不能直接请求某经济开发中心履行合同义务,某经济开发中心也只是在接到买受人的指令后,方协助履行义务。
四、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们说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山东省某综合公司不得直接向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主张损害赔偿,并不意味着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就不对他们的损失承担责任。那么,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在何种情况下对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山东省某综合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这就引出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即非违约方间接损失,违约方应否赔偿,如果赔偿的话,是否应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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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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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家属意见: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