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通问题不解决,股市预期机制的紊乱状况就不能得到有效矫正,市场也就不可能走向健康的发展与有序的良性循环。解决中国股市的全流通问题不仅极为重要,而且还日益紧迫。根据中国证监会提供的资料,自2001年6月启动国有股减持方案以来,沪、深两市的非流通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在大幅增加。至2003年8月底,市场的总股本从4143.93亿股增加到6239.43亿股,增幅为50.57%;而非流通股却从2609.95亿股增加到4017.79亿股,增幅达53.94%,明显高于市场总股本的增长速度。非流通股数量的迅速增长与长期积淀使得中国股市的内在矛盾变得越来越复杂,运行机制变得越来越扭曲,也使得股市在发展中正在越来越大、越来越快、也越来越明显地偏离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和变化趋势。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份却是到了该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
第一,非流通股的普遍存在违背股份经济的内在要求。股票的本性在于其流动性,不能流动的股票就不是真正意义的股票。非流通股的存在,扭曲了股份经济中“死钱变活钱”与“小钱变大钱”的最重要功能,使得我国股票市场的功能与作用在实践中发生了严重扭曲。
第二,非流通股的比例过大扭曲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由于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进而“一股独霸”现象,而且这种“独大”的一股又大多是国有股,因而行政权力与行政机制就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插手上市公司,使得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呈现出明显的行政化特点,并且大大弱化了股份经济本身所应具有的财产约束功能与利益激励作用。
第三,非流通股的大量沉淀造成了股本泡沫的广泛存在与股票市场供求状况的严重失真。根据我们的统计和测算,从1996年至今,流通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平均为8.0元左右,而非流通股的折股价格却仅为1.12元左右。同股不同价造成了非流通股在数量与比例上的过度膨胀,通过股票发行这一环节,非流通股股东就不但侵蚀了流通股股东的巨额净资产,而且还在市场上形成了大量的股本泡沫,并进而形成与放大了上市公司中的“一股独大”与“一股独霸”现象。
同时,以大量股本泡沫为前提而测算出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股票市场的市盈率也就不可能不出现严重的失实与失真。由于只有三分之一的增量部分才能进入股票二级市场,这又在客观上造成了市场供求的失衡,以三分之二不能流通的股份为前提而形成的三分之一的流通股股票的价格与股本泡沫的叠加效应,不但扭曲了市场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而且还使得社会与市场的对股市的评价机制发生紊乱,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市场失序的一个诱因。
第四,非流通股的长期延续导致该类股份持有者资产的流失。流动性是股票与股票市场的生命之源,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中股东正当地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基础。不流动的的股权充其量只能称其为股份而不可能成为股票。同时,不流动就必然流失。在过去的13年中,沪、深股市的上下波幅已达百分之几千,但非流通股股东却只能跟着上下“坐电梯”,既不能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套现,也不能在运动中实现资产增值。
第五,非流通股的制度化还使得我国经济中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难以实现。增量上市的直接后果是大大制约了场外一级市场的建立与发展,这不但使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在投资选择、风险与价格波动、风险的承担上缺乏相应的分工而无法形成不同层次的风险承担体系,更为重要的是,股份经济自身的生产社会化一资本社会化一风险社会化一经营社会化过程也在我国股票市场的运行中发生了中断。社会化与市场化的投资体系不能有效形成,就必然导致千军万马挤在场内一级市场与场内二级市场的“独木桥”上,市场的竞争机制与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也在这个过程中被大大弱化了。
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的客观性与紧迫性,并不意味着这个过程本身的可行性与平稳性,相反,由于非流通股在我国股市中存续时间过长和累积规模过大,因而解决这个问题就不能不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比较大的难度。
因此,非流通股流通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在这方面,转换价格的框定具有首要的与决定性意义。
转换原则的把握
非流通股流通的制度安排,必须在总体上把握一些基本的原则,即预期机制要明确,定价机制要清楚,转换方式要灵活。具体说来,非流通股流通的制度安排应该把握四个方面的原则:
转换方案宜粗不宜细。非流通股流通的核心和关键都是价格问题,政府需要把握和确定的,只应是转换的定价原则,在这个原则下具体采用何种转换方案,是市场、企业和投资者的事情,应由他们来自主决定,作为个案处理。
转换方式宜多不宜少。由于在l200多家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数量与结构都不相同,企业进行非流通股转换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也各有差异,因而不能用单一的方式来框定整个市场的转换过程。否则,就会出现市场的整体“试错”现象,这就不可避免地会给市场和投资者带来不应有的伤害。在这方面,还是应该更多地发挥市场、企业和投资者的创造性和想象力,从而使转换过程更加丰富多彩。
转换机制宜统不宜分。国有股、法人股和其他非流通股的转换必须统一考虑,即是说,国有股怎么转换,法人股和其他非流通股就也将怎么转换;国有股按什么价格转换,法人股和其他非流通股就也将按什么价格转换;这一部分国有股、法人股和其他非流通股按什么方式、什么价格转换,另一部分国有股、法人股和其他非流通股就也理当按什么方式、什么价格转换。转换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转换的途径也可以千条万条,但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和途径,其定价基准都必须统一,定价机制也必须同一。
转换价格宜低不宜高。前几次国有股减持的实践表明,高价减持的路子已经不可能走得通,低价转换则是唯一出路。1999年底中国嘉陵(相关,行情)与黔轮胎进行国有股减持,减持价格分别为4.50元和4.80元,当年中期这两只股票的净资产值分别为3.82元和3.08元,减持价格分别高出净资产值17.80%和55.84%,但市场仍然表现出强烈的不接受,最后导致减持方案的夭折。这几次高价减持失败的教训,作为前车之鉴,值得认真地加以反思。
转换价格的框定
非流通股流通价格的确定,应以净资产值为轴心。考虑到净资产值只反映企业的帐面价值而没有考虑到企业的内在价值即盈利能力,而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的净资产含量实际是不同的,并且盈利水平高的企业与盈利水平低的企业的净资产值的变化也会大不相同,因此,我们的基本思路是: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再加上净资产值与上市公司前三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乘积,进而得出国有股、法人股和其他非流通股的转换价格。根据这种定价方式,盈利企业的权数将是正的,亏损企业的权数将是负的,盈利水平高的企业与盈利水平低的企业的权数也将是高低不同,这样,乘以权数以后的净资产值既包含了股票的帐面价值,又包含了股票的内在价值即盈利能力,甚至还包含了股票的市场价值因素,因为盈利能力本身就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同时,把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权数考虑进来,也符合管理层与市场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的评价基准,因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的确定都是根据前三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来进行的。举例来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值是2.50元,前三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10%,那么这家公司非流通股的流通价格就是:2.50+(2.50×0.1)=2.75元;相反,如果这家上市公司前三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一8%,那么这家公司非流通股的流通价格就是:2.50+【2.50×(-0.08)】=2.30元。这样的定价机制,可以说是简便易行,一目了然,也符合市场经济中的优质优价原则。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资料,至2002年底,沪、深两市加权平均的每股净资产为2.58元,前三年加权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约为6.12%。这样,就全国而言,非流通股流通的价格就大致为:2.58+(2.58×0.0612)=2.738元。以这样的价格为基础而制定的全流通方案,如果转换方式处理得当,那么方案的落地与实施就是有把握的。
与由社会公众参与竟价的方案以及其他方案相比,以净资产值为轴心而设计的定价方案具有比较明显的机制优势:此方案的最大特点是简单、明了、易操作,可以把市场中的所有变数都转化为定数。该方案的所有参数都为“过去时”,即以上一年年报的净资产值和前三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基准,排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该方案适用于不同层次结构的投资者,每个投资者都可以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数据测算出自己所持股票公司的非流通股转换价格,这对于稳定市场与稳定市场预期都具有无可比拟的机制优势。
转换方式的选择
非流通股从不流通转为流通,需要有多种方式和多种形式。概括地说,比较可行的方式有以下五种:
上市公司回购与大股东以股权抵销债务。上市公司用自有资金回购并注销非流通股,是一个值得鼓励的方式与方法。在过去几年中,市场上也有过几次成功的尝试。但由于这种方式受到上市公司资金状况的严重制约,因而很难成为市场上广为采用的普遍方式
非流通股由股权转为债权。对于一些净资产值低于股票面值、资产结构严重不合理以至于负债率过低、因大股东自身的原因致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可以考虑按上述定价原则把全部或一部分股权转为债权,以避免全流通过程中的风险转嫁等不正常行为的发生和最大限度地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正当权益。
非流通股转为优先股甚至累积优先股。优先股是一种债券化的股票,是现代市场经济中股权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特点是只有优先获益权而没有投票管理权,其股票也不能上市流通。累积优先股则是指当年的利润不够分配时,可以结转到下年继续优先分配。对于一部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特别是像中国石化(相关,行情)这样的超级大盘股,可以考虑按照上述定价原则把一部分甚至全部非流通股都转为优先股甚至累积优先股,以尽可能地减轻全流通过程给市场带来的扩容压力与资金压力。
非流通股向流通股股东配售。非流通股在按照上述定价原则定价后,可以向流通股股东定向地进行配售。这种方式的最大优点,是把全部矛盾都放在市场内解决,并且对流通股股东的现有权益伤害较小。经过除权后,市场的市盈率与股票价格都会大幅降低,这也有利于恢复市场的真实性和拓展市场的发展空间。也正因为如此,配售无疑是一种相对比较容易为市场接受的方案。但毋庸置疑,这种方式也有着比较明显的缺陷:首先,从本质上来说,配售只是一个除权过程,市场的股本没有减少,上市公司的每股税后利润没有增加,除了市场的市盈率大幅降低以外,市场的整体质量并没有明显的提高。其次,配售导致市场上的流通股数量一次性增加过多,市场的承受力与市场的预期机制也都将因此而受到重大影响。第三,配售需要流通股股东继续拿钱来为非流通股的变现“买单”,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流通股股东对转换方案的认同度。第四,大股东一
次性套现后,上市公司可能在一定时期中出现管理真空,在全国范围的企业家市场还远没有建立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内部的紊乱机制将会对整个市场产生比较大的负面影响。这是我们在综合考虑市场的机制转换与制度创新过程中,不能不注意的特殊现象。
非流通股缩股全流通。缩股全流通的主要做法是:以一定时期(如上一年或前三年)流通股的平均市场价为分子,以按照上述定价方式确定的净资产――权数价格为分母,相除后得出非流通股的转换率,再根据这个转换率来确定非流通股的转换数量。非流通股转换为流通股后,再利用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来分步上市,以最终完成整个市场的全流通过程。比如,某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12452.18万股,其中,非流通股为8599.305万股,占总股本的69.06%流通股为3852.875万股,占总股本的30.94%。前一年流通股的平均交易价格为15.57元,上年底的每股净资产为3.42元,前三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79%,那么,该公司全流通的转化价就为:3.42×(1+11.79%)=3.82元;缩股率就为:15.57÷3.82=4.0759}非流通股转换为流通股的数量就为:8599.305万÷4.0759=2109.7929万股,占缩股后公司新的总股本的35.38%。
缩股全流通的主要优势都可以在该上市公司中尽显无疑:
(1)对公司本身而言,主要是从制度上消除了长期存在的股权分裂问题及其所带来的弊端,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由原来的69.06%的绝对控股变为35.38%的相对控股,随着转换后的可流通股的逐年变现,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将有逐渐的和明显的改善,公司的再融资冲动也将随之趋于理性与谨慎,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增发与配股都将会给原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带来直接影响,使得他们必须权衡利弊,谨慎行事。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来,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环境正在得到改善,一些制约资本市场功能充分发挥的基础性、制度性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要求,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改革的操作原则和基本做法得到了市场认同,改革的政策预期和市场预期逐渐趋于稳定,总体上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下一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正确认识股权分置改革
1.全面落实《若干意见》,完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要从解决基础性、制度性问题入手,重视完善和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改善资本市场投资回报水平,逐步提高直接融资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既要通过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证券公司经营和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解决新兴市场要素缺失、制度不完善、运行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又要不失时机地解决好体制转轨背景下遗留下来的股权分置等诸多问题,妥善化解风险隐患,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2.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扭曲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制约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公司股价难以对大股东、管理层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资本流动存在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和流通股竞价交易两种价格,资本运营缺乏市场化操作基础。股权分置不能适应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3.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是全面落实《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为此,要将股权分置改革、维护市场稳定、促进资本市场功能发挥和积极稳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统筹考虑。改革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实现相关各方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同时要以改革为契机,调动多种积极因素,维护市场稳定,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证券公司经营,配套推进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完善市场体系和促进证券产品创新,形成资本市场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4.股权分置改革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并不以通过资本市场减持国有股份为目的,当前国家也没有通过境内资本市场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筹集资金的考虑。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国家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性调整的战略性要求,合理确定在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对关系国计民生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家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必要时国有股股东可通过证券市场增持股份。其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要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和持续经营。证券监管部门要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技术创新,有效控制可流通股份进入流通的规模和节奏。
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思想
5.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相结合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明确改革预期,改进和加强协调指导,调动多种积极因素,抓紧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市场基础性建设,完善改革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转折,使市场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6.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尊重市场规律,就是要坚持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完善改革的推动机制,通过政策扶持和市场引导,形成上市公司改革的持续稳定动力。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就是按照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可承受程度相统一的原则,注重发挥改革所形成的机制优势和良好的市场效应,使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协调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综合配套,以改革促进市场稳定发展,以市场稳定发展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就是要通过相关程序规则和必要的政策指导,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使改革方案有利于形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并形成改革后公司稳定的价格预期。
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要求
7.股权分置改革要坚持统一组织。中国证监会要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程序和监管要求,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利于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则,完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国资管理、企业考核、会计核算、信贷政策、外商投资等方面的规定,使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政策衔接配套。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充分发挥本地区综合资源优势,把股权分置改革与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统筹安排适合当地情况的改革工作。
8.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实行分散决策。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股权分置改革的管理办法,广泛征求A股市场相关流通股股东意见,协商确定切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参照股东大会的程序,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召开会议分类表决。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对价方式平衡股东利益,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有益尝试,要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9.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有利于市场稳定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鼓励公司或大股东采取稳定价格预期的相关措施;鼓励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和价值增长能力的组合安排。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不干预改革主体自主协商决定改革方案的前提下,加强对方案实现形式及相关配套安排的协调指导。
10.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导向,注重营造有利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市场机制。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同时改革再融资监管方式,提高再融资效率。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涉及A股股权的拟境外上市公司,以及A股上市公司分拆下属企业拟境外上市的,应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实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要对股权分置改革作出相应安排,或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
11.妥善处理存在特殊情况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问题。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对于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A股上市公司,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优惠政策,股份限售期满后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对于绩差公司,鼓励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作为对价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严格规范股权分置改革秩序
1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鼓励公众投资者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非流通股股东要严格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诺,并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公正客观、勤勉尽责,深入了解公司存在的各种情况,充分发挥协调平衡作用,认真履行核查义务,协助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制定切合公司实际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督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督导相关当事人履行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义务。对于未能尽到保荐责任的,要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14.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要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自觉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稳定发展的长远利益。对于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或者以持股优势进行利益交换的,监管机构要予以严肃查处。
15.证券交易所要发挥作为自律组织贴近市场的灵活性,以及在组织市场和产品创新方面的功能优势,加强对上市公司改革方案实现形式和组合措施的协调指导,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改革方案创新及改革后的市场制度和产品创新提供技术支持。
16.加强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保荐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的关联人、高管人员的监管,防范和打击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欺诈、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违法犯罪行为。
17.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股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意义,客观真实报道改革进程和相关信息,遵守新闻纪律,做好正面引导工作。
调动积极因素,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18.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切实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遏制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禁止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支持绩优大型企业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实现整体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以股份等多样化支付手段,通过吸收合并、换股收购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19.通过大股东股份质押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债券等商业化方式,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股份提供资金支持。将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优化重组和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相结合,积极支持证券公司综合利用各种可行的市场化融资方式,有效改善流动性状况,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管,推进行业资源整合,妥善处理好高风险证券公司的重组或退出问题,鼓励优质证券公司壮大发展。
20.鼓励证券交易机制和产品创新,推出以改革后公司股票作为样本的独立股价指数,研究开发指数衍生产品。完善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制度,在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中引入权证等产品,平衡市场供求。
投资策略呈现多元化格局和趋势
2007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变化最显著的另外一个趋势就是在投资策略方面,过桥资金和对已上市公司的投资即PIPE类投资案例数明显增多,2007年过桥资金投资案例为22起,而2006年仅有11起,同比增长100.0%;PIPE类投资案例数在2007年为22起,2006年为19起,增长率为15.8%。
另一方面,来自夹层资本和重振资本的投资更是突破2006年零的纪录,其中夹层资本发生了9起投资案例,涉及总额达8.43亿美元,占全年投资总额的6.6%。重振资本也发生了1起案例,这表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策略已开始呈现多元化的格局和趋势。
过桥资金与夹层资本兴起
2007年,凯雷斥资1亿美元入主中国国内民营酒店业老大――开元旅业集团和中国太平洋保险;新加坡淡马锡、德意志银行和美林携手4亿美元投资广州恒大地产集团;高盛联合D.E.Shaw对冲基金2.5亿美元投资民营船舶制造企业――江苏熔盛重工等案例,投资额均在数亿美元以上,所采用的就是过桥资金投资策略。
2007年8月,里昂资本(CLSACapitalPartner)旗下衍生资本投资部门CLSAMezzanineManagement宣布将对新加坡上市企业亚洲水务有限公司发行总额为6,000万美元的结构债券和可转债券,这起案例使用的就是典型的夹层资本投资策略。夹层资本是一种介于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之间,可以非常灵活地组合二者各自优势的投资基金,此类基金投资者受益于公司财务增长带来的股权收益,同时兼顾了次级债权收益,结合了二者的优点,这种投资策略得优势在2007年明显展现出来:共发生9起总金额达8.43亿美元的案例。
另外,2007年新增的唯一一起重振资本案例,就是由获得我国财富基金――中司(CIC)首笔投资而逐渐走进国人视野的黑石集团所投。2007年9月,黑石集团正式宣布出资6亿美元购入蓝星集团20%的股权,这是黑石集团对中国企业的首笔投资,也是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非金融类企业的最大一笔单笔投资,在2008年1月10日已经由发改委审批通过。
投资阶段后移
一直以来,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都是以投资于中后期企业的成长资本为主,2006年属于成长资本的投资共有66笔,比例超过案例总数一半,达51.2%,2007年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成长资本的94个案例占据了全年投资总数的53.1%,在传统行业、服务业和广义IT三个行业里成长资本都是处于稳步上升的状态。
相对于成长资本稳步增长的发展趋势,投资于企业上市之前的过桥资金和上市公司股票的PIPE类投资案例数的增加速度更快一些,PE的投资阶段正在覆盖面更广的基础上往后偏移。
通过比较2006年和2007年的投资案例数可以发现,过桥资金在传统行业、服务业和广义IT三个行业里数量都在持续增加,其中尤以传统行业为最,从2006年的4个案例飙升至2007年的17个,增长了3倍以上。Pre-IPO基金投资于企业上市之前,或预期企业可近期上市时,因此,Pre-IPO基金以风险小、回收快、在企业股票受到投资者追捧情况下,投资回报较高的优点吸引了不少PE的眼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