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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范例(3篇)

栏目:工作范文

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范文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A

一、住房公积金含义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起源于上海,在上海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就明确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1994年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住房公积金概念时也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02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时,将住房公积金的定义修改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这个定义也是现在一直使用的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二、住房公积金特点

1、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管理条例强制执行的,只要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不管是否愿意,均要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有利于保证资金的来源和规模,扩大制度覆盖面,使不同层次职工都能享受到这一制度,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2、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只要在正常经营就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职工从开始参加工作就要缴存住房公积金,直到退体为止。对单位和个人而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均是长期的。

3、互

作为职工而言,无论是否打算购买住房,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未购买住房时,归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是不能提取使用的,除非职工死亡、出国定居或退体。这样,在职工没有买房需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就作为存量资金提供给需要买房的职工融资使用,体现了其互相性。

4、政策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一系列规章制度来保证实施的,除了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外,其主要运作的依据都是由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此外,为了鼓励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优惠,如:企业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企业成本费用予以抵扣;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通过这些税收政策的实施,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推行。

5、公益性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虽然是归职工个人所有,但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并不归职工个人所有。增值收益除了提取贷款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外,剩余部分均无偿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

6、限定性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定于为职工个人住房建设提供资金,除此之外不能用于其他的用途。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完善

与其他国家依据法律设立制度不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走的是先由各地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制定全国性的法规的道路。1991年上海了《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上海市住房委员会章程》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开始试行公积金制度。1994年财政部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是有关公积金管理的第一个全国性文件。而在这项制度面向全国推行5年之后,1999年国务院才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个公积金管理的最高立法层次的行政法规。

2、法规滞后,政出多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2年,之后国务院就没有对其进行过修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住房改革制度的深化,有些规定己经与现实情况相脱节。如:《条例》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个私经济的发展,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己经成为了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部分人却被《条例》排除在了受益对象之外;《条例》中明确公积金只能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但2009年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却再次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项目贷款。

3、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虚置

3.1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构成比例不合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人员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二是工会代表和职工;三是单位代表。这三部分人员的人数是相同的,简称“三三制”。但是这样的设计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专家人数所占比重较少,二是单位代表不明确,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中每一种所占代表比例没有规定,使用有的城市管委会中行政机关代表比例较高,不能充分代表广大的缴存单位。

3.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缺少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

作为一项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需要委员具有一定的经济、法律、金融、房地产、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还需要对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等政策有所了解。但《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管委会委员的知识背景作出规定,而各地对管委会委员的选择主要是根据委员的任职机构和职务来确定,很少考虑到委员的专业背景,所以管委会的专家委员人数较少,大部分委员缺少决策所需的专业知识,有的委员甚至连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政策法规都不太了解,无法为决策提供指导的意见,难以实现决策的科学性。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不清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负责记录个人公积金账户情况、审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以及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归集、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受托银行办理。但在实际执行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以上海和北京为代表的两种管理模式。

上海模式严格按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的“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思路来运行,各地在建立公积金的时候普遍也采用这种模式。具体来说,上海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全部委托银行进行,在银行开设职工个人账户,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直接到受托银行办理,由银行登记个人明细账。

北京、大连、昆明等很多城市己逐步采用北京模式来运作。具体来说,北京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全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个人明细账由管理中心负责记录,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直接由管理中心办理,受托银行没有个人明细账,而公积金的贷款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委托银行发放,受托银行只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出纳。

5、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不健全

近年来公积金大案频发,充分说明了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媒体报道的住房公积金的大案每年都有所上升,从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上升到2008年的18起,涉及金额也从2003年的1.16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10.8亿元。而原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琼英,在2004年7月建设部紧急要求在未出台《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暂行办法》前,一律停止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国债,并立即收回各管理中心在证券公司结算账户中的资金的通知下发后;2004年11月云南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也明确复函,要求丽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停止与中科证券公司的交易,不得违规在中科证券公司购买国债的情况下,仍在2005年将8000万元公积金转入中科证券账户用于购买国债,该笔资金实际上己被中科证券公司挪用,造成736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的案件,更充分说明了建设部、建设厅的双重禁令,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管理中心主任权力无人制约,公积金监管无法落到实处。

2、内部监管薄弱

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监管包括了公积金管委会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自身的监管两方面。由于前述所说的管委会制度设计的问题,管委会虚置,管委会对管理中心很难做到真正的监管,管理中心成为真正掌控住房公积金的部门。

3、公积金信息透明度低

2007年建设部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公开:公积金管委会的设置、职能、工作规则、会议信息和重大决策事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负责人名单、业务网点地址等事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受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及分支机构名称;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等。

四、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思路

(一)尊重历史,循序渐近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其对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积金现在己经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资金积累状下,这一制度不应轻易否定和放弃,而是要在基于我国历史沿革和发展现对其进行渐进式的改良。

(二)体现住房保障作用

住房公积金下一步的发展方向,应该从兼顾所有收入阶层的普惠制转而重点改善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强化其住房保障功能,将高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交由市场解决,在政策措施上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

(三)兼顾公平与效率

要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在体现效率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公平性,要考虑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间争取一个平衡点,在短期稳妥的同时,也不能放弃长期效率。

1、健全法规制度

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使之有法可依,从而使住房公积金规范运行。

2、加强外部监管机制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监管机构主要是财政、建设、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等部门,多头监管实际上是多头不管。

3、建立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以建设部数据专网为网络平台,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采用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管理中心三级联网方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监管数据直接从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生成,并通过监管系统专网实现数据传送,从而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适时监督。

4、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就要加强贷款发放和投资两方面的工作力度。从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上,一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减少贷款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金额,使更多的家庭受益;二是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要制定贷款优惠政策,要从购房类型、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比例、还款方式等方面有所倾斜。

5、加强贷款管理

要避免出现违规发放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情况,就要加强对贷款发放过程的监管。具体来说,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是要完善个人贷款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程序,加强贷款业务的稽核;二是要完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系统,在信息系统中设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控制因素,使得不符合条件的贷款无法通过系统审核,从而也就不能发放;三是严格审查贷款人申请资料,核实贷款人主体资格、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交易真实性、抵押真实性等要素,加强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四是建立贷款审批岗位制约机制,加强教育,

对违规发放个人贷款的审批人要追究责任。

结语: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当前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从住房公积金拥有的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认可度来看,这一制度不应该轻易放弃。并且从其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来看,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决策机制健全、管理体制合理、监管有效、业务规范,这一制度将为解决我国居民住房问题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范文

一、住房公积金政策需要全过程管理

住房公积金政策具备三重属性:从国家规定来看,住房公积金政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从政策理论来看,住房公积金政策属于公共政策;从中心的性质和运作特点来看,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住房公积金决策部门生产的“产品”。住房公积金政策无论是作为规范性文件、公共政策,还是作为产品,都需要建立一套全过程的管理机制,以实现持续改进,不断满足政策对象的需求和管理需要。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国家及天津市最主要的规定体现在2004年至2010年先后的五个文件中,按时间顺序为: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天津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4]93号)、《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天津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7号)。

当我们研读这些文件后便体会到,国家及天津市政府十分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论证和政策实施后的评估。同时也明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经过以下程序:起草和论证———合法性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备案———清理与评估———修改与废止。但是我们也看出,上述文件主要规范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没有设计完整的政策过程,未建立明确的政策持续改进体系,还不足以直接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共政策理论对政策的过程更看重全过程管理和持续的完善,相较于国家和天津市现有规定,其最大不同在于增加了“议程设置(界定问题并提出决策目标)”的环节,明确了什么情况下现实中的问题能进入政策制定程序。

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出的产品,产品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客户满意,并根据客户需要进行持续改进,参考产品质量管理相关理论和经验,产品质量管理的最核心思想和目标,就是实现产品的持续改进。目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管理基本停留在制定、执行政策阶段,没有体现“持续改进”的理念,也没有对政策持续改进设定周严的规定和鼓励措施,可以说处于产品质量管理的初级阶段。

参考质量管理理论,住房公积金政策要不断满足单位、职工需求和风险管理等需要,应该建立一种机制,发动全部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缴存单位和职工以及其他相关人群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提出需求或建议,推进政策的持续改进。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从目前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来看,各城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在不断规范,但从政策的全过程管理角度看,存在明显不足。本文将从四方面阐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缺乏明确的政策发起条件

从公共政策理论来看,无论是政策创新,还是现有政策的完善,需要某个待解决问题的出现,作为政策议题纳入政策考虑范围,从而发起政策制定程序;从质量管理角度来看,政策持续改进的原动力必须是全员参与“找问题”,然后将解决问题列入工作计划。目前,住房公积金政策存在政策发起条件不明确,即在什么情况下应提出议题、如何提出政策议题、应提出政策议题而不提出政策议题有没有考核等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制定虽然也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单位、职工反映的问题,有“全员参与找问题”和“政策发起”的雏形,但没有形成长效、系统的问题反映渠道和处理标准,主要靠政策制定部门的自觉性调查发现问题,或是等上位政策变动、领导指示再发起政策,减缓了政策反应速度。

1.如何发现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特点,发现以下情况或问题,应该提出政策议题:(1)上位政策变动。(2)市场形势变化。(3)风险预警。(4)内外部意见建议,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缴存单位和职工、人大和政协、政策评估等途径。(5)专题调研成果。(6)某类问题比较突出、亟待解决。

2.确保出现的问题都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问题出现后,应对问题的处理设定操作标准,确保出现的问题都得到及时处理,保证政策反应速度,同时借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的做法,将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问题提供人。

具体来说,政策制定部门应对问题进行分析并在一定时限内处理,处理步骤包括:(1)分析问题的原因,初步估计存在的风险和影响。(2)在现行政策范围内能否解决问题,可以通过操作解决的,转具体执行部门解决。(3)需要完善或创新政策的,提出政策初步思路;不需要完善或创新政策的,说明理由。(4)将问题的处理结果反馈给问题提供人,定期公布收到问题的情况及处理结果,一方面可以作为对政策议题处理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确保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得到100%反馈,提高“全员”发现问题的积极性,为政策持续改进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二)缺乏明确的政策方案论证要求

政策发起后,文件起草前,应该形成详尽的政策方案,对政策的核心内容、要实现的目的、预计效果、操作性和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只有经论证的政策方案才可以进入政策制定程序,避免政策议题随意进入政策制定程序,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由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定部门自发论证,在形式上一般体现为《关于××政策的说明》的一部分内容。由于缺乏独立的政策方案论证环节,议题直接进入政策制定程序后,部分内容可能缺乏充分的论证,导致在操作性、风险控制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几率增大。

政策方案是对需解决问题出台政策的论证,是政策管理的核心环节,只有对政策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才能提炼出更精练、可操作、防范风险的政策文件。政策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问题说明

明确问题的原因、涉及的单位或职工群体特点和数量,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的迫切性。

2.现有政策综述

明确对问题是否已有现有政策,分析现有政策的缺陷。

3.经验分析

介绍其他城市、行业、领域对相同或类似问题的处理方法。

4.政策条款论证

(1)核心条款及依据———明确政策主要条款内容及相应的政策依据、参考资料、所借鉴的经验以及其他理由。(2)合法性———不违反上位政策规定。(3)合理性(成本与效益分析)———主要论证政策制定和实施所需人力物力等,对比政策受益面大小、受益程度或所解决问题的重要性、普遍性、迫切性,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问题等,判断政策的必要性。(4)协调性———与相同层级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存在相互矛盾和不利影响。(5)操作性———政策配套的要件、流程和信息系统可行、可控。(6)风险预测———对政策实施后在业务操作、系统运行、资金流动性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对部分风险无法控制仍坚持推出政策的,应说明理由。

5.量化分析

在现状分析、风险预测、效果预测等方面涉及可量化指标的,应利用数据进行分析。

6.方案择优

原则上应提出两种以上备选政策方案,并提出最优方案建议,说明选择该方案的理由。

(三)政策执行中重操作轻解释

政策解释包括对政策条款的含义、依据、目的等内容的说明。政策一般以高度概括的文字拟写,但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加上住房公积金与银行存款等其他个人资金相比存在很多的特殊性,缴存职工并不容易理解,因此政策解释工作十分重要。目前,很多城市在政策实施后没有统一政策解释的环节,实际工作中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对政策的理解不一,对外解释口径也不尽相同,单位、职工在一些问题上无所适从。一般来说,政策制定部门、操作流程设计部门对政策的理解比较统一,与职工直接接触最多的前台人员往往只知道具体业务如何操作,对政策规定的理解不重视,导致以下问题:其一,缴存职工询问政策或操作原因,经办人员只告知这是文件规定的情况,这种解释方式不利于说服职工,可能引发职工的不满情绪;其二,出现稍微复杂的情况,不能举一反三,遇到和政策字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就不予办理或留件处理、请示领导,降低业务办理效率。

政策制定部门应会同操作流程设计部门在政策实施前拟订条款说明,对政策主要条款注明制定依据或理由,描述政策的含义、可能包含的特殊情况等,一方面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前台人员的培训教材,另一方面统一对单位、职工的解释口径。

(四)政策终结程序不明确

从现有的文件来看,政策废止的条件规定比较明确,但没有对政策废止的发起部门、操作流程、时限提出明确要求,对需要废止或重新公布的政策由政策制定部门自觉发起,缺乏有效管理。

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形成新的送审稿,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根据上述规定,考虑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制定周期,应由政策制定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形成评估报告,提出废止、修改或重新公布的的建议,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全过程设计

(一)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管理环节

本文认为,住房公积金政策过程可以设计九个环节为基础的管理循环,包括:政策发起(议题的提出)、政策方案的拟写及论证、政策立项、政策文本及说明的起草、政策的合法性审查、政策的审议、政策的及执行、政策评估、政策改进或终止。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各环节的基本运行方式

环节1:议题的提出和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利用以下方式发现需要政策解决的问题:(1)定期分析外部政策变动情况、房地产金融市场情况,发现是否存在上位政策变动、市场形势变动等情况引发的问题,需要调整政策或发起新的政策。(2)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发现现行政策下是否存在风险,需要调整政策或发起新的政策。(3)通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分析政策是否存在问题,需要调整政策或发起新的政策。(4)通过专题调研报告,分析政策是否存在问题,需要调整政策或发起新的政策。(5)在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政策是否存在问题,需要调整政策或发起新的政策。

本环节核心在于通过内外部多渠道收集可能需要政策解决的问题,由政策起草部门对问题进行处理,决定是否纳入政策议题,并定期将收集到的所有问题和处理结果反馈给问题提供人,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其重要意义在于,要求政策起草部门必须对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予以关注,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将目前不可控的政策发起环节变为可操作、可监督、可考核的环节,为政策持续改进提供基本前提。

环节2:政策方案论证

确定需要列入政策议题的问题后,应该进入政策方案的论证阶段。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天津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都用大量篇幅对政策的论证提出要求,反复强调要对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和风险进行论证,足以表明政策方案在政策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除了内部论证外,还应该以适当形式征求政策对象(单位、职工)、有关部门的意见,发现并修补存在的漏洞,增强方案的合理性。

环节3―6:政策立项、政策文本及说明的起草、政策的合法性审查、政策的审议

论证通过的政策方案,可以作政策立项,进入政策制定程序。这四个环节主要为程序性要求,各城市运作比较成熟,本文不再赘述。

环节7:政策的及执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政策制定水平再高,离开切实的贯彻执行,也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政策的执行工作十分重要。政策执行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对外包括政策、公布流程和要件、必要培训、宣传报道等,对内包括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操作流程和要件的公布、政策解释口径的统一、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等,各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标准和时限要求。除此以外,处理政策实施后出现的矛盾、未预料到的政策漏洞等,也是政策执行的重要工作。

环节8―9:政策评估、政策改进或终止

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范文

自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在我国推行了二十余年,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对于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相关产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在归集、监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二、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公积金覆盖面低,发展不均衡

这种不均衡主要来源于三方面:首先来源于地区间的差异。鉴于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无论是在缴存基数还是在覆盖率上,经济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均存在较大差距,呈现东南高、西北低的发展态势,非但没有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节功能,反而人为的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其次来源于行业间的差异。尽管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范围基本覆盖了各种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却是,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外,很大一部分企业由于主客观原因,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大部分非正规就业及中低收入者也无法参缴公积金,实际从中受益的群体是城镇人口的一小部分。此外,由于我国特殊国情,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也存在较大差距,央企、国企、国家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远远高于普通企事业单位。

2.监管机制不健全

截至2012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近4万亿元,足以对金融体系特别是房地产金融体系产生根本性影响。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在监管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监管主体不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而事实上,受自身利益和制度约束条件限制,一些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缺乏监管的压力和动力。一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挂靠于其它部门或者与其它部门合署办公,独立性较差。另一方面,由于公积金所有者与管理者信息不对称,导致所有者无权或没有能力对公积金进行监管,处于监督缺位的状态。

二是财务核算管理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及《补充规定》等系列政策出台后,为住房公积金核算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但在现实情况中,“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并没有在一些地方得到严格落实,对管理费用直接“坐支”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增值收益随意分配、公积金随意提取、曲解政策规定等行为时有发生。

三是监管意识差。由于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乱纪现象经常见于报道。在一些企业中,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思想,故意拖欠、降低比例、少缴甚至拒缴公积金。通过一些内部调账、修改合同甚至制假等非法手段违规调拨、使用公积金,一旦造成经济损失很难追回。

3.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

首先,从总体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用途单一,资金沉淀比较多。据统计,全国住房公积金闲置率大约在25%左右,甘肃、等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公积金使用率甚至不足20%。大量资金分散在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合理有效的创收渠道,虽然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保值目的,却不可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增值。另一方面,在有限的投资渠道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也很低。由于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资手段及国家政策的局限性,造成很多地方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只能通过放款收息这一唯一渠道进行增值。如果将通货膨胀考虑在内,公积金存款实际上是在不断贬值。

三、加强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1.加大力度提高公积金覆盖面,缩小地区差异

(1)大力扶持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从我国总体情况看,住房公积金各地区缴费比例、覆盖面不平衡的根本原因仍在于地区经济的差异。因此,除进一步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外,在公积金政策上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和帮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政策统筹,促进各地区经济均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公积金地区差异问题。

(2)扩大公积金受益人群范围。应针对环境变化,与时俱进,坚持公平、互助原则,突出重点,不断扩大公积金收缴范围。一方面,对各地区实际的缴存政策进行有效清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要进行坚决处理,特别要注意一些垄断行业和部门存在的公积金福利化倾向。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基本住房保障法》,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法律化。另一方面,要逐步取消现行缴存政策中对户籍、身份的限制,将全部城镇就业群体纳入缴交范围。不但能扩大公积金规模,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保证。

(3)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我国应让参加住房公积金后的受益群体不断涌现,而且日益壮大,这才是最好的宣传。这就要求各地媒体通过电视、新闻、报纸、演出等多种形式大量宣传报道。为了让广大职工信任公积金管理机构,机构工作人员要到基层宣传讲解政策,为职工答疑解惑。通过以贷促缴,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普及。在普法过程中,可以灵活采用上门宣传,面对面沟通,现场督办等方式,规范各单位部门的缴存行为,提高单位领导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健全决策机制。现行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多来源于政府部门,行政色彩浓厚。可考虑由政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财政等部门,分别承担住房公积金决策、监督和管理职能。同时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结果作为考核政策绩效的硬性指标。做到依法决策,防止议事和决策流于形式,杜绝发生问题无人负责的情况。

(2)从内外两方面强化管理中心监督机制。一方面,在管理中心内部要建立严密的内审和内控制度,持续有效监管管理中心权力运用、职责履行等行为规范。对涉及到的信贷、财务等核心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定期轮岗核查,防止出现程序漏洞。另一方面,要健全外部控制监管制度。有关监管部门必须各司其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积金规范运作。同时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引入媒体监督员机制,对挪用、侵占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披露,创造条件鼓励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3)加强部门监督,规范财务核算。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要加大落实力度,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做到权利到位、职责到位。司法部门要从法律的角度对资金管理及缴存者行为的规范进行监督,依法对各种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纠纷进行审理裁决,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3.多策并举,切实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1)进行体制改造,加强资金流动性。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应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相关政策支持,一是改革公积金贷款发放制度,在政策层面上允许以市场利率发放贷款,主要用途为向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信贷支持。二是允许地区间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住房公积金流通与调剂,在公积金中心实行标准的金融机构运作准则,经试点成功后可逐步形成国家集中决策、地区分散管理、资金统一调拨的住房金融系统。

(2)提高加调低,简化贷款程序,利于操作。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层次,有针对性的提供差异化的贷款额度,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需求差异;在贷款利率上,可以考虑与商业银行的市场利率拉开档次,实行差别利率,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可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发挥收入调节、政策性优惠的作用。在工作程序上,应当简化流程、各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公积金贷款工作效率。

(3)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吸收专业人才加入到公积金贷款评估队伍中,从信用、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多方面建立完善的借款人考核体系。同时要实行风险责任追究制度,从流程上全方位规范贷款的发放、管理、控制及回收,严格落实“谁放贷、谁收贷”原则。实现资本良性循环,使住房公积金在保值的前提下不断增值。

(4)在合理范围内扩大公积金用途。应积极寻找途径,拓宽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丰富公积金职能。除购房贷款外,还可以考虑针对特殊人群将公积金用于医疗、养老、补充失业金等方面。应在政策范围内逐渐放宽公积金使用和提取限制,以提升公积金收益、保障储户权益。

参考文献:

[1]李玉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探索和思考》[J].《山东房地产》,2010(2):30-31

[2]祁华.《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应有的作用》[J].住房公积金研究,2012(3):15-18

[3]范纯建.《借鉴银行经验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J].《科技信息》,2009(1):63-65

[4]应红.《中国住房金融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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