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社会契约论;服务型政府;卢梭;洛克
在西方漫长的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过程中,理想的终极政府始终是一个被主要探讨的问题,人们曾从多种视角对其进行研究。在众多理论中,相对而言更为系统完善的就是社会契约理论。从古希腊的伊壁鸠鲁到启蒙时期的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想一直都没有中断过对此的探索。17世纪中期到18世纪,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重大发展时期,在这期间霍布斯、卢梭、洛克等社会契约论者经过一代又一代的探索,论证演绎出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一、政府类型之历史演进
自从国家产生,历史上陆续出现了不同的政府治理模式。若以政府的两大职能――服务职能和管理职能为要素来进行分类,政府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统治型政府模式、管理型政府模式和服务型政府模式。
1.统治型政府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时期。人类历史上的三次社会大分工促成其出现。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阶级──奴隶主和奴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这样说:“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所以这时期的政府的价值取向就是维持政治秩序,使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固定化和合法化并对社会进行强有力的管制。
2.管理型政府大致存在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20世纪80年代。自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后,亚当?斯密的“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好的政府”的理念一直支配着人们的政府观。这时政府只需履行三大职能:“君主的义务首先是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社会的暴行与侵略”;“君主的第二个义务,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和压迫”;“君主或国家的第三种义务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之后,随着1920年“福利经济学”之父阿瑟?庇古《福利经济学》的出版,国家进入福利国家时期,政府对社会“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无处不在。然而随着管理和社会保障支出逐年加大,政府的财政压力也在不断增加。
3.服务型政府是今后政府改革的目标。20世纪80年代,随着政府财政压力越来越大,政府陷入财政危机的泥潭。对此西方学者提出建立“企业家政府”,政府不划桨而应掌舵。而90年代罗伯特・登哈特和珍妮特・登哈特在合著的《新公共服务》中相应地提出了政府“不是掌舵,而是服务”的观点,认为服务型政府就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并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着服务职能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二、古希腊的社会契约思想──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源起
在西方,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便开始思考国家权力来源的问题。据记载,有一次苏格拉底与人在一起探讨什么是正义的问题。当时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适的道德规范即正义;另一种意见认为强权即正义;第三种意见认则为,正义是强者和弱者的契约,也就是说,强者在与弱者或次强者在不断的博弈中慢慢明白:与其两败俱伤,不如订立契约,以便共同生存下去。这可能是最原始的社会契约思想。到了古希腊晚期,著名的哲学家伊壁鸠鲁进一步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思想。他认为“国家和法是基于契约的产物,是关于人类福利的约定,目的是免除人们之间的侵害”。这些原始的思想基本说明了政府的价值就体现在其维护公共利益上,而且政府的这种价值是在政府解决社会相互运动作用中所产生的的基本矛盾时实现的。虽然这些原始、零散的社会契约思想并不能与当代的服务型政府理论相等同,但这些原始的社会契约思想是包含着政府服务于民的最初理念的,它是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国家构建的最初思想源泉。正是这些简单的社会契约思想被后来的思想家继承和发扬,才有了系统完整的社会契约论的提出。
三、启蒙时期的社会契约论──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形成
在启蒙时代,“政府应为公众服务”的理念通过社会契约论,得到更为系统和深刻的体现。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在继承和发展古代契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通过这一理论,思想家们提出政府是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签订契约建立的组织,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应该是为人民提供服务的工具。近代的西欧,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母体中的日益发展壮大,新生的资产阶级强烈要求执掌政权。针对封建统治阶级的君权神授论,一些启蒙主义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为新生的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作舆论准备。他们认为,国家并不是本来就有的,在人类的幼年时期,人们生活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中,没有剥削,大家平等相处。在这种的自然状态中,没有也不需要政府和法律,人们靠约定俗成的“自然法”,也就是抽象的道德正义来调节社会关系。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私有财产出现,人们为自己的利益而纷争不断,人类原始的和谐状态被打破了。为了避免在争斗中同归于尽,人的自然理性引导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把自己的一些权利让渡给第三方,使之为了更好的共同生活而对人类的活动进行组织,于是出现了国家,而政府就是国家的权力执行机关。
但是不同的社会契约论者所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也是不尽相同的。近代最早完整地提出社会契约论的是荷兰思想家格老秀斯,他认为,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人类建立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公正。其后,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从人性利己和“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的自然状态出发,提出国家创立的目的就是根据每一个人的授权,运用付托给它的权力与力量,通过其威信以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抗御侵略。与霍布斯主张国家是大于一切人的公共权力不同,其后较晚时代的洛克提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仅仅让渡一部分权利,并没有转让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并进一步指出,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而所有社会契约论者中最为著名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政府是在臣民与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是者的执行人。人民服从作为这一中间体成员的行政官或国王时所根据的那种行为完全是一种委托,“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而杰斐逊第一次用政治宣言的形式表达了自然权利的原则。他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通过对众多大同小异的社会契约论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社会契约最重要的本质,不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即私人之间的契约,也不是在个人与政权之间订立的契约,而是由自由平等的人们按照自由协议的原则,根据相互的义务订立的,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也就是说,社会契约的本质不是一种形式,而是在于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的价值。由此,参加定立契约的个人,便相互结合从而组成“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每个成员在定约的时候,都无一例外的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整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主要指的就是国家。而在社会契约中,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当属最主要的一对关系。基于人民来分析社会契约,笔者认为对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强理解:一是权力转让的关系,社会组织和成员为了避免由于各自的利益冲突而产生斗争,遭受无谓的损失,基于某种契约而进行的自身权力的让渡,将权力让渡给政府,从而形成政府的公共权力,这从根本上规定了公民是公共权力的来源,即在民原则。二是财产转让的关系,纳税人即单个自然经济体,向国家纳税形成了社会主体和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社会主体有向政府纳税的义务,而根据权力和义务具有一致性的原则,社会主体有权要求政府利用其通过社会契约集中的公共权力为其提供服务。这样才能体现和实现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由此我们可以确信,国家乃是人民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自愿缔结协议而形成的。既然如此,那么政府的基本职能无疑就应该是为人民服务,政府的角色应该是一个服务者。所以,政府应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改进自身行政方式,努力建设高效、优质、负责任的政府,为人们提供所需的优质服务。
四、新社会契约论──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普及
社会契约论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起到了巨大作用,更具有长远意义的是它为资产阶级应该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政府提供的指导原则。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一书发表,在书中他提出了一种新的社会契约理论,从一种纯粹假设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出发,以周密的逻辑论证构筑了一个庞大的正义理论体系,对分配问题进行了迄今为止最为系统和深刻的论证,使社会契约论随之复兴。概言之,在社会契约论思想家们看来,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源泉在一般的人民手中,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仆人,政府是为公众服务的机构。虽然,所有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存在很多先天的缺陷,与当代的政府服务理念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可以说,社会契约论思想为当代的政府服务理念的产生提供了最为直接的理论源泉。
《尚书》言,“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孟子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西方,古希腊的“人是万物的尺度”也都反映了人民在国家中的重要性。所以,政府应以服务人民为自己的终极目标,不论是制定政策,还是行使公共权力,都应以此作为自己的准则和核心理念,提供优质服务,构建服务型政府。从古希腊到现代,从西欧到中国,在时间与空间的广阔维度里,每个人都在追求着更优良的生活,这也是他们为什么要从自然的人升格为公民并以此为豪。社会契约论为服务型政府提供了理论之源,启蒙思想家带给人们从无到有的权利意识的突破已经昭示着人类美好的未来,由社会契约论所推论出的服务型政府必然会在美好的未来中实现。参见亚当・斯密:《国富论》,第五卷第一章“论君主或国家的费用”。
参考文献
[1][英]洛克.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1964:53
[2][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3:73
关键词: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启示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摆脱财政困境、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政府行政效率,相继掀起了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热潮。诚然,西方各国因其国情不同,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内容与进程也不尽相同。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各国之间的信息和技术交流日益频繁,西方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越来越多,这就使得西方国家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凸显出一些共同的制度化取向。
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内涵
所谓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指“政府筹集各种资源,通过民主的政治程序设定社会需要的优先目标;与此同时,又利用私营部门之所长,组织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具体而言,指政府通过政治过程作出决策,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等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目的是在政府部门不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挖掘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从本质上来说,公共服务市场化反映了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政府职能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它只是手段而并非目的,是为了解决官僚腐败及政府垄断下的公共服务供给低效率等问题而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来提高供给效率及行政效率。
西方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践
(一)私有化
把原有属于国有的公司或公用事业通过产权转移、拍卖、赠送、发行股票等形式转给私营企业所有或经营。英国是西方国家中实行私有化改革起步最早最突出的国家。在撒切尔首相上台后,开始了大刀阔斧的私有化改革。1998年撒切尔政府表示私有化无禁区,把电力、供水、天然气等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改革。20世纪90年代梅杰执政以后,又把私有化领域继续扩大,邮政、铁路、运输等部门的私有化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可以说,英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这种示范性效应为各国私有化改革树立了典范。受英国的影响,西方国家随即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私有化改革浪潮。
(二)合同出租
合同出租亦称合同承包、竞争招标,是西方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最重要的形式,其主要内容是政府将原先垄断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权与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等机构进行转让。政府确定某种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对外向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招标承包,中标的承包商与政府签订供给合同,承包商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并按合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在此过程中的主要责任就是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监督承包合同的执行。在合同订立之前,公共服务的确定是一个政治过程,政治机制起主导作用。合同订立之后,公共服务的提供就进入了经济过程,市场机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承包公共服务生产的组织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摆脱了原先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下的各种限制。政府对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代替了原先对行政组织的等级控制。
(三)公私合作
即建立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出租,与合同出租不同的是,政府不需要出资购买私营部门提供的服务,而是以政府特许或其他形式吸引中标的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或提供某项公共服务并允许承包商有投资收益权。公私合作可以发挥公私两种部门在管理、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各自目标中寻求共识,彼此合作,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达到既能借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生产能力,又凭借价格机制显示真实需求。
(四)用者付费制
通过付费,把价格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中来,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消费者在使用政府提供的服务时必须向政府支付赖以收回成本的费用。与合同出租模式下政府出资购买由第三方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不同的是,在用者付费模式下,服务的生产者一般是政府,享受服务的消费者直接向政府购买服务。英、美等西方国家在公用事业、垃圾收集、废水和污水处理、娱乐设施、公园、保健服务、特殊事项上的警察服务、楼房检查、住宅区服务等领域,广泛推行用者付费制。
(五)补贴制度
为了鼓励可收费物品和个人物品的消费,政府实施补贴制度。它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补助,是政府给予生产者的补贴。补助降低了特定物品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消费者的价格,他们可以向市场上那些接受补贴的生产者购买更多物品。在补助安排下,生产者是营利的或者是非营利的组织,政府和消费者是共同的安排者,政府选择特定的生产者提供补助,消费者选择特定的生产者购买物品,政府和消费者都向生产者支付费用政府对相关行业的补助,是因为这些行业的服务能使公众普遍受益,适当的补助能减轻这些行业的运营成本,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对这些物品的购买能力。另一种是凭单,就是政府部门给予有资格消费某种服务的个体发放优惠券,有资格接受凭单的个体在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供给组织中“消费”其手中的凭单,然后政府用现金兑换各组织接收的凭单。实行凭单制的公共服务供给与消费模式是公共服务生产组织为争取消费者手中持有的资源而竞争,这种竞争是在市场过程中进行的政府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公共服务生产组织同样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消费者个体的选择引发了公共服务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这部分代替了政府对这些组织的监督,这正是市场化制度安排代替政治化制度安排的优势所在。
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成效
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变了政府对公共服务“大包大揽”的局面,可从容配置行政资源,有利于政府缓解财政压力。政府直接从社会提取资源的能力是有限的,而市场调动资源的能力相对比较强,公共服务市场化扩大了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资源及技术力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这样一来政府既施展了“掌舵”作用,又充分利用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
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和精简政府机构。公共服务市场化使具体的“划桨”交给市场,政府在于“掌舵”,有效调整和优化了政府职能,微观的工作交给市场去做。如英国的“执行局”,美国的“法定机构”,政府可以撤销从事这些业务的常设机构,精简了政府机构规模,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有利于扩大民主参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能够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以公众的需求为中心,公众通过直接参与或者是通过协商、公决等形式影响公共决策,这样不仅能推进民主化,而且能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后权力的适当下放,不仅减轻了政府的沉重负担,也有利于社会自治进程的发展以及“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立,促进政府和社会发展。
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启示
(一)市场化的制度设计
市场化方案的实施要求在宏观上应把公共服务市场化作为政府行政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已不能满足由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所产生的消费主体多元化和需求多元化的要求,这就必须实行公共服务市场化。”因此,要根据公共物品的性质,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对于纯粹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政策、环境等直接由政府提供和生产,而对于混合的公共物品,如市政设施、后勤服务、供应系统等则可交由民营部门、非政府部门来承担,同时探索多元市场化的形式,如市政服务领域采用合同出租,道路、桥梁建设实行公私合作方式,部分国企实行民营化,水、电、燃气供应系统实施使用者付费制度等,从而有效改善公共服务。
(二)有限的市场化
市场化方案中政府在部分公共服务领域的退出,决不意味着政府可以脱离公共服务供给。在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政府转交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的移交”。市场化方案只适用于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混合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因此,公共服务市场化不是全盘私有化而是有限的市场化。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都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如果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可以市场化的话,那么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就无从谈起了。
(三)协调各方利益体
市场化改革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协调各方面利益是改革成功的关键。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我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虽己初露端倪,但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发达国家也有相当一段距离。即便如此这一过程仍然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政府管理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法规,不仅可以对市场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施加影响,以达到利于公众的目的,而且可以防止垄断权力的滥用,促使市场运行更加有效率。在这一渐进的过程中,协调各方面利益是改革成功的关键。
节能服务起源于能源价格上涨和环境污染事件爆发阶段。在工业革命中后期,矿物能源大量消耗,温室气体过度排放,全球气候出现异常。与此同时,能源价格出现了快速上涨,石油危机造成全球经济衰退。中国是《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国之一,也是目前世界上第二大能源消费国。近年来我国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亦产生了能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恶化等问题。2013年初,我国环境污染问题集中爆发,全国多地区持续遭受强霾污染,节能减排迫在眉睫。受此影响,我国节能服务行业将迎来快高速发展阶段。
二、我国节能服务市场规模
目前,我国已将节能环保服务业培育工程列入八大重点工程,根据《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预测,2015年我国节能服务业总产值将突破3,000亿元。《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也提出,到2015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业销售额年均增速保持30%,预计到2015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总投资将突破1,500亿元。未来随着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不断发展及国家对其的重视,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必将迎来发展黄金时期。
三、我国节能服务行业发展的相关支持政策
节能服务行业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得到国家的大力倡导和支持。2004年以来,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加大了对节能行业特别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营的节能项目和节能公司的支持力度,合同能源管理这种创新性的节能业务模式获得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机遇。这些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2004年11月,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规划将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石油石化等工作列为节能的重点领域,并明确将公司从事的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和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列为国家节能重点工程。十一五”期间,在煤炭、电力、有色和石化等行业实施高效节能风机、水泵、压缩机系统优化改造,推广变频调速、自动化系统控制技术,使运行效率提高2个百分点,年节电200亿kWh。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决定”强调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化工等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技术瓶颈。该决定”还特别强调,要培育节能服务体系,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2007年6月,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出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能源确立为基本国策。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2008年8月,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明确了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2010年4月,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技能服务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意见同时提出了资金补贴、税收、会计和金融服务等多项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2010年6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补充通知规定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予以奖励,并制定了具体的支持条件、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2011年3月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节能服务业被明确列为鼓励类项目:第一类三十一、科技服务业1、工业设计、气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科技普及”,第一类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37、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
201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给予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多项优惠政策,免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实行三免三减半”(即自节能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明确提出在未来五年重点培育发展包括节能环保在内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1年6月,财政部《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这一办法将提高用能单位和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带来更多的商机。
2012年6月,国务院《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节能服务业总产值要达到3000亿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业销售额年均增速保持30%,到2015年,分别形成20个和50个左右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专业化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环保服务公司。